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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於2026年7月出版臺商張老師月刊第323期中撰文《臺商對於中國大陸仲裁機構「簡易仲裁」程序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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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臺商諮詢問題摘要:   在中國大陸廈門投資之臺商王先生的公司與中國大陸的一家陸資企業雙方依中國大陸《民法典》規定,有訂立「合同」。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如果因為該合同發生爭議時,雙方同意到「廈門仲裁委員會」仲裁,而且同意適用「簡易仲裁」,臺商王先生想了解甚麼是「簡易仲裁」程序?「簡易仲裁」又與「普通程序仲裁」有何不同 ? 臺商張老師諮詢解答:   中國大陸現行《仲裁法》對於仲裁只規定普通程序仲裁,並沒有規定「簡易仲裁」,但中國大陸各仲裁機構可以在「仲裁規則」中規定「簡易仲裁程序」,就以廈門仲裁委員會為例,其《仲裁規則》第八章也有規定「簡易程序」。其適用簡易程序,即凡是當事人爭議金額不超過人民幣200萬元,原則上適用「簡易程序」,但如果當事人另有約定,則不在此限;又爭議金額如超過人民幣200萬元,當事人也可以約定或於爭議發生事後同意適用「簡易程序」,此時也可以用簡易仲裁程序。   再者中國大陸《仲裁法》第43條第2款前段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由「一名仲裁員」成立仲裁庭,如果當事人是約定由「一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審理案件時,依照《廈門仲裁規則》第60 條第(三)項,即要適用「簡易仲裁程序」。至於另外簡易仲裁程序與普通仲裁程序有何區別 ? 其最大區別在「仲裁作成裁決之期限」,如果是簡易程序,仲裁庭從組成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裁決,若有當事人在中國大陸沒有住所者,則為「三個月」;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者,可由獨任仲裁員報經仲裁委秘書長批准,即可適當延長。至於普通的仲裁程序,依照《廈門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第53規定,裁決應該在仲裁庭組成日起「四個月」內作出裁決,若有一般當事人在中國大陸沒有住所者,則為「六個月」,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者,可由首席仲裁員報經仲裁委員會秘書長批准,即可適當延長。   按簡易仲裁程序中,僅由「一位獨任仲裁員」,至於普通仲裁程序是要由三位仲裁人組成「仲裁庭」,三位仲裁人組成時,依照中國大陸《仲裁法》第42條規定,要設「首席仲裁員」,對於首席仲裁人的產生臺商應特別注意,因為中國大陸《仲裁法》第43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由三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者,應當各自選定或各自委託仲裁機構主任按照「仲裁規則」確定的程序指定一名仲裁員;第三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也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仲裁機構主任按照「仲裁規則」的規定指定。當事人約定第三名仲裁...

大陸台商涉嫌犯罪,對於犯罪證據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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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永然律師 Q:甲台商在中國大陸浙江杭州設廠投資,台商甲突然遭到指控犯罪,心中非常恐慌,自已覺得沒有犯罪,台商甲會被判刑嗎? A:台灣人在大陸涉嫌犯罪,法院仍需依「證據」認定,如果台商在中國大陸涉嫌犯罪時,須有犯罪證據,大陸人民檢察院才能依法提起公訴。   犯罪必須依「證據」認定,中國大陸《刑事訴訟法》第51條規定:「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註1)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在司法程序中,收集各種證據必須依照「法定程序」,不得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參見大陸《刑事訴訟法》第52條)。   基於證據必須合乎「法定程序」;所以,大陸《刑事訴訟法》也規定:「非法證據」可以請求排除,而不得以之做為認定犯罪的依據。台商甲須認識並運用,依法請求排除。   在中國大陸《刑事訴訟法》也規定「非法證據排除」,該法於第56條規定:「I、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II、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時發現在應當排除的證據的,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起訴意見、起訴決定和判決的依據」;違反前述規定所收集的證據,可以統稱為「不合法證據」。   至於「不合法證據」包括兩種類型,分述如下:   1.「非法證據」:即透過刑訊逼供、暴力、威脅等非法侵犯被指控人權利的方法的收集的證據(註2)。   2.「瑕疵證據」: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此稱為「瑕疵證據」(註3)。   又「非法證據」的排除,可分兩方面,即:「非法言詞證據」的排除與「非法實物證據」的排除;現分述之如下:   (一)、非法言詞證據的排除:這方面涵蓋以下四個問題,即:    1.刑訊逼供獲取的供述排除問題;       2.以威脅、引誘、欺騙方法收集供述的排除問題;       3.以凍、餓、曬、烤、疲勞等方式獲取證據的排除問題; ...

