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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識車禍事故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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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葉大偉是一位計程車司機,某日行駛在市區道路上,因為有一輛機車快速超車到葉大偉的車前,葉大偉就緊急煞車,所幸沒有與該機車發生擦撞,葉大偉就繼續往前駛離。 兩天後,葉大偉接到市警局交通隊警員的到案說明通知,案由為涉嫌過失傷害及肇事逃逸,原來葉大偉該次緊急煞車時,還有另一輛機車跟在葉大偉的車後行駛,因為葉大偉所駕的計程車突然煞車,機車騎士煞車不及而滑倒,造成手、腳多處挫傷及機車毀損,該名機車騎士記下葉大偉的車號,便向交通隊報案,並對葉大偉提起過失傷害罪及肇事逃逸的刑事告訴。 【法律解析】 一、車禍事故的刑事責任 (一)過失傷害罪 《刑法》第284條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一般車禍事故造成的人身傷害就是觸犯《刑法》的過失傷害罪,但如果被害人所受的傷害,嚴重到毀敗或減損視能、聽能或一肢以上之機能(《刑法》第10條第4項參照),就要以「過失致重傷罪」來論處。此外,如果車禍肇事之駕駛人符合《刑法》「從事業務之人」之要件,例如計程車司機、公車司機及大貨車駕駛…等,法律上對此等行業之人課以較高的注意義務,若因業務上過失時而發生車禍事故時,就構成了「業務過失傷害罪」。 (二)過失致人於死罪 車禍事故致被害人死亡的情形,就是涉及《刑法》第276條規定的「普通過失致死罪」;同樣的,如果車禍肇事之駕駛人符合《刑法》「從事業務之人」之要件,因業務上過失發生車禍事故而致人於死者,就構成了「業務過失致死罪」。 (三)不能安全駕駛罪 因為酒醉駕車所產生的危險性日益增高,我國《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當汽車駕駛或機車騎士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而無法安全駕駛時,仍然駕駛汽車或騎乘機車者,就構成本條「不能安全駕駛罪」,最常見的為酒醉駕車罪。時至今日,已經有很多貪杯的駕駛人,因為飲酒開車遭臨檢查獲,然後遭上手銬移送警局作筆錄的惡劣經驗。 (四)肇事逃逸罪 有鑒於車禍事故一旦發生,如果肇事者能在第一時間對受害人施予救護,那麼

前往台灣省建築師公會演講

2011年7月28日,我前往台灣省建築公會演講「都市更新過程應注意事項及法律實務」。 都市更新在國外已行之有年,我先從日本、德國等制度與演變談起,接著便以如下大綱依序講授: ◎都市更新的法律構造 一、都市事業的公共利益 二、都市更新的構造分析 三、都市更新的法律依據 ◎《都市更新條例》的重點 一、「都市更新」是新型態的土地開發工具 二、《都市更新條例》的內容 ◎都市更新的實施者 一、實施者的定義 二、實施者的類別 ◎劃定都市更新地區的方式與規定 一、都市更新地區劃定的意義 二、劃定的方式與規定 ◎更新事業一般的推動程序 ◎協議合建與權利變換 一、協議合建與權利變換之簡介 二、協議合建契約應注意事項 三、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的其他問題 ◎都市更新事業概要 ◎都市更新「同意書」的法律問題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擬定的法律問題 ◎實施權利變換的法律問題 ◎案例分析 ◎主管機關對都市更新的監督與管理 ◎結語

世界日報對本所代理王文洋先生所發之律師函作出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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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李永然律師、彭郁欣律師代理王文洋先生所發之律師函( 請點這 ), 世界日報已於2011年7月15日作出如下回應:

