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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觀點.李律師點評》騰空待售,可享用土地增值稅優惠!  文◎永然地政士事務所黃興國地政士

  依據民國103年6月20日經濟日報A22版記者陳美珍所撰「售屋遷戶籍 適用土增稅優惠」報導,自用住宅騰空待售,財政部指出,所有權人若需遷出戶籍,只要遷出時間距離出售未滿一年,仍可適用每人一生一次的優惠土地增值稅低稅率優惠。財政部指出,實務上房地所有權人在出售房地前,若需要先遷居別處,遷居時一併將戶籍自待售房地中移出時,常會發生在簽訂房地出售契約時,出現戶籍已不在待售的自用住宅,能否適用一人一生一次優惠增值稅優惠的疑慮。財政部為避免影響出售房地者的權益,並考量這項措施的目的,在減輕出售自用住宅者的增值稅負,因此凡是在遷出戶籍期間,準備出售的自用住宅用地,沒有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情形,且其遷出戶籍期間距其出售期間未滿一年者,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計徵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提醒,出售自用住宅用地,申請適用一生一次優惠增值稅率時,還要注意稅法所訂的特定條件,例如,優惠稅率有面積限制,出售的自用住宅用地,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約90.75坪),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211.75坪),該部分的土地漲價總數額才能按10%的稅率課徵土增稅。同時,土地所有權人如欲申請此項優惠稅率,亦須符合出售前一年無出租或營業情形,且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在該房地已設有戶籍等要件。   實務上常出現不動產「先買後賣」,騰空待售的情況,稅法上為了讓民眾免於去戶政機關辦理遷入戶籍的程序,當戶籍遷入新購房屋後一年內,出售原戶籍所在的房屋,仍可以主張自用增值稅,如果其他條件符合,也可以主張重購退稅;建議民眾在買賣房屋時,請教地政士或專業律師,以保障自身權益。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出售自用住宅享用優惠稅率,必須注意法定要件及實務運用之情形,如不清楚則請教專業律師,方能確保自己的節稅利益!

李永然律師獲忠誠扶輪社頒發感謝狀及出席楷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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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永然律師自1999年台北忠誠扶輪社成立,擔任忠誠扶輪社創社會長迄今,長期關心會務,至少已有15年的時間,於2014年6月獲現任梁敦第社長頒發感謝狀,感謝李律師擔任扶輪基金主委,並頒發連續15個扶輪年度出席百分百的出席楷模狀乙張,表揚李律師15年來對忠誠扶輪社的付出及支持。                   

李永然律師出席台北市國際傑人會6月份月例會,並進行專題演講「從居住權的保障談《住宅法》的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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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6月24日李永然律師出席台北市國際傑人會6月份月例會,並進行專題演講「從居住權的保障談《住宅法》的落實」,現場有60餘位聽眾,專心聆聽這場與每個人「住」的權益息息相關的一場精彩演講。    「房價偏高」常為民怨之首, 究其原因,乃因房價漲太多、薪水卻沒漲,造成房價所得比偏高;除此之外,所有房價統計數據皆由業者提供,民眾常因房市資訊的不對等而淪為資訊弱勢,這種房市交易不透明的情況,對購屋族相對不利。   李律師談及何為「居住正義」?聯合國關於「居住權」的規範;「居住權」與「適足住房權」的內涵;中國大陸保障房的政策;「黃金十年、國家願景」中 「居住正義」的政策理念;台灣《住宅法》的具體規定;落實《住宅法》,實現居住權等為標題,詳細解說各項內容。   李律師認為,落實「居住正義」並非只是一個口號,《住宅法》關乎社會住宅、住宅補貼、住宅市場、居住品質及居住歧視,猶如環境基本法、教育基本法一般,是台灣住宅政策的中樞神經。現今許多居住不正義現象乃因沒有落實《住宅法》之故。希望政府應一方面宣導《住宅法》的規定,另一方面應落實「社會住宅」的建設計畫,並透過民眾參與及產官學界專家學者的相互對話,一同思考並建構出適宜健全的配套制度,以符合《住宅法》的精神,將「正義」深植於「居住」中,如此才是真正保障人民的「居住權」!       

李永然律師接受蘋果日報記者訪問,談影城進駐新市鎮一案若破局,購屋者如何保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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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2014年6月24日蘋果日報A13版報導,「威秀影城進駐淡海,恐破局」一文,李永然律師接受蘋果日報記者訪問,談影城進駐新市鎮一案若破局,購屋者如何保權益?   李永然律師表示:若合作案破局,應優先釐清歸責事由,至於因廣告效果而被吸引購買「海洋都心2」預售案的民眾,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規定,要求企業主對消費者負「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義務,否則可依 《民法》第227條主張不完全給付之損害求償,「總不可能原本答應給A等級影城,最後變B級影城,消費者一定會抗議。」      

李永然律師以台北海外和平服務團(TOPS)團長身分出席中華人權協會舉辦「620世界難民日募款餐會」,籲重視泰緬難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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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20日是聯合國訂定的「世界難民日」,中華人權協會台北海外和平服務團(TOPS)於2014年6月20日晚上6時假台北國軍英雄館凱旋廳舉辦募款餐會,為泰緬邊境難民兒童籌募教育經費,邀請台灣社會共同關心世界各地的難民朋友,並伸出援手。           根據聯合國難民署的統計,全球目前因戰爭衝突與天然災害而流離失所的難民超過4500萬,無論在敘利亞或是中非、南蘇丹,戰爭衝突的複雜化與曠日持久,都使得難民人數不斷劇增,也使得返家的希望愈來愈渺茫;這一點在國際焦點之外的泰緬邊境上也得到深刻的印證。   中華人權協會理事長、TOPS團長李永然律師指出,雖然緬甸政府持續推動改革開放政策,但是緬甸境內不曾中斷的宗派與族群衝突,以及政府軍與少數民族游擊隊之間的戰火,顯示緬甸境內局勢仍極度不穩定,加上緬甸東部少數民族地區地雷尚未掃除,難民根本不敢返鄉。然而,國際社會卻高估緬甸情勢好轉,而大幅刪減對難民人道救援經費,導致邊境難民面臨支援中斷的窘境,不僅米糧配給遭到刪減,美國政府也停止接收更多的難民到美國移居。   TOPS 長期在泰緬邊境從事人道援助與難民兒童教育發展工作,提供難民兒童營養午餐,並透過師資培訓與學習物資提供,幫助難民兒童接受基礎教育。          

