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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忠誠扶輪社第11屆、第12屆會長交接典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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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月29日中午,我赴台北市圓山飯店出席忠誠扶輪社第11屆、第12屆社長交接典禮。 第11屆社長為陳昭鋒會計師,該屆我擔任公共關係委員會主席;第12屆社會長潘渭祥牙醫師,我擔任出席委會員主委,盼能提高忠誠扶輪社的出席率。

出席林長勳之子婚宴

2010年6月29日晚間,我出席於台北市晶華酒店舉行的林長勳之子婚宴,李前總統登輝先生也出席為新人證婚。 宴席中我依然茹素,菜單包括金樽賜喜盤、花好月團圓、猴菇扣靈芝、松露藏珍寶、南瓜山藥盅、菜盞素蝦鬆、碧綠素黃雀、烏蔘燒雙冬、羊肚菌炒蘆筍、山藥百菇盅、荷葉珍珠飯、美點映雙輝、寰宇四季果。 其中,令我印象最深刻的當屬「南瓜山藥盅」。南瓜和山藥對身體都是相當有益的食物,營養價值很高,可謂一入口就是「食補」,而兩種食材組合在一起,滋味相當好,能如此料理,實屬不易。

參與都市更新者對「權利變換」的基本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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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都市更新」在台灣是一個極夯的話題,而都市更新實施的方式中有一種所謂的「權利變換」;「權利變換」在《都市更新條例》中是重要的核心制度之一;透過此一制度,可將地主「更新前的權利,變換到更新後」,故稱之為「權利變換」(註1)。筆者擬透過本文讓參與都市更新者訂「權利變換」能有一基本認識。現分以下三點敘述之: 一、《都市更新條例》對「權利變換」的定義 其乃指「更新單元」內重建區段的土地所有權人、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或「實施者」(註2),提供土地、建築物、他項權利或資金,參與或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完成後,按其更新前權利價值及提供資金比例,分配更新後建築物及其土地的應有部分或權利金(參見《都市更新條例》第3條第6款)。 二、辦理「權利變換」,可將土地所有權人分成三種人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1條第1項規定:「權利變換後之土地及建築物扣除前條規定折價抵付共同負擔後,其餘土地及建築物依各宗土地權利變換前之權利價值比例,分配與原土地所有權人。但其不願參與分配或應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無法分配者,得以現金補償之。」依前述規定,土地所有權人依情形的不同,可分「願參與分配者」、「不願參與分配者」及「無法分配者」三種。 三、不願參與分配者,得以「現金補償」 土地所有權人若選擇不參加重建的權利變換計畫,而願意接受現金補償,該「現金補償」應該屬於其原有之權利變換前的「地價交換」(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207號民事判決)(註3)。 又不願參與者的現金補償數額應以權利變換前的權利價值計算,無須扣除「共同負擔」(內政部90年9月27日台內營字第9085560號函);但須於領取現金補償前,於程序上需就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及查欠,並繳納相關的土地增值稅、田賦、地價稅及房屋稅(參見《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7條之第1項)。 至於都市更新會成立後費用、更新會成立前的管理費用(含換地費用)與更新會之臨時會員大會所為不參與重建者應回饋捐贈金等費用,不願參與者是否需負擔較為複雜,筆者日後另撰文加以探討。 註1:參見江中信編著:都市更新法規與實務,頁121,2009年12月初版一刷,詹氏書局發行。 註2:係指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實施都市更新事業的機關、機構或團體(參見《都市更新條例》第3條第4款)。 註3:參見何彥陞、曾義權撰:「都市更新條例

赴崇德基金會演講「生活法律面面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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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月27日,我應崇德基金會之邀,赴台北縣三重市湯臣廣場演講「生活法律面面觀」。針對生活中常見之法律疑義,以法令規定及案例作一詳細說明。 大綱如下: 壹、前言 貳、法律與人權保障 一、政府依《國家賠償法》賠償時:執行職務的員警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參見《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3項)。 二、政府依《警械使用條例》賠償時:對於出於故意之行為的員警,各該級政府得向該員警求償。 參、婚姻 一、訂婚、結婚、離婚 (一)訂婚 1、解除婚約,無過失的一方得向有過失的他方,請求損害賠償(《民法》第977條)。 2、請求權的消滅時效:2年(《民法》第979條之2)。 3、因婚約而贈與之物,可以請求返還嗎?(《民法》第979條之1) (二)結婚:1、從「儀式婚」到「登記婚」;2、結婚無效與撤銷。 (三)離婚:1、協議離婚、裁判離婚;2、調解前置協議。 二、夫妻財產:夫與妻婚後,需適用「夫妻財產制」,故為保障權益,務必先瞭解夫妻財產制。 (一)選用夫妻財產制,要由夫妻雙方決定:夫妻財產制有「法定財產制」、「共同財產制」及「分別財產制」之分。 (二)夫妻財產制的種類 (三)法定財產制的效力 (四)共同財產制 (五)分別財產制 (六)辦理約定財產制 肆、不動產法律 一、投資房屋者如何避免購屋糾紛? (一)運用契約審閱權 (二)明白定金的意義 (三)明白「要約書」與「斡旋金」的運用 (四)要求仲介公司人員提供「不動產說明書」並解說 (五)掌握廣告資訊 (六)注意《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 二、預售屋交易的法律須知 (一)預售契約的法律性質: 1、債權契約 2、不要式契約 3、有償契約 4、雙務契約 5、定型化契約 (二)買賣雙方應注意廣告 伍、金錢借貸要防人財兩失 一、金錢借貸雖是不要式契約,以立有「字據」為宜 二、金錢借貸可以約定利息,也可以無息 (一)利息的給付時期 (二)利率的限制 (三)利息請求權的消滅時效 三、有借有還,再借不難:借用人應於何時還錢?此依雙方是否就清償期有所約定而有不同。 (一)如有約定清償期者,則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一旦逾期而未依約返還,即構成「遲延給付」。 (二)如未約定清償期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的相當期限,催告返還(參見《民法》第478條)。 四、如何對

