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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權協會舉行《兩國際人權公約與勞動人權》研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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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29日上午9時,社團法人中華人權協會假台北市濟南路台大校友會館舉行《兩國際人權公約與勞動人權》研討會。 我以名譽理事長身份出席,並主持第一場研討「兩公約勞動人權概念與論述─平等與反歧視」,由中研院歐美研究所研究員焦興鎧進行報告,評論者為東吳大學法律系魏千峰副教授、台灣國際勞工協會政策研究員顧玉玲、實踐大學社工系嚴祥鸞教授。 馬英九總統於2009年5月14日簽署、批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以下簡稱《兩公約》),並於同年12月10日正式施行。按《兩公約施行法》第8條之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 勞動人權是普世價值,也是聯合國所保障的人權,並非任何人能夠剝奪或限制的。勞工權益的保障一直以來都備受矚目,自馬英九總統簽署《兩公約》至今將屆滿兩年,正好提供我們檢視《兩公約》之精神是否具體落實於勞動人權的良好契機。 落實勞動人權的保障,是進步國家的象徵;倘若人民未能實現其工作權,不僅是影響國民個人,對於國家社會也具有高度的衝擊性。由本會去年所發表的「2010年台灣勞動人權指標調查報告」內容中,可以發現「平等與歧視」一項中,「性別歧視」及「年齡歧視」兩項指標皆較2009年下滑,而「中高齡歧視」被認為最嚴重,其次是國籍、種族就業歧視;可見我國在勞工平等議題的宣導上,仍有許多進步的空間。 近年來,勞動相關法制不斷地推陳出新,對人權的保障也逐漸周延。這主要是為了建置完整的保護機制、研擬周全之保護措施,且健全管理方案,進而確保弱勢勞工的權益,這才是落實《兩公約》精神的不二法門! 中華人權協會長期以來關心人權議題,在五一勞動節前夕,基於監督政府落實《兩公約》中勞動基本人權的保障,並進一步瞭解台灣勞動人權的落實現況與未來展望,乃舉辦本次研討會,邀請勞動主管機關、專家學者等,共同彙集意見並集思廣益,期確實掌握我國勞動人權保障發展的方向,供政府未來施政的參考。

【新聞】香港高等法院於民國100年4月7日判決駁回被告唐榮椿、唐慕蓮及唐如萱上訴許可的申請

香港高等法院於民國100年4月7日判決駁回被告唐榮椿、唐慕蓮及唐如萱上訴許可的申請 王美娜是唐誠遺孀,而唐誠為台灣BMW汽車總代理汎德汽車公司創辦 人。王美娜與唐誠先生認識多年後,深刻感受到唐誠對其關愛,有此伴侶攜手同行,自是人生莫大幸福,於是雙方於民國(以下同)91年9月27日在香港結婚。豈知,唐誠在94年1月4日突然逝世。身處傷痛之際,但因伉儷情深,王美娜深切了解唐誠熱愛其所開創的事業,也希望自己亡夫窮其一生辛苦所創建的事業版圖能永續發展,並祈家人和睦,加以唐誠與其前配偶所生子女(即唐榮椿、唐如萱及唐慕蓮)等三人也一再保證要將唐誠先生所創建之相關事業所屬公司予以永續發展並發揚光大。因此,四個人在94年5月24日於理律法律事務律師的見證下,就唐誠先生之遺產繼承事宜,簽訂協議書乙份。 王美娜嗣後發現唐誠先生所創建的香港寶德集團資產嚴重流失殆盡, 於是委託香港律師提出聲請,藉以保護繼承人的權益。為保護遺產及公司權益,王美娜在99年3月乃委請香港何柏生、馬華潤律師行之馮柏棟資深大律師、烏佩貞大律師及何淑瑛大律師以唐榮椿、唐如萱及唐慕蓮等人及香港中緯公司等為共同被告,向香港法院申請就唐誠先生遺產指定接管人。即將遺產包括寶德公司的股份、寶德公司的所有資訊放在獨立的接管人(Receiver)下檢視。香港高等法院陳江耀暫委法官已在100年1月27日作出裁判(以下稱「原判決」),准以指派Mr Edward Simon Middleton及Ms Wong Wing Sze Tiffany擔任唐誠先生遺產的接管人(Receiver),以調查及追蹤資產下落。 而被告唐榮椿、唐如萱及唐慕蓮三人不服「原判決」(高院民事訴訟2010年第421號)而提出之上訴許可申請,業經香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日前於100年4月7日駁回上訴許可申請之判決(以下稱「2011年4月7日判決」),香港法官於「原判決」同意王美娜所申請就唐誠先生遺產指定接管人(Receiver)的理由,諸如: 一、香港法官認為被告(即唐榮椿、唐如萱、唐慕蓮)越權利用香港寶德公 司99.8%股權,耗盡香港寶德公司並移轉香港寶德公司與其子公司的 生意予被告自己的公司,被告等雖然宣稱是因為擔任公司董事,但其 行為卻已相當於遺產執行人,因此認為被告為無權的遺產執行人(參 「原判決」第65點)。 二、雖然香港寶德公司為獨立的法人格,但法院已警

房地產經營管理一本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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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經營管理一本通 孫曉璐編著‧經濟科學出版社出版 過去因業務關係,常有當事人向我詢問大陸房產的法律問題,這方面書籍我也參閱過很多。 然去年在大陸的一個機場閒逛,我看到了「房地產經營管理一本通」,於是買了一本。 買回之後,未有空閒拿出來看,直到最近把這本書拿出來閱讀,我用了三個晚上看過本書一遍。 這本書側重於經營管理面,涉及「法律」的部分不多。 該書集達465頁,共分十一章,即: 第一章 房地產業的新形勢 第二章 房地產經營管理概述 第三章 房地產項目投資決策管理 第四章 房地產開發資金籌措管理 第五章 房地產開發建設管理 第六章 房地產實用營銷管理制度 第七章 房地產營銷價格策劃 第八章 房地產項目的物業管理 第九章 房地產企業全程稅收管理 第十章 房地產糾紛防範制度 第十一章 房地產經營管理制度及常用表格 由以上各章可見本書相當實務,自然也極為實用!

