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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產大博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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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產大博奕 紀永英著‧中國紡織出版社出版 1.在中國房地產企業發展過程中,一方面由於房地產業的資金密集屬性和利益密集性,官商勾結和權錢交易時有發生。另一方面,部分地產企業家在市場體制中,在培養了經濟意識的同時,卻一直沒有養成依法納稅的習慣。灰色交易、偷稅漏稅等案例層出不窮。 2.「宏觀政策」尤其是「貨幣政策」往往具有時滯效應;所以,政府加息、提高首付比例等從緊政策,往往不會產生立竿見影的效果,但經過累積、發酵就會對樓市產生巨大的衝擊力。 3.房價漲幅加速只是一種市場表現,消費者的承受能力才是市場基礎;天下沒有不衰的宴席,房地產市場不可能日日奏樂章。 4.當房地產商借助各種力量哄抬房價導致房價瘋狂上漲時,成千上萬的中低收入階層只能望樓興嘆。 5.2007年開始,大陸中央政府連續出台了一系列組合拳:加息、提高首付、提高存貸款準備全率、銀根緊縮,截至2007年末,累加效應顯現,房地產切切實實迎來了行業寒冬。 6.2008年1月7日,大陸國務院辦公廳下發《國務院關於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要求各地政府進一步加強「閒置土地」的清查工作,對於閒置滿一年不滿二年的土地徵收20%的「閒置費」;而土地閒置滿2年的應當依法無償收回。這是針對「囤地待沽」的現象。 7.及時到位的「宏觀調控」,是房地產行業健康成長的必要保證,有利於「資金」和「土地」等稀缺資源重新進行更有效的配置。 8.所謂「馬太效應」存在一個現象,即:強者恆強,弱者恆弱,贏家通吃。中國大陸步入2008年,不管地產開發商或是地產中介,「馬太效應」都愈來愈明顯。 9.走到2007年,「土地」和「資金」成為眾多房地產企業是否能持續經營的主要因素。

出席「冤獄賠償」研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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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27日上午9時,中國人權協會舉辦「從兩公約、憲法、大法官解釋探討我國司法冤獄賠償問題研討會」。 現場座無虛席、討論熱烈,足見該議題為社會所重視,中國人權協會會繼續關注並推動相關事務發展。 配合大法官670號解釋修訂《冤獄賠償法》期使冤獄不再! 從兩公約、憲法、大法官解釋探討我國司法冤獄賠償問題研討會 當鄭文堂導演透過「眼淚」這部電影,企圖喚醒社會對於刑求與冤獄問題的重視;當江元慶透過「流浪法庭30年」這本書,刻畫出台灣司法史上歷時最長的訴訟鬧劇,以及三位老人的悲慘遭遇;鮮明呈現台灣冤獄問題的嚴重性。中國人權協會特別於3月27日上午9時假台灣大學社會科學院國際會議廳舉辦「從兩公約、憲法、大法官解釋探討我國司法冤獄賠償及求償問題研討會」,邀請到司法院長賴英照、多位大法官、司法學術及司法實務眾多專家共同研商,希望替台灣的司法制度改革,以及冤獄受害人權益保障,提供最實際的推進動力! 《冤獄賠償法》自民國48年公布,歷經四次修正,逐步擴大其適用範圍,並且提高死刑執行賠償金額,看似對於受害人的保障更為周延;然而縱使最後獲得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確定,想要得到冤獄賠償卻也絕非易事。主因在於《冤獄賠償法》第2條第3款規定:「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致受羈押、收容、留置或執行」者,不得請求賠償。法院動輒以聲請冤獄賠償者遭受羈押是因自己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所致而拒絕賠償,損害冤獄受害人權益。 大法官會議於今年初做出第670號解釋,認定《冤獄賠償法》相關規定,並未考慮受害人的責任輕重、損失大小,一律不賠償,與《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有違,進而宣告違憲,以保障冤獄被害人得到合理補償的機會。惟《冤獄賠償法》相關條文雖被認定違憲,但冤賠案件在修法完成前已駁回定讞者,無法適用新規定,如釋字670號的申請人,「第一銀行押匯弊案」的主角竟無法援引該號解釋獲得國家賠償,引發各界質疑。有鑑於此,中國人權協會特別舉辦本次研討會,期望與主管機關、學者、專家共同集思廣益、配合「第670號釋字」以及「兩公約」人權保障精神,針對《冤獄賠償法》進行通盤檢討,企盼司法單位以法為規,冤案不再! 中國人權協會李永然理事長呼籲:「堂上一點硃,百姓千滴血!」司法機關的任何一個決定,對於一般百姓的人生均會產生極其重大的影響,希望司法人員能夠以最慎重的態度來執法、用法。李永然進一步以「法庭流浪30年」書中三位主角故

