2026.07.29 ETtoday新聞雲雲論刊登李永然律師、陳冠毓律師專文「刪除《民法》兄弟姊妹特留分值得喝采 配偶繼承權益仍待完善」
文◎李永然、陳冠毓/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
立法院於7月28日三讀通過《民法》第1223條修正案,刪除該條文中「兄弟姊妹特留分」的規定,並明定修正條文自公布後「6個月」施行。
這項修法回應社會長期以來的期待,也讓被繼承人對於自己辛苦累積的財產,能有更大的處分自由,確實值得喝采;但筆者對此問題有些看法。
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 減少「手足剝削」爭議
我國《民法》雖然允許人民於生前訂立遺囑,決定往生後如何分配遺產,但遺囑內容並非毫無限制,仍須受到不得侵害「特留分」的拘束。
依現行《民法》第1223條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配偶、兄弟姊妹及祖父母,均享有一定比例的特留分。其中,兄弟姊妹的特留分為其應繼分的三分之一。
也就是說,被繼承人即使已經立下遺囑,明確表示不願將遺產留給兄弟姊妹,只要遺囑有侵害兄弟姊妹的特留分時,則兄弟姊妹仍可能依法行使特留分「扣減權」,就特留分受侵害的部分主張權利。
這項制度不僅限制被繼承人的遺囑自由,也經常引發繼承爭議。尤其《民法》所稱的兄弟姊妹,還包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半血緣兄弟姊妹,即使彼此多年未曾往來,甚至毫無感情,仍可能因具有法律上的手足關係而享有特留分,並在被繼承人死亡後出面主張權利,使長期照顧被繼承人的配偶、親人或其他受遺贈人被迫面對訴訟。
因此,社會大眾對於兄弟姊妹特留分制度一直存在不少批評,甚至將其稱為「手足剝削條款」。此次立法院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可減少不必要的繼承爭議,也使我國繼承制度更符合現代家庭關係及社會生活型態,殊值贊同。
兄弟姊妹仍有「繼承權」 父母及祖父母仍有「特留分」
不過,民眾仍須特別注意,此次修法只是刪除兄弟姊妹的特留分,並未改變兄弟姊妹的法定繼承順位,也未刪除「父母」(第二順位法定繼承人)及「祖父母」(第四順位法定繼承人)的特留分。
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配偶並不列於上述四個順位,而是與當時存在的順位繼承人共同繼承。因此,被繼承人如果沒有子女,父母也已死亡,但仍有兄弟姊妹,在「未立遺囑」的情況下,配偶仍須與兄弟姊妹共同繼承遺產。
此外,「父母」及「祖父母」的特留分仍然存在。當父母或祖父母依法成為繼承人時,即使被繼承人已立遺囑將全部遺產留給配偶,父母或祖父母仍可在特留分受侵害的範圍內行使「扣減權」。
換言之,《民法》上述修正,日後施行後,被繼承人雖可透過遺囑排除兄弟姊妹取得遺產,但如果未立遺囑,則兄弟姊妹仍可能與配偶共同繼承;即使已立有遺囑,則「父母」或「祖父母」仍可能於取得繼承人身分時,仍可依法主張特留分。
配偶的繼承權益仍有待完善
現代社會有不少夫妻選擇不生育子女,成為所謂的「頂客族」。夫妻兩人婚後共同工作、相互扶持,辛苦多年可能只購得一間自住房屋,而房屋往往僅登記在其中一人名下。一旦登記名義人因疾病或意外突然死亡,若未預立遺囑,生存配偶仍可能須與死亡配偶的父母、兄弟姊妹或祖父母共同繼承;即使已立遺囑將房屋全部留給配偶,父母或祖父母仍可能依法主張特留分。
如此一來,原本由夫妻共同打拚、共同居住的房屋,可能在一夕之間成為生存配偶與其他親屬共有。其他繼承人一旦要求分割遺產,生存配偶便可能面臨籌錢買回持分,甚至被迫出售住家的困境。可見,此次《民法》繼承篇雖然刪除兄弟姊妹的特留分,仍未完全解決生存配偶在繼承上所面臨的問題。
筆者認為,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後,我國繼承制度下一步應進一步檢討配偶的繼承順位。夫妻是共同生活、相互扶持的伴侶,婚後財產往往也是雙方長期努力的成果。較為理想的修法方向,是將「配偶」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列為「第一順位繼承人」;被繼承人有子女時,由配偶與子女共同繼承;沒有子女時,原則上由配偶單獨繼承,而不再與父母、兄弟姊妹或祖父母共同繼承。如此不僅更符合現代婚姻及家庭生活的實際情形,也能減少因遺產分配所引發的家庭衝突及訴訟。
修法後仍應及早完成財產規劃
近期接連傳出多位名人突然驟逝的消息,再次提醒我們,「明日」與「意外」何者先到,沒有人能夠事先預料。財產規劃不應等到年老或重病時才開始,尤其是未婚者、沒有子女的夫妻或家庭關係較為複雜者,更應及早做好安排。
此次立法院刪除《民法》繼承篇兄弟姊妹特留分,回應民間長期以來的修法期待,是我國繼承制度向前邁進的重要一步,值得肯定。不過,新法須於公布後6個月才施行,而且兄弟姊妹的法定繼承順位,以及父母、祖父母的特留分,仍未改變。
因此,民眾仍應依個人及家庭狀況,預先訂立合法有效的遺囑,並視需要搭配信託、保險、贈與或不動產安排,妥善規劃財產。唯有事前做好安排,才能真正落實自己的意願,也避免親人在自己往生後,因遺產分配發生爭執,甚至對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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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永然律師、李廷鈞地政士、劉芝容地政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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