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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廷鈞地政士專文分享.李永然律師重點解析》房租太低,國稅局會向房東要求補稅

    根據民國 102 年 2 月 25 日經濟日報 A15 版記者陳美珍的報導,財政部指出,國稅局調查租賃所得申報案件時,會與市場上的租金水準進行比較,租金如明顯偏低者,縱使房東確實以低價租屋給房客,亦未額外收取其他費用,國稅局仍可按通常租金水準對房東補稅。財政部表示,根據《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5 類第 5 款的規定,納稅義務人出租財產,約定租金較一般當地租金為低時,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其租賃收入。這類案件納稅人即使舉證實際租金所得並未高於稅捐機關核定的租金收入,往往也打不贏稅務官司。     中區國稅局就有一件行政救濟案例,納稅人申報所得稅時,列報 2010 年全年租金收入為新台幣 3.6 萬元,扣除 43% 的必要費用後租賃所得為新台幣 20520 元,然而按照當地一般的租金標準,重新設算假的收入應為新台幣 59906 元減除 43% 之必要費用後認定甲的租賃所得是新台幣 43146 元,甲不服提出行政救濟,然而經國稅局調查鄰近房屋平均租金,均較甲的出租水準高,因此在「複查」時予以駁回。     筆者認為,雖然這樣的規定,是在避免形成規避租金收入的漏稅弊端,但是對於不了解市場行情的房東,不甚公平。因為房屋租賃市場並不向房屋交易市場全面實價登錄有充足的資料可以查詢,租金更是隨著屋況、用途等等區別而有顯著的差異,不能一概以租金較市場行情低,就認為納稅義務人有逃漏稅,等於是把民眾當賊看!!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呼籲財政部應重視「賦稅人權」,因台灣已自 2009 年 12 月 10 日正式施行聯合國的「兩公約」,人權自應要較以往更進步。

李永然律師與盧孟蔚律師參訪中國科技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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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2月26日下午3時,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與盧孟蔚律師前往位於台北市文山區的中國科技大學進行參訪,其餘參與貴賓有中國信託的翁文祺顧問及警專陳連禎校長,行程由上官永欽董事長接待,谷家恆校長、張偉斌副校長、廖憲文副校長、田耀遠主秘、朱繼農主任、黃芝齡秘書一同與會,對該校進行校務簡介及校務現況與發展簡報,另進行校園的參觀與貴賓間的意見交流,活動至下午5時結束。

李永然律師關心賦稅人權問題,參與「從兩公約看賦稅人權」座談會發表看法

李永然律師常年關注賦稅相關問題,此次受邀「從兩公約看賦稅人權」座談會,其發言內容如下:   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委員李永然:賦稅人權在台灣一直都是被忽略的人權。賦稅是政府對人民所課徵的義務,在國家行政高權上,政府如果不能用謙卑心態自我克制,就很容易成為濫權。權力使人傲慢,馬英九總統曾經說過,高達百分之七十的人權侵害案件,主要都是來自於公權力的行使。根據憲法規定,人民應在租稅法定主義大原則下,負有納稅義務,但若行政機關無視於法律,或動輒用行政解釋超越法律規定,破壞立法對行政機關的節制,人民的財產權將備受侵犯。   台灣政治、經濟環境都有所發展和進步,但賦稅人權至今仍未長足進步,儘管我國已簽署兩公約,但財政部卻未有積極作為,自我認定現行法規都符合兩公約規定,和外界看法差異甚大,這一點只要看大法官會議解釋就可發現,很多違憲解釋都和賦稅有關,盼新任行政院長江宜樺和財政部能正視問題,賦稅人權也應和其他人權同步發展,行政機關在處理稅務案件應符合比例原則,站在人民的立場上考量。   實務運作上則有幾項問題;第一,實質課稅原則應是例外情況,解釋應該從嚴,但行政機關在往往不謹慎;第二,稅務機關常在欠缺證據下,作出不利於納稅義務人認定;第三,納稅義務人得不到應有的救濟,個資法變成行政機關的擋箭牌,難以閱卷;第四,行政法院在處理行政救濟案件,人民的敗訴率過高,讓人徒呼負負、莫可奈何,司法救濟絕非官官相護,期盼在兩公約施行後,司法機關能堅守守門人角色,讓行政機關知所節制,勿造成人民困擾。   另外,人民的自由權高於財產權,因欠稅遭限制出境或管收,絕對是不正當的野蠻措施,涉及人民遷徙自由,兩公約簽署後,台灣應有別以往,設法讓人權有更長足的進步和成長。

李永然律師出席「從兩公約看賦稅人權」座談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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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1月24日,李永然律師出席由中國時報、中華人權協會、台大財稅法學研究中心、中正大學財經法律研究中心、臺灣財經刑法研究學會、聯合國NGO世界公民總會 共同主辦的「從兩公約看賦稅人權」座談會,由中國時報張景為副社長主持,出席者有:李永然委員(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 )、黃俊杰委員(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 )、蘇友辰理事長(中華人權協會)、葛克昌主任(台大財稅法學研究中心)、陳清秀教授(東吳大學法律系 )、陳志龍理事長(臺灣財經刑法研究學會)、黃士洲副教授(國立台北商業技術學院財政稅務系 )、林天財主委(中華人權協會賦稅人權委員會)、瑞內.瓦德羅主席(Dr. Rene Wadlow)(聯合國NGO世界公民總會 )、蔡富強主委(聯合國NGO世界公民總會台灣分會人權委員會)。       「從兩公約看賦稅人權」座談會相關報導請見中國時報網站:   1.  賦稅人權 稅官必須立即改革 我國已簽署兩公約 行政機關處理稅務案件應該要有人權觀念 站在人民立場考量   2. 公權力侵害 有一半是賦稅案件         3. 賦稅人權宣言 革命性一步   4. 啟動連署 台灣邁新里程碑