赴中華民國企業經理協進會演講「大陸投資合同與章程之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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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月26日,我赴位於南京東路的中華企業經理協進會演講「大陸投資合同與章程訂定」的主題,並於當天下午五點結束,現場來賓相當多,發問也相當踴躍。 台商赴大陸投資常有訂立合同的必要,如「加工貿易合同」、「補償貿易合同」、「中外合資或合作合同」、「買賣合同」、「承攬合同」、「借款合同」、「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轉讓合同」等等,加上近來大陸開放內銷權,台商運用合同將有增無減。而訂立合同可能會給台商帶來風險,如何訂立一個周延的合同藉以保障自身權益及預防糾紛之發生,為大陸台商所應注意。同時,如遇有合同糾紛發生,如何有效解決,亦為台商所關注。又台商在大陸設立「三資企業」,企業均須訂有「章程」自應注意章程之訂定。 在大陸簽訂合同,可能會帶給台商許多風險,如合同無效、條款未能詳審而承諾等等,不得不嚴加防範,以免得不償失。我們簽定一般合同,必須要注意主體資格的合法性、有無審批手續的要求、考量有無運用「公證」的要求、合同的標的、數量及質量條款、明確價款或報酬、訂立違約責任條款…等等。此外,在中國大陸訂立「合同」,也必須適用大陸合同法的官定,否則當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機管」不予見證。申請合同見證,雙方當事人應提出「合同見證申請書」,並提供必須的資料到「合同簽訂地」或「合同履行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主要的審查內容包括:合同主體是否合格、合同內容是否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合同標的是否為國家禁止買賣或限制經營、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合同簽字人是否具有合法身分和資格、合同主要條款是否齊全、文字表達是否準確、手續是否完備等等。而台商對於大陸的物權法也應有初步的認識,如所有權的概念即分為國家所有權、集體所有、私人所有,在用益物全上也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等等,與台灣的法律在內容上、用字上許多地方大不相同,不得不謹慎。合同遇到糾紛可以採取的途徑有協商、調解、督促程序、訴訟、仲裁等,相關的規定也應有所了解,以保障自身權益。 綜上所述,台商於中國大陸投資,確有運用合同的必要,合同有時期限較長,如果盲目簽訂合同,可能會長期受害。合同為一切合作或交易的基礎,台商自有重事的必要;更何況,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法令殊異,台商投資時應具備「風險意識」與「法律意識」。又能避免合同發生糾紛為上策;倘若不幸發生糾紛,也應循正當合法解決的途徑。最後,建議大家不論是簽訂合同或是遇到合同糾紛,要多找法

接待泰緬邊境聯合會(TBBC)執行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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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境難民服務協調委員會(CCSDPT)主席、泰緬邊境聯合會(TBBC)執行長Mr. Jack Dunford於2010年6月25日下午1時30分拜訪中華人權協會,我親自接待,並針對泰緬邊境問題作意見交流。 Jack Dunford   泰緬邊境聯合會執行長(Executive Director of TBBC) 泰境難民服務聯合會主席(Chair of CCSDPT)   1978年開始在泰國定居與工作 1981年開始接觸中南半島華裔難民工作 1984年開始活動於TBBC與CCSDPT的急難救助工作 TBBC在泰國內政部的同意之下,提供泰緬西部邊境九個難民營中14萬難民的飲食與住所,並且提供邊境流離失所的10萬緬甸難民(IDP)緊急救助。 「泰緬邊境聯合組織」(Thailand Burma Border Consortium )是由歐美各國共12個非政府組織所共同組成的大型人道援助組織,目前立案為英國慈善組織,並為在泰緬邊境難民援助規模最大的國際組織。 自1990年代起,「泰緬邊境聯合組織」協同聯合國難民署(UNHCR- United Nations High Commissioner for Refugees)和泰國政府,TBBC提供泰緬邊境10座難民營共14萬緬甸難民,維持緬甸難民生存所需基本的糧食、營養補給、庇護所、生活用品、燃料等。 TBBC目前共有15個國家官方援助機構(澳洲、比利時、加拿大、捷克、丹麥、英國、愛爾蘭、紐西蘭、挪威、波蘭、西班牙、瑞典、瑞士、荷蘭、美國),以及歐盟的人道援助經費捐贈,以維持人道援助工作的長年持續推動。 該組織同時也是「泰境難民服務聯合會」(CCSDPT- The Committee for the Coordination of Services to Displaced Persons in Thailand)的主要會員組織,該委員會目前共有20個國際非政府組織為正式會員組織,包括來自台灣的Taipei Overseas Peace Service (TOPS)台北海外和平服務團。 TBBC執行長傑克丹佛(Mr. Jack Dunford)同時也擔任「泰境難民服務聯合會」的常任主席,負責召開定期工作會議,促使「泰境難民服務聯合會」與泰國政府難民事務中心合作,協調聯合國難民署(UNHCR)、歐盟人道援助辦公室(Europea