推薦《房地產開發法律服務操作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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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前我赴上海時,得空到書店走走,偶然間看到這本法律出版社出版之《房地產開發法律服務操作實務》,由浙江省律師協會建築與房地產業務委員會,主編是該委員會主任林鑥海。 特別介紹一下這本書,有許多實務上的應用,內容包括: 第一編 總則 第二編 房地產開發領域中非訴訟法律服務實務 房地產開發公司設立中的法律服務實務 一級市場中土地取得(招拍挂)的法律服務 二級市場中土地取得的法律服務 訴訟、仲裁前的調解中的法律服務 律師為房地產開發企業提供法律服務的模式指引 第三編 律師為房地產開發領域提供訴訟法律服務實務 訴訟與仲裁 房地產開發公司設立階段的糾紛及其處理 一級市場中的土地取得(招拍挂)糾紛及其處理 二級市場中的土地取得糾紛及其處理 第四編 專題探討 第五編 案例

出席黃啟瑞先生獎學基金會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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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26日中午11時,財團法人黃啟瑞先生獎學金基金會假台北市長春路「蓮香齋素食餐廳」召開100年度第一次董事會議,我也以董事身分出席,與眾人一同討論會務,並於餐後合影留念。

勞工遇雇主有異動時,如何計算工作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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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遇雇主有異動時,如何計算工作年資? 文◎李永然律師 問題:阿水原自民國86年起即任職於甲有線電視公司擔任收費員的工作,而甲有線電視公司的業務於民國91年間由乙有線電視公司承受,且阿水仍在同一地點工作;嗣後乙有線電視公司欲資遣阿水,要計算資遣費時,此時要如何計算工資年資? 解析:勞工的工作年資於計算「退休金」或「資遣費」時相當重要;我國《勞動基準法》第55條及第17條分別訂有明文。 就本問題中阿水原任職的甲公司於轉讓公司業務,如與阿水先行終止勞動契約,並計算「資遣費」予阿水,而阿水於再遭其後承接業務之乙公司資遣時,其年資即應自民國91年起算;反之,如阿水並未由原先之雇主甲公司予以資遣終止勞動契約,則嗣後乙公司欲資遣阿水,於計算工資年資,即應自民國86年起算。此由我國《勞動基準法》第20條規定:「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就上述問題,台灣台中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97號判決也有類似見解,判示:「訴外人西海岸電訊公司與被告,兩者既係前後連貫之經營體,且被告於接續訴外人西海岸電訊公司之業務後,並未曾對原告終止契約,並應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發給其勞工資遣費。則依勞動基準法第20條保障勞工之立法意旨,原告主張本件應類推適用該條規定,其任職訴外人西海岸電訊公司之工作年資,應併計由被告繼受,應屬有據。」(註)。 由本案例,雇主如欲承接他公司的業務或事業,一定要注意處理原有勞工的法律問題,切勿等閒視之,致遺後患(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 註、參見陳建文撰「工資除外規定」與「年資併計規範之體系關職理解」乙文,載台灣法學第174期,頁174,2010年10月1日出刊。 ※《勞務企業管理法律手冊Ⅲ》免費贈閱,請來函附10元中型回郵信封(16cm×22cm),寄 台 北 市羅斯福二段9號7樓 永然文化收即可。

平凡的一天An Extraordi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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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凡的一天An Extraordinary 謝嘉澍著‧自刊本 如意讀書會將於4月28日的4月份例會中讀「平凡的一天」一書。 該書作者於書中談到: 1.人要永遠保持正向態度和正向行為來應對世界萬物,不僅是為自己造福,也是一種為世界造福的善行。 2.人要認知「真我」,真我的品質就是「愛、喜悅與和平」。 3.人要活出每一個「當下」,這是最富能量的一種心靈狀態。 4.人要學習「放下」,放下之前要先「接受」,至於放下,則是指不要背負著過往的「負面經驗」。 5.人要學習「感恩」。 6.人要有「慈悲心」、「同理心」,進而可以「知苦,而不陷於苦」。 7.人生的目的是由人生之夢中「覺醒」,看到「自我」,並得以解脫「慾望」,而得到「自由」。 8.人之所以看似被卡住、生命無正向能量,事實上是心靈底層充滿「攻擊」,釋放此種被壓抑的能量,就是給出「愛」的能量。 9.人要「理解」、「覺醒」、「能量重整」、「能量結合」、「維持開放與萬物連結」。 本書也是一本關於心靈、修行的書,有助於自我靈性的提升!