李永然律師受邀至台北市地政士公會演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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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2月25日晚上6時30分,李永然律師受台北市地政士公會之邀,至國軍文藝活動中心1樓戲劇廳演講,講題為「地政士對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認識與因應」,現場出席的地政士們反應熱烈。同時李永然律師也獲台北市地政士公會聘為第八屆法律諮詢委員,並頒發聘書。

《李廷鈞地政士專文分享.李永然律師重點解析》北市華光社區,糾纏12年終於開拆

    根據民國 102 年 2 月 23 日聯合報 A1 版及 A8 記者劉峻谷的報導,糾纏 12 年的華光社區搬遷案正式啟動,預計於今年九月完成拆遷。法務部於民國 102 年 2 月 23 日上午九時拆除台北市華光社區的老舊房屋,為活化國有土地政策開了第一槍!     法務部認為一些違規占用戶不但未繳交租金,甚至開店做生意,不當得利二十餘年,包括知名的店家行號等,將依《民法》求償判決確定前五年的「不當得利」。法務部催討小組並且採取分期分區拆除的方式,率先拆除坐落於 563 地號面臨杭州南路的台北看守所職員宿舍,該宿舍住戶已搬空,較為單純列為優先拆除。     華光社區面積約十公頃,位於台北市精華地帶,主要是 1949 年政府撤退來台,由台北看守所監管,後來遭到軍民占地建屋,甚至私下買賣「違建房屋」,後來才在 2006 年 6 月劃定為「都更地區」,違建戶和占用戶居民希望能依照都更條例就地安置;但法務部認為,如果答應違建戶及占用戶的要求,會損害全體納稅人的權益,因此以訴訟的方式請求拆屋還地,並求償「不當得利」,迄今都勝訴,也陸續向台北地院聲請強制執行獲准。原預定於 102 年一月拆除,後來考量農曆春節因素延後,春節過後取得拆除執照,於是火速開始拆屋。空軍總部、華光社區及台北學苑並列三大「活化國有地」案,華光社區開拆,為活化國有地邁向第一步。     筆者認為,華光社區的問題,事實上佔用戶占用公家房舍多年並沒有土地及建物的所有權,乃是無權占有,如果答應拆遷戶的請求,對於其他民眾並不公平。所謂的「居住正義」不該被濫用,政府必須「依法行政」,一切照法律規定走,這才是法治國家的精神。     不過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分析,因《都市更新條例》中對「舊違建戶」有參與「權利變換」的報帳措施,故原住戶希望能採「都更」,較有保障但因政府政策改變,導致原住戶的期待落空。

池袋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2年2月25日委託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黃介南律師在蘋果日報A3版刊登「聲明啟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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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袋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 102 年 2 月 25 日委託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黃介南律師在蘋果日報 A3 版刊登「聲明啟事」,內容如下: 池袋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黃介南律師聲明啟事 「 H2O 」、「水 H2O 」商標為本所當事人池袋股份有限公司所創用,分別指定使用於商品類別化粧品、皮包、衣服、褲子、裙子、靴鞋、手套、帽子、襪子、各種男女服裝之剪裁、縫製、鞋子、洋傘、腰帶等商品或服務,業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核准取得 902630 、 1378043 、 1171276 、 736260 、 1207741 、 728719 、 728718 、 728716 、 728717 、 1171415 、 912698 、 977626 、 1378328 、 128313 、 134579 、 128507 、 457258 、 467431 、 713180 、 454032 、 456145 、 265493 、 360870 、 300476 、 296612 等號之商標權在案。「 H2O 」系列商品行銷網遍及各地,持續於全省新光三越、太平洋 SOGO 、遠東百貨、漢神百貨、台中中友百貨、廣三 SOGO 、新竹巨城、環球購物中心、統一夢時代等設置專櫃,並發行雜誌及郵購型錄,於 7-11 及各大連鎖書局販售,近年加入網路行銷,於 YAHOO 購物中心、樂天等平台販售。迄今長期持續印製商品型錄,並在哈潑時尚、茉莉雜誌、 MINA 、 RAY 、 VIVI 及愛女生等報章雜誌刊登廣告,於國內歷經長達二十餘年廣泛使用,「 H2O 」商標之信譽已廣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並臻著名,倍受廣大消費者肯定,本所當事人池袋股份有限公司更持續不斷為提昇商品與服務形象而努力,亦有目共睹。 為維護「 H2O 」、「水 H2O 」商標商品與服務之商譽及品質,本所當事人池袋股份有限公司目前未曾授權他人使用「 H2O 」、「水 H2O 」商標,任何與本所當事人池袋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H2O 」、「水 H2O 」商標近似之「 H2O + 」或「 h2O + 」等英文字樣商品,依外觀觀察,兩者英文字母完全相同,僅英文字樣部分後是否有加之「 + 」符號之商品與服務,將發生相關消費者難以瞬目辨別兩者不同,而致混淆誤認,明顯構成商標近似之情,均有侵害商標權致罹犯刑章

李永然律師主持永然法律基金會董事會

李永然律師以董事長身分主持於民國102年2月23日下午5時30分舉行永然法律基金會第一屆第五次董事會,董事及工作人員全體出席,會中報告去年(民國101年度)基金會所有工作事項,並討論今年度基金會預計舉辦的活動及預算,會議於下午6時15分順利結束。

《李廷鈞地政士專文分享.李永然律師重點解析》建商搶進國防部兩件地上權招標案!

