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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度前往天元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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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30日下午3時,我與一群友人一起前往天元宮,感謝邱祕書長任鐸為友人們介紹天元宮的緣起與建設,大家都收穫良多。 下午6時,黃阿寬住持還親自接待,大家聊到近晚上9時30分,我即返回台北。 此行真是一趟心靈嚮宴!

參加普台高中啟用典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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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29日上午6時即自家中出發,前往中部南投埔里,參加普台高中啟用典禮。 我及內人均是「榮譽理事」,看到此一學校建設地如此好,覺得該校學子很有福報,盼他們能成為未來社會的中堅,國家的棟樑。 當天典禮兩岸許多要人均出席,連戰榮譽主席、吳敦義副主席、胡志強市長、南投縣縣長......等人均出席致詞。

出席大中華仲裁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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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28日上午,我前往台北圓山飯店,出席第三屆大中華仲裁論壇,計有來自香港、澳門、大陸及台灣,近2百位仲裁人出席。 大家齊聚一堂,研究兩岸四地的仲裁問題,非常有意義。 大會由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李念祖理事長主持開幕,我也於下午3時50分在大會中提出報告,有機會參與此一活動,深感榮幸。

推薦《合理的懷疑》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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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道格拉斯(William O. Douglas)曾於Joint Anti-Fascist Refugee Committee v. McGrath(341 U.S. 123)一案的協同意見書中說道:「重要的是,權利法案內大部分條款都與程序相關。正是程序造成法治與隨性或反覆無常間大部分的差異。堅守嚴格的程序保障,是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重要保證。」(It is not without significance that most of the provisions of the Bill of Rights are procedural. It is procedure that spells much of the difference between rule by law and rule by whim or caprice. Steadfast adherence to strict procedural safeguards is our main assurance that there will be equal justice under law.)。在本書之中,相信讀者亦可以發現,美國刑事法律正當程序實踐的過程,例如逮捕被告時,應當對其宣讀權利(有稱馬蘭達警語,Miranda warning,詳見本書第16章),當中包含被告的緘默權、聘請律師的權利等,而堅守這樣的正當程序,正是確保法律與公平正義被實踐的基礎。 除踐行一切必要的正當程序外,同時亦必須嚴守一定的法律原則,包括本書著墨最深的「無罪推定原則」(presumed innocent)與「超越合理懷疑」(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此兩刑事訴訟法律的基本原則。事實上,這兩個重要原則,我國實務與學界向有諸多討論。「無罪推定原則」是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所明文規定者,為世界人權宣言的實踐;而「超越合理懷疑」雖然並非我國《刑事訴訟法》所載明文用語,然類似概念亦可見其精神於法院判決之中,有稱之「罪疑唯輕原則」。 惟「超越合理懷疑」似乎會讓一般民眾誤解其含意。猶記得前些日子某位當事人曾提及一則令他不解的案件結果,為何明明知道犯罪行為人,即為被告二人之中的某一人,卻因為檢察官無法證明確實為何人所為,最後法院判決被告二人皆無罪?因此,該當事人便質疑是不是有黑手

