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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機電子工業同業公會出版「第二曲線繪商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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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下旬,台灣區電機電子工業同業公會將「2012年中國大陸地區投資環境與風險調查」命名為「第二曲線繪商機」,已於2012年8月下旬出版。此一本調查報告,李永然律師等參與為執行委員,李永然、簡嘉宏律師共同具名,提供一篇「大陸台商面對房屋租賃,避免糾紛的法律門道」,供大陸台商參考!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對於台塑企業集團之長永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的新聞稿之聲明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對於台塑企業集團之長永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的新聞稿之聲明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代理王文洋先生,針對長永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長永公司,登記資本額新台幣壹佰萬元整,股東為王文淵、王瑞華、王文潮、王瑞瑜等四人)近日所提新聞聲明稿,其內容誠與事實有出入,茲說明如下: 一、王文洋之受託人係配合「新北市泰山區公所」之要求前往創辦人王永慶先生的墓園,進行現場測量: 日前王文洋先生依法向新北市泰山區公所申請「埋葬許可」,新北市泰山區公所承辦人員,就王月蘭女士欲埋葬之地點、面積等項,依法前往王創辦人之墓園進行現場會勘,並要求申請人王文洋先生會同至現場,而台塑集團也有派人全程參與,會勘全程僅有新北市泰山區公所測量人員,因測量之需而上創辦人王永慶先生(下簡稱:王創辦人)的墓座,何來長永公司聲明稿所稱無理要求主管機關違反法令,執意登上並無使用權的王永慶墓座上方恣意踐踏云云。 二、土地所有權人南亞公司業已同意王創辦人之繼承人使用其墓園土地: 王創辦人的墓園,其土地所有權人為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南亞公司),而王創辦人是於民國(下同)97年12月30日出殯,並由繼承人王文洋先生等於98年7月2日予以安葬,且其墓園係由繼承人王文洋先生委由王泰安先生規劃才建造完成,足明土地所有權人南亞公司早已同意王文洋先生使用王創辦人的墓園基地,何來長永公司所稱王文洋先生無權使用王創辦人的墓基!又王文洋先生遵照王創辦人向來身體力行之「夫妻合葬」的傳統,欲將其配偶王月蘭女士在王創辦人墓園中予以合葬,非但符合其先父王永慶先生的精神意旨,也是完成「大媽」王月蘭女士的生前遺願,更符合中華正統風水傳承。 三、長永公司無權片面決定王月蘭女士的埋葬地點: 今姑不論長永公司並非王創辦人墓基的土地所有權人,何況王創辦人之配偶王月蘭女士欲葬於何處?首應尊重其生前意願,長永公司不應完全無顧王月蘭女士的生前意願,且強力杯葛王月蘭女士的埋葬事宜。再根據南亞塑膠公司於100年6月21日發布重大訊息,其內容略謂:「為配合長永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向政府機關申請開辦殯葬園區需要,擬同意該公司在簽署土地買賣意向書,並支付新台幣8000萬元訂金後,得先行使用專用區土地」;「俟實際登記面積及出售價格確定後,雙方再正式簽約及辦理產權移轉手續。」;「待交易總金額確定後,即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規定辦理公告」等語。

李永然出席中華民國仲裁協會理監事會

2012年8月24日下午2時,中華民國仲裁協會由李念祖理事長主持,張平沼常務監事、李永然、朱麗容、李家慶......等人均出席,會中討論諸多提案。

王月蘭慈善基金會支持台北市青年脫貧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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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8月24日下午2時30分,王文洋、阮呂芳周、廖大林及李永然的出席台北市社會局在救國團所舉行的「Young Young精彩─青年培力希望發展帳戶專案」成果發表會。 會中王文洋及社會局局長均致詞,活動成果豐碩!

為「永然第五期高中法律生活營」開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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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入律師生涯已三十餘載,我認為要建立完善的法治社會,必須向下紮根,從提昇青少年學子的法治觀念及培養其對法律的興趣開始,因此「永然法律基金會」開始利用寒暑假期間舉辦高中生的法律生活營,希望透過法律課程的學習與實地參訪司法環境,推廣法治教育並協助青少年學子檢視自我是否願以「法律相關事務」為自己之職志,並做為大學就讀法律科系之參考。「永然法律基金會」已於2011年暑假試辦「永然第一期高中法律生活營」,獲得了良好的迴響,並於2012年寒假再度舉辦「永然第二期高中法律生活營」,也得到各界的支持;因此,2012年暑假決定擴大辦理,由於同學反應熱烈,原訂只舉辦第三及第四期,又加開了第五期,希望所有對此活動有興趣的同學都有機會參與。 此次第五期高中法律生活營中,我將與同學分享「法律人的生涯規劃」,另外還邀請到許多知名法律人擔任講師,例如:台灣高檢署張熙懷檢察官主講「法律的基本概念及認識各級法院、檢察制度」;張謀勝律師及陳啟豪律師分別主講基本的「認識民法」、「認識刑法」;青少年常見的法律問題則由張顥璞律師及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庭庭長鄭培麗法官分別主講「網路、校園霸凌、抽煙、販毒」、「援交、性侵害、性騷擾、家庭暴力」等等;再由黃介南律師介紹「如何打官司及和解」;法律主題的電影欣賞,則由陳宜鴻律師帶領學員們分析討論電影中的案例;課程中也請中原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碩士班研究生,目前擔任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法務專員的李廷鈞分享他研讀法律的經驗談。希望透過這些課程,能讓同學了解基本的法律概念,並學習到課本以外的相關知識。 最後,我覺得永然法律基金會在這一暑假所舉行的「高中法律生活營」相當精彩,同學們的表現也很棒,我要在此特別感謝財團法人王月蘭慈善基金會、瑪萱國際有限公司、三井餐飲事業有限公司、華湑有限公司、陳建輝先生、陳建志先生、陳建元先生、陳怡帆地政士事務所及吳昇旭先生等贊助單位,因為有大家的大力支持,「永然法律生活營」方能順利舉辦;同時,還要謝謝諸位熱心的輔導員及基金會工作人員的協助,特藉此序致謝,希望此次活動能圓滿成功! 永然法律基金會董事長 李永然 序於2012年8月22日