與江西省犯罪學研究會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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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犯罪學研究會一行14人來台參訪,我以兩岸經貿交流權益促進會榮譽理事長身分親自接待。 6月16日研究會參訪團初抵台,我即設宴為其接風,款待遠道而來之友。由於成員多數為江西省各級法院相關人士,對於兩岸法制法規相當有興趣,隔天參訪團便拜訪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我與同仁吳任偉律師、周美君總編輯,一同介紹台灣法院體制、訴訟相關規定、人民權益之保障等等,討論相當熱烈。 6月22日下午4時30分,我又陪同參訪團一行前往中華仲裁協會,雙方針對兩岸法律和仲裁實務進行意見交流,盼能在日漸增多兩岸人民糾紛中,充分保障人民之權益。

赴中正紀念堂演講「債務催收與債權確保」

2010年6月23日下午2時至4時,我赴中正紀念堂演講「債務催收與債權確保」。 由於現今農工商業發展迅速,交易往來頻繁,因此,有關公司債權如何確保及其債權如何催收,其重要性日益趨增,實有必要針對債權確保及債務催收之內容予以瞭解,以保障自己權益。 演講大綱如下: 壹、前言 貳、公司債權確保 一、概說 二、公司債權確保之方式 參、公司債務催收 肆、再談公司債權確保與債務催收法律實務 一、迅速有效之法律討債方式 二、防止債務人脫產─保全訴訟 三、防止債務人脫產─保全執行 四、執行程序之競合 五、撤銷詐害行為 六、確實有效之法律討債方法—起訴 七、另類討債法 八、民事強制執行—凍結債務人財產查封

建立完善犯罪被害人保護機制

我國《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實施至今已逾11年,雖然民國98年間修正新增補償對象及補償項目,並擴大保護對象,惟各界始終認為重補償輕保護。因此法務部為回應被害人的需求,於民國99年6月4日宣布,自民國82年10月1日以後發生的殺人案件被害人家屬,即日起全面提供民刑事訴訟的法律費用補助。 民國87年間,我國為順應世界潮流並保障犯罪被害人權益,制定《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生命、身體,依中華民國法律有刑罰規定的行為,導致被害人重傷或死亡的案件,得申請遺屬補助金或重傷補償金;民國98年間更擴大犯罪被害人的補償對象,將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家庭暴力、人口販運、兒童及少年行為犯罪之被害人以及大陸地區、港、澳和外籍配偶、勞工等被害人一併列入,同時增加精神慰撫金等補償項目,讓犯罪被害人的保護更加周全。 事實上,在以往,刑事被告的權利相對於刑事被害人的權利而言,是比較受到重視的。從偵查時的令狀主義、羈押制度;起訴、審判時的律見權、防禦權;到最後入監執行的收容人基本生活保障、假釋等等,無一不是在保護刑事被告的權利。兩相比較,犯罪被害人的保障顯然不足;顯見《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實施至今,對於被害人的保護仍然有一段需要努力的空間。 近日因死刑存廢議題,犯罪被害人權益格外受到社會各界矚目,今欣見法務部提出只要是殺人案被害人家屬,都可申請法律費用補助的政策。惟犯罪被害人的保護並不僅止於提供經費,更重要的,是政府應該建立完善的犯罪被害人保護機制;我國在犯罪被害人的保護機制與強化被害人在刑事訴訟程序上之地位、積極保障被害人參與訴訟等部分,似乎仍有待加強。 政府實有必要全面檢視我國「犯罪被害人保護制度」,在政策、法制、資源等各層面檢討犯罪被害人在刑事司法程序之權益保障,積極落實國家照顧犯罪被害人政策,強化犯罪被害人人權保障之措施等等,以提供整合性的保護及支持體系。 同時,犯罪被害人的保護不僅僅是政府的工作,更需要社會的關懷與協助,透過政府與民間團體的資源整合,建立完善保護網路,提供犯罪被害人各項必要協助,幫助他們走出傷痛。犯罪加害人與被害人,都需要社會關心,如何建立兩邊的平衡,考驗著當局者的智慧。

