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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顯示的是 12月, 2008的文章

歡迎索取「警察執法與人權保障篇」司法人權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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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主要任務為維持社會秩序、維護社會安寧,並協助刑案偵查;我們之生活中,在車水馬龍的交通要道上、在鄰近你我的大街小巷中,處處可見警察的身影,認真執行「人民褓姆」的職責,其辛勞值得肯定。 近年來,「集會」、「遊行」增多,不論是面對悲情訴求,或是群情激憤的民眾,警察依舊站在第一線,確保場面不因此失序。不過,在執法、取締、驅離的過程中,如何遵守《警察職權行使法》來作為?對滋事嫌疑人如何依《刑事訴訟法》正確認定,進行逮捕?嗣後的調查及偵辦,如何依《刑事訴訟法》辦理?其間進退之拿捏須依法、適當,方能維護民眾人身安全、落實社會公義,更彰顯人權保障與民主法治精神! 我深覺此一「司法人權」的維護相當重要,而我的當事人「無氏」也同感此一問題的重要性,因而捐款印刷本手冊。我期盼藉著此手冊,讓社會大眾了解自身權益,言行符合法律規範,對於不肖員警亦能加以糾舉;而警察也能更加珍惜自己的職權,執法時應嚴守法律分際,以人民福祉為先。警民依法互尊、互信、互動,一同促進社會和諧,才能使台灣的「司法人權」更加提升;警察之「人民褓姆」形象,才能護得維護! 中國人權協會 李永然理事長 2008年12月10日(世界人權日) ※本手冊免費贈閱,請來函附10元中型回郵信封(16cm×22cm),寄台北市羅斯福二段9號7樓 永然文化收即可

參加「金融大海嘯的產生與影響」演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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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28日下午2時30分,我前往師大科技大樓3樓出席由「中美文化經濟協會」所舉辦的演講,主題為「金融大海嘯的產生與影響」,由淡大美國研究所柯大衛所長及政大殷乃平教授演講。 透過這場演講,對於金融海嘯的成因有一較清楚的瞭解,並對於未來的演變也能有一個心理準備及因應方案!

人鬼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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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鬼之間 向立綱著‧新新聞文化公司出版 1.人有靈魂,「靈」與「魂」是不同的。俗稱的鬼有三:(1)遊靈;(2)遊魂;(3)遊離的靈與魂。 2.「魂」就是「三魂七魄」的統稱;三魂七魄若全離開肉體,人就會死亡。「三魂」乃指天魂、地魂及人魂。 3.「卡陰的人」會影響傷害並不僅只是自己,還擴及影響家人、家庭,甚至於整個社會。「卡陰」就是陰魂(靈)附在某個人的身上,或跟隨在某人的身邊,不肯離去。大環境的「陰陽失衡」是當前卡陰大量增加的原因。 4.靈媒與敏感體質的人,大多是「先天靈」,但也有不是「先天靈」。媒靈或敏感體質的人很容易卡陰。 5.人的一生有許多不順,不順的原因:(1)外力;(2)阻力;(3)障礙。外力就是「卡陰」(內陰、外陰)。卡陰而未加處理,對身體會產生各種影響,包括:(1)精神層面上;(2)運勢層面上;(3)健康層面上;(4)行為層面上。 6.「先天靈的人」大都帶有某些天職或天命,靈擔心肉體過往後,自己無法回到靈界交差覆命,便會逼迫肉體,在金錢、事業、家庭、健康等方面製造狀況,只好去求神問卜,尋求真相,然後瞭解自己的天職天命,這就是「靈逼體」。 7.當祖先遇到困難,面對眾多的子孫,要干擾那一個子孫,有下述大方向: (1)找兒不找女;(2)長子長孫是優先;(3)虔誠祭拜反被找;(4)最受疼的易被找;(5)體質敏感的易被找。 祖先干擾的類型:(1)雙姓問題;(2)倒房、過房問題;(3)風水問題;(4)祭拜問題;(5)大陸祖先問題。 8.與自己有關的陰如祖先、亡夫等親人親屬來干擾,稱為「卡內陰」;與自己是全無關係的陰來干擾時,便稱為「卡外陰」。 9.「地陰」是指某塊地曾經是墳地、刑場或是早期的軍營所在,這些都曾有極多的亡者,是陰魂聚集的地方,所以稱為「地陰」或「陰地」。地陰的土地在與建動土前,先與陰魂溝通,請他們遷移後再與建動工。 10.由魔界而來的靈,叫做魔靈,從20世紀到21世紀,魔界的猖盛已到了令靈界極為憂心的地步。「卡陰」不同於「卡魔」。前者是陰邪入侵身體,因為陰陽殊途,所以會影響人的健康、運勢等;後者,如造成卡魔的病徵,主要是在「精神層面」與「行為層面」,令人變得精神異常與行為異常。卡魔到最後階段,原來的自己已不存在,完全是另一個靈──魔靈在控制肉體。卡魔的案例裡,約八成以上是「先天靈」,而且大多數都是靈媒體質或帶有天命的;這時可用「認主報到」;或在靈體上設

李永然律師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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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97年11月6日深夜李永然律師之子李廷鈞,因赴士林買宵夜騎機車路過台北市美術館前,遭警方誤抓並違法移送台灣台北地檢署,經檢察官查明,已於12月25日作出「不起訴處分書」。   擔任中國人權協會理事長兼台北市人權諮詢委員會委員的李永然律師對於檢察官能迅速查明而作出「不起訴處分書」表示肯定。   但對於警方的取締、誤抓、誤移送,致侵害李廷鈞之人權,則不以為然。按李廷鈞因路過而在現場,並不是「現行犯」,怎可將之違法逮捕。偵訊時又未讓被偵訊者順利地選任「律師」擔任辯護人,此一作為已違反《刑事訴訟法》。嗣後已發覺誤抓,中山分局仍「將錯就錯」,將被錯抓之人違法移送台北地檢署,簡直罔顧人權,並浪費司法資源。   李永然律師認為警方所造成的「烏龍事件」,對於他本人的名譽及其子李廷鈞的人權已嚴重侵犯。警方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行為,不宜再發生,應迅速進行內部檢討、再教育,避免再做出類似侵犯人權的行為。李永然律師也切盼警方能對此次行為由相關人員出面公開道歉,這才是「知恥近乎勇」的表現;倘若仍依然置之不理,亳無反應,迫不得已將與「中國人權協會」之人權律師研究督促警方改進執法的具體作為!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李永然律師敬上(民國97年12月26日)

廣結客緣(Email行銷基本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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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結客緣(Email行銷基本訓練) Hans Peter Brondmo著‧陳正平譯‧臉譜公司出版 1.在網際網路時代,由於「電子郵件」的出現,各公司都開始重行取得與多年前相同的能力,得以和顧客維持經常性的溝通。你不僅可個別認識每一位顧客,還可適時提供「個別化」的待遇和服務,這主要就是運用「電子郵件行銷」(email marketing)的手段。 2.「電子郵件行銷」是一種基於策略性行銷方案與資料分析所導引出的個人化網際網路直接行銷與溝通;它可協助企業瞭解最有價值的顧客為何,然後進行有意義的對話,提供個別化的服務,以便逐漸實現來自這些顧客的所有價值。 3.線上行銷始於1990年代中期,至今已算走了一段漫長路程,網路世界不止於說明文件的另一種呈現媒體,他們就像任何新興事業一樣,面臨如何網羅顧客;因此,為宣傳推廣,讓潛在顧客知道前來瀏覽訪問,「條幅廣告」(banner advertising)及「聯屬網站方案」(affiliate programs)都成了常用的工具。現今顧客僅希望和自己光顧的企業間建立起「服務關係」(service relationship),而不是「行銷關係」(marketing relationship),要與顧客發展服務關係,必須提供容易接近的設施、便利以及價值,一定要有這些「線上服務」,下述方案有助於和顧客建立以「服務」為基礎的關係:(1)利用資料來推導出關聯性,根據「關聯性」來結交顧客;(2)持久的生意建立在以「關係」為核心的基礎上;(3)建立「信任」是絕對必要的;(4)行銷職能從「告知與推銷」(telling and selling)轉變為「傾聽與學習」(listening and learning);(5)開啓對話應先徵求「許可」。 4.要與顧客結交,得從原先的推銷「產品」開始轉向「服務顧客」才行,才能成為網際網路行銷世界的嬴家。市場行銷人員管理顧客的個人資訊以產生報酬的方式,是透過個別顧客關係的建立與管理,這些資訊和關係的資產稱為「關係資本」(relationship capital)。21世紀的市場行銷人員,主要職責是在促使企業之關係資本的長期投資報酬率達到最高的境界。 5.想運用網路行銷,請務必閱讀本書。

出席「2009年全球新興暨重要市場貿易環境與風險調查」期末報告審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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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24日上午7時30分我赴晶華飯店四樓,出席「2009年全球新興暨重要市場貿易環境與風險調查」期末報告審查會,此一研究案由呂鴻德教授,蔡孟焦教授共同主持,此一研究係由「台北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所委託,呂教授特地提醒台灣的貿易業乃應注意「重要市場保平安,新興市場添福壽」的觀念,因為「新興市場」的風險高。此次「金融海嘯」對亞洲新興國家的影響必然也不少!

