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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以北企經理事長身分主持台商張老師月例會,會中邀請張老師蔡步青大律師分享「大陸不動產投資實務與常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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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4月29日中午,李永然律師以臺北企業經理協進會理事長身分主持台商張老師月例會,會中由張老師蔡步青大律師做分享,主題為:大陸不動產投資實務與常見爭議,內容精彩實用,最後由李律師頒發感謝狀予張老師蔡步青大律師,例會圓滿結束。

李永然律師以創會理事長身分出席台北市立中正高中校友總會理監事會,上台致詞並監交新舊任理事長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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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4月28日上午11時30分,台北市立中正高中校友總會舉行理監事會議,江校長、孟義超、楊正大名譽理事長均列席,李永然律師也以創會理事長身分出席會議。會議由郭愛芬新任理事長主持,由李永然律師負責監交卸任理事長楊正大的移交儀式。江校長、孟義超、楊正大名譽理事長及李永然律師也上台致詞,理監事會圓滿成功。

李永然律師以地區法務長身分列席國際扶輪3522地區「2024年地區年會提案表決」投開票會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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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4月27日上午11時,國際扶輪3522地區舉行「2024年地區年會提案表決」投票開票,由提案委員會主任委員Eugen陳玉清主持,李永然律師以地區法務長身分列席,開票結果以110票同意通過。

李永然律師以地區法務長身分出席國際扶輪3522地區「2024年會」,會中邀請簡又新大使演講「企業永續經營ES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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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4月27日上午,國際扶輪3522地區「2024年會」開幕,活動由DG Benison許旭輝主持,李永然律師也全程參與,會中巧遇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同事常晉誠,兩人合影留念。下午1時30分,大會邀請友人簡又新大使演講「企業永續經營ESG」,李律師全場專注聆聽,內容非常精彩,獲益良多,隨後由台北市忠誠扶輪社Gary代表致謝詞。晚間則進行晚會活動,節目十分精彩、氣氛熱絡感人。

李永然律師以國際扶輪3522地區法務長身分受邀參加「2024年地區年會RIPR(歡迎RI社長代表)晚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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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4月26日晚間,國際扶輪3522地區舉辦「2024年地區年會RIPR(歡迎RI社長代表)晚宴」,由DG Benison主持,李永然律師以地區法務長身分受邀參加,DG邀請RIPR陳茂仁上台致詞,活動現場氣氛熱烈,宴會直至晚上9時圓滿結束。

雇傭契約可以約定試用期嗎?如果沒有通過試用期而遭解雇,員工可以向公司請求資遣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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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吳任偉律師、張郁屏實習律師 【問題】     阿水到清新公司應徵清潔員,在試用期間有發生「態度不佳」、「與客人爭吵」等事由,因此在試用期間完畢後,清新公司負責人就直接告訴其員工阿水,不用再來公司上班了。 請問:阿水與公司間的「試用期」約定效力如何?可否向清新公司請求資遣費? 【解析】 一、僱主可否與勞工約定試用期?   首須確認的是,雇主可否與勞工約定試用期?   首須說明者,按《勞動基準法》是為保障勞工權益,就勞動條件所為最低標準之規定。而該法於第11條、第12條有關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規定,此為一「禁止規定」,原則上不得任由勞、雇雙方以契約方式排除其適用。   另外,勞動契約如果附有試用期間之條款者,當事人間勞動契約之效力自試用期開始即已發生效力,自然會有《勞動基準法》之適用。故於勞工試用期間,雇主仍應於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2條規定情形,始可終止勞動契約;但考量到勞、雇雙方約定試用期間之目的,主要是在於試驗、審查勞工是否具備勝任工作之能力及對於所司職務之適用與否,勞工就其於試用期間若表現不佳可能遭解雇一事已有預見,故實務上認為,雇主如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2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並不需要以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為必要,否則將使試用期間之約定毫無意義 (註1) 。依上所述,本案例中,阿水與清新公司定有「試用期」的合意約定,應屬有效。 二、試用期未過屆滿,卻被要求(非自願)離職,勞工可否主張資遣費?   按「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訂有明文;則依其反面解釋,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如有發生不能勝任的情況時,雇主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實務上認為,約定試用期間之目的,既在於試驗、審查勞工是否具備勝任工作之能力,故在試用期間屆滿後是否正式僱用,即應視試驗、審查之結果而定;且在試用期間因仍屬於締結正式勞動契約之前階(試驗、審查)階段。基此,雙方當事人原則上均應得隨時終止契約,並無須具備《勞動基準法》所規定之法定終止事由,且亦無資遣費相關規定之適用(註2)。   本案例中,阿水在試用期間如確有發生態度不佳、與客人爭吵

