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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10 ETtoday新聞雲雲論刊登李永然律師、陳冠毓律師專文「運用自書或密封遺囑的法律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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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永然、陳冠毓/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   近年來親人為爭遺產而發生法院訴訟有增無減,就以長榮集團張榮發創辦人的民、刑事爭訟仍未停止,誠令人不勝唏噓。有識人知道生前規劃,卻於往生後,屍體未寒,親人仍然發生爭訟,足見規劃時不得不重視「法律」。礙於篇幅,筆者藉本文僅探討自書、密封遺囑。 遺囑為要式行爲   按我國《民法》規定,年滿16歲,並能理解立遺囑的意義及法律效果,即可依法訂立遺囑。法律所定的遺囑方式共有五種,包括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及口授遺囑。   其中以「自書遺囑」最為簡便,至於「密封遺囑則」雖可兼顧遺囑內容的保密,但由於遺囑屬於「要式行為」,必須依法定方式作成,違反者無效。 自書、密封遺囑方式   現簡單將自書、密封遺囑的法定要件及方式,分述如下: 一、自書遺囑    (一)自書遺囑的法定要件   按《民法》第1190條規定:「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可知自書遺囑須具備下列三項要件:   1.應自書遺囑全文:遺囑的全部文字內容必須由遺囑人本人親筆書寫,不能由他人代寫,也不能以「電腦打字」或「列印」方式作成;網路上的自書遺囑範本也只能作為參考,不能直接列印後逕自在空白處填寫財產內容,遺囑人須「親筆」書寫全文。   2.應記明年、月、日:遺囑應完整記載作成的年、月、日,例如「2026年8月23日」或「民國115年8月23日」。   3.應親自簽名:遺囑應由遺囑人本人親自簽署姓名,不得以「蓋章」或「按指印」代替。    (二)自書遺囑增刪、塗改時的程序   遺囑完成後,如果發現文字、金額有誤,或事後想調整部分內容,應依《民法》第1190條後段規定,註明增減、塗改的位置及字數,並由遺囑人另行簽名。   若未依照上述方式修改,法院實務判決認為,倘僅屬筆誤或書寫錯別字,且確認是立遺囑真意,而不影響遺囑整體內容者,從遺囑法定方式的踐履,是以「遺囑人的真意」為依歸,應肯認該更正部分的效力。   又如果非屬上述情形,則原則上只是該增減、塗改部分不生變更遺囑的效力,並不當然使整份遺囑無效(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54號民事判決參照)。   此外,如果遺囑有多次增刪、塗改,容易使遺囑內容前後交錯,日後對遺囑人的最終真意產生爭議。此時...

2026.09.02 ETtoday新聞雲雲論刊登李永然律師專文「台灣少子化、低生育率 政府切勿再漠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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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永然/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   國發會日前發布台灣於2045年人口將跌破2000萬人,尤其到了2075年人口數更是腰斬,將跌至1215萬人。回想台灣在2019年人口到達最高,是2360萬人,但自2019年之後台灣開始面臨少子化的問題。 只有「撒錢」 不可能讓少子化的問題獲得解決   台灣的少子化,於2025年台灣的出生率只有0.7人,在亞洲地區,台灣相較於日本、新加坡、韓國,台灣的生育率最低。