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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如意讀書會9月份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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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9月27日下午6時30分,我參加如意讀書會九月份的活動,此次由林智慧、許登旺二人共同主持。 他們選了一本「THE TOOLS--五大工具把問題變成勇氣、信心與創意」,這本書中作者強調面對問題不要逃避,而要運用「工具」(tools),「工具」不只是一種「態度調整」,又想要真正地改變,還必須改變「行為」,而不僅「態度」。 工具最深遠的價值是能引領你超越自己腦子裡發生的一切,進而相連一個擁有無限力量的世界,作者將這「更高的世界」及其所包含的力量,作者將之稱為「更高驅力」。 本書很棒,值得一讀再讀!

對於民國101年9月27日出刊之第592期壹週刊中關於報導張啟鴻先生所為不實言論之聲明

對於民國101年9月27日出刊之第592期壹週刊中 關於報導張啟鴻先生所為不實言論之聲明 一、王文洋先生於101年9月17日上午在台北市大稻埕教會,為王月蘭女士所舉辦之告別禮拜,邀集所有王月蘭女士生前親近的親朋好友,當然包括王月蘭女士「娘家親友」,整個告別禮拜的規劃,王月蘭女士的「娘家親友」也參與其中,張啟鴻先生於前揭壹週刊中陳稱:「竟然沒有找我們娘家的人去,太過分!」云云,誠與事實不符。 二、王月蘭女士生前,其母親已隨同郭文通夫婦居住在桃園,故其早將郭文通夫婦的住所視為「娘家」,何況前揭壹週刊報導「蔡榮霈從王月蘭哥哥手上買下她出嫁前住的房子,當自宅用。右為張啟鴻」云云,則張啟鴻先生明知王月蘭女士「出嫁前住的房子」業已由其哥哥出售他人,竟仍陳稱:「王文洋既然自認是王月蘭的繼承人,那就應該翻修郭家老宅…」、「尤其是呂安妮非親非故的,她應該親自來剪草」云云,試問王文洋先生如何去翻修他人之住宅?整理他人之住宅?足見張啟鴻先生所為的不實言論均存有惡意中傷王文洋先生名譽之嫌。 三、張啟鴻先生一再以王月蘭女士「娘家的人」自居,但王月蘭女士生前,因病痛所致而長住「桃園長庚護理之家」,為何鮮少見過張啟鴻先生來探望王月蘭女士?足見張啟鴻先生只是王月蘭女士的遠房親戚,王月蘭女士與張啟鴻先生也根本沒什麼往來,則益明張啟鴻先生如今一再以王月蘭女士「娘家的人」自居發表不實言論,實存有惡意誹謗王文洋先生之嫌,盼張啟鴻先生切莫再對外及媒體上指謫傳述誹謗王文洋先生的不實言論,否則王文洋先生將依法追究張啟鴻先生的法律責任。                  王文洋代理人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李永然律師、黃斐旻律師 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債權人運用最高限額抵押權的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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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廷鈞地政士 問題:某甲地主和某乙建商於民國 85 年間簽訂合建契約,雙方約定甲方提供土地,由乙建商合作興建;為擔保乙方履約,乙則提供不動產作為擔保設定 2000 萬的最高限額抵押權,嗣後乙建商發生倒閉,未能順利履約,甲於民國 101 年持「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合建契約」及「最高限額抵押權他項權利證明書」聲請法院拍賣,但拍賣後,法院卻以甲未能提出「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正本」而不讓甲領取拍賣後所得的價金? 解析:     所謂的最高限額抵押權,依據《民法》第 881-1 條之規定,謂「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設定之抵押權。」又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以由一定法律關係所生之債權或基於票據所生之權利為限。故可知,最高限額抵押權的特性在於最高限額抵押權則擔保現在或未來之不特定債權。又最高限額抵押權尚包括擔保尚未發生之不特定債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則是依約定,但自抵押權設定時起不得逾 30 年。     而本案中,甲之債權於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定後不獲清償,行使最高限額抵押權,持「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合建契約」及「最高限額抵押權他項權利證明書」聲請拍賣,但依規定拍賣後之價金,則必須持「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正本」之正本方得領取。雖然可前往地政事務所調原案,但依據《土地登記規則》第 19 條之規定,保存期限為「 15 」年,一旦超過即銷毀;本案距登記業已超過 15 年;所以銷毀。為此某甲地主向法院陳情,法院決定由某甲出具「切結書」,始同意其領取。     因此,簽訂最高限額抵押權契約時,除「他項權利證明書」外,務必注意將「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正本妥善保存,待將來實行抵押權,拍賣抵押物後,領取拍賣所得價金時審查之用! 贈書小啟:李永然律師等著:「市地重劃權益法律手冊」欲贈送讀者,凡附回郵拾元中型信封,寄台北市羅斯福路 2 段 9 號 7 樓永然法律基金會收,註明索取手冊名稱即寄。

