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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12 ETtoday新聞雲雲論刊登李永然律師、曾春僑教授專文「交屋潮下的爛尾危機 裝潢詐騙套路與自保守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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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曾春僑/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法律基金會顧問   近年全台迎來新成屋交屋潮,因應高房價與空間格局限制,多數預售屋交易,採「毛胚」或「半毛胚」交屋的方式訂立契約,導致承購人無法直接將搬家或新購家具搬運而入住,須高度依賴「室內裝潢」發揮坪效。   然而,這股強勁需求,卻讓不肖業者有機可乘,惡質廠商善於鑽研法律漏洞,將明明是一刑事詐欺,包裝成民事工程糾紛;加上現行法規對承購屋主保障有限,網路媒合平台又缺乏「審核的強制力」,受害屋主往往陷入求助無門的困境,筆者為防止再有人因受騙而受害起見,謹將常見的詐騙手法分析如下。 破盤低價誘客 以原物料調漲催簽約   為吸引目標客戶上門,於社群媒體廣告或審核不嚴的媒合平台投放遠低於市場行情的「廣告」,例如「40萬元老屋翻新」等用語,吸引消費者,隨後再以原物料及工資即將上漲等話術,催促客戶簽約,並要求預付相當的定金(<民法>第248條)或簽約金。 少量拆除製造開工假象 規避詐欺刑責   先收取30%至50%工程款後,業者僅派工進場進行敲牆、敲天花板等少量破壞性拆除,製造履約假象後旋即停工或失聯。這類手段是為了刻意規避《刑法》第339條的詐欺罪。   司法實務上,只要業者有進場或採購建材行為,有些檢察署檢察官就以因難認定其簽約時具備「不法所有意圖」,而以不起訴處分結案,但告訴人可再議。   有時有些「定作人」(屋主)只能轉向法院民事庭起訴民事求償,例如:依《民法》規定催告不履行,再以此為由解除契約,或依承攬契約主張「瑕疵擔保責任」或債務不履行,但訴訟程序耗時費力,且業者早已不見蹤影,往往讓定作人(屋主)進退失據。 估價單以「一式」帶過 再藉故加價並惡意脫產   承攬室內裝潢業者估價常以「一式」籠統帶過,卻缺乏規格與明細。即便引用內政部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訂定之「建築物室內裝修設計委託及工程承攬定型化契約範本」,若雙方於「承攬契約」內無明確罰則,往往保障效力仍有不足。   又有業者常於拆除牆、天花板後,常藉口房屋結構不穩、管線老化、鄰損糾紛或法規變更,強行追加高額承攬報酬,定作人(屋主)不從便無限期停工。有些情形即使日後屋主勝訴,也常發現對方(承攬人)用不實行號、人頭帳戶或廢止登記的空殼公司簽約,屋主耗費心力最終僅能換回一張未能有實際效益的「債權憑證」。   日後要進行室內裝潢的屋主,為防範受無良的業者欺瞞...

2026.10.09 ETtoday新聞雲雲論刊登李永然律師專文「如何讓民間公證人 發揮更大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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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   我國「公證制度」原本只有「法院公證」,但於25年前,<公證法>修正後,開始建立「民間公證人」制度,遂有了民間公證人的產生,而與世界先進法制國家公證制度接軌之契機;民眾在運用公證時,就不一定需要到法院公證處去辦理,這讓民眾於有運用公證、認證的需要時,更具便利性。   再者民間公證人基本上屬於服務業,民間公證人為了讓更多的民眾認識、熟悉與善用公證制度,除了提升自身本職學能外,也必然要優化服務品質,使民眾樂於使用民間公證制度。   筆者自民國68年開始執業律師,深感公證制度於「預防紛爭」與「疏減訟源」的司法功能中扮演重要角色,故常於演講時向民眾介紹房屋租賃公證賦予執行力的好處,也於最近演講「家族傳承法律」時,會「介紹公證遺囑」、「密封遺囑」及「意定監護契約」的重要性,這些我國在面臨「超高齡社會」與「防範詐騙」狀況下,民間公證人能成為政府推動相關政策的重要幫手。   