由於少子化將會造成勞動力的短缺,其影響是各方面,政府已經正視這個問題的嚴重性,乃於2017年成立了「少子化辦公室」,到了目前賴政府更成立「人口對策戰略執行小組」,還推出「台灣人口對策新戰略一家庭支持篇」。   但目前看來其成果非常有限,因只是運用「給錢」的方式,而且是一次性的補助,金額也極為有限;因而如果沒有再有其他有效的誘因,恐怕低生育率、少子化的問題,只會繼續更趨嚴重。   此一問題要有效解決,政府必須切實了解為何現在年輕人不婚,或者縱使結婚卻不育的真正原因。   依筆者觀察「不婚不生」越來越嚴重的原因,主要是如果年輕人一結婚,立即面臨住房的問題,而目前高房價,年輕人購買力不足,又雖有「婚育宅」政策,但中籤率又極低。   且結婚後如有生育子女,則子女又面臨到育兒資源及教育氛圍。目前校園、社會環境都令人們擔憂,如目前社會、學校環境,常見的酒駕、吸毒、詐騙、霸凌、性騷、校園教育的品質等,這些都令家長們憂心忡忡。   所以如果我們對於解決台灣少子化的問題要發揮一定的效果,政府一定要把這個問題當作是重要的「國安問題」,而且要召開「國是會議」,進行全面性檢討,透過學者、專家、企業界、家長們一起探討,將所有的問題挖掘出來,並再提供理想有效的策略,並運用理想策略,去實際推動,而不是只有「撒錢」,這樣是不可能讓少子化的問題獲得解決。 文章連結: 台灣少子化、低生育率 政府切勿再漠視

2026.08.24 ETtoday新聞雲雲論刊登李永然律師專文「如果陳幸妤或趙建銘「違反離婚協議書」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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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永然/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   最近媒體不斷有趙建銘與陳幸妤兩人離婚之相關新聞的報導,最近更勁爆的就是趙建銘於8月20日至國外返台,向媒體出示「離婚協議書」內容,並暗示陳幸妤違反離婚協議書約定,恐面臨台幣一億元的求償。陳幸妤聞之後不甘示弱,反嗆如果「他告我,我也告他」。   他們雙方究竟何人違反「離婚協議書」第八條的約定?又如違反約定,難道就要遭到高額的違約金賠償?筆者擬本文剖析其相關的法律問題。 剖析相關法律問題   首先我國<民法>就離婚的方式,有「協議離婚」與「裁判離婚」之分,而趙建銘與陳幸妤兩人的離婚是採用「協議離婚」的方式。這種方式,需訂立「書面」,並須有二人以上的證人,且於向戶政事務所辦妥離婚登記後,始生法律效力。   其次離婚協議書的定力,是「契約」的法律雙方法律行為,只需雙方協議一致,在不違反法定方式、法律的強制禁止規定及公共秩序善良即具有法律效力(民法第71條到第73條)。   所以趙建銘、陳幸妤二人間,為了維護他們婚姻有效持續期間的隱私,在離婚後不外洩,而約定雙方不得無故對外洩漏,並約定違反之一方,需承擔「懲罰性違約金」,強化離婚協議書的法律效力,並制約雙方當事人遵守保密義務。   再者,究竟<民法>如何規定違約金?我國<民法>容許契約當事人可以約定違約金,而違約金有「損害賠償性違約金」與「懲罰性違約金」之分,如果契約欲約定為懲罰性違約金,必須於契約條文內明定,如僅約定違約金,而未約定其種類,則依法視為「損害賠償性違約金」(<民法>第250條)。   筆者也曾將違約金運用在「婚前契約」(或稱婚前協議)。例如:有甲男、乙女二人準備結婚,乙女擔心甲男比較花心,而我國<刑法>通姦罪業已除罪化,結婚後如果丈夫出軌,交往小三,至多只構成侵害「配偶權」的民事責任,且司法實務法院判決金額也都相當低,不痛不癢。   筆者於是建議雙方可以約定婚後一方出軌,需賠他方懲罰性違約金台幣5,000,000元。妻子如以上述約定方式,對付出軌的丈夫,就會讓對方比較有感,而有所顧忌?   又以趙建銘、陳幸妤二人間,如果一旦提起訴訟。究竟何方違反「離婚協議書」?承辦法官自需依雙方各自所提的「證據」認定(<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如果違反之一方對於違約金數額新台幣一億元認為太高時。可以於答...

