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文章

2026.09.23udn聯合新聞網刊登李永然律師專文「拿了本票為何討不回錢?無卡分期騙倒百名大學生 專家揭「簽名位置」藏玄機」(摘錄自《防騙不能等──守住錢財與房產的關鍵法律》一書)

圖片
文◎李永然律師   針對近來台灣詐騙錢財事件泛濫橫行,筆者先舉一民國112年10月間發生的一個詐騙案例說明。民國112年12月14日自由時報刊載:「無卡貸款,老鼠會騙139名大學生」的報導,包括逢甲大學等中部地區十多所大學的大學生,於112年10月間爆出遭林○均、林○齊、紀○軒三人以「無卡分期貸款」的老鼠會手法詐騙。   台灣台中地方檢察署偵查後發現,共有一百三十九名大學生上當受騙,3C店負責人林○均等三人不法所得達新台幣一千二百四十八萬元,檢察官認為林○均等三人壓榨欺瞞年輕學子與國家幼苗,且無真誠悔意,起訴後並請法院法官能從重量刑;而且林○均名下房屋等財產約新台幣一千二百萬元已遭聲請扣押。   上述案例檢察官分析被告林○齊等三人的犯罪手法有二:一、虛構筆記型電腦交易;二、以新台幣三千元至五千元現金,利誘大學生簽約買ipad平板或iphone手機,大學生未拿到實品,而平板或手機則被林○齊轉售牟利;而這批被騙的大學生則陸續收到「融資公司」的催繳通知;但大學生手中所持由林○齊所簽發的「商業本票」,則為「無效本票」,大學生們始知上當受騙。   筆者經常呼籲,為人不能有「貪念」,且不能行騙詐財,因為「多欲為苦,生死疲勞,從貪欲起,少欲無為,身心自在」。由於「因緣果報」為世間的法則,行騙詐財必有惡報,且須承擔法律責任。   就以本案例而言,檢察官將林○均等三人以「加重詐欺取財罪」提起公訴。按《刑法》第339條之4規定:犯《刑法》第339條詐欺罪,且以「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依法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犯罪所得」得沒收(《刑法》第38條),在民事責任方面,被害人也可以請求損害賠償(《民法》第184條)。   又從本案例中,也可以體認到「防止上當受騙」很重要,而防止上當受騙,「加強法律知識」,藉以防衛自身權益有其必要。   案例中,林○齊為取信大學生,刻意簽下「商業本票」交給被害大學生當擔保,但林○齊故意把自己的名字簽在「受款人」欄位,而不是「發票人」欄位,致該本票為一「無效本票」,但因大學生不知道「商業本票」的正確寫法,以致於上當受騙。   事實上,不只大學生,現今仍有許多人不懂得如何判別「商業本票」之有效外觀,足見一般民眾在《票據法》方面的法律知識仍有待加強。   按《票據法》中所規定的票據,有「匯票」、「本票」及「支票」;「本票」乃指「發票人」簽...

2026.09.23udn聯合新聞網刊登李永然律師專文「帳戶借人竟要賠1400萬!法官重判人頭戶 淪為詐團共犯慘痛代價曝光」(摘錄自《防騙不能等──守住錢財與房產的關鍵法律》一書)

