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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周姿妤同學於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實習心得

    我想,在這次的實習中,我學到最多的,除了專業知識、職業倫理以外,更多的是做事、學習時的「態度」以及律師、主管人生經驗的傳承。印象最深的一段話,是在我實習結束前一天,張菁雯組長勉勵我的一段話:「人生就像是一張沒有回程的車票,時間一直在流逝,不要做會讓自己後悔的事。我想你現在還無法深刻了解這句話的意思,但,請記住時間是不等人的,珍惜時間,如同李永然律師般,循序漸進,本持自己的目標,做好自己當下應盡的本分,對自己的人生負責。不求功成名就,但求問心無愧。」當下,聽到這段話,其實心裡有些微的感觸,我們總說如果時間能重來,我會怎麼樣…,但事實就是時間沒有重來的機會。九天的時間過得很快,一眨眼就這樣過去了。感謝中原大學法學院與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合作開設的「永然法律就業學程」,為我們中原大學的同學提供了這麼棒的實習機會,縮短學校所學與實務應用之距離,在畢業前,提供學生能至事務所實習的機會,增加社會經驗。     實習中,感謝吳讚鵬律師以及羅元秀律師二位律師專門指導,我很幸運,在指導律師們很忙碌,要開庭、寫訴狀、和當事人會面,工作量非常龐大之下,即便如此,律師們仍舊不厭其煩的指導我。從閱卷細節講授、民刑事撰狀實務技巧指導(如刑事上訴理由狀、民事起訴狀、民事聲明上訴狀、強制執行狀、陳報狀、聲請變更期日狀、聲請拋棄繼承狀等…)、法院旁聽、存證信函之試寫、契約擬定之為當事人權益(如租賃契約)等…都一一指導。書狀的論述,要分點分段,觀點要明確,要站在當事人的角度為當事人解決問題,尋找最有利的相關判決相互映證,最重要的是要細心(如上訴期間之計算、書狀論述的內容、對造主張的觀點)。     感謝李永然律師在百忙之中仍抽空關心學生的實習情況及傳承一些人生經驗。與李永然律師的談話中,最令學生感到印象深刻的是這段話:「你將來想從事的職業是什麼?回去好好想想,不用急著回答我。只是要記得,夢想要大一點,摔倒了也沒關係,再爬起來,繼續走。不要在意別人的眼光,確定自己要走的的路,做自己應該要做的事。」實習前,對於律師這職業,了解並不深入。只些許知道,律師並不如外界所說生活那般光鮮亮麗,其實,他們背後也是需要付出許多努力。案件開庭前,要熟悉案件事實,尋找對當事人有利之證據;事務所每星期五的法務會議,律師們都會集結起來,就新法修正、有興趣之議題或是最新實務議題相關討論、彼此交流,累積新的知識,這些都是律師

《地政士觀點.李律師點評》 2015年地表最酷新建築,新北市中和運動中心上榜! 文◎黃興國地政士

永然地政士事務所黃興國地政士     依據民國104年7月8日自由時報A10版記者何玉華所撰「最酷新建築 中和運動中心上榜」的報導,有「建築界奧斯卡」之稱的世界建築節大獎(World Architecture Festival Awards),2015年11月將於新加坡舉辦,外國媒體從參展的338件作品中選出27件「地表最酷的新建築」作品,其中,2014年開幕的新北市「中和國民運動中心」上榜,成為新北之光。除了「中和國民運動中心」被外國媒體選為「地表最酷的新建築」,新北市「土城國民運動中心」也入選這次建築節大獎的決選,兩者都是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工處代辦,曾永信建築師事務所設計。新北市新工處處長詹榮鋒表示,「中和國民運動中心」外觀以起伏的曲折線條呼應後方的山麓峰線,象徵運動的速度、律動、變化,並將這樣的設計遍布於主館立面及曲棍球場的屋頂;「土城國民運動中心」以藍、紅、灰三種顏色堆疊,外形像極了積木。     新北市工務局長朱惕表示,新北市的國民運動中心,興建時都要求順應節能減碳潮流,必須是環保節能的綠建築。因此,中和國民運動中心外觀材料以節能減碳、易更換維護為原則,金屬外牆採雙層式工法,具耐熱性、抗紫外線及抗污染性,在一般環境下,耐用年限可達廿年,達到自然隔熱節能減碳的效果,已獲得國內銀級綠建築候選證書。     筆者認為台灣建築技術的能力不亞於其他國家,台灣都市的建築未來應更可以走向更多元、更有特色,政府在開發新市鎮或建設新大樓時,更可以發揮創意搭配地方文化,讓台灣都市景觀更向前邁進。