    根據民國 102 年 2 月 21 日工商時報 A19 版記者蔡惠芳的報導,國防部委託內政部營建署進行都市更新的兩塊台北市精華區土地,即將採設定 50 年地上權的方式於 102 年 3 月 4 日正式展開招商;國防部並且決定釋出松山機場附近 1328 坪、大直海基會對面 603 坪土地,底價分別為新台幣 21 億及 7 億元,約土地市價的 3 至 4 成,預料將成為建商搶地的大熱門。     位於松山機場旁的土地為「台北市松山區敦化段四小段 363-1 地號等 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徵求實施案」其面積為 1328 坪,使用分區為住 3-2 及住 3 ,容積率分別為 400% 、 225% ,可開發建坪約 1.11 萬坪,總底價新台幣 21 億元,換算每坪底價約新台幣 158 萬元,約為當地土地市價每坪 450 至 470 萬元的三成多。     位於大直的土地為「台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三小段 818 地號等 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徵求實施者案」其面積則為 603 坪,使用分區為住 3 ,容積率為 225% 、,可開發建坪約 3902 坪,總底價新台幣 7 億元,換算每坪底價約新台幣 116 萬元,約為當地土地市價每坪新台幣 250 萬元的四成六。     該兩筆土地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日前表示將參照新加坡作法研擬開放地上權可分割出售,最快 2013 年首批地上權土地標售就會實施,遠雄企業團副總經理蔡宗易則表示,若財政部可開放地上權分割出售,將有助於降低民眾購屋價格、政府和公部門活化資產取得財源,創造建商、民眾、政府三贏,遠雄企業樂觀其成。筆者也贊同遠雄蔡副總的看法,認為若能有效以地上權方式活化國有土地,將可有效解決台北市的居住購屋問題,且對於建商及房地產市場穩健發展也相當有幫助!!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原本就贊成國有土地不宜再出售,尤其是精華地段的土地。國有地雖不售,但切勿閒置,而且必須活化,藉以增加政府財政收入。設定地上權固然不錯,但必須更靈活,地上權可分售出售,有益於地上權人,市場上必然更被接受,樂觀其成!!

《李廷鈞地政士專文分享.李永然律師重點解析》台灣的工者有其屋,將在新北市土城實現

    根據民國 102 年 2 月 20 日聯合報 A10 版記者黃福其、邱瑞杰及經濟日報 102 年 2 月 20 日 A22 版徐筱嵐、曾仁凱的報導,鴻海集團董事長郭台銘於日前提出「工者有其屋」的構想,打算在土城、三峽一帶打造「高貴不貴」的社區,減低鴻海員工的購屋負擔及通勤時間,新北市長朱立倫對此回應,新北市已展開內部整合。朱立倫指出,此事涉及中央土地及法令,若循「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方式曠日廢時,未來最有可能選定土城捷運站旁的「舊彈藥庫」和頂埔工業區旁的「公有停車場」兩塊土地,該兩處土地面積均超過 2 公頃。     新北市府官員表示,目前只等待國產署和國防部正式回函同意,預計最快 102 年 2 月 22 日就會有答案,一旦確認後,便可和鴻海規劃合作方案,最快方案 3 個月內就會出爐,於 102 年下半年即可動工。     筆者認為,「工者有其屋」的理念相當不錯,可以讓剛進入職場的青年能有一個成家的機會,鴻海是一家知名的大企業也應該善盡一份社會責任,值得讚賞!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台灣近來非常強調「居住正義」,政府對此只能做到「人人有屋住」,至於住者有其屋則有待企業或其他方式協助。鴻海企業的「工者有其屋」,對員工具有極大的鼓舞作用!

李永然律師至台北大稻埕扶輪社演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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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2月23日上午9時,李永然律師前往台北大稻埕扶輪社演講,講題為「 從企業談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認識與因應」,並贈送現場社員每人一本「2012台灣人權指標調查手冊」,社員們反應熱烈,大稻埕扶輪社也致贈錦旗一面,感謝李永然律師的分享。

《李廷鈞地政士專文分享.李永然律師重點解析》民眾買屋須留意「工業住宅」!

