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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中國人權協會赴新竹監獄參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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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0月29日下午1時30分,我以中國人權協會理事長的身分,與協會同仁前往新竹監獄參訪。 在新竹監獄與幹部座談、聆聽簡報,並實地參觀監獄、與受刑人座談,最後致贈書籍《遇見幸福》(許幸惠著)及紀念品。 中國人權協會一向以保障人權為宗旨,基於人道關懷、人道精神以及基本尊嚴之維護,皆不定期探視國內看守所、收容所、監獄及外國人收容所等單位;以實際行動對於受刑人之生活情況表達關切,並聽取建言,藉以發現羈押被告、受刑人、收容人的人權問題,以協助尋求解決之道。 雖然受刑人身陷囹圄之中,但不表示他的人權就不再受到保障。對於受刑人而言,已經被剝奪了自由權、秘密通訊等權利。但除此之外,身為一個人應該享有的基本權利;包含生命權、接受公平審判等仍是受刑人的權利!接受刑罰的目的不在於應報,而是希望能藉由感化來讓受刑人重返社會。 中國人權協會每年都會發表「台灣人權指標調查報告」,去(97)年的調查報告指出,司法人權項目中有關「監獄執行階段」的人權狀況在五年內呈現逐年退步的現象,引發我們的關切與憂心。 監獄都有人滿為患的問題,超額收容將會影響到收容人的生活空間、飲食、醫療、保健及累進處遇等等問題;同時也會影響到管理者管理方式與工作情況,進而影響受刑人的再犯率。 站在監獄管理人的角度,若要使監獄完全發揮其功效,達到保護大眾、幫助受刑者回復正常的生活,就必須要有設備良好、課程適當及經費充足的監獄。但事實上,納稅人不願多繳納稅金來改善監獄,這使得監獄管理人時常陷入窘境。 中國人權協會希望能夠瞭解監所中關於受刑人與管理人的人權相關問題,希望大家都能夠提出建議與想法,並嘗試著去加以改善!

大江大海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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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應台著‧天下雜誌股份有限公司 1.2009年10月29日晚上如意讀書會由呂、華二人共同主持,此次所讀的書是目前正夯的「大江大海1949」。 2.讀書會的朋友都推崇本書,佩服龍應台的勇氣,能寫出本書,大家期盼能在中國大陸出版發行;然本書在中國大陸目前列為禁書,有人表示,列為禁書的原因應該是該書中「引兵不血刃」(頁166~173),談到「長春圍城」,中國大陸不敢面對這段歷史,所以就查禁。 3.有人提到本書很值得兩岸的政治人物閱讀,戰爭中最大的受害人是「人民」。在那樣的時代,你自己很難決定自己的命運。 4.亂世的悲觀離合,會更感受到「生命的卑微」,人應當要把握當下,珍惜一切擁有,並感恩一切。 5.有人也提到,現在台灣的小孩很幸福,有機會讀一下這本書,將會更有慈悲心、感恩心、同理心。如果能拍成「電影」更棒! 6.本書作者最後以「湧動的感恩和無盡的謙卑」做為結尾語。大家也期待人人均能以「感恩」、「謙卑」相對待,則家庭必能「和睦」、社會必將更「和諧」、地球也能維持「和平」。

赴海基會演講「兩岸民事判決與仲裁判斷之承認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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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0月28日下午2時,我赴海基會演講「兩岸民事判決與仲裁判斷之承認與執行」。 隨著兩岸人民交流日益頻繁,及台商到大陸投資日益增加,兩岸人民間之私權及經貿糾紛也日益增多,為解決民事糾紛,不外乎採取「訴訟」或是「仲裁」解決。兩造當事人各執己見,僵持不下時,惟有訴訟一途方可終局解決爭議,但難免曠日費時,選擇仲裁程序的優點,不僅在於時間上之經濟、仲裁人的專業及隱密性,更是重要之考量。而爭執發生於取得訴訟判決或仲裁判斷後,如何能獲得其中有關給付內容之實現,更是攸關當事人之權益。我即在演講中,就兩岸民事判決及仲裁判斷在對岸獲得承認及執行之實例,藉以探討法令面之實行情況。 演講內容包括: 一、兩岸訴訟判決及仲裁判斷相互認可執行之立法沿革 二、大陸地區訴訟判決或仲裁判斷在臺灣地區認可執行之實例(大陸地區之仲裁判斷在台灣之承認、大陸地區之民事判決在台灣之承認、臺灣地區裁判斷在大陸地區認可執行之實例、大陸地區仲裁判斷不予認可之實例) 三、台灣地區訴訟判決或仲裁判斷在大陸地區的承認(法律基礎、申請人應當注意事項、申請認可需提交之文件、中國大陸地區人民法院審查認可條件、此次《補充規定》的亮點) 四、有關兩岸相互認可仲裁判斷情況之比較(申請認可之期限、認可之管轄法院、不應予以認可之事由、執行之期限) 五、經認可之大陸地區民事裁判在臺灣可立刻強制執行嗎?(對於認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及再抗告、債務人可以循《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債務人不得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地區總監訪問忠誠扶輪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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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0月27日中午,扶輪3520地區總監蒞臨台北忠誠扶輪社公式訪問。 本社由社長Planner及祕書Edward率領社友等人一起接待,總監也報告了地區年度的重要計劃,社友對總監的熱情投入,均深感佩服,我自民國75年加入扶輪,已20餘載,深覺扶輪社是很優的社會服務性團體。