蚩尤魂系的家園

岑應奎、唐千武主編‧貴州人民出版社 這是我之前由貴州返台時,在貴陽機場書店看到這本詳介苗族文化的書,便相當有興趣買了下來。 貴州苗族人口主要集中在黔東南,而黔東南的苗族人口又主要集中在雷公山地區。苗岭主峰雷公山,因其久遠的地理與歷史淵源之故,被苗學界定位為中國苗族文化中心。 世界上最大的千戶苗寨在雷山縣的西江鎮,西江千戶苗寨至今依然保存溯及苗族祖先蚩尤的子連名世系譜,證明西江千戶苗寨及周圍一些村寨苗民的先祖,都同屬於蚩尤第六十九代孫引虎、莫虎、條虎三兄弟的後裔。 西漢之初,今日川黔湘鄂一帶的山溪谷間,已布滿了苗族先民。沿水西進的苗族,一部分來到了貴州東南的雷公山雷公坪及其周圍,並在雷公坪建立了第一座苗王古都。 清康熙42年起,清廷不斷向黔東南的「生苗」之地強行推動「改土歸流」,以漢治苗,若稍有反抗或不配合的苗寨即行燒殺鎮壓;雍正、乾隆年間,清廷也不斷派兵進行「剿苗」,如此殘暴行為激起了苗民更大的仇恨與反抗。 清咸豐五年,台拱(今台江)張秀眉、丹江(今雷山)楊大六等再次揭竿起義,以雷公山為根據地,攻占周圍十多個廳、縣,最終控制雷公山地區和周圍廳、縣達18年之久,成為中國歷史上時間最長、規模最大,對封建王朝打擊最重的苗族人民大起義。 除了歷史之外,本書對苗族文化習慣、手工藝品等也有不少介紹,完全呈現中國少數民族──苗族的可貴文化!

王學聖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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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明祿主編‧貴州民族出版社出版 沒機會去貴州的「修文縣」,參訪王陽明先生所待過的聖地,在返回台北,逛貴陽機場內的書店,看到這本「王學聖地」,想一覽究竟。 利用在飛機上把這本書大致看了一下,這本書中也有幾頁談到「修文」。 「修文」,地處黔中腹地,有行政建制迄今已720餘年,元至正20年(1283年)設落邦扎佐和六廣等處長官司,明崇禎三年(1630年)置敷勇衛,清康熙26年(1687年)裁衛置「修文縣」,居住著漢、苗、布依......等22個民族。 明朝正德3年(1508年)被貶謫的王陽明先生在修文縣(龍場驛)潛心悟道,創立「知行合一學說」,修文縣也因而有「王學聖地」之稱。 明洪武17年(1384年),奢香夫人開九驛龍場驛即為其中一驛,為現今的「修文」,王陽明被貶到此地,曾感嘆「連峰際天兮飛鳥不通」,但今天已大大改變,修文的交通已改善許多! 盼來日能有機會到此聖地一遊,藉以發「思古之幽情」!

第一次踏上中國大陸貴州省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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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小讀地理課本,對「貴州省」這個詞很熟悉,而在2011年7月21日第一次踏上這塊土地。 我此次為了「兩岸仲裁事務」而前往,第一站到了省會「貴陽市」,聽人家說這是「爽爽的貴陽」。 處理完正事之後,第二天下午我利用時間到了黔靈山的「弘福寺」,晚上我則前往安順過夜,第三天白天我前往心儀的「黃果樹瀑布」,這個景點太熱門了,我見識到滿山的遊客,形成「人龍」,都是為了看「黃果樹瀑布」。 第四天去了「龍宮」,順便到了天龍屯集及「天台山」的五龍寺。 第五天去了「青岩古鎮」。 這幾天的活動,把正事辦完,也順逛了幾個景點,這也是「忙裡偷閒」的方法。 在此次貴州之行,我見識到了何謂「地無三里平」,同時也體驗了「苗族文化」。但自己覺得沒機會去「修文」(過去稱為龍驛,即王陽明被貶,而在此地開悟的地點)。 更多照片請見: http://www.wretch.cc/album/album.php?id=cplawyer&book=33&page=1

