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10 ETtoday新聞雲雲論刊登李永然律師、陳冠毓律師專文「運用自書或密封遺囑的法律須知」
文◎李永然、陳冠毓/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
近年來親人為爭遺產而發生法院訴訟有增無減,就以長榮集團張榮發創辦人的民、刑事爭訟仍未停止,誠令人不勝唏噓。有識人知道生前規劃,卻於往生後,屍體未寒,親人仍然發生爭訟,足見規劃時不得不重視「法律」。礙於篇幅,筆者藉本文僅探討自書、密封遺囑。
遺囑為要式行爲
按我國《民法》規定,年滿16歲,並能理解立遺囑的意義及法律效果,即可依法訂立遺囑。法律所定的遺囑方式共有五種,包括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及口授遺囑。
其中以「自書遺囑」最為簡便,至於「密封遺囑則」雖可兼顧遺囑內容的保密,但由於遺囑屬於「要式行為」,必須依法定方式作成,違反者無效。
自書、密封遺囑方式
現簡單將自書、密封遺囑的法定要件及方式,分述如下:
一、自書遺囑
(一)自書遺囑的法定要件
按《民法》第1190條規定:「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可知自書遺囑須具備下列三項要件:
1.應自書遺囑全文:遺囑的全部文字內容必須由遺囑人本人親筆書寫,不能由他人代寫,也不能以「電腦打字」或「列印」方式作成;網路上的自書遺囑範本也只能作為參考,不能直接列印後逕自在空白處填寫財產內容,遺囑人須「親筆」書寫全文。
2.應記明年、月、日:遺囑應完整記載作成的年、月、日,例如「2026年8月23日」或「民國115年8月23日」。
3.應親自簽名:遺囑應由遺囑人本人親自簽署姓名,不得以「蓋章」或「按指印」代替。
(二)自書遺囑增刪、塗改時的程序
遺囑完成後,如果發現文字、金額有誤,或事後想調整部分內容,應依《民法》第1190條後段規定,註明增減、塗改的位置及字數,並由遺囑人另行簽名。
若未依照上述方式修改,法院實務判決認為,倘僅屬筆誤或書寫錯別字,且確認是立遺囑真意,而不影響遺囑整體內容者,從遺囑法定方式的踐履,是以「遺囑人的真意」為依歸,應肯認該更正部分的效力。
又如果非屬上述情形,則原則上只是該增減、塗改部分不生變更遺囑的效力,並不當然使整份遺囑無效(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54號民事判決參照)。
此外,如果遺囑有多次增刪、塗改,容易使遺囑內容前後交錯,日後對遺囑人的最終真意產生爭議。此時建議重新書立一份完整遺囑,並在新遺囑中明確表示撤回先前所立遺囑,例如記載:「本人在此之前所立之遺囑均予撤回,以本遺囑為準」。
(三)自書遺囑不以見證或公證為必要
二、密封遺囑
(一)密封遺囑的法定要件
按《民法》第1192條第1項規定:「密封遺囑,應於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於封縫處簽名,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如非本人自寫,並陳述繕寫人之姓名、住所,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因此,密封遺囑應依下列方式作成:
1.在遺囑上簽名:密封遺囑的內容不必由遺囑人親自書寫,可以由他人繕寫或以電腦製作,但遺囑人仍須在遺囑文件上簽名。
2.將遺囑密封並於封縫處簽名:遺囑簽名後,還應將遺囑加以密封,例如放入信封、文件袋或其他可封閉的包裝內並封妥,再由遺囑人於封口接合處簽名。
3.指定二人以上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遺囑:遺囑人應指定二人以上的見證人,在見證人參與下向公證人提出密封遺囑,並表明該文件為自己的遺囑;如果遺囑不是本人書寫,還應說明繕寫人的姓名及住所。
4.由公證人於封面記載並共同簽名:公證人應在封面記載遺囑提出的年、月、日及遺囑人的陳述,再由遺囑人、見證人及公證人一同簽名。
(二)密封遺囑見證人的資格及見證要求
密封遺囑須有二人以上見證人,且見證人必須具備法定資格。《民法》第1198條規定,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的人、繼承人及其配偶或直系血親、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直系血親等,均不得擔任遺囑見證人。除了資格符合外,見證人也應「全程在場」參與見證程序。
(三)密封遺囑不符法定方式時,仍可能具有自書遺囑的效力
《民法》第1193條規定:「密封遺囑,不具備前條所定之方式,而具備第一千一百九十條所定自書遺囑之方式者,有自書遺囑之效力。」因此,密封遺囑即使方式有欠缺,只要本身符合自書遺囑要件,仍有自書遺囑的效力。
例如,見證人資格不符,但遺囑全文由遺囑人親筆書寫、記明日期並簽名,仍可發生自書遺囑的效力;反之,如以「電腦打字」或由「他人繕寫」,即不能發生自書遺囑的效力。
結語
自書遺囑與密封遺囑各有不同的作成方式與特色,立遺囑人可依自身需求選擇適合的方式,但仍應注意是否符合法律所定要件,避免因形式欠缺而影響遺囑效力。
除了遺囑的作成方式外,遺囑內容本身也應妥善規劃,特別是財產安排是否明確、是否侵害特留分,以及是否需要指定「遺囑執行人」等,均應一併考量,才能使遺願順利實現。
若對遺囑方式、內容安排或相關程序有所疑問,建議可在立遺囑前先諮詢專業誠信的律師,依個別情況妥善規劃,以降低日後往生時,發生無謂爭訟的風險。
文章連結:運用自書或密封遺囑的法律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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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永然律師、李廷鈞地政士、劉芝容地政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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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永然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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