10月2日是我國「公證人節」,也是「國際公證人日」(International Notary Day),筆者受邀參加「民間公證制度實施25週年與公證人節」慶祝大會,看到總統、副總統、行政院長暨各重要行政機關都有賀電,肯定民間公制度成功彰顯「司法為民」的理念,且司法院謝代理院長也親臨會埸致詞,認為有助於疏減訟源,足見各界對於民間公證人制度的肯定與重視。   既然如此,司法院自應更加珍惜及重視民間公證人,俾讓更多優秀人才願意投入此一行業,一旦有更多民間公證人提供服務後,民眾在運用時將會更方便。   對現行民間公證人制度發揮效益,筆者基於司法實務經驗與專業執業律師的長期觀察,提出以下四點建議: 一、平均分佈   由於目前台灣有些縣市民間公證人嚴重不足,例如:宜蘭、台東、屏東只有一位民間公證人;花蓮、苗栗只有兩位公證人。這種嚴重「分佈失衡」的情形明顯可見,顯有必要讓更多人願意去六都以外的縣市,從事民間公證人的業務服務,這樣才能讓六都以外的地區能有更多的民間公證人提供公、認證服務。 二、任職延長   國人健康改善,日益長壽,目前民間公證人卻只能服務至70歲,民間公證人的服務年齡似乎有再延長的必要。 三、費用調整   又民間公證人的收費因受司法院規定的限制,目前服務的收費顯然偏低,尤其近年來通貨膨脹,現行公證費用早已「不合時宜」,實有必要再把民間公證人的服務費用適度的提高...

2026.09.25 ETtoday新聞雲雲論刊登李永然律師、曾春僑教授專文「從開學求職季的租屋詐騙陷阱 破解「假房東」詐術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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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曾春僑/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法律基金會顧問   國內每逢開學與求職旺季,就造成租屋市場需求急遽攀升。許多人受限於經濟預算與緊湊的時間壓力,往往為急於能快速租屋,無形中也讓詐騙集團有機可乘。   過去租屋詐騙常常是「假冒房東騙取租屋客的小額定金」,如今已進一步演化為結合「假房東、假平台、假客服」的多層次複合型詐欺。   此類手法不僅侵蝕善良的租屋族之積蓄,更凸顯出大眾在承租房屋時,面對租賃法律關係的法律知識欠缺與未善用產權查證程序上的防禦漏洞。 以「誠意」為誘餌的連環套路   目前假房東詐騙善良承租人之犯罪,多半具有高度格式化的操作軌跡,其實包括:   一、創造「完美標的」:詐團於「社群平台」刊登精華地段、裝潢媲美樣品屋,且租金顯著低於市場行情的房源,吸引缺乏經驗的租客主動接洽。   二、藉口缺席並拋出虛假善意:假房東多自稱外派工程師或外商主管無法帶看,隨即提出「可先郵寄鑰匙與門禁卡供其自行看房」的話術,藉此塑造信任假象。   三、假借「第三方監管」轉移防備心:為降低戒心,詐團常打著「避免交易爭議、保障雙方權益」的旗號,要求透過特定物流系統或第三方平台代收鑰匙押金與運費,實則是傳送偽造的釣魚連結。   四、假客服接手進行金流洗劫:一旦受害人在「釣魚頁面」填表付款,系統便刻意製造「交易失敗」或「金流凍結」的假象。假客服隨即以 LINE 介入,謊稱需「實名驗證」或「帳戶沖銷」,誘使受害人操作網路銀行轉帳,最終將帳戶存款分批掏空。 回歸法令的租賃常態作法 看屋押金之非典型性與無因性   面對國內日新月異,不斷創新的詐術,善良的承租人為免於受騙,宜回歸《民法》與《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下稱《租賃條例》)的法律依據,即可辨明此類假房東詐術顯著違背常規的環節。   由於《民法》第421條規定,租賃契約乃指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租賃物供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的契約。又根據《民法》第248條,合法的租賃實務中,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故「尚未看屋、未確知標的現況」並無立即預付訂金或鑰匙押金的義務,其實這種「尚未看屋、未確知標的現況」,就付定金,不應是租賃市場常態。坊間雖偶有房東因為防範承租人爽約,而要求看屋費的陋習,但在尚未看屋,絕無預付定金的法律義務。 查驗產權與委任授權之合法性   又依《土地登記規則》第24條之1,任何...

