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祥和文教基金會許幸惠董事長為「青少年ㄟ法律聊天室」為序

青少年素質,預見社會的未來圖像                 財團法人祥和文教基金會董事長 許幸惠   當孩子呱呱墜地時,許多新一代的父母都會說:「只要我的孩子快快樂樂就好,將來不必成為多了不起的人,也不要給他過多的壓力……」,及至孩子漸長,學鋼琴、學跳舞、學英文、學習各種才藝……,一步步占據他們的童年時光,而苦心孤詣的父母,或為彌補兒時的遺憾,或為了不讓自己的孩子輸在起跑點,拚命以時間換取金錢,日夜奔波於職場,與孩子的相聚時刻,似乎只剩下在接送孩子的短短路途上。一眨眼,昔日天真無邪的小寶貝長成眉清目秀的青少年,在升學主義的肆虐下,他們的行程依舊滿檔,與父母的關係則愈益疏離。驀然回首,想坐下來好好與孩子「談心」的父母親頓時發現,孩子竟三言兩語就將自己拒於房門之外。門內世界有什麼?悵然的父母一無所知。夾在兩代之間的哀樂中年按捺不住心中怒火,一張口或一舉手教訓,又把既已陌生的親子關係推得更遠。   「羅馬不是一天造成的」,青少年的思想、行為舉止,自然也不是一夕之間所導致。它來自父母、師長的身教與言教,媒體、公眾人物的價值傳播,同儕我輩的群體力量……,而父母實則發揮最原始與最核心的作用。如若從小輕忽親職教育──以「愛」為名,行寵溺之實,抑或以「賺錢」為藉口,締下疏於管教和照顧的遺憾,最終讓整體社會付出沉痛的代價,都是那個當初一心期盼孩子「快樂」就好的父母所不願見的。   祥和的社會來自高品質的人民,而「高品質」實非「成績優異」、「為國爭光」等詞足可取而代之,它表現在人們時時「看重自己」、「尊重別人」的日常行為上,而自幼童過渡到成人階段的「青少年」素質,則讓我們預見社會的未來圖像。以「愛」之名,原本無過;要問的是,我們的家庭、學校、社會正在給予懵懂的青少年什麼樣的是非價值、什麼樣的人生典範。   本人從最高法院審判工作退休後,成立「財團法人祥和文教基金會」,秉持重視家庭親情、淨化社會風氣的理念,教導孩子正確的道德觀,至今邁向第十四年。去年我們更推動弟子規品德生活教育師資培訓,希望落實青少年的德行教育。至於青少年的法律教育,自始即是本基金會的重點工作,承蒙李永然大律師的協助,集結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群、永然文化出版公司編輯同仁之心力,撰寫有趣、新近的案例,編印成手冊並發送至各所國中,從青少年的教育做起,期能減少社會暴戾之氣、提升公德心與道德觀念。   感謝有志之士熱烈支持

推廣法治教育,祥和文教基金會捐印,李永然律師等著,永然文化印製「青少年ㄟ法律聊天室」法律手冊,贈送予大台中地區國、高中同學

  為了推廣法治教育向下紮根,由祥和文教基金會捐印、李永然律師等著、永然文化印製的「青少年ㄟ法律聊天室」法律手冊,贈送予大台中地區國、高中同學,希望能讓國高中的學子們了解與切身相關的法律常識。   現摘選李永然律師於本法律手冊中的序,給大家參考: 給青少年的一封信                     永然法律基金會董事長 李永然 站在思考未來的十字路口,青少年常在某個時刻會發現自己陷入始料未及的困境中,這會令人感到難過與困惑,此時「端正己心」就顯得異常重要,因為「心態決定命運」! 若要成功走向未來,並建立更滿足及更有目標的新生活,就得「改變自我」;這需要有明確的目標和純正的意念,也需要建立「承諾」;亦即立下改變的承諾,如此方能將自己的意念化為實際的選擇,才能找到更多的快樂、關愛、幸福和人生意義。 以下謹以自身經驗,與青少年朋友們分享: 一、立下目標,充實己身:人生路途上須懷抱夢想、建立目標,而制定目標則要明確集中,因為它不只是一個願望,更是一種計畫,因此應有不同時間長度的分別,逐步達到,不可妄求一蹴而成。在這樣的追夢計畫中,要廣泛閱讀、充實自己,知識的投資,須用恆心點滴累積,它永遠有最佳回收,讓自己成為內涵厚實、心靈視野開闊的人。 二、品德為立身之本:若要使內在生命、未來之路所呈現的樣貌是美好的,經得起任何挫折考驗,就要保守自己的心,勝過保守一切;因為一生的果效,是由「心」發出的。故,我們應要重視誠信、懂得寬容與謙卑、控制情緒、明辨是非、接納忠言、知足常樂。 三、知法守法,遠離犯罪:為維護人與人間的和諧關係及社會秩序,法令規章有其必要存在性,我們處在團體中,就必須遵守團體規範,切勿受誘惑而只見私慾。近年來屢見青年學子染毒、染賭、染色、染黑(幫派)、霸凌、飆車……等不良行為,皆是因懵懂無知、缺乏同理寬容之心而誤入歧途、以身試法,自毀原本燦爛的前程。青年學子務必明白「自戒、律己」,以及「有所為、有所不為」的重要性。 最後,提醒青少年朋友,越早奠定健康生活方式的基礎,養成健康的習慣,以後的獲益就越大;所以請青年朋友們戒除不良的嗜好、改變不良的生活習慣,並加強身體的鍛鍊。做個起而行的人,美好的未來,必能實現!  