    根據聯合晚報民國 101 年 11 月 7 日 A13 版記者盧沛樺的報導,行政院公平會在 101 年 11 月 6 日針對台北市的建案「首善」開罰,因為其廣告中透過文字說明及繪有客廳、臥房、浴室等住宅起居設備之途是,明顯致人誤會為一般住宅。公會則分別依廣告不實處分建設公司 100 萬元、該承銷的廣告公司 55 萬元。公平會發言人孫立群並表示,工業住宅違法建商層出不窮,統計 100 年類似處分案件達 7 筆,但他也坦言公平會僅能就廣告不實的部分為處分建物如何處置?是否勒令拆除?必須回到地方建管機關的職權。而台北市都發局則回應,未來建商在台北市任何開發案件申請,都會用最嚴格方式審查,並且會盡速全面清查違規建物,希望民眾不要被建商的不實廣告誤導。     根據《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規定:「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惟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同條並規定:「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知情況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與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賠償責任。」又根據《公平交易法》第 41 條之規定,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台幣五萬以上二千五百萬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按次連續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可見《公平交易法》對於「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的廣告處罰相當重。     又依據《建築法》第 73 條第 2 項規定:「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其有變更使用類組或有第九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結構、防火區劃 … 與原訂使用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 … 」違反者,依據《建築法》第 91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規定,得處所有權人、使用人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或命其於期限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     然而,依據《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工業區並不允許為住宅之使用,故所有權人並無法

經濟部出版《經管加值 點石成金 101年度台商輔導案例問題解答集》乙書,刊出李永然律師、黃介南律師撰寫《台資企業面對轉型升級時,如何有效解決土地問題─兼談土地徵收補償》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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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黃介南律師針對中國大陸台商在面臨轉型升級時所遭遇土地問題,特別撰寫《台資企業面對轉型升級時,如何有效解決土地問題─兼談土地徵收補償》乙文,日前已在經濟部出版《經管加值點石成金 101 年度台商輔導案例問題解答集》乙書中刊登,冀望此文能縮短台商升級轉型過程中的摸索時間,保障台商的「財產權」,並讓中國大陸各地台商獲得可供借鏡的啟發,掌握黃金十年回台投資新契機,再創事業的高峰。

《李廷鈞地政士專文分享.李永然律師重點解析》房屋交易隱藏重要資訊糾紛多

    根據民國 102 年 1 月 16 日中國時報 C2 版記者陳芃的報導,根據台北市政府地政局民國 101 年受理的 202 件房地產消費糾紛申訴統計,其中「隱瞞重要資訊」比例最高,高達 25 件,其次才是「房屋漏水」及「服務報酬爭議」等,房地產交易的重要資訊,包括「海砂屋」、「凶宅」等等,地政局地權及不動產交易科科長蕭子慧表示,買賣雙方可以在正式交易前的斡旋約定、邀約書中,寫明碰到甚麼樣的狀況可以要求「解約」或「重新議價」,以免日後糾紛。     此外,「凶宅」的爭議也很多,依據內政部「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範本,唯有發生在賣方持有期間,並且在房屋的主建物內,才被歸類為「凶宅」;但往往消費者會買到兇案發生在前幾任屋主持有期間內,或是事發地點在樓梯間、頂樓等公共空間的房屋,故台北市政府地政局建議,消費者購屋前不妨多上網或詢問附近鄰居、管理員,以免買到有爭議的凶宅。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也提醒委託人於委託人仲介填寫「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一定要據實謹慎填載,切勿便宜行事,這樣才不會帶來無謂的爭議!

李永然律師赴新北市八里左岸騎腳踏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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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2月農曆春節期間,李永然律師前往新北市八里左岸騎腳踏車,一則健身,再則放鬆心情,好一陣子未騎腳踏車出遊,難得的春節長假,讓我又可一展身手!

李永然律師逛台北市植物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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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2月間李永然律師 利用春節放假逛了「植物園」,已2年沒有去「植物園」,「植物園」很漂亮,是台北市的稀有資源,台北市民應善加利用!

李永然律師利用春節走訪宮廟、寺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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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農曆春節期間我去了木柵指南宮、林口觀音寺、淡水天元宮、萬里天祥寶塔,宗教已成為我生活中的一部分,我深感台灣宗教的力量很強,這也利於社會穩定及和諧。

《李廷鈞地政士專文分享.李永然律師重點解析》新北市府將縮減綠建築容積獎勵

  根據民國 102 年 2 月 19 日聯合報 A18 版記者鄭朝陽的報導,有鑑於新北市容積獎勵名目過多,遭到內政部批評「過度浮濫」要求改善,新北市城鄉發展局決定將目前百分之六至百分之十的「綠建築容積獎勵」,打對折成百分之三到百分之五。新北市城鄉局表示,為誘導更多中小型基地開發時能考慮節能減碳,才在 2010 年起提供對於「銀級」、「黃金級」、「鑽石級」的綠建築分別給予百分之六至十不等的容積獎勵,但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楊重信等人則相當不認同,認為容積是全民的公共財,不該過度浮濫,因此將來綠建築容積獎勵將打折成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對此新北市建築開發同業公會總幹事楊添貴則表示,綠建築獎勵減少對本來就不容易的都市更新將雪上加霜,呼籲政府宜三思。       筆者認為,綠建築有助於減緩建築物對於環境的衝擊,對於環保相當有幫助,應該推廣,但政府反其道而行,反而限縮綠建築的獎勵減少建商興建綠建築的誘因,故筆者較不認同政府這樣的作法。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容積獎勵」其於都市計畫及發展固宜有限度,但如欲達到獎勵,則必須考慮誘因是否足夠,這才能達成政策引導的目的。