出席「研擬物業管理服務業法草案」期末報告審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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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24日上午9時30分我赴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出席「研擬物業管理服務業法草案」期末報告審查會。 我國實施 及 已有相當成效,而「物業管理」的層面更廣,有必要另訂 ,擔任此次研究案的協調主持人,獲益良多,深感該法確有訂立的必要,盼立法院能儘速通過,讓我國能建立「物業管理師」的制度!

網路行銷必修的10堂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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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herine Seda 著‧楊雯祺譯‧上奇公司發行 1. 「搜尋引擎行銷」是由兩種互補,又非常不同的行銷活動所組成,它們分別是搜尋引擎優化﹝ search engine optimization, SEO ﹞以及關鍵字廣告﹝ pay-per click, PPC ﹞。「搜尋引擎」屬於網路公關的一種。創造一個關鍵字主題對建立「關聯性」而言非常重要;「關聯性」是 SEO 的第一守則。 2. 搜尋引擎最愛的是「內容」。作為專業網路應盡力達成讓搜尋器喜歡的網站。 3. 要讓文章為自己帶來生意,原因: ﹝ 1 ﹞網路文章有「讓人駐足的力量」; ﹝ 2 ﹞網路文章可提升您在基本排序上的排名; ﹝ 3 ﹞網路文章可以即時將潛在客戶導向您的網站。 4. 一個「網路部落格」可以給自己關鍵的溝通機會,還有以下功能:﹝ 1 ﹞立即發布即時資訊;﹝ 2 ﹞建立一個公開,但可控制的管道與讀者對話;﹝ 3 ﹞將消極的出版轉換成積極的出版;﹝ 4 ﹞建立專家名聲;﹝ 5 ﹞提升基本搜尋排名;﹝ 6 ﹞獲得媒體注意;﹝ 7 ﹞吸引新客戶。 5. 在線上媒體做宣傳的好處: ﹝ 1 ﹞吸引人駐足的魅力; ﹝ 2 ﹞提升您的搜尋引擎排名; ﹝ 3 ﹞現在就將潛在客戶吸引到您的網站。

台北市都市更新機制與推動策略

台北市都市更新機制與推動策略  邊子樹處長-台北市地政士公會 1、都市更新的施政主軸,主要為:   (1)健全都市更新機制   (2)促進整建住宅更新   (3)加速老舊住宅更新   (4)空間環境改造,活化產業。 2、進行都市更新,須先劃定「都市更新單元」,劃定時依「都市更新單元劃定基準」。都市更新的審議程序,為由申請人提出核准更新事業概要,進而擬定更新事業計畫,再則公開閱覽,幹事會審查,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審議,核定發布實施。 3、都市更新有稅捐減免的獎勵,包括「地價稅」、「房屋稅」、「土地增值稅」、「契稅」。就以「地價稅」而言,在更新期間土地無法使用,地價稅免徵,更新後二年則減半。 4、台北市特於民國94年7月28日修正公布 ,放寬更新單元劃定申請增加獎勵誘因。         該條例:   (1)完備台北市都市更新事業審議規範   (2)放寬更新單元劃定基準   (3)明訂獎勵審議項目及額度標準。

最上乘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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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上乘論 弘忍禪師述 1.四祖道信傳給五祖弘忍;道信殁後,弘忍移住雙峰山之東的「馮茂山」,弘忍的法門為「東山法門」;弘忍在長江流域的馮茂山隱居,傳行達磨禪風,這充分顯示弘忍是非同凡品的禪師。弘忍俗姓周,生於西元601年,西元674年示寂,還體葬馮茂山。 2.夫修道之本體,須識當身;心本來清淨,不生不滅無有分別,自性圓滿,清淨之心,此是本師,乃勝念十方諸佛。 3.清淨心者,心之原也。真如本有,不從緣生。 4.此「真心」者,自然而有,不從外來不屬於修。於三世中,所有至親莫過自守於心。若識心者,守之則到彼岸。迷心者,棄之則墮三塗。故知三世諸佛以「自心」為本師。 5.十方諸佛,悟達法性皆自然照燎於心源;妄想不生,正念不失,我所心滅,故得不受生死。不生死故,即畢竟寂滅。故知萬樂自歸。一切眾生迷於真性,不識心本,種種妄緣,不修正念,故即憎愛心起。以「憎愛」故,則心器破漏故,即有生死;有生死故,則諸苦自現。 6.涅槃者,體是寂滅,無為安樂;我心既是真心,妄想則斷;妄想斷故,則具正念;正念具故,寂照智生;寂照智生故,窮達法性;窮達法性故,則得涅槃。故知守本真心,是涅槃之根本。 7.我既體知眾生佛性,本來清淨,如雲底日,但了然守本真心,妄念雲盡,慧日即現;何須更多學知見,所生死苦。 8.三世諸佛,皆從「心性」中生。先守「真心」,妄念不生,我所心滅,後得成佛。故知守本真心,是三世諸佛之祖心。 9.勤求本心,勿令妄漏。過去不知,已過亦不及今身現在,有遇得聞妙法,分明相勸,決解此語,了知「守心」,是第一道。不肯發至誠心,求願成佛,受無量自在快樂,乃始轟轟隨俗貪求「名利」,當來墮大地獄中,受種種苦惱,將可及所。 10.若此經熟,實得能於行住坐臥,及對五欲八風,不失此心者,是人梵行已立,所作已辨,究竟不受生死之身。五欲者:色香聲香味觸。八風者:利衰毀譽稱譏苦樂。此是行人磨鍊佛性處,甚莫恠,今身不得自在。

參加台北忠誠扶輪社耶誕親子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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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來耶誕氣氛逐漸瀰漫,台北忠誠扶輪社於2008年12月20日晚上6時30分,假台北市內湖維多利亞酒店舉行「耶誕親子活動」,社友、社友夫人、寶眷均參加,在樂隊伴奏助興下,大家都很「high」!  

科技人的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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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玟妤律師著‧商周公司出版 1.高科技業常見「競業禁止條款」,該條款是否有效?其限制是否合理?自台灣台北地方法院85年勞訴字第78號判決提出「五條件說」,即:﹝1﹞企業或雇主需有依競業禁止特約保護的利益存在;﹝2﹞勞工或員工在原雇主或公司的職務及地位;﹝3﹞限制勞工就業的對象、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的範圍;﹝4﹞有無填補勞工因競業禁止的損害之代償措施;﹝5﹞離職後員工的競業行為是否具有顯著背信性或顯著的違反誠信原則。 2.我國法律固未禁止為「競業禁止」的約定,但須於合理限度內,例如:於「相當期間」或「特定地域」內限制其競限,始能認為有效。所以「競業條款」有效與否會有以下三種類型: ﹝1﹞無效型:雇主與員工間的競業禁止條款,如果違反「公共秩序」,依《民法》第72條,應屬無效。 ﹝2﹞部分有效型:不合理的競業禁止條款,如果雙方發生訴訟,法院得斟酌雙方的利益或社會的公益,宣告僅於「合理的限度內」為有效,超越合理範圍才無效。 ﹝3﹞完全有效型:如果競業禁止條款約定附有合理的限制,既出於員工同意,與《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的精神並不違背,也未違反其他強制規定,且與公共秩序無關,這樣的競業禁止條款有效。 3.「離職後競業禁止契約」,僅於為保護雇主合法營業利益的必要範圍內始得認許其效力。同樣的競業條款,對於沒有特別技能、技術、職位較低,流動性大的工作,處於弱勢勞工,縱使離職後再到相同或類似業務的公司任職,也沒有妨害原雇主營業秘密的可能,此時的競業禁止約定應認為是拘束勞工轉業自由,乃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 4.倘員工知悉雇主的「營業秘密」,且目前的職務與先前的職務具有類似性,使員工或新雇主無可避免將會運用該員工目前雇主得知的營業秘密,前雇主有權限制員工從事特定工作,雇主可運用「假處分」來保護企業的營業秘密。 5.構成「營業秘密」,必須有採「合理的保密措施」,這些措施,如:﹝1﹞簽訂NDA保密合約;﹝2﹞在資料上標示「機密」或「限閱」記號;﹝3﹞將電腦資料以密碼﹝PIN number﹞以及設定權限﹝access control﹞的方式來控制讀取資料的權限…等。 6.營業秘密可分為兩大類,一種是「技術性資訊」;另一種是「商業性資訊」。在司法實務上,只要是具有實際或潛在「經濟價值」的「商業性資訊」,會被認定為「值得保護」的營業秘密。 7.本書還談到「智慧財產權」,科技人在公司也要注意智慧財

宗教心‧法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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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大家透過媒體,可能都有看到一則「烏龍事件」的「烏龍報導」,該事件是發生於97年11月6日「台北美術館前的聚眾事件」。 我的兒子李廷鈞,目前就讀台大大學部,當天要前往士林夜市買宵夜,巧遇警方對群眾進行「第二波驅離」,我的兒子恰巧騎機車路過而被誤認、誤抓(註:因前面在進行「第一波驅離」時,有騎機車的鬧事者,該鬧事者依警方移送資料是李○欽涉嫌騎機車衝撞拒馬)。又不知何人漏新聞給記者,記者即以「名律師李永然之子」為題,大作文章,做了「烏龍報導」,把單純路過的李廷鈞,錯誤報導成「扔汽油彈」、「衝撞拒馬」、「率眾鬧事」、「推倒鐵拒馬」(註:依警方移送資料是陳○堂涉嫌推倒鐵拒馬),這樣的新聞竟可連報三天,而我及我的兒子之「名譽權」也遭嚴重侵犯! 這件事讓我更體悟「無明」、「因緣和合」,感謝許多親友、道親情義相挺,給我及我的兒子慰藉。事件已過,我不能隱忍,而我必須掌握其積極意義,將之轉化成有助於台灣發展的正面能量! 再者,在此事件後,我也益覺我的律師工作及人權教育工作的重要,我要繼續為被害人伸張正義、為被冤人洗刷冤情、監督政府執法及推廣人權教育!