《地政士觀點.李律師點評》公股銀行陸續緊縮台北市土建融! 文◎黃興國地政士

永然地政士事務所黃興國地政士     依據民國104年7月8日工商時報A4版記者朱漢崙所撰「台土合 撤出北市土建融戰場」的報導,台銀、土銀、合庫等三大行庫,分居土建融及房貸等不動產放款的市場前三名,但自民國104年以來在台北市承作的土建融案明顯減少,近三個月來則更為顯著,不是幾乎快掛零,就是個位數,北市的新土建融案由三大行庫承作的幾乎已可說快「絕跡」。據了解,由於北市房價飆太高,加上民營銀行對豪宅利率競價激烈,已偏離行庫的房貸政策,連帶影響三大行庫分行通路對於上游土建融案的承作意願,近幾個月北市土建融案已呈個位數,較民國103年同期大幅減少,對北市土建案幾乎已形同「撤退」。     上述行庫總行部室主管對該現象則表示,總行並未要求分行通路不作台北市的土建融案,但台北市的土建融案的案量的確明顯減少,至於原因,除了分行通路對於承作利潤等評估,與台北市空地已大為減少,供給量本身大不如前也有關。相關行庫主管分析,現在台北市多處明星地段動輒每坪新台幣150萬以上,使得多個建案完工之後的分戶貸款,每戶動輒申貸金額就超過新台幣8,000萬元,已等同主管機關所定義的「豪宅貸款」,為避免造成不必要的「誤會」,這類案子寧可少作。再者是民營銀行對這類高價房屋的房貸「競價」激烈,多家重量級民營銀行都直接提出央行1.84%的「地板價」拿下這類高總價分戶房貸,這也已超出公股行庫的訂價底限。     筆者認為銀行放貸的主要機制在風險控管,如果未來房價下跌或利率調升,很可能造成擔保品價值下跌或建商無法正常繳息,將使銀行蒙受損失或形成放款呆帳,因此較為保守的公股銀行在放款部分將更為謹慎,民眾未來如要購買房屋抵押貸款,一定要評估自身現金流,避免利率的調整造成更大的負擔。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台灣的房市已快窒息了,「打房」措施可以停止了,銀行的信用管制也可以解除了,不要造成經濟窒息,屆時想救都來不了!政府加油,面對現實,不要空有「理想」而與現實脫節!