仲介公司對仲介報酬的法律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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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介公司對仲介報酬的法律須知! 文◎李永然律師 問題:火旺在政府進行「奢侈稅」之前,已投入仲介業,開了一家房屋仲介公司,他做為一位經營者,對於仲介報酬究竟要有那些法律認識? 解析:日前媒體報導監察院對仲介業收取仲介報酬按成交價的百分比,而因目前台北市、新北市或台中七期等地房價較高,成交金額再用百分比計算,仲介業似乎賺很大,正要進行調查。 而做為仲介企業者,對現行法令有關報酬的規定究竟要有何認識?筆者認為分兩部分說明: 1、《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的規定: (1)、不得收取「差價」或其他報酬; (2)、應依實際成交價金(仲介買賣)或租金(仲介租賃)按「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的報酬標準計收; (3)、應揭示「報酬標準及收取方式」於「營業處所明顯之處」(參見《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19條、第20條)。 2、《民法》的規定: (1)、居間人因媒介應得的報酬,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契約當事人雙方平均負擔(《民法》第570條); (2)、居間人違反其對於委託人的義務,而為利於「委託人之相對人」的行為,或違反誠實及信用方法,由相對人收受利益者,不得向委託人請求報酬及償還費用(《民法》第571條); (3)、約定的報酬,較居間人所任勞務的價值,為數過鉅失其公平者,法院得因報酬給付義務人的請求酌減之;但報酬已給付者,不得請求返還(《民法》第572條)。本條規定與「暴利行為」、「違約金酌減」的立法意旨相同;此一聲請人不限於「委託人」,尚包括「媒介居間的相對人」(註)。     以上說明,供讀者參酬運用(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 註、參見林誠二著:民法債編各論(中),頁293~294,瑞興圖書公司出版,2002年3月初版。 ◎《最新不動產物權行使須知手冊》免費贈閱,有意索取者,請來函附10元中型回郵信封(16cm×22cm以上),寄台北市羅斯福路二段9號7樓永然文化收即可。洽詢電話:02-2356-0809。

推薦《外商投資房地產法律實務》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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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前我赴北京時,在書店看到這本《外商投資房地產法律實務》,特別買下來好好研讀一番。 此書由周胜主編,內容相當實用,包括以下篇章: 第一章:外商投資房地產業的基本問題 第二章:外商投資房地產業的基本制度 第三章:外商投資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方式及流程 第四章:外商投資房地產業相關稅費 第五章:外商投資房地產投資實務研究 第六章:外商投資房地產稅費實務研究 其中,在第七章和第八章裡,特別收錄許多實務上應用的範本: 第七章:文件範本 涉及商務部門審批的文件範本 涉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文件範本 涉及外匯管理部門的文件範本 涉及住房與城鄉建設部門的文件範本 第八章:外商投資房地產相關規範性文件 關於外商投資的常用規範性文件(共有25則相關規定) 關於房地產業的常用規範性文件(共有7則相關規定) 關於外商投資房地產業的常用規範性文件(共有8則相關規定)

出席地區提案表決會

2011年4月24日上午7時50分,我到達圓山大飯店1樓敦睦廳出席「地區提案表決會」。 早上活動由蘇一仲DG敲鐘,Austin主持,我則以「地區法務長」身分列席。 共表決九個案,原本計劃於8時50分結束,但因議程延宕,致於9時5分結束!

出席雙數分區聯合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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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23日中午,我前往圓山大飯店12樓大宴會廳,出席雙數分區聯合例會。 忠誠社屬於3520地區第八分區,屬於「雙數分區」,此次邀請吳念真擔任主講人,講題是「這些人‧那些事」,內容談「偉大的女人」,他的演講博得滿堂彩,國台語雙聲帶,很吸引聽眾!

出席趙守博70歲祝壽論文集發表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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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23日上午10時,友人趙守博舉行70歲祝壽論文集發表會,我到達會場已見貴賓雲集,這代表趙守博教授做人成功! 他的老師梅可望博士也到場祝賀,梅教授已93歲高齡,中氣十足,梅教授以有這位高徒為榮! 另外,趙守博也出版了「任憑風浪急」一書,這是他的人生回顧暨論述‧散文自選集。 趙守博於「任憑風浪急」中談到他為何放棄台大而就警大,及他如何由清寒農家子弟成為留美博士、中央部會首長和台灣省政府主席;談他與蔣經國、李登輝、謝東閔、連戰、李煥、林洋港、郝柏村、蕭萬長、邱創煥等人的互動情形及對他們的評價;談他為何開放引進外勞,如何推動「精省」、「凍省」,如何進行國民黨喪失政權後的改造,如何主持中廣,為何投身中華職棒和如何推動童軍運動;談他對雙親的思念,對兩岸關係的看法,以及他對馬英九總統的國是建言。

出席2011年3520地區扶輪年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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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23日上午8時30分,我前往圓山飯店12樓大會廳,出席2011年3520地區扶輪年會開幕式。 社友Michael、Edward、Hubert、Dick、Angus、Korea......等人均出席。 開幕式由地區總監蘇一仲主持,12樓大會廳滿座,熱鬧異常。 每年的年會我都會撥冗出席,此一活動扶輪社的大事!

預祝朱鳳芝連任立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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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將要進行立委選舉,各項前置作業已緊鑼密鼓地展開 我與立委朱鳳芝相識已久,期盼她在這次電話民調中能取得相當高的支持率 坦然無畏,堅持對社會有益的事,熱心打拚,不為私,只為公,並捍衛人權,這就是我心目中敬重之真實努力的朱鳳芝委員!