參加電機電子公會「大陸投資風險調查」發表記者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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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8月27日下午2時30分,我前往「國際會議中心」電機電子公會舉行「2012年大陸投資風險調查」發表記者會,活動由蔡豐賜主委主持,焦佑鈞、李永然、呂鴻德...等人均出席!

出席永然法律基金會所辦的「高中生暑期第五期法律生活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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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8月27日上午8時50分,我到達館前路49號4樓,參加永然法律基金會所舉辦的「第五期高中生暑期法律生活營」,開幕典禮瑪萱公司李董、陳茂慶一同出席,隨即我做了一場演講,主題為「法律人的生涯規劃」,盼此次活動能圓滿成功!  

參加中台禪寺「中台碑林博物館」動土大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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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8月25日上午我驅車前往南投中台禪寺,上午8時30分即已到達,參加「中台碑林博物館」動土大典,並於下午2時參加護法會頒證,今年我(李永然)、羅豐胤、沈律師、江律師...等五位律師均擔任義務法律顧問。

李永然律師回母校中正高中演講分享「青年如何邁向成功?」

    李永然律師回母校中正高中演講分享「青年如何邁向成功?」 李廷鈞 撰     民國 101 年 8 月 24 日早上九時十分回母校中正高中 ( 原名士林高中 ) ,當天是該校新生訓練的第二天,李永然律師於大禮堂中演講,主題是「青年如何邁向成功」。當天大禮堂中新生數百位,在老師及教官的帶領下聆聽演講,在校長簡菲莉的介紹後,李律師即登台演講,學生們以熱烈的掌聲歡迎他們的優秀學長。     李律師一開頭即勉勵學生們,並且要學生們「廣泛學習、充實才能」。李律師以他以前學生時代學習英文的例子鼓勵大家,在 21 世紀的環境裡,掌握「英文」和「中文」兩大語言,是未來在各方面無往不利的絕佳利器。此外李律師也分享學生們他大學時的打工經驗,靠著學長姐的人脈拉廣告贊助,使自己的經濟生活不餘匱乏,並學習到許多經驗。     接著,李律師並且要大家「立下目標、無畏向前」。說他自己以前苦讀法律,雖然錄取率極低,但仍相當努力的背誦法條,最後以優異的成績擊敗眾多對手成為一位律師,且不斷的學習,不怕挫敗。     除此之外,李律師要大家「講求方法、切實執行」。李律師認為凡事要講求方法,才能事倍功半。並且要有「知法守法、進退有據」的觀念,不做違法的事。最後李律師要大家「遠離煙、酒及毒品」,舉大炳、蕭淑慎碰上毒品的例子為借鏡,菸酒毒品害人一生,千萬要遠離,否則鑄成大錯將遺憾終生。     最後李律師要大家發問,一開始大家都很害羞,沒人敢發問!但後來卻變得很踴躍。原來大家知道李律師真的很親切地回答大家的問題。有人問:律師會幫壞人辯護嗎?李律師回答:《刑事訴訟法》賦予刑事被告有選任辯護人的權利,無論好人、壞人都有這個權利,這是《憲法》所保障的。有人問:你曾受過挫折嗎?李律師回答:當然,官司偶爾也會輸,但最重要的是哪裡失敗哪裡爬起來。又有人問:律師一個月薪水多少。李律師回答:我論件計酬,沒有固定薪水。最後有人問:律師您幫名人辯護過嗎?李律師也詼諧的回答:當然很多,包括胡茵夢、蔣緯國 … ,但如果你們都認識他們,代表你們年紀應該也不小了。語畢,哄堂大笑。     今天的演講學生們互動相當熱烈,整個活動在一個鐘頭的進行後,在學生的掌聲中成功順利落幕了,李律師希望明年還有機會到中正高中與學弟妹們交流、分享經驗。

參加永然法律基金會法律生活營的結業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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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23日下午4時20分,永然法律基金會「永然第四期高中法律生活營」舉行結業式,我親自出席主持,此次學員中也有幾位是中正高中的學弟妹,在結業式結束後,有一位學員黃百瑩同學拿了一張卡片送我,她在裡面提到2年前我回母校演講,她也聽過,幸好這兩次演講的主題不同,內容當然也不一樣,這位學妹的卡片真用心,謝謝學妹!