《李廷鈞地政士專文分享.李永然律師重點解析》2.5萬公頃未徵收公共設施保留地 將於4年內解編

    根據民國 102 年 3 月 22 日聯合報 A20 版記者李順德、工商時報 A4 版記者于國欽的報導,內政部長李鴻源於民國 102 年 3 月 21 日宣布國內未徵收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共有高達 2.5 萬公頃,將來徵收得花新台幣 7 兆元,有鑑於政府沒錢徵收且少子化不需要這麼多公保地,將來四年內將進行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將不需要的公設保留地解編,還給地主自由使用。     內政部長李鴻源表示,多年前許多民眾的土地被劃設為學校、停車場及機關用地,政府卻沒有錢徵收,以至於這些土地二、三十年來雖然為民眾所有,卻被限制使用,在立委的要求下,李鴻源表示在四年內將把不會用到的公設保留地解編,費用約新台幣 1.9 億元。     營建署長葉世文表示,公共設施保留地將來有三個解套辦法:一、容積移轉,地主可將「容積」賣給建商。二、和「公有地」交換。三、容許民眾在公共設施保留地上蓋臨時性建築。內政部日前提出要將「捐地換容積」落日,容積買賣改由政府做莊,政府藉由建商購買容積繳交代金來徵收公設保留地,這些錢可以用來作為徵收公設保留地的財源;無法徵收又不會利用到的公設保留地,則解編還給民眾。     李鴻源部長還表示,將來公共設施保留地解編之後,可以成為商業用地、住宅用地,土地更具有價值,並且政府也可以透過都市計畫變更分得部分土地,這些土地將來出售之後的收入,又可用來徵收更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     筆者支持公共設施保留地的解編,因為政府無力徵收公共設施保留地,而實際上也沒有那麼多公共設施的需求,雖然對於地主在地價稅上有優惠,長期以來對於地主也是一種限制和負擔;若能直接解編,對於地主而言等於一勞永逸,將來地主也更能利用公共設施保留地,等於是政府和人民「雙贏」,值得鼓勵!!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表示台灣已於 2009 年 12 月 10 日實施聯合國兩公約,政府必須更尊重人民的「財產權」 ( 《憲法》第 15 條 ) ;公設保留地限制了人民的財產權,現在終於打算要解編了,雖然是晚了一些,但終究還是「亡羊補牢」,打算要解編了!!

李永然律師參與輔導台北市忠美扶輪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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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原參加台北市忠孝扶輪社,並擔任了1990~1991年的社長,嗣後為了創立新社,而於1999年擔任台北忠誠扶輪社創社社長。   現台北忠誠扶輪社要輔導「台北市忠美扶輪社」,於2013年3月25日召開籌備會,我擔任褓姆,總監Henry、助理總監Edward、忠誠社Molly社長、夏雁峰......等人均出席。

《李廷鈞地政士專文分享.李永然律師重點解析》台北市鎖定老松國小建青年住宅

  根據民國 102 年 3 月 22 日中國時報 A10 版記者陳文信、石文南的報導,有鑑於台北房租、房價高居住不易,內政部為了緩解青年的租屋需求,有意將閒置的校舍及營區改建為青年住宅。其中,台北市萬華區的老松國小因為學生人數驟減,已經被初步鎖定為改建的對象。       營建署長葉世文表示,北市老松國小的地點很適合,但還要經過台北市政府的同意,而且推動校舍改建,還會遭受許多家長和校方的反對,並且需經過地方政府同意,對此內政部長李鴻源表示還可以再溝通。       老松國小周圍五分鐘車程內共有 12 間小學,就學人數從巔峰時期的上萬人,減少到目前只有數百人,然而校地面積卻有 3.2 公頃,又位於市中心,若能撥出部分校舍興建「青年住宅」,將可緩解都會區的居住需求。但計畫仍需台北市政府同意,當地家長和校方態度也尚待溝通,有百年校史的老松國小是否能搖身一變成「青年住宅」,變數還很大。       筆者認為,在少子化的趨勢下,許多國小勢必面臨整併,若能妥善利用這些空間,興建「青年住宅」或是其他用途,尤其對於寸土寸金的都會區,是一件好事。不過筆者提醒政府,還是要妥善處理老松國小一帶的娼妓站壁、遊民據地為王的問題,否則將來就算改建「青年住宅」,恐怕也很難獲得青年的青睞。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台北市政府一天到晚在挖人行道,把好的路面挖了又鋪,許多市民感到不解,為何政府有錢、有時間做這種不必做的事;卻對於流鶯、遊民束手無策。台北市政府加油,趕快苦民所苦吧!

永然地政士事務所李廷鈞地政士高分考取不動產經紀人榜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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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任過永然高中法律生活營多次小隊輔,並為過來人經驗談的講師,目前為永然地政士事務所的地政士的李廷鈞,此次又以高分優異的成績,考取不動產經紀人的榜首,並獲聯合報採訪,將自身的考試經驗與讀者分享,本專訪刊登於2013年3月25日聯合報AA4版。

李永然律師登七星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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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許久未走「七星山」,苗圃這路線以前假日常走,數年未來,我於2013年3月24日上午特意去走一走,並且還去竹子湖用午餐,登上七星山主峰的感覺很棒,而且有益身心!

李永然律師為新北市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演講

  2013年3月22日下午5時10分,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應邀至「新北市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演講,講題是「建商對地上權應有之認識」。   會議由許良助理事長主持,數百位業者與會,新北市政府張璠局長也到場,後來江惠貞立委也趕到場。演講後,現場還提問,李永然律師也逐一Q&A。   本次講題「建商對地上權應有之認識」大綱如下:    壹、地上權的內涵     一、地上權的意義     二、地上權之發生     三、地上權之效力     四、區分地上權    貳、國有土地設定地上權之意義及案例     一、國有土地設定地上權之優缺點     二、認識《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    參、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的契機與威脅     一、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的契機     二、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面臨的威脅    肆、結語    附錄一:《民法》物權編地上權相關規定    附錄二:《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

李永然律師出席台北市美好人生協會電影《志氣》分享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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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20日晚上7時55分,李永然律師前往台北信義威秀影城,出席台北市美好人生協會--電影《志氣》的分享會,這是一部將景美女中拔河隊勇奪世界冠軍的故事改編而成,結合歡笑與淚水的青春電影,現場並邀請到本片張柏瑞導演親臨現場與會友們共同分享這部電影的心得,李永然律師並以美生會副理事長的身分致贈禮物予張導演。