《地政士觀點.李律師點評》台北市政府將擬定5年以上屋外牆須強制定期檢查 文◎黃興國地政士

永然地政士事務所黃興國地政士     依據民國104年7月3日聯合報B1版記者陳芃所撰「磁磚殺人 15年屋外牆 強制定檢」的報導,台北市忠孝東路巷內的聯合報大樓民國104年3月發生外牆石磚掉落,造成一死一傷;為遏止憾事再發生,台北市政府擬強制定檢15年以上房屋外牆。為遏止大樓磁磚剝落危害人命,北市府建管處使用科正工程司李豪偉表示台北市建管處已著手訂定《台北市建築物外牆安全診斷及申報管理辦法》,擬強制要求屋齡15至30年的建物,每6年須檢查一次外牆;30年以上老屋,則縮短為每3年檢查一次。若不配合檢查或改善,最高將對建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開罰新台幣30萬。     根據該草案,應請專業機構定檢的項目,包括地面11層以上,或3樓以上外牆有石材、帷幕的牆建物,及其他經公告須注意的房屋。屋齡15至30年應每6年檢查一次,屋齡30年以上建物,則增加至每3年定檢一次。檢查結果將分5級,若判定為「有潛在危險」、「有明顯剝落」,將限期改善,輔導社區提出改善計畫。,若社區不做定檢或不配合改善,將依規定對管委會開罰新台幣5000元以上,對建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開罰新台幣6萬至30萬元。     筆者認為北市府針對外牆磁磚問題積極訂立相關規則,將對用路人的用路安全更有保障;社區管委會或住戶,只要社區房屋老舊或磁磚有脫落現象,一定要儘速處理修繕,除了罰款外,如造成公安事件,另有刑責問題!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磁磚剝落固然要注意,但在台北市房屋老舊,耐震力不足,台北市政府要趕緊推動防災型都更,俾保障台北市市民的身家性命、財產的安全,台北市加油!

《地政士觀點.李律師點評》房東未經房客同意開門進入,遭判判處拘役及賠償新台幣一萬元 文◎黃興國地政士

永然地政士事務所黃興國地政士     依據民國104年6月28日聯合報A11版記者藍凱誠所撰「房東擅入房客套房 緩刑四年賠萬元」的報導,陳姓姊弟催收房客積欠的水電瓦斯費,以備用鑰匙開門進入房客承租的套房挨告。刑事部分被判處拘役,緩刑四年;民事部分,法官認為「家是每個人的堡壘」,房客在私有空間裡有不受他人不法干擾的自由,判決陳姓姊弟連帶賠償新台幣一萬元,可上訴。     「房屋出租後,在合法租約期間,房東未經房客同意,不可擅自進入房客屋內,除非屋內發生緊急事故,基於救護性命、制止犯罪,否則就有涉及無故侵入住宅罪嫌之虞。」孫正華律師表示,房客積欠房租或水電瓦斯費,房東除當面催收,可寄存證信函或以調解、解約、訴訟等法律途徑催繳,不能作擅自進入房客屋內的正當理由。房客承租房屋後,只要在合法租約期間,房客對房屋擁有使用權、管理權,基於保障隱私,未經房屋管理者同意,任何人都不能擅自進入,就連房屋所有權人、房東也不例外。     筆者認為房屋所有權人出租不動產時,一定要切記相關的權利義務,實務上曾遇到已承租他人之不動產房東在出售時,趁房客不在時開門帶看,或同意讓房仲人員帶買方看屋,此部分相關從業人員或房東,一定要避免為之,以免誤觸法律!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刑法》的規定的「侵入住宅罪」,屬於「妨害自由罪」的一種,為非告訴乃論之罪,民眾應加以注意,避免觸法!

《地政士觀點.李律師點評》財政部認定兩戶建物打通合併,可以視為一戶! 文◎黃興國地政士

永然地政士事務所黃興國地政士     依據民國104年6月29日經濟日報A16版記者陳美珍所撰「財部:兩戶打通合併 視為一戶」的報導,「囤房稅」開徵後,若民眾打通相鄰房屋做合併使用,究竟該算幾戶?財政部從寬認定,二戶合併為一戶使用的房屋,只要向戶政機關申請門牌併編,且符合自住房屋條件,即可視為「一戶」,持有房屋戶數全國總計在三戶以內,可按1.2%最低稅率課徵房屋稅。     財政部強調,《房屋稅條例》修正後,住家用房屋稅率已不再採取一致稅率,只有供自住使用的住家房屋,才擁有低稅率的適用資格。不過,符合自住房屋條件的房屋不限制面積,而是就持有戶數多寡,決定享有低稅率的房屋數。即使是百坪大房屋,只要全台持有未逾三戶,亦能按低稅率繳交房屋稅。依據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規定,個人所有的住家用房屋符合三項要件,即屬供自住使用: 房屋無出租使用;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三戶以內,其房屋率為1.2%。     筆者認為財政部針對建物打通合併後可視為一戶房屋,在符合自住自用相關條件下,仍可適用1.2%房屋稅率,是合理的做法,另外關於自用地價稅,應也可以比照財政部本次解釋,兩戶打通房屋如符合自用條件,應仍可以全體適用自用地價稅。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台灣的房屋稅因《房屋稅條例》修正後,業已加重,房屋所有權人一定要注意節稅,財政部上述的解釋有利於房屋所有權人,所有權人可以加以運用,俾利節稅!