李永然律師以臺北企業經理協進會理事長身分,接待成都台商協會高錦樂理事長及秘書長一行人,交流熱絡,共敘情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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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4月15日晚上6點30分,李永然律師以臺北企業經理協進會理事長身分,熱情接待自大陸四川成都返台的成都台商協會高錦樂理事長及秘書長一行人。此次聚會亦由石名譽理事長、高名譽理事長等人作陪,場面溫馨融洽。席間與會人士相談甚歡,互動熱絡,在輕鬆愉快的氛圍中,為此次交流活動留下美好回憶。

大陸台商於獲得有利仲裁裁決,依法如何請求法院去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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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問題:台商甲公司在中國大陸廣東省深圳投資,向其買家乙公司出售貨物一批,雙方於「買賣合同」中約定,如因該買賣合同所生糾紛,同意由「廣州仲裁委員會」仲裁,嗣後乙公司未履付交付貨款責任甲公司向「廣州仲裁委員會」經仲裁庭作出「仲裁裁決」,甲公司取得有利仲裁裁決。甲公司依法要如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解析: 一、仲裁裁決可以作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執行依據:   如果是約定仲裁機構仲裁,於仲裁裁決後,不利之一方如不依仲裁裁決結果履行時,則可以以「仲裁裁決」為「執行依據」,向管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註1)。所以台商甲公司可以持「仲裁裁決」,依法申請強制執行。   然而甲公司要如何申請強制執行?又應注意那些相關規定? 二、大陸《民事訴訟法》對仲裁裁決申請執行的規定:   首先大陸《民事訴訟法》第248條第1款規定: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關於「管轄法院」,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仲裁裁決執行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條規定,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不過符合下列條件,經「上級人民法院」批准,「中級人民法院」可以參照《民事訴訟法》第39條的規定(註2)指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1. 執行標的符合基層人民法院一審民商事案件級別管轄受理範圍;   2. 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在指定的「基層人民法院」轄區內。 三、仲裁裁決具有那些情形,則會遭到不予執行的裁定?   其次,甲公司還應注意,雖已有仲裁裁決,但不利之一方當事人即乙方公司認為有不該執行仲裁裁決的事由,而向管轄人民法院請求不予執行。因大陸《民事訴訟法》第248條第2款規定: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1. 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2. 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3. 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4. 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5. 對方當事人向仲裁機構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6. 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

大陸台商如何控制合同的法律風險及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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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永然律師 問題:   台商王大在中國大陸北京投資,因設廠、交易或生意的關係,常與人有訂立「合同」的必要,例如: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合同、工程承攬合同、買賣合同、技術合同、借貸合同、勞動合同…等,其公司要注意哪些「合同法律風險」?又要如何管理合同? 解析:   「合同」在台灣稱之為「契約」;簽訂合同是企業參與市場經濟活動的重要保障;企業運用「合同」,於訂立時務必注意「合同法律風險」,又訂立後也要注意「合同管理」。現分述如下:   一、合同簽訂是一切的基礎:有些台商便宜行事,直接上網找「合同範本」或沿用別人的合同,直接草率書立,這相當危險。因為「書面合同」遇有爭議時,常常成為法院判斷是非曲直的基準;所以草率不得。訂立合同應注意「合同的形式」、「合同的條款」、「爭議解決的方式」、「法律的適用」、「合同的主體」…等等。   二、合同法律風險的注意:所謂「合同法律風險」是指在合同訂立、生效、履行、變更和轉讓、終止與違約責任的確定過程中,合同當事人利益損害或損失的可能性(註1)。其實合同從訂立到履行,甚至發生糾紛時,都會有應注意的法律風險。就以合同的訂立為例,合同乃基於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合致而成立;其中有「要約」、「新要約」、「要約邀請」、「承諾」…等,當事人自有注意的必要;筆者特再就其他實務上問題提出提醒:   (一)合同主體的法律風險:由於合同具有「相對性」,究竟與何人訂立合同?出面簽訂合同者是否有代表權或代理權?這些都有注意的必要,才不會影響未來債權的確保與履行。   (二)合同條款的法律風險:台商在中國大陸訂立「合同」,適用大陸《民法典》第三編「合同編」(《民法典》第463條~第978條),各種合同除注意法律規定外,合同中所使用的條款也應注意措詞的專業、嚴謹、周延。合同中的條款:如「當事人的姓名或法人名稱」、「交易標的」、「數量」、「質量」、「價金或酬金」、「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保密條款」、「不可抗力條款」、「風險和所有權移轉條款」(註2)…等等。   (三)合同效力的法律風險:訂立合同總是希望該合同有效成立,但有時候發生合同訂立的「瑕疵」,致生「無效」或「得變更或撤銷」的情形發生。前者即合同雖訂立,但國家法律規定不承認其效力。後者則是指合同基於「法定原因」,致當事人有權訴請「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變更或撤銷的合...