圖片
文◎李永然律師   在台灣媒體充斥著「詐騙」新聞的報導,這些詐騙案真實地在每個人的身邊上演,一不小心,自己就會成為「被害人」,或一不小心也會成為詐團的「幫助犯」。   若自己遭詐騙,會造成錢財損失;而成為詐團的幫助犯(《刑法》第30條)除涉及「刑事責任」外,也會衍生「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   依內政部於民國113年元月30日公布民國112年全年詐騙發生件數,前三名依序為「假投資」、「假網拍」、「解除分期付款」;亦即最多的是「投資詐欺」。   詐騙集團常冒用「名人」的名義及照片,成立「投資群組」廣發簡訊,或傳送「飆股訊息」,標榜穩賺不賠等字眼,引導民眾加入偽冒投資群組、下載不明投資軟體,初期小有獲利,待加碼投資,歹徒立即全無音訊,逃逸無蹤。   詐團甚至直接把腦筋動到「股民」頭上,誘騙「高齡長者」將手中的股票賣掉,再把錢匯給「詐團」。   依刑事警察局、行政院金管會等所做的分析,最常見的五大類型:一、誘騙股民加入LINE群組參與股票申請,先繳交一筆保證金,詐團告知抽中股票還需要繳交後續尾款;二、詐團佯稱股民所參加的股票IP0中籤,要求匯款繳「保證金」,繳了之後,詐團甚至會食髓知味,再騙要求一筆「稅金」;三、加入投資股票LINE群組,被「群主」要求投資須先匯款……。以下再以詐騙實際案例舉隅如下: 一、離職工程師詐老同事,得手六十五億元   2024年元月25日自由時報報導:台積電離職林姓員工,涉嫌成立○○不動產投資公司,以高達12%的年利率吸金,其手法與im.B詐騙案如出一轍,被害人逾四千人,這種詐騙手法屬於「龐氏騙局」,其行為涉嫌觸犯《銀行法》第29條之1、《洗錢防制法》、《刑法》詐欺罪等。 二、帳戶供詐團,人頭男遭判刑,恐賠一千四百萬元   2024年元月24日自由時報報導:有一高雄市李姓男子涉嫌將其「帳戶」等資料,供詐欺集團行騙使用,導致薛姓女子等十六人受害,李姓男子遭台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庭依違反《刑法》詐欺罪、《洗錢防制法》判刑五個月有期徒刑;另外該法院民事庭判決李姓男子需賠償一千四百萬元給薛姓女子等。   由上述兩個案件可知,台灣目前「行詐」者手法日益高明,但萬變不離其宗,就是運用人的「貪念」;要避免成為詐團的被害人,即切勿有僥倖的「貪念」。在佛法中「貪、瞋、癡」有三毒根之稱;人務必透過修行,戒除貪念,佛法中的「十惡」即身三(殺、盜、淫)...

忠誠扶輪社餐敘交流,凝聚社友情誼與向心力

圖片
2026年9月29日晚間,台北市忠誠扶輪社為凝聚社內向心力、增進社友彼此情誼,特別由兩位PP作東,於「禪風茶樓」舉行餐敘活動。 本次餐敘由社長Deven主持,李永然律師也受邀出席,與社友們共聚一堂,在輕鬆愉快的氣氛中交流近況、分享生活點滴。透過餐敘活動,不僅增進社友間的互動與情誼,也展現忠誠扶輪社團結融洽的社團精神。活動持續至晚間9時圓滿結束,與會社友並開心合影留念,為這場溫馨的聚會留下美好回憶。

李永然律師出席海基會台商秋節座談,會中交流兩岸經貿與法律議題

圖片
2026年9月29日下午4時,李永然律師以海基會財經法律顧問身分,前往美福飯店出席由海基會舉辦的「2026大陸台商秋節座談聯誼活動」,與台商及各界人士交流當前兩岸經貿與法律相關議題。 本次座談特別邀請中興大學國際政治研究所助理教授游智偉主講「中共入出境新規對台商的影響」,針對相關新規定及其可能涉及的台商權益與企業經營議題進行說明。活動並安排三位海基會財經法律顧問兼台商張老師姜志俊、陳希佳及袁明仁與談,分別從法規條文、實務運作及企業經營因應等不同角度,先後分享觀察與建議,使與會台商對相關議題有更全面的了解。現場交流熱烈,內容十分充實。晚間聯誼晚宴中,海基會蘇嘉全董事長親自頒發聘書,為此次活動增添重要意義。