前往鶯歌為好友葉宏榮所領導的獅子會演講

友人葉宏榮日前接任一獅子會會長,他於2012年8月20日下午6時獅子會的活動,邀請我前往鶯歌老街風情館餐聽演講。 我的講題是「從聯合國《公民和政治權利公約》談我國刑事被告的司法人權」,共講了一小時,與會的獅兄、獅姐、獅嫂們都聚精會神地聆聽,其中也不時地傳出笑聲,演講完後,葉會長贈我一件「紀念牌」!

赴台灣醫院協會演講「醫院勞動法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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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8月23日,我應台灣醫院協會之邀,前往雙和醫院國際會議廳出席「突破難關!營造優質醫院系列──良性勞動環境促進研討會」,並演講「醫院勞動法律解析」。 研討會由台灣醫院協會理事長楊漢湶主持,先由行政院勞委會勞動條件處專門委員陳慧敏主講「勞動法令於醫院及醫事人員之綜論剖析」,接著由我進行 「醫院勞動法律解析」 報告,針對醫院環境的特殊性與因應、醫院人力勞動契約與工時問題等重點與困境之解套等一一說明。

撰寫文章刊登海基會第124期「交流」雜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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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中國大陸的刑事司法人權頗受國際關注,我撰寫「從人權角度解讀大陸刑事訴訟法的修正」,這篇文章一方面介紹大陸《刑事訴訟法》的重點,更期盼中國大陸能於符合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的精神,落實該法的執行。此一文章已刊於2012年8月出刊的海基會第124期「交流」雜誌。 海基會交流雜誌 http://www.sef.org.tw/lp.asp?CtNode=4406&CtUnit=2535&BaseDSD=7&mp=1  

擔任國際扶輪3520地區(2012~2013)法務主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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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2013年國際扶輪3520地區總監Henry,找我擔任地區法務委員會主委,並於2012年8月21日中午頒我聘書,接受這張聘書是責任的承擔。

為「永然第四期高中法律生活營」開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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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然法律基金會第四期高中法律生活營於2012年8月21日開訓,我前往主持始業式。  投入律師生涯已三十餘載,我認為要建立完善的法治社會,必須向下紮根,從提昇青少年學子的法治觀念及培養其對法律的興趣開始,因此「永然法律基金會」開始利用寒暑假期間舉辦高中生的法律生活營,希望透過法律課程的學習與實地參訪司法環境,推廣法治教育並協助青少年學子檢視自我是否願以「法律相關事務」為自己之職志,並做為大學就讀法律科系之參考。「永然法律基金會」已於2011年暑假試辦「永然第一期高中法律生活營」,獲得了良好的迴響,並於2012年寒假再度舉辦「永然第二期高中法律生活營」,也得到各界的支持;因此,2012年暑假決定擴大辦理,由於同學反應熱烈,原訂只舉辦第三及第四期,又加開了第五期,希望所有對此活動有興趣的同學都有機會參與。 此次第四期高中法律生活營中,我將與同學分享「法律人的生涯規劃」,另外還邀請到許多知名法律人擔任講師,例如:台灣高檢署張熙懷檢察官主講「法律的基本概念及認識各級法院、檢察制度」;張謀勝律師及陳啟豪律師分別主講基本的「認識民法」、「認識刑法」;青少年常見的法律問題則由張顥璞律師及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庭庭長鄭培麗法官分別主講「網路、校園霸凌、抽煙、販毒」、「援交、性侵害、性騷擾、家庭暴力」等等;再由黃介南律師介紹「如何打官司及和解」;法律主題的電影欣賞,則由陳宜鴻律師帶領學員們分析討論電影中的案例;課程中也請中原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碩士班研究生,目前擔任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法務專員的李廷鈞分享他研讀法律的經驗談。希望透過這些課程,能讓同學了解基本的法律概念,並學習到課本以外的相關知識。 最後,感謝財團法人王月蘭慈善基金會、瑪萱國際有限公司、三井餐飲事業有限公司、華湑有限公司、陳建輝先生、陳建志先生、陳建元先生、陳怡帆地政士事務所及吳昇旭先生等贊助單位,因為有大家的大力支持,「永然法律生活營」方能順利舉辦;同時,還要謝謝諸位熱心的輔導員及基金會工作人員的協助,特藉此序致謝,希望此次活動能圓滿成功! 永然法律基金會董事長 李永然 序於2012年8月17日