出席美生會,由盧志山分析師主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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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20日,我出席美生會例會,此次會中邀請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簡任分析師盧志山先生主講。 盧志山在創新作業、系統分析、專案管理、流程再造、資通安全方面,均有所長,目前主要工作是全面推動電子發票專案負責人、智慧型選案查核專案負責人。

接待上海市政協港澳台僑委員會貴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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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16日,我以兩岸經貿交流權益促進會榮譽理事長身份,於台北市喜來登飯店請客樓設晚宴,接待二位來自上海政協港澳台僑委員會的貴賓,同時邀請兩岸經貿交流權益促進會理事長杜啟堯會計師、永然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黃淑嬪董事長、上海永然投資諮詢有限公司蔡世明總經理、大華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張義權董事長等人一同出席與會。

與生命相約(一行禪師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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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生命相約(一行禪師文集) 一行禪師著‧明潔、明堯譯‧橡樹林文化出版 1.一行禪師於1926年出生於越南中部,16歲時在「歸原寺」當見習僧,後來赴美研究並教學。1982年在法國南部立了「梅村」(Village Des Pruniers)禪修道場,也多次來台弘法,目前已是86歲高齡。 2.這本書我過去曾閱讀過,因他最近又來台,我於是將本書拿出來再看一遍! 3.在佛教中,識是由兩部分所組成,即「藏識」和「意識」(分別事識);後者乃指八識中的第六識。至於前者又稱為「阿頼耶識」,即所有我們做過、經歷過和看見過的事情都作為種子埋藏在這「藏識」中。 4.作者認為我們的「藏識」中有一尊「幼佛」埋藏在我們心中的愛和理解的種子。當我們感覺到我們幼佛存在的時候,我們便擁有了「菩提心」,即覺悟的心,慈悲的心。 5.出家人一定要有開濶的心胸,如不能接受菩薩的理想,為眾生而修行的話,他們「不是真正的佛子」。 6.作者認為我們如果練習對「無常」的本性保持覺照,我們就可以少些痛苦,多享受些生活,如果我們知道事物是「無常」的,我們當下就會珍惜他們。「無常」不是消極的。 7.佛教禪定的一個首要方面就是「三摩地」(Samatha,止和定),另一方面就是「毗婆居那」(Vipasyana,禪觀,深入地觀察)。 8.佛陀曾教給菩薩們很多具體的修行方法,以幫助他們,不僅為自己,而且為一切眾生獲得覺悟,從而達到生命的圓滿。 9.作者指出「花」是由「非花的因素」(如:泥土、水、陽光……)所構成,宇宙中的所有事物共同作用,才導致一朵花的存在,所以看任何事物,我們都可以看到這種「互即互入」的本性。沒有「非我的因素」,「我」是不可能存在的。「一」是由「多」組成的,為了照顧好我們自己,我們就要照顧好我們周圍的人。 10.佛陀非常清醒地認識到「我」是由「非我的因素」構成的,這才是我們真正的「自我」。 11.真正的佛法一定符合「三法印」之諸行無常,諸法無我、涅槃寂靜。 12.人認識到「無常」,會變得積極、慈悲和富有智慧。「無常」是從「時間」的角度來說;「無我」則是從「空間」的角度來說。 13.佛陀教導我們要安住於「正念」,諦觀「互即」、無我、無常,從而進入「三摩地」。 14.涅槃寂靜,「涅槃」是滅除的意思,而「涅槃寂靜」就是滅除煩惱和名相,人類的三個基本煩惱是貪、瞋、癡。 15.學習深入地觀察事物的本質,直接體驗「實相」,而

仲介人員應注意共有土地有無分管與建物有無約定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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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介人員應注意共有土地有無分管與建物有無約定專用! 李永然律師 問題:阿美在天天房屋仲介公司擔任仲介人員,其為客戶仲介土地如涉共有,應注意有無「分管」;如仲介公寓大廈則又應注意有無「約定專用」,究竟何謂「分管」?何謂「約定專用」? 解析:仲介人員為委託人提供居間的勞務服務,且收取「報酬」,自應負「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而我國《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不動產經紀業者,應指派「不動產經紀人」於「不動產說明書」上簽章;而不動產經紀人員在執行業務過程中,應以「不動產說明書」與委託人交易的相對人解說(註1)。 而我國內政部地政司所頒之《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針對土地的管理與使用情況,應說明「共有土地有無分管協議及其協議內容」;針對成屋的管理與使用情況,應說明「有無約定專用」(如有,請註明其標示範圍及使用方式)。既然如此,仲介人員自有明白「分管協議」及「約定專用」的必要。 首先說明「分管協議」,其又可稱之為「分管契約」,乃共有人就共有物的使用、收益或管理方法所訂立的契約;其成立,不以共有人「明示的意思表示」為限,共有人「默示的意思表示」也包括在內(註2)。就該部分須注意民國98年1月23日總統公布修訂《民法》物權編,增訂第826條之1,其第1項規定:「不動產共有人間關於共有物使用、管理、、之約定、、,於登記後,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或取得物權之人,具有效力。、、」。        再者,說明「約定專用部分」,其乃指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參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5款);其須載明於「規約」,始生效力(參見《公寓大廈條例》第23條第1款)。 以上說明,供讀者參酌運用(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 註1、參見陳立夫撰「從日本法觀點檢討我國不動產說明書與解說之問題」乙文,載台灣本土法學第87期,頁14,2006年10月出刊。 註2、參見溫豐文撰「默示的分管契約/最高法院98年台上1087號」乙文,載台灣法學第170期,頁200,2011年2月15日出刊。 ◎《最新不動產物權行使須知手冊》免費贈閱,有意索取者,請來函附10元中型回郵信封(16cm×22cm以上),寄 台 北市羅斯福路二段9號7樓 永然文化收即可。洽詢電話:02-2356-0809。