佩服天元宮運行神聖使命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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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我在中華道宗協會邱秘書長的引導下,參觀了天元宮;參觀過程中,印象最深刻的,首推參觀「天壇」;回想我曾於數年前造訪「天元宮」,但只是走馬看花。 而此次則有機會詳細了解,自五樓逐層而下。在五樓參拜玉清元始天尊、太清道德天尊及上清靈寶天尊。隨即進入第四樓參拜「五老」,即中華帝君、南華帝君、西華聖母、東華帝君及北華帝君。再步入第三樓參拜無極金光玉皇大天尊、無極王天君及無極托塔天王。又進入第二樓、第一樓分別參拜「無上三佛」及「三母」。 接觸天元宮,瞭解其開發及建造的經過,相當令人不可思議,尤其是住持黃阿寬先生其無私的奉獻誠令人佩服。 我們常說台灣是蓬來仙島,諸佛、神仙對台灣特別庇佑,就以台灣各種宗教的發達,即可見一斑。 天元宮相當傳奇,因民國45年間大道降在蓬萊,而民國60年又承接天命─「八八天命」,提倡「無極法門」。據黃住持表示:該法門是在民國45年間大道降在蓬萊才正式下達運行,是由無極直接傳達信息,隨時可以辦事,屬於「自性法門」;而所謂「自性法門」就是真吾佛性啟開作用,且只有不生不滅的真吾佛性才能運作,透過人人佛性啟開「世界大同」的聖務。 台灣與中國大陸關係密切,民國38年間國民政府撤退來台,先總統蔣公帶了數百萬的大陸人士及故宮文物來台,將中國傳統文化、宗教(道教、佛教、一貫道、理教…等)、人才…等予以保存。而中國大陸嗣後則歷經「生產大躍進」、「文化大革命」的破壞,進入「無神論」,諸多寺廟、道觀、文物、人才…等也遭到迫害。直至四人幫垮台,鄧小平復出,中國大陸開始走向經濟改革開放。 冥冥中,大陸台商為中國大陸的經濟發展提供了極大的貢獻,大陸也於1990年在北京主辦「亞運」,復於2008年在北京主辦「奧運」,中國人找回了民族自信心,大陸在物質建設也大致完成,然而精神文明則有待充實。 天元宮住持黃阿寬先生談到「佬水返潮」。我深覺很有道理,我國自來就有「道統」一說,即自堯、舜、禹、湯、文武周公、孔子,到國父孫中山先生,可謂一脈相承,而此一中華道統隨著先總統蔣公來台,維護此一道統,現在該道統應返回中國大陸,充實大陸十餘億生靈的精神文明。台灣人應掌握此一機緣,讓菩提心,幫助中國大陸人民提升靈性,一則建立自性功德,二則開創兩岸和平,進而實現「世界大同」的理想!

出席外交部「NGO國際參與成果觀摩茶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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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以中國人權協會理事長身分代表本會出席12月18日(星期四)下午3時在外交部5樓東廳所舉辦「NGO國際參與成果觀摩茶會」,並在觀摩茶會開始前,特別獲得外交部林永樂次長邀請接見,感謝本會「台北海外和平服務團(TOPS)」長期從事國際人道援助服務,在善盡地球村公民責任、維護弱勢權益的同時,也為台灣建立廣泛而正面的國際形象。 本次「NGO國際參與成果觀摩茶會」活動為外交部NGO國際事務委員會舉辦,主要為加強外交部與國內NGO之交流互動,並積極鼓勵國內NGO與非政府間國際組織接軌與合作,邀請近年來參與國際交流較具成效的NGO團體、外交部相關人員以及外交記者參加,共同見證國內NGOs一年來的國際參與成果,中國人權協會秘書處藍仲偉副主任亦陪同我出席與會。

達磨破相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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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磨破相論 1.問曰:若復有人志求佛道者,當修何法最為省要?答曰:唯「觀心」一法,總攝諸法,最為省要。問曰:何一法能攝諸法?答曰:「心」者萬法之根本,一切諸法唯心所生;若能了心,則萬法俱備;…若了心修道,則少力而易成;不了心而修,費功而無益。故知一切善惡皆由「自心」。心外別求,終無是處。 2.問曰:云何「觀心」稱之為「了」?答曰:菩薩摩訶薩,行深般若波羅蜜多時,了四大五陰空無我;了見自心起用,有二種差別。云何為二?一者「淨心」,二者「染了」。此二種心法,亦自然本來俱有;雖假緣合,互相因待。「淨心」恆樂善因,「染體」常思惡業。若不受所染,則稱之為「聖」。遂能遠離諸苦,證涅槃樂。若墮染心,造業受其纏覆,則名之為「凡」,沈淪三界,受種種苦。何以故?由彼染心,障「真如」體故。…涅槃經云:一切眾生悉有佛性,「無明」覆故,不得解脫。佛性者,即「覺性」也。但自覺覺他,覺知明了,則名「解脫」。故知一切諸善,以「覺」為根;因其覺根,遂能顯諸功德樹。涅槃之果德,因此而成。如是「觀心」,可名為「了」。 3.三界業報,唯心所生;本若無心,於三界中,即「出三界」。其「三界」者,即「三毒」也;貪為欲界,嗔為色界,癡為無色界,故名「三界」,由此三毒,造業輕重,受報不同,分歸六處,故名「六趣」。 4.問:菩薩摩訶薩,由持「三聚淨戒」,行「六波羅蜜」,方成佛道;今令學者唯只「觀心」,不修戒行,云何成佛?答:「三聚淨戒」者,即制三毒心也。制三毒成無量善聚。聚者會也,無量善法普會於心,故名「三聚淨戒」。「六波羅蜜」者,即淨六根也。胡名「波羅蜜」,漢名「達彼岸」,以六根清淨,不染六塵,即是度煩惱河,至菩提岸,故名「六波羅蜜」。 5.菩薩摩訶薩,於過去因中修行時,為對三毒,發三誓願,持一切淨戒。對於貪毒,誓斷一切惡常修一切善;對於嗔毒,誓度一切眾生;故常修慧;對於癡毒,由持如是戒定慧等三種淨法,故能超彼三毒成佛道也。諸惡消滅,名為斷。以能持三聚淨戒,則諸善具足,名之為修。以能斷惡修善,則萬行成就,自它俱利,普濟群生,故外「解脫」。故知所修戒行不離於心,若自心清淨,則一切佛土皆悉清淨。 6.欲修「六度」,當淨「六根」,先降六賊。能捨眼賊,離諸色境,名為「布施」;能禁耳賊,於彼聲塵,不令縱逸,名為「持戒」;能伏鼻賊,等諸香臭,自在調柔,名為「忍辱」;能制口賊,不貪諸味,讚詠講說,名為「精進」;能降身賊,於諸觸慾

應長春扶輪社之邀,赴師大附中演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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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社會中,人民的言行、生活,莫不是與法律息息相關。正處於懵懂階段的青少年,有時因無法抗拒誘惑、分辨是非,而誤蹈法網,造成無法挽回的遺憾,因此法治教育對學生的重要性益形迫切。 我於2008年12月18日,應台北市長春扶輪社之邀前往師大附中,為學生演講「高中生常見之法律問題解析」,剖析法律知識,讓學生由知法開始,進而守法、用法。 演講中談到使用網路時應注意的法律問題,如妨害電腦使用、網路上散布不實言論、網路詐欺、網路恐嚇、網路販賣毒品、網路竊盜、網路色情、兒童及少年性交易、網路賭博、著作權等,並舉實際案例佐證。另外,青少年結交異性朋友亦有應注意之法律界線,如性騷擾、性侵害、通姦與相姦、和誘與略誘等。而校園霸凌問題日益嚴重,恐嚇及失控的「阿魯巴」遊戲亦會涉及刑法,青少年不可不慎。