讀「大集地藏十輪經」福田相品第七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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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菩薩摩訶薩有十財施大甲胄輪。若菩薩摩訶薩,成就此輪,從初發心,一切五欲,皆能除斷;超勝一切聲聞獨覺,普為一切聲聞獨覺,作大福田;一切聲聞獨覺乘等,皆應供養,承事守護。 2.菩薩摩訶薩,修行財施波羅蜜多時,於妙五欲,心無染著,自所攝受一切樂具,普能施與一切有情;依普攝受諸有情心,依自忍受一切苦心,依滅一切有情苦心,依與有情大湼槃心而行布施,以是義故,超勝一切聲聞獨覺,普為一切聲聞獨覺,作大福田;一切聲聞獨覺乘等,皆應供養,承事守護。 3.菩薩摩訶薩有十法施大甲胄輪。菩薩摩訶薩有十財施大甲胄輪。若菩薩摩訶薩,成就此輪,從初發心,一切五欲,皆能除斷,連能獲得日燈光定;超勝一切聲聞獨覺,普為一切聲聞獨覺作大福田;一切聲聞獨覺乘等,皆應供養,承事守護。 4.於說法時,無嫉妒心,無慳悋心,無憍慢心,無求利心,無輕他心,無自舉心;有恭敬心,有饒益心,有大慈心,有大悲心。 5.云何「菩薩不共淨戒大甲胄輪」?謂諸菩薩,普於十方一切有情,起「平等心」,無擾動心,無怨恨心,護持淨戒;普於一切持戒、犯戒、布施、慳貪、慈悲、忿恚、精進、懈怠、下中上品諸有情所,無差別心,無差別想,護持淨戒;普於三界一切有情,無恚無忿,及諸惡行,護持淨戒;普於三有蘊處界中,無所分別,護持淨戒;不依欲界,護持淨戒;不依色界,護持淨戒;不依無色戒,護持淨戒;不觀諸有一切果報,護持淨戒;不依一切得與不得;護持淨戒;不依諸行,護持淨戒;是名「菩薩不共淨戒大甲胄輪」。 6.該品中又提「安忍大甲胄輪」、「精進大甲胄輪」、「靜慮大甲胄輪」,內容非常殊勝。

六福皇宮日式素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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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前往六福皇宮內一家頗富盛名的日式料理用餐,我一樣享用素食餐點,意外發現它相當美味。

與連世昌律師一同赴聯合報演講

2009年10月26日下午2時,我與連世昌律師一同赴聯合報演講「房地買賣風險法律控管」。 關心房地產買賣議題的民眾相當多,現場人數爆滿,會後並提出數十個問題,使得講座熱鬧非凡。特於此分享演講內容,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 ◎主講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李永然律師 一、簽訂房屋買賣契約時,應注意什麼? (一)買賣契約的法律性質 1、債權契約 依該契約使交易雙方對他方享有債權,債權具有相對性,賣方可以要求買方給付價金;買方可以向賣方請求交屋、移轉所有權。 2、不要式契約 按不動產買賣契約為「諾成契約」,不以書面簽訂為要件;且買賣契約之成立僅需雙方就契約必要之點,亦即價金與標的物之意思表示一致即可,縱付款方式、時間等其他細部契約條件尚未經雙方約定,亦不得據此謂契約未成立,此有最高法院判例20年上字2202號:「買賣契約為諾成契約,一經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買賣契約即為成立。」及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914號:「不動產買賣之未立書面者,固不生物權移轉之效力,惟當事人若已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則其買賣之債權契約即為成立,買受人對於出賣人自有請求履行之權利。」可資參照。 3、有償契約 出賣房屋,賣方負有移轉房地所有權及交付房屋予買方的義務,而買方則負有給付價金,此為「有償契約」,出賣人對買受人負有「瑕疵擔保責任」,此尚可分: (1)權利瑕疵擔保責任:《民法》第349條規定:「出賣人應擔保第三人就買賣之標的物,對於買受人不得主張任何權利。」 (2)物的瑕疵擔保責任:《民法》第354條第1項規定:「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關於「物的瑕疵」,可舉下述判決說明之。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1306號判決:「所謂物之瑕疵,係指存在於物之缺點而言,凡依通常交易觀念,或依當事人之約定,認為物應具備之價值、效用或品質而不具備者,即為物有瑕疵。查室內面積攸關房屋買受人對於房屋實際使用之支配,兩造既於登記總面積外,另就室內面積為特別之約定,顯見被上訴人買受系爭房屋,尤重室內實際使用之面積,如有短少,自足以影響被上訴人買受系爭房屋之價值及效用。」 4、雙務契約 買賣契約使買、賣雙方因而互負債務,故為「雙務契約」,交易雙方須認識「

赴中華兩岸企業發展協進會道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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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0月24日,中華兩岸企業發展協進會舉行第一屆會務幹部就職暨顧問聘任典禮,首任理事長為張晁祥。典禮來賓眾多,受邀致詞者有國民黨榮譽主席連戰、該會榮譽理事長趙守博、海基會董事長江丙坤、國民黨副主席詹春柏、行政院政務委員曾志朗等人,我也前往道賀!