2026.09.17 ETtoday新聞雲雲論刊登李永然律師、楊捷森律師專文「立遺囑人如何選擇公證遺囑或代筆遺囑?  兩種方式要件與功能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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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永然、楊捷森/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實習律師   一紙遺囑,纏訟八年。知名電影製片裴祥泉於2015年過世,生前以「代筆遺囑」將上億元台幣遺產,透過「遺贈」給予愛徒邱瓈寬等人,裴祥泉的家屬不服,向管轄法院提告。這場確認遺囑無效的家事訴訟,歷經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三審程序,纏訟長達8年之久才終告確定。   透過此一爭議,可知立遺囑人做成遺囑時,務必注意是否符合法定要件,這會攸關到往生後的遺產,能否順利依遺囑人的生前心意分配,其重要性自不言可喻。   筆者擬藉本文將「公證遺囑」與「代筆遺囑」的法定要件及其運用之功能的差異剖析,供有意於生前即早規劃財產傳承之讀者參考。 兩種均屬借助第三人完成的遺囑   公證遺囑與代筆遺囑,不同於「自書遺囑」,兩者都不是由遺囑人親自書寫全文,自與「自書遺囑」有別,前者都是由遺囑人以「言語口述」其身後遺產分配意旨,再交由第三人完成筆記、宣讀、講解等程序。   其差異的關鍵,在於負責筆記、宣讀、講解的「第三人」是否需具「公證人」身分;公證遺囑須由「公證人」(包括法院公證人、民間公證人)負責;至於代筆遺囑則由遺囑人指定之見證人中一人擔任「代筆人」負責。   值得注意的是立遺囑人即使選擇公證遺囑,民眾同樣可以先委請律師協助先擬定遺囑內容,再攜稿至公證人處完成遺囑公證程序,讓遺囑同時具備「律師專業把關」與「公證人公信力」的雙重保障。 法定要件比較   (一) 公證遺囑須有「二名」以上見證人;代筆遺囑則須有「三名」以上見證人   公證遺囑依《民法》第1191條規定,除公證人外,尚須指定「二人」以上見證人;代筆遺囑依《民法》第1194條規定,則須指定「三人」以上見證人。無論哪一種,見證人均須由遺囑人本人指定或明確同意,不能由他人代為安排,也不能委託代理人出席。   (二)筆記、宣讀、講解之主體   公證遺囑的筆記、宣讀、講解由「公證人」負責;代筆遺囑則由見證人中之一人負責擔任「代筆人」,且筆記方式不限手寫,由代筆見證人起稿而後送「打字」者,也沒有不符合。「筆記」、「宣讀」、「講解」三項程序也可以由見證人分工,不須由「同一位見證人」獨力完成。   惟無論哪一種方式,均須確實確認筆記內容與遺囑人口述的真意相符,若僅形式上宣讀事先擬妥的內容,未確實確認遺囑人的真意,仍可能被認定不符合法定要件。   (三)簽名方式  ...

2026.09.10 ETtoday新聞雲雲論刊登李永然律師、陳冠毓律師專文「運用自書或密封遺囑的法律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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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永然、陳冠毓/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   近年來親人為爭遺產而發生法院訴訟有增無減,就以長榮集團張榮發創辦人的民、刑事爭訟仍未停止,誠令人不勝唏噓。有識人知道生前規劃,卻於往生後,屍體未寒,親人仍然發生爭訟,足見規劃時不得不重視「法律」。礙於篇幅,筆者藉本文僅探討自書、密封遺囑。 遺囑為要式行爲   按我國《民法》規定,年滿16歲,並能理解立遺囑的意義及法律效果,即可依法訂立遺囑。法律所定的遺囑方式共有五種,包括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及口授遺囑。   其中以「自書遺囑」最為簡便,至於「密封遺囑則」雖可兼顧遺囑內容的保密,但由於遺囑屬於「要式行為」,必須依法定方式作成,違反者無效。 自書、密封遺囑方式   現簡單將自書、密封遺囑的法定要件及方式,分述如下: 一、自書遺囑    (一)自書遺囑的法定要件   按《民法》第1190條規定:「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可知自書遺囑須具備下列三項要件:   1.應自書遺囑全文:遺囑的全部文字內容必須由遺囑人本人親筆書寫,不能由他人代寫,也不能以「電腦打字」或「列印」方式作成;網路上的自書遺囑範本也只能作為參考,不能直接列印後逕自在空白處填寫財產內容,遺囑人須「親筆」書寫全文。   2.應記明年、月、日:遺囑應完整記載作成的年、月、日,例如「2026年8月23日」或「民國115年8月23日」。   3.應親自簽名:遺囑應由遺囑人本人親自簽署姓名,不得以「蓋章」或「按指印」代替。    (二)自書遺囑增刪、塗改時的程序   遺囑完成後,如果發現文字、金額有誤,或事後想調整部分內容,應依《民法》第1190條後段規定,註明增減、塗改的位置及字數,並由遺囑人另行簽名。   若未依照上述方式修改,法院實務判決認為,倘僅屬筆誤或書寫錯別字,且確認是立遺囑真意,而不影響遺囑整體內容者,從遺囑法定方式的踐履,是以「遺囑人的真意」為依歸,應肯認該更正部分的效力。   又如果非屬上述情形,則原則上只是該增減、塗改部分不生變更遺囑的效力,並不當然使整份遺囑無效(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54號民事判決參照)。   此外,如果遺囑有多次增刪、塗改,容易使遺囑內容前後交錯,日後對遺囑人的最終真意產生爭議。此時...