達磨大師悟性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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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道」者,以寂滅為體。修者,以「離相」為宗。故經云:寂滅是菩提,滅諸相故。佛者覺也;人有覺心,得菩提道,故名為佛。經云:離一切相,即名諸佛。 2.三界者:貪瞋癡是。返貪瞋癡為戒定慧,即名超三界。 3.不憶一切法,乃名為「禪定」。若了此言,行住坐臥皆禪定。知心是空,名為見佛。 4.菩薩知煩惱性空,即不離空,故常在涅槃。涅槃者:涅而不生,槃而不死,出離生死,出般涅槃。心無去來,即入涅槃。是知涅槃即是空心。諸佛入涅槃者,為在無妄想處。菩薩入道場者,即是無煩惱處。空閑處者,即無貪瞋癡也。貪為「欲界」、瞋為「色界」、癡為「無色界」,若一念心生,即入三界;一念心滅,即出三界。是知三界生滅,萬法有無,皆由一心。 5.凡夫一向生心,名為「有」;小乘一向滅心,名為「無」;菩薩與佛未曾生心,未曾滅心,名為非有非無心,此名為「中道」。 6.凡言離心者,非是遠離於心,但使不著心相。經云:不見相,名為見佛。即是離心相也。 7.眾生性者,即菩提性也。眾生與菩提同一性。 8.眾生造業,業不造眾生。今世造業,後世受報,無有脫時。唯有至人,於此身中,不造諸業,故不受報。經云:諸業不造,自然得道。豈虛這哉!人能造業,業不能造人;人若造業,業與人俱生;人若不造業,業與人俱滅。是知業由人造,人由業生。人若不造業,即業無由生人也。 9.經云:心也法也,無智之人,不信此心。解法成於聖人,但欲遠外求學,愛慕空中佛像光明香色等事,皆墮邪見,失心狂亂。經云:若見諸相非相,即見如來。 10.聖人不謀其前,不慮其後,無戀當今,念念歸道。

達磨大師血脈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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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磨大師血脈論 1.即心是佛,離此心外覓菩提涅槃無有是處。心即是佛,佛即是心;心外無佛,佛外無心。 2.若欲覓佛,須是見性,見性即是佛。若不見性,念佛誦經持齋持戒亦無益處。念佛得因果,誦經得聰明,持戒得生天,布施得福報,覓佛終不得也。 3.若要覓佛,直須見性。性即是佛,佛即是自在人,無事無作人。 4.若不急尋師,空過一生。然即佛性自有,若不因師,終不明了。不因師悟者,萬中希有。 5.性外無佛,佛即是性;除此性外,無佛可得,佛外無性可得。 6.但有住著心,見佛即不許也。 7.若擬修無作法,先須見性,然後息緣慮。若不見性得成佛道,無有是處。 8.若智慧明了,此心號名法性,亦名解脫。生死不拘,一切法拘它不得,是名大自在王如來;亦名不思議,亦名聖體,亦名長生不死,亦名大仙。名雖不同,體即是一。 9.「佛」是西國語,此土云「覺性」。覺者靈覺,應機接物,揚眉瞬月;運手動足,皆是自己靈覺之性。性即是心,心即是佛,佛即是道,道即是禪。……見本性為禪。若不見本性,即非禪也。 10.凡夫智不及,所以有「執相」。不了自心本來空寂,妄執相及一切法即墮外道。若知諸法從心生,不應有執,執即不知。 11.若從凡入聖,即須息業養神,隨分過日。若多瞋恚,令性轉與道相違,自賺無益。聖人於生死中,自在出沒,隱顯不定,一切業拘它不得。……欲真會道,莫執一切法;息業養神,餘習亦盡。自然明白,不假用功。 12.性本清淨故。雖處在五蘊色身中,其性本來清淨,染污不得。法身本來無受,無飢無渴,無寒熱,無病,無恩愛,無苦樂,無好惡,無短長,無強弱,本來無一物可得,只緣執有此色身,因即有飢渴寒熱瘴病等相,若不執,即一任作。 13.吾今來此土,唯傳「頓教大乘」,即心是佛,不言持戒精進苦行。 14.佛者亦名「法身」,亦名「本心」,此心無形相,無因果,無筋骨,猶如虛空,取不得。 15.惡業即得苦報,善業即有善報,不但嗔墮地獄,喜即生天。若知嗔喜性空,但不執即業脫。若不見性,講經決無憑說,說亦無盡。略標邪正如是,不及一二也。

李永然律師出席北市府人權保障諮詢會議

台北市政府人權保障諮詢會議於2008年12月11日上午10時舉行,討論專題有四,為「從腸病毒通報及防疫措施論兒童健康權之保障」、「台北市辦理同志公民運動歷年成果」、「警員黃○○向人權保障諮詢委員會陳情祈請廢止原免職處分,准予復職案」、「人權保障諮詢委員會固定98年會議日期時間案」。 與會者包括委員陳慈陽、廖元豪、葉慶元...等人,中國人權協會理事長李永然律師為該委員會委員亦出席會議。

無住生心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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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住生心集 淨空著‧佛陀教育基金會出版 1.人要知道斷惡修善,積功累德,念佛了生死,超三界的重要性與迫切性,這才是真正有智慧的人。 2.人要懂得「不受福德」的道理,因為享福一定會增長貪、瞋、癡、慢、疑、惡見;人一旦如此,便不能降服其心,不能消除業障,障惡反而與日俱增。 3.自己無始劫以來的「習氣」與現前的「惡緣」,會敗壞了修持的功德,所以修行人要能克服「煩惱」,即「降伏其心」。 4.「應生無所住心,而行布施」,這裡所謂的「無所住」就是一切都不執著,做到看破、放下,讓「清淨心」圓滿現前。人要有一切眾生與自己同體,進而「無緣大慈,同體大悲」,才能有利他的大心,進而做利生事業,不能自私自利,迷失自性。 5.「六和敬」即:(1)見和同解;(2)戒和同修;(3)身和同住; ( 4 )口和無諍; (5)意和同悅;(6)利和同均。 6.財富與功名富貴是果報,而修財布施是因緣;聰明智慧是果報,法布施是因緣;健康長壽也是果報,無畏布施也是因緣。人要想得到如意的果報,一定要知道「修因」,善因一定得善果。 7.學佛要有「覺心」,覺心就是清淨心,心裡沒有疑惑、妄想、分別、執著,以清淨心生活。世間人所貪戀的財富、功名、富貴、地位、權勢、物質和精神的享受,乃至於親情,全是「魔障」,不能不捨棄,不能不放下,捨棄、放下才能求生淨土。 8.業因要形成果報,一定要有「緣」,有因無緣果不熟;因無法消滅,但「緣」則控制在自己手中;所以佛法講「緣生論」,不講「因生」;如果不希望惡的果報現前,則一生中應斷掉「惡緣」。 9.《觀無量壽佛經》中有「淨業三福」,這是大乘佛法所有一切法門的修學基礎,即: (1)「孝養父母,奉事師長,慈心不殺,修十善業」; (2)「受持三歸,具足眾戒,不犯威儀」; (3)「發菩提心,深信因果,讀誦大乘,勸進行者」。 10.修行畏「轉識成智」、「明心見性」、「一心不亂」,要達到此一目標,必須破「二執」,因「人我執」是六道輪迴的根源,法我執是十法界的緣起。我執破,則超六道輪迴,法執破,則超十法界,而契入「一真法界」。

購併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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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併成長 吳芳銘著‧時英出版社出版 1.公司成長策略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倚靠企業內部的成長力量,增加投資來擴大產能;另外一個則是透過企業之間的合併﹝Merger﹞與收購﹝Acquisition﹞,以外部成長的方式來實現產權重組,達成企業成長的目標。 2.隨著經濟全球化和貿易自由化的發展、投資壁壘的消除,「購併的活動」已成為一種國際化的行為;「購併」確實讓公司達成成長目標的策略,但並不是每個購併案都是公司永續成長的保證;購併也可能導致失敗或陷入效果不佳的困境。 3.隨著中國加入WTO以及持續地對外開放,「跨國購併」這一國際流行的投資方式也將逐漸進入中國,在中國大陸成為購併熱點的同時,「外資」也將成為下一波大陸境內購併活動的主角,以「併購」的方式進入中國市場,不僅快速,也不用因為投資金額超過3000萬人民幣而需要由國家有關部門批准。又以併購作為進入中國市場的途徑,可以速度掌握時間價值,並快速建立基地擴展市場,為達成以成本領導路線、資源配置的效率化或快速擴展市場的目標,「併購」是企業成長策略或進入策略的一個選擇。 4.中國大陸於2003年4月12日開始實施的《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輔以1999年8月頒布的《外國收購國有企業的暫行規定》以及2001年11月頒布的《關於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資有關問題的若干意見》,可說是解決了外商企業在中國併購的難題,健全了外商在中國進行併購的法律架構。 5.外資在中國併購的歷程可分為三個時期:1995年到1998年的「萌芽探索期」;1999年到2001年的「培育成長期」;2002年開始的「開放成長期」。外資如欲進入新興開放市場的中國來迎接全球化的挑戰,採取跨國併購策略是重要的選擇方案之一,也是速度較快的方法。在中國的跨國併購中,最讓外資心動的產業為製造業、服務業、物流業、零售業。在收購的對象上,「產業內的領先企業」是外資首先考慮的併購對象,尤其那些具有品牌優勢或核心競爭力的公司,擁有較完善的本地行銷網路或進入許可的公司,已與外資建立合資或戰略合作的公司。其次是同時發行A股、B股或H股的公司;再者是那些屬於國有股大幅度減持的上市公司,也是外資購併的考慮目標。 6.跨國企業併購的主要方式有:﹝1﹞協議收購;﹝2﹞協議收購外資法人股的方式;﹝3﹞間接控制的兼併與重組;﹝4﹞資產收購;﹝5﹞法院裁決﹝乃指當上市公司的原來大股東無力償還債權人債

