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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提供最高品質法律服務為己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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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許淑玲律師 桃園,位於北台灣的關鍵位置,放眼亞洲的天空,位居東南亞與東北亞黃金雙航圈的樞紐,是台灣的國門之都、航向世界的起點。近年來,桃園縣內經濟建設飛速開展,吸引許多傑出人才來此落腳,造就了充滿年輕活力與高度智慧的桃園,目前桃園縣的總人口數已超過200萬餘人,行政區域共劃分為5市1鎮7鄉,即桃園市、中壢市、平鎮市、八德市、楊梅市;大溪鎮;大園鄉、觀音鄉、新屋鄉、龜山鄉、龍潭鄉、蘆竹鄉及復興鄉,桃園縣府團隊並以推動桃園航空城、都會捷運等重大建設,帶動桃園新一波的榮景(以上資料出自桃園縣政府入口網站,桃園縣簡介)。 為了讓桃園地區的鄉親也能享有「高品質的法律服務」,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創辦人李永然律師在民國91年間即選擇位於中山路守法路口,鄰近桃園地方法院的中山天廈,成立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桃園所,至今,桃園所律師團隊已在桃園地區默默耕耘超過9年,目前在桃園律師公會登錄的律師群有:李永然律師(現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林雯澤律師(現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副所長)、許啟龍律師(現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桃園所主持律師)、陳淑芬律師(現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主任律師)、許淑玲律師(現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桃園所律師)、陳曉祺律師(現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台北所律師),並由許啟龍律師與許淑玲律師長駐桃園所,為桃園甚至新竹、苗栗地區鄉親服務。 我們承諾與自我期許──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桃園所將繼續秉持9年多來一貫的專業與服務熱誠,提供桃園鄉親「最高品質的法律服務」,努力為桃園鄉親捍衛權益!                                                     

出席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第五次委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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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30日上午10時,我前往法務部出席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第五次委員會議。 當天會議由委員會召集人蕭萬長副總統主持,出席人員還包括委員會副召集人柴松林,委員蘇永欽、王幼玲、王育敏、張玨、黃默、陳冲、陳進利、李念祖、陳惠馨、蔡麗玲,及余新明局長、法務部常務次長陳明堂、法務部首席參事彭坤業、檢察官郭銘禮、東吳法律系鄧衍森教授、實踐社工系嚴祥鸞教授、台大法律系張文貞副教授、輔大法律系助理教授姚孟昌、成大政治系副教授周志杰、法扶基金會律師林三加、中研院副研究員廖福特。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高雄所的發展願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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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高雄所吳任偉律師 一般民眾在日常生活中遇到法律問題或紛爭,需要律師的協助與幫忙時,對於市場上琳瑯滿目的律師事務所,究竟應該如何挑選一個(或一間)適合自己的「好律師」或「優質的法律事務所」?已成為很多人心目中的難題。 首先要了解,何謂「好律師」或「優質的法律事務所」?這不只是單純提供法律見解、教導當事人在訴訟上應該如何攻防與爭辯或如何贏得一場官司而已。畢竟人與人之間所發生的法律糾紛包羅萬象,如何幫助當事人事先規劃與預防?在爭議發生前,有無了解或協助兩造協調和解的可能性?甚至有無能力或熱誠,並願意進一步提供訴訟以外其他多種可以解決問題的方案,儘量以最符合當事人之需求及利益,提供高品質、創造高價值的法律服務,這才是當事人在尋找好律師、優質法律事務所的過程中,必須考量的因素與要件。 事實上,一位好律師或一間優質的法律事務所,往往有其若干鮮明的特點存在,例如:須有遠見,因為它們總是努力提升客戶的服務品質和工作環境、提高工作滿意度和律師執業目標,並在律師與當事人間建立「信賴感」;同時還能有大家互相支持與靈活的文化。從趨勢來看,法律事務所已經逐漸發展成為「服務企業」,它的存在使命並不只有追求利益,更在於追求「為顧客創造價值」,並建立起顧客的信任與忠誠。 祝願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高雄所能成為一優質法律事務所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高雄所由李永然律師推動、自民國100年4月29日正式營運迄今,一直秉持著永然關係企業傳統一貫的專業服務與熱誠,來為南台灣的民眾服務。因此,無論是永然關係企業的老客戶、舊學員,抑或邇來有案件委任本所處理的新當事人,都相當肯定這些日子來,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高雄所全體同仁(包括律師群、特別助理、法務行政助理等)所提供的法律服務品質以及熱忱。當然,在受到客戶肯定的鼓勵下,我們將持續保持這種服務精神、熱忱與態度,更可以大聲地說:南台灣民眾所期盼尋找的好律師、優質的法律事務所,就在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高雄所!確信在未來的日子裡,我們必將永續伴隨著南台灣民眾一起成長、茁壯與向上提升!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高雄所 地址:高雄市前金區市中一路166號3樓 電話:(07)216-0588;216-0599 傳真:(07)216-0288  