何謂擬制遺產(視同遺產)? 文◎李廷鈞地政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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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於被繼承人死亡前,可能會已經預測到自己死期將近,把自己的財產先移轉到配偶或是繼承人的名下,形成法律上的漏洞,為了避免這樣的漏洞,我國《遺產及贈與稅法》中,針對這樣的情形,將其視為遺產之一部份,納稅義務人必須依法納入遺產價值中共同計算申報遺產稅。     根據我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的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一、被繼承人之配偶。二、被繼承人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及第一千一百四十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三、前款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因此凡是被繼承人死亡前所做的財產贈與行為,只要是對象為配偶、繼承人或繼承人其配偶者,其財產價值均併入遺產總額計算遺產稅。     但是擬制遺產的情形,往往於贈與時已經繳納贈與稅,如果不能扣抵遺產稅,恐會有重複課稅的問題,對於納稅義務人相當不利,為了避免重複課稅,已繳納的稅額依法則可以進行扣抵。     依據我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1條第二項之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之財產,依第十五條之規定併入遺產課徵遺產稅者,應將已納之贈與稅與土地增值稅連同按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自應納遺產稅額內扣抵。但扣抵額不得超過贈與財產併計遺產總額後增加之應納稅額。」因此可以知道雖然可以進行扣抵,但扣抵仍有其上限,其上限為贈與財產併入遺產計算時所應繳納的遺產稅扣除未併入計算時死亡時遺產所應繳納的遺產稅。     舉例而言,繼承人申報被繼承人所遺財產新台幣(以下同)500萬元,並將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子女不動產1000萬元所繳納之贈與稅100萬元全數列為遺產稅扣抵額,申報應退還稅款;經該局審查核定遺產淨額1500萬元,應納遺產稅額30萬元,依前揭法令規定計算,可自應納遺產稅額內扣抵之扣抵額上限30萬元,核定無應納稅額亦無應退稅額。 本文章出自《繼承法律.稅務實用手冊》,該手冊由劉萍女士及其財團法人臺北市福澤慈善基金會捐印、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策劃、永然法律基金會執行,李永然律師暨永然地政士事務所李廷鈞地政士、黃興國地政士、黃文賢顧問共同執筆而成。 欲索取者,請來函附上10元中型回郵信封(16cm×22cm以上),註明手冊名稱,寄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二段9號7樓之2永然地政士事務所收即可。

何謂遺產稅的免稅額及扣除額? 文◎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我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8條之規定:「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自遺產總額中減除免稅額一千二百萬元;其為軍警公教人員因執行職務死亡者,加倍計算。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其減除免稅額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因此若是被繼承人生前遺產總價值在新台幣1200萬以內者,均屬於免稅的範疇,但仍需申報遺產稅,只是國稅局會直接核發一張「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因為遺產價值沒有超過免稅額,不用繳納遺產稅,即可辦理後續財產繼承作業。     除了「免稅額」1200萬之外,被繼承人還依據各種情況,分別享有不同的扣除額,也就是說遺產稅的總額若扣除扣除額之後,超過免稅額新台幣1200萬的部分,以該數額計算課徵遺產稅。比方說,小明的父親大明於民國103年過世,其生前遺產有新台幣2000萬,而扣除直系血親卑親屬和喪葬費用分別50萬及123萬之扣除額之後,遺產稅課稅總額為新台幣827萬元(2000-1200-50-123),需繳納之遺產稅稅額即為新台幣82.7萬元。     由於《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所規定之扣除額,因通膨指數而調整,因此真正之數額略有不同,下表將民國104年之遺產稅免稅額、扣除額整理如下表: 項目 額度 ( 元 ) 免稅額 1200 萬 配偶扣除額 493 萬 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 50 萬 父母扣除額 123 萬 身心障礙扣除額 618 萬 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 50 萬 喪葬費扣除額 123 萬 本文章出自《繼承法律.稅務實用手冊》,該手冊由劉萍女士及其財團法人臺北市福澤慈善基金會捐印、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策劃、永然法律基金會執行,李永然律師暨永然地政士事務所李廷鈞地政士、黃興國地政士、黃文賢顧問共同執筆而成。 欲索取者,請來函附上10元中型回郵信封(16cm×22cm以上),註明手冊名稱,寄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二段9號7樓之2永然地政士事務所收即可。

