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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美好人生協會2026年1月會訊刊登朋百溝通國際有限公司黃玲憶總經理撰《家族傳承與繼承權益司法實務》一書讀書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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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族傳承與繼承權益司法實務》讀後書心得 文◎黃玲憶 朋百溝通國際有限公司總經理   看完這本書,第一個感受其實是懊惱:為什麼沒有早一點讀到它?如果早些理解這些觀念,不論是面對自己的家族議題,或在專業工作上,都會少走很多彎路。作為行銷背景出身的讀者,很自然就用「人、貨、場」的邏輯來讀這本談家族傳承與信託安排的書,反而讓一個看似冰冷的法律與財務技術主題,變成一組關於人性、關係與場景編排的故事。   從「人」開始,會意識到家族傳承首先不是稅務或法律問題,而是「誰想把什麼樣的人生與價值留給誰」的設計問題。書中出現的家族成員、繼承人、關鍵經理人與專業顧問,其實構成一個多角色的利害關係網,每個人有不同的風險承受度、情緒敏感點與期待。若忽略這些,再完美的信託架構都可能成為新一輪衝突的引信。用行銷的眼光看,這些角色就像不同細分市場的客群:長輩在乎安全感、控制感與「體面退」,晚輩在意受益空間與公平認同,專業顧問在乎的是制度能否長期穩定運作。以「人」為起點閱讀,會發現真正關鍵的不只是技術,而是如何在這些人之間建立信任,讓每個人都看見自己在架構中的位置與被尊重。   再看「貨」,本書談的股份、不動產、企業經營權、品牌與家族名聲,表面上是各式資產,本質上卻是一組打包好的價值主張。作者在討論各種信託與分配設計時,其實是在回答:這個家族希望交付給下一代的,到底只是財富,還是連同做事方法、做人準則與社會責任感一起交出去。是直接贈與一次到位,還是透過信託分期給付、與進修、創業或公益行為綁定條件?這些就像替家族「商品」設定不同版本與方案,決定下一代在什麼激勵與限制之下與資產互動。   至於「場」,則是讓這一切真正發生的各種狀況與場景。對一位要把資產交給下一代的人來說,「場」可以理解為:在什麼情境、用什麼方式,讓安排被看見、被理解、被執行,同時保有自己晚年的保障,而不是留給後人自己猜。行銷中的「場」指的是人與貨相遇的情境與通路,在家族傳承中,則是制度落地與關係轉化的舞台。書中談到的家族憲章、治理機制,以及與銀行、律所、會計師合作的流程,本質上都是在布置一個又一個「讓人真正理解並接受安排」的場景,而不是只為完成文件程序。   用「場」的視角再讀一次,會理解許多家族衝突並不是工具本身的問題,而是「在錯誤的場景裡說了正確的話」。那些看似程序性的建議,其實更像是場景編排指南:如何選擇合適的時間...

大陸台商如何控制合同的法律風險及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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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永然律師 問題:   台商王大在中國大陸北京投資,因設廠、交易或生意的關係,常與人有訂立「合同」的必要,例如: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合同、工程承攬合同、買賣合同、技術合同、借貸合同、勞動合同…等,其公司要注意哪些「合同法律風險」?又要如何管理合同? 解析:   「合同」在台灣稱之為「契約」;簽訂合同是企業參與市場經濟活動的重要保障;企業運用「合同」,於訂立時務必注意「合同法律風險」,又訂立後也要注意「合同管理」。現分述如下:   一、合同簽訂是一切的基礎:有些台商便宜行事,直接上網找「合同範本」或沿用別人的合同,直接草率書立,這相當危險。因為「書面合同」遇有爭議時,常常成為法院判斷是非曲直的基準;所以草率不得。訂立合同應注意「合同的形式」、「合同的條款」、「爭議解決的方式」、「法律的適用」、「合同的主體」…等等。   二、合同法律風險的注意:所謂「合同法律風險」是指在合同訂立、生效、履行、變更和轉讓、終止與違約責任的確定過程中,合同當事人利益損害或損失的可能性(註1)。其實合同從訂立到履行,甚至發生糾紛時,都會有應注意的法律風險。就以合同的訂立為例,合同乃基於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合致而成立;其中有「要約」、「新要約」、「要約邀請」、「承諾」…等,當事人自有注意的必要;筆者特再就其他實務上問題提出提醒:   (一)合同主體的法律風險:由於合同具有「相對性」,究竟與何人訂立合同?出面簽訂合同者是否有代表權或代理權?這些都有注意的必要,才不會影響未來債權的確保與履行。   (二)合同條款的法律風險:台商在中國大陸訂立「合同」,適用大陸《民法典》第三編「合同編」(《民法典》第463條~第978條),各種合同除注意法律規定外,合同中所使用的條款也應注意措詞的專業、嚴謹、周延。合同中的條款:如「當事人的姓名或法人名稱」、「交易標的」、「數量」、「質量」、「價金或酬金」、「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保密條款」、「不可抗力條款」、「風險和所有權移轉條款」(註2)…等等。   (三)合同效力的法律風險:訂立合同總是希望該合同有效成立,但有時候發生合同訂立的「瑕疵」,致生「無效」或「得變更或撤銷」的情形發生。前者即合同雖訂立,但國家法律規定不承認其效力。後者則是指合同基於「法定原因」,致當事人有權訴請「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變更或撤銷的合...