《地政士觀點.李律師點評》老舊大樓磁磚砸傷路人,整棟住戶遭起訴!  文◎永然地政士事務所黃興國地政士

  依據民國103年6月18日工商時報A10版記者林恕暉、郭安家、錢利忠所撰「大樓磁磚砸傷童 整棟住戶起訴」報導,台北市屋齡三十多年的老舊大樓「京華大廈」,外牆磁磚在民國103年5月突然剝落,砸傷行經的鄭小妹。鄭小妹頭蓋骨遭擊碎,至今動過三次手術,並留下跛行後遺症。台北市都發局原認定,大樓六樓外牆磁磚脫落,對六樓羅姓屋主開罰新台幣6萬元。屋主認為搬來才一年,提出訴願抗罰。都發局重啟調查,認定外牆脫落應裁罰管委會,並非六樓住戶,依此撤銷原處分。由於事發時該大樓尚未成立管理委員會,台灣台北地檢署認為外牆屬住戶共有,依《刑法》過失致重傷害罪,將十二戶共十三名建築物所有權人起訴。   陪同鄭媽媽出面的台北市議員參選人顏若芳表示,北市已有八百三十七棟老舊大樓外牆剝落,市府應儘速協助老舊大樓修繕。北市建管處副總工程司邱英哲表示,已全面清查老舊大樓,目前已通報一千多案,針對有立即危險者,建管處要求管委會設置警戒區,限期清除磁磚,否則北市府會祭出罰單,強制修繕,並索取修繕費。   北市政府針對老舊大樓外牆開始清查,並針對危險者限期修繕,大幅提升用路人的安全;但筆者建議除了由北市府清查外,大樓管理委員會也應主動定期查檢大樓外牆,以確保安全無虞。為了讓讀者仍進一步了解外牆磁磚剝落所衍伸出的相關法律問題,由李永然律師、許淑玲律師共同所撰寫「公寓大廈外牆磁磚剝落砸傷人的法律責任」乙文,加註在本文後方,供讀者參考。 天外飛來橫禍—公寓大廈外牆磁磚剝落砸傷人的法律責任                           作者: 李永然律師、許淑玲律師   民國102年5月間,台北市發生一起磁磚剝落砸傷人的意外,一名媽媽帶著9歲女兒經過民權東路一棟大樓下方時,外牆磁磚突然從天而降,砸中女童頭部,女童頭顱破裂,緊急送醫,台北市建管處查出,掉落磁磚來自6樓住戶外牆,對屋主開罰新台幣6萬元,創下北市首例(資料來源: 102年5月8日TVBS報導),同年10月間,基隆市第一高樓麗榮皇冠大樓發生外牆石材掉落砸死路人之不幸事件,引起檢警及基隆市政府重視(資料來源:102年10月14日中央社報導),這兩起新聞事件突顯出外牆維護的重要性,也引起民眾對 於相關法律的重視。   關於外牆的定義及權責歸屬,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條第22款規定,係指建築物外圍之牆壁,公寓大廈之外牆,

李永然律師出席「台商權益維護」座談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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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來,海基會所接獲的台商投訴案件中,土地拆遷糾紛位居首位,是目前台商最注重的權益維護的議題之一,有鑑於此,旺報於 2014年6月20日下午2時舉辦了「台商權益維護」座談會,由旺報總編輯王綽中主持,邀請到海基會馬紹章副董事長、李永然律師 、 陳學聖立委及三位台商,從個案 、訴訟 、兩岸交涉 、立法等角度,為台商朋友維護土地權益提供協助。座談會至下午4時順利結束。 李永然律師認為: 台商應多熟悉大陸法律  

李永然律師出席康和證券公司103年股東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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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6月20日上午9時,李永然律師出席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03年股東常會,會議由周康記董事長主持,會議在了解102年度營業狀況及完成各項討論事項後順利結束。          

《地政士觀點.李律師點評》實價登錄將納入建商自售建案的價格!  文◎永然地政士事務所黃興國地政士   

  依據民國103年6月13日工商時報A10版記者于國欽所撰「建商自售將納實價登錄」報導,由台北大學教授彭建文等多位學者組成的房改聯盟共七人,建議內政部房市改革的五大面向:(一)在住宅政策方面建議擴大興辦社會住宅與停止合宜住宅、盡速規劃「不動產租賃管理條例」;(二)房市管理制度要做實價登錄制度修法與制定「房地產市場資訊管理條例」、「預售屋管理條例」等。(三)房地產業政策建議包括制訂房地產產業發展政策與制定「建築開發業管理條例」;(四)都市更新政策建議應全面擬定都市更新計畫、擴大公辦都市更新和強化社區主導都更能力制度;(五)不動產稅制的全面性改革等。   內政部陳威仁部長對此表示,內政部已積極推動「只租不售」的「社會住宅」,與房改聯盟所提出的訴求是一致的;另外,為回應社會大眾對實價登錄政策的關注,內政部已檢討法制作業,縮短預售屋申報登錄時間,並將建商自建房屋納入實價登錄體系,預期修法後,預售屋成交資訊揭露量將會提高,且可及時反應市場實際交易現況。   筆者認為「實價登錄」是為了揭露不動產市場流通的價格而設立的制度,而該制度從民國101年8月實施至今,實務上出現當初立法未規範或不足之處,除了上述將建商自售納入實價登錄外,該資訊揭露的速度、資訊透明的程度,以及登錄權責歸屬的問題,都該一併檢討,讓民眾真正可以掌握立即且透明的不動產交易資訊。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實價登錄是為了使市場交易資訊透明化,減少房市炒作不當的現象;我國《住宅法》也規範住宅市場。「預售屋」雖有別於「成屋」,推動實價登錄仍有一體適用的必要,但擬訂相關作業程序必須合情合理,不要障礙太高,才會可行,並達成法律的規範目的!