回母校中正高中演講

2009年8月27日上午8時20分至9時10分,我回到母校「中正高中」,由校長簡菲莉親自接待,為今年剛升上高一的新生演講,講題為「青年如何邁向成功」。 現場學生發問相當踴躍,每位發問學生都獲得一本「法律人成就100」,希望能對其未來求知、成長的路途有所幫助。 以下為此次演講內容─ 青年如何邁向成功? 壹、如何累積實力,脫穎而出 萬事的最大資本即是光陰。青少年擁有如此雄厚的資本,可累積實力、追逐夢想,但在這不算短的逐夢之路上,是否能有足夠的智慧去善用時間、遠離誘惑;面對路中石子、荊棘,能有足夠勇氣跨越,並靠著實力,在未來發光發熱?以過來人的經驗,想提醒青年朋友幾件事: 一、充實才學:在競爭激烈的時代,人才輩出,唯有真材實學者,方能屹立不墜。青少年朋友現階段莫不是以「讀書」為首要;而所謂「書」者,並不限於教科書,「人」也是相當值得閱讀的一本好書。若能廣泛地閱讀、多方地學習,同時將之轉化為所用,升華內在涵養,必為有益;「貧者因書而富,富者因書而貴」就是這個道理。 二、立定方向、堅定前行:夢想精彩而遠大,固然是好,但中途易感疲累,或受捷徑引誘。所以,不妨選定方向,擬定計畫,分為中、長期目標,一步一步、穩穩地向前走,並勇於接受挑戰,意志永不屈服的人,沒有所謂失敗。 三、講求方法:眼光當及將來,著力須在現在,而決定自己未來有多大成就,就在於實際執行的能力。生活中有諸多事務紛擾,要在預定時間內完成已擬定的計畫,就必須講求「方法」,同時切勿想一蹴可幾,應以循序漸進的方式,才能有效地達成目的。 四、知法守法:人是群居動物,既然無法離群索居,就必須遵守共同規範。了解社會法令規章,自戒、律己,有所為、有所不為,讓言行均合法,方能不生糾紛,並能確保自身權益! 五、善交朋友:禮記:「獨學而無友,則孤陋而寡聞。」人生在各個階段、不同環境中,總是會與許多人接觸,或進而結交成友,可彼此學習、分享,開闊胸襟與視野。而良友更是一面最好的鏡子,「優點」得以盡顯,「缺點」則得以即時得知,馬上改進。 有些青年擔心自己沒有朋友,因而濫交、成群結黨,一夥人閒蕩於不良場所,其實青年最重要的事是學習、閱讀,累積自己的知識、開啟智慧,人有了智慧、心胸開闊了,自然不怕交不到朋友;更何況,朋友貴精不貴多,一定要擇友而交,遠離不正常的人,接近誠實的人,並向他學習,成為惺惺相惜的真心朋友,才可為自己累積正向的「人脈」。 六、

出席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董監事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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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26日上午11時,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召開董監事會議,我是該基金會董事,會議中推選出洪清一先生任基金會董事長。 未來,相信基金會在洪清一先生的帶領下,對於原住民族文化事業的推動必能更有所作為。

資產管理公司之設立與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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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管理公司之設立與運作 呂元璋著‧秀威資訊科技公司出版 1.資產管理公司應設「外訪組」,而且應規範「外訪的管理程序及辦法」,藉以提升外訪人員的專業素養及降低申訴案件的發生率。 2.資產管理公司也應設置申訴案件專責處理單位及專線電話,如有客戶申訴抱怨,即應採取適當的對策,避免問題重複發生。 3.資產管理公司為避免不當行為,須約束進行催收的員工,不得有脅迫、辱罵、騷擾、誤導、欺瞞債務人或相關第三人或造成債務人「隱私」受侵害的其他不當的催收行為。 4.AMC(Asset Management Co.)為資產管理公司,目前國內以台灣金聯(TAMCO)、Long Star(隆星昇AMC)為最大;國內出售NPL的首宗交易是「第一銀行」。AMC公司的法源訂於《金融機構合併法》,其第15條規定:「以收購金融機構不良債權為目的之資產管理公司……」。 5.本書尚附有「書狀」,如:強制執行聲請狀、刑事告訴狀、假扣押聲請狀、小額或簡易訴訟法……等。

