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23udn聯合新聞網刊登李永然律師專文「拿了本票為何討不回錢?無卡分期騙倒百名大學生 專家揭「簽名位置」藏玄機」(摘錄自《防騙不能等──守住錢財與房產的關鍵法律》一書)
文◎李永然律師 針對近來台灣詐騙錢財事件泛濫橫行,筆者先舉一民國112年10月間發生的一個詐騙案例說明。民國112年12月14日自由時報刊載:「無卡貸款,老鼠會騙139名大學生」的報導,包括逢甲大學等中部地區十多所大學的大學生,於112年10月間爆出遭林○均、林○齊、紀○軒三人以「無卡分期貸款」的老鼠會手法詐騙。 台灣台中地方檢察署偵查後發現,共有一百三十九名大學生上當受騙,3C店負責人林○均等三人不法所得達新台幣一千二百四十八萬元,檢察官認為林○均等三人壓榨欺瞞年輕學子與國家幼苗,且無真誠悔意,起訴後並請法院法官能從重量刑;而且林○均名下房屋等財產約新台幣一千二百萬元已遭聲請扣押。 上述案例檢察官分析被告林○齊等三人的犯罪手法有二:一、虛構筆記型電腦交易;二、以新台幣三千元至五千元現金,利誘大學生簽約買ipad平板或iphone手機,大學生未拿到實品,而平板或手機則被林○齊轉售牟利;而這批被騙的大學生則陸續收到「融資公司」的催繳通知;但大學生手中所持由林○齊所簽發的「商業本票」,則為「無效本票」,大學生們始知上當受騙。 筆者經常呼籲,為人不能有「貪念」,且不能行騙詐財,因為「多欲為苦,生死疲勞,從貪欲起,少欲無為,身心自在」。由於「因緣果報」為世間的法則,行騙詐財必有惡報,且須承擔法律責任。 就以本案例而言,檢察官將林○均等三人以「加重詐欺取財罪」提起公訴。按《刑法》第339條之4規定:犯《刑法》第339條詐欺罪,且以「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依法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犯罪所得」得沒收(《刑法》第38條),在民事責任方面,被害人也可以請求損害賠償(《民法》第184條)。 又從本案例中,也可以體認到「防止上當受騙」很重要,而防止上當受騙,「加強法律知識」,藉以防衛自身權益有其必要。 案例中,林○齊為取信大學生,刻意簽下「商業本票」交給被害大學生當擔保,但林○齊故意把自己的名字簽在「受款人」欄位,而不是「發票人」欄位,致該本票為一「無效本票」,但因大學生不知道「商業本票」的正確寫法,以致於上當受騙。 事實上,不只大學生,現今仍有許多人不懂得如何判別「商業本票」之有效外觀,足見一般民眾在《票據法》方面的法律知識仍有待加強。 按《票據法》中所規定的票據,有「匯票」、「本票」及「支票」;「本票」乃指「發票人」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