大陸台商向銀行貸款的法律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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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陸台商有向銀行貸款的必要:     做生意投資,資金絕對是需要的,台商在中國大陸投資經商也不例外;不過台商在中國大陸向銀行貸款一直是一件叱在台灣還辛苦的事,所以,台商一直盼望台灣金融主管當局能放寬台灣金融機構在中國大陸設立經營,俾做為台商在大陸的資金後援。     而台商不論是向大陸銀行或台灣金融機構在大陸的分支機構告貸,一定要瞭解中國大陸當地的法律。筆者願藉本文將其中幾項相關法律的規定予以介紹,俾供大陸台商參考! 二、認識貸款的種類:     在中國大陸與金融機構打交道的形式相當多,但至少要認識以下三種: 1、信用貸款:此乃指用借款人的信用所發放的貸款; 2、擔保貸款:以大陸《擔保法》規定所容許的擔保方式,所為的貸款;包括「抵押貸款」、「質押貸款」及「保證貸款」,現分述之如下: (1)抵押貸款:是指按大陸《擔保法》所規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財產作為抵押所發放的貸款。 (2)質押貸款:是指按大陸《擔保法》所規定的質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動產」或「權利」作為質物所發放的貸款。 (3)保證貸款:是指按大陸《擔保法》所規定的保證方式,以「第三人」承諾在借款人不能償還貸款時,按約定承擔「一般保證責任」或「連帶保證責任」而發放的貸款(註1)。     在保證貸款時,想擔任保證人一般應符合下列條件:甲、具備大陸《擔保法》規定的貸款保證資格;乙、具備貸款銀行要求的資信資格;丙、無逃廢銀行等金融機構債務的不良信用記錄;丁、企業經營情況、財務狀況良好,具有代為清償債務的能力(註2)。 3、要據貼現:又稱票據融資,是指貸款人以購買借款人未到期「商業票據」方式所發放的貸款(註3);亦即持票的企業將「商業票據」轉讓給銀行,取得扣除貼現利息後的資金。 三、注意借款人的義務:     向金融機構貸款的借款人,須與金融機構設立「借款合同」,而中國大陸《合同法》及《貸款通則》對此均有規範,故借款人必須注意自身所負的義務,這些義務如:  1、應如實提供貸款人所要求的資料;  2、應接受貸款人對其使用信貸資金情況和有關生產經營、財務活動的監督;  3、應按「借款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  4、應按「借款合同」約定及時清償貸款本息;  5、將債務全部或一部轉讓給「第三人」時,應取得貸款人的同意;  6、有危及貸款人債權安全情況時,應及時通知貸款人,同時採取保全措施(

和永然第四、第五期高中法律生活營小隊輔舉行行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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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20日中午11時40分,我和即將舉行的「永然第四、第五期高中法律生活營」的小隊輔們,共11位同學進行了行前會議,感謝這群熱心的同學們願意為生活營盡一份心力,也希望他們以後也能繼續參與永然法律基金會的相關活動。

至康和證券演講

2012年8月20日下午3時,我前往康和證券演講「 職場性騷擾之防制及因應之道 」,希望來聆聽的主管與同仁們對這個與職場有關的法律議題,能有所了解。 大綱如下: 壹、前言 貳、職場性騷擾與性別歧視 參、性騷擾的定義 肆、性騷擾的個案及認定 伍、法律責任 陸、職場性騷擾的法律適用分析 柒、被害人採取法律行動應行注意事項 捌、結語  

改變路線登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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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19日上午,我前往象山,而此次改變路線,走了往「中華技術學院」的路。 沿途景色相當美,到了南港,再搭車返家,這一趟登山前後將近3小時,登山的感覺真好!

出席新亞鄒榮譽董事長夫婦91歲雙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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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18日晚上前往亞都麗緻大飯店,參加「鄒榮譽董事長伉儷九秩晉一雙壽」。鄒榮譽董事長夫婦依然健朗,神采奕奕,大家快樂地為他們祝壽!

施振榮為美生會演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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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15日晚上,美生會8月份例會活動邀請施振榮(智融集團董事長)先生來演講,他的講題是「享受退而不休黃金年華」,我當天晚上也出席,活動由會長蘇一仲主持。 施董事長談到「企業社會責任」、「個人社會責任」,除此之外,還談到「王道精神三大理念」(永續經營、創造價值、利益平衡);甚至更提到「價值六面向平衡論」(有形、無形、直接、間接、現在、未來)。 每位與會會員聽完演講,都覺得獲益良多!

台灣美生會本月份壽星感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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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李永然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所長 畢業於台大法律系司法組、台大 法律學研究所碩士班,並於台大法研所博士班研究,且取得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博士。 李永然 擁有 全力以赴、為弱者與正義而戰的 獅子座特質 。自 1978 年開始執業律師,並於 1985 年創辦 永然法律事務所,隨後創立永然文化出版、永然法律研究中心,並曾於淡江、文化、輔仁、銘傳、體育學院、國防管理學院等大學擔任講師。 除了在本業有許多具體事蹟, 李永然 亦投身社會福利事業,擔任數個基金會董事,自 2005 年起接任中華人權協會理事長,儘管已於 2011 年 2 月卸任,但仍為名譽理事長,且擔任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自然依舊對人權關懷不輟。而承蒙美生好友關懷,於兩岸經貿交流、不動產交易安全、海內外的聯誼會等領域任要職。更創立「永然法律基金會」,舉辦高中生寒暑假法律生活營,致力於法律教育、法律服務、公益關懷等事,為提升社會法治觀念而努力。 樂衷於工作,平時最喜歡爬山、游泳、打球、閱讀,對於國際扶輪事務總是念茲在茲( 1990 年擔任忠孝社社長, 1999 年創立忠誠社,後擔任國際扶輪第 3520 地區助理總監、法務長)。除了國際扶輪,李永然還曾擔任台北市傑人會會長、傑人會中華民國總會會長、傑人會世界總會會長。幾次美生會聚會,不難發現角落一個認真的身影,回覆每一通電話,即時處理。用一句熱情的法文跟大家 say hello ,盡情享受這般難得的好友相聚 … …果真是精力旺盛的獅子!