新作出版─《企業經營法律打通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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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企業經營法律打通關 作者:李永然 系列:永然商務法律系列22 1J22 企業運作的好壞,讓企業產生不同的發展結果。歷經一場全球金融海嘯的震盪與洗禮,倖存下來的企業仍須恪守法律規範;作為一合法營運的企業,既是企業的基本責任,也是企業保障自身權益的不二法門!本書以企業最常涉及的三大法律問題——契約訂立、債權確保、勞動管理為主軸,深入解說台海兩岸的法律現況、實務運作和糾紛解決之道。 愈是艱難的時代,愈需尋思「趨吉避險」之道;法律,固然是「知識經濟」潮流中最夯的主題之一,也絕對是企業保本發達不可不備的利器。常言:「法律,只保護懂得法律的人」,企業自不例外。無論「向外發展」或「對內管理」,法律防線失守,都將使企業經營成果毀於一旦。如何鞏固企業經營的法律防線?本書作者在常年的法律顧問之外,決意彙整多時的諮商、爭訟經驗,予讀者更多如臨親授的法律必修課,本書即是企業負責人、經理人、投資人從事商戰不可不備的基本教材! 契約,是企業對內、對外一切權利義務的開始,究竟什麼是契約?契約有哪些種類?訂立契約應注意哪些問題?訂立契約又該掌握什麼要領?一旦因為契約產生糾紛,有何途徑解決?都在本書第一篇「訂立契約」中娓娓道來。針對本土企業特性,另就買賣、承攬、居間和僱傭四種常見契約,闡明個別的擬約、簽約重點。知識經濟時代來臨,對於「智慧財產」應具備何種認知及如何保障企業之「智慧財產」,亦有重點式說明。登「陸」台商,同樣不能豁免訂立合同之注意力,本篇中除了對於大陸民法、合同法及相關外資法規多所著墨外,就2007年3月通過、與合同利益息息相關的物權法,尤有深入的介紹。 一切商戰的終極目標,無非創造企業最佳利潤,因此,如何「確保債權」和進行「債務催收」,就成了企業「持盈保泰」的護身符。立足台灣的本土企業和登陸之台商,各擁哪些利器足以護衛征戰所得?經營者或投資人企圖以詐騙手法牟取利益,可能為自己招來哪些民刑法律責任?第二篇「債權確保」將為讀者細剖分明。 勞工,堪稱企業的無形資產,如其管理不當,「內亂」頻頻,不僅企業利潤無由產生,更可能貽下養鼠為患的巨大隱憂!在台灣與中國大陸,對於勞動管理事務分別訂有哪些規範?是企業不能枉顧的課題。《勞動基準法》與《勞動合同法》是兩岸各自規範勞資權益的基本大法,細節為何?一旦發生勞資爭端,又該循何途徑化解?企業主與人資主管當學而時習之。 再如何匠心獨運,企業經營的防護

推薦《企業勞務管理法律手冊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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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由人運作,因其運作的好壞,會讓企業產生不同的發展結果;而員工,堪稱企業的無形資產,則勞資關係和諧與否、勞務管理策略是否得當,亦必影響企業之營運與未來。 2008年以來,受到全球金融海嘯波及,國內景氣循環遲滯,企業營運緊縮不振,繼而衍生一連串關廠、歇業、裁員、減薪或無薪休假等不同態樣的勞資爭議,不獨造成企業形象受損,勞方生活陷入困境,同時也引發種種的負面社會效應。值此,行政和立法部門陸續針對多項勞動法規做了具體的修正,一年來,包括勞保年金新制的實施、勞工失業給付的申請、大量解僱勞工之保障、政府提供僱用失業勞工企業之補助、勞健保費率的調漲,乃至國民年金保險制度之施行……,在在牽動勞資權益消長與影響勞務管理策略之安排。 欣見諮芮勞務管理公司的陳瑞珠顧問持續關注勞資和諧之議題,繼去年4月第一本「企業勞務管理法律手冊」在雙方共同策劃下順利推出並廣受好評之後,復再接再厲,以這一年來企業諮詢最頻繁的人資疑難問題,暨行政和立法部門相繼制定或新修的勞動法令為藍本,編寫成「企業勞務管理法律手冊」第二輯,其孜孜不倦、用心鑽研、掌握趨勢之心意處處可見。 陳顧問對勞資問題的積極與專業,在過去多次的社團演講活動中已具體展現,並在我腦海中留下深刻印象;在「企業勞務管理法律手冊」第二輯出版之前,本人有幸先睹為快,深信數十個切身議題、一貫淺顯的文字、更見成熟專業的解析,必能對企業主和勞工雙方(無論在職或謀職中)有所裨益!樂見手冊之成,願為之序。   中國人權協會理事長、永然關係企業創辦人 李永然 序於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風災後的省思─正視原住民生存權、加強生態保育及國土保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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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災後的省思─正視原住民生存權、加強生態保育及國土保安 李永然(台北市/中國人權協會理事長) 50年來罕見的八八大風災「莫拉克颱風」重創南台灣,造成許多山地部落土石流,村落遭掩埋,不少原住民的部落更是災情慘重,哀鴻遍野。在8月9日「世界原住民族日」(International Day of the Indigenous People)前夕,遭逢此一劇變,一夕之間,家園毀了、親人失聯,令人不勝唏噓! 台灣地區地小人稠,有3分之2以上的土地屬高山或坡地,適合開發利用者實屬有限。但幾十年來的經濟發展造成對土地的過度開發使用,包括在環境敏感地帶的坡地濫墾、濫建,不當使用土石流危險區、行水區等,使生態環境受到不當的擾動與破壞。此次颱風所引起的大型水土災害,雖然主要原因是颱風豪雨等天然因素,但其災害程度的加深、加劇與不當土地利用息息相關。 政府為避免過度開發破壞生態環境,以及為了有效利用土地、保護重要自然、文化資產並防止災害,依法劃設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自然保留區、野生動物保護區、國家公園、海岸及海洋保護區、漁業資源保護區等區域,以謀環境之永續發展,惟上述範圍部分卻與原住民保留地重疊。這些特殊使用分區劃設的本意,在於維護自然環境﹑生態保育等的需要,所以對區域內的土地使用多所限制,因此原住民對這些特殊使用區便產生極大的排斥感,是原住民「保留地」管理上的一大嚴重問題。 台灣「原住民保留地」的問題錯綜複雜,除了必須顧及原住民族的權益,更應該兼顧生態保育以及國土保安,避免威脅台灣島國生態環境體系。因此,原住民保留地政策應作全面調整,原住民保留地的使用應納入國土規劃體系,與其他使用衝突而影響其正常之使用者,應予合理救濟補償。同時須落實獎懲制度,提高造林補助金,鼓勵造林,一方面可兼顧原住民之生計,一方面可確保國土之安全利用。 我國《憲法》第15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此次風災造成無數人民家破人亡,生命、財產都面臨了嚴重的威脅。在此呼籲政府對於國土分區規劃﹑開發利用及管制,應兼顧保育及對族群關係的尊重,並考慮原住民基本生活及工作之保障。在訂定各相關法令時,對特殊情形的考慮應更全面性,如對其使用權益加以限制時,應設法予以補償。台灣地區地狹人稠,各族群之和諧與需要皆必須被考慮,且為了後代子孫的生存空間,如何做最適當的規劃,為主政者亟須善盡之職責。 (本文刊於98年8.9月