理財周刊718期專訪《法界巨擘李永然,漫談生活與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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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5月30日出刊的理財周刊718期,由發行人洪寶山對李永然律師進行了專訪,以《法界巨擘李永然,漫談生活與法律》為題,全篇以淺顯易懂的生活化語言,和民眾分享可自保的法律常識。以下為專訪內容,提供讀者們參考:          

《地政士觀點.李律師點評》房改聯盟聚焦房地合一課稅!  文◎永然地政士事務所黃興國地政士

  依據民國103年6月13日工商時報A5版記者林淑慧所撰「張盛和: 不動產資本利得課稅優先」報導,由國內59所大專院校、近300位學者連署成立的「 房市改革行動聯盟」,提出八大訴求,要求政府立即啟動不動產稅制改革,首站拜會掌管稅制的財政部。召集人彭建文表示,目前與不動產有關的稅目,包括房屋稅、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各有不同課稅基礎,以按公告地價課稅的地價稅為例,其稅基只有市價20分之1左右,與實際市場價格相差甚大,嚴重低估稅基之下,造成囤房、囤地的炒作之風盛行。   為抑制不動產投機行為,彭建文召集人建議,政府應鎖定不動產資本利得課稅,在實務操作上,必須以實際成交價格來計算獲利,並將增值的利得全部歸入土地增值稅來課稅,對財政部來說,將是最容易處理的方案。對於房改盟的訴求,財政部表示,對於不動產稅制改革,財政部與房改聯盟的訴求方向一致,但強調租稅改革除應考慮稅收、租稅公平與對國家社會的影響外,「可行性也是評估的重點」,要以循序漸進的方式來達成改革目標。   近年來政府針對不動產稅務及房市政策,多到讓人眼花撩亂,從奢侈稅、實價登錄、囤房稅、到近期不動產資本利得修法、其實已讓民眾或從業人員造成莫大的困擾,實務上已出現許多民眾提出訴願甚至訴訟的情況;政府如要健全房市,應該跨部會協商後統一實施相關稅法與房地政策,而不是一年一政策,讓許多民眾跟不上修法或推行新法的速度,造成大家的困擾而引起民怨!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政府應依《住宅法》公布可行的「住宅政策」,並落實「住宅計畫」,確保人民的居住權,而不是以消除民怨為由,一年一政策的方式提出一堆打房措施,一則這些措施可能波及無辜,同時還影響房地產市場,屆時相關的房地產從業人員:如代銷人員、仲介人員、地政士……等逐漸喪失工作,又增加另一個社會問題!

《地政士觀點.李律師點評》壓低建物市價來申報所得,國稅局可依時價做調整!  文◎永然地政士事務所黃興國地政士

  依據民國103年6月13日經濟日報A23版記者吳佳蓉所撰「房地售價動手腳 稅局追追追」報導,南區國稅局近期查獲一家公司,在民國101年6月銷售一處房地,總銷售額為新台幣(以下同)2,600萬元,並各自開立一張770萬元的房屋銷售發票及一張1,890萬元的土地銷售發票,案件承辦人表示,房地價格差額過大,比例明顯不合理。深入調查發現,該公司過去取得「土地」及「房屋」的成本各自為660萬元及1,000萬元,在取得時土地成本就已少於房屋成本440萬元,但該公司售出時卻將以1,000萬元取得的房屋賠錢以770萬元賣出,相當不合理,特別是近年來不動產價格節節高升,國稅局最終依時價調增房屋價格376萬元,並要求該公司補繳營業稅18萬8,000元。   承辦人推測,該公司應是想利用現行稅法規定,營利事業銷售土地免課營業稅及營所稅的「免稅條款」,先決定好總價,再從中調整房屋部分及土地部分的價格,壓低要課稅的房屋價格、調高免稅的土地價格,藉此增加總價中的免稅金額。南區國稅局強調,雖然《營業稅法施行細則》規定房地合併申報、且未分別載明房地價格的情形,須以特殊「房地比」公式計算房屋部分銷售額,但不代表有分開載明價格,就可照發票金額申報,出現不合理情形時,國稅局仍有權利依時價調回。   實務上買賣雙方在訂立銷售契約時,常會提出在合約書上將成交價分拆成土地市價及建物市價,因現行稅法規定,只有建物才須納入所得稅課稅標的,因此往往會壓低建物市價,來減少所得稅稅負;筆者建議民眾,因為政府每年都會公告土地及建物的現值,盡量以政府公告現值的比例作為拆分土地及建物市價的依據,來申報所得稅,以避免日後遭致國稅局追稅!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目前政府對不動產交易相關稅負,採取緊迫盯人的作法,民眾固然可以「節稅」,但「節稅」所採用的方法必須合乎常情;否則,稅捐稽徵機關仍會運用其職權進行調整。

李永然律師前往台中開庭,並與友人共進午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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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6月11日上午,李永然律師前往台中高等行政法院開庭,中午則與事務所彭郁欣律師及友人在台中共進午餐,隨後即搭乘高鐵返回台北。      

李永然律師參加友人兒子的婚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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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6月8日晚上,李永然律師參加友人林素娟之子的婚禮,並為這對新人致詞祝福;而6月15日中午則出席友人孔繁定將軍之子的婚禮,新娘來自大陸黑龍江省,兩岸聯婚又添一椿。      