受邀擔任《邊境漂流》研討會導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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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11日晚間7時,天下雜誌與國立台灣師範大學通識教育中心共同舉辦《邊境漂流》研討會,邀請中國人權協會理事長李永然與副祕書長朱延昌擔任導讀主講人。 《邊境漂流》由中國人權協會TOPS台北海外和平服務團駐泰國工作領隊賴樹盛所著,描寫在泰緬地區難民服務現況── 人生的劇本如此多樣,幸運如我們擁有許多選擇,重要的是否具有嘗試改變與容許意外的勇氣,人生永遠充滿無限的可能! 1.勇於築夢的孩子,永遠不會感到孤單,當夢想起飛的同時,世界都將隨之起舞。勇於觸及自我的內在樣貌,不斷挑戰自我的外在習性,唯有動機愈是單純,愈能讓人堅持下來。 2.邁出步伐,堅定信念,所謂的改變才有可能真正開始發生;世間一切所有,從來就不是憑空發生,才更需要人們敢於嘗試。 3.當不知該追尋或逃避時,最底限是給自己一個嘗試的機會,去嘗嘗世界的多樣貌、去試試個人的可能性,答案自會浮現。 4.當我們願意關懷他國人民苦難的同時,也將會以更堅毅柔軟的心對待自己生長的土地。 5.「為何不在台灣工作上班?」,Sam說:「世界一直都不夠美好,所以我們才要一同繼續努力,不是嗎?」 6.好好思考怎麼活出人生,要比過上好生活重要。 泰緬邊城「美索」,語言、文化的多元,構成豐富的面貌。由於Sam語言不通,便放棄聽與說,而選擇用「看」的,來融入這邊境小鎮。 1.多種語言同時存在一個時空裡,其實就代表了只需要一種最根本的溝通方式,就是彼此的一個表情或動作,有意無意間,便已傳達了最直接的訊息。 2.與人相處得時刻提醒自己,文化沒有優劣好壞之分,有的只是差異不同罷了。 3.服務工作是急不來的,尤其是在文化迥異的海外場域。若以自身價值觀和生活習性介入當地既有的生活型態,卻對當地的民情文化理解不夠透徹,且以高傲姿態來指導當地人如何做,不僅容易造成誤會和傷害,甚至給當地帶來負面衝擊。 4.能夠帶來改變的服務介入,需長時間的投注、對等態度的溝通、與對方結交為伙伴,調整自己來配合當地步調,透過相互理解、學習、包容,逐漸累積出當地的內在發展能量,才能使服務效應真正得以持續,有效改善彼此的困境。 躲避戰火,顛沛流離的緬甸難民,被收容安置在層層鐵絲藩離、雜亂擁擠的難民營內,糧食、庇護所、醫療教育等生命基本需求唯有仰賴外界援助。「返回故鄉」,是所有難民心中最真切卻又遙遠的想望。 1.克倫老者說:「我們必須捍衛自己的文化和語言,否在外來壓迫下,

憲法知多少──新時代‧新思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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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知多少──新時代‧新思維 陳慈陽主編‧元照出版公司出版 1.本書共分4個Part,Part1前言;Part2國家定位與主權;Part3人權;Part4中央體制權。 2.其Part3人權,共有五位執筆人:周志宏、劉士豪、劉靜怡、陳耀祥、楊旻睿。 3.在人權方面又分十大議程: (1)人權總則 (2)平等權 (3)自由權 (4)社會權 (5)集體性權利 (6)參政權 (7)程序及訴訟權 (8)概括之人權條款 (9)國家人權委員會之設置、外國人之政治庇護權 (10)抵抗權 4.本書中談到「人性尊嚴」,其乃指作為人的基本尊嚴,這種尊嚴是人與生俱來的,是一種天賦的基本權利。其包含人的主體性以及應尊重人的自由意志。 5.每個人行使「基本權利」仍有規則可循,藉以避免基本權利被實質上架空;而基本權利的行使,應該遵循「努力維持原則」與「不得濫用原則」。又行使基本權利也有限制,但這些限制必須符合「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憲法》第23條)。關於是否符合比例原則,有以下三點可資判斷:(1)適當性原則;(2)必要性原則;(3)狹義比例原則。 6.現在「廢止死列」己在我國內逐漸為眾多人所重視;由於《憲法》也保障生命權、生存權;所以,刑事政策也要符合「法治國原則」及「人道主義」。生命權既然神聖不可侵犯,且就算依據公平審判正當法律程序下也有誤判的可能,加上死刑具有不可逆性,人一旦死刑執行就無法回復原狀,所以,國際上廢止死刑的呼籲也日益高漲! 7.「隱私權」這項權利,在《憲法》中雖未規定為屬於人民的基本權利,但已有數號大法官解釋提及人民的隱私權,如:釋字第293號、第509號、第585號。「隱私權」是作為「資訊自決權」保障的權利基礎。「資訊自決權」的內涵包括個人對自己資訊的揭露以及資訊被使用的知悉權利。

出席「亞洲民主人權獎」頒獎典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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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10日,台灣民主基金會假台北遠東國際大飯店舉行2008「亞洲民主人權獎」頒獎典禮,由馬英九總統將獎座頒發給得主──書哈達組織創辦人、阿富汗獨立人權委員會主席西瑪‧薩瑪爾醫師。我亦受邀出席觀禮。 西瑪‧薩瑪爾醫師長期致力阿富汗及巴基斯坦婦女權益,除醫療照護外,還開辦學校招收女學生、設置婦女服務及庇護中心等,提供婦女就業、培訓、健康教育及基礎識字課程,希望能藉此改善女性的經濟、政治、法律與社會地位。其領導的書哈達組織是經營最久的阿富汗非政府組織,也是由阿富汗女性所領導的最大非政府組織;而她身為阿富汗獨立人權委員會主席,負責落實全國性的人權與婦女權益教育計畫,及監督與調查人權迫害事件。

好公司為什麼會失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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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公司為什麼會失敗 [英]查爾斯‧科恩著‧邢杰譯‧中信出版社 1.企業美德關注的是,公司是否具備生產力,是否可以誠實贏利,這就是「商業」,企業美德要遵循生產力的經濟規則,生產力規則指出,透過協同勞動,透過不同分工,你我共同生產的商品超過了我們兩人分別勞動的總和,那麼我們就具備了「生產力」。企業美德就是對生產力的追求。 2.本書詳細講述了10項最為普遍的公司惡習,闡述了它們的起因和招致的後果。 3.生產力是企業的基本要素,你可以先從公司報告,或是形式帳目著手;到時,人人都可從虛假的數字中找到事實。 4.誤入歧途的管理人員常忽視投資人的利益,公司應該兼顧所有利益相關者的利益,股東、經理人和員工全部包括在內;有時,連顧客、供應商和合作夥伴也包括在內。 5.在21世紀,人才搖身一變,成為「成功的預兆」。「人才」就是推動企業向前發展的理念、技術、知識和經驗。 6.激勵員工是一件意義重大的事,但為了避免盲目激勵員工,為了真正提高員工的積極性,公司有必要探討激勵員工士氣的方式。 7.公司各階層分工明確,組織有效,才可創造生產力,切勿盲目地激勵員工。