出席美生會月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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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19日晚上6時30分,我前往國賓飯店,出席美生會月例會,此次邀前金管會主委龔照勝演講「國際財經情勢演變對台灣經濟發展的影響」,活動由蘇一仲會長主持,當晚共坐了六桌人,非常熱鬧,主講人的演講內容吸引了所有的與會者。

信用狀實務─UCP 500 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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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狀實務─UCP 500 釋義 張瓊玉著‧五南圖書公司出版 1.信用狀目前所使用的慣例是由國際商會1993年出版的修訂版,屬第500號出版品,簡稱UCP 500(1993 revision),共有49條條款。 2.信用狀(含「跟單信用版」與「擔保信用狀」),其乃指開狀銀行與申請人間所簽署的一種商訂協議。言明於受益人提示所規定的單據,以及遵從商訂的各個條款下,開狀銀行即予以付款。「信用狀」可以說是開狀銀行與受益人間的契約;買賣雙方雖於契約約定,以信用狀為付款工具,但銀行不受該買賣契約拘束。 3.信用狀是以「單據」為核心,依據「信用狀條款」,當事人憑單據履行其義務,受理信用狀銀行審核單據,憑「單據」辦理付款/承兌/讓購。 4.信用狀開發後,如有修改,申請人也要填寫「信用狀修改申請書」,以作為銀行開立修改書的依據;「信用狀修改書」一旦為受益人所接受,即視為「原信用狀」的一部分,其內容也左右銀行與受益人交貨與付款的履行。 5.信用狀可分為「可撤銷」與「不可撤銷」兩大類;其係以開狀銀行是否擁有取消信用狀及是否有修改原信用狀條款自主權而言。當信用狀未明確表示屬於那一類時,則視為不可撤銷信用狀。 6.開狀銀行對於「可撤銷信用狀」的取消、修改,具有主導權利,不必事先告知「受益人」;至於「不可撤銷信用狀」,開狀銀行在修改或取消之前,必須徵求「受益人」同意,若已經保兌,也必須經「保兌銀行」的同意。所以,以受益人的立場而言,以取得「不可撤銷信用狀」為宜。 7.不可撤銷信用狀的取消,須徵求「受益人」的同意,如已經保兌,尚須經「保兌銀行」的同意;如已轉給「第二受益人」,必須取得「第二受益人」的同意,方可取消。不可撤銷信用狀的修改,必須徵求開狀銀行、保兌銀行(如有時)、受益人、受讓人(如有時)的同意,方可修改。 8.信用狀由於買賣雙方約定的付款時間長短不一,及開狀銀行委託他行代辦事項的不同,因而衍生多種不同型式的信用狀: (1)即期付款信用狀:開狀銀行負有即期付款的義務; (2)延期付款信用狀:開狀銀行負有於確定到期日付款的義務; (3)承兌付款信用狀:開狀銀行負有承兌匯票,並於匯票到期日付款的義務; (4)讓購信用狀:開狀銀行於無追索權之前提下,對發票人及或善意持票人付款。 9.本書對信用狀的運用及操作極有幫助,值得閱讀。