《地政士觀點.李律師點評》台灣目前農舍亂象應落實稽查,才能有效根治! 文◎黃興國地政士

永然地政士事務所黃興國地政士     依據民國104年6月13日中國時報A18版記者許瀚分所撰「治農舍亂象 學者:應落實稽查」的報導,農委會為解決農舍亂象及農地使用惡化現況,提出修法明訂農舍興建人的身分,不過多名農業學者在「農地農用及農舍」論壇中認為,已有相關法條規定農舍申建及農地農用的準則,問題出在沒有落實稽查。對此行政院農委會回覆,已成立跨部會稽查小組,調查各縣市的情況,並將公布於網路上。     台灣農村經濟學會、台大農經系和中興大學國際農業研究中心共同舉辦「農地農用及農舍」論壇,邀請學者針對農委會修正《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明訂農舍申建人須符合農保、全民健保第三類被保險人或從農事實的資格,以解決農地農用及農舍管理問題提出看法。與會學者皆指出,落實稽查違規農舍及執行公權力,才能保護農業生產環境。     筆者認為除了「農舍」問題外,許多違章建築,也是因為政府執法不力而導致違建亂象重生,其實許多規定法律早有明文,僅欠缺政府執行公權力的決心及魄力,縱使未來修再多法,要求更多的審查要件,但政府不加強取締,仍無法根治建物違章的亂象。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台灣推動法治,最大弊病就是「立法太嚴,執法太鬆」,台灣必須改變這種不良的習性,因為法治威信的樹立,是靠執法的貫徹。台灣「假農舍」攸關「農地保護」,盼政府用心拿出大智慧、大魄力解決當地上的亂象!

《地政士觀點.李律師點評》北市府修法限縮商業區蓋豪宅的要件! 文◎黃興國地政士

永然地政士事務所黃興國地政士     依據民國104年6月23日自由時報A14版記者郭安家所撰「商業區蓋豪宅 市府修法限縮」的報導,台北市郝市府時代,北市不少精華地段的商業區被建商插旗,坐享商業區高容積率,推豪宅都更案,也有財團躍躍欲試,將辦公室改建為豪宅,卻不符《都市計畫法》。台北市柯市府近日祭出「限縮豪宅條款」,將規定這些都更案一至四樓的不等樓層,須做商業使用,換言之,不得再興建門戶封閉的豪宅,否則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可砍都更容積獎勵。     台北市都發局近日發函「台北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說明將研擬《台北市商業區建築基地之商業使用容積樓地板配置原則(草案)》,並指建商偏好提供住宅產品,甚於商用不動產,造成商業活動紋理中斷,難以發揮產業群聚效應,不利商業發展,影響就業供給,而商業活動還變住宅等區域,造成違規問題。 另一方面,市府也將《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修正草案送到市議會,新增商業區一樓及二樓不得做為住宅使用、停車空間等條文。     北市府前幾年祭出「豪宅稅」後,現又修正「土地使用分區」等相關規定,以抑制豪宅的興建,筆者認為政府過多的作為反而會干擾自由經濟的市場,進而影響經濟活絡與就業,政府應適當的控管即可,過多的人為操作,反而長期不利於經濟發展,更不利於人民的收入增加!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台灣目前已被「民粹」弄亂了發展發向!人民的「居住權」是要保障,但不是用來「加稅」的方法,而應該是落實《住宅法》,藉建築社會住宅,保障弱勢者的居住權;而不是「打房」、「加稅」,讓行業發展、經濟活動受影響。