雇主對勞工的債權可以與應付勞工的工資抵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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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對勞工的債權可以與應付勞工的工資抵銷嗎? 李永然律師 問題:大大營造公司負責人甲,日前曾借予其勞工乙壹拾萬元,該債務已屆清償期,勞工乙卻仍未清償,甲打算用應付給勞工的薪資抵銷,勞工乙可以拒絕嗎? 解析:雇主負有給付勞工薪資的義務,而《勞動基準法》為確保勞工權益,特於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就本案例情形,大大公司如以到期應給付勞工的薪資,與勞工欠公司的到期債務進行「抵銷」(註1),有無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6條的規定?按該法第16條中所稱的「預扣」,係指損害尚未發生,資方不得預先扣留一定數額的工資,作為日後發生不測之損害求償的保障(最高法院86年度上易字第1900號判決)。 至於雇主如於應按期給付勞工工資時,對勞工已有損害賠償債權者,係屬同種款債權,並屆清償期,得行使其債權,請求勞工為給付,本非《勞動基準法》所禁止,其依抵銷的方式,就應給付勞工工資的債務為抵銷,亦非法所不許,自非《勞動基準法》第26條規範禁止之列(參見最高行政法院86年度判字第1412號判決)(台灣高等法院93年度勞上易字第113號判決)(註2)。 所以,大大營造公司既對勞工乙原有金錢債權,且已屆清償權;自可主張與大大公司應付予勞工乙的薪資,兩者相互抵銷。 惟進行抵銷時,大大公司必須以「意思表示」向勞工乙為之,始生抵銷的法律效力(參見《民法》第335條)。 以上說明,供讀者參酌運用(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 註1、「抵銷」規定於《民法》第334條。 註2、參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編印:勞動基準法法院判決及行政解釋彙編,頁603,民國95年12月出版。 ※《天元生活法律手冊2》免費贈閱,有意索取者,請來函附10元中型回郵信封(16cm×22cm以上),寄 台 北 市羅斯福路二段9號7樓 永然文化收即可。洽詢電話:02-2356-0809。

推薦《大陸企業赴台灣地區投資法規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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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收到上海法學會黃來紀教授稍來的書《大陸企業赴台灣地區投資法規解讀》~ 參與這本書編撰的團隊有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杜啟堯會計師、林淑怡會計師、亞信專利商標事務所謝顯榮所長、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黃介南律師、陳宜鴻律師......等人。 書中對於陸資赴台的法規多所著墨,詳細列舉了海峽兩岸協議、中國法規、台灣法規,推薦對此有興趣者必讀!

出席美生會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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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20日晚間,我前往美生會參加例會,本月份爐主為永大集團董事王花成、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董事/執業會計師張日炎、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業務部協理程雲生、貝立德股份有限公司購買本部副總經理陳振忠、龍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葉照雄。 本次例會中邀請安法診所院長王桂良演講「別讓歲月催你老」。 他在演講中不斷強調健康是根本,香港富豪李肇基更說過「願用99%的財產換得30年的健康」,因此平日對於健康應當更為關注!

出席兩岸經貿交流權益促進會會員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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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19日下午5時30分,兩岸經貿交流權益促進會第六屆第三次會員大會假台北市松江路「上海故事餐廳」召開。 我是榮譽理事長,自是不可缺席會員們齊聚一堂的時刻。 會議中聽取接下來本會的工作計畫,很高興兩岸經貿、法學等往來交流愈見密切,更深感本會的責任愈來愈重,加油!

赴研究中心演講「預售屋新制契約重點、履約保證實務及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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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18日晚上,我前往永然法律研究中心演講「預售屋新制契約重點、履約保證實務及爭議」。 內容包括對新制規範應了解的重點、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預售屋買賣糾紛之預防──以「履約保證機制」為例、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等等。 這是研究中心「預售屋法律稅務與新制應用實務」系列課程的其中一堂課,除了我之外,其他授課教師還有黃振國總經理、劉金順老師、徐源德總經理、陳淑芬律師。

記錄忠誠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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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我和甫卸任的前忠誠扶輪社社長潘渭祥的合照,現在他也有與我相同的一枚戒指,象徵見證忠誠社的茁壯點滴。

徐霞客遊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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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霞客遊記 明朝徐弘祖著‧商周出版公司出版 徐霞客是中國古代歷史上地學探險家的第一人,徐霞客從小博覽群籍,尤其愛奇書、喜歡地理及遊記的書。 他長大後進行遊覽考察,大致可分兩階段,第一階段在22歲至51歲的期間,第二階段是在51歲以後。 本書就是將其遊覽經歷加以記錄。 過去稱呼愛旅遊的人,常稱之為「現代徐霞客」,我去書店看了這本書就買下,並且加以閱讀!