《李廷鈞地政士專文分享.李永然律師重點解析》國防部招標松山機場旁千坪地上權

    根據民國 102 年 2 月 8 日聯合報 A8 版記者何醒邦的報導,國防部將標售台北市兩塊精華地的五十年的地上權。兩塊土地分別位於位於民權東路北安路,剛好是松山機場的前後,均可以循京站模式蓋住宅及旅館,權利金底價共新台幣 28 億元,業者預估標出的機會不小。目前日勝生集團則表示有意願投標,但也有相關業者認為若做成住宅、學生宿舍每年還有地租、權利金等成本,收益不划算,開發商意願可能不高。     軍方指出,「眷改基金」原本以出售眷村土地為基金收入來源,但受政府精華區五百坪以上土地不得標售政策,只能以公辦都更方式推動土地活化,並交給營建署城鄉分署評估。城鄉分署副署長王東永則表示,「民權東路散戶地」基地達 1300 多坪,臨近松山機場的住宅區土地,一部份可興建使用權住宅,另一部分則可興建商辦與大型旅館,權利金底價為 21 億元。「李中散戶地」則位於台北市北安路海基會附近,達 600 坪,底價新台幣 7 億元,除可建住宅外,並可興建背包客旅館或學生宿舍。兩案基地目前均已整合完畢,自 102 年起至三月二十五日公告招標,預計四月決標,兩年後可興建完成。     筆者認為,這兩塊土地均位於台北市精華區,興建「旅館」或「住宅」均相當適合,台北市國有土地活化近年來似乎朝向「地上權」模式發展,這是保有國有土地的良方。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地上權」的用意物權,因公有地活化的採用,民眾愈來愈能接受,這方面的法律知識也有推廣的必要。

永然關係企業舉行新春團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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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2月18日,適逢大年初九是開工的好日子,早上9時,永然關係企業在大家長李永然律師的帶領下,率領各部門同仁,並與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高雄分所進行視訊連線,舉行了2013新春團拜。   李永然律師和同仁們共同分享了新年九天的假期的心得和未來的展望,期許新的一年大家都能身體健康、工作順利及業績長紅。最後在李律師和同仁們互道恭喜下,並領取紅包後順利結束,正式開工。

《李廷鈞地政士專文分享.李永然律師重點解析》住商大樓租迷你倉庫,違反都市計畫法

    根據民國 102 年 2 月 6 日聯合報 B1 版記者郭安家及中國時報 C2 版記者蘇瑋璇報導,近五年台北市有一新興行業,業者提供再住商大樓出租迷你倉庫,甚至作為行動辦公室,遊走法律邊緣,觸犯「土地使用分區」、「消防公安」等規定。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近期將啟動聯合稽查,建管處使用科長洪德豪表示這些迷你倉庫被定義為「租賃業」,必須符合《都市計畫法》,並變更使用執照,否則可處新台幣 6000 元以上、 30 萬以下罰鍰。都發局並指出,迷你倉庫屬於「租賃業」所對應的使用分區為「一般服務業」,只允許設在商業區,因此迷你倉庫設在第三種住宅區已不符規定,會由市府聯合稽查小組優先稽查,違反《都市計畫法》者依法開罰,至於室內裝修未依法申請者,建管處也會要求補辦並定期安全申報。     台北市觀光客暴增,日租套房問題也日益嚴重,根據《發展觀光條例》與《旅館業管理規則》規定,日租套房須有「不動產租賃方式經營、提供不特定人有日或周住宿或休息事實、收取費用營業、未取得旅館登記」等要件,地方主管機關才可裁處。消防局科長莫懷祖表示,若是一般月租集合住宅,僅一年檢修申報一次消防公安即可,但若旅館就至少半年須要一次,且建材還必須是「防火材質」,日租套房營運模式近似旅館,但公安水準卻無法要求,當然不鼓勵。     戴錫欽議員也表示,北市開放陸客自由行之後,住房需求大增,日租套房也出現反映這樣的需求,既然日租套房散在各地取締不易,考量住居安全,台北市府應當與中央研擬「都會區版」民宿管理辦法,才是治本之道。     筆者認為,無論是「迷你倉庫」,還是「日租套房」,目前都是遊走法律邊緣,雖然有利可圖,但若將來因為違規使用發生工安意外,經營者除須負擔高額賠償外,可能還會面臨牢獄之災。建議開業前還是與律師商討相關法規,確定沒有問題之後,再進行投資開業比較保險!!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表示:經營任何事業,一定要注意合法性,有些公司會聘法律顧問,就是針對「合法性」。台灣業者在這方面的觀念有加強的必要!!

《李廷鈞地政士專文分享.李永然律師重點解析》信義計畫區D1最貴菜園,法拍流標!