赴清涼音公益講座演講「人性在法律中的修煉」

法律是社會規範,任何人都必須遵守法律,違法者將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但是,若要從外在規範,不如從根本著手,重視「修心」,一旦匡正心念,即使沒有法律限制,言行舉止也能中規中矩。佛法常說:人難免有貪、瞋、癡的情形,生活中若能以佛法為宗,透過修行持戒,自然能約束「身、口、意」等行為,即使日後面對任何困厄,皆能以定靜力沈著應對。 人若縱容己意,犯下「貪、瞋、癡」,更甚者違反法律,自然要受法律制裁。法律處處都在對「人性」進行修煉! 2010年6月13日,我即赴台南市立文化中心清涼音公益講座演講「人性在法律中的修煉」。針對日常生活中處處可見之「道場」,化作人性之挑戰,藉著各種案例分享,若能藉以修行,約束自身,日後面對任何困難,必能沈著應對。 演講大綱如下: 一、家庭如道場 《法華經》中稱:「諸苦所因,貪欲為本。」故,人若能不多做非分之想,就能避免陷入貪的泥沼中。 (一)為財傷手足,得不償失 人的貪念是相當可怕的,甚至為了錢財,而不惜毀及手足之情,實在是得不償失!當今工商業時代,現實功利的社會,兄弟間爭訟之事日益增多,其實有時各讓一步,海闊天空,還可保住手足之情;否則,一旦各自堅持,進而興訟,有形、無形的損失是難以估計的。 (二)孝親正是家和之始 子曰:「今之孝者,是謂能養,至於犬馬皆能有養,不敬,何以別乎?」子女奉養父母,不能光以金錢或食物等生活必需品之提供為已足,若不敬的以惡言相向或以施捨之心對待,縱使衣食無缺,仍置父母不堪之境! 二、辦公室即道場 因「貪念」而起意造罪,對朋友背信、侵人財產,受國法制裁,乃是現世報,往生之後,將還要受其他果報。 吾人一生之中難免犯錯,有些犯罪被發現而遭追究刑事責任;有些則僥倖兔脫未被發現,但吾人還是要透過懺悔,改悔向善。 做為一位現代國民,一定要遵守法律,對於他人的「財產權」應當予以尊重,非但不能背信而損人財利,也不能詐欺取財、盜取他人財物、奪劫他人錢財,這些行為都是侵犯他人財產權的行為,被害人可以對加害人追究「民事責任」及「刑事責任」。 另外,一般人也應保護自己財物,將財物託他人保管也應慎選,而不要「所託非人」、「遺害自身」! 三、江湖即道場 (一)藝人終止經紀合約 (二)隨意將人頭出借,可能涉及偽造文書、詐欺而吃上官司。若被央求之事涉及「違法」者,一定要勇於說「不」,才可免於招禍! (三)暗中挖人隱私,並將之曝光於眾,涉「妨害祕密罪」而遭起

五十到一百的人生規劃(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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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泰道著‧林青華譯‧花城出版社出版發行 1.老若學,則不朽。 2.作者提倡「心靈杖語」,以「三不之杖」作為自己的老去杖語。即(1)不勉強(不做不合道理的事);(2)不浪費(不浪費東西或人的好意);(3)不懶惰(不嫌麻煩、不辭勞苦)。 3.人生最大的事,是把身心集中於此時此地,即現在進行的事。所以「人要認真地活過一天這一天」。 4.人遭遇困境,可用這句話勉勵自己,即「沒有冬,就沒有春」。 5.人們易於有迷惑的心,要有好的教誨打磨,身心就不會被矇蔽。 6.人在任何時刻要守住以下五方面:(1)不要動怒;(2)不要跋扈;(3)不要焦躁;(4)不要消沈;(5)不要認輸。不要認輸,就是不屈服於困難。 7.作者提到「積陰德」的重要性,而且要付諸實行。 8.失敗和悲傷,是人生的恩人。人在病中可以發現健康時體會不到的人生意義。 9.對待與自己身分不相稱的,未求卻已獲得的「名、權、利」,要態度謹慎,告誡自己「我雖無光照,卻受光而照」,這樣才能具備萬眾敬仰的德行。 10.人要認知是有賴於許許多多的緣份,自己才能活著的事實,因而要常懷感恩之心! 11.梅花開五福,用五瓣比喻五福,五福即(1)長壽;(2)財力充裕;(3)身體健康;(4)好德行;(5)能夠保全天命。「好德行」很重要,必須不事聲張、不為人知,自然而然地反復做該做的事,這就是「存心積德」,其他四福也自然對他開放了! 12.人要有「珍視物品,不糟蹋東西」的道德。這種持戒,是正確的消費方式,是經濟生活的美德。 13.人要「善待他人」,以此為目標,努力改變自己。 14.社會是由無數「偶遇」再加上「偶遇」,積累而成,所以人要正確保持人際關係,做到日本聖德太子所教導的「和」字。「和為貴」最重要的意義是珍重因緣際會。 15.人常說「隨緣」,作者認為「順從緣、活用緣、珍重緣」才是隨緣;被緣拖著走,不叫做隨緣。「緣」是契機、條件;人類的相互關係都是「相遇之緣」,父母、子女、夫妻……等關係自不待言。 16.道心為寶,「道心」是指求佛道之心、求道心。即尋求正確的教誨、勉力完成自我,並盡量引導他人的心為「道心」。 17.作者說《法華經》中的「質直意柔軟」(誠實且柔軟);「質直」是天性誠實不虛偽,「柔軟」是指心靈溫和。 18.「職業」是提高個人品性的工作,佛法的修行和日常生活的修行並無差別。 19.正受老人教育村民,最重要的是「當下之心」。 20.老年