《地政士觀點.李律師點評》第四房將被加重課房屋稅!  文◎永然地政士事務所黃興國   

  依據民國103年6月10日聯合報A1版記者陳美珍所撰「擁第4屋 本月起房屋稅加重課」報導,自民國103年6月6日起針對多屋者調整其住家用房屋稅率的房屋稅條例修法案開始生效。財政部為配合修法,提出「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草案,確定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持有第四戶以上房屋,將課以較重的房屋稅。因此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持有房屋總數全國超過三戶,第四戶以上將被視為「非供自住房屋」,民國103年6月起,稅率將由百分之一點二跳升為百分之一點五到三點六不等。   依據財政部訂定的認定標準,個人所有的住家用房屋,需符合以下三項條件,才可視為是自住,包括:一、 房屋無出租使用。二、 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三、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三戶以內。另外,針對出租供弱勢族群居住的「公益房屋」,財政部也比照「自住」,准予按最低百分之一點二的房屋稅率繳納房屋稅。在財政部完成住家用房屋供自住使用的認定標準後,持有多戶房屋的所有權人,將由稅捐機關通知,自行選定其住家用房屋中屬於自住及非自住房屋的位址,供稅捐機關做為調整房屋稅率之用。   修法前住家房屋稅率為百分之一點二,修法後第四戶的房屋稅率最高調整為百分之三點六,持有成本提高至過去的三倍;筆者認為如參與都市更新、土地合建或繼承,而取得多間房屋,嗣後又須繳納較為高額的房屋稅,似乎有失公平,因此財政部應訂立相關豁免或排除的規定,來保障這些人的權益!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對於凡有三戶以上,而針對第四戶以上房屋,不分緣由,一律加重課稅,此一《房屋稅條例》的規定已涉及違反「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有違憲之虞,且侵害人民之「財產權」,此一規定政府宜謹慎運用!   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草案總說明   房屋稅條例第五條條文(以下簡稱本修正條文)於一百零三年六月四日修正公布,增訂第二項授權財政部訂定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房屋之認定標準,爰訂定本標準。其重點如下:   一、訂定依據。(草案第二條)   二、依據本修正條文立法意旨,明定個人所有住家用房屋屬自住使用之要件。(草案第二條)   三、依據本修正條文立法意旨,明定房屋屬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之要件。(草案第三條)   四、施行日期。(草案第四條) 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

《地政士觀點.李律師點評》地主是神明會,宮廟地土地徵收款項無人領!  文◎永然地政士事務所黃興國

  依據民國103年6月10日聯合報A9版記者高宛瑜所撰「千萬徵收款沒人領… 地主是土地公」報導,台北市捷運局三年前蓋捷運,徵收新北市新店區「斯馨祠」土地公廟,因所有權人登記為「福德神」,新台幣一千多萬元徵收款提存法院,等嘸「人」來領。「斯馨祠」建廟已有有二百卅五年。管理委員會主委劉新強說,相關單位告訴他,需要找到當年83名出資建廟者的後代,才能領取補償款,「這幾乎是不可能的任務!」   斯馨祠土地約94坪,換算公告現值約新台幣1500萬元,但斯馨祠非血脈相傳的「祭祀公業」,而是偏向信眾共同信仰的「神明會」,要證明土地所有權人,必須找出當年出資者的後代,他們去新店戶政事務所查石碑上的名字,都沒有資料。新北市府民政局宗教禮俗科科長陳怡君表示,過去很多廟都登記在神明名下,因時代變遷,證明文件都不見了,依照《地籍清理條例》,可提出神明會沿革和原始規約來佐證,若無原始規約,可提出神明會成立時的組織成員、或出資證明者來代替。至於土地徵收費目前會提存在新北市府專戶,15年後如無人領取將充公。   筆者認為全台仍有許多廟產登記在神明會,未離宮廟土地問題不會只有斯馨祠這單一案例,政府應當重視廟產地徵收補償如何發還給神明會,不應該作完提存後,就沒有任何責任;建議政府應將補償金作為成立宮廟的改建基金或由管理人成立財團法人來運用這筆款項,畢竟這筆款項來至於宮廟,就應當還諸於宮廟,而不該提存15年期滿就收歸「國有」!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地籍清理條例》已實施數年,但因宣導不夠,致民眾了解有限,為保障人民的「財產權」起見,主管機關加強宣導,俾利法令之理想及目的之實現!

李永然律師出席台北市忠美扶輪社授證一週年慶祝晚會暨第一、二屆社長交接典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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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6月15日晚上6時,李永然律師 以輔導褓姆身分 出席台北市忠美扶輪社授證一週年慶祝晚會暨第一、二屆社長交接典禮,李律師並寫下祝辭,祝忠美扶輪社社務蒸蒸日上,以下為賀辭全文: 忠美扶輪社交接賀詞                             ◎CP Perennial李永然   作為忠美社輔導褓姆,寫下一週年慶賀詞,心中滋味百般……自草創初期,永然承前總監蘇一仲先生的託付,與忠美社創社元老們即站在一線,再次經歷與志同道合的夥伴們為共同目的與理想努力的感動!每回的感動,總是提醒自己加入扶輪社的初衷,然後再重新檢視付出的意義與價值,每每如此省察,總能從中獲得更多的滿足與力量。或許,這就成就了大家眼中擁有源源不絕精力的永然。   感謝自草創迄今的諸位幹部們在會務運籌帷幄上的犧牲奉獻!經營社團不比管理公司容易,諸位都是各方菁英,在日常繁瑣的庶務之餘,還要抽出時間一同討論社務,誠屬非易。 足歲了,新鮮又充滿希望的忠美社,熱情、自動自發、向心力與對團體的認同度,是維繫社團成長的要件。因此,未來在社友間的橫向聯繫、縱向關懷方面,可作為一大規劃發展重點。加強彼此間的了解,建立互信基礎,將能帶來正面積極的效益,社團每個人也能更加勝任自己於團體中所扮演的角色。   個人衷心企盼,未來社員們的熱誠參與、社務幹部們的戮力付出,再加上未來創社社長所立下的基礎,能使得愈來愈多制度益形確立,也能不斷增加社友並開創嶄新的局面。   謹在一週年慶以及新舊任社長交接就職典禮前夕,除感謝忠誠社梁敦第社長及李金濤社長當選人的協助輔導外,並恭祝忠美扶輪社社務蒸蒸日上!   