再度前往江西南昌景德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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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9月下旬再度前往江西南昌,參加研討會,並前往景德鎮市,返回南昌,又參觀「八大山人紀念館」、「天香園」及「八一起義紀念館」,看到了江西經濟建設的發展!

出席「財團法人中華文化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董事會

2012年9月19日下午3時,我以董事身份出席「財團法人中華文化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第11屆第4次董事會,會議由葛雨琴董事長主持,會中聽取相關會務報告與各項決議案的執行情形。

出席第三屆贛台法學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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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9月24日,我前往江西省南昌市出席由江西省犯罪學研究會與兩岸經貿交流權益促進會合辦的「第三屆贛台法學論壇--江西省犯罪學研究會年會(2012年)」,參與此次論壇之學者專家的論文,均已集結成書,由法律出版社出版,我與李雲龍教授主編之「第三屆贛台法學論壇文集--江西省犯罪學研究會年會(2012年)」。

前往台積電演講「法律翹翹板-您不可不知的兩性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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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9月26日中午12時至1時,我應台積電之邀到新竹來做專題演講,講題為「法律翹翹板-您不可不知的兩性權益」,現場有來自竹科、中科、南科約300位的同仁,這次的演講內容除了提到結婚、夫妻財產、離婚、婚外情的法律責任外,也特別和在座的同仁談及職場性騷擾與性別歧視、性騷擾的個案及認定、職場性騷擾的法律適用分析、性騷擾被害人採取法律行動應行注意事項等工作上相關的兩性問題。演講結束後,現場問答時間,有10幾位同仁發問與我互動,時間雖短,但大家的反應都很熱烈,我也贈送每位出席者一本「市地重劃權益法律手冊」,希望大家可以增進不同領域的法律知識。

法律,應該被用心經營──永然法律基金會感謝王文洋先生等友人支持

  當法律的新聞越來越多時,該喜還是該憂?這問題如同律師高考錄取名額,從民國 50 、 60 年代的十人到民國 100 年的近千人,好還是不好?難以論斷,各有說法;但可以推論,社會上法律的事件並沒有因律師的增額而變少,而是越來越多,這代表著,我們已進入法治社會,需求法律來維持人際間的行為平衡,以及人之所以為人的人權意識已生根,我們民眾已會為了自身的權利及廣大的公平正義發聲,因果循環而壯大了法律的供需面。   就像近年媒體造成的道德議論聲音紛紛嚷嚷一樣,法律也有一池春水被攪亂的現象,有法律人因貪瀆被起訴、被關,有法官被視為恐龍、被議處;有檢察官或律師因承辦備受社會矚目的案件,馬上成為掌聲響起的英雄或被謾罵到噓聲不斷的狗熊;原本嚴肅而難以親近的法律界,似乎變得綜藝化,情節多了,觀眾也增加了。不需訝異,法律本就是人性的發展與結果,是人,就有所謂的人生路途,走正路者有之,走歧路者亦有之。但法律人受嚴謹的學術教育與邏輯訓練,以及受之於法律哲學的思考與社會實務的洗鍊,最該以身作則,憑藉身上特有的法律智能,不論身處何地,小則為一人謀正當權利,大則為司法正義盡力,而知法犯法則萬萬不該。如此的行為處事,縱有新聞,也都是好 事。   緣自於該做些「法律人應盡力而為的事」的理想,本人與工作團隊前年開始籌備並成立永然法律基金會,希冀能結合各界賢達及法律先進,為法律加分,發揮法律的正面力量。除了法律可以經營成為很好的職業外,再加把勁鋪展法律的功能,教育民眾、培養青年學子,塑造學法、知法、守法、用法的環境。   基金會自成立後,已舉辦高中法律生活營五期、編印法律手冊萬餘本贈閱民眾,獲高中生及師長熱烈迴響,並蒙企業界好友 王文洋 先生多所鼓勵,以其擔任執行長之王月蘭慈善基金會數次贊助支持,互勉為法律教育盡力、為社會播灑正向種子,以及獲得皇家可口公司、大船企業、瑪萱公司、華湑公司、東吳行等公司及不具名的善心友人大力贊助; 9 月中旬與戴炎輝文教基金會、台灣物業管理協會共同協辦「中日公寓大廈法令制度與管理實務交流會議」,邀請日本知名法律學家丸 山英氣 教授率領的「日本公寓大廈管理協會」來台參訪,舉辦座談會,交流台日雙方對於集合住宅之受災重建與修繕管理等實務。   另基金會於「律師節」前特編印《律師業入行與執行業務手冊》,供律師免費索取。律師錄取人數越來越多、執業走向市場自由競爭的模式後,有幸躋身律師