遊龍虎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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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的山很多,我每次到江西時,都會抽空到附近或特別的山走走看看。 我已去過兩次廬山,也去過三清山,而這次則去龍虎山。 龍虎山是道教聖地,有「天師府」......等景點,此次我還看了在崖壁上「懸棺」的表演。 對於古代人的智慧,真令現代人感到不可思議! 更多照片請點: http://www.wretch.cc/album/album.php?id=cplawyer&book=34&page=1

出席2011年「2011年贛台論壇暨江西省犯罪學研究會年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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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25日我、杜啟堯、蔡碧松、姜志俊、張熙懷一起出席「2011年贛台論壇暨江西省犯罪學研究會年會」。 此次會議在江西省撫州市舉行,由會長李雲龍及會務人員蕭冬根、崔可夫、陳堅......等人熱情接待。 2011年8月26日上午舉行開幕式,並拍攝團體照,此次大會將論文彙製成一本論文集,由江西人民出版社出版,論文內容相當精彩。 我也提出兩篇文章,即: (1)對兩岸簽署投資保障協議的看法 (2)陸資來台紛爭解決的相關法律問題 研討會結束後,我也於8月27日上午逛了一下撫州市的市區,我到訪撫州市已是第二次,前次是於2002年,在這九年之中,我發現撫州市已起了極大的變化。 王安石、湯顯祖都是撫州人,我這次也再參觀了王安石紀念館。 更多照片請點: http://www.wretch.cc/album/album.php?id=cplawyer&book=34&page=1

樓市敗局──十大不買樓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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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市敗局──十大不買樓的理由 金道夫著‧博顥出版有限公司 2011年8月28日我在香港的機場轉機,閒逛了「Page ONE」書局,買了這本「樓市敗局──十大不買樓的理由」。 作者以目前香港的樓價太高,不宜現在下手,其列出了十大理由: 1.人口老化; 2.未來供應量會大增; 3.投資回報率極低; 4.未來息口只能上升; 5.內地人(中國大陸人)的購買力真是無限的嗎? 6.香港入息中位數十多年都沒有上升; 7.政策風險; 8.樓宇折舊; 9.香港失去競爭優勢? 10.不想一世幫地產商打工。 作者另外在全書後面,再外加「潛在風險─黑天鵝事件」的分析。 我看了這本書後,頗有收穫。

9月份天元生活法律系列講座,歡迎報名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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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費參加,歡迎報名 時間:100年9月4日 PM2:00~4:00 主題: 夫妻財產關係及相關爭議之解決 講師:李永然律師、溫藝玲律師 地點:淡水鎮北新路3段36號 天元宮 報名電話:02-2621-2759 / 02-2621-9159  凡是前往現場聆聽者,皆贈送一本《天元生活法律手冊2》