《李廷鈞地政士專文分享.李永然律師重點解析》經建會遭監察院糾正 精華土地長滿雜草

  根據民國 102 年 3 月 20 日工商時報 A21 版記者崔慈悌的報導,監察院經過調查發現經建會之下的「國發基金」擁有台北市精華地區 15 筆房地,依據去年的公告現值即逾新台幣 41 億元,但卻長期閒置、長滿雜草,於民國 102 年 3 月 21 日通過糾正案,而經建會則表示,已經透過設定地上權等方式進行開發。   監察院於民國 102 年 3 月 19 日通過監察委員吳豐山的提案,認為經建會身兼行政院活化閒置公共設施專案小組的成員卻對自己經管的基金資產嚴重閒置。根據查核,發現該基金固定資產中有一筆台北市中山區長安段一小段等 103 筆土地,面積約有 20388 坪,以及台北市寶慶路 3 號聯合辦公大樓等 49 筆房屋及建築,面積約 10786 坪,另外位於中山區共 15 筆房地,長期荒蕪閒置,導致髒亂殘破不堪。   依據調查,除了兩筆道路用地外,其餘都是住宅區或住商混合使用分區的土地,共計 13073 平方公尺,依據 101 年公告現值計算,閒置土地資產總額已高達 41 億 5 千餘萬元,但近 10 年來管理績效卻只有新台幣 3600 多萬元。經建會表示由於本來構想將松山區民生段的土地交換外交部中山區長安段土地,供該會整體規劃興建大樓,但未獲立法院通過,加上經建會歷任主委想法不同,導致遲遲未能積極使用。   經建會在被監察院約談時表示,目前已規劃一些活化方案,包括設定「地上權」開發「興建國發會公廳舍」、協調外交部結合其鄰接土地合併規劃開發為「服務業高值化經營模式實驗場域」、或結合中華經濟研究院、商業發展研究院等智庫機構共同開發「國家發展創新研究園區」,不過無論如何,目前都還在研議構想階段,尚未確定開發方向,監察院則希望行政院能盡速檢討,讓這些精華地區的土地可以有效開發利用。   筆者認為,國有非公用土地依《國有財產法》可以採取「標租」、「委託經營」或「設定地上權」的方式進行開發,由於精華地區土地有限、地價高昂,而政府機關擁有這些土地卻又不積極開發利用,實在可惜,期盼將來可以透過設定地上權的方式讓民間可以參與開發,才能夠有效促成國有土地的開發利用!!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政府掌握龐大國有非公用土地,未善加利用、活化,創造財源,卻處處與民爭利,巧立名目項企業及人民收取稅費非常不足取,監察委員的糾正是有道理的!

《李廷鈞地政士專文分享.李永然律師重點解析》華潤深圳建案驚爆為海砂屋

    根據民國 102 年 3 月 15 日經濟日報 A14 版記者何蕙安和工商時報 A9 版記者吳瑞達報導,大陸中央電視台於「 315 」專題節目裡面踢爆,大陸知名的企業「華華集團」使用不合標準的海砂混凝土,包括深圳第一高樓「平安金融中心」和深圳地鐵等知名建設均有可能受害。     其報導中主要透漏廣東省最大的城市改造「華華大沖村」使用海砂混凝土,該建案大量使用海砂,由於海砂中超標的氯離子,導致樓房樓板開裂、牆體裂縫嚴重,每逢雨天滲水不止。據了解,由於深圳近年來發展快速,每年都有大量的房屋和公共設施在建,開發商為了追求利潤,大量撈採成本低廉的海砂,造成海砂屋橫行。     根據報導,深圳市長許勤表示將要求展開地毯式排查,並於近日公布突擊檢查的結果。該大沖村改造案於 2011 年底動工的「都市更新案」,包括一座五星級酒店、兩座四星級酒店及一座超大購物中心,還有一座樓高 300 公尺的地標性商業大樓,為深圳「十二五」期間 5 大指標性「都市更新」專案之一。     筆者認為,中國大陸雖然經濟發展快速,但是黑心商品充斥。尤其是「海砂屋」會造成建築物的鋼筋腐蝕,將來有倒塌的危險。讓人不禁想起台灣在七零年代經濟發展快速時期,也爆發「海砂屋」和輻射鋼筋屋的事件,台灣民眾購買中古屋,也要注意海砂屋及輻射鋼筋屋的問題,若是於 1980~1998 年間於北部興建的房屋,較有可能是海砂屋,建議可以做「氯離子檢驗」以釐清房屋的狀態。     或許海砂屋是開發中國家經濟發展過程中普遍存在的現象,但筆者也呼籲中國建商,切勿為了賺取暴利而草菅人命犧牲大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否則就是泯滅天良,「惡有惡報」!!當年台灣的海砂屋,最多興建 20 幾層,然而現今中國大陸海砂屋,竟然還興建到達樓高 300 公尺,等於將近 100 層樓的高度,若將來發生意外,其後果不堪設想。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中國大陸在處理「海砂屋」的法律問題可參考台灣經驗及相關法律實務!

李永然律師應邀出席「中正校友震撼管樂團2013春酒聯誼晚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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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16日晚上6時30分,李永然律師應孟義超團長之邀,前往台北國際會議中心參加「中正校友震撼管樂團2013春酒聯誼晚會」,游前行政院長也出席致詞,晚會氣氛熱絡,我和校友們渡過一個愉快的夜晚。

《李廷鈞地政士專文分享.李永然律師重點解析》借人頭炒法拍屋逃奢侈稅 移送法辦

  根據民國 102 年 3 月 13 日自由時報 A5 版記者張舒婷、經濟日報 A23 版記者吳泓勳、聯合報 AA1 版記者林政忠和工商時報 A5 版記者林淑慧的報導,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日前查獲首宗以法拍屋逃漏奢侈稅,犯案主謀標購桃園地區的法拍屋,並透過人頭戶快速轉賣,藉此漂白法拍屋標示,並以市價賣出賺取高額價差,犯案主謀遭罰新台幣 300 萬元,且移送檢調查辦。   據了解,這位投機客找了兩位臨時工當人頭戶買家,第一位人頭戶先登記為法拍屋所有權人,另一位再出面承購。由於兩位人頭戶都是自用住宅,因此不用課徵「特種勞務貨物稅」即「奢侈稅」,並且在第二次轉手後,房屋的「法拍」註記登記即塗銷,可以正常價格出售,在六個月內轉手兩次,賺取價差高達新台幣 160 餘萬元。   對此,北區國稅局局長表示,依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的規定,該投機客將遭處 2.5 倍的罰鍰,並且利用他人名義從事交易、隱匿財產或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依《稅捐稽徵法》的規定最重可以處 5 年刑責。   筆者提醒一般民眾了解不動產的產權狀況除了調閱謄本外,還可以調「異動索引」,如果有類似短時間內轉手多次等不正常的情形,也可以詢問出賣人原因。此外,有賺錢就應該繳稅,千萬不要為了投機而逃漏稅,最後遭到罰鍰甚至判刑是相當不划算的!!   對此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表示,民眾涉及法律問題應先請教法律專家;另外,如認為國稅局的處理不合理也可與專業律師諮詢,再研究是否有救濟的途徑,這才是保障自己權益的不二法門!