前往銓敘部開會

2012年8月15日下午2時30分,我前往考試院銓敘部出席「因公撫卹疑義審查小組」,此次會議由吳聰成召集人主持。委員邱浩彰、連元龍、樊家妍......等均出席,會議至下午4時圓滿結束!

不動產買賣或租賃之關係人對實價登錄的應有認識!

文◎李廷鈞(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碩士班.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法務專員)   不動產交易的實價登錄,近日來在國內討論甚多,對於此一制度不動產買賣或租賃之關係人應有那些認識,筆者願藉本文予以探討。       我國《平均地權條例》第 47 條原規定,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權利人與義務人應於訂定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檢同契約即有關文件,共同申請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登記,並共同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但此處所指之「土地移轉現值」係以訂約日或申報機關收件日當期之土地「公告現值」為準,並無法反映真實之「市場交易價格」。       為使不動產交易市場更為透明,因此日前修法將不動產交易的實價登錄作為修法之重點。民國 101 年 12 月 30 日修正公布之《平均地權條例》第 47 條第 1 項即規定:「權利人應於買賣案件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故可得而知,此處之「權利人」即指買受人,換句話說,買方具有實價登錄的義務。       新法於同條規定有兩種例外情形:「一、買賣案件委託地政士申請登記者,應由地政士申報登錄。二、買賣案件委由不動產經紀業居間或代理成交,除依前款規定委託地政士申請登記者外,應由不動產經紀業申報登錄。」故可得而知,當權利人委由地政士申請登記或委由不動產經紀業即仲介或代銷代理成交時,地政士及仲介或代銷,即具有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的義務。由上述規定可得知,於移轉所有權之買賣案件,若同時有地政士、不動產經紀業,「地政士」之義務係第一順位、「不動產經紀業」係第二順位,最後才是「不動產權利人」。若前順位者已完成申報登錄,後順位者則免除登錄的義務。       而《地政士法》第 26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地政士應於買賣受託案件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又《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24 條之 1 規定:「經營仲介業務者,對於買賣或租賃委託案件,應於簽訂買賣契約書並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或簽訂租賃契約書後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經營代銷業務者,對於起造人或建築業委託代銷之案件,應於委託代銷契約屆滿或終止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因此除了前面所提到移轉所有權的案件外,若委託由仲介業租賃之案件,於租賃契約簽訂後,仲

中華人權協會南臺灣人權論壇--「被告司法人權」研討會心得

 文◎ 李廷鈞( 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碩士班.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法務專員 )       民國 101 年 7 月 20 日,在天氣炎熱的南台灣,一場關於神聖人權的論壇,在高雄民主人權的發源地─「美麗島站」堅定且熱情地展開了。這象徵著台灣人權的進步,而在南臺灣響應這場人權盛會的民眾,更是熱烈得把現場擠得水洩不通、好不熱鬧 !     整場活動首先由中華人權協會蘇友辰理事長為大家致詞,蘇理事長提到「司法人權」的保障相當重要,而被告的「司法人權」往往受到忽視,尤其這幾年媒體不斷干預司法,也造成對司法人權很大的侵害。這些問題的討論,都是本研討會的重點。蘇友辰理事長用他幽默詼諧的語氣,還有過來人侃侃而談的氣度,將整場活動的氣氛帶入高潮。     其後,真理大學吳景欽教授所談的主題是「被告司法人權保障制度─以偵查中被告選任辯護權為中心」。吳教授舉了一個他小時候的例子,由於吳教授小時候住在警察局附近,晚上睡覺時,便常常聽到從警察局傳出哀號聲。後來,漸漸發現,雖然還會聽到哀嚎聲,但哀嚎的時間卻提早到白天才聽得到,到晚上就已聽不到了。直到現在,幾乎已經很難再聽到警察局內傳出的哀嚎聲。由此可見,偵查中被告司法人權保障,事實上是有進步的。此外,偵查中被告的在場權、閱卷權及接見權雖在歷次的《刑事訴訟法》修法中已有進步,但仍有改善的空間,吳俊逸並且建議引進律師強制辯護的制度,俾更能促進人權的保障。     研討會中場休息後,第二場由台灣大學國發所陳顯武教授及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蔡浩志檢察官主講,主題是「從政治刑法與國際刑法觀點論我國刑事補償正義與公民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9 條及第 14 條之國內法實踐」,其內容也是相當精彩,先從政治刑法及國際刑法的角度,談我國「刑事補償」、「轉型正義」的問題。最後再針對兩公約及我國《刑事訴訟法》歷年來的修正,做一個檢討與省思,盼我國能更進一步朝向「人權國家」邁進。     最後,第三場的壓軸好戲,則是由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李永然律師主持,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高雄所副主任吳任偉律師主講,主題是「新聞倫理及媒體公審之法律界限」。整個演講先從最近鬧得沸沸揚揚的「林益世涉嫌收賄案」及「 Makio 案」帶入,探討台灣「媒體公審」的亂象。接著,從新聞學的角度,去界定「記者」及「新聞評論」的角色界定。媒體若不能扮演其應扮演的角色,很容易形成價值預斷,而造成媒體公審的亂