歡迎索取「房屋買賣風險管理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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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氣從跌落谷底至今漸漸回溫,房地產買賣依舊熱絡,進場時機雖有往後遞延的現象,但仍為投資主力。然因款項金額大,糾紛易生,相關法律不可輕忽。 投身房地產,利潤高,風險亦高,投資人自應步步留心;更多的人接觸房屋交易是為尋找一個屬於自己的窩。不論購買原因為何,花費鉅資是免不了,如果稍有不慎,半生心血便毀於一旦:沉重的房貸壓力換來的竟是凶宅、海砂屋,情何以堪?舉凡建物面積短少、建材不合、偷工減料、瑕疵叢生、廣告誇大不實、公共設施未完成、停車位規格不符……所在多有,影響權益甚鉅。購置前,宜勤加蒐集相關法律資訊,或詢問熟悉此方面之人士,以汲取經驗;在簽約蓋章時繃緊神經、睜大雙眼,將風險降至最低;交易已談妥,建商卻不當解約、遲延交屋,買受人能否拒絕對方,抑或請求賠償、補貼?發生糾紛,可透過哪些正確管道解決?都是消費者需要注意的地方。 我執業律師數十年,接觸頗多房地產糾紛案件,了解購買房屋雖融合建築、仲介、法律、地政等專業性高的學問,但也是一門防患未然、可窺堂奧的課題。「房屋買賣風險管理手冊」透過Q&A的問答方式,將我歷年處理相關案件的經驗,蒐集編撰成冊,盼能使房屋買受人快速了解相關基本概念與權益,及掌握風險管理初步因應方向,儘量避免糾紛產生,以順利完成交易;遇上糾紛,也不至於手忙腳亂,而能保持冷靜,鎮定地尋求合法管道處理。如此,便可順遂達到「晉升有殼蝸牛」或「投資房地產理財」的目標。 顧好交出的每一分錢,買房將成為愉快的經驗,而非惱人的糾紛。好友「無氏」,因經歷了官司訴訟所帶來的心力交瘁,盼各界能重視人權,過去曾捐印「警察執法與司法人權手冊」;今更持續贊助「房屋買賣風險管理手冊」之印製。消費者聰明一世,斷不應糊塗一時,理應用心汲取購屋法律知識、借鏡他人案例,避免自身權益受損,力求零糾紛零憾事!對於「無氏」推己及人的胸懷、推廣法律知識的盛情,謹此致上最深的敬意,感謝她!                                                            序於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2009年10月9日 ※本手冊免費贈閱,請來函附10元中型回郵信封(16cm×22cm),寄台北市羅斯福二段9號7樓 永然文化收即可。

投資台灣兩岸法律大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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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學媛著‧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出版 1.本書是因應台灣今年開放「陸資」來台投資的一本法律參考書。 2.本書認為陸資來台,可以考慮在下述領域投資:(1)房地產領域;(2)銀行及金融服務領域;(3)證券投資領域;(4)休閒服務領域。 3.目前陸資投資台灣的房地產,須遵守《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 4.陸資來台,除了受台灣的法令規範外,也受中國大陸自身法律的規範。中國大陸國家發改委、國務院台辦於2008年12月15日發布《關於大陸企業赴台灣地區投資項目管理有關規定的通知》。 5.本書附錄法規占了極大篇幅,包括: (1)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 (2)大陸地區的營利事業在台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 (3)大陸地區投資人來台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等,數十種法規。 6.大陸人民來台投資,在法律面的了解可參考本書操作。

都市更新輕鬆做──法規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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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輕鬆做──法規篇 吳紹琥編著‧茂榮書局 1.本書作者基於「都市更新」是中央及各地方積極推動的重要政策,對市容改善、擴大內需及增進公共安全均有助益;因感於各界對法規的查詢及研究日增,於是集結成本書,作為工具書,俾利翻閱查詢。 2.本書共分三大部分。 3.第一部分包括: (1)都市更新條例;(2)都市更新條例實施細則;(3)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4)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5)都市更新團體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6)都市更新事業接管辦法;(7)內政部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委員會;(8)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者申請代為拆除或遷移土地改良物執行應注意事項;(9)直轄市縣(市)政府依都市更新條例第25條之1受理申請徵收、讓售執行應注意事項;(10)都市更新事業範圍內國有土地處理原則。 4.台北市自治法規: (1)台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2)台北市未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自行劃定更新單元建築物及地區環境評估標準;(3)台北市都市更新單元規劃設計獎勵容積評定標準;(4)台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設置要點;(5)台北市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審議核復作業要點;(6)台北市土地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申請劃定更新單元(重建區段)作業須知;(7)台北市政府受理自行劃定更新單元案空地過大基地處理原則;(8)台北市政府受理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者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6條規定請求代為拆除或遷移土地改良物補充規定;(9)台北市市有不動產參與都市更新處理原則。 5.台北市都市更新審議作業相關規範 (1)都市更新事業及權利變換計畫內有關費用提列標準;(2)台北市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估價報告摘要範本;(3)台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中有關自行留設人行步道獎勵容積認定原則;(4)台北市都市更新審查作業須知;(5)都市更新審議注意事項;(6)切結書;(7)台北市都市更新作業流程。