李永然律師赴醫院為當事人擬代筆遺囑

  2013年3月14日下午,我赴醫院為一位當事人撰擬「代筆遺囑」。「遺囑」是身後事的交待,做為一位立遺囑人,最期盼的莫非是自己百年之後,身後的家人均能平安無事,切莫紛擾。   善用「遺囑」是正確的觀念,寫遺囑也應符合法律的規定,才不會發生「無效」或侵害「特留份」的情事!

《李廷鈞地政士專文分享.李永然律師重點解析》台中市將設「容積銀行」

    根據民國 102 年 3 月 7 日經濟日報 A2 版記者宋建生的報導,建商推案購買容積將會有新的管道,台中市預定於民國 102 年 5 月 1 日起實施全國始創的容積移轉新規定,計畫成立第一家「容積銀行」,建商將來將可透過台中市政府購買容積,如此一來價格將更透明且更方便。     但建築業界強烈要求政府尊重「市場機制」,擔心一旦容積價格由台中市政府掌控,很可能成為政府控管房地產市場的打手,未來房市熱絡政府就調高容積價格,不利整體市場發展。對此,台中市都發局長何肇喜表示,市府不會與民爭利硬性規定建商非得向市府購買,但容積銀行的價格會較市場便宜,使建商不必受制於掮客漫天叫價。     依據新修正的《台中市實施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條件及作業要點》於 102 年 5 月 1 日上路,這項新規定最大的特色就是過去就規定以「道路」換取容積率,現在範圍大幅擴大,將來老樹生長地、公園、兒童遊樂場、人行廣場、綠地等公共設施用地均可換取容積率。容積範圍擴大後,容積銀行將成為一個「大水庫」,可移轉的容積市值超過新台幣 1500 億元。     因此根據新的容積移轉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可以將容積率賣給需要的建商,如此建商就可以蓋比較高的樓,也可以捐給政府換取容積率蓋房子,政府可以加速取得公設用地;並且,新法也規定,捐「道路用地」最多只能換取原規定一半的建築容積,另一半必須用「公設地」來換取,以加速政府取得「公設用地」。     筆者認為,這樣的修法值得鼓勵,不但可以保護老樹,又可以加速政府取得公設保留地,對於地主或是全民都有利!!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容積移轉與變動」已在國內吵得沸沸揚揚,對此一問題政府應全盤規劃,且勿與民爭利;又容積獎勵不宜浮濫,才不會破壞都市計劃的容積管制!

2013年3月發行「幸運雜誌」第34期大篇幅報導「永然第六期高中法律生活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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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1月29日至2月1日舉辦的「永然第六期高中法律生活營」已順利結束,2013年3月發行的「幸運雜誌」第34期即對本次活動有大篇幅的介紹。 報導內文如下: 永然法律基金會舉辦第六期高中法律生活營,場外陽光璀璨,場內興致高揚   青少年的社會新聞總讓我們怵目驚心,感慨:我們的孩子怎麼了?因此,各界呼籲道德教育重要,家庭教育重要,法治教育重要……。總結,要知法守法,要認識法律!問題來了,許多大人對法律以不碰觸的心態對待,遑論我們的青少年,對於法律總覺得只是罪犯的事,與我何干,頂多接觸學校的法治教材,更認為法條深奧難懂,很少能接觸實際的法律環境,因此,大家明知法律教育重要,但如何才能進入孩子們的心扉?或者青年學子以社會法律菁英為榜樣,想當檢察官、法官、律師,可以打擊壞人,當個正義之士、充滿英雄氣概,可是確認過自己適合嗎?對法律環境了解多少?   永然法律基金會董事長李永然律師從事律師業已三十餘年,他看過許多因不了解法律而誤觸法網或損失權益的案例,多肇因於法治觀念的欠缺與法律教育的不足。有感於此,他認為法治教育必須向下紮根,因此永然法律基金會利用每年寒暑假期間舉辦高中法律生活營,期盼藉由此一活動,能培養學生正確的法治觀念及讓同學在參與過程中了解自己是否有興趣在未來選擇與法律相關的科系就讀。若不欲進入法律系,亦可充實自我,成為一位知法、守法、用法的好國民。   永然法律生活營至今已舉辦了五期,深受同學、家長及老師的歡迎,期期爆滿,均認為這是一個非常有意義的活動,且表示透過課程的學習、師生的互動,不僅可以增進法律知識,更能確認學子們未來求學的目標規劃。   由於永然法律生活營前五期均以台北市高中同學為主,許多外縣市的家長均請命希望能將資源擴散至其他區域,因此,永然第六期高中法律生活營以新北市地區高中同學,以及花蓮地區花蓮高中、花蓮女中及海星高中18名同學前來台北參與生活營,希望能藉此機會,讓兩地同學能進行交流,並獲取不同的學習經驗。   永然第六期高中法律生活營自102年1月29日正式展開,由李永然律師主持始業式,邀請新北市教育局林瑞泰專員及贊助者瑪萱國際有限公司李蕙珍董事長、游志青教授、華湑有限公司洪娟娟總經理、陳茂慶先生至現場,和同學們互動,並期許同學能好好利用這次機會,認識法律。   第一堂課由永然法律基金會董事長李永然律師和同學分享法律人經驗,教同學們如何做好

李永然律師出席海基會台商財經法律顧問會議

  2013年3月13日下午2時至4時,李永然律師前往海峽交流基金會,出席海基會第八屆台商財經法律顧問會議,此次會議由馬副祕書長及施副祕書長共同主持,出席的顧問有:姜志俊、李永然、史芳銘、杜啟堯、簡永光、蕭新永、邱創盛、呂榮海、葉飛呈及羅懷家等,列席者則有:經貿處陳榮元處長、鄧岱賢副處長、劉慧玲科長及陳新雄高級專員。   會中討論的議題有:台商資金匯回問題、大陸社會保險對台商之影響與因應之道、如何利用仲裁機制協助台商解決紛爭、大陸查廠查稅問題、大陸土地徵收補償問題、台商轉型升級問題及台商轉進大陸內需市場之契機與風險,會中大家對各議題充分交換意見,希望能了解台商所遭遇到的法律問題並提供解決之道。

大陸台商對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基本認識!