2026.09.02 ETtoday新聞雲雲論刊登李永然律師專文「台灣少子化、低生育率 政府切勿再漠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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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永然/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   國發會日前發布台灣於2045年人口將跌破2000萬人,尤其到了2075年人口數更是腰斬,將跌至1215萬人。回想台灣在2019年人口到達最高,是2360萬人,但自2019年之後台灣開始面臨少子化的問題。 只有「撒錢」 不可能讓少子化的問題獲得解決   台灣的少子化,於2025年台灣的出生率只有0.7人,在亞洲地區,台灣相較於日本、新加坡、韓國,台灣的生育率最低。由於少子化將會造成勞動力的短缺,其影響是各方面,政府已經正視這個問題的嚴重性,乃於2017年成立了「少子化辦公室」,到了目前賴政府更成立「人口對策戰略執行小組」,還推出「台灣人口對策新戰略一家庭支持篇」。   但目前看來其成果非常有限,因只是運用「給錢」的方式,而且是一次性的補助,金額也極為有限;因而如果沒有再有其他有效的誘因,恐怕低生育率、少子化的問題,只會繼續更趨嚴重。   此一問題要有效解決,政府必須切實了解為何現在年輕人不婚,或者縱使結婚卻不育的真正原因。   依筆者觀察「不婚不生」越來越嚴重的原因,主要是如果年輕人一結婚,立即面臨住房的問題,而目前高房價,年輕人購買力不足,又雖有「婚育宅」政策,但中籤率又極低。   且結婚後如有生育子女,則子女又面臨到育兒資源及教育氛圍。目前校園、社會環境都令人們擔憂,如目前社會、學校環境,常見的酒駕、吸毒、詐騙、霸凌、性騷、校園教育的品質等,這些都令家長們憂心忡忡。   所以如果我們對於解決台灣少子化的問題要發揮一定的效果,政府一定要把這個問題當作是重要的「國安問題」,而且要召開「國是會議」,進行全面性檢討,透過學者、專家、企業界、家長們一起探討,將所有的問題挖掘出來,並再提供理想有效的策略,並運用理想策略,去實際推動,而不是只有「撒錢」,這樣是不可能讓少子化的問題獲得解決。 文章連結: 台灣少子化、低生育率 政府切勿再漠視

2026.08.24 ETtoday新聞雲雲論刊登李永然律師專文「如果陳幸妤或趙建銘「違反離婚協議書」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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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永然/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   最近媒體不斷有趙建銘與陳幸妤兩人離婚之相關新聞的報導,最近更勁爆的就是趙建銘於8月20日至國外返台,向媒體出示「離婚協議書」內容,並暗示陳幸妤違反離婚協議書約定,恐面臨台幣一億元的求償。陳幸妤聞之後不甘示弱,反嗆如果「他告我,我也告他」。   他們雙方究竟何人違反「離婚協議書」第八條的約定?又如違反約定,難道就要遭到高額的違約金賠償?筆者擬本文剖析其相關的法律問題。 剖析相關法律問題   首先我國<民法>就離婚的方式,有「協議離婚」與「裁判離婚」之分,而趙建銘與陳幸妤兩人的離婚是採用「協議離婚」的方式。這種方式,需訂立「書面」,並須有二人以上的證人,且於向戶政事務所辦妥離婚登記後,始生法律效力。   其次離婚協議書的定力,是「契約」的法律雙方法律行為,只需雙方協議一致,在不違反法定方式、法律的強制禁止規定及公共秩序善良即具有法律效力(民法第71條到第73條)。   所以趙建銘、陳幸妤二人間,為了維護他們婚姻有效持續期間的隱私,在離婚後不外洩,而約定雙方不得無故對外洩漏,並約定違反之一方,需承擔「懲罰性違約金」,強化離婚協議書的法律效力,並制約雙方當事人遵守保密義務。   再者,究竟<民法>如何規定違約金?