大陸台商子女如何在大陸法院進行遺產裁判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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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永然律師 台商諮詢問題摘要   台商張強在中國大陸浙江杭州經商,在大陸杭州置產及大陸銀行戶頭也有存款,他共有三位子女張甲、張乙、張丙,並有配偶一人,張強因心肌梗塞暴斃,且生前未立「遺囑」;而其法定繼承人共四人,卻對於遺產分割無法達成協議一致,此時如何向人民法院訴請裁判分割? 台商張老師諮詢解答   問題中被繼承人張強的法定繼承人包括「配偶「及「三位子女」,依大陸《民法典》規定,其應繼分各為四分之一;關於遺產分割依大陸《民法典》第1156條第一款規定:遺產分割應當有利於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所以繼承人可以在上述原則下進行「協議分割」。   進行協議分割,其分割方式,包括:「實物分割」、「變價分割」、「補償分割」及「保留共有」(註1)等四種(註2)。     如果無法達成協議一致分割遺產時,任何一人可以向管轄人民法院,訴請裁判分割遺產。繼承人在向人民法院訴請裁判分割遺產,是否有無「訴訟時效」的適用?     按大陸《民法典》第188條第1款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但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然因訴訟時效內容中所指的「權利」,一般指「債權請求權」,即權利人基於「債的關係」產生的,請求特定人為特定行為。至於請求遺產分割,並不是基於「債權關係」,而是基於「遺產的所有權」,即繼承人請求分割遺產,應當屬於「形成權」,而形成權並不適用《民法典》「訴訟時效」的規定,所以即使被繼承人死亡後經過若干年,繼承人才提起請求分割遺產的,並無訴訟時效的適用(註3)。   又如果繼承人向管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進行裁判分割,人民法院會確定「法定繼承人」、「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權」、「遺產範圍」後,進行分割。人民法院在分割遺產中的「房屋」、「生產資料」和「特定職業需要的財產」時,應當依據有利於發揮其使用效益和繼承人的實際需要,兼顧各繼承人的利益進行處理(參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第42條)。倘遇到不宜分割的遺產,人民法院則可以採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方法處理(參見大陸《民法典》第1156條第2款)。     以上說明,供大陸台商的繼承人參酌運用。 註1: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參見大陸《民法典》第297條後段。又按份共有...

李永然律師以財經法律顧問身分,出席海峽交流基金會「2025大陸台商秋節座談聯誼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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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10月7日晚間,李永然律師以海基會財經法律顧問身分,出席由海峽交流基金會於喜來登飯店舉辦的「2025大陸台商秋節座談聯誼活動」。活動現場氣氛熱絡,李律師與眾多好友相聚交流,開心敘舊並合影留念,場面溫馨愉快。