台北市政府98年度優良公寓大廈評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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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0月15日中午12時20分,我參加台北市政府98年度優良公寓大廈最後一次評選。 在這次對於商辦及公寓大廈作評選的過程中,深深感受到台灣對於住宅舒適度的重視,為讓住戶能有優良、高品質的居住環境,不斷地提升各方面的水準,看到台灣住宅不斷進步,感到欣喜不已。

為中小企銀忠孝分行喬遷剪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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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0月19日上午9時,台灣中小企銀忠孝分行舉辦喬遷新址慶祝酒會(台北市忠孝東路三段267號),我應邀剪綵,並致賀詞。

五股鄉公所邀請前往演講「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管理法律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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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0月18日上午,我應五股鄉公所之邀,與同仁吳任偉律師一同前往演講「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管理法律實務」,出版部同仁周美君總編輯也前往協助。 演講由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的法律地位談起,其 乃公寓大廈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法定執行機構, 具有當事人能力,但 不具有法人資格;接著談到管委會的選任與成立,包含成立門檻、管理委員資格與人數、選解任及任期等,皆在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有規定;再以實際案例進行剖析;最後,以今年1月12日通過之 「民法物權編分條文修正草案」、 「民法物權編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作結,此 為配合當今社會居住型態,而於民法中新增訂「區分所有」建築物(即公寓大廈)之原則性規範,以建立起完整之所有權制度。

「第九屆滬台經貿法律理論與實務研討會實錄」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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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28日,我以兩岸經貿交流權益促進會理事長身分率團前往上海,參加「第九屆滬台經貿法律理論與實務研討會實錄」,與上海市法學會進行法學交流。 會中雙方提出多篇論文,當時研討會實錄已於2008年出版成冊,我提出的「台灣地區保稅法制剖析」一文也收錄其中。

『第十屆兩岸經貿法律理論與實務研討會』圓滿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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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0月13日上午9時,兩岸經貿交流權益促進會假台北市「台大校友會館」舉辦『第十屆兩岸經貿法律理論與實務研討會』,該研討會為本會與上海市法學會多年交流之年度盛會。 我身為兩岸經貿交流權益促進會榮譽理事長,也出席並致詞,同時擔任第一場次主持人。 『兩岸經貿法律理論與實務研討會』已邁入第十年,每年由本會與上海市法學會輪流舉辦,隨後並將研討會論文彙編成冊出版。此次上海市法學會一行14人參訪團來台參加第十屆研討會,其與本會共提出14篇論文,議題廣泛,包括上海建立國際金融中心對台灣的借鑒意義、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及其法制建設;兩岸相互認可與執行民商事判決之實例分析、兩岸判決和仲裁互相承認與執行的典型案例分析;大陸企業入台投資法律問題研究、上海法院受理,審判涉台案件有關情況、滬台經貿投資的主要特點及其發展趨勢、兩岸公司法對於有限責任公司資本制度的比較研究;涉台法律文書送達的法律問題及制度構建、台商在滬投資的主要特點和發展趨勢等。 研討會於下午5時許圓滿結束,雙方約定明年於上海『第十一屆兩岸經貿法律理論與實務研討會』再相見。 更多照片請見: http://www.wretch.cc/album/album.php?id=cplawyer&book=18 http://album.udn.com/cpyrlee/213753

參加「海峽兩岸律師法律研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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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0月14日上午,我出席參加於台北律師公會召開的「海峽兩岸律師法律研討會」,該研討會是由台灣律師全聯會及大陸全國律師協會共同舉辦。 研討中,共有四個專題報告,分別為福建省律師協會港澳台專業委員會主任盧少敦報告「大陸對台資企業合法權益的法律保障研究」、台灣律師全聯會中國大陸事務委員會主任姜志俊報告「陸資來台投資的法律保護」、台灣律師全聯會智慧財產權委員會副主委范國華報告「台商因應中國大陸專利侵權爭議案件處理策略與方法」、上海市律師協會常務理事吳堅報告「海峽兩岸律師的合作及案例研討」。 我則擔任姜志俊律師「陸資來台投資的法律保護」專題報告的評論人,研討會並於中午圓滿結束。