失落的幸福經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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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落的幸福經典 佛羅倫斯‧辛著 賴佩霞譯 方智出版社公司 1.本書作者認為人生是一場「遊戲」,而這場遊戲中人要理解「靈性法則」,才可能成功。這是一場關乎「付出與接受」的遊戲。 2.「想像力」是這場人生遊戲的主導,所以人要守護自己的心(或想像力),勝過守護一切,因為一生的果效,是由「心」發出的。 3.人要訓練自己的想像力,要有「正當的內心渴望」──健康、財富、愛、友誼、完美的自我表現、最高理想。 4.人的意識分成「潛意識」、「意識」和「超意識」,潛意識純屬「力量」,不具方向,接受「引導」行事,而不具「誘導能力」。「超意識」是每個人的「內在神性」,也是完美構想的所在。 5.「取代法則」。 6.人在自己的人生遊戲中,「言語」扮演了主要的角色。 7.「直覺法則」,直覺是有意義的,直覺是內在的指導,是人們最正確的帶領。 8.作者要求人必須將「恐懼」從意識中清除,「恐懼」是人類唯一的敵人(恐懼匱乏、恐懼失敗、恐懼生病、恐懼失去、莫名的不安);反而,要以「信心」取代「恐懼」。 9.本書作者指導讀者,透過「改變語言」,來改變自己的處境。 10.人必須對自己說的話充滿無比的「信心」。 11.一個人只要有人看到他的「成功」,他就不會「失敗,這就是「願景」的力量。 12.作者提醒讀者了解語言的力量,就要開始非常小心自己所說的話。人不斷透過自己所說的話,建立自己的法則,人說出什麼,就會吸引什麼。 13.不抵抗法則。 14.愛的法則(人在這一生中的遊戲,「愛」或「善意」會戰勝一切),善的意志會在散播善意的人身邊創造出強大的保護光環;所以「傳達善意給別人的人,會為自己創造出一個和平的世界」。 15.不抗拒法則(不要抗拒邪惡,不要去征服邪惡,以善待之,自然會得勝),人要以「正面的思想」為中心,將生活建立在「正面的思想」上,並且只散發出「善的意念」給他人,沒有任何恐懼,他就不會被別人的負面思想所影響,也不會受到動搖,人只有透過「靈性」上的頓悟,才會明白不抗拒的真諦。 16.業力法則,即「因果循環」,人的欲求具有極大的力量,必須導往正確的方向;否則,「混亂」將接踵而來。 17.寬恕法則:基督教是以「寬恕法則」為基礎,基督將我們從「業力法則」的詛咒中解救出來。 18.恩典法則:這個法則比「業力法則」更高,超越「業力法則」的律法,這也可說是「寬恕法則」,恩典法則讓人從「因果法則」─後果法則─中解脫。 1

出席思上文教基金會董事會

思上文教基金會的董事長會已進入第五屆,該基金會已成立十餘年,推動許多事務,默默耕耘相當不容易! 我期盼此一基金會能繼續不斷地成長、茁壯,並為台灣這塊土地奉獻!

扶輪社友蔡長裕之子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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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16日中午12時,我前往君悅飯店3樓宴會廳,參加台北忠孝社社友蔡長裕(Patrick)之子的婚禮。 蔡長裕事業有成,大陸投資也很成功,他兒子的婚禮上來了許多的扶輪社友,我這一出席也見了許多好友。 蔡長裕之子的結婚對象是法界人士,她是一位美麗的法學碩士,目前擔任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欣賞心道法師與一行禪師的書法聯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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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17日上午10時20分,我前往「世界宗教博物館」7樓,看心道法師與越南的一行禪師之書法聯展。 我一到達,就見到好友尤利春先生,我們二人一起上樓,看完展覽我中午就在世界宗教博物館用素齋。 說到「一行禪師」,我之前曾買了一本台灣的出版社為他所出版的一本書。 這本書我打算找出來再看一遍!

赴台北市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演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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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15日,我前往台北市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演講,主題為「建商對預售屋新制應有的認識與因應」。 預售屋新制的施行,對於建商及欲買賣房產的民眾而言,是相當受關注的議題。在這場演講中,約有5百多人與會聆聽,現場提問也非常熱烈! 演講大綱如下: 壹、對預售屋新制的規範,應了解的重點有哪些? 一、《消費者保護法》對「定型化契約」的規範 (一)定型化契約之定義 (二)《民法》關於定型化契約之規定 (三)《消費者保護法》關於消費者保護之其他規定 二、契約「審閱權」 三、購買預售房屋時,要注意「廣告」 四、預售屋買賣要注意房地面積 (一)名詞定義 (二)《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新版本於第四點規定「房地出售面積及認定標準」,其將土地、房屋面積分列。 (三)房地面積有誤差之找補規定 五、「共有部分項目、總面積及面積分配比例計算與地下層、屋頂」及「法定空地之使用方式及權屬」 六、契約總價 七、購買預售屋,須注意「完工期限」與「交屋期限」 八、購買預售屋,買受人於何時始可向出賣人主張「物的瑕疪」擔保責任? 九、公設有瑕疵,該如何解決? 十、貸款約定 十一、違約之處罰 貳、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 一、不得約定廣告僅供參考。 二、出售標的不得包括未經依法領有建造執照之夾層設計或夾層空間面積。 三、不得使用未經明確定義之「使用面積」、「受益面積」、「銷售面積」等名詞。 四、不得約定買方須繳回原買賣契約書。 五、不得約定請求超過《民法》第二百零五條所訂百分之二十年利率之利息。 六、不得為其他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之約定。 七、附屬建物除陽臺外,其餘項目不得計入買賣價格註2。 參、預售屋買賣糾紛之預防—以「履約保證機制」為例 一、《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7之1點「履約保證機制」 二、《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履約保證機制補充規定》 三、保障消費者購買預售屋權益,自民國100年5月1日起將實施「預售屋履約保證機制」 肆、建築開發業者銷售預售屋過程中可能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之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註4: 一、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之規範 二、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態樣 三、違反《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之罰則與法律責任 四、不屬於《公平交易法》規範範疇之交易糾紛案件類型 伍、結語。 ◎現場人士提出約23個問題,茲列舉8題如下: 1