2026.01.21 ETtoday新聞雲雲論刊登李永然律師、曾春僑顧問專文「高齡者於清醒時為未來做決定 從運用不動產信託談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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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永然、曾春僑/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永然法律基金會顧問   在邁入超高齡社會的台灣,長者因認知功能退化、資訊落差擴大,及社會支持網絡日漸鬆動,致常成為財產受侵害與遭金融剝削的高風險族群。其中又因不動產價值高、交易複雜、財產效益較大,更成為詐騙集團覬覦對象,相關案件也屢見不鮮。在在顯示防制這類詐騙案件,有必要加強宣導,減少上當受騙的被害人。 不動產信託 可預防詐騙的工具   放眼國際,「不動產信託」早已成為高齡財產保護與遺產規劃的重要工具。奉勸人們能於仍具完整意思表達能力時,預先設立「生前信託」,由專業信託機構或自然人,依「信託契約」內容管理與處分不動產,除可有效利用相關資產外,並可避免日後因失智、遭詐騙或其他人不當介入,產生違背當事人本意的財產移轉,此正是信託制度的核心精神。 善用我國法令規定之信託機制   我國《信託法》、《民法》繼承編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皆已提供生前信託的完整法制基礎。相較於傳統的贈與或借名契約,不動產信託較能在風險尚未發生前即完成相關法律的事先規劃,亦即透過「預先部署」的機制,結合預防性、持續性與外部監督機制,成為保障高齡者之財產保障中可運用的重要工具。 受託人 決定信託制度之價值   實務運作上,國內不動產信託除由所信賴之自然人擔任「受託人」外,不少由處理信託業務之專業金融機構擔任受託人。委託人依「信託契約」需負擔信託財產管理費及相關稅務成本。然而,費用的背後,對應的則是受託人須依法「信託契約」及《信託法》履行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的高度責任。   《信託法》第22條即明文揭示善良管理人義務,具體體現在忠實、謹慎、依信託本旨行事、資訊透明與不得濫權等事項,而此精神落實之落實,直接關係到信託價值與信賴度。 彈性信託機制 可符合不同人士需求   高度彈性為信託之另一優勢。「自益信託」適用於委託人本身有資產管理、風險隔離或老年照護需求者;「他益信託」則常見於家族財富傳承,透過信託安排的定期給付孳息或本金,同時兼顧受益與風險控制。故當事人可依據本身需求,進行客製化的信託規劃內容。 專業管理 對抗詐騙的堅實防線   不動產進入信託後,即交由專業機構管理與把關,使詐騙集團難以直接操弄不動產,雖然信託人需支付一定管理費用,但相對得到制度化的法律保護。   在人際關係日益疏離與家庭支持功能日益減弱的現代社會,此種制度則不失為預防不動產詐騙的...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與陳宜鴻律師受邀出席新亞建設尾牙餐會 共襄年度盛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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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元月19日晚間,李永然律師與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陳宜鴻主任律師,應事務所法律客戶新亞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邀,出席該公司舉辦的尾牙餐會。餐會由鄒董事長親自主持,現場氣氛熱絡溫馨,安排了精彩的表演節目、熱鬧的摸彩活動,並進行績優員工表揚,充分展現企業對團隊成員的肯定與感謝。整場活動賓主盡歡,為一年辛勞畫下圓滿句點。