我國<民法>容許契約當事人可以約定違約金,而違約金有「損害賠償性違約金」與「懲罰性違約金」之分,如果契約欲約定為懲罰性違約金,必須於契約條文內明定,如僅約定違約金,而未約定其種類,則依法視為「損害賠償性違約金」(<民法>第250條)。   筆者也曾將違約金運用在「婚前契約」(或稱婚前協議)。例如:有甲男、乙女二人準備結婚,乙女擔心甲男比較花心,而我國<刑法>通姦罪業已除罪化,結婚後如果丈夫出軌,交往小三,至多只構成侵害「配偶權」的民事責任,且司法實務法院判決金額也都相當低,不痛不癢。   筆者於是建議雙方可以約定婚後一方出軌,需賠他方懲罰性違約金台幣5,000,000元。妻子如以上述約定方式,對付出軌的丈夫,就會讓對方比較有感,而有所顧忌?   又以趙建銘、陳幸妤二人間,如果一旦提起訴訟。究竟何方違反「離婚協議書」?承辦法官自需依雙方各自所提的「證據」認定(<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如果違反之一方對於違約金數額新台幣一億元認為太高時。可以於答...

2026.07.29 ETtoday新聞雲雲論刊登李永然律師、陳冠毓律師專文「刪除《民法》兄弟姊妹特留分值得喝采 配偶繼承權益仍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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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永然、陳冠毓/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   立法院於7月28日三讀通過《民法》第1223條修正案,刪除該條文中「兄弟姊妹特留分」的規定,並明定修正條文自公布後「6個月」施行。   這項修法回應社會長期以來的期待,也讓被繼承人對於自己辛苦累積的財產,能有更大的處分自由,確實值得喝采;但筆者對此問題有些看法。 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 減少「手足剝削」爭議   我國《民法》雖然允許人民於生前訂立遺囑,決定往生後如何分配遺產,但遺囑內容並非毫無限制,仍須受到不得侵害「特留分」的拘束。   依現行《民法》第1223條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配偶、兄弟姊妹及祖父母,均享有一定比例的特留分。其中,兄弟姊妹的特留分為其應繼分的三分之一。   也就是說,被繼承人即使已經立下遺囑,明確表示不願將遺產留給兄弟姊妹,只要遺囑有侵害兄弟姊妹的特留分時,則兄弟姊妹仍可能依法行使特留分「扣減權」,就特留分受侵害的部分主張權利。   這項制度不僅限制被繼承人的遺囑自由,也經常引發繼承爭議。尤其《民法》所稱的兄弟姊妹,還包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半血緣兄弟姊妹,即使彼此多年未曾往來,甚至毫無感情,仍可能因具有法律上的手足關係而享有特留分,並在被繼承人死亡後出面主張權利,使長期照顧被繼承人的配偶、親人或其他受遺贈人被迫面對訴訟。   因此,社會大眾對於兄弟姊妹特留分制度一直存在不少批評,甚至將其稱為「手足剝削條款」。此次立法院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可減少不必要的繼承爭議,也使我國繼承制度更符合現代家庭關係及社會生活型態,殊值贊同。 兄弟姊妹仍有「繼承權」 父母及祖父母仍有「特留分」   不過,民眾仍須特別注意,此次修法只是刪除兄弟姊妹的特留分,並未改變兄弟姊妹的法定繼承順位,也未刪除「父母」(第二順位法定繼承人)及「祖父母」(第四順位法定繼承人)的特留分。   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配偶並不列於上述四個順位,而是與當時存在的順位繼承人共同繼承。因此,被繼承人如果沒有子女,父母也已死亡,但仍有兄弟姊妹,在「未立遺囑」的情況下,配偶仍須與兄弟姊妹共同繼承遺產。   此外,「父母」及「祖父母」的特留分仍然存在。當父母或祖父母依法成為繼承人時,即使被繼承人已立遺囑將全部遺產留給配偶,父母或祖父母仍...