赴汐止扶輪社演講「從《公民政治權利公約》談我國刑事被告的司法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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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9月19日中午12時30分,我前往汐止扶輪社演講,今天共有三社,即汐止扶輪社、士林扶輪社及長安扶輪社聯合例會。 我基於普及國人的人權常識,特以「從《公民政治權利公約》談我國刑事被告的司法人權」為題演講,還贈送每位社員一本「台商在大陸投資權益控管手冊」,演講至下午2時10分圓滿結束!

參加「中日公寓大廈法令制度與管理實務交流」研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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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9月16日晚上6時,我前往天成飯店,與來自日本的公寓大廈學者們餐敘。9月17日上午11時,則前往位於中壢市的「南方莊園」,參加「中日公寓大廈法令制度與管理實務交流」研討會,我負責報告「公寓大廈住戶欠繳管理費之法拍及繼受問題」。永然法律基金會及王月蘭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均協辦該活動,用完午餐後,我就返回台北。

參加普得精舍護法會頒贈

2012年9月16日上午11時,我前往位於台北市和平東路的「普得精舍」,參加「護法會頒贈」。 當天,由住持見品法師頒品,我再擔任「顧問」,這是一份責任,除了承擔責任,應更加「精進」,必須抽出時間上研經班的課。

受邀至台中傑人會演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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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9月15日下午3時,我應國際傑人會中華民國總會林瑞楨總會長及傑人會職業發展諮詢委員會林栢根主委之邀,至台中演講,講題為「大陸投資常見糾紛的預防與解決之道」,現場有近200位會友前來聆聽,我贈送每位來賓每人一本「台商在大陸投資權益控管手冊」,大家反應都很熱烈,會後林總會長和林主委也贈送我一面紀念獎座以資留念。

前往東華扶輪社演講「談台灣刑事被告之人權保障--從《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談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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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9月13日中午1時20分至2時10分,我應東華扶輪社社長施教興先生之邀,前往東華扶輪社演講「談台灣刑事被告之人權保障--從《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談起」,由我的好友葉照雄先生介紹我出場。我希望藉由這次演講能讓大家了解到「懲治犯罪」與「保障人權」需兼顧,並注意司法人權的重要,與會社友反應熱烈,演講結束後,社長也贈送我一只由台灣當代水墨名家戚維義先生繪製的彩繪磁盤「金荷迎福」留做紀念。

前往台北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演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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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9月12日下午2時至5時,我前往台北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中國貿易經營實務講習」演講,講題為「大陸內銷簽訂合同、授信及收款實戰經驗」,現場百餘位學員反應熱烈,對此一議題均有濃厚的興趣,我也贈送在座學員每位一本「台商在大陸投資權益控管手冊」。