陸資可以來台買不動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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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資可以來台買不動產嗎? 文◎李永然律師 問題:老張是中國大陸人,打算運用「自由行」來台,順便看豪宅買屋,法律上是否有障礙? 解析:我國《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9條第1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在台灣地區取得…不動產物權。但土地法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列各款土地,不得取得…」。所以,大陸人老張想來台買不動產,要受前述條文的限制,亦即要經主管機關的「許可」。   中國大陸人老張如欲來購買不動產,申請「許可」時,須注意《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的規定,特別應注意以下三點: 1、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請將不被許可:(1)依台灣地區《土地法》第17條第1項各款所定的土地;(2)依台灣地區《國家安全法》及其施行細則所劃定公告一定範圍的土地;(3)依台灣地區《要塞堡壘地帶法》的劃定公告一定範圍的土地;(4)各港口地帶,由「港口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及所在地地方政府所劃定一定範圍的土地;(5)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劃定應予禁止取得的土地。 2、有下列情形之一,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 (1)、影響國家重大建設者; (2)、涉及土地壟斷投資或炒作者;過去至少已有「四件」因此一理由,而不予許可; (3)、影響國土整體發展者;過去至少已有「二件」因此一理由,而不予許可; (4)、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為是以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者;過去至少已有「二件」因此一理由,而不予許可。 3、大陸人民如買受供「住宅」用的不動產所有權,於登記完畢滿「三年」後,始得移轉(參見《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第6之1條)。     以上說明,供讀者參酌運用(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 ※《最新不動產物權行使須知手冊》免費贈閱,有意索取者,請來函附10元中型回郵信封(16cm×22cm以上),寄 台 北 市羅斯福路二段9號7樓 永然文化收即可。洽詢電話:02-2356-0809。

與友人在福華飯店二樓閒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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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17日上午10時30分,我約了友人翟元勁、嚴偉誠,我們三人坐在福華飯店二樓coffee shop閒聊。 台灣已國際化,身邊友人常赴外國或中國大陸出差,要聚在一起越來越不容易,就以翟元勁才剛從「美國」回台,嚴偉誠也剛從「大陸四川」回台,即可見一斑。 台灣已「國際化」、「兩岸化」,隨著兩岸的直航,台灣的樞紐地位正在形成之中,台灣加油!「美麗的寶島」妳是2300萬台灣人的依託!

為中華企業經理人協會的EMBA班同學上課

2011年7月16日下午2時,我搭由兒子所開的車前往中華企業經理人協會,為EMBA班同學上課。 我上課的題目是「大陸投資合同與章程訂定」,此次上課學員有44人,此次同學人數與上期相較已明顯增加,可見景氣有恢復的現象。 台商赴中國大陸投資,「法律」不可少,了解「法律」,才能確保投資權益!

總統府召開人權諮詢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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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取自 http://www.peacehall.com/news/gb/jiachang/2009/07/200907181220.shtml ) 2011年7月15日下午2時30分,總統府由副總統蕭萬長先生主持「人權諮詢委員會」,蘇永欽、陳進利、陳冲、柴松林、李永然......等人均出席。 會中由外交部、內政部、陸委會分別就人權相關議題提出報告。 更重要的是司法院提出「司法院提升司法人權」、法務部也提出「我國監所收容人基本人權之現況與分析報告」、「逐步減少使用死刑」及「犯罪被害人保護服務現況與策進」等報告,會議將近下午6時圓滿結束!

出席台北市進出口公會期初報告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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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14日上午7時30分,我前往晶華飯店,出席台北市進出口公會「2012年全球重要暨新興市場貿易環境與風險調查」期初審查會。 劉國昭理事長主持會議,而研究計畫主持人呂鴻德教授進行報告,審查委員趙永全、方文昌院長、李永然律師......等均出席。