【永然說法】共有不動產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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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動產共有」的問題既多且雜,尤其在處分、管理、使用或收益上,均涉及到其他共有人的意願。李永然律師解析於不動產「分別共有」的情況下,共有人可利用「協議分割」的方式來處理共有不動產;但若共有人無法取得共識,則透過「裁判分割」,以訴訟的方式也可達到處分共有不動產的目的。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台北所: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二段9號7樓之2 電話:(02)2395-6989 網址: http://www.law119.com.tw/ ............................. 共有土地處分實務與技巧─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 作者:高欽明編著 出版日期:2024/01 十六版 書號:1I19-7 定價:520元 112年全新的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全面解析 共有土地,因所有權持分是數字上而非具體可見的,在管理、利用,甚至分割、買賣上,常因共有人意見不一而起糾紛,對簿公堂。土地法第34條之1是共有土地處分的重要依據,然在實務運作上卻時有爭議。 本書作者從事土地開發、登記業務多年,對於共有土地處分實務經驗熟稔、豐富,他將研究心得編撰成書,分成五大篇——總論、土地法第34條之1實務研討、實務操作、司法判決判例要旨、法律問題、行政解釋、附錄相關法規等,對於共有土地各類處分如何運用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有詳盡的剖析,是有志於土地開發業務者、共有土地所有權人最佳之參考書。 別讓共有綁死不動產──活用共有不動產法律看招 作者:李永然、許啟龍、許淑玲、吳任偉、林其玄、高嘉甫、連世昌、李廷鈞、黃興國 出版日期:2018/9 二版 書號:1I32-1 定價:400元   別讓你的房地產被「共有」兩字綁死了!與他人共有不動產不似單獨所有來得單純,其在處分、管理、使用、收益上,皆須取得共有人全體或過半數的同意,其間的法律細節相當多。本書即在詳解「分別共有」、「公同共有」不動產的法律規範與實務案例運作,是您活化共有不動產,實現地盡其利、物盡其用理想的必備指南。

李永然律師以理事長身分主持臺北企業經理協進會理監事會議,會後並列席ESG委員會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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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4月26日中午12時,臺北企業經理協進會舉行理監事會,李永然律師以理事長身分主持會議,名譽理事長、理監事及幹部們踴躍出席、列席,會中討論會務的現況與發展,會議於下午2時圓滿結束。隨後下午2點,ESG委員會王恩國主委召集並主持委員會,李永然律師以理事長身分列席,討論推展ESG委員會的活動。

李永然律師受邀出席友人高志斌教授餐宴,與友人開心互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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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4月25日晩間,李永然律師受邀出席友人高志斌教授餐宴,大家開心互動,並與現場來賓合影留念。

雇主與勞工對於「預告期間」的法律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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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永然律師、林彥廷律師 【問題】   A公司為一冷凍空調業者,甲為A公司員工,目前已在A公司任職滿兩年。近來,因市場景氣變化,A公司有意削減人事支出。若A公司選擇資遣解僱甲,是否應預告?預告期間多長?若是甲希望轉換跑道至其他產業任職,因而向A公司自請離職,則甲是否應預告?預告期間多長?以上這兩種情形,倘若A公司向甲表示,為利於工作交接,與甲約定預告期間延長至兩個月,該合意延長預告期間約定的法律效力如何? 【解析】   按「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第1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因此,如果雇主是基於《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的事由(例如:勞工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解僱勞工,則雇主解僱勞工時無須預告期間。至於前述案例情形,「解僱」是因為市場景氣變化所致,屬於《勞動基準法》第11條的情形,故仍須給予勞工預告期間。由於甲任職於A公司滿兩年,故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A公司應於20日前預告甲。   另按「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1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因此,如果勞工基於《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的事由(例如:雇主對勞工有重大侮辱的行為)終止僱傭契約時,將無須預告雇主。至於題示情形,因甲考量市場景氣及自身職涯規劃才決定離職,故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準用第16條第1項,甲仍應於20日前預告A公司。   再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8年2月19日(88)台勞資二字第 006099號函謂:「查勞動基準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該規定為勞動條件最低標準。基此如勞資雙方約定勞工離職需有較勞動基準法為長之預告期間,係較勞動基準法為低之勞動條件,該部份約定無效,無效部份,以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取代。至於雇主預告之義務,應依同法第十六條之規定,