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雇主可否終止該勞工的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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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張大開設一家貿易公司,員工共有甲、乙、丙三人,甲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雇主該怎麼辦? 解析:就該問題,首先就勞工面而言,乙、丙擔心被甲傳染,勞工乙或丙可以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4款規定:「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不經預告即向雇主張大終止勞動契約。而行使前述終止權時,如雇主已將患有傳染病者送醫或解僱時,則不得再行使該終止權(參見《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3項)。 至於就雇主張大方面而言,張大能否逕自將甲勞工終止勞動契約?因《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4款係勞工的終止權,雇主不適用;而雇主在此種情形下,應依內政部74年6月15日74台內勞字第321153號函:「勞工患有傳染病者,雇主仍應先准許其赴醫治療,並視其是否可醫療情形分別處理,如確不能醫療時,雇主得依同法第十一條第五款規定(註1)終止勞動契約,並發給資遣費。」(註2)。 雇主張大面對此一情形,為了避免勞工甲的傳染病傳染其他勞工並影響工作情緒,宜參照《勞工請假規則》予以留職停職或其他可隔離避免傳染之方式處理,而不得逕與勞工甲終止勞動契約。 以上說明,供讀者參酌運用(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法律基金會董事長)。 註1、《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規定: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者,雇主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註2、參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編印:勞動基準法法院判決及行政解釋彙編,頁481,民國95年12月出版。 ※《天元生活法律手冊2》免費贈閱,有意索取者,請來函附10元中型回郵信封(16cm×22cm以上),寄 台 北 市羅斯福路二段9號7樓 永然文化收即可。洽詢電話:02-2356-0809。

赴中正高中始業式演講「青年如何邁向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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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23日上午我返回母校中正高中,為參加始業式的學弟學妹演講「青年如何邁向成功?」。 一開始由校長簡菲莉為我作介紹,演講由9時10分開始,至10時結束。 內容主要在與學子們分享,該如何累積實力,脫穎而出,方法如下: 一、廣泛學習,充實才能 二、立下目標,無畏向前 三、講求方法,切實執行 四、知法守法,進退有據 五、廣交益友,互為師長 六、網路使用謹慎 七、善用時間、珍惜生命 八、學習各種技巧 九、養成勤勞及惜福的習慣 十、遠離煙酒、毒品 演講結束後,由鄭主任代表頒發感謝狀給我。

「莊嚴菩提心經 勸發菩提心集……」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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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嚴菩提心經 勸發菩提心集……」一書 日前前往一家素食餐廳,看到這本由「妙音印經會」,於民國100年6月所印的書,我隨即請了一本,帶回家閱讀,該書內的「省庵大師著勸發菩提心文」我有一本,也讀過數回。 本書內許多的「經」、「論」是我第一次看到,頗受啟發。 該書中的「文殊師利問菩提經」其中有一段提到菩薩大悲,以「直心」為本,直心則以「等心」為本,等心則以「無別異行」為本,無別異行則以「深淨心」為本,深淨心則以「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心」為本,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心又以「六波羅蜜」為本,六波羅蜜以「方便慧」為本,方便慧以「不放逸」為本,不放逸以「三善行」為本,三善行以「十善業道」為本,十善業道以「攝六根」為本,攝六根以「正憶念」為本,正憶念以「正觀」為本,正觀以「堅念不忘」為本。 又該書中的「發菩提心破諸魔經」其中有一段提到「是人以四攝法普攝眾生,何等為四,所謂佈施、愛語、利行、同事」。 本書所彙集的「經」、「論」都以談「菩提心」為主,真是太好了!

熱烈的宗教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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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活動的熱鬧一直是台灣很大的特色,因為台灣充分享有宗教自由。 尤其是到了農曆7月,中元普渡是一大盛事,不論是公司行號、商家等等,幾乎處處皆可見到祭祀的情形。 宗教團體對於中元普渡祭祀也是相當重視,佛教寺廟此時會舉辦法會,道教宮廟也會有類似的活動。 我日前與友人赴淡水天元宮,天元宮也在進行盛大的普渡祭祀。