    根據民國 102 年 2 月 5 日中國時報 B2 版記者蒼宏慈報導,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於民國 102 年 2 月 4 日法拍四筆「持分土地」,面積合計約 475.23 坪,總底價新台幣 27.63 億元,換算土地單價每坪約新台幣 581.4 萬元。開標結果以流標收場,永慶資產管理協理黃增福表示,由於富邦集團已持有信義計畫區 D1 過半土地,故其他投資人進場投標意願並不高,而勢在必得的富邦也因為有優先承買權而不急於出價,因此最後流標收場並不意外。     信義計畫區 D1 街廓位於台北市信義路五段、莊敬路口、松勤街附近,共計 16 筆地號土地,土地面積約 2545 坪,將近有 30 位地主。而 2 月 4 日法拍的 4 筆土地分別為 39-5 、 39-11 、 39-12 及 39-15 地號,面積分別為 15.05 、 142.25 、 238.37 及 79.56 坪,其中 39-5 因為臨信義路五段容積率為 400% ,其餘容積率則為 200% 。     2 年前最貴菜園也曾經有六筆土地持分遭法拍,但投標當日債權人則申請抵押權金額高於拍賣底價,拍無實益而宣布停拍,如今拍賣又再度流標。黃增福協理指出,富邦整合此基地已逾 10 年,目前持有 12 筆土地持分或抵押權,持有土地比率突破 5 成,若再取得這 4 比持分土地,整合之路將更往前一步,將來興建豪宅,價格可望再創新高!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這些土地因係共有,共有人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 4 項享有「優先購買權」,如有意參與投標本件土地的投標人,須注意此一問題!

《李廷鈞地政士專文分享.李永然律師重點解析》國有財產署招標五宗無人繼承房地

    根據民國 102 年 2 月 1 日工商時報 A21 版記者林淑慧報導,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於 102 年 1 月 31 日公告標售無人繼承房地,官員表示這次共標售 5 宗房地,其中價值最高者位於新北市三重區,標售總底價逾新台幣 1000 萬元,將於 102 年 3 月 5 日開標。國產署官員並表示這是今年第一次標售逾期未辦理登記繼承房地,總底價高達新台幣 1728 萬 5577 元,呼籲有興趣者把握時間提出申請。     其中位於台北市的兩宗房地位於北投區中和街和文山區興德路,底價分別為新台幣 283 萬 650 元及 354 萬 5200 元,其中文山區之房地地形較方正,脫標機會較高。此外在新北市部分,三重區、新店區、貢寮區尚有三筆土地待標售,除三重區為住宅區土地外,其餘則均為「保護區」土地,面積分別為 475 平方公尺及 179 平方公尺,底價分別為新台幣 20 萬 9000 元及 1 萬 6707 元。     依據《土地法》第 73 條之 1 之規定:「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但有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其期間應予扣除。前項列冊管理期間為十五年,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由地政機關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繼承人占有或第三人占有無合法使用權者,於標售後喪失其占有之權利;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租賃期間超過五年者,於標售後以五年為限。依第二項規定標售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前應公告三十日,繼承人、合法使用人或其他共有人就其使用範圍依序有優先購買權。但優先購買權人未於決標後十日內表示優先購買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標售所得之價款應於國庫設立專戶儲存,繼承人得依其法定應繼分領取。逾十年無繼承人申請提領該價款者,歸屬國庫。第二項標售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最高價未達標售之最低價額者,由國有財產局定期再標售,於再行標售時,國有財產局應酌減拍賣最低價額,酌減數額不得逾百分之二十。經五次標售而未標出者,登記為國有並準用第二項後段喪失占有權及租賃期限之規定。自登記完畢之日起十年內,原權利人得檢附證明文件按其法定應繼分,向國有財產局申請就第四項專戶提撥發給價金;經審查無誤,公告九十日期滿無人異議時,按該土地或建

《李廷鈞地政士專文分享.李永然律師重點解析》淡海新市鎮開發案過關將設台商產業專業區

    根據 102 年 2 月 5 日聯合報記者劉俐珊及經濟日報 A2 版記者林安妮的報導,行政院經建會委員會議於民國 102 年 2 月 4 日通過「修訂淡海新市鎮開發執行計畫」案,將來完成徵收「淡水登輝大道以西」一帶土地,估計可釋出逾 600 公頃土地作為台商投資專用地、產業專用區及興建合宜或社會住宅。     伴隨淡海輕軌「綠山線」將於 2018 年通車,內政部預計砸新台幣 720 億元,在淡海新市鎮開發 1 萬多戶社會住宅、商業區與台商產業專區,新版的新市鎮開發執行計畫,預計在 2019 年完成徵收,盼能在民國 2025 年前加速開發。以「淡海蔚鎮」為新的計畫名稱,將齊備「在地就業、在地就學、在地就養」的三大在地特色。     根據營建署官員表示,登輝大道以西一帶,預估可釋出 650 公頃左右土地,但政府取得部分僅占兩成,約 131 公頃左右,期中規劃 60 公頃作為「產業專用區」,提供台商回台投資、文創、觀光遊憩、新興產業進駐,另外再規劃 50 公頃之「商業區」,剩下 22 公頃則規劃為「住宅用地」。營建署官員規劃以一公頃提供約 500 戶住宅計算,約可提供 11000 戶。而登輝大道以東一帶,因屬山坡地牽涉「水土保持」,故暫不考慮開發。     筆者認為,淡水新市鎮一帶,最近缺的就是「交通」,即將動工興建的淡水輕軌綠山線、淡江大橋及已經動工興建的淡水河北側快速道路,將打通淡水交通的任督二脈,配合第二期淡海新市鎮的開發計畫,將引進產業進駐,創造當地就業機會,將來淡水的發展相當可以期待!!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政府已考慮台商回流這是正確的,因為民國 79 年政府喊出「夕陽產業」,台商逐漸大量出走海外,導致今日產業斷鏈。其實產業可以創新、升級,沒有夕陽產業,只有不爭氣的產業。現在設「台商產業專區」是「亡羊補牢」的作法,為時不晚,「台灣加油」!