【永然法律基金會x永慶慈善基金會】公益講座【李永然律師教你安心買賣租屋】——私法人購買住宅的許可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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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法人購屋許可制是平均地權條例修正案中新增的規定,旨在抑制私法人炒作房價。該規定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原則上私法人不得購買住宅用房屋,但有六種例外情形得申請許可,另有九種情形免經許可。 六種許可情形 宿舍使用:申請戶數及已買受戶數合計不得超過經常僱用員工數目。 具規模之出租經營使用:持有同一個使用執照內5戶以上(以不動產租賃業為限,且以成屋為限)。 衛生福利機構場所使用:須事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文件。 合作社買受住宅供社員使用。 參與合建、實施都更危老重建取得之房屋。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情形。 九種免經許可情形 法人登記前已取得所有權之房屋。 法人因繼承、遺贈、強制執行、法人合併或分割取得之房屋。 法人因債權抵押而取得之房屋。 法人依法拍賣取得之房屋。 法人為辦理業務所必需之房屋,且該房屋位於非都市土地上。 法人為興建國民住宅、社會住宅或公辦都更、危老重建之房屋。 法人為辦理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等非營利事業所必需之房屋。 外國法人為駐華機構或辦事處所必需之房屋。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情形。 私法人定義 私法人依據司法設立的組織,包括: 所有社團的法人 財團法人 公司法人 其他經法律規定得為法人之團體 永然法律基金會YouTube頻道: https://www.youtube.com/@lawleeorg 永然法律基金會FB粉絲專頁: https://www.facebook.com/profile.php?id=100090156332808 .................................................... 土地法實用★總論.地籍.地用 作者:李永然.林永汀合著 出版日期:2019/03 初版 書號:3F01 定價:420元   土地,在人類文化中佔有極重要的地位。不論是以前的耕田種植時代,還是現今工商業時代,土地都是不可或缺的一環。人們因利用土地而有經濟問題,其分配與利用是否適當,直接、間接影響人民生活、社會秩序、國家治亂;領土爭端,更對於國際和平造成衝擊。土地法便是規範土地關係的法律,也就是規範人與地之間關係的法規總稱。本書以《土地法》為主軸,依照土地法脈絡,詳論《土地法》前三編即總論、地籍、土地使用之規定,再引用相關法規佐證,想了解我國土地完整法規,本書不可錯過。 土地法實用★地稅.

李永然律師以臺北企業經理協進會理事長身分出席2024年4月第二場「企業經理精進讀書會」,並擔任前陸委會主委賴幸媛導讀《鑄劍為犁:賴幸媛的兩岸談判秘辛》一書引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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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4月24日晚間,臺北企業經理協進會與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文教基金會共同舉辦2024年4月份第二場「企業經理精進讀書會」,活動由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文教基金會呂毓卿秘書長主持,李永然律師以臺北企業經理協進會理事長身分出席並擔任引言人,本次邀請前陸委會主委賴幸媛導讀由她口述、林庭瑤採訪撰文的《鑄劍為犁:賴幸媛的兩岸談判秘辛》一書,並由台北企業經理協進會鄧岱賢張老師擔任與談人,賴幸媛前主委在最後結語表示,希望兩岸邁向「和平有利」(鑄劍為犂),不希望走向「仇恨戰爭」(劍拔弩張),內容十分精彩,在場聽眾都深感獲益良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