歡迎索取「陸資來台投資法律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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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經貿交流權益促進會理事長推薦文─ ◎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 杜啟堯會計師 隨著兩岸關係的和緩前進,陸資來台政策大鬆綁,臺灣經濟部於2009年6月29日公佈「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以及「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台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即日起開放大陸人民及企業來台進行投資並設立公司,並正式受理陸資來台投資或設立辦事處的申請案件,象徵兩岸雙向投資的時代來臨。 兩岸基於相同的歷史文化之基礎以及過去三十年來的經貿交流兩岸合作關係早已是密不可分,開放陸資來台投資是不可遏抑的趨勢,雖然去年底兩岸正式三通,但大陸企業無法來台灣投資,讓「通商」無法真正落實;經由陸資來台相關辦法的成形,使得陸資終於有機會直接投資台灣產業及市場。 李榮譽理事長永然律師所規劃陸資來台手冊針對此次開放項目之施行規則有詳細之介紹,冀能滿足兩岸人士掌握陸資來台相關規定的需求,尤以李榮譽理事長永然律師深厚之法學素養,兩岸產業之深耕,嫻熟於兩岸相關法規,此一編著必能對於諸君多所助益,很榮幸能為此書寫推薦序,也期許兩岸合作共創新局!  杜啟堯 2009初秋 兩岸經貿交流權益促進會榮譽理事長推薦文─ 文◎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 李永然 時勢所趨,金融海嘯與台灣政治的發展,促使兩岸經貿關係益加緊密;台灣當局鬆綁政策,放寬大陸地區來台投資之項目,在設立辦事處、製造業、服務業及公共建設等合作上減少設限,以期達成雙贏。 兩岸經貿寬鬆來台投資方案,以往始終處於「只聞樓梯響」的階段,現今「翩然已見影」,雙邊仍存有疑慮:來台投資的許可與限制之範圍為何?包含哪些項目?由於曙光初臨,投資人對相關規定或許不甚熟悉;業務往來、移轉不動產物權、稅務持股等各方面的運作,在在影響交流的動機與成效;如無充分資訊輔佐,恐不易掌握全局,效率大為降低。 「陸資來台投資手冊」應運而生,其蒐集大陸地區來台投資之相關法規,囊括重點辦法並加以整合,盼能有利投資人參考作業。   序於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2009年9月24日 ※ 本手冊免費贈閱,請來函附10元中型回郵信封(16cm×22cm),寄 台 北市羅斯福二段9號7樓 永然文化收即可。

憲法案例與憲法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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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案例與憲法意識 徐振雄、李淳禾、張國聖、陳慧貞、陳宏銘合著。高立圖書有限公司出版 1、本書由「憲法基本概念」、「憲法基本權利」、「國家基本組織」及「中央與地方的關係」四大部分構成。 2、在憲法基本權利中、主要談到「平等權」、 「自由權」及「社會權」。 3、第一次世界大戰後,1919年德國 首次規定了社會權的條文,此後各國憲法紛紛仿效,普遍修正資本主義的方向,限制經濟自由權,而以「生存權」為中心,增加「社會權」的比重,其國家觀一般稱為「社會國家」或「福利國家」(welfure state)。 4、在國家基本組織中,談到了「總統」、「行政」、「立法」、「司法」。 5、至於中央與地方的關係,特別談到了「地方自治」。 6、本書通俗易懂、對建立憲法意識有幫助! 徐振雄、李淳禾、張國聖、陳慧貞、陳宏銘合著。高立圖書有限公司出版 1、本書由「憲法基本概念」、「憲法基本權利」、「國家基本組織」及「中央與地方的關係」四大部分構成。 2、在憲法基本權利中、主要談到「平等權」、 「自由權」及「社會權」。 3、第一次世界大戰後,1919年德國 首次規定了社會權的條文,此後各國憲法紛紛仿效,普遍修正資本主義的方向,限制經濟自由權,而以「生存權」為中心,增加「社會權」的比重,其國家觀一般稱為「社會國家」或「福利國家」(welfure state)。 4、在國家基本組織中,談到了「總統」、「行政」、「立法」、「司法」。 5、至於中央與地方的關係,特別談到了「地方自治」。 6、本書通俗易懂、對建立憲法意識有幫助!

參加楞嚴經法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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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0月10日下午2時,與好友李金濤及親友一起參加在基隆十方大覺寺的楞嚴法會,此次法會誦第十卷,並進行「放大蒙山」,參加人數眾多,由見悟法師主持。 在第十卷中,特摘其要如下: 1.清擾熠熠元性,性入元澄,一澄元習,如波瀾滅,化為澄水,名「行陰盡」。是人則能超「眾生濁」。 2.十外道:(1)第一外道,立無因論;(2)第二外道,立圓常論;(3)第三外道,一分常論;(4)第四外道,立有邊論;(5)第五外道,四顛倒性,不死矯亂,徧計虛論;(6)第六外道,立五陰中,死後有相,心顛倒論;(7)第七外道,立五陰中,死後無相,心顛倒論;(8)第八外道,立五陰中,死後俱非,心顛倒論;(9)第九外道,立五陰中,死後斷滅,心顛倒論;(10)第十外道,立五陰中,五現湼槃,心顛倒論。如是十種禪那狂解,皆是行陰用心交互,故現斯悟。 3.若於群召,已獲同中,銷磨六門,合開成就,見聞通鄰,互用清淨。十方世界,及與身心,如吠瑠璃,內外明徹,名「識陰盡」。是人則能超越「命濁」。 4.釋迦牟尼佛及又告訴阿難,有十種禪那,中途成狂。因依迷惑,於未足中生滿足證。皆是識陰用心交互,故生斯位。 5.識陰若盡,則汝現前諸根互用;從互用中,能入菩薩、金剛乾慧,圓明精心,於中發化。如淨瑠璃內含寶月,如是乃超「十信」、「十住」、「十行」、「十回向」、「四加行心」、「菩薩所行金剛十地」,等覺圓明。 6.是故如來,與汝發明,五陰本因,同是妄想。有「堅固第一妄想」、「虛明第二妄想」、「融通第三妄想」、「幽隱第四妄想」、「第五顛倒,微細精想」。 7.佛告阿難,是五受陰,五妄想成。汝今欲知因界淺深,唯色與空,是「色邊際」;唯觸及離,是「受邊際」;唯記與忘,是「想邊際」;唯滅與生,是「行邊際」;湛入合湛,歸「識邊際」。此五陰元,重疊生起;生因「識」有,滅從「色」除。「理」則頓悟,乘悟併銷;「事」非頓除,因次第盡。我已示汝劫波中結,何所不明,再此詢問。汝應將此妄想根元,心得開通;傳示將來末法之中諸修行者。令識虛妄,深厭自生,知有湼槃,不戀三界。 「楞嚴經」有開悟經典之稱,「普得精舍」也正由見品住持法師講授,有緣者可前往聆聽受教!