偵訊的藝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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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訊的藝術 Charles L. Yeschke著‧王寶墉譯‧鼎茂圖書公司出版 1.經由偵訊偵查所蒐集到的證據佔所有在法庭上所提出的證據之80%。在犯罪偵查中,以表面膚淺的偵查方法很難發現事實的真相。要發現事實真相,偵查人員必須遵循一套診的模式蒐集與鑑識相關證據,包含法庭證詞在內。偵查人員現場觀察、查看之後接著要分析事實和被訪人的行為模式,以用來支或否定被訪人無罪或有罪的假設。員警必須學習如何以專業的方法與他人進行溝通,就如學習如何在適當的時機使用槍枝一樣。 2.「倫理」是內在的聲音,自我控制的泉源,偵查員進行偵查偵訊必須遵守符合倫理規範,執法專業人員身負重責大任以維持社會正義,因此影響個人的生命、自由、福祉甚鉅,若要期待偵查員有正派作風,就應有符合倫理行為的訓練。 3.執法人員的倫理目標就是以尊崇服膺真相來服務社會,員警應關注其社會形象地位,維護專業尊與榮譽,並接受自律規章的約束,員警也要明辨什麼是符合倫或違反倫理、合法或非法的偵訊技術。 4.偵查員從被害人、證人與嫌疑犯的偵訊中發現最有用的犯罪證據;偵查員中面談工作中過濾細節以發現犯罪的真相。 5.「說謊」造成心理壓力,而壓力會在面談過程中藉由語言反應、非語言行為、或生理反應中表現出來,就以生理訊息而言,說謊的受訪者在面談中出現一些生理症狀,如血液循理不順而導致微頭痛或四肢麻木的現象,其他的生理現象,如:冒汗、哭泣或情緒不穩定。 6.「態度」(attitude)構成了我們如何看待自己與別人的基礎,態度引導我們產生不同行為方式的傾向。個人的「溫暖、同理心、接納、關懷、喜好、興趣和尊敬他人」等特徵,再加上妥善應用各種能力就是成為優秀偵查員的重要條件。偵查員可以使用三種積極態度的三種方式,以成功地進行訪談:同理心(empathy)、無條件積極尊重(unconditional positive regard)與真誠(congruence)。 7.偵查員扮演催化者的角色以刺激受訪者回想案發的真相,催化者詢問適當的問題以探索事實真相、事情的前因後果及對受訪者的印象感受。要扮演催化者的角色需注意兩個技巧:(1)積極傾聽;(2)建立投契。現分述之如下: (1)積極傾聽(active listening) (2)建立投契(buliding tapport):傾聽的能力是建構投契的基礎,善於建立投契關係的偵查者,比較能夠運用「同理心

參加「2008紀念溫世仁表演藝術之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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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7日下午7時30分,我與內人一同出席一場「2008紀念溫世仁表演藝術之夜」,此次活動由台藝大音樂系、大觀舞集、國立台灣戲曲學院京劇團共同演出,載歌載舞非常精彩。 當晚節目內容有《月光》、《卡門的假期》、《臨口之源─十二婆姐》、《昭君出塞》、《青穹凝脂舞迴旋》、《馬祖卡舞》、《三岔口》、《鼓舞2008》等,演出至下午9時30分圓滿結束。 溫世仁夫婦已往生,然其二人的大愛溫暖人間,其二子溫泰鈞、溫健鈞也很優秀、忠厚,令人稱羨。

烏龍逮捕、烏龍報導戲已遠,誰在乎受創者仍持續作痛的心?(溫藝玲撰)

烏龍逮捕、烏龍報導戲已遠,誰在乎受創者仍持續作痛的心? ◎溫藝玲 日前大陸海協會會長陳雲林先生來台訪問期間,在台北市立美術館前的中山北路上發生群眾包圍示威事件,當晚更爆發嚴重的警民流血衝突,而一幕幕超越「比例原則」的警方強制動作,不禁讓人質疑台灣的民主環境是否正在呈現倒退的狀態。 當日的警民流血衝突發生迄今已一月有餘,對於一般民眾而言或許認為已事過境遷或事不關己而逐漸淡忘,然而對於當晚警方強勢驅離行動下,彼等因該事件造成身心受創的無辜受害者,又有何人來關心?何人可以彌補其所受之身、心傷害?法諺云:「遲來的正義非正義」,或許藉由法律的途徑最終可還當事人清白,惟上述的種種傷痕確是司法所不能及,而只能消極的訴諸於員警的法律知識與執法手段了,此為吾人所質疑台灣的民主環境是否正呈現倒退現象的原因之一。 警方當晚所逮捕涉嫌滋事的民眾中,最引人注目的莫過於李永然律師之子李廷鈞,而次日國內各大媒體可能因接收不實消息誤導之故而競相報導名律師李永然之子涉嫌推倒拒馬、涉嫌丟擲汽油彈、涉嫌率眾滋事等等,各式可能的版本陸續出現。或許案發當日媒體未有足夠時間來查證,始造成該次的「烏龍報導」,嗣後雖各大媒體雖已紛紛為澄清報導,然而就李廷鈞同學而言,所謂「澄清」是否即能洗淨該名學生之清白?實大有疑問。本人身為李廷鈞的選任辯護人,與李廷鈞接觸過程中,深刻體誤到警察烏龍辦案、媒體烏龍報導對於當事人及其周遭之人所造成傷害的嚴重性;其可能造成當日人日後對於警察產生不信賴感,可能要忍受普世大眾的指指點點、可能要承受學校裡師長、同學異樣的眼光,無數種對於李廷鈞同學不利益之可能性,豈是所謂「澄清」即可當然解決?同樣的,對於該名同學之家人而言,更是另一種無限的煎熬。     推而言之,筆者非議的是警方之執法手段與不分清紅皂白的一律逮捕、移送;因為我們常常可以發現,所謂法律本身並無何錯誤,錯誤的是法律的執行層面上經常出現的瑕疵,而正因為這些瑕疵本身所造成對於當事人的傷害,其實是無法彌補的。或許今日庭鈞有幸能生長於一個具有專業法律素養的家庭環境之中,因此可幫助其在面對司法訴追程序時,了解法律所賦予當事人的種種權利並進而主張之;然而反觀一般市井小民,或許連三餐溫飽都不得求,更遑論面臨警察烏龍逮捕而被列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時,享受《刑事訴訟法》所賦予之選任律師到場辯護之權利。惟不論個人家庭中有否法律的專業素養,筆者在從事律

願「刑事前偵查階段」與「犯罪現場偵查」不再烏龍-從烏龍案談起(蘇詔勤撰)

願「刑事前偵查階段」與「犯罪現場偵查」不再烏龍-從烏龍案談起 ◎蘇詔勤 97年11月6日晚上「台北美術館前聚眾事件」發生,與該現任中國人權協會理事長李永然律師的公子李廷鈞,據悉他並未參與該聚眾活動,竟因「騎機車」路經現場而遭警方誤抓,有人也露消息給媒體,媒體又因是「名律師之子」而做了錯誤報導,螢幕上大肆出現:「扔汽油彈」、「推拒馬」、「拉拒馬」、「率眾滋事」、「抱著媽痛哭,向媽說對不起,請原諒」等等字眼;這些經查證均與事實不符,媒體也先後做了更正報導。 此事自引起各界的譁然與重視,並顯露國內在刑事司法人權方面的嚴重問題。 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這是刑事偵查的伊始。然就實際偵查的路徑進程來看,司法警察往往才是主導開端的要角;甚且,任何規定的適用檢討均不應遠離具體的操作情境才是,也就是要儘量避免產生去脈絡化的疑慮。 從而,如以本事件來檢視國內刑事偵查實務到底出了什麼問題?則傳統上透過法釋義學的討論,固然值得重視,但倘若進一考慮如下前提脈絡: 1.前有張銘清推擠跌倒事件甫發生不久,陳林雲兩岸破冰之旅牽涉高度政治性,亞太乃至全球舉世關注,從而警察執法處於高度精神投注狀態; 2.發生在台北首善之區,警察資源無論在人員、配備的質與量上,均可說處於首選充足的情況; 3.案例中的當事人是一位台大學生,且是著名人權律師之子,可以期待這是一個在較均質現代化法律認知底下的刑事偵查過程。 那麼,我們要嚴肅指出的是,這個事件正好提供吾人一個有血有淚的實際情境,讓國人得以凝視:如果偵查「高」標準尚且如此,那其他是否還足堪聞問? 至於就其中所突顯的亟待興革議題,犖犖大者至少有以下二點: 第一、對於刑事前偵查階段的釐清。或許囿於傳統學科研究的範疇劃分,刑事法學的學者多專注在前述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1項,偵查開始以後的各階段;而行政法學方面的理論闡微,則又以行政行為為探究核心,這樣即造成在「行政檢查」漸次層升到「刑事偵查」這個重要轉換關鍵階段,無論在研究能量與實定規範上均有所不足的現象。 即在本案,警察從作為集會遊行的秩序維護者到刑案偵辦的司法警察之間,警察在不同角色階段、不同執法依據、乃至應受不同原理節制(例如行政的積極主動性或刑事的罪刑法定原則)等各方面的認知、轉換平滑性與熟練程度,顯然還極待強化。 最具體的情形即如試問

從實務運作面談警員辦案應遵守告知被告有選任律師之權利及警員向媒體發布新聞之分際(徐鈴茱律師撰)