2026.07.26 ETtoday新聞雲雲論刊登李永然律師、曾春僑教授專文「不動產遭詐騙 如何運用民事訴訟保障財產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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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曾春僑/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法律基金會顧問   在不動產登記實務中,所謂的「塗銷」登記,主要是針對已登記的土地或建物,因拋棄、混同、終止、存續期間屆滿、債務清償、撤銷權之行使或法院確定判決等,致權利消滅,所為的登記。常見的塗銷標的包括:抵押權、地上權、農育權、預告登記、假扣押、假處分、查封登記限制性登記。   實務上如果有不動產遭遇詐騙,例如:遭歹徒非法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或不動產所有權遭詐騙而移轉過戶,此時可以依《民法》第92條規定,在「除斥期間」內撤銷意思表示,並行使物上返還請求權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判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另外為了保全財產,可依法聲請「假處分」等保全產權的法律程序。筆者藉本文,討論相關法律問題。 緊急保全 緊急凍結產權   聲請假處分的核心目的在於「定暫時狀態」或「保全強制執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32條,「不動產塗銷的請求」屬於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為防止詐騙者在法院訴訟期間,將不動產脫產處分予善意第三人,故必須透過「假處分」限制其移轉權利。   亦即除主張此係受詐欺或脅迫而簽訂之契約,而依據《民法》第92條為撤銷意思表示而行使撤銷權並行使物上返還請求杈(《民法》第767條)外,可以考慮做財產保全,但需要向法院提存所提存擔保金。 訴請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訴 移除產權枷鎖   抵押權與各類不當登記,如同套在不動產上的枷鎖,嚴重阻礙所有權人的處分自由。向法院訴請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訴的作用,是主張因受詐騙行為而所造成的產權移轉及登記,已因撤銷受詐騙而為的意思表示,而溯及既往無效。   因受詐騙而設定抵押權或所有權移轉等登記,一旦向法院提起塗銷登記的訴訟。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必須負「舉證責任」,證明抵押設定或所有權移轉係因「受詐欺」所為,相關核心證據包括:報案紀錄、詐騙過程對話錄音、異常金流紀錄、相關人證、文書、物證等,這些皆是希望獲得勝訴的關鍵。 在登記機關為訴訟繫屬註記 公開示警   依據《土地登記規則》第141條,在法院受理塗銷登記的訴訟後,當事人可向法院申請取得「起訴證明書」,並向地政事務所申辦「訴訟繫屬註記」(《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但是否法院准許,仍待法院「裁定」,一旦獲准,則此舉能讓不動產登記謄本呈現法律爭議狀態,對外發出「公示」的效果,不僅能增加對方脫產的難度,也能勸退潛在的接手買家,降低不動產遭再次...