「手護難民‧聽見希望」世界難民日暨TOPS30週年音樂晚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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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月19日,中華人權協會台北海外和平服務團TOPS假台北市青少年育樂中心三樓演藝廳舉辦世界難民日暨TOPS30週年「手護難民‧聽見希望」音樂晚會。邀請男高音林中琦、長笛演奏簡佳琦、血盟兄弟合唱團、趙太祥(來自緬甸的聲音)、Ooops人聲合唱團(無伴奏人聲演唱)等進行表演。 本會自1980年起參與國際難民援助工作,至今已經屆滿30個年頭。初期因應中南半島赤化戰爭,創立「中泰支援難民服務團(TCRS)」在泰柬邊境難民營提供緊急人道援助,到1994年改組為「台北海外和平服務團(TOPS)」,將關心與服務的觸角擴展至全球戰後及落後的地區;在這30年的歲月裡,TOPS以台灣民間組織的身分從未間斷地參與難民援助與戰後重建工作,在許多台灣善心民眾的支持與幫助下,我們共同陪伴無數難民走過痛苦與悲慘的歲月。 根據「聯合國難民署(UNHCR)」的統計資料顯示,目前全世界流離失所的難民人數,仍然高達4,200萬人,也就是說,世界上每不到150人中就有一人是難民,他們普遍面臨缺乏營養、飲水和基本醫療的困境。這些難民產生的原因,大部分是來自區域性的衝突與戰爭,近年來則因為自然災害而產生越來越多的環境難民。針對這數千萬亟需外界援助的人們,聯合國難民署結合各國政府以及非政府組織的力量,竭盡所能提供必要協助,但是仍遠遠不敷難民實際所需。因此聯合國難民署希望透過「世界難民日」的推廣,讓普世大眾更瞭解全球難民處境,進而吸引更多人力、物力投入難民援助。 在每年的世界難民日,世界各地都會透過不同方式的活動進行,讓每一國國民了解全球難民的概況,引發社會國人共同關注與了解世界難民的困境。本會台北海外和平服務團TOPS自2005年起每年均舉辦世界難民日系列活動,希望提醒台灣社會大眾認識世界難民日、了解全球難民概況、體會全球難民的生存處境,進而,我們希望有更多朋友願意伸出援手來幫助這些苦難的朋友。 聯合國難民署每一年均設定不同的難民日主題,以喚起國際社會對於難民困境更多的關注;在今年,聯合國將世界難民日的主題訂為「家」,希望凸顯難民們對於擁有安定家園的渴望,呼籲世人協助難民安全地與尊嚴地重新開始他們的新生活。誠如聯合國前任秘書長安南所言:「對於每年成千上萬被迫背井離鄉的人來說,帶上幾件行李逃命往往只是長期艱苦歷程的開始。」這些難民,一旦離家,就無時無刻不在渴望可以安全、有尊嚴地返回家鄉,重新展開生活。國

赴國際CEO書院演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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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月19日下午2時至5時30分,我前往「國際CEO書院」演講,梅可望教授推動此一書院相當可貴。 我以「大陸經商法律須知」演講,數十位學員均用心聆聽。

出席台商端午節座談聯誼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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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月17日下午6時30分,海基會假宜蘭礁溪長榮鳳凰酒店舉辦「2010大陸台商端午節座談聯誼活動」。 我在結束聯合報演講後,立即驅車前往宜蘭參加晚宴。會中,行政院院長吳敦義與海基會董事長江丙坤皆向發表致詞,在兩岸經貿益形發達之際,盼台商能與政府共創雙贏局面。

赴聯合報演講「如何以協議合建進行都市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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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月17日下午2時,我與同仁陳曉祺律師一同赴聯合報演講「如何以協議合建進行都市更新?」 都市更新是現在最夯的議題,方式也有許多種,民眾若要保權益,不吃虧,就必須了解其中的優缺點。 我與陳律師從自辦都市更新的方式開始說明,再提到《都市更新條例》中協議合建的意義及法律要件。而進行都更時,協議合建契約的應注意事項又是哪些?協議合建常見之法律問題為何?更是民眾最為關心的。不過,若有住戶不願參與協議合建時,應該怎麼處理呢?我們都一一在演講中交代。 演講後,與會人士也提出很多問題,反應相當熱烈! 問題如下 1.      都更合建,頂樓加蓋或一樓違建,如何計算地主分回比例? 當作巷道使用的建地地主,合建時如何分屋? 地下室,有建物產權,土地持分,屋主的合建分屋權利和一樓、二樓、三樓、四樓相同嗎? 2.      私人土地已變成道路,但地目未變,可向鄉公所申請徵收,卻回以沒經費,應如何處置? 3.      因為住家後面有新建築物,〈7樓〉離我們家很近陽光都擋住了,想請問要如何爭取,我們所有住戶〈4樓〉的日照權? 4.      海砂屋已經二十幾年未達三十年,是否可依都更條例第七條進行都更,享有都更獎勵? 5.      以開發者立場,自有資金報酬率約達多少以上才有開發價值〈誘因〉? 6.      都更管裡費不含信託,佔重建費用之比例為多少合理? 7.      陸陸續續將房屋現金贈與給兒子,現恐兒子將來不孝,可以叫他以民法99條訂寫契約嗎? 8.      位於中和三房屋目前有人提議都更,告訴居民僅需百分之七十同意即可申請都更,與您所說的百分之八十略有出入,差異為何?此屋為二層、二戶,樓上有加蓋需如何和實施者談? 9.      法定空地及步道退縮獎勵,退縮步道部份是否可以約定使用? 10.  一樓院子因基於陽光空氣無價之寶故未加蓋,是否可提出為價值籌碼? 11.  協議合建契約可否約定,與權利交換不相符的條件?何者優先? 12.  沒有建物所有權,可以當都更主導人嗎? 13.  都更會員沒有由社區人士選出合法嗎? 14.  都更住戶是租客,但沒簽約..如何?停獎101年或遞減? 15.  如建商開出的條件並不優惠,但確又因已超過五分之四的住戶同意,而損及自己的權利時,該如何處理? 16.  拆屋補償金與舊屋價值比,如何保證一坪換一坪〈不含公設,及停車位〉。 17.

