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0.12 ETtoday新聞雲雲論刊登李永然律師、曾春僑教授專文「交屋潮下的爛尾危機 裝潢詐騙套路與自保守則」
文◎李永然、曾春僑/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法律基金會顧問 近年全台迎來新成屋交屋潮,因應高房價與空間格局限制,多數預售屋交易,採「毛胚」或「半毛胚」交屋的方式訂立契約,導致承購人無法直接將搬家或新購家具搬運而入住,須高度依賴「室內裝潢」發揮坪效。 然而,這股強勁需求,卻讓不肖業者有機可乘,惡質廠商善於鑽研法律漏洞,將明明是一刑事詐欺,包裝成民事工程糾紛;加上現行法規對承購屋主保障有限,網路媒合平台又缺乏「審核的強制力」,受害屋主往往陷入求助無門的困境,筆者為防止再有人因受騙而受害起見,謹將常見的詐騙手法分析如下。 破盤低價誘客 以原物料調漲催簽約 為吸引目標客戶上門,於社群媒體廣告或審核不嚴的媒合平台投放遠低於市場行情的「廣告」,例如「40萬元老屋翻新」等用語,吸引消費者,隨後再以原物料及工資即將上漲等話術,催促客戶簽約,並要求預付相當的定金(<民法>第248條)或簽約金。 少量拆除製造開工假象 規避詐欺刑責 先收取30%至50%工程款後,業者僅派工進場進行敲牆、敲天花板等少量破壞性拆除,製造履約假象後旋即停工或失聯。這類手段是為了刻意規避《刑法》第339條的詐欺罪。 司法實務上,只要業者有進場或採購建材行為,有些檢察署檢察官就以因難認定其簽約時具備「不法所有意圖」,而以不起訴處分結案,但告訴人可再議。 有時有些「定作人」(屋主)只能轉向法院民事庭起訴民事求償,例如:依《民法》規定催告不履行,再以此為由解除契約,或依承攬契約主張「瑕疵擔保責任」或債務不履行,但訴訟程序耗時費力,且業者早已不見蹤影,往往讓定作人(屋主)進退失據。 估價單以「一式」帶過 再藉故加價並惡意脫產 承攬室內裝潢業者估價常以「一式」籠統帶過,卻缺乏規格與明細。即便引用內政部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訂定之「建築物室內裝修設計委託及工程承攬定型化契約範本」,若雙方於「承攬契約」內無明確罰則,往往保障效力仍有不足。 又有業者常於拆除牆、天花板後,常藉口房屋結構不穩、管線老化、鄰損糾紛或法規變更,強行追加高額承攬報酬,定作人(屋主)不從便無限期停工。有些情形即使日後屋主勝訴,也常發現對方(承攬人)用不實行號、人頭帳戶或廢止登記的空殼公司簽約,屋主耗費心力最終僅能換回一張未能有實際效益的「債權憑證」。 日後要進行室內裝潢的屋主,為防範受無良的業者欺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