如何選擇適合自己的實習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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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王靖夫(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高雄所實習律師)   從民國 100 年國家考試新制實施後,每年律師錄取人數可達到千人之譜,如此大量的人數,勢必使得新科律師選擇律師事務所實習之競爭更顯激烈,甚至可能形成「實習機會比國考錄取率更少」的現象,因此,考上律師執照只怕不能高興太久,真正的考驗才要開始。   一、事務所經營的幾種類型   開始尋找實習的事務所之前,可以先好好想想自己的個性、適合走什麼樣的路?粗淺以實習律師的角度來講,筆者認為事務所經營型態大概可以區分成幾種類型(從實際應徵經驗、朋友、網路資料得知):    ( 一 ) 全球性律師事務所台灣分所、全國性特大型事務所   這種事務所的特徵是除了國內業務外,通常會有全球性大型企業的客戶;內部不只律師人數眾多(可達上百人),還有許多專業的人員,例如:專利工程師、翻譯人員等等;法律部門也可以分成訴訟、非訟業務,尤其是以非訟部門為大宗。內部通常是科層式負責,由合夥人或高階主管負責帶領一個團隊,以企業化的方式經營整個事務所。這種大型事務所是許多法律學子夢寐以求想進入實習的地方,但須注意,不分訴訟或非訟部門,應徵的條件通常都要具有「應用級」的法律英文或日文能力(會有外語筆試、口試),或是有英語系國家、日本留學的經歷!若應徵非訟部門實習律師,進入後,學習的機會自然以非訟類型業務為主,例如撰擬、修改英日文契約、配合會計師事務所進行企業併購的「實地查核」( Due Diligence )、至上市櫃公司股東常會擔任法律問題回答等工作。雖然門檻可能較高,但能在這些事務所實習,是未來有志於擔任商務律師、大型企業 in-house 法務人員,或是專攻公司法、智財法的新科律師值得一試的機會。需注意的是,至這些類型事務所實習期滿,未必可以留下來轉任正式律師,筆者甚至聽聞過因為分工過於精細,在實習期間只接觸過非訟業務,實習期滿後至其他事務所,對需要實戰經驗的訴訟業務備感陌生而需要從頭學習的經歷。    ( 二 ) 中大型訴訟或非訟事務所   這種事務所通常會有知名的大律師擔任主持律師、所長或合夥人,業務類型同樣可以包羅萬象,涵括訴訟、非訟業務。除了「非訟業務」為主的事務所與上述特大型事務所非訟部門相差無多外,若是以「訴訟案件」為主的事務所,通常會有專精的法律領域,例如:專精於刑事訴訟、不動產糾紛、公共工程、政府採購或稅務訴訟等等,但不以此為限。實習

「律師業入行與執行業務手冊」導讀代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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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李廷鈞   國內律師業從民國60年間,律師高考每年錄取個位數字,到民國100年錄取人數高達每年九百餘人,對新科律師而言,自不免對「律師業是否還有未來?」產生疑惑。   加上兩岸之間交流密切,中國大陸經濟崛起,有些台灣律師同道會認真思考:要不要取得中國大陸的律師執照?若取得後,要不要去中國大陸發展?因而這本手冊一開始要為讀者介紹的,即是作為一個新科律師,在實習階段,應如何選擇適合自己實習的律師事務所。進而言之,如果已經取得台灣的律師執照,是否有必要取得大陸的律師資格?又是否選擇進入中國大陸執行律師業務?如果還在台灣執行業務者,一方面要通過實習階段,完成後,開始執行律師業務時,又必須具備哪些人格特質?從律師事務所的發展及管理角度來看,「業務」及「當事人」是相當重要的兩大因素,如何拓展業務、與當事人進行互動?如何透過品質管理,建立當事人的信賴感,進而形塑出良好的「品牌」形象?都將藉由本手冊逐一討論,盼能與律師業的同道們相互切磋,讓台灣的律師業受到政府重視,且協助新進律師成長。如果本手冊能夠達成此一目標,則其出版將格外有意義。   永然法律基金會自成立以來,一直希望能夠為台灣民主法治與人權保障的發展貢獻一份心力,並健全律師制度的發展;永然法律基金會結集上述議題出版本手冊,即用以實現基金會的理念。   本手冊共收錄七篇文章,包括:   一、王靖夫律師的「如何選擇適合自己的實習法律事務所 ?」   二、蔡世明律師的「台籍人士在中國大陸執行律師業務心得」   三、李永然律師的「律師應該具備的基本人格特質」   四、李永然律師的「談法律事務所的業務拓展」   五、李永然律師、蔡正祿的「建立律師與當事人雙贏的互動關係」   六、李永然律師、蔡正祿的「律師事務所的品質管理」   七、李永然律師的「法律事務所的品牌管理」   冀盼律師業道長們及其他法界人士對本手冊所提供的粗淺看法不吝批評指教。     (本文作者李永然為永然法律基金會董事長、李廷鈞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法務專員)

蘋果日報刊登對詹仁雄先生的道歉啟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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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對詹仁雄先生之「陳孝萱默認遭前夫詹仁雄催討200萬母子棲身20坪舊宅」報導不實案,經詹仁雄先生委託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處理,並由我居中協調,業已達成和解。 蘋果日報於2012年9月10日C2版上,刊登對詹仁雄先生的道歉啟事,此案到此已完結,謝謝各界關心!