2026.07.29 ETtoday新聞雲雲論刊登李永然律師、陳冠毓律師專文「刪除《民法》兄弟姊妹特留分值得喝采 配偶繼承權益仍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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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永然、陳冠毓/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   立法院於7月28日三讀通過《民法》第1223條修正案,刪除該條文中「兄弟姊妹特留分」的規定,並明定修正條文自公布後「6個月」施行。   這項修法回應社會長期以來的期待,也讓被繼承人對於自己辛苦累積的財產,能有更大的處分自由,確實值得喝采;但筆者對此問題有些看法。 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 減少「手足剝削」爭議   我國《民法》雖然允許人民於生前訂立遺囑,決定往生後如何分配遺產,但遺囑內容並非毫無限制,仍須受到不得侵害「特留分」的拘束。   依現行《民法》第1223條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配偶、兄弟姊妹及祖父母,均享有一定比例的特留分。其中,兄弟姊妹的特留分為其應繼分的三分之一。   也就是說,被繼承人即使已經立下遺囑,明確表示不願將遺產留給兄弟姊妹,只要遺囑有侵害兄弟姊妹的特留分時,則兄弟姊妹仍可能依法行使特留分「扣減權」,就特留分受侵害的部分主張權利。   這項制度不僅限制被繼承人的遺囑自由,也經常引發繼承爭議。尤其《民法》所稱的兄弟姊妹,還包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半血緣兄弟姊妹,即使彼此多年未曾往來,甚至毫無感情,仍可能因具有法律上的手足關係而享有特留分,並在被繼承人死亡後出面主張權利,使長期照顧被繼承人的配偶、親人或其他受遺贈人被迫面對訴訟。   因此,社會大眾對於兄弟姊妹特留分制度一直存在不少批評,甚至將其稱為「手足剝削條款」。此次立法院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可減少不必要的繼承爭議,也使我國繼承制度更符合現代家庭關係及社會生活型態,殊值贊同。 兄弟姊妹仍有「繼承權」 父母及祖父母仍有「特留分」   不過,民眾仍須特別注意,此次修法只是刪除兄弟姊妹的特留分,並未改變兄弟姊妹的法定繼承順位,也未刪除「父母」(第二順位法定繼承人)及「祖父母」(第四順位法定繼承人)的特留分。   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配偶並不列於上述四個順位,而是與當時存在的順位繼承人共同繼承。因此,被繼承人如果沒有子女,父母也已死亡,但仍有兄弟姊妹,在「未立遺囑」的情況下,配偶仍須與兄弟姊妹共同繼承遺產。   此外,「父母」及「祖父母」的特留分仍然存在。當父母或祖父母依法成為繼承人時,即使被繼承人已立遺囑將全部遺產留給配偶,父母或祖父母仍...

2026.07.26 ETtoday新聞雲雲論刊登李永然律師、曾春僑教授專文「不動產遭詐騙 如何運用民事訴訟保障財產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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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曾春僑/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法律基金會顧問   在不動產登記實務中,所謂的「塗銷」登記,主要是針對已登記的土地或建物,因拋棄、混同、終止、存續期間屆滿、債務清償、撤銷權之行使或法院確定判決等,致權利消滅,所為的登記。常見的塗銷標的包括:抵押權、地上權、農育權、預告登記、假扣押、假處分、查封登記限制性登記。   實務上如果有不動產遭遇詐騙,例如:遭歹徒非法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或不動產所有權遭詐騙而移轉過戶,此時可以依《民法》第92條規定,在「除斥期間」內撤銷意思表示,並行使物上返還請求權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判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另外為了保全財產,可依法聲請「假處分」等保全產權的法律程序。筆者藉本文,討論相關法律問題。 緊急保全 緊急凍結產權   聲請假處分的核心目的在於「定暫時狀態」或「保全強制執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32條,「不動產塗銷的請求」屬於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為防止詐騙者在法院訴訟期間,將不動產脫產處分予善意第三人,故必須透過「假處分」限制其移轉權利。   亦即除主張此係受詐欺或脅迫而簽訂之契約,而依據《民法》第92條為撤銷意思表示而行使撤銷權並行使物上返還請求杈(《民法》第767條)外,可以考慮做財產保全,但需要向法院提存所提存擔保金。 訴請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訴 移除產權枷鎖   抵押權與各類不當登記,如同套在不動產上的枷鎖,嚴重阻礙所有權人的處分自由。向法院訴請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訴的作用,是主張因受詐騙行為而所造成的產權移轉及登記,已因撤銷受詐騙而為的意思表示,而溯及既往無效。   因受詐騙而設定抵押權或所有權移轉等登記,一旦向法院提起塗銷登記的訴訟。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必須負「舉證責任」,證明抵押設定或所有權移轉係因「受詐欺」所為,相關核心證據包括:報案紀錄、詐騙過程對話錄音、異常金流紀錄、相關人證、文書、物證等,這些皆是希望獲得勝訴的關鍵。 在登記機關為訴訟繫屬註記 公開示警   依據《土地登記規則》第141條,在法院受理塗銷登記的訴訟後,當事人可向法院申請取得「起訴證明書」,並向地政事務所申辦「訴訟繫屬註記」(《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但是否法院准許,仍待法院「裁定」,一旦獲准,則此舉能讓不動產登記謄本呈現法律爭議狀態,對外發出「公示」的效果,不僅能增加對方脫產的難度,也能勸退潛在的接手買家,降低不動產遭再次...