2026.07.24 ETtoday新聞雲雲論刊登國際扶輪3522地區26-27年度總監龍明道專文「識詐、防詐、打詐 以法律守護幸福、以教育築起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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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龍明道/國際扶輪3522地區26-27年度總監   曾經在大學時期,因為同情心被騙了500元,這個痛的經驗,除了當時這500元是我的生活費之外,再者是這位老先生他很慈祥,他說他皮包掉了要買回南部的車票沒有錢,請我借給他,我很相信是真的,他留了我的電話,但是從此之後音訊全無。   詐騙犯罪已成為全民共同面對的重要挑戰。隨著科技快速發展,詐騙集團的手法日益翻新,結合AI科技從電話、簡訊、社群媒體,到假投資、假交友、假冒公務機關,甚至結合不動產抵押、虛偽買賣及偽造文件等犯罪模式,令人防不勝防。   許多人一生辛勤累積的財富,甚至安身立命的房產,都可能因一時疏忽而蒙受無法挽回的損失。面對這股威脅,我始終相信,防詐騙不只是政府、司法或警政機關的責任,而是全民共同守護社會安全的重要使命。   談到臺灣法律界兼具專業、公信力與公益精神的代表人物,李永然律師無疑是其中一位。李律師畢業於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法律學研究所,法律學研究所博士班深造,取得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博士學位。自一九七九年取得律師資格執業以來,深耕法律工作四十餘載,創辦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永然文化出版公司、永然地政士事務所、永然法律研究中心及永然法網科技等專業機構,長期致力於法律實務、法治教育與法律知識普及,堪稱臺灣法律界的重要推手。   多年來,我與永然在扶輪共同服務,深知他始終秉持專業與公益並行的理念。擔任國際扶輪3522地區法務長期間,他以深厚的法律素養,協助地區提供各項法律諮詢與風險管理建議,成為推動地區服務最重要的專業夥伴之一,也深受全體扶輪社友的敬重與信賴。   他告訴我,真正的法律,不只是法庭上的攻防,更應成為人民日常生活中守護自己、守護家庭的重要力量。多年來,他持續出版法律著作、推廣法治教育,讓艱澀的法律知識走進家庭、校園與社會,也讓更多人因理解法律而遠離風險。   擔任26-27年度國際扶輪3522地區總監期間,我將「識詐、防詐、協助打詐」列為年度重要公益倡議,希望結合扶輪人的影響力與行動力,透過教育宣導、專題講座、法律諮詢及跨界合作,從扶輪家庭出發,逐步走入社區、校園與社會各個角落,提升全民防詐意識。我深信,每多一位懂得識詐的人,就可能少一位受害者;每多一個願意分享防詐知識的人,就可能守護更多家庭的幸福。   過宣講團講師群以真實案例、法律解析及實務經驗,深入淺出地說明各類詐騙手法及...

2026.07.12 ETtoday新聞雲雲論刊登李永然律師、曾春僑教授專文「信任的代價 當「借名登記」變成一場精心設計的房產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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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曾春僑/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法律基金會顧問   在我國《民法》所規定的條文中,並沒有「借名登記契約」的規定,它屬於「無名契約」。雖然《民法》債篇中沒有借名登記契約,但司法實務上仍有大量與借名登記契約相關糾紛的訴訟,其主要原因在目前法院的司法實務見解是以「類推適用」委任契約的法律關係,來規範借名登記契約雙方當事人之行為的法律關係。 借名登記契約爲《民法》上的無名契約   《民法》債篇條文中如有詳細規定其權利義務的契約,稱為「有名契約」或「典型契約」,例如:買賣、租賃、贈與、使用借貸、消費借貸、僱傭、居間、委任、行紀、保證等。   然而,法律的規範往往趕不上社會生活的快速變遷,為了彌補成文法的不足,在「契約自由」精神下,只要人民私下簽署的契約未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也未違背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法律均承認其效力,此在《民法》第71條、第72條有關規定。   因此,司法實務也將「借名登記」認定為「借名人」基於對「出名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暫時借用出名人的名義,登記在出名人名下的約定。因其非《民法》明文規定契約類型,故在法理上屬於「無名契約」(或稱非典型契約)。 司法實務裁量 潛在詐欺風險   正因《民法》無明文規範,不動產市場上因借名登記而衍生的民、刑事糾紛也層出不窮,甚至還成為具不法企圖的歹徒精心設計的詐騙陷阱。   根據《土地法》第43條規定,土地登記具有絕對效力。又最高法院106年度第三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多數說認定:出名人既然已登記為該不動產之所有權人,其將該不動產處分、移轉登記予第三人,即屬於「有權處分」。   以實務上常見的「合夥出資買房」為例:多人共同出資購買單一房地產,為了過戶、貸款、申請裝修許可等流程便利,常會協議將產權登記在「出資較多、信用良好或社會地位較高者」的名下。   然而,若出名人居心不良,在未經眾人(借名人)同意下私下將房屋變賣、抵押脫產,或私吞租金,由於其在法律上為「登記名義人」,具有處分權,其他實際出資者財產權益遭侵害,往往落得後悔莫及的下場。   除了惡意詐騙,夫妻或親友間也常因共同出資而委託「單一人士」名義登記,日後一旦感情生變或面臨遺產繼承,往往會衍生複雜的產權爭奪戰,讓實際居於劣勢的出資者陷入絕境。 借名登記問題多 務必諮詢專業家協助   借名登記雖然不違反民事法令,但人心難測,面對龐大的房產利益,親情與友情隨時可能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