都更之審議核復程序的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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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我國《都市更新條例》第32條規定有對於「權利變換計畫書」核定不服的救濟程序,該程序的適用範圍如何? 解析:我國《都市更新條例》第32條第1項規定:「權利變換計畫書核定發布實施後二個月內,土地所有權人對其權利價值有異議時,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各級主管機關提出,各級主管機關應於受理異議後三個月內審議核復。但因情形特殊,經各級主管機關認有委託業團體或機構協助作技術性諮商之必要者,得延長審議核復期限三個月。由前述規定,可知「審議核復」的救濟程序為《都市更新條例》第32條特別針對「權利變換計畫書」核定,對「權利價值」有異議的行政救濟前置程序。 而該規定程序的具體適用範圍,最高行政法院100年裁字第1243號裁定認為:「足見權利變換計畫書核定發布實施後之審議核復程序,係以參與都市更新之土地所有權人、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地上權人、永佃權人或耕地三七五減租約承租人『對其權利價值有異議時』為前提,且對於異議之處理或行政救濟結果與原評定價值有差額部分,係由當事人以現金相互求找補。故都市更新條例第32條第1項規定之審議核復程序,僅處理權利變換計畫書中有關參與都市更新『權利價值』評定之爭議;若當事人爭執權利價值以外之事項,即非審議核復之標的,而應循一般訴願、行政訴訟程序解決」(註)。 以上說明,供讀者參酌運用(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法律基金會董事長)。 註、載台灣法學第180期,頁180,2011年7月15日出刊。 ※《最新不動產物權行使須知手冊》免費贈閱,有意索取者,請來函附10元中型回郵信封(16cm×22cm以上),寄 台 北市羅斯福路二段9號7樓 永然文化收即可。洽詢電話:02-2356-0809。

對夜間工作之勞工給付較高的工資有無構成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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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張大開設工廠,為了機器的運作,其勞工有日間班及夜間班;張大對夜間班給付較高的工資,而日間班較低;日間班的勞工能否指責老闆張大差別待遇? 解析:我國《勞動基準法》第25條規定:「雇主對於勞工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之待遇。工作相同、效率相同者,給付同等之工資」;又違反前述規定,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規定,處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就本案例情形,雇主對於日間、夜間相同工作內容的勞工給付不同的工資有無構成差別待遇?台灣高等法院92年勞上易字第48號民事判決認為:「夜間對人之正常生理特性而言,夜間工作較日間工作需付出更多之集中力,且對於勞工之體力負荷亦較重,在從事體力勞動之工作(如工廠之操作員,更為明顯),故在一般學理上,均稱夜間工作為危險工時,而由勞基法第四十八條及四十九條禁止童工、婦女於夜間工作之規定,顯見日間工作與夜間工作之內容雖相同,惟夜間工作顯然較日間工作對工作者之生理產生不利影響。故夜間工作之薪資,衡情均較日間工作者為高…。」;另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2年度勞上易字第32號判決也認為:「於夜間工作,工作時間為一般休息時段,其生活方式與日間工作者相反,不利於勞工之生活及健康,就夜間工作之勞工與日間工作之勞工,即使其工作內容相同,因工作內容有異而給予不同之工資待遇,既合法,又合情、合理。…」(註)。 綜上所述,本案例之情形,日間工作之勞工不得指責老闆張大有差別待遇(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法律基金會董事長)。 註、參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編印:勞動基準法法院判決及行政釋彙編,頁598~599,95年12月出版。 ※《天元生活法律手冊2》免費贈閱,有意索取者,請來函附10元中型回郵信封(16cm×22cm以上),寄 台 北 市羅斯福路二段9號7樓 永然文化收即可。洽詢電話:02-2356-0809。