2026.07.24 ETtoday新聞雲雲論刊登國際扶輪3522地區26-27年度總監龍明道專文「識詐、防詐、打詐 以法律守護幸福、以教育築起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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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龍明道/國際扶輪3522地區26-27年度總監   曾經在大學時期,因為同情心被騙了500元,這個痛的經驗,除了當時這500元是我的生活費之外,再者是這位老先生他很慈祥,他說他皮包掉了要買回南部的車票沒有錢,請我借給他,我很相信是真的,他留了我的電話,但是從此之後音訊全無。   詐騙犯罪已成為全民共同面對的重要挑戰。隨著科技快速發展,詐騙集團的手法日益翻新,結合AI科技從電話、簡訊、社群媒體,到假投資、假交友、假冒公務機關,甚至結合不動產抵押、虛偽買賣及偽造文件等犯罪模式,令人防不勝防。   許多人一生辛勤累積的財富,甚至安身立命的房產,都可能因一時疏忽而蒙受無法挽回的損失。面對這股威脅,我始終相信,防詐騙不只是政府、司法或警政機關的責任,而是全民共同守護社會安全的重要使命。   談到臺灣法律界兼具專業、公信力與公益精神的代表人物,李永然律師無疑是其中一位。李律師畢業於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法律學研究所,法律學研究所博士班深造,取得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博士學位。自一九七九年取得律師資格執業以來,深耕法律工作四十餘載,創辦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永然文化出版公司、永然地政士事務所、永然法律研究中心及永然法網科技等專業機構,長期致力於法律實務、法治教育與法律知識普及,堪稱臺灣法律界的重要推手。   多年來,我與永然在扶輪共同服務,深知他始終秉持專業與公益並行的理念。擔任國際扶輪3522地區法務長期間,他以深厚的法律素養,協助地區提供各項法律諮詢與風險管理建議,成為推動地區服務最重要的專業夥伴之一,也深受全體扶輪社友的敬重與信賴。   他告訴我,真正的法律,不只是法庭上的攻防,更應成為人民日常生活中守護自己、守護家庭的重要力量。多年來,他持續出版法律著作、推廣法治教育,讓艱澀的法律知識走進家庭、校園與社會,也讓更多人因理解法律而遠離風險。   擔任26-27年度國際扶輪3522地區總監期間,我將「識詐、防詐、協助打詐」列為年度重要公益倡議,希望結合扶輪人的影響力與行動力,透過教育宣導、專題講座、法律諮詢及跨界合作,從扶輪家庭出發,逐步走入社區、校園與社會各個角落,提升全民防詐意識。我深信,每多一位懂得識詐的人,就可能少一位受害者;每多一個願意分享防詐知識的人,就可能守護更多家庭的幸福。   過宣講團講師群以真實案例、法律解析及實務經驗,深入淺出地說明各類詐騙手法及...

2026.07.12 ETtoday新聞雲雲論刊登李永然律師、曾春僑教授專文「信任的代價 當「借名登記」變成一場精心設計的房產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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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曾春僑/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法律基金會顧問   在我國《民法》所規定的條文中,並沒有「借名登記契約」的規定,它屬於「無名契約」。雖然《民法》債篇中沒有借名登記契約,但司法實務上仍有大量與借名登記契約相關糾紛的訴訟,其主要原因在目前法院的司法實務見解是以「類推適用」委任契約的法律關係,來規範借名登記契約雙方當事人之行為的法律關係。 借名登記契約爲《民法》上的無名契約   《民法》債篇條文中如有詳細規定其權利義務的契約,稱為「有名契約」或「典型契約」,例如:買賣、租賃、贈與、使用借貸、消費借貸、僱傭、居間、委任、行紀、保證等。   然而,法律的規範往往趕不上社會生活的快速變遷,為了彌補成文法的不足,在「契約自由」精神下,只要人民私下簽署的契約未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也未違背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法律均承認其效力,此在《民法》第71條、第72條有關規定。   因此,司法實務也將「借名登記」認定為「借名人」基於對「出名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暫時借用出名人的名義,登記在出名人名下的約定。因其非《民法》明文規定契約類型,故在法理上屬於「無名契約」(或稱非典型契約)。 司法實務裁量 潛在詐欺風險   正因《民法》無明文規範,不動產市場上因借名登記而衍生的民、刑事糾紛也層出不窮,甚至還成為具不法企圖的歹徒精心設計的詐騙陷阱。   根據《土地法》第43條規定,土地登記具有絕對效力。又最高法院106年度第三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多數說認定:出名人既然已登記為該不動產之所有權人,其將該不動產處分、移轉登記予第三人,即屬於「有權處分」。   以實務上常見的「合夥出資買房」為例:多人共同出資購買單一房地產,為了過戶、貸款、申請裝修許可等流程便利,常會協議將產權登記在「出資較多、信用良好或社會地位較高者」的名下。   然而,若出名人居心不良,在未經眾人(借名人)同意下私下將房屋變賣、抵押脫產,或私吞租金,由於其在法律上為「登記名義人」,具有處分權,其他實際出資者財產權益遭侵害,往往落得後悔莫及的下場。   除了惡意詐騙,夫妻或親友間也常因共同出資而委託「單一人士」名義登記,日後一旦感情生變或面臨遺產繼承,往往會衍生複雜的產權爭奪戰,讓實際居於劣勢的出資者陷入絕境。 借名登記問題多 務必諮詢專業家協助   借名登記雖然不違反民事法令,但人心難測,面對龐大的房產利益,親情與友情隨時可能面...