出席行政院消保會預售停車位契約書範本修正草案審查會

2011年4月14日下午2時30分,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舉行「預售停車位買賣契約書範本暨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第4次審查會。 會議由陳星宏組長主持,黃立教授、我......等均出席與會。 會議中主要針對「範本第6條(應記載事項第7點)關於「石棉」之使用規範及標準」、「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內政部『預售停車位買賣契約書範本簽約注意事項』修正草案第4點規定,建請刪除一案」等進行審查討論。

參加兩岸經貿交流權益促進會會員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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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13日下午5時,兩岸經貿交流權益促進會第六屆第二次會員大會假台北市銀翼餐廳舉行。 我是該會創設會長,從擔任理事長到現今榮譽理事長,一直戮力推動兩岸經貿交流正常化,並將保障台商權益視為重要會務。很高興多年耕耘下來,獲得不少各界好友支持,更獲得官方及民間人士的肯定,盼未來能更上層樓。 本屆新加入四名會員,看著會員人數不斷充實,各會員也給予相當大的支持,真的非常開心! 本次會員大會除讓各會員了解會務運作與財務報表外,主要還是討論與上海法學會的年度盛事「台滬經貿法律理論實務研討會」之主題。該研討會今年將邁入第12年,在兩岸經貿、法學界已有口碑,今年由本會邀請上海法學會來台共同舉辦,其論文主題、接待方式等,則需會員們一同集思廣益討論,希望此次研討會能順利圓滿成功。

黃錫薰 聲明稿

  關於黃錫薰於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工處長任內承辦新生高架橋改建之採購事務,遭到台灣台北地檢署檢察官誤認涉犯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乙案,近日監察院就新生高架橋改建工程之調查報告出爐,報告指出「新工處在議會通過的預算內制定採購案底價,並未逾越行政裁量範疇,且未發現證據顯示有人刻意洩漏底標或圖利廠商,據此認定北市府新生高採購案沒有任何行政疏失。」,謹代表黃錫薰聲明如下: 一、監察院歷經 7個月的縝密調查,感謝葉耀鵬委員、洪德旋委員及協查調查人員對於本案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證,無分大小、繁細均不辭辛勞一體調查,終能還台北市政府及涉案承辦人員公道。 二、新生高架橋工程一案採公開招標最低標總價決標,而且當時一再無人投標而流標,所以第 6次標及第7次標新工處均正式函邀公會會員及優良廠商參與投標,最後在法定預算內以低於底價近1億元之價格發包出去,卻仍一再遭污指有浮報價額、圖利廠商、浪費公帑,實令勇於任事之公務員心寒。 三、本次監察院調查意見已說明一切,期盼日後該案能於法院審理時爭取無罪判決而還當事人清白。                        聲 明 人:黃錫薰            代 理 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李永然律師                  陳淑芬律師                  張信陽律師   民國 100年4月13日

出席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議

2011年4月12日下午3時總統府舉行人權諮詢委員會議;由蕭副總統主持,柴松林、李念祖、李永然…等委員均出席,大家充份地針對相關議題,進行探討,會議長達3小時。

台北市進出口公會公布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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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13日下午2時台北市進出口公會公布「2011全球重要暨新興市場貿易環境與風險調查報告」,活動由劉理事長主持,主持教授呂鴻德、卓士昭、許士軍、張大為…等人均出席。 我也以「審查委員」的身分應邀出席。

前往扶輪3520地區辦公室開會

2011年4月11日下午3時,我前往扶輪3520地區辦公室開「理監事會」,由於擔任地區「法務長」一職,同時兼任「3520地區」社團監事一職,因而出席理監事會。 地區有些人對「法人化」有不同意見,不過多元社會,意見不同是難免的,一切則透過「溝通」,理性圓滿解決! 蘇一仲理事長常強調「應無所住而生其心」。