歡迎免費索取《天元生活法律手冊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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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序 「宗教」能淨化心靈,啟迪人性之善,以潛移默化的方式,培養信者具備悲天憫物的情懷,並認定「善惡終有報」,進而端正己心,有所不為;「法律」則是以外在的約束手段,力求實現社會正義,解決紛爭。宗教與法律均為「規範」,皆是穩定秩序的重要力量,並行則效果益彰。 世風日下,若欠缺基本法律常識,不法之徒容易乘虛而入,不可不慎。「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宗教與人為善,然則在追尋心靈慰藉的同時,亦應正視與克服生活中各種現實的挑戰,勇於捍衛、珍惜自身權利,以維護生活平靜。 承蒙永然法律基金會董事長李永然律師的協助,天元宮自民國99年12月5日開始每兩個月舉辦一場生活法律講座,至今迴響熱烈、好評不斷;無暇聽講的民眾則可藉由《天元生活法律手冊2》擷取法律資訊,鞏固自身權益。期許往後能出版更多的「天元生活法律手冊」,以造福大眾。在此感謝無名氏、洪娟娟、及良軒投資有限公司共同熱心捐印,使本法律手冊得以順利出版。 財團法人無極天元宮董事長周志達 序於2011年7月5日 ※《天元生活法律手冊2》免費贈閱,有意索取者,請來函附10元中型回郵信封(16cm×22cm以上),寄 台 北 市羅斯福路二段9號7樓 永然文化收即可。洽詢電話:02-2356-0809。

「特定性工作」可以訂立「定期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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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性工作」可以訂立「定期勞動契約」? 李永然律師 問題:張大找了一份工作,到天天營造公司任職,公司與張大訂了一份「定期勞動契約」,公司的理由是張大的工作為「特定性工作」;張大想瞭解何謂「特定性工作」? 解析:勞動契約在「定期勞動契約」及「不定期勞動契約」之分,而「臨時性」、「季節性」、「短期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參見《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1項前段)。 而何謂「特定性工作」?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4款前段規定:乃指可在特定期間完成的非繼續工作。 而實務上如何判斷是否為「特定性工作」?台灣高等法院93年度勞上易第58號判決認為:「、、、所謂特定性工作,係指工作標的於進度中之一部分,當完成後其所需之額外勞工或特殊技能勞工,因已無工作標的而不需要者。」(註1);而台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616號判決也認為:「按所謂特定性工作,係指可在特定期間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其與短期性工作是相對性概念,指的是比較長期才能完成的工作。例如:水壩、電廠、捷運、公路等建設工程,某企業得標後,須僱用大批勞工從事工作,一旦工程完成後,其所僱用之額外勞工或特殊技能的勞工,因為已經沒有工作標的,便不須僱用,屬特定性工作,此類工程通常都需較長期間,甚至數年才能完成,因此勞動基準法並無期間之限制,但如期間過長,將對勞工身分為不當之拘束,故勞動基準法並無期間之限制,但、、超過一年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註2)。 以上說明供勞工張大及讀者參酌(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 註1、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編印:勞動基準法法院判決及行政解釋彙編,頁225,民國95年12月出版。 註2、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編印:前揭書,頁229。 ※《最新不動產物權行使須知手冊》免費贈閱,有意索取者,請來函附10元中型回郵信封(16cm×22cm以上),寄 台 北 市羅斯福路二段9號7樓 永然文化收即可。洽詢電話:02-2356-0809。

茲代理王文洋先生函請世界日報舊金山總社更正2011年6月10日B3版報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7月13日(100)(7)然法二字第1055號 受文者:世界日報舊金山總社      正 本:世界日報舊金山總社 副 本:王文洋先生 主 旨:茲代理王文洋先生函請 貴社更正2011年6月10日B3版報導,詳如說明,敬請惠予 查照辦理。 說 明: 一、本件依當事人王文洋先生委任意旨辦理。 二、茲據當事人王文洋先生委稱:「 (一)世界日報舊金山總社於其2011年6 月10日出刊之報紙B3版以標題『稱與王文洋搭檔參選中華民國正副總統 陳源奇尋求灣區僑胞支持』,並於其報導內援引陳源奇所述:『他(指陳源奇)在2008年參選總統,就是由交情甚篤的王文洋為他披上候選人彩帶。他稱當時王永慶仍在世,王文洋怕受到父親責備而未從政。…「王文洋稍後就決定要跟我一起參選。」』又稱:『錢的方面王文洋會負責』,甚至尋求僑胞捐款支持,指『王文洋也會加入』云云;惟本人根本不認識陳源奇其人,不知該報導所據為何。 (二)新聞媒體所提供之資訊,應本於平衡報導原則,實事求是,秉持新聞熱忱,協助大眾對事件作出正確的判斷,世界日報身為北美知名之華文報紙,竟在未與本人確認查證的情況下,率爾刊登該則報導;不但造成本人名譽受損,甚至使民眾誤解,且有幫助陳源奇遂其個人目的之嫌。為此,特請 貴大律師代函文予世界日報,請求其立即更正或表明本人立場,否則本人定當追究法律責任,絕不寬貸。」等語。 三、謹代函文如上,敬請惠予 查照辦理。 李永然律師 彭郁欣律師