從實務運作面談警員辦案應遵守告知被告有選任律師之權利及警員向媒體發布新聞之分際 ◎徐鈴茱律師 一、前言 由於臺灣媒體家數眾多,競爭十分激烈,故而社會上發生之刑事案件,不管大至政府官員涉及貪瀆、抑或小至民百姓間之紛爭,因其具有衝突性,易吸引閱聽人之注意;而如涉案人是名人或與某名人有關,則更引起高度關注,更能刺激收視率或銷售量,故媒體對於弊案、社會案件都會密集報導,追蹤進度。從最近媒體報導名律師之子被誤認涉及違反《集會遊行法》乙則新聞,據稱當時之警察在受訊問人要求要選任辯護人到場,而警察竟以強硬口氣告知「請律師來也沒有用」、隨即在無律師陪同下製作警訊筆錄,強渡關山;而再發現受訊問人乃名律師之子後,更向媒體透露二人關係,引發媒體報導興趣,經媒體誇大渲染而廣為周知,雖嗣後查證是一場誤抓的烏龍事件,並有諸多事證證明係遭誤認。然報導一出、駟馬難追,傷害已無可彌補,倘該情節屬實,其間引發之爭議,涉及法律及人權,筆者以執業十餘年在實務上所得之各種光怪陸離之經驗,就警察應告知犯罪嫌疑人選任律師及應等律師到場後始能製作筆錄等相關權益、訊問犯罪嫌疑人應有之態度及對承辦案件之新聞處理分際為文討論,希望日後警察機關能確實嚴守法律規定及新聞處理分際,以免「執法者成加害者」、「被害人變被告」,讓臺灣成為一人權指標落後國家! 一、犯罪嫌疑人有選任律師的權利、有權要求在律師未到場前行使「緘默權」! 任何人在警察機關偵查之階段都是犯罪嫌疑人,並非是被判處有罪之被告,其得選任辯護人(律師),更有權要求待律師抵達後再開始接受訊問,而犯罪嫌疑人要求選任律師時,警員更不得拒絕。其次,犯罪嫌疑人有權在律師到場前保持緘默(緘默權),亦即對訊問之問題有權拒絕回答,而警員更不能以犯罪嫌疑人單純保持沉默,而認定其「默認」、「不否認犯罪」,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是否與事實相符」,故即使犯罪嫌疑人「自白」犯罪,亦須客觀上與事實相符,始能作論罪之基礎。更何況犯罪嫌疑人根本未承認犯罪之情形!然實務運作上,如果犯罪嫌疑人自始至終均保持緘默,可能被警察認為「態度不佳」、「可能湮滅、偽造、變造、隱匿證據」,而以故意延長訊問之時間或告知犯罪嫌疑人:「筆錄作完後會報告檢察官聲請把你收押」,作為「回報」。故而許多犯罪嫌疑人在此情況下,可能就屈

五險一金政策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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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險一金政策問答 蔣冠庄主編‧中國人事出版社 1.台商赴中國大陸投資一定要了解社會保險的相關規定,本書即介紹「五險一金」,即「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失業保險」及「住房公積金」。 2.大陸國務院於1998年12月下發了《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佈署大陸範圍內全面推進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工作,所謂「醫療保險」乃指當人們生病或受到傷害,由國家或社會給予的一種物質幫助,即提供醫療服務或經濟補償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用人單位繳費控制在工工資總額6%左右;職工繳費率一般為本人工資收入的2%。 3.「養老保險」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年齡,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大陸國務院於1995年發布《國務院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國發[1995]6號)。 4.大陸於2003年由國務院頒布《工傷保險條例》,這是實施工傷保險的主要法律依據。所謂「工傷保險」是指國家和社會為在生產、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和患職業性疾病的勞動者及其親屬,提供醫療救治、生活保障、經濟補償、醫療和職業康復等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 5.大陸勞動部於1994年發布《勞動部關於發布「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勞部發[1994]504號)。所謂「生育保險」是透過國家立法規定,在勞動者因生育子女而導致勞動力暫時中斷時,由國家和社會及時給予物質幫助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生育保險費」由雇主負擔,職工個人不必繳納。 6.大陸國務院頒布《失業保險條例》,「失業保險」是指國家透過立法,由社會集中建立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的制度。企業事業單位要按職工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而職工則按其工資的1%繳納。 7.大陸國務院於2002年發布《住房公積金條例》(國務院令350號2002年3月24日);所謂「住房公積金」乃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準備金。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

談教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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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崑巖著‧聯經出版公司出版 1. 「教養」是一無形的概念,它的要素極多,它是生活裡被重視的東西;教養也得要看一個人面對抉擇的挑戰時,是否能作出富於智慧的判斷與抉擇。 2. 成功的個人能在社會裡成長,成為能貢獻社會的人,這在個人方面需要「教養」;要能成為一個成功的社會人,人都要樹立生活的目標,要做到這一點,對生活的意義要有所省思,而「領悟」是先決的條件。又人思考要過如何生活得像一個有用的社會人,才算有教養,有自己的風格、理想、品味與尊嚴。所以,「教養」是一種內在自我的教育,對自己在宇宙與社會裡的定位有清楚的掌握與認知,對周遭生物的生存權利有敏感度,對別人的感受有所尊重,具強烈的正義感,知道如何節制自己,擁有具有目標的人生觀,是有擇善原則的社會人。 3. 「思考」是教養的開始,因為教養多半要靠自己的省思與琢磨,而「思考」正是這種腦際的實際工作。思考與修正,可以導引人成熟為社會人,因此思考是教養與風格的原動力,人要將「思考」導入有意義的軌道,即可建立有意義的人生觀,這是每個人生涯的大挑戰與考驗。 4. 教養要靠「素質」、「修練」與「學習」;「素質」是掌握事情意義的能力,「修練」是要知道如何發揮天資,從經歷學習;而「學習」的終究目的,在把生活與工作結合為一,賦予這結合體特種的意義並與人生觀結合。 5. 「教育」有昇華一個人內在涵養的作用,「教育」在很多人的身上,有深化風骨的作用,教育能決定思考範疇的大小與性質;而「聯想或思考」都因此與教育有關,教育因而能決定人的教養。 6. 教育的目的在培養我們的眼光、道德勇氣、正義感、辨別是非、作判斷、下決定與實踐力行的能力。所以,教育是偏向於智慧的發展,重點在做人的道理,求教養的深化。 7. 人要先學如何做有教養的文化人,再學如何做專業人,如此,做專業人才不致於淪為純粹的技術人;「智慧」對職業來說,它會給人慧眼,識破知識該用在何處。 8. 教養的重心,在社會自我定位的認知,人有教養,自己在社會的定位必須有明確的認知,這才有「敬業精神」。敬業精神有三個重要要素:﹝ 1 ﹞要能完成一件使命,有始有終,負責到底;﹝ 2 ﹞要把該做的事情,在該完成的時間內完成;﹝ 3 ﹞把該做的事盡最大的努力,做得完美無缺。「敬業精神」在維護民主共和制度的成敗,也是一決定性的因素;民主制度也要由一批有素養的政治家與民主素養的大眾共同守望。 9. 「守紀律」也是

警察執法不慎,斲傷人至深──《警察執法與人權保障篇》司法人權手冊,免費贈閱,歡迎索取

當我們看到螢光幕前的刑事被告,無不垂首不語、神情黯然沮喪、形容枯槁憔悴,可知在未被定罪前,有罪無罪無不受盡煎熬,或因輿論的撻伐,或因偵查、訴訟的過程艱辛。在眾人「壞人就應繩之以法」的叫好聲中,誰能了解當事人的心?尤其是無辜的刑事被告,更是情何以堪? 試想,如果是自己的親人陷於刑案的風暴中,我們的心會痛到什麼程度?更甚著,是被冤枉的,會有多悲憤?心頭之恨,恐怕終生難以抹滅!「當事人的1分鐘,都是漫長的60秒!」秉持著法律應是正義的代表,在面對任何公權力行使不當、草率粗魯、烏龍誤抓的情況,我們都應站在維護生命的尊嚴上、不容許有人恣意入人於痛苦深淵中,即維護人權上,揭竿而起,捍衛到底。 《司法人權手冊──警察執法與人權保障篇》,蒐錄數位人權律師以法律及人權的觀點,呼籲警察執法時應謹慎行為,切莫烏龍、粗暴的對待人民、傷害無辜;資深的律師、學者提綱挈領直指警方辦案受人詬病之處,提醒民眾面對警方如何維護自我權益……期盼司法真正落實公平正義於每一人民上,包括行使公權力的公僕、有血有肉的一般子民上! 本手冊免費贈閱,請來函附10元中型回郵信封(16cm×22cm),寄台北市羅斯福二段9號7樓 永然文化收即可。