率中華人權協會代表團赴中國大陸北京進行兩岸人權學術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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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月10日至12日,我率領中華人權協會呂亞力監事、劉樹錚監事、周志杰理事、黎明珍監事、公共關係委員會楊永方主委、海外交流委員會嚴震生副主委及秘書處李佩金主任等,前往中國大陸北京與中國人權研究會、中國社會科學院人權研究中心、北京大學人學研究中心、中國政法大學人權與人道主義法研究所等單位進行人權學術交流。 我們也前往北京【老舍茶館】欣賞表演。

歡迎索取《都市更新法律實用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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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永建設機構秉持著「追求永恆,苛求完美」的經營理念,在建築業界耕耘數十餘載,以敬業和務實的態度貢獻專業,為企業體量身打造晉級國際經貿版圖的廠辦大樓,多次榮奪國家建築金獎,深獲肯定。 近期政府大力推展都市更新,欲增進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提升房地產價值,達永亦積極參與。身為這塊美好土地的一份子,達永建設機構肩負使命感,希冀協助改善窳陋市容、更新老舊建物,使都市生活品質更上一層樓。 《都市更新條例》已立法十周年,全台申請都更案近千件,可見都市更新之盛行;然而其所面臨的容積獎勵爭議、審查時程冗長及「都更霸」、釘子戶之阻礙,皆為目前最大難題。 有感於此,今特請好友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及其同仁陳曉祺律師、吳任偉律師編寫《都市更新法律實用手冊》,並隨冊附上《都市更新條例》,盼能給予大眾此方面的應有認知,以利都市更新計劃之推動,讓台灣的面容煥然一新。 達永建設董事長  莊文欽 2010年6月8日 ※本手冊免費贈閱,請來函附10元中型回郵信封(16cm×22cm),寄 台 北市羅斯福二段9號7樓 永然文化收即可。

五十到一百的人生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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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到一百的人生規劃 松原泰道著‧楊向東譯‧花城出版社出版發行 1.松原泰道倡導「一日一生」的人生哲學,他認為這是正確的人生觀,人們要將每一天當一輩子來過。 2.松原泰道踐行終生學習的哲學;「學習」是一種大腦保健,一種智力體操;他的長壽之道,就是「學習之道」、「寫作之道」! 3.松原泰道抱定「終生修行,至死退休」的信念,並以此勉勵自己及他人,不斷錘煉自身的「精誠」。 4.《五輪書》是宮本武藏以《兵法三十五條》為核心內容撰寫而成;《獨行道》是將《五輪書》的主要內容歸納為21條,再擴展而成的另一本著作。其具體內容為:(1)不違背人世常理;(2)人生不求享樂;(3)萬事不依賴他人;(4)輕自我重世人;(5)平生不思欲心;(6)自身之事皆無悔;(7)絕不嫉妒他人;(8)分道揚鑣之時亦不傷悲;(9)己事也好,他事也好,皆不抱怨;(10)不沈迷於戀慕之情;(11)諸事無偏好;(12)自宅不求豪華奢侈;(13)粗茶淡飯,不貪戀美食;(14)不占有本應世代相傳的古代;(15)不做有害自身的事;(16)兵器不求無謂的極品;(17)為了道不惜一死;(18)老來不貪財;(19)敬佛神而不求之;(20)身可死,武士之名不可棄;(21)不離武道。 5.因果觀又稱為「緣起觀」、「緣起法」,所有事象都是因緣而起的法則。 6.松原泰道認為「無聊」與「寂寞」是不可避免的,在承認無聊與寂寞的基礎上,可以努力開墾和開發這塊荒地,可以透過富有建設性和力求有所作為的意志磨練來打破無聊和寂寞,避免時間的浪費和意志的消沈。 7.「同病相憐、同憂相救」就是佛法中的「慈悲」,「慈」是對所有人都抱有如同自己親人一樣平常的愛心;「悲」形容人們在遭遇到人生中痛苦之時,因為不幸而痛不欲生,悲嘆不已! 8.生病可以使我們發現「生病」之外有價值的東西;遇到災難也要想到災難的好處。 9.「忍耐」是指要在認清事實真相,對事態有確實的了解之後再進行忍耐;這樣的忍耐終將使我們在適當的時候得到相應的收穫。 10.中道的思想被稱為「正見」(正確的思想);亦即我們要善於在日常所遇到的各種事情中學習,學會在更深、更高的境界上觀察問題,這樣才能產生正確的正見;並在實踐正見的過程中,逐漸掌握「中道」!深刻的觀察就是中道的觀察,可以使我們正確查明事象的原因,這樣自然就會把握事象發展的方向。 11.「自他不二」,乃將他人稱為「他己」,「他己」是指以「