易經的中道思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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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經的中道思維 曾仕強、劉君政著‧陝西師範大學出版社出版發行 日前赴中國大陸北京,於返台時,逛書店,看到一本「易經的中道思維」,順手買了一本,回家閱讀。 本書作者台灣的教授,書以「簡體字」出版。 1.作者指出《易經》指出人從乾元獲得性命以後,應該端正自己的言行,不斷加強進德修業,以求「天人合一」。 2.人類應該自覺自己的尊貴和難得,憑良心對待自己和他人,善用「自然法則」,以做出合理的犠牲奉獻;唯有如此,才有辦法改善當前的種種亂象,才是真正了解「乾道變化,各正性命」的用意,走出人類共同的光明未來。 3.易經爻辭其用意在於提醒大家,讓當事人可以明智選擇,這才叫「自覺、自律」。 4.作者指出「自天佑之,吉無不利」這句話,在《易經》中出現五次之多,此乃指自己的行事憑良心,配合天道的自然法則,合稱為「天理良心」,便是「天人合一」,當然吉祥順利。 5.《易經》是中華文化的來源,被列為「群經之首」。一部易經差不多可以應付所有的變化,經得起時間的考驗、一切錯綜複雜的現象,共同以「中」(合理)為標準,以求和而不同,進而享受「中道」的樂趣! 6.作者指出易經以「卦爻辭」來警惕世人,世人透過防微杜漸而棄惡積善,這是吉凶的關鍵所在。 7.《易經》的和合精神是二十一世紀人類的救藥,「和而不同」,表示全球化包容本土化,本土化也尊重全球化,以《易經》「一之多元」的原則,以求和平發展,共存共榮。 8.人最好要效法天地,由自然現象推及人事演變,共同順應自然規律,以體會做人做事的道理,人人自強不息,個個以「品德修養」為重,才能走出光明的未來。 9.為求趨吉避兇,二十一世紀,人類應以《易經》所揭示的整體共存思維建設「大同世界」,人類固然要有經濟活動,但切勿浪費資源、破壞環境、敗壞社會風氣。 10.人類的發展,必須隨時提高警覺,務求不偏離中道,仁智並重,義利相濟,我們同時最好用「倫理道德」來貫穿所有的行業和活動,人做到孔子所說的「一以貫之」。 我讀了此書,獲益良多!

為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演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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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9日下午4時20分,我前往中華民國仲裁協會參加「國際商務談判人才培訓課程」,我與陳飛龍董事長、劉大俊祕書長共同擔任與談人,並由李念祖大律師擔任主持人。 我擔任「談判實務經驗分享」課題,中華民國仲裁協會為了此一課程舉行兩天的活動。 當天詹志宏教授也擔任主講人。

與顧客發生關係(Connecting with your Custom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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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帝文‧模里斯等著 陳幼娟譯 傳智國際文化公司出版 1.作者透過本書幫助讀者做到永久保有顧客,並且讓消費者體認到,消費者是自己事業的一部分,作者提供下述永遠保有顧客的方法: (1)傾聽顧客所提的每件事,從鼓動顧客將不滿說出來,到成立傾聽專責小組。 (2)從顧客身上學習新的觀念。 (3)確保這樣的傾聽流程可以一直延續。 (4)進行簡單的市場調查。 (5)跟顧客發展持續的關係。 (6)確保員工具備正確的態度跟技巧。 2.在思考改善公司績效的時候,應該將思考方向,鎖定在怎樣提供顧客利益。作者提醒消費者不是購買產品或服務,而是購買產品或服務帶給他們的好處,以及這個產品或服務帶來的週邊利益,這才是消費者真正要的東西。 3.面對顧客有所批評時,不要與之爭辯,而須耐心解釋,對於所得到的答案,必須謹慎處理,並利用這些資訊,做為建立未來更有效程序與制度的基礎。 4.企業一定要知道顧客要的是什麼,才能給予他們所要的服務和產品。 5.現代已逐漸重視產品與服務,要創造出「個人化」的風格,以便因應消費者「個性化」的需求,同時還要與顧客發展長期的活躍關係,才能強化顧客對該品牌的「忠誠度」。 6.企業要獲致成功,要做到以下幾點: (1)尊敬自己的顧客。 (2)必須投資時間和精力,探求顧客對所提供服務的觀感為何。 (3)確認顧客內心的渴望與需求。 (4)與顧客保持接觸。 (5)將顧客當成一個人,而非一個賺取利潤之標的物來著。 (6)保持顧客快樂滿意。 7.企業必須和顧客勤做溝通的主要原因,是現在的商業環境已經到了瞬息萬變的地方,如果任何一家公司或商店不緊緊盯住顧客,隨時和他們保持良好的關係,一旦落在人後,顧客就跑到別的地方去了! 8.公司的經理人,要重視顧客,同時也要鼓勵員工,習慣傾聽顧客並去開始適應,並且喜歡這樣的過程,並將這些以「顧客」為中心的經營理念,帶進經營的部門或自己的團隊中。 9.現在比較理想的經營方式,是基於專業知識與對顧客的尊重,盡量和現有顧客保持長期的關係。 10.部門間的工作關係,也是公司營運的關鍵,所以經營者肯傾聽顧客的需求,也需要對公司的「其他同事」付出同樣的關心。 11.要掌握「關鍵顧客」。 12.「關係行銷」(Relationship Marketing)的肇始,在於有很多成功的企業,都是因為與顧客建立了長期關係,所以要成功運用這個方法,端賴找到顧客真正想要什麼,並儘可

