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0.09 ETtoday新聞雲雲論刊登李永然律師專文「如何讓民間公證人 發揮更大效能?」
我國「公證制度」原本只有「法院公證」,但於25年前,<公證法>修正後,開始建立「民間公證人」制度,遂有了民間公證人的產生,而與世界先進法制國家公證制度接軌之契機;民眾在運用公證時,就不一定需要到法院公證處去辦理,這讓民眾於有運用公證、認證的需要時,更具便利性。
再者民間公證人基本上屬於服務業,民間公證人為了讓更多的民眾認識、熟悉與善用公證制度,除了提升自身本職學能外,也必然要優化服務品質,使民眾樂於使用民間公證制度。
筆者自民國68年開始執業律師,深感公證制度於「預防紛爭」與「疏減訟源」的司法功能中扮演重要角色,故常於演講時向民眾介紹房屋租賃公證賦予執行力的好處,也於最近演講「家族傳承法律」時,會「介紹公證遺囑」、「密封遺囑」及「意定監護契約」的重要性,這些我國在面臨「超高齡社會」與「防範詐騙」狀況下,民間公證人能成為政府推動相關政策的重要幫手。
10月2日是我國「公證人節」,也是「國際公證人日」(International Notary Day),筆者受邀參加「民間公證制度實施25週年與公證人節」慶祝大會,看到總統、副總統、行政院長暨各重要行政機關都有賀電,肯定民間公制度成功彰顯「司法為民」的理念,且司法院謝代理院長也親臨會埸致詞,認為有助於疏減訟源,足見各界對於民間公證人制度的肯定與重視。
既然如此,司法院自應更加珍惜及重視民間公證人,俾讓更多優秀人才願意投入此一行業,一旦有更多民間公證人提供服務後,民眾在運用時將會更方便。
對現行民間公證人制度發揮效益,筆者基於司法實務經驗與專業執業律師的長期觀察,提出以下四點建議:
一、平均分佈
由於目前台灣有些縣市民間公證人嚴重不足,例如:宜蘭、台東、屏東只有一位民間公證人;花蓮、苗栗只有兩位公證人。這種嚴重「分佈失衡」的情形明顯可見,顯有必要讓更多人願意去六都以外的縣市,從事民間公證人的業務服務,這樣才能讓六都以外的地區能有更多的民間公證人提供公、認證服務。
二、任職延長
國人健康改善,日益長壽,目前民間公證人卻只能服務至70歲,民間公證人的服務年齡似乎有再延長的必要。
三、費用調整
又民間公證人的收費因受司法院規定的限制,目前服務的收費顯然偏低,尤其近年來通貨膨脹,現行公證費用早已「不合時宜」,實有必要再把民間公證人的服務費用適度的提高;正如日前法院的民事訴訟、非訟在有關的費用,也都已經提高,民間公證人的服務費費用當然也有必要提高,如能適度提高,才能夠增加民間公證人的服務收入,更能吸收更多人願意投入民間公證人。
四、執行擴張
我國<公證法>中有賦予執行力的公證,這部分有必要透過修改<公證法>,擴大可以賦予執行力的公證;倘能如此,則公證除能夠完整發揮紓減法院訴訟的功能,也更能與政府推動「居住正義」政策同步配套,並符合我國社會各界團體之「殷殷期盼」,誠可謂「福國利民」之良法善策。
綜上所述台灣已經實施25年的民間公證人制度,而該制度既然受到總統、副總統、司法院代理院長、學術界與我國社會各界肯定,誠應讓民間公證人制度發揮更大的效能。
企盼以上四點意見能獲總統、副總統、司法院、立法院、行政院與社會各界採納,相信未來民間公證人制度可以讓有需求的民眾更方便,且可以發揮更大的效能,徹底接軌國際、福國利民與落實司法為民,此誠為邁向先進法制國家之實然、應然與必然。
文章連結:如何讓民間公證人 發揮更大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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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1/08/初版
書號:1Y11
定價:450元 優惠價:225元
公證制度為預防司法之一環,在民事程序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然而,公證的標的包含各式各樣的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因此,公證人或辦理公證業務者,皆亟需一本完整翔實的工具書。本書不僅網羅詳盡的公證書範本,並詳介公證程序,是辦理公證時最佳的參考用書。
出版日期:2001/07/初版
書號:1Y12
定價:250元 優惠價:125元
隨著社會變遷及台灣的國際化,運用公證、認證的機會隨而增多,尤其我國新修訂施行的公證法,開始採行「民間公證人」的制度,將使得運用公證、認證輔助事務處理的機會大為提升。本書作者根據新法、新格式以及常用的認識事件編寫本書,可做為初任公證人者實務上的參考,亦可提供一般民眾及其代理人辦理認證的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