參加台北市政府98年度優良公寓大廈評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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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政府98年度優良公寓大廈評選活動已啟動。 我再度擔任評選委員,此次活動對公寓大廈社區總體營造極有幫助。我也從實地參觀活動中,更深入地了解公寓大廈社區運作中,實際所產生的問題。 我國自民國84年6月30日正式生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該條例已實際發揮影響作用,加油!「台灣一定會愈來愈好」!

忠誠扶輪社談「賞鳥」

2009年10月6日中午,台北忠誠扶輪社舉行例會,邀請台北市野鳥協會張瑞麟理事蒞社演講,講題為「初探飛羽世界」。 台灣真是一美麗寶島,鳥類之多居世界第二,張理事讓我們了解到「身邊常見的鳥」、「留鳥」、「候鳥」、「過境鳥」、「迷鳥」......等,社友均覺有滿滿的收穫!

達摩寶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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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摩寶傳 亮米有限公司承印(民國93年9月印刷) 1.本書共收錄「達摩寶傳」(上卷、下卷)、達摩祖師血脈論、悟性論、破相論等文。 2.達摩祖師曰:「道有三千六百旁門,七十二種左道,故曰『左旁』總為術、流、動、靜,四果之門,惟我一貫先天大道,三教合一,是為不二法門也。」 3.達摩祖師曰:「三教無二,眾生有分;要明三教合一理,當體一三五數行。……一者,一貫也,三教合一。即人身中之萬殊,歸根為一竅。故道有抱元守一,佛有萬法歸一,儒有執中貫一,同此道也。」 4.達摩祖師曰:「眼是過去心,燃燈佛,蓮池會。耳是現在心,釋迦佛,靈山會。鼻是未來心,安養會。」(「三心三會」)。 5.達摩祖師曰:「……皈依佛者,要定三心,掃開六慾,常清常淨,不亂真性,便是皈依佛也。……非禮莫言,非禮莫行,身無意外之行,口無矯誣之言。言可法,行可則,合乎至理,不遭正法,是名皈依法也。……一身清淨,超出三界,要知法身,在那裡安身立命?投在娘胎,又在那裡安身立命?生從何來?死從何去?識得生門死戶之路,明透清淨法身之處,常在不滅,便是皈依僧也。……」

馬總統努力推動「人權大步走」-從台大政治系學生遭警方烏龍逮補之「人權侵害」事件談起

文◎溫藝玲律師 馬總統英九先生於今年5月14日即其就職週年前夕,完成《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兩項聯合國國際人權公約的簽署程序,此舉普遍獲得國內外各界人士之肯定,更象徵著台灣在人權議題已和國際接軌。然而,人權保障並非僅為口號或流於形式,而應有具體作為。蓋人民之基本權利受侵害者,多半係來自於國家公權力之行使,因此學理上有所謂「基本權之針對國家性」,國家所行使之行政、立法、司法等權力,均有可能侵害到人民受《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因此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誠不得不慎。 回想起去年大陸海協會會長陳雲林來台訪問期間,於台北市立美術館前的中山北路上曾發生之群眾示威事件。當時就讀於台灣大學大政治系學生李廷鈞,案發時因赴士林夜市買宵夜騎機車正好路過群眾集會現場作稍事停留,便遭執勤員警不分清紅皂白,誤為滋事份子而逮捕,並移送於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訊。經檢方傳喚相關於現場執勤員警到庭證述後,終於釐清真相,該次之「烏龍逮捕」係因現場指揮官下令要求下級員警逮捕案發當時騎乘機車的滋事份子,下級員警因見該李姓學生當時恰好亦騎乘機車,即不分青紅皂白將其逮捕,因此全案經檢方開庭明察秋毫後,迅即給予該名學生「不起訴處分」,還其清白。 由該案之偵辦過程中,意外發現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之移送書中竟無該名李姓學生之具體犯行,且警方由其內部蒐證錄影帶中,亦早已得知案發當時的滋事份子與李姓學生所佩戴之安全帽非屬同一,於如此欠缺涉案事證之情形下,警方猶仍將該名李姓學生銬上警銬移送地檢署,警方如此之行為除對於李姓大學生造成身體上之有形拘束外,更係對於其心理施以無形的枷鎖。更因李姓學生的父親為國內知名律師,此事件經媒體渲染後所為之不實報導,亦對於李姓學生及其父親造成莫大之傷害,其等不啻為警方法治觀念薄弱、執勤技巧不足下之犧牲者。其後報導錯誤之媒體紛紛更正,而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亦因該次警方的違法執法,發函向李姓學生之父親表示歉意,且由函中所敘「…將持續加強員警法治教育訓練及訓練執勤技巧,俾益提升偵辦案件品質…」云云等語,亦可窺見國內員警之法治教育及執勤技巧實仍有待加強。 案發至今已近一年,對於一般民眾而言或許認為已事過境遷或事不關己而逐漸淡忘,然而就李姓學生而言,身為台大政治系學生,對於國家政治充滿熱情與抱負之際,卻遭逢警方為如此侵害人權之作為,其心理上之創傷