出席台北市出版同業公會理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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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18日下午3時,台北市出版同業公會舉行第十一屆第五次理、監事會。 由李錫東理事長主持,常務監事楊榮川列席,我及多位理、監事出席。 會議決定以下三事: 1.補選常務理事; 2.落實本會「功能性委員會」的功能,藉以達成其效能; 3.邀請「廈門對外交流中心」、外圖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來台參加2009年12月的「專案交流和版權貿易合作」 最後,所有理監事共同期盼政府能關照「出版業」,讓出版界能「發光」、「發亮」及「發樂」。

忠誠扶輪社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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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18日中午12時30分,台北忠誠扶輪社舉行例會。由社長陳昭鋒主持,我、David、Jeff、Louie、Hubere、Professor、J.C.William.........等人均出席。 本次活動邀請「基隆雅石藝術學會」副會長劉文龍演講,他以「我與石頭」為題演講,並現場展示一小部分他自己的作品。 這位藝術家吸引了社友,讓社友們對「石頭」也頓然產生興趣。

出席湯泉美地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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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15日下午2時,我與溫藝玲律師一起前往新店「湯泉美地」社區,列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此屆由陸寶珠小姐擔任管委會主委,會議也由她主持,會議中出席人員發言踴躍,足見大家對社區事務參與的熱心。 當天並進行改選,選出第六屆管理委員。 會後我也參觀一下社區,這社區確實不錯,環境優雅,難怪經常得獎!

與桃園所同仁餐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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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14日晚上,我赴桃園尊爵飯店,與桃園所同仁許啟龍律師、許淑玲律師餐敘。 自晚上7時迄9時30分,大家閒聊,同時也對台灣不斷面對的各項考驗,進行心得交換,並互相鼓勵打氣,畢竟大家都同坐「台灣」這條「巨船」,必須「同舟共濟」!

別被創新沖昏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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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被創新沖昏頭 Pip Coburn著‧晴天譯‧商周出版 1.作者認為科技公司要緊盯使用者的想法,「使用者願意花錢買些什麼,決定於使用者,亙古不變」。 2.依作者的了解,大約有90%~95%的新科技產品,完全達不到預期的成功目標。作者希望透過本書,深入消費者的腦海,探討消者究竟要什麼,從而找出危機根源,並且找到一種降低科技使用難度的方法。 3.科技人儘管造就許多奇蹟,但要使這些奇蹟更加淺顯易解,易於採用,促成之後的商業成功,仍有太多需要努力的地方。 4.以「供應者」為主軸的科技世界正陷於危機,解決之道就是將焦點轉換為「使用者」導向。使用者擁有一種衡量機制,能將維持不變可能帶來的危機,與採納不同解決之道可能能遭致的痛苦進行比較。如果危機小於採用新科技的痛苦總和,則變化不會出現;如果危機大於痛苦,「變化」就出現了。 5.偉大的科技產品,應該讓潛在使用者輕鬆上手,應該滿足自由、溝通或整合等等基本需求。 6.如果危機高於新解決辦法的採用認知(perception)痛苦的總和,「變化」則出現;如果危機低於採用認知痛苦,一切將如常不變。 7.公司必須專注於使用者中心的文化,作者認為有些科技公司迄今不具備「應該」供應什麼的心態,他們仍自我鎖死於一種「能供應」什麼的心態。

出席旺報創刊酒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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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11日下午2時,我受邀出席「旺報」創刊酒會,總統府祕書長詹春柏、陸委會主委賴幸媛等人也出席並致詞。

我出席傑人會中華民國總會的年會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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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8日晚上,「2009年全國年會」在劍潭青年活動中心舉行晚會,吳伯雄前主席、蔣乃辛立委、我........等人均出席。 8月9日上午,「串起希望之旅」公益活動也展開,我及內人一起於上午9時40分到達,並參加義賣園遊會,這是一次成功的「全國年會」,傑人夥伴們,大家辛苦了!