出席成功高中甄選入學輔導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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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29日中午12時10分,我出席成功高中甄選入學第二階段輔導─模擬面試活動。 目前已進入大學甄選入學緊鑼密鼓階段,為跨進大學之門,眾學子莫不奮力為之。我以專業人士身分,與成功高中王登方校長、台大電機系林晃巖教授、台大企管系陳銘薰教授等人,一起進行指導及面試應注意事項。

前往上海法學會演講「陸資來台的法律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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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20日下午2時,我前往上海法學會演講,這次的出席我見了許多上海的老朋友,如趙炳霖、馬銳、徐慶鎮、沈潔、盧琦、宋錫祥、黃來紀、莊金鋒......等。我演講目前大陸朋友相當好奇的「陸資來台的法律須知」,同行的還有杜啟堯、謝啟大、蔡世明、黃介南、謝顯榮等。 現場出席聽講者客滿,主辦單位相當滿意,現場我還贈送每位出席者一本「陸資來台法律手冊」,相當實用。會後晚上在一家餐廳餐敘,我品嚐了上海法學會為我特別安排的「素食餐」!

前往上海華東師範大學出席研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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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19日下午1時,我與同事蔡世明、黃介南一同出席於上海華東師範大學兩岸法學研究中心所舉行的「陸資入島研討會」。該研討會我擔任了第一場的主持人,邀請三位主講人及一位點評人發言外,還讓現場四位貴賓發問,場面熱絡。 在這場研討會的感覺是政府自2009年7月開放陸資來台投資,迄今僅38件,投資金額也僅7千餘萬美元。這主要原因是宣導不足,尤其是中國大陸對於在台灣投資的相關規定均非常陌生,讓我覺得如果這是政府的一項重要政策,則務必要再加把勁,才能更顯現出效果來!

廢死冰山,有待社會共識融冰

文/李永然(台北市人/中國人權協會理事長) 前法務部長王清峰極力主張廢除死刑,日前發表名為「理性與寬容─暫停執行死刑」的公開信,暢談廢死理想,並強調廢死正是為確保「生命權」之理念。因為王清峰前部長堅持廢除死刑的態度,以及公開地主張「暫停執行死刑」的論調,馬上引起喧然大波,社會輿論指責「未依法行政」的聲浪不斷,也因此埋下了黯然下台的命運。儘管王前部長下了台,然死刑存廢的議題仍持續延燒,「生命權益」與「司法正義」如同拔河一般,兩邊不斷地在角力。 誠然,廢除死刑是世界人權的思潮,基於尊重生命權益及天賦人權的角度,廢除死刑已是世界的趨勢與潮流。然盱衡現階段台灣的客觀環境上,有七成四以上的國人不贊成廢除死刑,其主要原因仍認為死刑對於可能犯罪之人具有最大的嚇阻作用,且自古以來即視「應報理論」為天經地義、理所當然,「殺人償命」已經根深蒂固地深植人心,甚至被認為有撫慰被害者家屬之補償作用。因此,社會輿論對於廢除死刑反彈聲浪之大不難預見。 尤其新任法務部部長曾勇夫上台後,44位判決確定的死刑犯是否要依法執行的問題眾所矚目。然值得注意的是,依照去年批准通過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第4項規定:「任何被判處死刑的人應有權要求赦免或減刑。對一切判處死刑的案件均得給予大赦、特赦或減刑。」未來死刑犯若據此公約提出赦免申請,政府該如何因應,主管部門實應事先加以深思與考量。 現階段法務部在思考逐步廢除死刑之前,若能在法律制度設計上配套增修《赦免法》,成立「赦免審議委員會」受理審議相關案件,並詳訂審議程序、准否標準等等,方能因應死刑犯所可能申請的法律救濟程序;否則,在此廢死爭議方興未艾之際,法務部若貿然執行死刑,不但違反國際人權公約的規定,對於政府落實兩大人權公約的決心恐亦大大地打了折扣。 法務部雖積極推動並成立「逐步廢除死刑研究推動小組」,擬規劃提出廢除死刑的相關配套方案,包括如何強化治安、更完善保護被害人、廢除後的刑罰替代方案、獄政管理與教化、民眾的教育與宣導等,希望在社會凝聚共識並袪除疑慮後,逐步達成廢除死刑的目標。然在替代方案出爐前,政府實應審時度勢配合我國之民情逐步加以調整,並在「生命權益」與「司法正義」之間找到一個適當的平衡點。 這場死刑存廢的角力戰,涉及問題廣泛而複雜,政府除關懷受刑人之生命權外,仍需要兼顧被害人人權、考量被害者家屬心情,尋求適合的替代死刑方案,例如考慮以終