普洱找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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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德亮著/攝影‧聯合報公司民生報事業處出版 1.普洱茶獨樹一格,茶葉外型通常呈粗大肥壯的條索狀、色澤呈豬肝色,滋味醇厚回甘,湯色紅濃明亮。人類自有茶的歷史以來,從來沒有一種茶類能夠像普洱茶那樣,或緊壓成形、或散裝沖煮、或研磨成膏,充滿多樣的型制、品項與典故。 2.在全球綠茶、白茶、黃茶、青茶、紅茶、黑茶六大茶類中,發酵度約80%的普洱茶,一向被歸類為「後發酵」的黑茶。 3.在古代,凡是以「普洱府」為集散地銷售的茶葉,都稱為「普洱茶」;而今日的看法,則凡以雲南思茅、西雙版納、臨滄等地為主要產地的大葉種茶,經加工的後發酵茶可稱為「普洱茶」。其品項的分類可分別為「生普」(又稱青普)與熟普外,尚有依產製年代區分為古茶、老茶、新茶三種。又以型制分類,又可分為緊壓茶(泡茶、緊茶、磚茶、餅茶)、散茶、茶膏,以及近年方興未艾的捆茶。 4.普洱茶依製茶原料來分,可大別為野生喬木古茶樹、野生矮化型茶園、灌木型人工裁培茶園三種。其中野生喬木茶樹又可分「野生型」、「過渡型」與「栽培型」。 5.本書對想研究普洱茶者極有助益!

土地重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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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重劃 謝靜琪編著‧五南公司出版 1.土地重劃可分三類,一為「市地重劃」,二為「農地重劃」,三為「農村社區土地重劃」。 2.市地重劃(urban land readjustment, urban land consolidation land pooling),乃指根據都市發展趨勢,將都市計畫區域內,或都市邊緣中,雜亂不規則的地形地界和畸零細碎不合經濟使用的土地,在一定範圍內,依據法令加以重劃整理、交換分合,並配合公共設施的興建,改善道路、公園、廣場、河川等,使各筆土地成為大小適宜、形狀完正,具備清楚的地界,然後分配與土地所有權人。 3.農地重劃(farm land consolidation, rural land consolidation),乃指將原來畸零狹小不適合於農事工作的農地,予以交換分合,區劃整理成一定標準的坵塊,藉以減少田埂,增加農地面積,並消除耕地的交錯、分散及形狀的不整。 4.農村社區土地重劃:乃指將一定範圍內土地權屬複雜、畸零不整、公共設施不足、老化殘破的農漁村聚落,實施整體規劃,依規劃結果興修公共設施,透過土地重劃方式辦理地籍整理,並於重劃完成後,配合辦理農宅整建改建、環境差、綠化及推動守望相助、產業發展等措施,以促進土地有效利用及農漁村社區健全發展的綜合性土地改良措施。 5.市地重劃的目的為:(1)提高土地利用;(2)促進都市發展;(3)提供國宅用地;(4)完成地籍整理。 6.市地重劃效益的來源:(1)基地價值;(2)公共設施價值;(3)可及性價值;(4)預期價值。 7.「自辦市地重劃」的要件包括:(1)須為都市計畫範圍內的住宅區、商業區;(2)重劃範圍不得小於一個街廓;(3)土地所有權人須有「二人」以上;(4)公共設施用地負擔比例須達15%;(5)須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數及其所有面積半數以上的同意;(6)無法定禁止辦理事項。 8.1996年《農業發展條例》全面修正,為避免「農地農用」後,農舍大量散村興建之弊,並達成集村興建農舍政策目標,故透過農村社區土地重劃的方式推動。辦理依據,依《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

參加海基會秋節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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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0月4日下午搭乘高鐵赴高雄,參加海基會為大陸台商所舉行的秋節活動。 活動自晚上6時開始,由江丙坤董事長、陸委會主委賴主委......等人先後致詞,隨即頒證,我也再度擔任「海基會第五屆財經法律顧問」。活動結束後,我再度搭高鐵返回台北。幸好行程均不受颱風影響。