《地政士觀點.李律師點評》台北捷運板南線海山站至頂埔站通車,沿線不動產成為開發熱區! 文◎黃興國地政士

永然地政士事務所黃興國地政士     依據民國104年6月15日工商時報A14版記者鄭啟明所撰「地目變更潮 海山站鍍金」的報導,2015年最夯的的捷運購屋段是目前已通車營運的土城頂埔至海山站這一段,尤其海山站周邊,不僅只是頂埔站通車將鴻海園區電子新貴購屋需求往海山站帶,最紅火的因素還包括總計至少將近5.5萬坪的工業廠房土地將全面啟動工轉商、工轉住的地目變更潮,不只市值暴增,更讓海山站房市全面鍍金!值得一提的是捷運板南線串接南港軟體園區、信義計畫區、sogo商圈、台北車站、新板特區、土城產業園區,從科技工業外銷、金融壽險到觀光百貨零售,年產值超越新台幣十兆元。         台北捷運海山站是新北市板橋區沿著板南線進入土城的第一站,周邊短中長期的建設可說是題材不斷!「大同莊園」距離捷運板南線海山捷運站450公尺,周邊以裕民路、學府路一段、明德路二段等路段構成的裕民路商圈,是當地最熱鬧的地段之一。學府路一段南側,有日月光集團旗下的宏璟建設所規畫、規模高達百億元的日月光購物中心開發案,以及面積同樣達萬坪以上的大同集團舊廠開發案,與皇翔的中央路住商大樓開發案。圍繞海山生活圈的三大民間開發案都已陸續啟動,吸引不少建商進場布局,成為2015年台北房市一支獨秀的熱區。     筆者認為以目前房地產景氣持續低迷的情況下,捷運線或機場線的開通也未必真的能帶動當地房地交易的熱絡,尤其供給過多區域;在政府持續打房的政策下,民眾如要購置不動產一定要謹慎評估。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房地產投資地點、地點、時機」,是必須用心注意的!捷運因交通便捷帶動不動產發展。台灣政府與其用心「打房」,不如用心活絡經濟,增加國民所得,落實《住宅法》,才真正對人民有利!

何謂遺產稅課徵之範圍?其財產價值如何計算? 文◎李廷鈞地政士

作者李廷鈞   我國的《遺產及贈與稅法》對於遺產稅課徵的範圍採「屬人主義」為主、「屬地主義」為輔,依據該法第1條的規定,遺產稅課徵的範圍包括: 1.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屬人主義)課徵遺產稅; 2.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在中華民國境內遺有財產,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遺產,課徵遺產稅。(但必須注意的是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為發生前二年內,被繼承人或贈與人自願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仍應就其境內境外財產課稅) 而所謂的「經常居住於中華民過境內」之定義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3項的規定包括: 1. 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為發生前二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者。 2.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有居所,且在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為發生前二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時間合計逾三百六十五天者;但受中華民國政府聘請從事工作,在中華民國境內有特定居留期限者,不在此限。 因此,可以得知的是,只要是居住於中華民國的國民,就海內外的財產都必須申報繳納遺產稅。 此外,《遺產及贈與稅法》中規定的財產包括「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被繼承人生前所有的動產如存款、股票、汽車;不動產如土地房屋都屬於「遺產」的一部分,必須依法申報繳納遺產稅。 必須特別注意的是,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3條之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舉債、出售財產或提領存款,而其繼承人對該項借款或價金或存款不能證明其用途者,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仍應列入遺產課稅。」因此,若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的大筆提款,除非能夠證明確實用於醫療等用途,否則仍然必須納入遺產一併申報遺產稅。 而「擬制遺產」則是指《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若是有在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下列人士財產,也必須一併納入申報: (一) 被繼承人之配偶。 (二) 被繼承人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即第一、二、三、四順序繼承人)及第一千一百四十條(即代位繼承人)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 (三)前款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 但若已申報繳納過贈與稅者,計入遺產後仍可扣除繳納過之贈與稅,避免重複繳納。