                     文◎李永然律師、李廷鈞地政士   一、大陸台商須注意「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用語   台商在中國大陸常接觸土地,而台商接觸土地主要是關於使用權,尤其是大陸《物權法》中所規定的「建設用地使用權」。   大陸目前的《物權法》於第135條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依法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一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利用該土地建造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依照前述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乃指土地使用權人為建造並保有建築物、構築物及附屬設施而依法對「國家所有」或「集體所有」的土地予以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註1)。   大陸《物權法》於制定過程中,對於物權性的土地利用權,存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基地使用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名稱之爭(註2),後來所頒布實施的《物權法》於第12章是使用「建設用地使用權」。   二、大陸台商須注意「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用途   對於「建設用地使用權」,台商須注意其用途。依大陸《物權法》第140條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變土地用途;需要改變土地用途的,應當依法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就用途而言,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可以利用該土地建造「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註3)。「建設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公用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遊用地、軍事設施等用地(註4);有一種分類,即將之區分為「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及「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依大陸《物權法》第149條規定:「I.『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II.『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   三、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分層設立嗎?   再者,大陸台商須注意「建設用地使用權」依法可以分層設立。大陸《物權法》第136條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在地表、地上或地下分別設立。新設立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損害已設立的用益物權。」,由於分層次開發土地已成為土地利用的新趨勢,因而大陸《物權法》於是在前述規定的條文中規定了土地分層次之利用的權利;又大陸《物權法》第138條第2款第(三)項也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三)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占用的空間。......」;所以,分層出讓建設用地使用權是可能的,且不同層次的權利人也是按照前述規定取

大陸台商取得有償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法律須知!

             文◎李永然律師.李廷鈞地政士   一、台商建廠常須取得土地使用權   台商赴中國大陸投資設廠,必須運用土地,而中國大陸實施「社會主義土地公有制」,土地為「全民所有」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前者乃指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參見大陸《土地管理法》第2條第1款、第2款)。   台商如運用國有土地,必須取得土地使用權;台商必須明白大陸對國有土地係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例外則採「行政劃撥方式」(參見大陸《土地管理法》第2條第5款)。   二、建廠的土地為建設用地   台商於建廠運用土地,須先瞭解土地用途,依大陸《土地管理法》第4條第1款規定: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理制度」,其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現將之分述如下:   1.農用地:指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   2.建設用地:指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用地、旅遊用地、軍事設施用地;   3.未利用地: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參見大陸《土地管理法》第4條第3款)。   建廠即須運用「建設用地」,台商如建廠,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參見大陸《土地管理法》第43條第1款前段);而前述的「依法申請使用的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徵收的原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參見大陸《土地管理法》第43條第2款)。   三、台商取得有償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法律須知   由於使用國有土地用以建設,此種使用權如係通過「有償出讓」方式而取得者,稱之為「有償出讓」方式而取得者,稱之為「有償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而大陸頒布施行《物權法》,將之稱為「建設用地使用權」。台商受讓時,應注意以下三點:   1.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按照大陸「國務院」規定的標準和辦法、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費用後,方可使用土地(參見大陸《土地管理法》第55條第1款);中國大陸為管理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和轉讓還發布《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價格管理暫行辦法》。   2.受讓人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的約定使用土地,如需改變該幅土地建設用途的,應當經「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

李永然律師參加忠誠扶輪社宜蘭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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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9日上午,台北忠誠扶輪社舉行宜蘭健行,先至草嶺古道,晚上於「理歐(Leo)飯店」過夜。 隔日上午遊龜山島,登上龜山島感覺很棒!

《李廷鈞地政士專文分享.李永然律師重點解析》公設保留地地主砲轟容積官賣

  根據民國 102 年 3 月 8 日工商時報記者蔡惠芳報導,針對內政部營建署日前擬修改《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推容積官賣、漲價歸公,「中華民國未徵收未補償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全國地主自救會」公開砲轟,並且堅決反對,認為內政部營建署說要做「容積銀行」是於法無據,豈能強取私有地主權益為公共?   該自救會 10 餘位代表,召開媒體說明會,表明堅決反對政府坐莊、建立容積銀行的政策。自救會主委陳豐運並表示,營建署完全漠視地主權益,三重地主李奇昱也表示,全台灣大概有二、三十萬個地主和家庭,手中握有政府沒錢徵收的公設保留地,最近營建署喊出的容積銀行政策,不但違憲,而且還要把人民手中未徵收的保留地用低價拿過來高價賣給建商,太不應該了!   對此,台中市政府都發局長何肇喜則透漏,「容積銀行」目前只是個點子,若私人或不動產經紀人可以做容積移轉交易,市府不一定要做「容積銀行」。全台中市可提供未徵收的公共設施保留地,以每坪新台幣 3 萬元計算,就高達近新台幣 600 億元,台中市一年房地產推案量約 1500 億元,其中土地價格佔新台幣 750 億元,若一年使用容積移轉市場胃納金額為新台幣 75 億元,則市府未來成立「容積銀行」,預估還要花上 8 年才能買完上述新台幣 600 億元的容積移轉市值。   筆者則認為,容積具有財產權的性質,不應由政府任意以低廉的價格購入再高價轉賣給建商,以「漲價歸公」這種籠統的說法,就任意對人民的財產權造成巨大的侵害。政府應該想辦法制定更完善的容積買賣機制,輔導相關業者更明確合理的規範,而不應該與民爭利而成立「容積銀行」,脫離市場機制將容積收歸公有統籌分配,將來後果將不堪設想!!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建議政府如為了「財源」應加強公有土地的開發利用,強化管理機制,並使閒置的國有不動產完全活用,如此一來,政府公庫的財源必然充盈,台灣政府加油,台灣不能輸!