大陸台商如何面對刑事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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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台商如何面對刑事審判? 一、 大陸台商最擔心遭追究犯罪 赴中國大陸投資的台商最擔心的問題莫過於因涉嫌刑事犯罪,而遭大陸人民檢察院 提起公訴。過去台商有些涉「走私罪」、「偷稅罪」、「合同詐騙罪」、「虛假出資罪」…等,不一而足。     台商一旦涉嫌犯罪而遭大陸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後,即進入人民法院的審判階段,此時大陸台商究竟要如何面對?方能保障自身權益。筆者願藉本文予以剖析,俾供大陸台商參酌運用。 二、 慎選辯護律師並確定辯護方向 首先大陸台商應慎選辯護律師為自己進行有利的辯護;由於刑事被告可以選任律師為自己辯護,而律師的認真、專業能力、負責、、等因素,常會影響案件的結果。又中國大陸律師良莠不齊,因而慎選律師是確保自己權益的第一步。又刑事被告應與所選任之辯護律師進行討論、溝通,決定辯護方面,究竟是作「無罪辯護」或「罪輕辯護」?於決定之前,必須先研判案件本身的情況及「證據」情形,然後再做審慎的決定。 三、 瞭解審判程序 其次,大陸台商要瞭解刑事案件的審理有一定的程序,其不外:(1)證據調查,(2)法庭辯論,(3)最後陳述,(4)法院判決。謹再特別針對第一審法院的「證據調查」及「法院判決」作下述詳細說明: (一)、證據調查:在這方面刑事被告需要律師的專業協助,包括:訪問證人、勘踏現場、收集物證、書證,就鑑定結論訪問「專家證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調取證據、、等。大陸《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款也明訂: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申請「鑑定」或者「勘驗」。 (二)、法院判決:人民法院經調查、審理、辯論及被告最後陳述後,即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做出判決,謹再分述如下: 1、有罪判決: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2、無罪判決:案件在下述情形,應作「無罪判決」: (1)、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作出「無罪判決」; (2)、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參見大陸《刑事訴訟法》第162條)。 四、 瞭解刑事上訴程序 再者,大陸台商在刑事案件如經第一審法院為有罪判決,該怎麼辦呢?依大陸《刑 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告人可以進行上訴第二審的救濟程序;上訴必須注意「上訴期限」。按大陸《刑事訴訟法》第183

逆境的祝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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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境的祝福 Barbara De Angelis著‧汪芸譯‧天下遠見出版公司出版 1.本書作者提到人在某個時刻會發現自己陷入始料未及的困境,這會讓人感到痛苦、困惑、震驚;透過本書讀者可以找到讓自己走向未來,建立更喜歡、更滿足與更有目標的新生活。 2.作者認為人的改變、過渡與轉化不是偶然發生的,而是自己可以學會與掌握的技能。自己可以主動參與正在經歷的難題,運用它,讓它幫助自己得到驚人的成長、覺醒與洞察力。 3.處理自我追尋這重要時刻的態度與做法,決定了人生旅程的結果;而人只有在不逃避任何事物,尤其不逃避自己的時候,才能得到這些東西。 4.面對問題,要深掘「智慧」,那就要誠實面對一切事實,讓這些問題存在,不再逃避問題,邀請它們在自己心中扎根。深入挖掘需要真實與長期的「內省」。作者認為我們可以把「內省」視為持續關注內心這個特別的地方,在這裡,真理、啟示、覺醒與洞察力萌牙滋長。而啟示、覺醒與洞察力,它們會改變我們。 5.本書內容極具啟發性,值得一讀再讀,並於生活中運用!

前往中台禪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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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13日上午我出發前往位於南投埔里的「中台禪寺」。 中台禪寺業已成立十週年,有幸成立時及十週年我皆參與。 中台禪寺落成十週年,主法大和尚釋惟覺法師的慶賀法語: 中台歡慶十週年 海會雲集共法筵 悲智願行修正道 一念圓明照性大 這天參與的活動自上午9時開始,有護法會頒證大典、園遊會、十週年慶祝午宴、趣味競賽/藝文表演、大會武表演/頒獎等。 上午吳敦義院長、王金平院均前往,下午馬英九總統也親自蒞臨,為整個活動帶來圓滿的高潮! 我於參加完3時30分的表演及頒獎後,即返回台北。