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為何人?遺產稅申報期限、申報地及所需文件為何? 文◎李廷鈞地政士

作者李廷鈞     遺產稅的納稅義務人有哪些人呢?其實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遺產稅的納稅義務人如下: 1、有「遺囑執行人」者,為遺屬執行人; 2、無遺囑執行人者,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 3、無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者,為依法選定「遺產管理人」。     因此,可以知道,如果遺囑裡面訂有遺囑執行人時,遺產稅應由遺囑執行人負責代繳,因為遺囑執行人為繼承人的代理人。然而,如果沒有遺囑或是遺囑裡面沒有訂有遺囑執行人的時候,應該由《民法》1138條裡面所訂的「法定繼承人」負責繳納,依據《民法》1138條的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而受遺贈人為遺囑內所訂得為分配遺產之人,因此也是納稅義務人之一。     而遺產稅的申報期限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的規定: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     由上述條文可以得知,在被繼承人死亡的六個月內,納稅義務人必須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的國稅局申報遺產稅,例如被繼承人生前戶籍在台北,就像台北國稅局申報遺產稅。     而如果無法如期申報,可以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6條之規定,以書面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申報,申請延長期限以3個月為限。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事由,可以由稽徵機關視實際情形核定延長期限。     遺產稅的申報,必須填具遺產稅申報書,並且備妥被繼承人的除戶謄本和繼承人的身分證影本或是戶籍謄本,並且製作繼承系統表。如果委託他人申報者,必須出具委託書。 請參考下列表格準備申報遺產稅所需資料 應備文件 說明 遺產稅申報書 應由納稅義務人簽章(委任他人代辦者,應加蓋受任人章) 被繼承人除戶謄本 拿死亡證明到戶政事務所申請 繼承人資料 戶籍謄本正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或國民身分證影本三擇一 繼承系統表 須切結 拋棄繼承法院准予備查的公文影本 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或限定繼承時需要 被繼承人死亡日之公告現值證明 申報土地遺產

黃興國地政士分享「早識地產 早日脫貧」的讀書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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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然地政士事務所黃興國地政士     「早識地產 早日脫貧-地產勝經2014」一書是由「馮先勉」博士所著,基泰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出版(民國103年04月第一版),本書作者為政治大學地政博士,過去撰寫過許多地產相關著作,對於不動產理論及實務操作相當熟稔,從筆者的自序到文章的創作,可以感受出作者對於不動產趨勢的長期觀察,無論在政府不動產政策、稅務制度、都市更新到不動產投資都有許多自身觀點及想法,讓讀者更可以以寬廣的角度來觀察不動產,並吸取相關其思考方式。本書文中作者也將其蒐集到的相關新聞做整理編排,讓讀者在攝取新知時,輔以相關新聞做延伸。     本書作者將全書分成趨勢觀念篇及環境機會篇兩篇,在趨勢觀念篇中又分成7個主題,在這些主題中,作者描述了目前地產經濟環境的變動趨勢,以及稅法修正與嚴格查稅對房地產造成的衝擊,讓讀者能輕易地了解目前房地產的趨勢及未來走向。在環境機會篇中也分成7個主題,作者闡述透過購置不動產來財富增加的機會,並做利弊分析,其中也分析該如何投資商業地產及新開發區域的不動產,在最後章節中,作者則認為地上權產品是不適合做為投資的商品。      本書作者對不動產的實務相當熟稔,又長期觀察不動產的趨勢及政府政策,因此作者竭盡所能地將其融會貫通的知識,盡量濃縮成精華於書本之中,讓讀者能更快汲取作者的想法,並搭配新聞剪報,更能讓讀者從書中有滿載而歸之感。讀者如未來對於投資不動產有興趣,這是一本很好的入門書,可以迅速了解房地產當前情況與如何選擇商品,但有許多細節仍需要再多方閱讀相關書籍,才足以進入市場操作。