台灣世曦工程顧問公司李建中董事長為「政府採購法律爭議實務Q&A」一書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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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序   每年我國各級政府採購之總額約略相當於兩兆台幣,其中半數由政府機關執行,半數則為公營事業之採購,其實施狀況之良窳,對於政府施政績效至關重要。民國88年《政府採購法》開始實施,至今已有十五年之久,在此期間執行上的謬誤及各界抱怨頗多,主要是因為條文繁雜,解釋令又多,使得從事採購的同仁難以充分掌握。   李永然大律師從事律師業務多年,經驗非常豐富,尤其在採購法擬訂之初即參與諮詢,因此對於該法內容知之甚詳;此外,永然兄在辦理相關法律案件時,對於執行面之種種細節也都親身體會,全面探討。如今他將多年實務經驗配合法條及解釋彙成此書,以問答方式深入淺出詳加闡述,對於採購工作執行上有所困惑之承辦人員及廠商提供了莫大的助益。   本質上, 政府採購是為民事行為,並不因其一方為政府而有異。 但是由於政府採購款項多為公款,接受各方監督,本就是政府作為之必然程序;另一方面,政府採購案也涉及資源分配,處處引人矚目,其公平性更是敏感。所以,在執行過程中,稍有疏失或者不慎,都易產生爭議。在目前重重防弊氛圍下,行政懲處乃至於刑事處分都將隨之而來,致使承辦人員人人自危,對於政府效能與公務人員的士氣及志氣也都會產生莫大挫折。事實上,政府採購著重公平及透明,公平的意義是指平等對待參與廠商,而透明係指決策程序的理性化。若只見公平而忽略理性,或只重視程序的完備而忽略結果的正當,諸此種種,都是必須正視的問題。希望讀者在研讀本書之後,亦能充分掌握政府採購之精髓。   在本書推出之際,永然兄由於了解筆者在採購法訂定過程中之參與,特邀作序,本人深感榮幸。李大律師此本大作對於從事採購的政府同仁與廠商都是很好的參考文獻,可以解決很多疑惑,減少無謂錯誤,更重要的是,可以減除承辦人員的心理障礙,值得鄭重推薦!              台灣世曦工程顧問公司董事長  李建中  2014.05.28 ...............................................................................................    政府採購法律爭議實務Q&A 作者:李永然、張謀勝、張顥璞、陳建佑 編號:2M10 定價:320元   承辦政府採購業務者,人人視為畏途,程序繁瑣有之,一旦被扣上浪費公帑、圖利廠商的大

李永然律師出席中華人權協會舉辦之「2014年中台灣人權與政策論壇」研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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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權協會「中台灣人權論壇」於2014年6月5日下午1時假雲林科技大學國際會議廳二樓會議室AC226舉辦「2014年中台灣人權與政策論壇」研討會。   本研討會由中華人權協會中台灣人權論壇、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台灣公共事務發展協會、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雲林分會、雲林縣榮譽觀護人協進會主辦,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雲林科技大學通識教育中心憲法組、環球科技大學健康學院與通識教育中心共同合辦。   研討會由中華人權協會理事長李永然律師主持開幕式,並以「從居住權的保障談住宅法的落實」為題進行專題演講。   另研討會的二場主題,主題一是「婚姻、性別與性犯罪的人權議題」,發表2篇論文-雲科大副教授吳威志「我國婚姻制度對性自主犯罪的思考與批判」、環球科大助理教授林維新「我國婚姻制度裡的性別歧視與多元成家方案之變革」。 此主題邀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洪培根檢察長擔任主持人,吳任偉律師及林建宏助理教授擔任評論人。   主題二是「中台灣人權政策與環境」,發表2篇論文-雲科大教授林春強「工業汙染與環境/健康人權」、雲科大科法所所長王服清「地方徵收碳費之合憲性爭議」。此主題邀請環球科技大學校長許舒翔擔任主持人,吳威志教授及高哲翰院長擔任評論人。   研討會在眾多學者專家發表意見下,圓滿成功的結束!      

前交通部長蔡堆為「政府採購法律爭議實務Q&A」一書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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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 序   《政府採購法》是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為了採(訂)購工程、財物及勞務等事項所必須遵循、參考的法規。該法公布施行初期,曾因政府機關的相關人員對於採購法令或採購實務的不熟悉,而引發若干執行疑慮,主管機關通常會透過採購法施行細則、相關解釋函加以說明、澄清,幾年來,也曾因應環境或實務需要,對該法及施行細則進行多次修訂。   因為參與政府機關採購業務的廠商眾多,難免對於採購程序或其結果有所疑慮與爭議,所以在《政府採購法》中亦明定申訴審議、爭議調處等程序,不論是廠商或政府機關,都可以依循該法所規定的程序尋求必要的解釋和救濟。   末學曾於2005至2006年之間擔任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在該期間亦同時兼任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對於政府採購法令、程序之解釋,或是採購案件之申訴審議、調解留有深刻印象。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基於採購法主管機關的立場,往往會將部分值得參考的法令、案例彙編成冊,以供各機關相關同仁或廠商人員參考,但鮮少民間團體或個人論述、結集、出版政府採購專輯。   本次李永然、張謀勝、張顥璞及陳健佑等四位大律師耗費時間、精神,將他們鑽研政府採購法及實際執業過程所累積的心得,以問與答(Q&A)方式彙集成六大篇八十議題,綜觀該等內容,不但是《政府採購法》的重點,更是將最常引起疑慮、爭議的議題彙集,並以作者最優秀的法律專業素養、流暢的文筆,依據採購法、施行細則、相關解釋函、其他相關法令、案例等,提出他們對於該議題適切的參考建議。   李永然律師不但在本業表現傑出,更具有慈悲濟世的佛心善念,這本《政府採購法律爭議實務Q&A》斥資由永然文化出版公司出版,相信其出發點絕非營利,但末學深信只要此專輯出版之後,一定能夠提升採購效率、減少採購爭訟、降低採購人員或廠商人員的錯誤決定,此等結果相信會讓永然兄、合著的各位大律師們,以及永然文化的同仁們同感安慰,而且也是功德無量。此專輯除了可供政府機關、民間廠商相關同仁執行採購業務參考之外,應該也可以作為學校相關系所或政府機關人員培訓的課程教材。   末學任職採購法主管雖時間不長,但畢竟出版此等專輯是末學或主管機關同仁該做的本分事,慚愧的是末學居然沒能做好,反而由民間大律師們發心共同成就此一殊勝功德,內心感動之餘,只能承囑藉由拜讀、推薦而彌補內心之愧疚於萬一。