李永然律師出席王太夫人月蘭女士安葬大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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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25日,李永然律師與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彭郁欣律師一同出席王太夫人月蘭女士的安葬大典,氣氛哀淒肅穆,典禮在親友告別後,順利圓滿完成。

李永然律師前往國際扶輪3490地區演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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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元月26日下午,我接受國際扶輪3490地區演講,講題是「扶輪與我」,這個題目是我第一次講,感謝主辦單位!主辦單位還頒給我「感謝狀」,並附上一張現場所拍大照片! 附上此次演講大綱如下:      扶輪與我 主講人:台北忠誠扶輪社創社社長李永然 (cp.perennial)   一、扶輪社的創始人保羅、哈理斯是一位律師   二、我樂愛社團,但我更愛國際扶輪社 1 、我於民國 75 年參加台北忠孝扶輪社,並於民國 79 年擔任社長; 2 、扶輪社重視聯誼及服務; 3 、扶輪社提供了具有相同思想、相同目標、相同信仰的人分享友誼及社會的機會; 4 、扶輪是個互助的社團。   三、扶輪社重視「四大服務」,並以之為扶輪社的工作指南 1 、社務服務; 2 、職業服務:認識一切有尊嚴職業的價值及在各種職業中培養服務的理想; 3 、社區服務:社員做各種努力,或與他人聯合行動,以改善居住在該社所在地方或城市之居民的生活品質; 4 、國際服務:增進國際間的瞭解、親愛與和平。   四、扶輪社學習領導與被領導 1 、扶輪社是互助性的社團; 2 、扶輪社重視家庭; 3 、扶輪是一種生活方式; 4 、扶輪社是道德訓練的園地; 5 、扶輪是一有高度道德標準的團體; 6 、扶輪社要幫助弱勢,學習領導也學習被領導; 7 、我在民國 88 年創立台北忠誠扶輪社。   五、工作雖忙碌,但我把扶輪與家庭、工作與生活融合在一起 1 、扶輪有「內輪會」; 2 、扶輪有輔助團體,我參加了健行隊、高爾夫球隊、老饕會; 3 、我前往其他扶輪社推廣「法律」,在地區舉辦「法治教育」; 4 、扶輪社員知道自己有能力去改善周圍人們生活品質的能力; 5 、扶輪讓社員學習「愛」與「服務」。   六、結語  

天元生活法律系列講座紀實--如何保障自己的債權

                    主講人:李永然律師、張謀勝律師  文\編輯組   每日辛苦所賺得之錢財,倘若所借非人,或將房子、土地為他人借款提供作擔保者,就如同被盜賊偷走一般,有些人更悲慘,省吃儉用一輩子,累積一些財產,卻在很短的時間內化為烏有,若此,還不如捐獻給「公益團體」更具意義。所以「預防勝於治療」,不要被倒帳才最重要;千萬不要因一時的善心,而讓自己的財產一去不回;將錢財借與他人,或將房子、土地為他人借款提供作「擔保」時,也千萬要小心。   於民國一○一年九月二日(星期日)下午二時,於群真會館三樓舉行法律講座,邀請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張謀勝律師兩人進行專題演講剖析「如何保障自己的債權?」,兩位律師均提醒眾人於進行金錢借貸給他人時,必須先做好相關的預防措施。 兩位律師透過實務角度的立場,和與會聽眾以一問一答的互動方式,進行案例講解,讓與會者更易熟記及瞭解法律常識,一旦問題降臨自身時,更知該如何適宜的處理。   兩位主講人針對大家日常生活中常遇到的以下問題,探討解決之道:   一、先生對外有負債,債權人找太太請求償還,太太要不要還?   說明:原則上,如果是採用「法定財產制」,婚前登記在太太名下的財產是屬於太太;婚後登記為太太名下的財產也屬於太太可以不用償還。但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將「法定財產制」改為「分別財產制」,若太太的婚後財產比先生多,就有權利申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民法第1030條之1),債權人再依民法第242條,行使代位行使先生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一樣可以追討債權。   二、未成年子女向別人借錢,父母需要負責償還嗎?   說明:因為未成年子女,父母有監護權,需要負責一定的法律責任,但不是全部負責。如案例一:小孩未滿20歲,向同學借4萬元買機車,乃屬「借貸關係」,若小孩還不出錢,父母可以不用代為還債。   但如果涉及「詐欺行為」,此為「侵權行為」,父母則有連帶賠償責任(民法第187條),需要幫忙清償。小孩向他人騙說自己的父母年事已高,且身患重病,需要醫藥費支付,於是向債權人借錢,事後債權人發現,債務人的父母身體安康,債務人行使詐騙,由於債務人未滿20歲,為「未成年人」,所以債權人可以向債務人父母請求代償債務。   三、如果被繼承人生前有債務關係,但繼承人不知,等繼承關係成立過戶財產後來不及請求?棄,債權人向繼承人請求代償,繼承