為律訓所近170名學習律師演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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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9月10日上午10時,我前往「律訓所」為近170名學習律師演講。今天的講題為 「律師業務之推展與事務所管理」 ,由李永然、李玲玲(全聯會副理事長)、黃旭田三位律師共同演講。 我為了幫助學習律師,送給每位學員一人一本「律師業入行與執行業務手冊」 ,與學員們結緣!

參加天祥寶塔盂蘭盆法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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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農曆七月天祥寶塔都會舉行「盂蘭盆法會」,今年也不例外,我於民國101年9月9日上午8時30分到達天祥寶塔,誦「地藏王菩薩本願功德經」,並聆聽見燈住持和尚的開示。天祥寶塔將於101年10月21日舉行「慈悲三昧水懺」大法會,師父慈悲,接引眾生修行!

讀「羅狀元醒世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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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有一友人寄給我一本「羅狀元醒世詩」,該書介紹了「羅狀元」這位傳奇性人物。 羅狀元姓名為羅洪先,字達夫,生於明代嘉靖年間,江西省吉水縣人,為人公正,人格高尚,辦理事務,忠直殷勤。他勸世人要修行,要「無欲」,不能重名利,致身心忙,他看透煩惱是「貪愛」的結果,人一定要修心,止惡修善,清淡安分。

至台灣大哥大演講「從法律觀點看工作與生活」

2012年9月7日下午2時至5時,我前往台灣大哥大演講「從法律觀點看工作與生活」,現場有一百多位主管員工,大家對這個議題都非常感興趣,我也贈送在場每位一本「市地重劃權益法律手冊」。這次演講的內容包括:「工作與生活」均離不開法律、工作中必須具備的法律觀念(商務契約的訂立、注意智慧財產權的法律--以數位內容之著作權為例、隱私權的保護--以《個人資料保護法》為例、網路行銷應注意的法律)、生活中必須具備的法律觀念(對財產權的基本認識、對夫妻財產制的認識、不動產取得、處分、使用、管理的法律須知)、享受均衡生活。

李永然律師等著、李廷鈞協助編輯《律師業入門與執行業務手冊》,免費贈閱,歡迎大家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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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眼見律師高考每年錄取人數從民國60年間的個位數,走向100年高達九百餘人的錄取趨勢,市場變化之大與競爭之激烈,不言可喻。面對這樣的現實,有幸躋身律師紅榜的後起之秀,也不免要對「律師業是否還有未來?」產生疑惑和焦慮感。在此同時,兩岸交流日益密切,中國大陸經濟崛起,一些台灣律師們開始認真思考:要不要取得中國大陸的律師執照?取得後,要不要前往中國大陸發展?……一連串隨著時代丕變所衍生的「律師業」大哉問,接踵而來。    永然法律基金會為健全律師制度之發展,特將近年來律師業呈現的趨勢、問題與困境,擇取七大主題,邀請李永然等編寫成《律師業入門與執行業務手冊》,由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廷鈞法務專員協助編輯,期與律師同業們切磋、分享。   本手冊一開始要為新科律師介紹的是,如何選擇適合自己實習的律師事務所。其後,已取得台灣的律師執照者,是否有必要再取得大陸的律師資格?又是否選擇進入中國大陸執行律師業務?在台灣執行業務者,若為新科律師,則有必要檢視自己是否具備某些重要的人格特質,如此將有助於開展專業生涯的第一步。從律師事務所的發展與管理角度來看,「業務」及「當事人」是兩大關鍵要素,如何拓展業務、與當事人進行互動?如何透過品質管理,建立當事人的信賴感,進而形塑出良好的「品牌」形象?……,都將在手冊中一一討論。   欲索取者,請來函附10元中型回郵信封(16cm×22cm以上),註明手冊名稱,寄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二段9號7樓永然文化收即可。 李廷鈞 協助編輯

律訓所第20期第3梯15名學員前往參觀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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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 9 月 6 日 下午 4 時,律訓所第 20 期第 3 梯次 15 名學員至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見習與座談,由李永然律師為學員演講「律師事務所管理」,內容包括:律師業還有美好的前景嗎?以何種心態執行律師業務?實習階段及剛入行,應如何為自己奠基?如何維持與指導律師、雇主律師間的良性互動?如何找到律師業的藍海?如何累積人脈?如何為自己建立專業形象?等,並邀請田欣永律師與學員分享自身的經驗。會中並贈送每位學員「民眾委託律師辦理刑事案件要領手冊」、「台商在大陸投資權益控管手冊」法律手冊2本及「公寓大廈法律管理一本通」圖書1本,會議結束後,李律師並與所有學員們一同合影留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