赴國北師實小演講「進入國中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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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月9日上午8時至9時,我應邀赴國立台北教育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為280名六年級學生演講「進入國中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演講內容如下: 一、人格權的基本認識 二、網路使用與著作權 (一)在網路上散布不實,妨害別人名譽,也要負責 我國《憲法》第11條規定: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出版的自由;但言論自由並不保障誹謗性的言論。所以我國《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而《刑法》第310條第1、2項也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過去有人利用雜誌誹謗他人,遭判誹謗罪及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者,比比皆是,若是利用網路侮辱或誹謗他人又如何呢?透過電子郵件或網路BBS站、新聞討論區誹謗他人,與透過傳統途徑誹謗,其違法性、法律評價皆相同。 (二)抄襲別人的文章有法律責任嗎? 網路上他人上載的文章,具有「原創性」,依法享有著作權。著作人享有「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前者如重製權、公開口述權、公開傳輸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改作權……等。 寫報告固然可上網找資料,也可引用他人文章,但依法必須載明出處,明示出處,應就著作人的姓名或名稱以「合理的方式」為之(參見《著作權法》第64條)。如果沒有載明出處,就直接下載冒充為自己的文章,已屬「非法重製」;在民事上是「侵權行為」(《民法》第184條);在刑事上是「非法重製罪」,依《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75萬元以下罰金。」不過本罪是「告訴乃論之罪」,即要有告訴權人合法提出告訴,檢警才能依法進行偵辦。 三、鬥毆並不酷 (一)打群架的法律後果 案例:小陳及小黃今年都滿十七歲,有一天兩人到撞球場玩樂,碰到兩名年約十六、十七歲的青少年向兩人走來,其中一人向小陳索討新台幣五百元,小陳並不理會他,這兩名青少年就順手拿起撞球桿毆打小陳及小黃,結果小陳、小黃不敵敗退,小陳心有不甘,隨即邀約四名同伴帶著鐵棍、棒球棍等回到撞球場繼續「幹架」,之後多名警員據報前來,當場將眾人圍捕逮獲。小陳他們這種行為會有怎樣的法律後果? 解析:小陳聚眾毆打別人的行為,可能觸犯《刑法》第277條

出席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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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28日下午,我出席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的董事會。 會議由洪清一董事長出席,諸多董監事均出席,我也出席,經過這段時間的參與,對原住民族相關問題有進一步的認識。 日前,基金會也完成了99年度第一季成果報告,我盼望第二季能比第一更好!

獲淡水無極天元宮聘為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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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月5日下午,我前往淡水無極天元宮,當天由張前董事長將職務移交給新的董事長,即周志達。 住持黃阿寬先生親臨觀禮,會中周董事長並佈達新的人事,且頒我「法律顧問聘書」。

接受正聲電台「都市更新的法律須知」採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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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月7日,我接受正聲廣播電台專訪,主題為「都市更新的法律須知」。 都市更新熱潮正夯,許多民眾對於此議題仍是一知半解,趁此機會,我將相關的法律須知作一說明。 問題一:都市更新有哪些種類? 問題二:我是土地與房屋所有權人,是否要參加? 問題三:同意書要在何時簽訂比較有保障? 問題四:舉辦公聽會是否一定要參加? 問題五:有開發商要求協議合建進行都市更新的話,不動產所有權人該如何? 問題六:何謂權利變換?如果權利變換計畫核定後,所有權人不服時,可否救濟? 在專訪中,我也將送出《都市更新法律實用手冊》給民眾, 欲索取者請來函附10元中型回郵信封(16cm×22cm),寄 台 北市羅斯福二段9號7樓 永然文化收即可。

心性泉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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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月編著‧修緣道場發行(07-238187) 1.修行要從「根本」修,「心」是根本,「性」是根本源頭。修行則內要六根清淨,一塵不染;外則要以慈悲胸懷,善待眾生,力行菩薩道。 2.研究道學要「真知」「真行」。 3.用「真心」修行而能契勺佛菩薩心法。 4.修行在於自己是否比別人更謙虛、更慈悲、更心量廣大、更能寬恕包容。 5.踏入修行之路,要把不該有的「妄心」放下,保持清淨的心,才能體悟清淨的佛法。 6.學佛就是學習「簡單心」,即「無心」;就是無是非、無取捨、無造作、無聖無凡、清淨不受汙染的本心。 7.人要打開「智慧」,識透真假、遠離人我是非,才能處事無礙。 8.人常因世情、親情、感情用得深,看得深,而難以自拔。人在塵緣中,要看開、放下,藉境煉心、藉凡修聖。 9.道貴在於「無心」;對於「功德」的名相、道德」的名譽也一樣。 10.修道講求德性,人要燃燒自己,照亮別人。 11.修行是在修正心地上可能的缺陷,令其呈現本來無痛的光明。 12.真正修行是要內外不執,保持平常心,才能放下執著,跳出心靈障礙。 13.若心清淨,以「智慧」降伏妄心,守著六門,「自性靈光」才能不受汙染。

台北縣的都市更新講習法令政策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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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28日都市更新推動辦公室在台北縣府507大型會議室舉行「都市更新講習法令政策班」。 該活動由丁致成執行長主講「都市更新導論」,介紹到「都市更新是什麼?」、「都市更新對市民有什麼好處?」、「那裡該做都市更新?」、「誰可以做都市更新?」、「都市更新要多久及程序如何?」、「如何推動都市更新?」 再來由黃秀源科長主講「都市更新相關政府政策計畫」,介紹都市更新法令規範及其他與都市更新有關的獎勵制度。 最後由林雲鵬主任主講「都市更新最新修訂法令」,共談到: 1.都市更新條例 2.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 3.都市更新權利變換之作法 4.都市更新之容積獎勵。 「都市更新愈來愈受重視,民眾有了解的必要,我也將於2010年6月17日在聯合報與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陳曉祺律師共同主講:「如何以協議合建進行都市更新?」歡迎對此議題的民眾前往聆聽。