大陸台商如何面對法院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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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台商如何面對法院審判? 一、 前言 赴中國大陸投資的台商最擔心的問題莫過於涉嫌刑事犯罪,而遭提起公訴。     台商一旦涉嫌犯罪而遭大陸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進而即進入法院的審判階段,此時大陸台商究竟要如何面對?筆者藉本文予以剖析。 二、 慎選辯護律師 首先應慎選辯護律師為自己進行有利的辯護;由於刑事被告可以選任律師為自己辯護,而律師的認真、專業能力、負責、、等因素,常為影響案件的結果。又中國大陸律師良莠不齊,因而慎選律師是確保自己權益的第一步。 三、 確定辯護方面 其次刑事被告應與所選任之辯護律師進行討論、溝通,決定辯護方面,究竟是作「無罪辯護」或「罪輕辯護」?於決定之前,必須先研判案件本身的情況及「證據」情形,而後做審慎的決定。 四、 瞭解審判程序 再者,刑事案件的審理有一定的程序,其不外:(1)證據調查,(2)法庭辯論,(3)最後陳述,(4)法院判決。以後再特別針對「證據調查」及「法院判決」作下述詳細說明: (一)、證據調查:在這方面刑事被告需要律師的專業協助,包括:訪問證人、勘踏現場、收集物證、書證,就鑑定結論訪問「專家證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調取證據、、等。大陸《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款也明訂: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申請「鑑定」或者「勘驗」。 (二)、法院判決:人民法院經調查、審理、辯論及被告最後陳述後,即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做出判決,謹再分述如下: 1、有罪判決: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2、無罪判決:案件在下述情形,應作「無罪判決」: (1)、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作出「無罪判決」; (2)、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參見大陸《刑事訴訟法》第162條)。 四、結語     台商在中國大陸務必注意的行為,切勿有涉及「犯罪」,一旦涉嫌犯罪,台商常極為困擾;倘真的不幸遇上刑事官司,也要謹慎面對,切勿掉以輕心,這樣才是保障自身權益之道。 ※《大陸內銷法律須知手冊》免費贈閱,有意索取者,請來函附10元中型回郵信封(16cm×22cm以上),寄 台 北 市羅斯福路二段9號7樓 永然文化收即可。洽詢電話:02-2356-0809。