李永然律師出席台灣大學校友會文化基金會員工尾牙餐會,活動溫馨登場,感謝同仁一年辛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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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元月19日中午,台灣大學校友會文化基金會舉辦員工尾牙餐會,由李嗣涔董事長親自主持。李永然律師應邀出席,與劉華昌、王仁宏、朱茂男、江東原等多位董事一同參與,共襄盛舉。活動現場氣氛熱絡溫馨,除安排員工摸彩活動外,也藉此向全體同仁表達對一年來辛勞付出的感謝與肯定,讓大家在歡樂的氣氛中共享年度成果。

2026.01.12udn聯合新聞網刊登專文「多位民眾將房子抵押拿錢去投資 某房屋仲介公司前股東吸金逾20億」(摘錄自《破解不動產詐騙術,守護財產法律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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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近年來在台灣,「詐騙」的案件可以說是無日不有,每個人身邊的親友員工常有受騙,甚或自己也曾經受騙。人人皆知「詐騙」是犯罪行為,會遭到國法制裁;詐騙也是基於「貪念」的「十惡」行之一。   至於受詐騙者是被害人,目前詐騙集團詐術不斷地升級,其話術也不斷翻新,導致許多民眾在第一次受害報案後,又再次掉入詐騙陷阱。依據刑事警察局統計,民國114年已有超過五千人,即近5%的詐騙案件,其被害人報案「二次」以上;又其中前三名詐騙手法分別為「假投資」、「假交友」(先交友,再投資詐財)及「網路購物」詐騙,這三類手法也較易發生被害人重復受害的情形。   詐騙犯詐取他人錢財,令被害人痛不欲生,有些被害人甚至因此憤而尋短自殺,日前還有被害人的親人為了逮捕車手,還會不顧安全,例如:台中太平區六旬邱姓婦人遭詐騙新台幣四百萬元,邱婦的女兒不甘其母受騙,出面誘騙三十七歲吳姓車手,不料遭吳姓車手識破,駕駛逃逸,邱婦女兒奮不顧身,趴上引擎蓋,用「肉身擋車」,警方也藉機圍捕逮住車手。   筆者衷心希望除政府能努力打擊詐騙外,民眾也切勿行詐,而應行「八正道」,從事「正業」,切勿以「行騙」為業。另外民眾也應努力「修行」,要深切瞭解「多欲為苦」的道理,認識「人心富足,賽過金錢富足」,使自己能做到「少欲知足」,才不會因「貪念」,而掉入受詐騙的陷阱。   筆者以下舉兩則案例說明: 【案例一】張姓婦人四年被騙走一.六億元   民國114年10月6日自由時報報導:六十七歲張姓婦人先前曾購買「靈骨塔」塔位,近來疑因「個人資料」外洩,且被詐騙集團掌握,詐團假冒殯葬業者,以投資「生基位」等殯葬產品為由,編造各種理由騙錢,還騙張姓婦人去抵押不動產(註3),四年來共騙走新台幣一億六千萬元。 【案例二】台中房仲前股東,吸金逾二十億元   民國114年9月23日自由時報報導:台中某房屋仲介公司葉姓前股東,涉嫌以投資公司,放款、股票等手法,疑似吸金逾新台幣二十億元,台中市第六警分局表示:西屯派出所已接到五位民眾報案,表示借錢或將「房子」讓葉男「抵押」後將錢拿去投資,受害民眾正串聯籌組「自救會」。   由上述兩個案例,可知不論詐騙或吸金都是利用被害人的「貪念」及投資或保障自己權益知識的欠缺,設計圈套,吸引被害人掉入陷阱而行詐。   就以案例一而言,張姓婦女有些現金已遭詐騙,而詐團又知道被害人名下有「不動產」,進而勾結「...

忠誠扶輪社例會邀請世界宗教博物館馬館長分享博物館佈展之美,並由李永然律師擔任主講人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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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元月13日中午,台北市忠誠扶輪社舉行例會,由社長 Brian 主持。會中特別邀請世界宗教博物館馬幼娟館長蒞臨演講,並由李永然律師擔任主講人介紹。馬館長以「博物館佈展」為題,深入分享博物館策展理念與實務經驗,內容豐富精彩,會後全體與會人員一同合影留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