赴聯合報演講「政府採購常見糾紛與爭議解決」

2010年3月24日下午2時,我與林炳坤老師一同赴聯合報每月舉辦的法律講座,共同演講「政府採購常見糾紛與爭議解決」。現場反應相當熱烈,會後也提出許多問題,我們均一一回覆。此次演講內容如下,謹供卓參: 壹、政府採購常見糾紛(主講人:林炳坤老師) 一、政府採購的特性 (一)市場最大-世界各國的最大買主(對民眾而言政府只有一個) (二)可靠性夠-不會倒錢,錢拿得到(政府做什麼生意?信任,信賴保護原則,法律,政黨,政治人物……)。 (三)穩定性高-年年都有市場 (四)程序複雜-政府採購法令,審計法令,主(會)計法令,預(決)算……,形成和政府作生意的門檻,尤其最有利標案件,程序更形複雜難懂。 二、政府採購各「招標方式」的常見糾紛類型有哪些? (一)政府採購法定「招標方式」 政府採購法第18條: 採購之招標方式,分為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 本法所稱公開招標,指以公告方式邀請不特定廠商投標。 本法所稱選擇性招標,指以公告方式預先依一定資格條件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後,再行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本法所稱限制性招標,指不經公告程序,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或僅邀請一家廠商議價。 (二)常見糾紛類型: 1、招標方式:公開評選、選擇性招標……(較少) 2、資格:需求及公平性,例如,特定營業項目之規定 3、規格:需求及公平性,例如,使用較家標準為高之規格標準 4、等標期 5、招標文件:文字不一致、解釋與認定 6、招標公告:公告內容及程序 7、最有利標評選方式:評分項目、評分結果與差異、同分同名次之處理、評選程序 8、違反公平性之規定:例如不考慮廠商單價是否合理而強以機關預算單價調整廠商單價 三、政府採購各「決標方式」的常見糾紛類型有哪些? (一)政府採購法定「決標方式」 政府採購法第52條: 機關辦理採購之決標,應依下列原則之一辦理,並應載明於招標文件中: 一、訂有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二、未訂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標價合理,且在預算數額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三、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有利標為得標廠商。 四、採用複數決標之方式: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公告保留採購項目或數量選擇之組合權利,但應合於最低價格或最有利標之競標精神。 機關採前項第三款決標者,以異質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而不宜以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辦理者為限。 決標時得不通

圈子決定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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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孫郡鍇編著‧中國華僑出版社出版 1.「圈子」是一股強大的力量,一個人圈子的大小和氛圍,將會對他的人生事業產生深遠的影響。 2.圈子的組建和形成的目的,可分出一定的層次,第一層面是「志同道合」;第二層面是為了某一利益而結合的集團;第三層面是結黨營私的小人集團。作者認為人們應努力做第一層面的人,去尋找一群志同道合的朋友,為共同理想而奮鬥。 3.在現代社會裡,要想混得好,必須擁有良好的人際關係。所有的交流、提攜,甚至爭鬥,都是在圈內發生的。與圈的核心愈近,個人就越有可能得到核心的提拔,甚至成為「核心」。 4.「史坦福研究中心」曾發表一份調查報告,結論指出「一個人賺的錢,12.5%來自知識,87.5%來自關係」;「關係」只是面對個別人的,而「圈子」卻是關係的擴大化。 5.人們成功機遇的多少與其交際能力和交際活動範圍的大小幾乎是成正比的。因此作者建議人們應把運用圈子與捕捉成功機遇聯繫起來,充分發揮自己的交際能力,不斷建立和擴大自己的圈子,發現和抓住難得的發展機遇,進而擁抱成功! 6.「圈子」是由許多不同的人組成的,你認識的人愈多,你的圈子愈大,訊息更新的速度也愈快,掌握的訊息也愈廣泛、越準確。 7.當你與人溝通、分享資源並建立起一個龐大的人際圈子時,你會發現這不僅使你有能力管理自己的生活,更能讓你充分享受生活,並應付其中的變化。 8.「機遇」和「貴人」是在適當時候出現的適當的人、事、物的組合體。我們無法控制這種完美的巧合何時出現,唯一的可能是透過控制自己的圈子來給自己製造更多的可能。 9.圈子經營得好,可以成為事業的助燃劑;經營的不好,則會成為自己事業上的絆腳石。所以,我們一定要對圈子的性質有一個準確的判斷。 10.人要懂得博採眾長,為我所用,才能使自己更加壯大。

拜訪上海靜安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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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20日上午前往上海靜安寺,拜訪住持慧明法師,這段時間靜安寺正在進行一些裝修工程,慧明法師依然撥冗接待,我個人深感榮幸。 慧明法師還贈我一本「法苑藝林」,內容是「上海靜安寺文物藏品」。