出席國際傑人會中華民國總會理監事會暨分會長聯席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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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6月13日,國際傑人會中華民國總會舉辦第十八屆第四次理監事會暨分會長聯席會議,由於我曾任總會長一職,因此也受邀出席。 國際傑人會中華民國總會以推廣道統──「四維八德」精神為宗旨,能參加此一有意義的團體,我至感榮幸!

撥雲見日(修行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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撥雲見日(修行原理) 張慶祥著‧台北縣達觀靜禪協會發行 1.整個中華文化「博大精深」的精髓所在,是寄託在欲修性了命的功夫之上。 2.內行人對修行是直窺其根本處,這「修行的原理」是永遠未曾改變的!「修行的原理」指的是人性中永遠不變的真理,是全人類共同的,恆久不變的造化。 3.《大學》前段的42個字,自「大學之道」到「慮而後能得」,作者認為其內涵不僅與佛教「明心見性」的道理完全一致,也與道家「精化氣,氣化神」的修煉完全吻合。 4.「一」是萬物的總根源,其名曰「道」,其規則曰「理」,此理在天為「天理」,在地為「地理」,在物為「物理」,在變為「易理」,在人為「性理」。 5.我們的真我生命,來自於「無極」,「氣」正在分判時稱為「太極」,氣未分判前稱為「無極」。我們所處的宇宙,就是一個「太極」以後的空間,已經墮入「氣數」的限制。 6.一個人百分之八十的個性、命運、長相、際遇……,這一切的「數」,在人出生的第一秒鐘,就已成形了! 7.人修煉本性,必須以「把滲入性中的後天雜陰給拿掉」為主軸,煉到只剩一個「先天本我」的成分。 8.人最重要的關鍵,是後天那股濁陰卡在自己的性中、卡在自己的法身中、卡在自己的「氣」中,這才是使眾生墮入氣數枷鎖的關鍵因素!所以,修行就是把滲入法身中的後天陰質剝除! 9.修行要先將「妄心」平定下來,妄心去除,自性上的淨化才能顯現。人的法身及心都修煉到精純不二時,才是還復本來佛性的面貌。 10.明「明德」,「明德」是本來純淨的本性,本來的造化規則,就是佛家所謂的「佛性」。另外「明」是動詞,既要明白,還要實際去擦才有用!「明德」是在內,因為人的本性,本來就在人的身內! 11.「親民」就是讓自己的家人,以及世上所有的人,都能夠明白明明德,都能使自己煥然一新,都能返本還原。此即佛家所說的「渡盡天下蒼生」。 12.「至善」最無善無惡的心是至善,最純潔無瑕的性也是至善,最天然無為的修持方法也是至善,最切合中道的作為也是至善。 13.「知止、定、靜、安、慮、得」,這「得」,即是已經得「一」了,已經明白自己的「明德」。「知止」是修行中的真正關鍵,「知止」的止,叫放下、持守;知止就是「把妄念放下」或「把智慧保持」的意義。 14.孟子曰:「道二,仁與不仁而已」。「仁」就是生機,就是漸漸邁向純陽的道路;不仁就是消亡,慢慢邁向純陰的道路。人們的任督二脈恢復天然的通暢,「法輪」在無為的

出席兩岸經貿交流權益促進會會員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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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5日下午5時30分,兩岸經貿交流權益促進會假台北市衡陽路大三元酒樓舉辦第五屆第三次會員大會。 我已經連續擔任兩岸經貿交流權益促進會第四屆、第五屆理事長,任期即將屆滿,此次會員大會就是要推選出下一屆理事長及理監事會成員。最後,由我的好友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合夥會計師啟堯兄以高票當選,相信在他的領導下,兩岸經貿交流權益促進會除能在會員上更充實外,會務的拓展必是精彩可期!