輔英科技大學董事長抗告勝訴

    按財團法人輔英科技大學第 12 屆董事會共 9 位董事,任期至民國 99 年 9 月 2 日 ,然因該屆董事會中 5 位董事因某些因素致董事會流會,致無法順利選出新任董事;甚至違法召開臨時董事會改選董事,而經教育部認定不適法而未核定。由於第 12 屆董事會因人事糾紛致第 13 屆董事遲遲無法選出,教育部遂於民國 100 年 11 月提出推薦人選名單並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聲請選任 9 席臨時董事,雖第一審裁定一度僅選出「 2 位臨時董事」;但輔英科技大學校方及董事長張鵬圖先生除全力配合主管機關教育部向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提出抗告,並委任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高雄所李永然律師、吳任偉律師擔任代理人,盼能選任另 7 位臨時董事;該案已於民國 101 年 7 月 27 日經法院作出裁定,即除原審法院所裁定之 2 席董事外,並自教育部推薦之人選中再裁定選任 7 席董事,亦即共選任謝榮堂先生、陳振遠先生、黃煌煇先生 …… 等 9 人為臨時董事。

參觀好友邵揚威新建案「雅比斯花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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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12日上午,我前往好友邵揚威新推出的社區建案「雅比斯花園」,他多年來一直用心從事建築業,推出許多優良的建案。

出席好友賴正匯先生嫁女婚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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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11日晚,我出席好友賴正匯先生在京華酒店舉行嫁女的婚宴,由馬英九總統為這對才子佳人證婚。

出席內政部「重要人權業務指標規劃及調查計畫」焦點團體座談會

2012年8月10日上午10時,我出席內政部「重要人權業務指標規劃及調查計畫」焦點團體座談會,由黃國敏教授主持,我與陳義彥教授、王業立主任、徐火炎研究員、章光明教授等人一同出席擔任與談人。內政部委託世新大學民意調查研究中心,執行「重要人權業務指標規劃及調查計畫」案,協助擬訂重要人權業務指標,對內政部長期推動相關工作有重要影響,此次座談會係針對「公民參政權」與「集會結社權」做電話問卷調查,並說明其研究成果。

簽署「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建立投資權益的制度化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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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永然 一、大陸片面立法的保護規定,不足以保護大陸臺商: 兩岸經貿歷經 30 多年的交流過程,中國大陸雖先後於 1988 年 7 月 3 日 發布施行《國務院關於鼓勵臺灣同胞投資的規定》、 1994 年 3 月 5 日 公布施行《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及 1999 年 12 月 5 日 發布施行《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細則》等規定,以確保臺商在中國大陸投資的合法權益;先前 由於兩岸尚未協商研討解決投資糾紛之途徑,故目前仍以大陸地區「單方法規」處理涉 臺 經濟糾紛,如大陸地區 《臺 灣同胞投資保護法 》 第 14 條、 《臺 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細則 》 第 29 條、 《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 15 條、 《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 25 條以及 《 關於鼓勵 臺 灣同胞投資的規定 》 第 20 條等規定, 臺 商可以透過「協商」或「調解」解決;如 臺商 不願協商、調解的,或者經協商、調解不成的,則可以依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 但提交的仲裁機構卻只限於大陸地區或香港的仲裁機構,並不包括「其他第三地」的仲裁機構,選擇性及公正性常遭大陸臺商質疑。 二、海峽兩岸的保障協議,讓保障更制度化: 兩會先前原訂於 2010 年年底「第六次江陳會」簽署的《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協議》,延至 2011 年 10 月 19 日 在中國大陸天津登場的「第七次江陳會」也來不及簽署,主要是臺灣最關切的「人身安全保障」和「爭端解決機制」兩事項,海基、海協兩會仍有歧異,如臺灣希望當臺商遭留置時,中國大陸應在「 24 小時」內通知或通報;在投資保護方面,臺灣要求中國大陸基於公共利益而要徵收臺商土地等不動產時,須合乎公平、即時和合理補償等原則;在爭端解決機制上,包括投資者和投資者之間(即P to P)、投資者和政府之間(即P to G),臺灣方面希望能引入「國際仲裁」。而兩會經過長期協商,於 2012 年 8 月 9 日 在臺北舉行「第八次江陳會」所簽署的 《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 ,雖未盡符臺商的要求,然 大致能對臺商在中國大陸的投資權益提供「制度化」保障。 三、爭端解決於協議簽署後,臺商的選擇更多元: 首先,在爭端解決機制部分,兩岸經貿交流所發生糾紛,可能存在於私人與私人間(P to P),也可能存在於私人與地主國