赴成功高中班級演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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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22日上午8時,我赴成功高中一班級為學生演講「如何從工作中培養興趣及實現工作理念─由律師執行業務談起─」,鼓勵學生培養興趣,發掘未來方向。 洛克斐勒:「每個人都是自己命運的設計者和建築師」,我們無法改變上天發給我們的牌,只能決定如何打這手牌。設定好明確的夢想藍圖後,請將這良好的設計圖輸入「潛意識」中,不僅期待它,更要動手去實現它! 青年學子擁有一個神聖無比的禮物,就是「時間」。如何善用時間,將之轉化為自己雄厚的資本,就有賴於平日一磚一瓦的努力,有積極的態度、勤勉的雙手,方能築出通往夢想的堅固階梯。 以下謹以自身經驗,提供青年學子裝備自身能力的方向: 一、注意身心健康 「年輕」固然是本錢,但是激烈的競爭壓力卻絲毫不因年紀而有所差別。學子有讀書升學壓力、成年人有工作壓力等,若不懂得轉念、調適、紓解,放在心中刺人的小石子,終究會變成壓垮自己的大石頭。 另外,科技進步,全民邁向資訊時代,許多年輕人日夜埋首於電腦前,造成疲勞、注意力不專,嚴重危害身體健康。想要有個健康、精力充沛的生活,請確保身體能獲得充分的休息。 二、廣泛學習,充實才能 在人才輩出的時代,唯有真材實學者,方能脫穎而出、屹立不搖,而青年學子現階段莫不以「讀書」為首要。閱讀,不僅能使人愉悅,增加文采,更是窺見世界之窗,可開闊心靈視野,使之廣博、有深度。莎士比亞說道:「智慧裡沒有書籍,就好像鳥兒沒有翅膀」,知識的投資,永遠有最佳回收,但必須要用心體會、善加運用,才能轉化成自己的智慧。 所謂「書」者,「人」也是相當值得閱讀的一本好書。若能廣泛地閱讀、多方地學習,以之為借鏡、為典範,同時轉化為所用,升華內在涵養,必為有益。 三、立定方向,堅定向前 學習是為了發掘潛能、培養興趣,而行動則是為了發揮潛能,在興趣中追求自我。一旦立定標竿,只有往前直跑,若躊躇不前、猶豫再三,將永遠不會有機會達到目標。請堅持理想,為自己當個鬥士,因為,困難的背後,總是穩藏著通往成功的階梯。 四、講求方法,確實執行 夢想可以遠大,但心不可高大。務必棄絕一蹴可幾的奢望,擬定計畫,量好每個前進的距離,計畫可以隨時改變,可是前提是必須先有計畫。另外,時間也必須受到明確的管理,就像金錢一樣,靈活妥善分配時間,有效率地執行,耐心循序而漸進,因為每完成一個小目標,就會逐步把自己推向一個大目標。 五、善交益友,互為師長 「獨學而無友,則孤陋而寡聞

歡迎索取《聯合國人權兩公約與我國人權發展》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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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推動及監督兩大國際人權公約之落實                                      我國於民國56年簽署《兩公約》,其後因我失去聯合國代表權,故迄未完成批准程序。行政院於民國90年起推動《兩公約》批准案,並自民國95年指示法務部研擬推動《兩公約施行法》之立法工作。立法院於民國98年3月31日三讀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暨《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及《兩公約施行法》,使《兩公約》同時具備國內法效力。馬英九總統並於民國98年5月14日在各國使節及社會各界人士見證下,正式簽署《兩公約》批准書並送交聯合國存放,雖存放未成,然已為我國人權保障與發展邁出兼具象徵與實質的一大步。 中國人權協會身為台灣民間人權組織,長期推動台灣與世界之人權促進保障,欣見我國於此時通過批准《兩公約》並賦予國內法效力,《兩公約》及其施行法若能貫徹落實,將使我國人權保障大步邁進。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原則上國際人權公約均有國際監督機制,惟因我國特殊國際處境,雖然主動適用《兩公約》,卻無法受到國際相關人權機制監督。如果僅靠政府體系自行檢討推動,缺少民間力量的協助與監督,恐怕事倍功半。據此,本會研擬提出「民間協助推動及監督兩公約落實計畫」,以期為我國人權促進發展盡一份來自民間的力量。 《兩公約施行法》第8條明定:「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完成法令之制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並於《兩公約施行法》施行後開始執行。 如今《兩公約施行法》已於民國98年12月10日正式生效,因此,各級機關政府應於民國100年12月10日前,將不符《兩公約》規定之法令及行政措施,完成修正、廢止(停止適用)及制定之作業程序。 本會擬配合各級政府機關檢視及修訂其所主管法令及行政措施之時程,以民間社會立場協助及監督政府部門進行《兩公約》落實工作。本計畫承蒙馬英九總統及王金子女士、王雪瞧女士、莊文欽先生、陳茂慶先生、陳瑞珠女士、蔡健雄先生、鄭聰江先生(按姓氏筆劃排序)及太極門、和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蘇一仲董事長、美生會等十位認同本計畫理念之贊助者捐助支持,使本計畫各項工作得以順利開展,本會併此敬表謝忱。 ※本手冊免費贈閱,請來函附10元中型回郵信封(16cm×22cm),寄 台 北市羅斯福二段9號7樓 永然文化收;

出席美生會,聽曾道雄教授的演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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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17日下午6時30分,我前往亞都飯店,出席美生會的月例會活動,活動由會長蘇一仲主持。 至下午7時30分由曾道雄教授演講,講題為「歌劇的製作與欣賞」,其中並以董尼采悌的「拉美默爾的露琪亞」為例,進行介紹,演講至9時,可謂欲罷不能,大家均獲益良多。 隨後進行蘇一仲會長的70歲慶生,大家都非常高興,活動圓滿結束!