《地政士觀點.李律師點評》房地合一稅新增防錯殺條款,避免繳重稅! 文◎黃興國地政士

永然地政士事務所黃興國地政士     依據民國104年6月5日中國時報A5版記者唐筱恬所撰「房地合一防錯殺 三項免重稅」的報導立院昨天朝野協商「房地合一」稅制方案,為防錯殺無辜,祭出排除條款,將「非自願性買賣」、「合建分售」、「繼承或受遺贈取得房屋」等三項不適用於45%重稅納入修法條文,立法院已三讀通過,新制可望預計民國105年元旦上路。政府為打擊短期炒房客現象,行政院民國104年5月祭出房地合一實價課稅方案,分4級課稅:持有房屋未滿1年即出售,重課45%房地合一稅;持有1年以上、2年以下,稅率35%;持有超過2年至10年以下課20%;持有超過10年課15%,並設日出條款,於民國105年1月1日啟動,而現行實施的奢侈稅則同步退場。     立法院長王金平召集朝野協商時,國民黨立委費鴻泰擔心錯殺無辜,提出修正動議,將「非自願性買賣」、「合建分售」情況列入正常稅率20%,而「繼承或受遺贈取得房屋」則可加計被繼承人、遺贈人持有期間,獲財政部與朝野認同。 對於立院朝野「微調版」,財政部長張盛和解釋,2年內非自願性買賣者,如因調職、離職須賣房等,可適用正常稅率20%;而民眾用自己土地與營業人合建房屋,在2年內完成並銷售該房屋,屬增加房屋供給,不算短期炒作,也適用正常稅率20%;繼承或受遺贈取得房屋者,則可把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入持有期間。         筆者認為新制的房地合一稅明年上路後,應會有許多適應期及陣痛期,過去政府於民國100年6月1日實施《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後,許多人因為不了解新法規定或因為非投資而被課徵奢侈稅,而後財政部陸續頒布相關函釋,讓民眾釋疑或解套;所以未來在新法上路後,相關從業人員及民眾應需要一段時間加以適應及熟悉,如遇到類似問題,建議先詢問專業人員,以避免負擔更多稅負!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近年政府為了打房,訂定諸多法律,由於倉促訂定,導致疏漏不少。就以《房屋稅條例》而言,各地方政府也訂定不同的自治條例,導致違反租稅平等。盼政府應從長治久安的立場下手,不要草率立法,致影響未來運作!

《地政士觀點.李律師點評》繼承自益或他益信託土地,土地增值稅稅負變輕! 文◎黃興國地政士

永然地政士事務所黃興國地政士     依據民國104年6月4日工商時報A18版記者林淑慧所撰「繼承自益信託土地 稅負變輕」的報導,繼承自益信託土地的所有權人,稅負可望減輕。立法院財委會民國104年6月4日通過《土地稅法》第31條之1條正案,明訂自益信託土地的所有權人,受益人若在信託期間死亡,繼承人日後移轉土地時,可依所有權人死亡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土地增值稅。      賦稅署官員表示,《土地稅法》修正後,有助於解決目前有安排自益信託與未信託土地,繼承人的土地增值稅稅負落差很大的問題。此次為健全自益信託土地繼承人的納稅權益,財政部推動修法後,未來繼承人在繼承土地時,若有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情形時,將可比照繼承土地課稅規定,回溯至受益人死亡日當期作為取得土地時點,讓土地漲價總數額計算標準一致。      筆者認為依據《土地稅法》規定,繼承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土地漲價總數額起算日期為繼承發生日,財政部針對信託部份重新修法,使得信託存續期間如委託人或受益人死亡,仍可適用土地增值稅免稅規定,此修正對信託者的確較為合理公平。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土地稅法》的修正相當不錯,民眾必須加以認識並運用,俾保自身權益! 房地合一稅新增防錯殺條款,避免繳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