2026.07.01 ETtoday新聞雲雲論刊登李永然律師、曾春僑教授專文「預防不動產詐騙的雙面刃 談不動產預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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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永然、曾春僑/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法律基金會顧問   在我國不動產的法令中,《土地法》有「預告登記」的設計,這是一種「限制登記」,其也可以做為一種保護民眾不動產安全的「預警制度」。然而,水能載舟亦能覆舟,在近年屢見不鮮的不動產詐騙案中,「預告登記」竟然也成為詐騙集團用來鎖死被害人不動產資產的手段。   正所謂「工具無善惡,端看使用者之初心」。本文將探討不動產「預告登記」的法律效力、常見應用,它目前如何淪為詐騙利用的工具? 預告登記的效力 為產權上鎖   根據《土地法》第79-1條規定,一旦不動產辦理了預告登記,在正式塗銷之前,所有權人若對該不動產做出任何妨礙其所保全之請求權的處分,例如私下轉賣、贈與,或設定抵押權給第三人,該處分如對所登記的請求權有妨礙者,在法律上即屬「無效」。   簡單的說,預告登記就像是幫所有權人的產權上了一把安全鎖,只有持有鑰匙的人,亦即受保障有土地權利移轉等請求權之登記名義人同意解鎖,所有人才能對該不動產進行下一步處分。   唯一的例外是此登記無法對抗公權力,也就是預告登記只能防範私人間買賣、處分或設定負擔,無法對抗法院判決、強制執行、或政府徵收等公權力作為(《土地法》第79條之1第3項)。 預告登記常見應用場景   預告登記可以做為各種產權的保障,常見四大場景如下:   (一)、父母贈與不動產給子女:父母將房子過戶給子女,但擔心子女私自將房產變賣、拿去地下錢莊抵押,或因社會經驗不足而遭詐騙。此時便會在所有權移轉,同時辦理「預告登記」,確保未來任何產權變動都必須經過預告登記人即父母的同意。   (二)、民間借貸擔保:債務人以不動產作為借款擔保時,債權人為了防止債務人在還清款項前私自將房子賣掉,會要求辦理「預告登記」以保障債權。   (三)、出資與登記人不同:出資買房的人因特定事由,如購房資格、節稅規劃等,暫時將房子借用他人名義登記,為了防止登記名義人(出名人)見財起意、私自變賣不動產,出資人(借名人)會透過「預告登記」來保護產權。   (四)、買賣過戶過渡期的保障:買方支付了大筆自備款,但在等待正式過戶的空窗期中,為了預防惡質賣家「一屋二賣」買方常會要求在此期間申辦預告登記。 預告登記的申請程序   根據《土地登記規則》第26條之共同申請原則,「土地登記,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申請之」,因此,「預...