出席「2011年台灣人權指標調查計畫案」問卷效度審查會議(第一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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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權協會「2011年台灣人權指標調查計畫案」,於2011年8月10日晚間6:30假政治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教室723, 召開第一場政治、司法、經濟、勞動、環境人權之問卷效度審查會議,該會議由計畫主持人高永光教授主持,我與理事王雪瞧以及秘書林欣儀代表出席。 該次會議邀請到多位專家學者,包括:政治大學朱美麗教授、劉梅君教授、成之約教授、徐士勛助理教授、游清鑫研究員、台北大學陳榮傳教授、陳金貴教授、姜炳俊副教授、宜蘭大學張益誠教授、銘傳大學余泰毅助理教授、金門大學劉佩怡助理教授,以及行政院消保會張英美消保官、梁明圳消保官、勞資關係協進會秘書長康長健,與會者於現場針對政治、司法等5項人權指標依序進行討論,以提升調查問卷之信度與效度。我於會中也特別就司法人權指標,提出多項建議。

赴國家人權報告第2稿第11次會議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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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摘自 http://www.mapquest.com.tw/taipei/mark/a04pl.html ) 2011年8月11日,我前往法務部出席「國家人權報告第2稿第11次會議」。 這次會議由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委員黃俊杰擔任主席,我與另一位委員張珏也出席。中華人權協會鄧衍森教授及周志杰教授、林三加律師、姚孟昌教授、呂鴻基教授、廖福特教授......等人也都出席與會。

赴桃園縣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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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10日下午,我赴桃園縣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演講「仲介人員的法律須知──從當前不動產市場的變化談起」。 演講由理事長徐本清主持,桃園縣政府地政局局長林學堅也到場致詞。 我先自金管改革─五大重手打房談起,接著談到近來頗受關注的奢侈稅議題。 再來就是仲介人員銷售時應注意的法律規範,包含委託契約書的法律性質、《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對仲介業的規範、不動產仲介業與不公平競爭、其他義務等。 在案例分析方面,也花相當多的時間與精力講解,這些都是最好的借鏡與範例,盼能為與會人士提供幫助。

如何計算「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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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火旺原係任職於天天營造公司的員工,由於天天營造公司因業務減縮,而將火旺資遣終止勞動契約,勞工火旺依《勞動基準法》的規定,可以請求「資遣費」;而「資遣費」係以「平均工資」做為計算基準;依法如何計算「平均工資」? 解析:勞工依《勞動基準法》的規定,請求「資遣費」或「退休金」,均以「平均工資」做為計算基準(參見《勞動基準法》第17條、第55條)。 然而「平均工資」究竟如何計算?就該問題,《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4款規定:「、、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作未滿六個月者,謂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計算者,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百分之六十者,以百分之六十計。」。 就上述「平均工資」的計算,分為「前段」及「後段」;而後段中是將薪資總額除以「實際工作日數」;而何謂「實際工作日數」?依台灣高等法院99年度勞上易字第125號判決判示:「、、、『實際工作日數』當依其文義解釋,係指勞工『實際有從事工作之日數』而言」(至於勞工『無故不到職日數』不包括在上開日數內、、又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9年2月12日勞動2字第0990001554號函解釋稱:『事業單位因景氣蕭條,縮短工作日數,且縮短之日數為不支薪之休假』「即所謂無薪休假」期間,不應列入計算平均工資』、、)(註)。 以上說明,供讀者參酌運用(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 註、參見黃程貫、林佳和撰「勞動法實務導讀」乙文,載台灣法學第179期,頁148,2011年7月1日出刊。 ※《天元生活法律手冊2》免費贈閱,有意索取者,請來函附10元中型回郵信封(16cm×22cm以上),寄 台 北 市羅斯福路二段9號7樓 永然文化收即可。洽詢電話:02-2356-0809。

參加雄崗建設真善美慈善晚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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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5日下午4點30分,我即搭乘高鐵南下左營,與本所高雄所同仁吳任偉律師會合,一同參加6時30分雄崗建設所舉辦的「真善美慈善晚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