末後修行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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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後修行重點 古月編著‧修緣道場發行(07-238187) 1.「修行」是實踐的功夫,不是空調理論。真修行要有正知、正見,智慧才能圓融;要圓融,必須(1)比別人更慈悲;(2)比別人更謙下;(3)比別人心量更廣大。 2.人要袪除困擾與煩惱,必須「懂得放下」,「懂得放下」是人生最大的智慧,當一個人能放下「我執」,不與人計較,才能「清靜自在」、「平和喜悅」,進而有清淨的菩薩心。 3.修行一定要:(1)立願了願;(2)心性圓滿,成長智慧。 4.修行要於人事上,不與人爭妄;於心境上,隨緣自在;於工作上,將工作場所當作「道場」,藉人際關係隨緣渡化。 5.修行要以平常心、自在歡喜的心,遠離一切塵境、色相,對境無心,彰顯如來自性! 6.一個人修行最大的障礙是「自忌」,所以,人要隨時「返觀自照」。 7.修行要修心性,修心性往內紮根、藉境煉心,藉凡修聖,藉假修真。 8.修行是一種無雜念、有條理、有原則、有重點的生活態度。 9.修大乘菩薩道,就是要智慧圓滿,如此才能(1)入生死而不畏;(2)行大慈而無緣;(3)轉煩惱為菩提;(4)往世間如湼槃;(5)轉法輪如禪定。 10.修行人要修出「菩提心」,如此才能內心清明、常懷歡喜心,面境塵境不染塵,行事「公心」,光明正大。要有慈悲心,廣修一切善行、利益一切眾生,而不著我相,徹底付出。 11.人要袪除「貪、瞋、癡、慢、疑、邪見」,如能斷除,才不遮住如來自性! 12.人要透過「智慧」,自我淨化,才能(1)洗滌我們的煩惱與無明;(2)撫平受傷的心靈;(3)洗盡三毒及一切諸惡。 13.我這些年來,深感修行不易,修行是修正行為,隨時觀照自己的身、口、意,落實在工作、生活、家庭之中,這才是真修行。

從民意調查探討我國社會對死刑的看法

從民意調查探討我國社會對死刑的看法 李永然律師、陳曉祺律師 一、前言: 是否要廢除死刑?一個敏感又兩極化的問題,在每次重大犯罪再次掀起社會高度矚目時,這個議題又再次引爆話題,人權團體、佛教團體等,以人權立國為出發點,急呼「國家殺人」應絕對禁止,人類「生命權」絕對禁止被剝奪。然而同時被害人保護團體,以及部分執法者卻也深切傳達出一個被害者家屬最真實的感受,「壞人伏法,以慰死者在天之靈」,他們想要嚴厲控訴,為什麼被害人的生命已遭這些死刑犯極盡凌虐之後,國家居然因為「人權立國」為由保住這些死刑犯的生命。 從國際特赦組織(Amnesty International)所做的統計數字註1中可知,截至目前為止,全球已有86個國家完全廢除死刑,11個國家除戰爭時期外亦全面廢除死刑,27個國家雖未於法律上廢除死刑,卻已超過十年未執行死刑,因此全球至今已有124個國家實際上不再執行死刑。甚至於一向被我國人民認為較我國落後之菲律賓,亦認為死刑不是有效遏止犯罪的方法,而於2006年6月在國會中以壓倒性之票數,通過廢除死刑之法案。 反觀台灣各界對廢除死刑議題所做的統計,卻仍有近8成民眾支持死刑存在,更有高達8成8的司法人員贊成維持死刑制度,如此高的比例,如何能僅用「世界人權潮流所趨」為理由來說服台灣人民支持廢除死刑? 二、無辜案件依然存在: 冤獄是對人權最大的傷害,刑罰的目的也並非一定要有人為犯罪結果負責,過去大多數的支持廢除死刑人士,都把焦點著重於「生命權」的絕對保障,然而絕對地避免無辜犯遭到死刑的論點,自1980年來亦逐漸受到重視。 起因是DNA帶動了科學辦案的發展,也使美國推動廢除死刑運動者獲得一線生機。美國社會科學學者註2所做的一份關於死刑誤判的研究報告中,指出美國自1973年以來,共有113個人從死囚室的釋放,其中更有13個人藉由DNA證明自己的清白註3。法院不是上帝,冤獄的問題難以避免地永遠都會存在,死刑制度的存在將會一直威脅著這些尚未洗刷冤屈的死刑犯。 筆者絕對同意部分死刑犯的確罪行重大,為避免誤判而廢除死刑制度將使這些死刑犯逃脫死刑的制裁;然而,人類行事怎有不出錯的可能,遑論要求人類職司上帝之責。司法的正義易折易摧,再多正確的裁判也比不上一宗冤獄案的傷害,更何況台灣社會仍存在著「遭刑求而認罪的蘇建和案」及「僅憑共同正犯證詞便可定死刑的徐自強案」等死刑案件,雖然誰都無法斷言這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