赴聯合報演講「不動產法拍常見糾紛與解決之道」

2009年8月5日下午2時至4時,永然文化出版有限公司與聯合報共同舉辦法律講座,此次題目為「不動產法拍常見糾紛與解決之道」,我與同仁吳任偉律師一同前往演講。 在演講中針對執行法院對不動產之執行流程作一解釋,在常見糾紛與解決之道方面,則說明查封效力與範圍、點交與不點交、標購法拍屋雖屬私法上之「買賣」卻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優先承買權、拍賣程序之撤銷、拍定人對於債務人欠繳之大樓公共基金、管理費等是否有繳納之義務?等問題。另外,投標無效的情形、常見拍定人被控涉嫌刑事犯罪之類型也相當值得投資人注意。 演講現場坐無虛席,許多民眾更於會後踴躍提問,茲將相關問題臚列如後,僅供參考: 一、 親人可代標嗎?(沒有經紀人證照) 二、 未成年或成年還在求學階段沒有收入可投標嗎? 三、 何謂承受?承受人是指銀行或一胎債權人或二胎債權人?承受人可主張承受哪一個案子? 四、 登記謄本寫「法拍」日後轉賣,會影響價格嗎? 五、 優先承買權人,不想在一拍時承買(價高),二拍會超過10天,是否優先承買人一定要承買第一拍? 六、 簽約後房屋被查封,該如何處理? 七、 請問在拍定不動產繳完款,但尚未取得權利移轉證書前,因建物遇人為(火災)或天然災害(地震、水災等)致建物焚毀、坍塌不能居住時,則法院對此不動產權屬如何處理? 八、 租房子給房客後,房客自殺,怎麼辦?可以請求賠償嗎? 九、 要查閱查封筆錄,除看公告外,可否項書記官聲請查閱,如何聲請?(因一般公告很難看清楚) 十、 抵押物強制執行,債權50萬元,拍賣物42萬元,不足額8萬元和違約金30萬元共38萬元,是否仍能延續下去? 十一、 拍定人繼受租約,催告承租人給付押租金,但承租人拒絕再付一次押租金予拍定人,拍定人可否主張中只租賃關係,訴請判令遷讓房屋? 十二、 租賃5年以下,公證、未公證,有差別嗎?和五年以上有何差別? 十三、 抵押權人如未主張抵押後之租賃排除,是不是一般投標人無法主張?是不是一定要由抵押權人來主張? 十四、 有償委任,會公證,是否有特別需要注意之處?代標公司,要先寫意願書,如附件。 十五、 不點交得標後,如可提出抵押後,租賃且無公證之證據,是否可以提出訴訟爭取點交? 十六、 在拍賣時未得標,法院不讓無關係人閱覽,要如何讓無關係人,投標前月閱覽筆錄。 十七、 查封登記公文已行文到地所,但原屋主已找到新買主且送件至地所,剛登記後,此時

赴工商時報演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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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4日下午6時至8時30分,我應工商時報之邀,在其所舉辦的「法拍致富培訓班」中演講「法拍屋之風險管理──從法律觀點談起」。 近年來景氣低迷,債權人向法院聲請拍賣抵押物比例攀升,讓不少投資人趨之若鶩,紛紛進場投資。房產拍賣市場因通常位於開發較成熟的地區,其獲利可藉由成屋與拍賣屋之價額比較,顯得相對可預期且穩定。然而可投資獲利必然伴隨相對之風險,我即藉此提醒投資人在進入法拍屋市場前,應多加注意其間相關之法律知識及可能衍生之糾紛,自身權益方能獲得有效保障。

參加仲裁協會研討會後餐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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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於7月30日至31日,舉行為期兩天的「調解人會訓研討會」,並於7月31日下午6時30分假台北市世貿聯誼會進行研討會後餐會。 由於仲裁協會理事長李念祖律師當日不克前來,我便以常務理事身分招待諸位貴賓。與會貴賓們包括(依姓氏筆畫排序): 曲竹君副主任/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研究所 朱麗容律師/常在國際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 李家慶律師/理律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 李紀宏專員/理律法律事務所法務專員 汪萬榮副經理/新加坡調解中心 岳潔副處長/中國國際經濟貿仲裁委員會業務二處 林昇格律師/宏聲海事商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吳梓生律師/群展國際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 范光群教授/萬國法律事務所律師兼特別顧問/台北大學法律系教授 范維敦律師(Danny McFadden)/(Director, CEDR) 梁宏哲法官/台灣高等法院法官 陳希佳律師/寰瀛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 陸庭華理事/香港和解中心理事暨教育訓練召集人 蔡碧松副主席/基礎法律事務所律師