《台灣國際人權兩公約總體檢》新書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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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國際人權兩公約總體檢 由永然文化出版的《台灣國際人權兩公約總體檢》一書,於2013年3月1日正式上市。 馬總統英九批准國際人權兩公約並推動國內法施行已滿三年, 舉辦於2012年12月10日世界人權日的「台灣國際人權兩公約總體檢圓桌論壇」,邀請了國際人權兩公約相關主管機關官員、學者、專家,共同探討兩公約在我國正式施行三年以來的具體成果與缺失,檢視各項人權保障落實及發展現況,作為未來國際兩公約審查委員會審查的重要參考及改進的指針。本書即是此項國際學術會議的重點總整理。 李永然律師序   人權是一個普世價值,當今世界各國莫不就人權的內涵予以闡述、規範和保護。然而早在1945年於美國舊金山召開聯合國制憲會議通過《聯合國憲章》(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時,其序言中(Preamble)已蘊含了尊重基本人權、人格尊嚴和價值等基本精神,惟可惜的是,《聯合國憲章》並未明確規範人權之具體內涵及保障方式。直到1948年12月10日,聯合國大會發表了《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才將人權之具體內涵及保障方式詳盡地列舉並納入規範,將《聯合國憲章》所揭櫫尊重人權之精神予以具體化。因此,《世界人權宣言》著實地將人權之概念國際化,為人權史上一個重大的里程碑。為了紀念這個特殊的日子,遂將往後每年的這一天定為「世界人權日」。   《世界人權宣言》發表至今已六十餘年,自從《宣言》在1948年通過以來,一直是鼓舞著各國和國際努力推動和保護人權與基本自由的原始文件。今年人權日的主題是「尊嚴公義 你我有份」,其顯示了此宣言的核心價值:每個人都有其固有尊嚴及平等、不可剝奪的權利,且為世界自由、正義及和平的基石;它是有普遍性的,不朽的,有充沛活力的,和我們每一個人相關。此主題加?了《世界人權宣言》的願景,是對普遍尊嚴和正義的承諾;那不是奢望,也不是夢想。   中華人權協會秉持《世界人權宣言》所揭示之人權理念,自1991年開始,每年皆會發表當年度台灣地區人權指標調查,藉由人權指標調查與評估,喚起社會大眾共同關心並督促我國人權之現況與發展。今年也不例外,除依往例進行「司法」、「政治」、「婦女」、「兒童」、「老人」、「勞動」、「身心障礙者」、「文教」、「經濟」、「環境」等台灣十大人權指標調查外,為了解原住民族人權的

遇到救護車不讓路,有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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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簡嘉宏律師 壹、 案例:   A駕駛其所有的小客車於台北市中正區某路口遇到紅燈,後方聽到救護車鳴笛聲,周圍車輛聽到救護車鳴笛聲大多禮讓,但A在其餘車輛為救護車暢道時,卻將車道變換至救護車行駛的車道前方,因而阻擋救護車去路。救護車不停鳴按喇叭警示,且旁邊機車騎士也趨前勸告該小客車的A駕駛,A卻不予理會。綠燈後,除該小客車之外的其餘車輛幾乎均已自動讓道,因此該小客車前方並無車輛阻擋,卻仍行駛在救護車前,且每當救護車欲變換車道超車時,該小客車也隨之變換車道,繼續阻擋救護車,只需四分鐘路程卻被延誤到需花十分多鐘,送醫時間也因此延誤數分鐘。試問:駕駛人A有何法律責任? 貳、解析   一、駕駛人明知消防車、救護車鳴笛而故意不讓道,時有所聞,每每經媒體披露而該駕駛人遭受輿論抨擊。然而,駕駛人明知消防車、救護車於所駕駛車輛後方鳴笛而故意不讓道,駕駛人所涉及的法律責任究竟為何?有探討的必要,僅於以下區分為行政罰責任、刑事責任及民事責任,分別敘述。   二、行政罰責任部分:   按民國100年5月3日修正通過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規定:「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十一、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或在後跟隨急駛,或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避讓者,並吊扣駕駛執照三個月。」已就駕駛人聞消防車、救護車的警號,而不立即避讓,科以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及吊扣駕駛執照三個月之行政罰。   三、關於刑事責任部分,涉及是否成立刑法第271條殺人罪或第278條重傷罪:   如救護車所載送之病患因駕駛人妨礙救護車運送延誤就醫,因而導致重傷或死亡,如病患的死亡或重傷與駕駛人不讓路之行為確實有相當因果關係存在,則駕駛人A恐涉及《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或第284條過失致重傷罪,故駕駛人不可不慎。   四、民事責任部分: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此為《民法》第184條所明訂。我國民法關於侵權行為成立之要件,須以侵害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存在,始能成立。   (二)如救護車所載送之病患因駕駛人妨礙救護車運送延誤就醫,因而導致重傷或死亡,

《李廷鈞地政士專文分享.李永然律師重點解析》北市百人搶標「無人繼承的房地產」

  根據民國 102 年 3 月 6 日工商時報 A21 版記者林淑慧的報導,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於民國 102 年 3 月 5 日標售今年首批「無人繼承的房地產」,其中位於台北市北投開明段的第三種住宅區用地,吸引 100 人搶標,最後由一民眾以約新台幣 820 萬元得標。   據了解該筆位於開明段的物件,屬於二層樓的舊公寓,由於將來具有「都更」題材,共吸引 100 封標單,並以高於底價近三倍的價格飆出。另外,其中一筆位於台北市文山區公訓段二小段的土地,同樣也屬於「第三種住宅區」,當地建設公司認為具有開發價值,出價新台幣 1588.8 萬元得標。   而國產署北區分署表示,無人繼承的房地產標售是根據《土地法》第 73 條之 1 的規定,逾期未辦理繼承登記之不動產,由地政機關列冊管理「 15 年」,之後仍未聲請登記,移請國產署公開標售,標售所得將儲存於國庫專戶,繼承人則得依照其法定應繼份領取。由於該標售土地屬於私人財產,因此不受台北市精華地區國有財產停止標售政策的限制,將由該分署續處標售事宜。   而筆者還是要提醒各位民眾,如果家中有親人不幸過世,一定要在「六個月」內申報遺產稅並辦理繼承登記,否則不但將受罰鍰並且將遭列管並標售,如果一時之前無法集合所有繼承人,也可以先單獨申報並登記為「公同共有」,才能免於受罰及不動產遭到列管及標售的命運。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提醒民眾發生繼承,一定要依法辦理,如繼承人間有爭議,應由有溝通能力及經驗的律師進行協調,使繼承順利解決,俾免爭訟,維持親族和睦!