修淨行,明心性

文◎李永然律師   一、眾生處亂世,努力修淨行 現代人稍有正知見者,無不感悟當前世人已人心不古,物慾橫流,誣蔑栽贓, 邪淫欺誑。世人面對此一亂世,自不能隨波逐流,仍應堅守正道,努力修淨行,為自己的法身慧命求解脫。     而前述的努力修淨行,並非只為「利己」,而是希望自己能堅住正念,透過「利他」之行,藉假修真,達到「清淨心」,進而能明心見性。     其實現代有些人太講究聲光的刺激,飲食美味的享受,藉以滿足色身的貪慾,然修行必先看透色身只不過是個臭皮囊,必須依《正法念處經》「身念處品」中所提的「身念處法門」,透過內身循身觀,而不住於魔之境界,能捨煩惱,不為諸惡之所亂。其實人的色身不外有髮、毛、爪、齒、皮、肉、筋、骨、肪、膏、髓、腦、心、腎、肝、膽、大腸、小腸、脾、肺、肚、胃、膿、血、痰、汗、涕、唾、涎、淚、屎、尿等不淨,此為「三十二不淨之觀」。色身既為「四大假合」,世人自不應樂著,而捨本逐末;反而應窮本溯源努力修淨行,祛除「無明」,找回心性。   二、如何修淨行? 筆者對於修淨行,本於釋迦牟尼佛之教示,認為應先從身口意三業清淨,亦 即要修十善、止十惡。《佛說四十二章經》中,佛言:眾生以十事為善,亦以十事為惡。何等為十?身三、口四、意三。身三者,殺、盜、淫。口四者,兩舌、惡口、妄言、綺語。意三者,嫉、恚、癡。如是十事,不順聖道,名「十惡行」;是惡若止,名「十善行」。   前述的「十善行」,亦可謂為「三善行法」,一者身善行,二者口善行,三者意善行;所以,要身作善行,口為善行,心念善行。具體而言,即:     1 、不殺生:不害眾生捨殺生想,不行杖楚,一切器杖悉不畜之,要修習「慈悲」。      2 、不偷盜:捨離惡活正命自活,不行於斗秤欺誑,不以威勢橫取人物,不以虛偽物欺誑於人。      3 、不邪淫:《正法念處經》「十善業道品第一」中曾提及「、、若彼邪婬樂行多作,墮於地獄畜生餓鬼,若生人中餘殘果報,妻不隨順,若得二根,世間所惡;…」,足見邪淫的果報甚為恐怖,世人實不能邪淫。      4 、不兩舌:非但要棄捨兩舌,還要遠離兩舌,從此聞已不向彼說;從彼聞已不向此說,彼此聞已,利益歡喜乃為說之。      5 、不惡口:不行粗暴語、捨棄粗暴語、遠離粗暴語,而要修善語柔軟之語,能入人心而令人樂聞,誠如:聖嚴法師所云:「說好話」。      6 、不妄言:不妄語、捨離妄語,

李永然律師參加天元宮的尾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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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2月3日下午6時20分,李永然律師到達淡水天元宮。 天元宮舉行尾牙,數百位志工齊聚一堂,活動由董事長周志達、住持黃阿寬主持,現場提供88項摸彩品,讓志工們摸彩。 我參加尾牙已有數年,看到這麼多志工無私的付出,感受到大家為「無極法門」的行「無為之道」在努力!

象山、虎山的櫻花已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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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2月3日上午,我與青年朋友從象山走到虎山,沿途看到幾顆櫻花已開,在台北爬山很方便,既健身又可放鬆心情,消除工作疲勞! 這些登山步道被整理的方便又乾淨,我常覺得台灣的環境一直在改善中,但仍然有許多人未見台灣好,希望大家要靜下心來,為這塊土地感恩及祈禱! 台灣加油!台灣加油!

李永然律師閱讀「稻盛和夫論語教會我這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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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談到「論語」,我就很喜歡,我從初中一年級至高中三年級,這六年中因校長邵夢蘭的要求,我讀過數遍的論語,這部論語也影響我的一生。   日前在書店看到這本書,它是由日本人皆木和義所著,郭勇譯,商周出版。   書中先談到「論語與稻盛和夫」,其中提到日本經營之神稻盛和夫的思想根基源於有2000多年歷史的中國儒學思想,稻盛和夫影響作者皆木和義,他提到他將稻盛和夫對他的教誨,理解為六項精進,即:   1.付出不輸任何人的努力;   2.謙虛謹慎,戒驕戒躁;   3.日日反省;   4.對人生懷有感恩之心;   5.積德行善,利他為人;   6.不被感性的煩惱所困擾。   作者最後在書中的結尾,總結出當今經營者、領導者應具備的十條資質:   1.要有以顧客為主的精神,利他的思想和貢獻社會的認知。   2.用實際行動,帶領部屬。   3.設定具體目標及可行的計畫。   4.建立與部屬間超越「上司與部屬」的友情及好感(用心交往)。   5.對自己的工作、商品、服務要有喜愛之情。   6.營造一可讓員工快樂工作的職場環境。   7.懷有感恩及反省的心,付出努力,讓經營透明化。   8.建立「現場第一的精神」,全員參加的經營模式。   9.保持積極改革的心,不斷地創新。   10.要交三種朋友:(1)教我們原理原則的老師;(2)好的幕賓(智囊、顧問);(3)敢於直言的親隨、部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