李永然律師出席主持與引言「台灣人權發展」系列講座:台灣環境人權:由破壞、自食惡果到與大自然共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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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5月31日上午10時,李永然律師前往集思交通部國際會議中心,出席由台灣民主基金會與時報周刊共同舉辦的「台灣人權發展」系列講座:「台灣環境人權:由破壞、自食惡果到與大自然共舞」,擔任主持人與引言人。   本場演講邀請到台灣大學大氣科學系柳中明教授針對台灣環境人權提出建言。在生態環境遭受破壞之後,讓如何面對氣候變遷對人類的災害,又要如何來改善環境找回美好的未來,都是本場演講主講人所要傳達的內容。   精彩的演說內容引起所有聽眾的共鳴,演講至上午11時半完美結束。      

前交通部長林陵三為「政府採購法律爭議實務Q&A」一書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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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    序   我國自民國88年施行《政府採購法》以來,相關採購作業規範已日趨完備,無論公家機關、公營事業或公立學校承辦、代辦採購業務,或民間廠商欲投注心力參與政府採購,都有了更明確的依據。惟法條固然邏輯嚴謹,章節分明,但遇有爭議發生時,又該如何循題求解、對「號」入座?對於一般廠商甚至欠缺法學背景的公務人員而言,皆非易事。   我與李永然大律師結識多年,深知他在執業律師的道路上,常以慈悲為念,除了悉心為當事人定紛止爭外,更思以「法律平民化」作為其終身志業,演講、著述,皆是他身體力行的法門之一;如今再度邀集所內三位菁英律師,將近年來發表於報章雜誌上有關「政府採購爭議」的文章,以Q&A的型式彙集成書,實為功德一件。余過去任職於公部門工務科長、公共工程委員會副主委、交通部部長期間,與政府採購事務洵可謂息息相關,卻時有「徒法不足以自行」之嘆,如何讓「法」更加明白易懂、深入人心,進而援引於實務作業之中,非有更佳的導引方式不可。逐條釋義固可聊解讀者心中疑惑,若能以實務案例為本,改採問答形式,將法條、相關解釋函令、歷來司法判決和見解適時貫串其中,或許更將有助於打破法條艱澀難懂的刻板印象,從而以較輕鬆、務實之途徑,帶領讀者進入一個豁然開朗的境地。   永然與所內三位律師匠心獨具,這本新著,看來便是以這樣的思維來運作,其擷取《政府採購法》施行十五年來實務上常見的法律爭議問題,從招標、投標、決標、履約、罰則到救濟程序,劃分成五大章,循序漸進,娓娓道來。此書之問世,對於偌多承辦、監辦政府採購業務的公務人員而言,無疑具有極高的參考價值;對於承攬政府採購工程、提供財物或勞務予公部門的民間廠商來說,則可藉由深入淺出的解說,正確理解《政府採購法》暨相關法規的要義,免除過去人云亦云、道聽途說所帶來的不可測風險。   書成之際,承蒙永然大律師邀余作序一篇,誠為樂事;藉此先睹為快,並得以將閱後所思所感與諸位讀者朋友分享,不亦快哉!所謂「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也」,建議您將此書作為案頭不可或缺之練功利器,學而時習之,必可從中獲益,大展鴻圖!                                前交通部部長 林陵三                                  序於2014年5月31日 .........................

《地政士觀點.李律師點評》內政部不排除調整房仲6%的服務費上限  文◎永然地政士事務所黃興國地政士

  依據民國103年5月30日工商時報A18版記者呂雪彗所撰「不排除刪除6%服務費上限」報導,有鑑於房仲業隱瞞凶宅或附近有嫌惡設施等重要資訊,內政部昨天表示,民國103年6月起將與地方政府聯手啟動對房仲業服務品質的查核行動,後續不排除檢討甚至刪除上限6%的服務報酬規定。內政部統計,民國103年第一季全國房地產消費糾紛原因,以房屋漏水問題54件最多,其次是房仲或建商隱瞞包括牆壁龜裂、附近有嫌惡設施、曾發生非自然身故或凶宅等重要資訊,有41件。   內政部次長陳純敬說,已請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擬定「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提升服務品質改善措施計畫」,從提升房仲業者服務品質、建立執業標準作業流程及推動房仲業評鑑制度等3大面向,進行業者自我改善與精進服務品質。內政部地政司長王銘正則表示,消費者應慎選房仲業者,並先行瞭解房仲業者所提供的服務內容後,再議定服務報酬(即佣金),讓服務費議定的主導權回歸消費者。根據《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報酬計收標準規定》,不動產經紀業向買賣或租賃任一方或雙方所收取報酬總額不得超過該不動產實際成交價金的6%或1.5個月的租金,但這是「上限」,消費者還是有跟仲介者議價的空間,後續不排除檢討甚至刪除這項規定。   筆者認為不動產仲介從業人員較能掌握買賣雙方的資訊,盡量做到資訊透明與清楚地告知,並且盡力查明委託物件的相關資訊,以避免成交後衍伸出交易糾紛,進而影響到公司聲譽與服務品質,甚至減損該服務的報酬!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不動產仲介業者執業時一定要切實遵守《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及相關配套法令的規定,這樣才不會誤觸法令而造成爭議!又仲介業的服務報酬也不差,從業人員更應努力服務,這樣非但可以建立口碑,更可保障客戶權益,並提升服務的滿意度! 《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報酬計收標準》   一、不動產經紀業或經紀人員經營仲介業務者,其向買賣或租賃之一方或雙方收取報酬之總額合計不得超過該不動產實際成交價金百分之六或一個半月之租金。   二、前述報酬標準為收費之最高上限,並非主管機關規定之固定收費比率,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仍應本於自由市場公平競爭原則個別訂定明確之收費標準,且不得有聯合壟斷、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三、本項報酬標準應提供仲介服務之項目,不得少於內政部頒「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事項」所訂之範圍,不包括「租賃」