許雅鈞、小S聲明稿

民國99年3月14日出刊之「蘋果日報」A1版以「傳夫妻發生衝突」、「家暴中心獲報訪查」等聳動標題,製造不實報導內容稱小S遭其丈夫許雅鈞家暴,另指稱小S因撥打113全國婦幼保護專線,已被「北市家暴防治中心」列為高風險家庭、並通報警方協助處理中等情,已對許雅鈞夫妻二人之名譽及形象等,造成莫大之詆毀與傷害。 以上諸情,由於「蘋果日報」堅不認錯,許雅鈞及小S夫妻迫不得已委請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對於「蘋果日報」進行民、刑事之法律行動。民事部份,許雅鈞及小S夫妻將以「名譽權」被侵害為由,委任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陳淑芬律師以及吳任偉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分別向「蘋果日報」各請求新臺幣伍仟萬元之損害賠償暨回復名譽,並預計於99年3月17日向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至於刑事部份,則由許雅鈞以告訴人之身分,委任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陳淑芬律師以及吳任偉律師擔任告訴代理人,並以「加重誹謗罪」(《刑法第310條》)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刑事告訴。 謹此向各界聲明。許雅鈞及小S本人再次感謝各界的關心。 聲明人:許雅鈞、小S 代理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李永然律師 陳淑芬律師 吳任偉律師 地址:台北市羅斯福路二段9號7樓之2 電話:(02)2395-6989 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

都市更新法理與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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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中信編著‧詹氏書局發行 1.書作者於2005年進入台北市都市更新處服務,曾接解大量都市更新案件,透過本書將主管機關經過中央與地方的書面解釋,研商觀點加以彙整,編輯成本書,有利於實施者、主管機關、地主、顧問公司清楚掌握都市更新的機制。 2.台灣都市更新條例的立法,參考大量日本法令,建立了11項特色,即(1)建立整體更新制度;(2)健全更新事業主體;(3)縮短行政審核程序;(4)建立強制參與更新制度;(5)公有土地的取得與處理;(6)建立權利變換制度;(7)建立不動產證券化制度;(8)建立建築容積獎勵辦法;(9)建立建築容積移轉辦法;(10)建立稅捐減免的獎勵誘因;(11)建立監督與管理制度。 3.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條的規定,可知:(1)都市更新一種新型態的「土地開發」工具;(2)《都市更新條例》並未違反《憲法》第143條保障的土地所有權;(3)《都市更新條例》未規定的,適用其他法律;(4)「公共建設」多目標使用,得與「都市更新」並行;(5)依《台北市都市更新實施辦法》申辦的都市更新案件,不能適用《都市更新條例》的規定。 4.都市更新固然有「公辦更新」、「民間自辦更新」之分,而以「民間自辦更新」居多;又在民間自辦,其實施者以地主委託「機構」(即建商)居多數。 5.「都市更新地區」不同於「都市更新單元」,前者是政府考量都市地區大片範圍環境老舊而劃定,但此「更新地區」範圍可能太大,因此更新的實施者,可以就其可以掌握的範圍,劃設「更新單元」送件申請辦理都市更新事業。 6.都市更新常見的困難有:(1)未納入鄰地,須辦理協調;(2)須辦理都市計畫變更;(3)地主繼承問題;(4)違章問題;(5)國有地承租問題;(6)補償爭執;(7)實施者擬修正計畫;(8)畸零地問題;(9)估價爭議;(10)公有土地參與意願及參考方式;(11)開闢公共設施的相關協調;(12)增設公益設施的相關協調;(13)建商不願採多數決強制更新,而仍俟全部同意後才送件;(14)實施者擬變更;(15)變更範圍。 7.本書為參與都市更新者,值得參考的一本實用書。

出席「悅讀人生推廣計畫」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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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15日下午6時30分,我前往錦華樓餐廳,參加由「台北市高中學生家長會聯合會」所主辦的「悅讀人生推廣計畫」活動。 大會由洪迪光會長主持,吳清基部長、郝市長、康局長......等人均出席。 我覺得此一活動很有意義,值得大力推廣,「開卷有益」,高中學生大力閱讀,有助於開拓視野!

出席台北市台大校友會及台大校友總會會員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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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14日下午2時30分,我已到達台大校友會館,參加台北市台大校友會會員大會。 目前理事長是前台大校長陳維昭,由他主持大會。 隨後下午3時30分,在同一地點舉行台大校友總會會員大會,目前理事長是前台大校長孫震,由他主持大會。 「台大校友會」是校友的結合,我每次參加這樣的活動,常可見熱心的校友,如溫文昭、許文政、高明見、許森貴、莊惠鼎......等人,校友會靠校友共同支持!