李永然理事長主持「2008人權指標調查」報告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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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權協會自 1991 年開始每年皆會發表當年度台灣地區人權指標調查,藉由人權指標調查與評估,喚起社會大眾共同關心並督促我國人權之現況與發展。今 (2008) 年適逢《世界人權宣言》通過第六十周年,中國人權協會特於「世界人權日」前夕 12 月 5 日 上午,假台大校友聯誼社三樓 B 室,發表今( 2008 )年度台灣人權評比調查結果,藉以了解台灣的人權變化情況。會中共發表了「司法」、「政治」、「婦女」、「兒童」、「老人」、「勞動」、「身心障礙者」、「文教」、「經濟」、「環境」及「原住民」等台灣十 一 大人權指標調查。         今年指標調查研究方法,仍沿用本會去年與政治大學社會科學院高永光院長共同合作擬定的兩種研究方法,同時採用普羅 (proletariat) 調查及德慧 (Delphi) 調查。同時採用這兩種調查方法的好處,除了可讓一般民眾瞭解人權各項基本指標之意涵,從而產生重視人權之普通觀念,為全民重視及維護人權奠定基礎外;另外,透過專案及菁英調查,結合民間團體與學者專家,更可以藉著人權調查研究的結果,呼籲更多的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加入改善人權的工作。                  中國人權協會理事長李永然表示, 2008 年為新舊政府輪替的一年,台灣各項人權的發展軌跡,社會大眾都非常關心。 就今年與去年在整體人權的保障方面,有將近四成七的民眾抱持正面評價,有三成七左右的民眾抱持負面評價 。 而今年台灣人權指標 德慧調查部分 ,採五等分量表計分,以五分為滿分,三分表示普通,一分表示最差。總體結果來看,台灣十一項人權指標的衡量,以文教人權( 3.44 )的分數最高,是在「普通傾向佳」程度的範圍之內。其次是婦女人權( 3.09 )、勞工人權( 3.01 ),平均值在 3 分以下的是:環境人權( 2.98 )、經濟人權( 2.97 )、兒童人權( 2.95 )、政治人權( 2.89 )、司法人權( 2.88 )、身心障礙者人權( 2.67 )、老人人權( 2.54 ),分數最低的是原住民人權( 2.44 )。亦即 民間團體與學者專家普遍認為我國對於老人及原住民之人權保障最為薄弱,仍有很大的努力空間,而文教、婦女方面人權表現則為最好。                       相當有趣的是,在 普羅調查 中 一般民眾與德慧調查的菁英調查出現截然不同的看法

邁向人權國家──人權學18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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邁向人權國家──人權學18講 蔡百銓著‧前衛出版社出版 1.本書共分18講,第一講:人權發展史;第2講:聯合國與人權(機構);第3講:聯合國與人權(機制);第4講:普世人權宣言;第5講:第一世代人權──公民權與政治權;第6講:第二世代人權──經濟權、社會權、文化權;第7講:兩次人權盛會──「德黑蘭」與「維也納」會議;第8講:種族議題;第9講:婦女權利;第10講:禁止酷刑與強迫失蹤;第11講:兒童權利;第12講:外籍勞工權利;第13講:身心障礙者權利;第14講:第三世代人權(上)──自然資源永久主權、自決權;第15講:第三世代人權(下)──發展權、和平權、環境權;第16講:原住民權利;第17講:人權與衝突──國際刑事法院;第18講:聯合國千禧年發展目標(2000~2015年)。 2.本書介紹「三世代人權說」(three generations of human rights)。「第一世代人權」形成於美國和法國大革命時期,強調「自由」,包括公民權利與政治權,政治對這些權利不得濫權而剝奪這些權利,這些權利並明載於1948年「普世人權宣言」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世代人權」形成於俄國共產黨大革命時期,得到西方福利國家概念配合,強調「平等」,包含社會權、經濟權、文化權,要求確保每個公民平等條件與待遇。明載於「普世人權宣言」與《經濟與社會、文化權利國際盟約》。「第三世人權」具有「博愛」與團結(solidarity)性質,屬於團體與集體權利(group and collective rights),如自決權、自然資源主權、發展權、環境權、和平權等。 3.聯合國的機構,如:大會、安全理事會、「國際法院」…等。「國際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總部設於荷蘭海牙,負責判決國家之間之爭端;聯合國另外成立「臨時性的國際刑事法庭」。 4.聯合國的九部核心人權條約為:(1)《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盟約》、(2)《經濟與社會、文化權利國際盟約》、(3)《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公約》、(4)《消除一切形式婦女歧視公約》、(5)《反對權利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6)《兒童權利公約》、(7)《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8)《保護所有移徙勞工與其家眷權利國際公約》、(9)《保護所有人免遭強迫失蹤國際公約》。 5.「德黑蘭會議」乃指

論網路著作權之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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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網路著作權之侵害 曾勝珍著‧元照出版公司出版 1.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2005年6月27日針對Merto-Goldwyn Mayer Studios, Inc. V. Grokster, Ltd. 判決,認為當經銷或裝置某種設備,目的乃為侵害他人著作權時,即使採取相當手段以避免侵害,仍應對第三人因其侵權行為的結果負責。這涉及點對點傳輸(Peer to Peer,簡稱P2P)技術侵害著作權的狀況。P2P文件分享(file-sharing)程式使電子文件的複製與分配快速而便宜,極短時間內可送達眾多接受者的手裡。 2.MP3音樂合法,主要關鍵在於下載所伴隨的「重製」行為,是否屬於著作權法所規定的合理使用範圍內。假若他人的音樂或錄音等著作之音樂檔案以MP3標準壓縮,此種轉換的動作是一種「重製」的行為,故使用者下載受著作權保護之音樂,除有「合理使用」的情形外,未經合法授權就會構成侵害重製權。 3.國內「天馬音樂網」因架設網站,透過ezpeer、kuro等網站搜尋下載音樂檔案,構成侵害「重製權」,再將該等音樂檔案上載自己網站,供他人下載,構成侵害「重製權」與「公開傳輸權」,不能以「合理使用」自圓其說。 4.自1984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於Sony Corp. of Am. V. Universal City Studios, Inc, 464 U.S 417, 442(1984)一案的判決結果,至今歷經時代變遷、科技轉換,2005年的Grokster一案提出「引誘責任理論」(inducement doctrine),又和前述傳統著作權中的「第二順位侵權責任」有所不同,因為音樂檔案電子化,加上「點對點傳輸技術」(Peer to Peer)的盛行,美國國會立法通過1998年電子千禧著作權法(Digital Millennium Copy right Act, 簡稱DMCA)後積極鼓勵其他國家與美國簽署貿易雙邊條約時,也能遵守DMCA的法規內容。 5.本書除介紹國內案例外,對「美國」及「加拿大」有諸多介紹,透過比較,可增進對「網路著作權之侵害」的認識!

品冠國際旅行社邀請李永然律師見證抽獎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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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1日下午3時,品冠國際旅行社舉辦「品冠旅遊2008線上旅展,瘋狂好禮大方送」抽獎活動,邀請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及張宜琪專員蒞臨會場及見證抽獎活動,活動地點在台北市南京東路3段103號11樓品冠國際旅行社會議室。品冠國際旅行社此次所舉辦的抽獎活動共有六項大獎,一共抽出30名得獎者,最大獎頭獎是Suzuki Swift GL 汽車一台,是由李永然律師抽出幸運得獎者。得獎名單將公布在品冠國際旅行社的網站( www.pktravel.com.tw )。此次抽獎活動在李永然律師見證下公開及公正的進行,並全程錄影,最後順利地完成該抽獎活動。

木柵圖書館邀請李永然律師演講

2008年11月30日下午2時台北市木柵圖書館邀請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演講,主題為「家庭法律我在行──公寓大廈教戰經驗」,現場爆滿,李律師將其實務經驗傾囊相授,所有與會者都覺得獲益良多,該圖書館主任還希望李律師能於2009年撥冗再赴木柵圖書館演講!

參加「翡翠觀音與龍書畫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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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11月15日中午,我前往淡水,先赴「淡水河邊」餐廳用午餐,下午2時則參加由玉觀軒所主辦的「翡翠觀音與龍書畫展」活動,當天「天元宮」住持黃阿寬、林奕華議員、馮滬祥教授、齊茂吉教授、陳凱倫......等人均出席,我除了致詞外,並現場揮毫,寫上「為公」二字。

藝人大小S之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迄今之行政訴訟救濟,悉數成功

藝人大小S(徐熙娣及徐熙媛)所成立之工作室,日前分別遭國稅局課徵補繳營利事業所得稅案(計六件: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1582號、97年度訴字第1583號、97年度訴字第1584號、97年度訴字第1018號、97年度訴字第1019號、97年度訴字第1020號),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律師、黃敏哲律師及溫藝玲律師受任當事人委託後,於審理中即表示,工作室為獨資商號,不是法人,並無權利能力可言,基此,藝人工作室本身無從與藝人建構出「僱傭關係」之可能,更遑論是「派遣」,甚至是為藝人出面爭取或仲介提供戲劇主持演出之機會。其次,藝人以其工作室為營業,所生權利義務仍歸諸出資之藝人(出資主),故國稅局主張「合約主體實為工作室非藝人本人」之見解,顯有疑義。再者,藝人於系爭年度營業收入均係從事戲劇演出、廣告拍攝及節目主持之收入,核與「中華民國稅務行業標準分類」中之「技藝表演」及「演藝活動」定義相符,自屬「技藝表演業」無疑。 迄今為止,藝人大小S之稅務救濟案件,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終結並已宣判五件,判決中悉數認定藝人工作室之行業性質應為「技藝表演業」,而非「人力供應業」或「人力派遣業」,故應以「技藝表演業」核定藝人工作室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始為適法。由此可知,國稅局對於藝人工作室之認定,並未詳加推究,法理依據亦有疑義,卻即逕依「人力供應業」或「人力派遣業」之同業利潤標準核定藝人工作室所得額,自有違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