用益物權人面對市地重劃的法律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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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權人面對市地重劃的法律須知! 李永然律師 一、 土地的用益物權人與市地重劃 按市地重劃是一種「綜合性」的都市建設工具,屬於重要的公私兩利的土地規整措施(註1)。進行市地重劃對於土地之用益物權人(註2)的權益,往往會產生影響,筆者願分別就「公辦市地重劃」與「自辦市地重劃」分別進行探討。 二、 土地的用益物權人與公辦市地重劃 首先談到「公辦市地重劃」。按《平均地權條例》第64條第1項規定:「Ⅰ、地上權、永佃權及地役權因市地重劃致不能達其設定目的者,各該權利視為消滅。地上權人、承佃權人或地役權人得向土地所有權人請求相當之補償。」而《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90條第1項規定:「重劃前土地已設定他項權利而於重劃後分配土地者,主管機關應於辦理土地權利變更登記前,邀集權利人協調,除協調結果該權利消滅者外,應列冊送由該管理記機關按原登記先後轉載於重劃後分配之土地。其為合併分配者,他項權利之轉載,應以重劃前各宗土地面積比率計算其權利範圍;他項權利為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者,並應附具位置圖。」由前述條文規定,可知土地的用益物權人包括「地上權人」、「農育權人」(原永佃權人)及「不動產役權人」(原地役權人),遇上市地重劃,涉及「權利清理」,此可分兩大情形: (一)、消滅:因市地重劃致用益物權不能達其設定目的及經協調而消滅者,現再分述如下: 1、用益物權不能達設定目的者:地上權、農育權(原永佃權)及不動產役權(原地役權)因市地重劃致不能達其設定目的者,各該權利視為消滅。而所謂「不能達其設定目的」,在「地上權」指無法依原約定目的繼續使用之謂;在「永佃權」指無法繼續耕作或畜牧;在「地役權」則指無法繼續供「需役地」便宜使用之謂(註3)。所以重劃後,原土地所有權人未受分配土地,也是用益物權不能達其設定目的之原因。 2、用益物權經協調而消滅者:重劃後主管機關出面邀集用益物權人出面協議,而使此三種用益物權歸於消滅。 (二)、存續:若重劃後原土地所有權人已受分配土地,且地上權、永佃權(農育權)及地役權(不動產役權)也可達其設定目的,又權利人及義務人也未協議消滅者,地上權、永佃權及地役權均按《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91條規定,由主管機關列冊送由該管「登記機關」按原登記先後轉載於重劃後分配的土地。其為「合併分配」者,「他項權利」之轉載,應以重劃前各宗土地面積比率計算其權利範圍。亦即該地上權、永佃

忠誠社已成為我生命中的回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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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台北忠誠扶輪社渡過12歲的生日,當天晚上「切蛋糕」,歷任社長排排站,感覺很好! 台北忠誠社在台北有「三陽扶輪社」為姐妹社,在國外則有「韓國白楊扶輪社」,忠誠社也有「扶青團」。 看著忠誠社一天一天地長大,也不斷地從事各項「社會服務」,這就代表它是有意義地存在!

搭高鐵前往台南高分院開庭

2011年7月12日中午,我搭乘高鐵南下台南,前往台南高分院開「台南三信」的一件再審民事案件。 下午2時45分開庭,庭訊下午3時10分即結束,我再度搭乘下午3時49分的高鐵返回台北,到達台北是下午5時36分,我再度返回事務所處理事務。 有了「高鐵」,比搭「飛機」方便,這也是近年來我常南下的原因!

出席中華人權協會、中國人權研究會交流活動

中國人權研究會訪問團於7月5日抵台進行為期4日的人權交流參訪活動。我以名譽理事長身分出席該會甫下飛機的座談活動,會中重申兩岸對於人權的期許,盼建立人權共識,縮短兩岸距離,為兩岸和平發展做出貢獻。接著,雙方針對兩公約、台商及受刑人權益、人民觀審制等議題進行探討,對於兩岸之人權內容、制度與實踐彼此分享與交流,雙方相談甚歡,會議持續到下午5時45分,圓滿和平結束。 我也在7月8日陪同訪問團拜會伯仲文教基金會,拜訪吳伯雄榮譽主席,該基金會邀請國民黨中評會主席團張榮恭主席、國民黨中央評議委員李建榮委員、國民黨黨務顧問葉景成顧問共同與會,中華人權協會則由蘇友辰理事長、許文彬名譽理事長、我、周志杰常務理事、林天財理事、李佩金副秘書長陪同出席。席間針對台商權益保障及兩岸交流,促進彼此的互信與瞭解進行座談,雙方相談甚歡,會議至10時20分圓滿結束。