出席台北忠誠扶輪社新春爐邊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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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13日下午6時,台北忠誠扶輪社在「典華會館」舉行「新春爐邊會」,同一時間我還有一好友高崇雲教授的女兒婚禮,幸好同一地點我兩邊趕場。 忠誠扶輪社的活動,由社長陳昭鋒主持,許多社友均出席,包括新社友李金濤。除此之外,社友寶眷、扶青團也均出席。社長共席開六桌,並有音樂伴奏,大家快樂地度過了一晚!

出席建國一百年籌備委員會座談

我國將邁入建國一百週年,為迎來此一盛事,總統府特組織籌備委員會,廣羅各界專才,策畫慶祝活動。 2010年3月11日下午2時30分,我出席「副總統與中華民國建國一百年慶祝活動籌備委員會委員第三場座談會」。針對籌備內容,政務委員曾志朗、籌備委員會主委盛治仁進行報告,再由諸位委員討論並提建言。 建國百年為相當難得之盛事,不只政府投入資源籌備,希望民間也能動員共襄盛舉,舉國上下齊心齊力,一同感受熱鬧氣氛,讓國人對於當下,更有把握,對未來更具信心!

出席國際婦女節100年慶祝茶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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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於3月8日下午2時30分假圓山飯店舉行「國際婦女節100年慶祝茶會」,我也受邀出席前往祝賀。 我國婦女權益歷經多年來的官方、民間團體的合力推動下,已有長足進步,也是中國人權協會不斷關注的議題之一。 尤其我國在通過兩國際公約後,婦女權益更是獲得極大重視,期未來在此方面,能凝聚更大的社會共識與力量,給予婦女更完善的權益保障。

出席3520「地區團隊訓練研習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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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6日上午8時30分,我前往師大參與國際扶輪3520「地區團隊訓練研習會」。 2010~2011我擔任「地區法務委員會主委」,承蒙DGN蘇一仲的器重,我將努力做好此一工作。 「地區團隊訓練研習會」相當重要,可凝聚團隊共識。

我又走了「坪頂古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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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節期間我曾走「坪頂古圳」,但因當天下雨,所以未走完全程。 而我利用假日二度前往,我走完了全程,感覺很棒! 環境乾淨,空氣新鮮,人不多,走起來很舒服。 我記得在大學時,我常獨自騎腳踏車前往內外雙溪,而坪頂古圳就在雙溪這個地方。 走起來的感覺,比「象山」還好!

清淨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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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嚴法師著‧慈濟文化出版社 1.「誦經」的意義,則如行人問路。學佛者依之讀誦,依經文而行解修證,如此即可消災。若光念而不修正自己的行為,也是枉然。 2.入佛門應明瞭成佛之道在於「行」,佛門弟子應忍人所不能忍之苦,行人不能行之事,方顯學佛本色。 3.「佛」是真真實實的人,而且是「聖人」,其與凡夫的不同,是:(1)佛有智慧;(2)佛有仁慈;(3)佛陀福慧具足。 4.「拜佛」不同於「拜懺」,拜懺乃在改善人生,美化心地,至誠至真的反省。「懺悔」是要洗掉我們惡劣的心思習氣。 5.修習佛法是要學得「智慧」,智慧由「定」而生,若心能專念不散,從事入理,則能產生智慧。 6.面對「定業」,只要堅定毅力,不屈不撓、「忍辱」、「精進」,總有「業消福至」的一天。 7.人要常保「歡喜心」,工作時,要心存「感恩」,凡事應「善解」。 8.罪從「心起」,亦應從「心」懺,心若滅時,罪亦亡,人要培養「慈悲心」,人就有福,有福就可以破災。 9.學佛首要學「平常心」,不必太執著。 10.人只怕心念不清,一念之差惹來不安,如能培養樂觀的心,時時持善念善解,多為需要的眾生付出,自然一切平安。 11.佛教的修養最主要在培養「勇氣」,面對「定業」,要以一分坦然的胸懷及因果觀,勇於接受隨身顯現的「業報」,這才是學佛的真諦和目標。 12.凡事靠一念「信心」,面對病苦,最好的治療方法是「樂觀」,人要安下心來,順其自然。 13.人生於世只是「因緣」所繫,緣起則聚,緣盡則散。 14.「對人」時時把持「三無」──普天之下,無我不愛之人,無我不信之人,也無我不能原諒之人。「對事」時時以「信心、毅力、勇氣」三樣來激勵自己。 15.對子女能放下且當放下,「親情」重一分,「煩惱」即增長一分。子孫自有子孫福,因緣稍縱即逝,何況人生「無常」,人應即時把握「因緣」,多多為自己儲存「道糧」。 16.發心施捨行善,是要用愛心做基礎,讓眾生得幸福快樂並離苦,這才是正確的心態!