李永然律師受邀前往台積電演講「從不動產觀點談夫妻財產制」

  2013年3月6日中午12時至1時,李永然律師受台積電之邀,向員工進行演講,講題為「從不動產觀點談夫妻財產制」,和在場的員工們分享常用的法律知識,大家的反應也很熱烈。   此次來回新竹,我都是搭乘高鐵,深感高鐵帶來的便捷性,以往要花費很多時間在乘車,如今高鐵的開通,改變了生活型態,為忙碌的商務人士節省了時間,也更提高了效率。

《李廷鈞地政士專文分享.李永然律師重點解析》中油釋出8萬坪地上權打造高雄秋葉原

  根據民國 102 年 3 月 1 日工商時報 A4 版記者林淑慧及聯合報 A10 版記者林政忠的報導,財政部促參司於民國 102 年 2 月 28 日透漏,台灣中油公司將釋出高雄成功園區的萬坪土地,推出 50 年設定地上權案,可打造辦公大樓、國際觀光旅館及百貨公司,預估開發金額上看新台幣百億元,並將於今年下般年舉行招商說明會,明年公告招商。   中油公司表示,高雄成功廠區鄰近中鋼總部、鴻海軟體園區、世貿展覽中心等重大建設,並且周邊開發計畫包括高雄港站都更計畫、海洋文化與流行音樂中心預定地、高雄舊港區轉型觀光休閒計畫等,投入金額逾新台幣二百億元。今、明兩年將陸續完工。而該土地占地達八萬坪,將來可興建一座企業總部、兩棟五星級飯店及一個 MALL ,或者一座企業總部和一棟五星級一棟三行及飯店和一棟商務飯店,並且未來將採分期開發,尋求可行的開發項目,包括 3C 產品體驗中心、國際觀光飯店、百貨公司及演藝廳,希望打造出「南部秋葉原」的規模和氣勢。   財政部促參司並表示,為使地方政府招商個案規劃貼近市場需求,將協助各機關啟動招商機制,作為今年度業務重點,以期引進民間投資公共建設,不僅節省國庫開支,同時帶動地方整體經濟的發展。   筆者認為,中油釋出地上權是好事,但規劃一定要符合市場需求,否則最後空憑「口號」難以實現。「曼哈頓」、「左岸」、「華爾街」、「秋葉原」、「代官山」、「表參道」、「新宿」等等外國地名,還是要配合符合當地需求的建設,才能真正活化土地,帶來繁榮。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政府的規劃必能務實,貼近商人的想法才會成功;否則,將會徒勞無功。同時規劃案一定為商人興利,不怕商人賺錢,商人才會投入。盼台灣加油,台灣不能輸!!

李永然律師出席軍法學校校友餐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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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6日晚上,我前往國賓飯店,參加軍法學校校友餐會,該活動由葉潛昭律師主持,現場見到很多老朋友,感覺很溫馨,會中也贈送每位校友一本「軍法學校建校五十六週年紀念特刊」。

律師與刑事被告間的信賴基礎:「據實陳述義務」—從友寄隆輝爭議案談起

                      文◎李永然律師.吳任偉律師 一、 案例事實   民國101年2月2日晚間11時許,發生藝人Makiyo與其日籍友人友寄隆輝涉嫌毆打林姓司機案件,引起社會高度關注與重視。而受友寄隆輝委任的A律師於同年月3日,隨即陪同友寄隆輝至派出所接受偵訊,並於翌日上午又陪同友寄隆輝出席藝人Makiyo經紀公司所召開的記者會。當時因記者會所發佈的內容(即案件當事人所自行陳述的過程)與案發當時、經路人事後所提供的行車記錄器拍攝之錄影過程不盡相同,進而引起報章雜誌、網路與電視傳播等媒體諸多批評及輿論撻伐;部分電視名嘴甚至以「有錢能使鬼推墨,這個鬼不知道是律師這個人是鬼」等言論來批評受友寄隆輝委任的A律師。   當時A律師已懷有四個月的身孕,因案件負荷量過大,身心狀況已使其難以有效執行職務;但A律師仍持續與其當事人友寄隆輝進行溝通。在進一步了解案情後,即建議友寄隆輝應朝向和解的方向來努力。甚者,更於民國101年2月5日上午11時及下午2時,委請同事務所之B律師陪同當事人友寄隆輝先後前往「台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希望能探視受傷之林姓司機並持續釋出和解善意。在完成階段性任務後,A律師即於民國101年2月5日晚間與友寄隆輝雙方達成終止委任之協議。   目前整個事件雖已暫告一個段落 ;但關於A律師與友寄隆輝間委任關係的終止,是否有違反律師倫理一事?卻引發另一場爭議。本文嘗試從律師與刑事被告間委任關係的信賴基礎,即刑事被告是否對其所選任之律師具有據實陳述義務,依序探討如后。 二、 依「法治國自主原則」,刑事被告乃訴訟主體,其享有《憲法》實質且有效辯護的防禦權利,任何人均不得剝奪:   依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3項第2款規定:「審判被控刑事罪時,被告一律有權平等享受下列最低限度之保障:…(二)給予充分之時間及便利,準備答辯並與其選任之辯護人聯絡。…」;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54號解釋亦曾明確指出:「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訴訟權,旨在確保人民有受公平審判之權利,依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刑事被告應享有充分之防禦權,包括選任信賴之辯護人,俾受公平審判之保障。而刑事被告受其辯護人協助之權利,須使其獲得確實有效之保護,始能發揮防禦權之功能。從而,刑事被告與辯護人能在不受干預下充分自由溝通,為辯護人協助被告行使防禦權之重要內涵,應受憲法之保障。」在