21世紀內湖AIT店房產顧問郭忠憲副理於「永然新訊」第二十一期發表專文《從專業房仲視角看「限貸與滿水位」下──買賣雙方如何圓滿成交?》

圖片
文◎郭忠憲副理   目前的不動產市場正面臨銀行信用管制總量控管、不動產放款水位高度緊繃,以及金融機構極為嚴格的審查機制。雖然市場交易數據偶有波動,但銀行內部的「實質審核與風控」從未鬆懈。身為第一線的專業房仲,近期在處理不動產交易時感觸尤為深刻:現在交易的最大風險往往不在於「房屋條件好不好」,而是在於「買方資金能不能順利到位」。   本文將深入拆解銀行的最新審核機制,並為買賣雙方梳理出在當前金融環境下必須嚴守的自保策略與交易關鍵。 一、拆解銀行內部審查嚴格的三大核心機制   在央行信用管制與銀行內部風控雙重壓力下,金融機構的審查不再僅停留在「個人信用狀況是否良好」,而是全面提高防線,透過以下三大機制進行嚴密控管:    1.總量水位分流與「排隊撥款」機制:   當各家銀行不動產放款逼近法律上限(《銀行法》第72條之2)或內部風控警戒線時,總行會下達嚴格的總量管制。即便借款案件通過審核,亦不代表能立即取得資金,案件將被納入「排隊等候撥款」清單,使撥款週期從過去常態的二至三週,大幅拉長至二至三個月。    2.嚴格鑑價機制與成交價脫勾:   面對市場行情波動,銀行鑑價人員態度普遍轉趨保守。若區域市場行情略有修正,銀行鑑價金額往往低於買賣合約的實際成交價。這將直接導致「即便核貸成數達七至八成,亦是按較低鑑價計算」,產生實質的現金缺口,買方必須準備額外的自備款才能完成補足。    3.嚴查收支比與DBR22倍限制:   審查人員會重新嚴格檢視借款人的月收入是否足以承擔每月房貸(收支比通常須達1.2至1.3倍以上),並全面調閱近期聯徵紀錄,查核是否有信用貸款、保單借款等融資行為。只要發現近期有增貸或負債比過高紀錄,銀行常直接削減核貸成數甚至拒絕核貸。 二、中古屋買方必看:避開貸款卡關的「自保三寶」   面對緊繃的房貸市場,買方在簽約前與簽約過程中應採取極嚴密的風險控管,落實以下「自保三寶」以確保自身交易安全:    1.合約加註「貸款解約特約條款」:   這是買方保障自身資金安全的核心機制。建議請地政士(代書)於買賣契約書中明載特約條款:「若因金融機構融資政策變更或不可歸責於買賣雙方之因素,致使房屋核貸成數未達成交價之××%(或指定金額)時,雙方同意無條件解除契約,賣方應無息退還買方已付之全部價金。」特別提醒:此類解約條款通常會降低賣方簽約意願,必須經由買賣雙方充分溝通並合意後...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桃園所許淑玲律師於「永然新訊」第二十一期發表專文《淺談《商業事件審理法》之秘密保持命令規定》

圖片
文◎許淑玲律師 一、何謂秘密保持命令   秘密保持命令制度源自《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我國現行法中,對於訴訟中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持有營業秘密之保護,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三項、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四十八條及營業秘密法第十四條第二項等,依上開規定,法院得為不公開審判、不予准許或限制訴訟資料閱覽,但他造當事人之辯論權及證明權同樣應受法律之保障,不宜僅因訴訟或證據資料屬於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即妨礙他造當事人之辯論或證明。為兼顧保護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及他造當事人之辯論權及證明權,商業事件審理法亦參照《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定有秘密保持命令制度(《商業事件審理法》第55條立法理由參照)。   所謂「秘密保持命令」乃指在證據等訴訟資料中,如涉及營業秘密時,法院得依持有營業秘密之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程序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法院認為必要時,亦得依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之請求,並於徵詢聲請人之意見後,對前述以外之人發秘密保持命令,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就該營業秘密,不得為實施該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商業事件審理法》第55條第1、3、4項參照)。 二、秘密保持命令聲請要件   依《商業事件審理法》第55條第1項規定,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需符合下列情形,並由聲請人於聲請時提出釋明:一、當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二、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   至於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如於秘密保持命令聲請前,已依書狀閱覽或證據調查以外之方法取得或持有營業秘密,因與秘密保持命令制度之立法目的在兼顧保護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及他造當事人之辯論權及證明權無關,且於此情形,限制持有秘密之人為營業秘密之利用,並不合理,因此《商業事件審理法》第55條第2項明文排除該情形不適用秘密保持命令規定。   另對於秘密保持命令,不得抗告,駁回秘密保持命令聲請之裁定則得為抗告(《商業事件審理法》第57條第3、4項參照)。 三、秘密保持命令之撤銷   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得以其命令之聲請欠缺《商...

忠誠扶輪社健行金面山,李永然律師與社友們健走踏青增進情誼

圖片
2026年9月27日上午8時,李永然律師參加台北市忠誠扶輪社健行隊舉辦的健行活動。當日上午,大家在台北市內湖PP Dick家附近集合,由健行隊隊長賴建宏會計師帶隊,一行人展開金面山健行之旅。沿途大家一邊健行、一邊欣賞內湖山區自然景致,在運動健身之餘,也透過輕鬆的交流增進社友彼此之間的情誼。 健行結束後,中午一行人前往內湖餐廳餐敘,享用午餐並分享上午健行的心得,為這趟充實的週末健行活動畫下圓滿句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