主持中國人權協會理監事會

2010年3月1日上午11時30分,我出席並主持中國人權協會理監事會。 擔任理事長一職轉眼已滿5年,在這5年之中,對於「人權事務」有進一步的認識。 我國已於2009年12月10日起《兩公約施行法》正式生效,《公民及政治權利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相關的人權規定,國人必將日益熟悉。 此次理監事會也決定於2010年4月10日舉行會員大會,目前會員也近270人,盼大會能順利舉行!

中國大陸宜速改革戶籍制度,促進公民遷徙自由

文/李永然(台北市人/中國人權協會理事長) 中國大陸十三家報紙日前發表聯合社論,呼籲「加速戶籍改革」,終止弊政。這是中共主政以來,首次有大規模媒體聯合發表社論;此舉已受到北京知識界的關注,亦引起中國大陸社會的高度重視與熱烈討論。 中國大陸的「戶籍制度」是中國大陸對其公民實施的以戶為單位的戶籍人口管理政策。戶籍表明了自然人在本地生活的合法性。中國大陸自1958年實施嚴格的戶籍制度,長期以來,中國大陸人口管理方針的制定與實施均建基於此項制度。中國大陸戶籍制度的特點是,根據地域和家庭成員關係將戶籍屬性劃分為「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為適應計劃經濟體制而逐步建立起來的,主要由戶口登記制度、戶口遷移制度和居民身份證制度組成。這種做法在初期曾發揮積極作用,但隨著近來城鄉交流的日益廣泛,該制度已引起愈來愈廣泛的爭議與指責。2005年底,中國大陸開始著手改革「戶籍制度」。截至2009年3月,已有河北、遼寧等13個省、市、自治區相繼取消了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性質劃分。 取消戶口界限也就是取消了人為劃分城鄉人之間、城市與城市人之間的界限,使公民享有平等的勞動、受教育、就業、社會保障等機會,進而平等地、充分地行使《憲法》賦予公民的各種權利;其實質也就是實行合理的「遷徙自由」。 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第13條規定「人人在各國境內有權自由遷徙和居住」、「人人有權離開任何國家,包括其本國在內,並有權返回他的國家」。1966年《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2條規定「合法處在一國領土的每一個人,在該領土內有權享有遷徙自由和選擇住所的自由」。中國大陸已於1997年、1998年先後簽署了《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人權兩公約。取消戶口界限實現合理遷徙自由既是履行國際公約的義務,也是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體現,亦是符合中國《憲法》關於保障人權的規定。 中國大陸近年來試圖建立改革開放,致力於經濟上的發展,使經濟迅速增長,社會快速變遷。在中國大陸經濟飛速成長的同時,吾等也期待中國大陸能進一步提升人權狀況,加速民主開放,以期能與其經濟發展相稱,俾符合建構「和諧社會」的主張!

救命飲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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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Colin Campell等著‧呂奕欣等譯‧杮子文化公司出版 1.「飲食」正確,將可救人一命。作者本書主要的資料來源,涵蓋了超過750項參考書目,教導民眾如何減少癌症、心臟病、中風、肥胖、糖尿病、自體免疫疾病、骨質疏鬆症、阿茲海默症、腎結石及失明的機率,其發現: (1)改變飲食可讓糖尿病患者擺脫藥物治療; (2)光靠「飲食」就能改善心臟病; (3)乳癌的成因跟血液中的「女性荷爾蒙」含量有關,而這些含量多寡是由「飲食」來決定; (4)「乳製品」會增加罹患攝護腺癌的風險; (5)蔬果內含的「抗氧化劑」,可改善老年人的智力表現; (6)飲食健康可預防腎結石的產生; (7)孩童也可能罹患的第一型糖尿病,據信與母親哺育嬰孩的方式(即以「母乳」或「牛乳」餵養)有密切關係。 2.作者用了大部分時間鑽研迄今發現到兩種最毒的化學物質:「戴奧辛」和「黃麴毒素」。菲國兒童罹患肝癌的比例超乎尋常地高,乃因攝取「黃麴毒素」的緣故,這種有毒黴菌存在於「花生」和「玉米」中,目前已被視為最有影響力的致癌物質之一。 3.作者發現「低蛋白質飲食」能夠抑制由「黃麴毒素」所造成的癌症。「低蛋白質飲食」也能夠阻斷後續的癌細胞發展;「低蛋白質飲食」也能化解高致癌物質「黃麴毒素」所帶來的致癌影響。 4.吃最多「動物性食物」的人,最容易罹患慢性病,吃最多「植物性食物」的人最健康,而且較不易得到慢性病。 5.只要採取健康的飲食及生活習慣,其實就能預防大部分的癌症,晚年也可以過得有尊嚴和平靜。 6.美國最常見的健康殺手,並非「肥胖」、「糖尿病」或「癌症」,而是「心臟病」。而心臟病可透過「飲食」來預防,甚至扭轉病勢;只要改變飲食,就能獲得新生。 7.作者提出的健康處方,就是說明「蔬食」的種種健康益處,以及食用「動物性食品」(包括所有的肉類、乳製品與蛋類)的諸多危機。作者看到蔬食的好處與效果,遠勝過醫療上所使用的藥物和手術。 8.正確的飲食方法可預防疾病,更能帶來身心兩方面的健康與幸福感。正確的飲食方式不但簡單,還可以大量減少用藥支出,也能避免副作用。