《地政士觀點.李律師點評》全國稅捐機關展開「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清查!  文◎永然地政士事務所黃興國地政士

  依據民國103年5月21日經濟日報A22版記者陳美珍所撰「自用住宅重購退稅 大清查」報導,二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的換屋族要注意了,民國103年6月起全國稅捐機關將展開為期三個月的清查行動,因重購自用住宅申請退稅者,若重購土地在五年內出現移轉或轉做他用情形,會被追討退稅。   所謂「重購退稅」,依據《土地稅法》第35條至3第7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在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二年內另行購買自用住宅用地者,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的餘額,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就其已納土增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的數額。而重購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五年內如果再行移轉時,稅捐機關除可按該次移轉的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增稅外,還會追繳原已退還的增值稅款;另外,重購土地若未做自用住宅使用,改作其他用途時,也會被追回原有退稅。   政府為鼓勵民眾小屋換大屋,因此《土地稅法》規定在符合一定要件下,可以申請「重購退稅」,而該新購買的不動產不得在五年內將重購土地再行移轉、變更成營業、出租使用,已退還的土地增值稅款,將會被追回。筆者建議民眾,如已申請退稅者,如再做移轉或變更用途時,一定要評估需再繳納已退回的土地增值稅,以避免少評估持有或移轉不動產的成本!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土地增值稅地重購退稅要運用時,除注意《土地稅法》的規定外,還要注意財政部的解釋令,這樣才能使自己獲得應有的節稅利益!

《地政士觀點.李律師點評》夫妻合購不動產兩年內出售,需繳納奢侈稅!  文◎永然地政士事務所黃興國地政士

  依據民國103年6月6日工商時報A22版記者林淑慧所撰「夫妻合購短期賣屋 奢侈稅分開繳」報導,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最近接獲民眾電話詢問,夫妻出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的房屋,在夫妻各持分二分之一的情況下,是由夫或妻一人代表申報繳稅?還是由夫妻分別申報繳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官員表示,奢侈稅的課徵對象是以房屋所有權人來認定,若夫妻各持分二分之一,代表夫妻兩人都是所有權人,假設兩人的持有期間均未滿2年,並同時出售該房地產,兩人都必須依法分開報繳奢侈稅。   另外,財政部也提醒,常有民眾出售2年內自住房地時,誤信地政士或仲介業者建議,以為只要出售房屋有自住事實,或是有直系尊親屬設籍,即可免報奢侈稅,卻因為忽略要在該屋設籍而功虧一簣。官員強調,可排除課徵奢侈稅的自用住宅,必須符合:名下僅有1屋、自住、無出租且無營業、辦妥戶籍登記等4大要件,缺一不可,出售時不論持有年限長短,都不必擔心負擔10%或15%的奢侈稅。   筆者認為國稅局針對清查漏報奢侈稅甚為積極,由於「特銷稅」是新法上路,近來奢侈稅的解釋函令也甚多,民眾如出售持有未滿兩年之不動產,建議一定要先多方詢問相關專業人士,如地政士、會計師或律師,以避免誤以為不用申報,嗣後卻遭致追繳及罰鍰!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稅務法令相當複雜,民眾不清楚就不要道聽塗說,而要信任「專業」,諮詢專業意見。這才是較為明智的做法!

獨家報導2014年6月1142期專訪李永然律師「最不一樣的律師 李永然的堅韌與柔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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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市面上的八卦雜誌不同,獨家報導轉型以報導台灣美好的人事物為主,希望能提供社會上正面的力量,本期(2014年6月1142期)的獨家大人物,則是專訪李永然律師,以「最不一樣的律師,李永然的堅韌與柔軟」為題,內容介紹李永然律師多年來的執業心得,和他的理念與理想,讓大家可以藉此更加認識這位執業超過30年的大律師私下的一面。               

《地政士觀點.李律師點評》華固建設總經理建議:都市計畫應通盤檢討、合宜住宅容積率應調高!  文◎永然地政士事務所黃興國地政士

  依據民國103年5月28日中國時報AA3版記者陳宥臻所撰「洪嘉昇:合宜宅容積率應調高」報導,提到高房價,不少民眾將矛頭指向建商,華固建設總經理洪嘉昇說,高房價是由投資客、地主開高價等很多因素造成,建商被污名化,其實建商很努力開發,才能賺取合理報酬。以華固公司來說,一個案子的利潤約25%,但從買地、設計、興建、交屋,以4年平均分攤,1年利潤不過6%,相當合理。   洪嘉昇總經理表示,現在的都市計劃已經不合時宜;並且建議,興建合宜住宅,應該專案調高容積率,將225%容積率調高至400%,就能讓原本只能建7層樓的建築,擴大至11~12層樓。對於高房價,建商擁有的資源有限,應該產官學三方,好好坐下來談,研擬對策。   筆者認為政府興建「合宜住宅」尚處在初始階段,未來勢必有需要再做調整及檢討之處,但也仍需要觀察民眾對合宜住宅的需求狀況與居住品質,透過已完成的「合宜住宅」來深入追蹤與了解,再來做通盤檢討會更符合實際狀況。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我國已為保障人民的「居住權」,而實施《住宅法》,政府必須制定房屋政策,這當中也包括「合宜住宅」的興建。目前固然有前署長葉世文合宜住宅的弊案,但政府也不宜因噎廢食,仍應就這些保障人民居住的政策,做出妥適規劃,才是正確作法!