赴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演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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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7月30日下午1時30分至3時20分,我應邀至中華民國仲裁協會「調解人會訓研討會」演講「兩岸投資保障協定與兩岸經貿糾紛之解決」。 我於演講中針對大陸投資的經貿糾紛、兩岸經貿糾紛的解決機制及簽訂兩岸投資保障協定的必要性作一番探討。 在大陸投資的經貿糾紛方面,首先要認識台商登陸投資的風險,包含人情、行政侵權、合營、資金、法律文件的缺陷、稅收及匯兌等風險。而經貿糾紛約可歸納為以下幾類,如合同糾紛、企業經營及合營糾紛、土地及房地產糾紛、 稅務及海關糾紛、勞資糾紛、仿冒糾紛等。 若投資遇上糾紛,該尋求何種途徑解決呢?可藉由協商、調解、督促程序、訴訟、仲裁、協調機制等方式來解決。 最後,談及兩岸投資保障協定簽訂的必要性。投資保障協定並不只針對糾紛的解決,若參酌中國與韓國、日本簽訂之協定,其內涵尚有促進和保護投資、投資待遇、徵收、損害和損失的補償、移轉、代位求償、透明度等問題,對台商在大陸的投資有一定保障,生命、財產不再隨時處在不確定的風險狀態,因此,簽署兩岸投資保障協定實乃刻不容緩。

夠了(enou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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夠了(enough) JohnC. Bogle著‧陳雅汝譯‧早安財經文化公司出版發行 1.美國金融體系的遊戲規則,作者將之稱為「簡單算數鐵則」;金融市場所產生的利潤,減去金融體系的費用,就等於投資人實際上拿到的淨報酬。金融體系拿走的越多,投資人賺到的越少。 2.作者曾對畢業生講,要注意以下三點:(1)企圖從客戶的身上搾取價值,日子一久,就會越來越難搾取;最後,會玩火自焚;(2)當你想要儲蓄退休老本而開始投資,你一定要記得把金融體系所搾走的費用降到最低;(3)進入行業,一定要擁護該行的專業價值觀,永遠要把「服務客戶」,當做最首要任務。 3.作者認為基金經理人賺到天價酬勞是一種「不對稱」(asymmetry)的結果,一點都不公平,因為賭輸的經理人不用付出什麼代價。(美國金融業所收取的費用,與所帶來的價值是脫鈎的)。 4.金融業賺走的費用太多了,卻沒有為投資人創造夠多的價值;作者認為為了社會大眾和投資人的權益,我們一定要改革金融業。 5.專業的基金經理人鎮不住無知的投機散戶,就可能會被逼得放下投資,改搞投機,到最後成了「投機客」(Speculator)。 6.金融市場需要「投機客」,也需要「投資者」,二者必須取得平衡;今天金融市場之所以如此動盪,正是因為人們打破了這個平衡,才因此付出代價。 7.作者認為他一生的成就,不是因為他很聰明,而是靠著常識和簡單,他具有「一種很單純的能力,可以看見明顯的答案」。 8.目前複雜的擔保債權憑證和結構性投資工具(structured investment vehicles,簡稱SIV)及衍生性金融商品,這些工具的市值規模與成交量,已超過了真正的投資。金融業靠衍生性金融商品的創新,收取了鉅額的費用。 9.作者認為獲利最好的投資,其實是最簡單、最穩健、成本最低、課稅最少的。作者支持創新,但是只支持那種明確、一貫,能夠預測市場、低成本的創新,那種能把風險創到最低,也能夠清楚解釋風險本質和嚴重性的創新。 10.最好的企業成長策略,一定是把「為客戶提供優良的服務」擺在「盈餘目標」之前。「成長」一定要順其自然,不能揠曲助長。 11.「算計」必須擺在「信任」之後。「信任」是一切,因為成功取決於顧客的信任、員工的信任,做人沒有「誠信」,沒有人會信任。 12.最令人不安的一件事,是「專業」機構,慢慢地變種,成了以「商業」活動為主的企業。 13.《戴達勒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