中國無法偉大的50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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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vid Marriott & Karl Lacroix著‧謝佩妏譯‧左岸文化公司出版 1.本書作者對中國大陸觀察入微,正當全世界看好中國時,作者提出中國大陸目前所存在的五十個大問題。 2.這五十個問題為:(1)對少數民族的打壓(包含西藏、新疆);(2)五個危險族群(這五個族群,每個都可能製造動盪和不安,包括窮人、獨生子女、民工、罪犯、單身漢);(3)漠視兒童安全(每年都有成千上萬名兒童慘死或受傷);(4)升學主義(大陸一直把大學生當成大孩子對待,又不鼓勵獨立思想、言論、行為,因而造成莫大損失);(5)中國沒有柯林頓;(6)淨化新聞、封鎖消息(共產黨控制新聞媒體的刊戴內容);(7)仿冒王國(8)無神論(中國雖有信仰自由,但受到黨嚴厲且徹底地監制);(9)世界最大盒的玩具兵(中國大陸解放軍規模龐大,達230萬人之多);(10)神話和謊言建立而成的國家(作者認為中國大陸是一個謊言王國);(11)一元之差(作者認為中國大陸的經濟成長率是世界第一,城市裡有數百萬人跨過了「貧窮線」,但鄉村仍有數千萬到上億的貧窮人口,成為危險族群);(12)誰來打破規則?(現今中國大陸文化和社會都把「順從」和「一致」擺在第一位,大家一致漠視規則,也一致拒絕打破規則);(13)破壞文化遺產(大陸缺乏文化敏銳度,漸漸形成一種普遍心態);(14)玻璃小孩(因為一胎化政策,使現在小孩非常脆弱);(15)勞工的命值多少錢?(依大陸衛生部的資料,中國大陸有二億人口患有職業病或遭遇工作傷害的危險;而且全國1600萬家公司的生產方式有危險或有害健康);(16)垃圾山(中國大陸垃圾成長速度及數量驚人);(17)虛假的流行文化(中國大陸流行的事物跟中國自身的歷史、傳統或文化無關;久而久之,就形成了一種虛假的文化,導致父母和子女間的代溝越來越大,非「西方世界」所能比擬);(18)謝罪之戰(作者認為中國大陸政府在評判他人的過錯前,必須要先反省自己的歷史);(19)磕頭外交;(20)自殺問題(自殺在中國大陸已成了一個相當普遍卻無人道破的問題,遭人漠視,依大陸衛生部的統計,每年自殺身亡的人數約為25萬人);(21)網路監控(中國大陸相繼成立「虛擬警察」,以超高效率打壓不符合官方政策的網路言論);(22)曾經是發明大國,如今……(中國曾是一個擁有偉大發明傳統和創新精神的國家,後來卻漸漸淪為貶低甚至漠視新發明的國度

赴中正高中對百餘位教師演講

2009年10月2日上午11時20分,我應中正高中之邀前往其教師增能研習演講,講題為「從『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談正向管教」,共有百餘位教師到場聆聽,也送教師每人一本「修持世間法手冊」閱讀。 中正高中前身為士林高中,也算是我的母校,此次能再度回到母校,面對教師談學生管教問題,我感到相當開心! 馬英九總統簽署2國際公約,更相當重視人權之落實,而法務部也大力推行「人權大步走」,學校方面對於學生的輔導與管教,更切身關乎人權,一舉一動、一言一行皆左右學生人格之培養,其重要性不可等閒視之。 我在演講中,即由學生人權談起,包括學生身體健康權、自由權、名譽權、隱私權、財產權、受教權、平等權等;接者以《教育基本法》說明禁止體罰、體罰與合法管教之界限;再從《國家賠償法》、《刑法》、《民法》等條文,以及實際判例,談及教師對學生安全之責任。 而教師與家長間的互動,有時也會牽涉法律層面,教師為維護師生關係及與家長間的互信基礎,務必依法管教,若有意見衝突處,可委請校方協調,若仍無法解決,則可採取法律途徑以維自身權益。 「兩性平權」議題甚為重要,不只課程、教材與教學設計均需符合性別平等原則,學校在行政事務的配合、對學生及教職員的對待,皆不可有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 最後,我針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兩公約,作一簡單介紹,盼諸位教師能將此人權精神落實,為我國人權立下厚實根基。

實用購房完全手冊

實用購房完全手冊 朱曉明編著‧企業管理出版社出版 1.大陸房產遠比台灣複雜,書中先提應先辨「經濟適用房」、「商品房」、「集資房」、「使用權房」、「房改房」。就以「經濟適用房」為例,它是「微利商品房」,土地是「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2.買房產要了解「住宅的建築面積」,其又稱「建築開展面積」,它是指住宅建築外牆外圍線測定的各層平面面積之和,即「套內建築面積(含陽台)+公用分攤面積」。 3.買預售屋要注意「五證二書」,「五證」即:《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和《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至於「二書」是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商品房交付時,向購買人提供的《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4.購房要注意「樓書」,「樓書」是開發商為推銷房屋,自己精心製作的一種印有房屋圖形和文字說明的廣告性宣傳材料。「樓書」內包括:「(1)外觀圖、小區整體布局;(2)地理位置圖;(3)樓宇間距;(4)房屋平面圖;(5)房屋主體結構圖;(6)出售價格及附加條件;(7)配套設施;(8)物業管理。 5.購買房產尚有「期房」、「現房」之分,「期房」又稱「樓花」,在台灣稱有「預售房」。購置期房有四大風險:(1)購房合同簽訂的風險;(2)面積測算誤差的風險;(3)遲遲住不進新居的危險;(4)遲遲拿不到「產權證」的風險。 6.購買房屋要注意以下房屋買賣受限制:(1)違法和違章建築;(2)房屋產權有糾紛或產權不明確;(3)未經合法程序批准銷售的房屋;(4)著名建築物或文物古蹟等限制流通的房屋;(5)於國家建設需要,已確定為拆遷範圍內的房屋禁止買賣。 7.一宗房地產要辦理兩個產權證書,即「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所有權證書」。 8.由上述可知台灣民眾在大陸購買房產,一定要先做功課,本書可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