《李廷鈞地政士專文分享.李永然律師重點解析》為防止炒作奢侈稅範圍將擴及畸零地

  根據民國 102 年 2 月 27 日經濟日報 A23 版記者陳美珍的報導,市面上經常可見動輒新台幣數十萬元或百萬元的畸零地交易,財政部為了避免畸零地炒作,決定將可申請核發建造執照的畸零地,若持有年限未滿「 2 年」,則應課徵 10%~15% 的「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據財政部指出,依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 2 條第 1 巷第 1 款,持有期間在 2 年以內的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的都市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即應課徵奢侈稅。但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674 號解釋,畸零地與鄰接土地協議合併使用前,依《建築法》規定不得單獨建築,屬「依法不能建築」的土地,原本不必課徵奢侈稅,但依據財政部最新解釋,若有以下 2 種情況之一者,則不在非免稅範圍: 一、 畸零地經與鄰接土地協議合併使用,或與鄰接土地屬同一所有權人所有,無須協議即可合併使用,且合併後已達最小建築面積的寬度及深度,仍得申請核發建造執照者,持有未逾 2 年出售。 二、 符合各直轄市、縣 ( 市 ) 政府按《建築法》第 46 條規定授權訂定的「畸零地使用規則」規定者,且得單獨申請核發建造執照者。   因此,可以明白,財政部未來在認定畸零地持有未滿兩年的買賣是否課徵奢侈稅?是以能否單獨或與鄰地合併申請建造執照為依據。然而筆者認為畸零地的買賣實務上在整合數宗土地改建時,相當常見。如今將畸零地買賣納入奢侈稅的課徵範圍,只會導致都市更新整合更加困難,老舊房屋難以改建,恐怕弊多於利 … 盼有關單位能夠盡快廢除或修正《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恢復正常市場交易機制,以免經濟長期陷於泥淖,市容也難以更新,實非全民之福!!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為財稅單位應於台灣實施聯合國人權兩公約後,應更重視「稅賦人權」,要嚴守「租稅法定主義」的原則;行政機關的解釋切勿超越母法,這才符合「法律保留原則」及「法律優位主義」。

考上不動產經紀人的心得(文/李廷鈞)

  個人並非地政相關科系畢業,以前大學念的是政治系、研究所 ( 碩士班 ) 念得是法研所,後來因緣際會接觸到地政這塊,在 101 年 5 月間考完地政士考試後;在 8 月順利取得地政士資格後,決定報名「不動產經紀人」的考試。在考量多家補習班之後,發現高點的課程最詳細,且班次最多。重要的是除了《民法》之外的科目,全部都是由「許文昌」老師全程親自授課。由於老早就聽說「許文昌老師」是相關領域的博士,且相當有經驗,於是就決定報名高點的課程。       國文來說,我幾乎沒有準備,作文的寫作佔相當重的比例,如果可以的話,我建議去買一本「教如何寫作文」的書,把裡面作文的架構梗概背起來,考試的時候心情比較不會慌,也能寫的比較多。       以《民法》來說,這科對於算是本科系的我來說,相對容易。建議如果是法律系或是法律相關系所的同學,《民法》可以放到最後再看,由於考題一半是選擇題,本科系的學生應該可以拿到 40 分以上,剩下申論題,因為是普考等級的考試,不會考得很難,基本上有依照三段論證、法條引對,就可以拿到不錯的分數。對於非本科系的學生來說,《民法》可能就吃力些,建議可以找一本淺顯易懂的《民法概要》從頭看到尾看一次,然後抓住一些重點,不用急著背「法條」和「條號」,因為考題有一半是選擇題;基本概念清楚,還是能拿到不錯的分數。       「不動產經紀法規」很多人說是最簡單的一科,但個人認為它的困難度其實最高,因為它是由《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公平交易法》、《消費者保護法》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合併成一科,偏偏題目常常考很細如幾日內?多少人?罰鍰多少錢?如果只是看過一兩次,常常會搞混,不過好在補習班有幫忙整理一張罰鍰的表,幫助考生記憶,讓我這科不至於考太差。       《土地法》及《土地稅法》,由於之前考地政士的時候我就有準備過,所以相對準備起來還算得心應手,不過由於和地政士較為不同的地方是「不動產經紀人」有考《都市計畫法》和《區域計畫法》,而地政士考試沒有因此我還是有去上課,容積率、建蔽率千萬不要覺得不重要而不背,選擇題真的會考。這裡兩科真的很廣泛,如果沒有時間的人建議讀補習班整理好的講義,不建議法條每條都看,不然真的會時間不夠用。       「不動產估價」這科,之前我完全沒有接觸過,不過在上了補習班老師的課之後,覺得沒有那麼難。在計算的部分,就和數學一樣,不但公式要熟

李永然律師出席趙守博教授的公子趙世聰婚禮

2013年3月2日下午6時30分,趙守博教授的長子趙世聰與程紹玲小姐結婚,於台北市圓山大飯店宴請親友,李永然律師也前往道賀,祝這對新人「白頭偕老,永浴愛河」。

李永然律師出席國立台灣大學校友總會會員代表大會

李永然律師於2013年3月2日下午4時,出席國立台灣大學校友總會第五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聽取去年會務的決議事項及執行情形,並討論今年度的計畫。

李永然律師出席台北市國立台灣大學校友會

李永然律師於2013年3月2日下午3時出席台北市國立台灣大學校友會第六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了解會務的運作與未來規劃。

李永然律師出席內政部「研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正草案相關議題會議」

2013年3月1日上午9時30分,李永然律師出席內政部「研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正草案相關議題會議」,本次會議由內政部營建署副署長童健飛主持,高永昆理事長、李永然律師、劉智園律師、顏世禮專案經理及司法院王法官等......出席,討論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正草案議題。

《李廷鈞地政士專文分享.李永然律師重點解析》北投區新民段1043坪閒置公有地地上權

    根據民國 101 年 11 月 18 日經濟日報 A11 版記者楊文琪的報導,台北市政府財政局預定以公辦都更、設定 70 年地上權的方式,將台北市北投區新民段面積逾 1043 坪的土地對外招商,預定於 101 年 11 月 20 日舉辦招商說明會。     財政局並表示該基地坐落於北投泉源路以西、中和街 20 巷東側地區內,距離淡水捷運「新北投站」僅 120 公尺,不僅交通便利,地理位置也相當好。該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依《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的規定,適合開發為商務住宅或溫泉旅館!!     李廷鈞 認為,用地上權的方式活化公有土地是相當好的手段,因為既不會賤賣公有土地,又可增加財政收入,並且達到「地盡其用」的理想, 李廷鈞 期盼政府將來能夠多釋出公有土地的地上權,以活化閒置的公有土地。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也呼籲政府應繼續全面努力活化國有土地,讓艱困的政府財政紓解,並帶動台灣的繁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