歡迎中原大學法律系學生至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參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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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6月6日下午2時至4時,中原大學法律系實習課程由林春元老師率領一行20名學生至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參訪,並邀請律師與學生進行座談。   座談會由所長李永然律師主持,田欣永律師、張柏涵律師進行經驗分享,內容包括如何準備律師考試、法律人的出路、如何在考試及職場中脫穎而出、律師執業現況、踏上律師之路後生活的改變……等等。李永然律師同時也以自身執業三十餘年,專業領域遍及各行業類別與兩岸之豐富經驗與眼光,分析法律的現況與未來,並藉此鼓勵在座學子,相信此行參訪必能讓學生們受用無窮!

《地政士觀點.李律師點評》未來房屋稅將採用累進課稅!  文◎永然地政士事務所黃興國地政士   

  依據民國103年5月23日工商時報記者林淑慧所撰「財長:支持課囤房累進稅」報導,自住房屋定義及認定標準出爐,財政部長張盛和表示,針對囤房現象,支持地方政府訂定累進稅率課稅,而擁有多戶房屋的民眾,將優先以所有權人戶籍所在地的房屋,認定為自住房屋,財部將提供全國總歸戶的資料,以利地方增稅。   《房屋稅條例》日前立法院三讀過關,各縣市房屋稅將分為自住與非自住房屋,適用差別稅率。非自住房屋稅率下限調高至1.5%,最高至3.6%,同時納入囤房條款,地方可按所有權人持有房屋數,訂定差別稅率。針對自住房屋的定義,張盛和部長說,本人、配偶名下全國合計限3戶以內,房屋必須無出租、無營業,並供直系親屬居住,上述條件均符合,才能以自住房屋稅率課房屋稅。     筆者認為運用租稅方式來抑制房價上漲,嚇阻投資客炒房,但是就近期實價登錄資訊顯示,雙北市房價仍緩步攀升,交易量卻急速下滑,如果交易量仍持續萎縮,勢必會將影響到國內就業人口與經濟發展,長期對國家內需市場不利;政府治本之道仍應廣為興建「社會住宅」,從房屋供給著手,而不是一直針對需求面進行控管。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政府利用租稅手段來抑制房市必須注意不要走火入魔,而且課稅必須注意「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否則又會發生違憲爭議而傷害賦稅人權!

《地政士觀點.李律師點評》中山地政事務所因審查疏失,最高法院判賠新台幣286萬!  文◎永然地政士事務所黃興國地政士

  依據民國103年5月22日自由時報記者項程鎮所撰「審查疏失致冒貸成功 中山地政所判賠286萬」報導,上海商銀民國97年間遭詐騙集團持假身分證、假土地權狀冒貸新台幣1144萬元,歹徒詐還騙台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順利塗銷抵押權,上海商銀認為地政人員審查疏失,提告索賠,最高法院認定,銀行也須負4分之3責任,判決地政事務所應賠償新台幣1144萬元本金及利息的四分之一、賠償新台幣286萬確定。   法院判決指出,民國97年5月間,黃O、王O等人,假裝承租一家咖啡廳,騙取土地權狀影本,及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後,偽造證件向上海商銀新莊分行抵押咖啡廳房屋,申請房貸成功;對保時,黃O等人還到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以假權狀成功設定新台幣1400萬元的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最高法院認為,地政事務所未依規定確實檢查土地權狀真偽,確有過失,但上海商銀在對保過程中,未到申貸人住所訪查,也沒向其他銀行查證,本身也有過失。   根據《土地法》第68條規定:「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至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該地政機關證明其原因應歸責於受害人時,不在此限。前項損害賠償,不得超過受損害時之價值。」因為我國地政機關審查採取「實質審查」方式,並且依同法第43條規定,不動產登記具有絕對效力,因此地政人員在審查案件時,需要謹慎小心,而從業相關人員,也應該注意文件的真偽,避免日後衍生法律問題!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從事地政工作,處理登記業務一定要謹慎,多年來地政事務所遭民眾依《土地法》第68條規定請求賠償已有多起案例;而民眾如萬一不幸因登記錯誤而受損害時,也可以依法請求賠償!

《地政士觀點.李律師點評》台中市政府推出簡易都市更新,降低都更門檻!  文◎永然地政士事務所黃興國地政士

  依據民國103年5月28日工商時報A23版記者劉朱松所撰「台中推簡易都更 容獎15∼20%」報導,台中市政府都發局表示,民國103年4月22日發布實施《變更台中市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原台中市各計畫區)的獎勵老舊建物重建增列土地使用管制要點》案之後,將續推「簡易都市更新」,並依屋齡,及建築物構造等條件,給予15∼20%的獎勵容積,未來還將擴大推廣至全市的都市計畫區。   台中市都市發展局指出,一般的都更案,雖然獎勵容積較高,但耗時動輒5、6年以上;而台中市的「簡易都市更新」,則參考都市更新相關法令,將以屋齡2、30年的合法建築物,做為獎勵改建的主要對象。上述基地面積,只需達到500平方公尺,基地內合法建築物坐落的面積,達所有建築物面積總和的二分之一,並經全部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即可在申請建造執照的同時,一併申請建築容積獎勵,省去一般都市更新繁複的申請程序。   台北市政府與新北市政府已於民國102年底開始實施便捷的「簡易都更」程序,針對已完全整合好,加速審核流程與都更程序。日前台中市政府也推出「簡易都更程序」,降低都更面積與屋齡的門檻,並給予容積獎勵來鼓勵都市更新。筆者認為各縣市政府釋出都更利多,的確能讓民眾更能認同都市更新,加速不適宜的公寓汰舊換新,也使大家能擁有更好的居住品質。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台灣的都市老舊建築物太多,從「防災」的角度來看,宜加速都市更新。各縣市紛紛推出簡易都更是必要的,同時也希望立法院能《加速都市更新條例》的修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