歡迎參加「從兩公約、憲法、大法官解釋探討我國司法冤獄賠償及求償問題研討會」

中國人權協會將於3月27日(星期六)上午9時至16時40分,舉行「從兩公約、憲法、大法官解釋探討我國司法冤獄賠償及求償問題研討會」。 《冤獄賠償法》是刑事被告在程序中受害獲得正義的基本保障,「讓冤獄不再發生」是我們努力的目標。 欲知詳情者,請洽(02)3393-6900轉26 荊靈小姐 李永然律師邀請大家共同來改善台灣的冤獄賠償制度。 ◎活動內容: 《從兩公約、憲法、大法官解釋探討我國司法冤獄賠償及求償問題》研討會 時間:民國99年3月27日(星期六) 09:00~16:40 地點:台大社會科學院國際會議廳(台北市徐州路21號)      時間  議程  08:30~09:00  報到進場及聯誼時間  09:00~09:20  【開幕式】 主 持 人:李永然理事長 / 中國人權協會理事長 陳俊卿理事長 /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 理事長致詞、貴賓致詞  09:20~10:50  【議題一】從外國立法例探討我國冤獄賠償制度之改革 主持人兼引言人:謝瑞智教授 / 前中央警察大學校長 主 講 人:陳運財教授 / 東海大學法律系主任 與 談 人:司法院代表 吳景芳教授 / 台北大學法律系專任教授  10:50~11:00  茶            敘  11:00~12:30  【議題二】從兩公約、憲法檢討我國冤獄賠償實務運作現況 主持人兼引言人:林永謀大法官 / 前司法院大法官 主 講 人:吳景欽教授 / 真理大學財經法律系助理教授 與 談 人:法務部代表

死刑存廢的新思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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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除死刑推動聯盟主編‧元照出版公司出版 1.漢斯‧尤根‧柯爾納教授於「為了維持社會安全,死刑是必要的嗎?」乙文,認為國家宣判死刑,更尤其是執行死刑,背後的想法是「治亂世用重典,殺雞儆猴」,如朝這個方向想,「終身徒刑」的懲罰,尤其符合需要。死刑確實可以廢除,而且社會不會因此產生無法負責的過度風險。 2.烏韋‧邁爾‧奧德瓦爾德博士於「以柏林為例說明德國刑事執行狀況」乙文,該文中提及受刑人的監禁安置及隔離其方式有二:(1)開放式監禁(實施此種處遇,需滿足三條件:甲受刑人同意;乙受刑人需滿足開放式監禁的特別要求(須能信守承諾);丙須無逃亡或違法亂紀之虞);(2)封閉式監禁。德國的刑事執行體系,儘管有種種缺失(如:監所管理人員不足、安置監犯過多、部分監禁場所老舊),仍算是成功的。 3.馬躍中於「監獄改革與死刑存廢」乙文,提及現今的刑罰新思維,應以「特別預防功能」為主,「應報功能和一般預防功能為輔」;而如強化特別預防功能的刑罰新思維,但仍然要兼顧「社會安全」,此可從以下三面向思考: (1)從被害者的角度;(2)刑罰的功能(「應報刑」不可作為死刑正當化的基礎。德國之「安全管束監禁」主要的功能在於維護大眾社會安全、保護公眾免於犯罪侵犯的恐懼,目的就是新型的一般預防功能);(3)監獄改革(未來監獄改革,應以「人性尊嚴」的角度出發,把受刑人當人看,才有教化的可能)。 4.格爾德‧德拉特於「聚焦被害人!──被害人援助之德國經驗」乙文提到,在德國,「被害人援助」原則上仍限於「非政府組織」,其中最大的是「白環協會」,該協會於1976年成立,目的在於援助被害人及預防犯罪。「白環」的工作極大程度上涉及那些被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可能需要治療的被害人。協助主要是有人在場陪伴以及在困難的生活情況中給予援助,以及向律師或心理治療師首次諮詢費用的提供。其他如進一步的法律協助、承擔刑事或民事事務中的律師費用也扮演重要角色,還有金錢給付以協助過度緊急的生活困境,「白環」也有提供。 5.本書也將許多與談人的意見編入書中,如:吳志光、吳豪人、李念祖、李茂生、林峯正、黃瑞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