不動產物權行使,不可不知!(黃文煌董事長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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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人從事不動產開發工作多年,對建築有著深切的期許與使命,從地段的選擇、空間的規劃、外觀的設計乃至產權登記面積的分配等種種環節,莫不以消費者的需求為依歸,用兢兢業業、審慎嚴謹的態度精雕細琢每一件作品,希望能使消費者享有最舒適、最合理的居住空間、創造建物永續價值。我常勉勵公司同仁;身為建築人,開發建築優質的房屋,是我們責無旁貸的義務與使命,必須不斷求新求變,努力充實自已,讓自已的智慧與知識與時並進;特別在「法律」方面,它是一切事務的基礎,唯有認識它、學習它、了解它,才能更有效地應用它,使它成為我們作業上的助力。   法律對於不動產開發的重要性,以《民法》第 757條規定來說,「物權除依法律或習慣外,不得創設。」又第758條第1項即明文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所謂的不動產,依據《民法》的規定,包括土地及其定著物,因此我們可以知道,無論是土地或房屋的買賣,都牽涉到許多法律的問題,也因它而可能衍生許多糾紛。土地及房屋的所有人,或是購買土地及房屋的消費者,常常因為不懂而無法在法律上主張自已的權利,了解《民法》物權編的相關內容,相信對解決這些問題會有很大的幫助。   為了更符合現代社會經濟的需要,我國《民法》物權編近年來也做了數次修正,舉例來說,由於公寓大廈所產生的問題越來越多,除了訂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外,《民法》物權編也對於區分所有權的制度做了更完善的規範,以解決公寓大廈產生的諸多問題。又由於土地日漸稀少,業界透過設定地上權的方式進行開發的模式屢見不鮮,《民法》物權編對於地上權的規定也更加詳細,並且為呼應土地立體運用的發展,增加了「區分地上權」的規定。      近年來不動產景氣持續看好,交易愈發頻繁,相關的買賣糾紛可預見將日益增多。對於近年《民法》物權編的修正我們應有正確的認識,除教育業者本身外,亦需向社會大眾加以宣導,以便將來更能保障交易兩端的權益。本次與好友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合作,捐印本手冊,希望能造福社會大眾,減少紛爭,讓讀者對於《民法》物權編的修正能有所認識。                    煌達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黃文煌   ◎ 本手冊免費贈閱,有意索取者,請來函附 10元中型回郵信封(16cm×22cm以上),    寄台北市羅斯福路二段9號7樓永然文化收即可。   洽詢電話

赴友人王文洋之母的追思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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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7日中午我驅車前往台北市靈糧堂靈糧山莊參加友人王文洋之母王楊嬌女士之「追思會」。 此一追思會場面莊嚴隆重,馬總統、李前總統…等均親自出席!

赴天祥寶塔參加「超薦消災祈福法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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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5日上午前往天祥寶塔,參加清明節「超薦消災祈福法會」,8時30分開始由見紹法師主法並誦「金剛經」;屆至10時30分則由中台禪寺住持見燈和尚主持佛前大供,隨即見燈和尚再進行開示,至下午2時30分圓滿結束。 我參加了此一法會,聽了住持的甘露法雨,獲益良多!

出席救總會員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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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7日上午10時前往「國軍英雄館」,出席中華救助總會會員大會。 大會由葛雨琴理事長主持,趙守博、黃書瑋、張正中、李永然…等數友人出席大會。 中華救助總會為一社福團體,在國內貢獻卓著,我也樂於參與相關會務,對於會務的各項成就,個人深感與有榮焉!

財團法人心路社會福利基金會之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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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壹週刊第 515期刊期4月7日,標題為「心路基金會施暴腦性麻痺兒編故事騙財」報導,其內容顯與事實多所出入,已造成對心路基金會之名譽損害,本基金會除感到非常心寒與遺憾外,並澄清如下,期望媒體及社會各界切勿抹殺心路基金會24年來全體同仁的努力,且期盼各界能繼續給予本基金會支持與指教:   一、心路基金會於創會以來持續以智能障礙、自閉症、唐氏症、腦性麻痺或其他伴隨有智能障礙的多重障礙者為服務對象,每年服務超過五千餘人,幫助過成千上萬的家庭。心路所有的募款行為,皆依「法律」規定,專款專用,財務流向清楚,公開透明;每年除由會計師查核外並受主管機關監督。我們將每一分捐款均用於服務,絕無該周刊所誇稱的「詐騙」情事,該週刊的報導對辛勤用心經營的「社福團體」實為不公。   二、關於家長提出心路基金會於去年一月九日在高雄舉辦「寬寬撲滿回娘家」的募款活動,乃係心路長期與高雄仁愛扶輪社合作的公益活動,為籌募心路社區居住服務經費。家豪當日有參與該活動,並向善心捐款人表示感謝之意,心路並非以家豪做為活動的主角,對於家豪家庭背景敘述上有不周全的地方,心路基金會已於網頁上作出更正( www.syinlu.org.tw),該周刊稱心路「編故事騙財」,實有欠公允,且損害本基金會的名譽。   三、心路基金會所有服務單位向來本於愛心均不容許有任何虐待受照顧者的情事,而腦性痳痺者確實在照護上有其特殊性,家豪受傷一事,經本基金會詳細調查了解,家豪告知是自己撞到,這是因腦性麻痺所造成肢體平衡不佳及注意力不集中而導致;至於周刊上手部紅斑照片實為家豪的手部濕疹所致,此有醫師證明可證,而非如周刊報導所言是受虐所產生的傷痕;而家豪兩次受傷送醫也有通知家豪媽媽,此有本會之「個案緊急事件紀錄表」家豪媽媽簽名可證,也非如周刊報導所述,本基金會之照顧中心沒人告知家豪媽媽。而報導又指家豪安置在照護中心須自付每個月新台幣 7千多元費用,但7千多元費用則是包含日間照顧中心及夜間社區家園的照顧費用、伙食費…等;且家豪換房間的聽障設備閃燈1萬5千元及其他遷移所產生的硬體設備費用,均由心路基金會支付,家長並未支付。因為目前心路基金會並未發現有照顧人員對家豪施以虐待的情況,心路將努力針對服務軟硬體環境和照顧人力上做改善,避免將來再有智能障礙者…等服務對象受傷的情況。   四、心路基金會成立 24年來,始終秉持「一顆父母的心,陪智障孩子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