歡迎索取《天元生活法律手冊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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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序 余執行律師業務至今三十餘年,看了諸多社會紛擾,並隨著時代潮流演變,深感現代人在「修行」的這條路必須加強,除此之外,於世俗之事務,充實法律知識也是現代人維護權益、預防糾紛所不可或缺。 《天元生活法律手冊2》收納了不動產買賣、交通事故、婚姻親子及繼承等日常生活中常見相關法律議題。人的一生,從出生到死亡,食、衣、住、行無不接觸到「法律」;然而,一般人如僅鑽研法條或者厚重的教科書,仍可能僅一知半解,而無法在短時間之內解決身邊所發生的法律問題。本手冊特別針對一般大眾,用淺顯易懂的文字,搭配生活中的案例,做簡單的說明,希望藉此提升大眾法律常識,進而對台灣之法治化提升,盡一份自己的心力。 天元宮住持黃阿寬先生在推動天元宮聖務之餘,也關心民眾權益,遂邀請余於2010年12月5日開始每兩個月於「天元宮」舉行一場「天元生活法律講座」至今;演講中並贈送「天元生活法律手冊」予聽眾,這已是第二本。感謝友人無名氏、洪娟娟、良軒投資有限公司捐印本手冊,讓讀者能即刻擁有最新、最實用的法律資訊,俾求和諧地生活,並達心靈純淨。 李永然序於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2011年7月5日 ※《天元生活法律手冊2》免費贈閱,有意索取者,請來函附10元中型回郵信封(16cm×22cm以上),寄 台 北 市羅斯福路二段9號7樓 永然文化收即可。洽詢電話:02-2356-0809。

受訪內容載於《知識名人的成功秘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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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名人的成功秘笈》頁273 中華知識經濟協會採訪台灣26位傑出人士,邀請他們分享自己的處世智慧以及成功之道,集結而成此本《知識名人的成功秘笈》。 我也獲邀受訪,內容並刊於第273-279頁。 受訪時,我強調法律知識管理的重要性,若能將辦案經驗與同仁分享,建立起一個內部知識共享的制度,可使辦案更加有效率並降低成本。 而在律師執業之外,我也成立出版社,主要在推廣法律知識,更成立網站,在網上分享法律知識並接受民眾諮詢。 我要推動預防法學,使大家知道自我保護,減少法律紛爭,因此我還常在外向一般民眾演講,就是希望從基層推動,讓法律從知識變成常識。 身為一個律師,我認為第一要務是勸「雙方和解」,律師不可挑撥當事人提訟,守道德積陰德是每一個人的本分,律師更要注意這些道德觀念,讓雙方和解便是最圓滿的做法,更是雙贏之道。

忠誠扶輪社老饕會聚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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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9日,忠誠扶輪社老饕會於台北市南京東路點水樓進行聚餐,我因為茹素,特別點了素套餐,其中有一道「芒果淮山」相當有特色~吃來清爽酸甜。 好友聚餐,當然少不了好酒。 席間大夥共享了紹興好酒,而點水樓也有一個用來溫酒的器皿,非常別緻!

出售持有期間在二年內的房地,一定會有奢侈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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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持有期間在二年內的房地,一定會有奢侈稅嗎? 李永然律師 問題:張大近日有一房子打算出售,他聽說會有「特種貨物稅」的問題,不知現行法對此有何規定? 解析:政府為了打壓房市,避免炒作,而由立法院於民國100年4月15日由立法院三讀通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該條例中所規定的「特種貨物」,將「房屋、土地」包含在內。     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房屋、土地」,指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的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但符合該條例第5條規定者,不包括之。     所以,並非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的一切房屋、土地均會有「特種貨物稅」的問題,其仍由例外而不包括在內,即: (1)、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2)、符合前款規定的所有權人或其配偶購買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致共持有「二戶」房地,自完成新房地移轉登記之日起算「一年」內出售原房地,或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新房地,且出售後仍符合前款規定者; (3)、銷售與各級政府或各級政府銷售者; (4)、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 (5)、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移轉者; (6)、銷售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 (7)、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者; (8)、依《強制執行法》、《行政執行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強制拍賣者; (9)、依《銀行法》第76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處分,或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令處分者; (10)、所有權人以其自住房地拆除改建或與營業人合建分屋銷售者; (11)、銷售依《都市更新條例》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分配取得更新後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者(參見《特種貨物及勞務院條例》第5條)。     以上說明,供讀者參酌運用(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 ※《最新不動產物權行使須知手冊》免費贈閱,有意索取者,請來函附10元中型回郵信封(16cm×22cm以上),寄 台 北市羅斯福路二段9號7樓 永然文化收即可。洽詢電話:02-2356-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