2026.06.21 ETtoday新聞雲雲論刊登李永然律師、曾春僑教授專文「別因誤信『代書借款』而成為一生心血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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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曾春僑/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法律基金會顧問   在我國對於不動產登記專業工作者建立考試制度以前,不動產登記與代辦業務的從業人員,多憑藉長期實務經驗、法律知識積累或師徒傳承進行執業。當時這些從業人員常被稱為「土地代書」。   為提升服務品質並保障民眾權益,政府先於民國64年7月24日修正公布<土地法>第37條之1,建立「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嗣後更於民國90年10月24日制訂公布《地政士法》專法,並自民國91年4月24日起施行。建立規範嚴謹的國家考試與執照登記制度,正式正名為「地政士」。往昔舊稱「代書」的名稱,坊間仍有人以此稱呼。目前民間也會聽到「代書借款」,這種究竟在做何工作?與之接觸有無風險? 「代書借款」常係民間高利貸   「代書借貸」通常不屬於受金融監管的借貸管道。依據我國《民法》第205條規定(民國109年修正),約定利率上限為16%,然而民間借貸業者常以手續費、代辦費、諮詢費或顧問費等名目拆分收費,藉此規避法定最高利率的限制,而使實際年化利率遠高於法律最高限制的規定。   這類短期高利貸一旦無法準時還款,極易因嚴苛的利滾利計算方式,或「違約金」條款(《民法》第250條),在短時間內累積出令借款人難以負荷的鉅額債務 。 「代書借款」之契約簽署與產權移轉騙局   除了高額利息,此類案件最危險之處,乃在於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的陷阱。不法集團常利用被害人急需資金的心理,強調「免擔保、快速撥款」,以誘使當事人簽署各類契約,其中常隱藏「買賣契約」或「不動產買賣預告登記」,或「流抵契約」等條款。   一旦辦理「預告登記」,被害人雖名義上仍為登記名義的所有權人,實則已喪失對於不動產的處分權,而無法隨意買賣、轉讓或向正規銀行辦理「轉貸」。   當被害人因高額利息導致還款困難時,從事「代書借款」的人員,便會利用先前已設定的「預告登記」,強迫被害人配合過戶或變賣,藉此達到表面合法、實則奪取房產所有權的目的。 空白契約的風險   又詐騙集團常透過話術取信被害人,例如:聲稱「僅需簽署未填金額或已預先蓋章的不動產買賣契約與授權書」,而非傳統上令人不安的「商業本票」,藉此降低當事人的心理戒備。   然而,這些文件實際上也是致命陷阱;詐騙集團取得簽署文件後,隨即將被害人的房屋所有權直接辦理所有權移轉過戶,或擅自設定「高額抵押權」,一旦當被害人意識到自身權益受損...

2026.06.13 ETtoday新聞雲雲論刊登李永然律師、曾春僑教授專文「承購戶應防範「第一屆管委會」將社區公設與建商虛偽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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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永然、曾春僑/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法律基金會顧問   為讓公寓或大樓內的區分所有權人能就其所承購房屋,在共用部分(俗稱公共設施)的許多設施及相關環境,能維護整體的居住品質,立法院於民國84年6月間三讀通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總統也於同年6月28日公布施行,將該條例作為管理的法源。   根據該條例第28條第1項規定,當建築物之區分所有權人及其持分達半數以上時,應依條例規定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選舉管理委員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舉管理負責人。   而在管理委員會依法成立之前,依同條例、同條第3項規定,則由「起造人」(即建商)負責相關的管理維護工作。因此,當建案銷戶達到一半時,建商便會依法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協助成立第一屆「管理委員會」,並開始進行社區之「公共設施」的相關移交事宜。然而,若雙方未能確實依契約、銷售廣告、建築圖說點交,則日後往往會衍生出一些針對公共設施的爭議事件。 第一屆管理委員的關鍵職責 公設點交   第一屆管理委員會合法成立後,即開始根據該條例第57條規定,與建商進行法定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備的點交。   這其中,住戶購屋後,建商與承購戶個人點交的其個人擁有所有權的「專有部分區域」,至於住戶對於公共設施,雖亦擁有所有權,但因其屬於全體住戶共同所有之「共用部分」,則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須由建商與管理委員會進行點交。   唯有公共設施點交完畢後,管委會才能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向縣市政府相關主管機關提領建商提撥之「公共基金」(《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作為爾後社區設備修繕與維護之用。 預防職業操盤手之不肖作為   在第一屆管委會成立之初,若建商手中仍握有較多未售出的保留戶、店面或車位產權,因其仍擁有相當比例的投票權,不肖建商便可能利用這些票數與資訊不對等優勢,將「親建商的特定住戶」,甚至「與建商具關係的關係人」推選為主任委員或重要幹部(如:財務委員、監察委員)。   此舉的目的乃在於便利未來公設點交時虛應敷衍放水,然社區住戶務必注意一旦社區公設點交不落實,除影響住戶居住品質外,又如這些存在瑕疵的公設,未來可能會增加許多維修的隱性成本並消耗社區的「公共基金」。 常見利益交換陷阱   不肖建商為了便於公設點交,會拉攏管委會特定點交幹部,更有不肖建商有下列常見的黑箱手段與美化話術: 一、私下物質利誘: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