大陸台商對於強制執行分配方案的認識與不服的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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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永然律師 台商諮詢問題摘要:   大陸台商王甲在大陸遭廠商欠貨款,已向法院取得「執行依據」,進而透過參與分配的申請,進行民事強制執行程序,台商王甲想瞭解執行法院究竟如何做「分配方案」?又對於執行法院做出的「分配方案」如有不服時,要如何救濟? 解析: 一、參與分配與分配方案:   在台灣的《強制執行法》中有「參與分配」制度的規定,即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而其債務人的財產已遭其他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中,則債權人可以利用已取得的「執行名義」,聲請就其他債權人之強制執行,去「參與分配」。而中國大陸《民事訴訟法》中也有「參與分配」制度的規定。   按「參與分配」是指在執行程序中,經「申請執行人」申請,而人民法院依據已生效的確定金錢給付的法律文書,將被執行人之公民或者其他組織的全部或主要財產查封、扣押或凍結後,其他已取得金錢債權「執行依據」的債權人,因該被執行人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或其他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時,在被執行人的財產行完畢前,申請加入已經開始的執行程序,並將執行所得對各債權人清償的一種執行分配制度。   因而申請執行人對債務人之動產、不動產、有價證券(票據、提單、倉單…)或其他財產,在執行法院採取了查封、扣押措施後,進而以拍賣、變賣的方式,完成換價之後,再做成「分配表」(註1)。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509條前段規定:多個債權人對執行財產參與分配的,執行法院應當製作「財產分配方案」,並送達各債權人和被執行人。 二、分配方案的分配順序:   製作「財產分配方案」於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508條前段也有原則性的規定,即:參與分配執行中,「執行所得價款」扣除執行費用,並清償應當優先受償的債權後,對於普通債權,原則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請參與分配債權數額的比例受償。   就前述規定,謹分述如下:   (一)執行費用的扣除:由於執行程序進行,才能使債務人即被執行人的財產完成換償,而有執行所得價款,此為對財產採取強制執行措施的程序中的「必要支出」,自應優先扣除,扣除「執行費用」後的餘款,方由債權人進行參與分配,此一扣除範圍包括:案件受理費、申請保全費、申請執行費、評估費、鑑定費、公告費、保管費等因訴訟、仲裁或執行所支出的費用。   (二)應當優先受償之債權的清償:參與分配方案製作中,分配的原則和分配的順序是實踐...

大陸台商如何運用法院的「支付令」催討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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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永然律師 台商諮詢問題摘要:   台商王大在中國大陸上海開公司,台商王大在中國大陸運用法院的督促程序申請對債務人發出「支付令」,進行討債。要向法院申請「支付令」,究竟要具備那些要件?要如何申請?又債務人接到法院的「支付令」,可能會那些反應? 台商張老師諮詢解答:   首先大陸《民事訴訟法》規定「督促程序」,其乃指人民法院根據債權人提出的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申請,不經過開庭就直接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如果債務人不在「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該「支付令」即具有強制執行力的法律程序(註1);運用此一程序,大陸台商須注意以下五點:   (一)申請支付令,如符合下列條件,大陸人民法院會受理,並在收到「申請」後「5日」內通知債權人(即申請人):   1、請求給付金錢或匯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債券、國庫券、可轉讓的定期存單等有價證券;   2、請求給付的金錢或者有價證券已到期且數額確定,並寫明了請求所根據的事實、證據的;   3、債權人沒有對待給付義務的;   4、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大陸《民事訴訟法》第214條)。   (二)債權人提出申請,經人民法院審查申請不成立的,將遭到駁回申請裁定,申請人對於此一裁定不得「上訴」。   (三)提出申請,債權人應提交「申請書」並附「債權文書」,申請書應當寫明請求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數量和所根據的事實和證據;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且須受爭議金額的限制(註2)。   (四)人民法院將支付令送達債務人,以「直接送達」為原則,在直接送達有困難時,才可以採用「委託送達」和「郵寄送達」;至於採用「留置送達」必須人民法院向債務人本人送達支付令,債務人拒絕接受,方可採用。   (五)債務人收到「支付令」後「十五日」(法定期限)內不提出「異議」,也不清償,則該「支付令」確定,具有確定力,進而有「既判力」及「執行力」(大陸《民事訴訟法》第216條)。     其次,如果大陸台商王大的債務人,接到法院的支付令,可能會有那些反應?包括:   (一)債務人可能對該「支付令」有異議,該債務人依法可以於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參見大陸《民事訴訟法》第216條第2款)。   (二)而債務人所提出之「書面」異議,必須對「債務本身」有異議,不能只表達是缺乏清償能力,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