大陸台商對向金融機構貸款的法律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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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李永然律師 一、 台商有融資的必要 台商赴大陸投資,「資金」是一重要的問題,依國立台北大學亞洲中心委辦, 由財團法人台北經營管理研究院執行的「 2011 大陸台商白皮書」,該研究搜集 450 份問卷,其中有效問卷 385 份,指出 2011 年台商資源因素最缺乏的是「人力」( 81% ),其次是「資金」( 17% )。又 2011 年,台商在大陸遇到的資金周轉問題最大的是客戶拖欠( 35% ),與要靠母公司支援( 27% ),其次是貸不到款,同時也很難貸到人民幣(均為 21% )(註 1 )。由前述說明,足見台商在中國大陸投資有融資的需求。       自台灣與大陸雙方於 2009 年 11 月 16 日 正式簽署「金融監理備忘錄」( mou ),此一開放措施,有助於台灣金融業進軍中國大陸市場(註 2 );相信台商未來的融資管道也將更暢通。       而台商進行與金融機構貸款,一定要瞭解相關法令,方能確保自身權益。 二、 認識貸款的種類: 首先台商須瞭解大陸《貸款通則》中,對貸款種類的規定,提醒台商認識以 下兩大分類:   (一)短期、中期、長期貸款:       1. 短期貸款:此乃指貸款期限在一年內(含 1 年)的貸款;        2. 中期貸款:此乃指貸款期限在 1 年以上(不含 1 年) 5 年以下(含 5 年)的貸款;        3. 長期貸款:此乃指貸款期限在 5 年、(不含 5 年)以上的貸款。   (二)信用貸款、擔保貸款、票據貼現:        1. 信用貸款:此乃指以借款人的信譽發放的貸款;        2. 擔保貸款:此具擔保的貸款,又可分「保證貸款」、「抵押貸款」;再分述如下:        ( 1 )保證貸款:此乃指按大陸《擔保法》規定的保證方式,以「第三人」承諾在借款人不能償還貸款時,按約定承擔一般保證責任或者連帶責任而發放的貸款;        ( 2 )抵押貸款:此乃指按大陸《擔保法》、《物權法》規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財產作為抵押物發放的貸款;        ( 3 )質押貸款:此乃指按大陸《擔保法》、《物權法》規定的質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動產或權利作為質物而發放的貸款。        3. 票據貼現:此乃指貸款人以購買借款人未到期「商業票據」的方式發放的貸款。 三、 認識借款人的義務: 其次,

違規停車致他人受害,有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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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徐惠珍律師 《案例》     葛小春購買聯結車乙輛供自己營業使用, 101 年 3 月某日上午九許,駕駛該車行經桃園縣某剩餘道路上(慢車與用路行人混合使用,也可行駛機車),因當時車輛稀少,遂將聯結車任意停放於剩餘道路上。電視紅星趙大丹當天駕駛紅色法拉利,拆掉消音器,呼嘯經過上開聯結車旁,不巧其車輛右前方,竟有被害人熊中天騎乘重型機車經過,被害人熊中天為閃躲葛小春違規停靠的聯結車,自原行駛的車道偏左行駛至法拉利跑車前方,電視紅星趙大丹因未保持安全車距,意外擦撞被害人熊中天之重型機車,被害人熊中天因此重心失穩,反彈撞擊地面後倒地,經緊急送醫仍不治而死亡。試問:(一)葛小春任意將聯結車停靠於「剩餘道路」上,是否違規?對於被害人熊中天的死亡,有無刑事責任?(二)電視紅星趙大丹撞上被害人熊中天,對於被害人熊中天的死亡,有無刑事責任?(三)上開二人同時抗辯:本案發生死亡車禍,被害人熊中天違規衝出車道,導致事故發生,上開二人不應負擔刑事責任;此一抗辯是否有理? 《解析》 (一)關於葛小春部分: 1. 按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 276 條第 2 項定有明文。又所謂「業務」,乃指其本人直接所選擇生活上之地位而言(最高法院 20 年上字第 789 號判例參照)。 2. 次按聯結車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2 條第 1 項第 13 款所稱之「指汽車重型拖車所組成之車輛」,而「剩餘道路」是作為慢車、用路人混合使用,性質即屬「道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2 條第 1 項第 4 款:「利用道路放置拖車、貨櫃或動力機械,均屬違規行為,應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台幣 1200 元以上 2400 以下罰鍰」。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11 條、第 112 條雖分別為汽車臨時停車或停車的相關規定,然「任何人不得利用道路放置拖車、貨櫃或動力機械。」《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40 條第 4 款也訂有明文。 3. 本案葛小春購買聯結車做為營業使用,因違規在「剩餘道路」上停放聯結車休息,而聯結車車體龐大,停在可供機車行駛的道路上,形同阻塞或減縮機車行駛車道,且停放在路邊,勢必增加往來車輛在該處同向行車的風險。被害人熊中天騎乘重型機車,行經「剩餘道路」之上,因要閃躲葛小春違規停靠之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高雄所見習心得

文◎郭靖瑜 ( 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高雄所見習生 )       在大三升大四的暑假前夕,我在學校系上選修了一門名為「法律服務」的課程,顧名思義,這堂課的宗旨就是教導我們這些還在修讀法律課程的學子們,如何運用所學服務民眾,而在眾多課程安排裡,有一項課程是針對升大四以上的學生所訂定的,是由學校和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合作,讓學生有機會到事務所學習、見識真正的法律實務運作,而我有幸能到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高雄所見習,在為期一個多月的課程安排裡,跟著事務所的律師們與資深特助學習!     能到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學習、觀摩,是一個非常難得的機會,可以直接接觸法律實務操作的律師,並學習如何將課堂上所學到的知識運用在實務層面上,當所有的法律問題不再只是書本上的模擬、假設,而是真實地由當事人的嘴裡陳述出來時,兩者間的差異絕不是三言兩語可以輕易帶過的,要在當事人的陳述語句中區分出「情緒言詞」及「案件事實」,並給予當事人最佳的法律意見和提供最適當的權利維護作為,這些都是律師們最基本的工作,但這卻也是我們學生從課堂、書本思維中跳脫出來最需要學習的部分。     在見習期間,事務所有安排一些課程給我,其中一項就是書狀的擬寫,像是支付命令、假扣押聲請等之類的書狀,到後期甚至也有寫過一些常用的契約,其實在擬寫一份書狀時,並不是拿法院提供的書狀範本參考一下就可以了,必須要先考慮到些層面上的問題,這些問題從何而來,又或是要如何解決,這些都是要靠一定時間的經驗累積才會知道。更進階點的就是契約的擬寫,已經不單單只是就現有的問題提出解決方案,而是要將一張白紙從無到有的寫成一份有實益的契約書,只有將當事人約定的事項寫上去是不夠的,還必須從「預防法學」的角度防範未來履行契約時可能會遇到的變數,要如何在種種考量之下為當事人研擬出一份最合適的契約,除了將所學應用其中,更重要的還是實務經驗。     除了法律文書外,律師們也要處理訴訟案件,訴訟案件的處理上三件重要的事不外乎:「和當事人談話了解案情」,「訴狀繕寫」及「代理當事人出庭、辯護」。而一個訴訟案件最關鍵的環節,就是律師和當事人藉由談話來分析、了解案情這部分,這是案件處理最初的步驟,要讓初次見面的雙方互相清楚案件細節及未來的處理方向,當事人和律師間必須要「互相信任」,就像電影 ” 金髮尤物 ” 裡的情節,雙方如果互相存在不信任感一場訴訟就會出

王文洋先生委託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中華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 聲明啟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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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洋 先生委託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聲明啟事 中華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 一、茲據當事人 王文洋 先生委稱:「緣民國(下同) 100 年 7 月 27 日媒體大幅報導 長永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長永開發公司)對於本人所提將王創辦人與 王月蘭 女士『合葬』乙事提出新聞聲明稿 ,本人恐長永開發公司嚴重誤導視聽,茲將本件事實始末說明如下: (一)王創辦人永慶先生向以身體力行的行止成為後代子孫的典範:      王創辦人永慶先生 97 年 10 月 15 日突然於美國紐澤西州辭世,生前並未留下遺言自然未對喪葬事宜有所交代,但觀諸王創辦人卓越非凡的一生,他向來不是以言語指示,而是以其『身體力行』的行止,以作為後代子孫的典範。 王創辦人生前按照中國正統風水親自將其仙父王長庚及仙母王詹樣合葬於陽明山墓園、仙祖父王添泉與仙祖母王蘇好合葬於觀音山獅子頭 ,足見王創辦人向來崇尚『夫妻合葬』。又王創辦人生前以『孝道』傳家, 本人 身為王創辦人的長子,絕對遵從父親身體力行的行止及孝道,所以也願按大媽 王月蘭 女士即王創辦人結髮一輩子的妻子予以『合葬』;所以如未將王創辦人與 王月蘭 女士『合葬』,才是違背王創辦人的精神與 王月蘭 女士的生前遺願。 (二)王創辦人的墓園是『 王泰安 先生』所規劃設計的,且預留 王月蘭 女士合葬的空間面積,長永開發公司所言與事實不符: 王創辦人的墓穴是 本人 親自委託『 王泰安 先生』,依照王創辦人的生辰八字等及風水之學詳為勘輿所得,在規劃之初早已依照 王月蘭 女士交代的合葬願望,於王創辦人的墓園中預留 王月蘭 女士合葬的空間面積,依照 王泰安 先生的規畫設計:王創辦人的墓園係圓型墓墩,內徑為 11 公尺 56 公分 ,安葬的圓形壙穴內墎為直徑 4 公尺 ,故穴內壙墎至圓形墓墩邊有預留『 3 公尺 78 公分 』寬的合葬空間面積,此已足以建造 王月蘭 女士合葬之壙穴內墎,完全無影響王創辦人的安葬風水。所以長永開發公司新聞稿恐已昧於事實而誤認墓園的規劃是採『單墓穴』的設計。 (三)喪葬事宜屬於私領域的家務事,台塑企業集團之長永開發公司不應挾公司資源介入家務事: 長永開發公司董事為王瑞華…等、監察人為王瑞瑜,資本額僅新台幣 100 萬元,所營事項乃喪葬場所開發租售等項。長永開發公司其設立之主要目的即為負責王永慶、王永在兩兄弟家族日後墓園之管理事宜,惟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