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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廷鈞地政士專文分享.李永然律師重點解析》北市羅斯福路地上權飆天價,每坪高達新台幣548萬

  根據民國 102 年 5 月 29 日經濟日報 A4 版記者陳美玲、吳泓勳和黃啓菱的報導,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於民國 102 年 5 月 28 日標售全台 11 宗地上權標案,總共有五筆脫標,脫標率約 45.4% 。其中又以台北市羅斯福路商業區土地,志嘉建設以總價新台幣 9.67 億元拿下創下全台地上權標售新天價,換算每坪單價為新台幣 548.3 萬元。       志嘉建設總經理張耀仁表示,該位於羅斯福路、福州街口國語日報大樓南側的土地,未來將打造為精緻住宅,銷售價格將是區域行情七折,全案預計第四季推出、 2015 年完工。業界推估已周遭新建案新台幣 170~180 萬一坪的開價來算,未來志嘉建設價格應在每坪新台幣 120 萬元左右,總銷約 23 至 24 億元。張耀仁並表示台北市開發素地越來越少,都市更新又牛步化,地上權的產品接受度將會越來越高。       台灣房屋執行長劉怡蓉則說,該土地使用分區為商二,容積率 630% ,以每坪容積單價 87 萬元來算,加上建商造價及相關成本,售價應至每坪新台幣 95 至 100 萬元以上才有利潤,顯見此次高價脫標顯示建商看好該區未來房市發展。       筆者認為,過去地上權住宅價格不能與所有權住宅價格相提並論,但這次脫標的地上權價格,已經相當接近周遭的土地行情,顯見國人對於「地上權住宅」的接受度已愈來愈高。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對於此一趨勢的形成,是受台灣人在中國大陸買房產土地為「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有期限的影響。李律師認為地上權期限只要不低於 70 年,台灣人的接受度是可以的!!

李永然律師出席如意讀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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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5月30日下午6時30分,如意讀書會舉行5月份的例會活動。此次主題是「記得你是進--哈佛的最後一堂課」,李永然、謝心味、涂代書、呂毓卿、林智慧、郭文斌......等人均出席。   此書由天下雜誌所出版,內容很棒,大家發抒讀後心得,頗受啟發!   

《李廷鈞地政士專文分享.李永然律師重點解析》假解約真買賣者,國稅局不退奢侈稅!

  根據工商時報 A22 版記者林淑慧的報導,財政部賦稅署為了避免有心人利用合意解除買賣契約,將不動產售予第三方規避奢侈稅,賦稅署表示所有權人銷售持有兩年內的不動產完成移轉登記,除了行使「法定解除權」解約者,否則以繳入國庫的奢侈稅不予退還。       有鑑於近期國稅局查獲一案例:「甲君出售持有期間在一年內的都市土地給乙君;乙君持有土地未滿一年,也想出售給丙君,乙君為規避繳納奢侈稅,就與甲君商量,先與甲君解除原契約,在由甲君直接將土地賣給丙君。」依據原本的解釋,乙君不但不用繳奢侈稅,甲君也可申請退稅。       但賦稅署副署長許慈美表示,因為解約狀況不一,為了稅制穩定性,決定一致性處理,目前可以退還已繳納奢侈稅的處理情形包括:一、在辦理產權移轉登記前,雙方即解除合約者,可退還奢侈稅。二、若已辦竣產權移轉登記,買賣雙方若屬「合意解除」契約者,將不退稅;若是因行使「法定解除權」而解約者,才能退還奢侈稅。       法定的解除原因,依據財政部官員說明,包括房屋有重大瑕疵,民眾經由法院調解,依據法院判決行使法定解除權解約者,才能退還已繳納的奢侈稅。       筆者認為,這樣的解釋雖然沒甚麼問題,但實際上需要繳奢侈稅的案例並不多,況且這樣的退稅方式仍需要原賣方之同意,但原賣方不定要會同意,這樣的解釋會造成多大的影響,恐怕要再觀察!!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表示財政部台財稅字第 10200024220 號解釋,針對已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發生契約解除,必須「屬行使法定解除權」而解除者,才予退還奢侈稅」;而法定解除權行使的認定,透過「法院判決」,法院「和解筆錄」、「調解筆錄」應可作為證明的方法!

接待上海市海峽兩岸交流促進會參訪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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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28日上午,上海市海峽兩岸交流促進會參訪團由常務理事鳯懋倫率領赴永然兩岸法律事務中心拜訪並進行座談交流,一行人包括理事紀昌榮、黃來紀、宋錫祥、程維榮、傅泉勝等6人,由我(即 永然兩岸法律事務中心創辦人) 、 永然兩岸法律事務中心召集人 黃介南律師等人親自接待,並邀請台灣海峽兩岸人民服務中心執行長李俊敏一同參與座談。 永然兩岸法律事務中心召集人 黃介南律師於座談中針對「兩岸投保協議」進行報告,主題為「兩岸投保協議之簡介─兼論投資人與投資所在地一方(P TO G)爭端之解決」,由該協議的推動背景、協商經過談起,說明投保協議之架構、特色及效益,最後剖析投資人與投資所在地一方發生爭端時的解決之道。 對於海峽兩岸交流議題,雙方討論甚歡,氣氛熱烈,並於會後交換禮物並合影留念。

李永然律師前往慈祥獅子會演講「保障婦女相關權益之法律知識」

  2013年5月26日下午6時,李永然律師前往慈祥獅子會,為獅友們演講「保障婦女相關權益之法律知識」,會友們反應熱烈,李律師並贈送在場每位獅友一本「執業的啟示與修持--李永然律師探究辦案見聞的真實義」。   此次的演講內容大綱如下:    保障婦女相關權益之法律知識   壹、男女平等原則   貳、結婚     一、須為結婚登記     二、禁止「重婚」、同時婚及近親結婚     三、婚姻之撤銷不同於「無效」   參、離婚     一、離婚的方式     二、子女之監護     三、損害賠償與贍養費     四、離婚與夫妻財產制之終結   肆、夫妻財產     一、日常家務代理權、家庭生活費用之分擔方式     二、選用夫妻財產制,要由夫妻雙方決定     三、夫妻財產制的種類     四、法定財產制的效力     五、共同財產制     六、分別財產制     七、辦理約定財產制     八、夫妻間不動產贈與     九、夫妻間的繼承   伍、職場性騷擾     一、職場性騷擾與性別歧視     二、性騷擾的定義     三、性騷擾的個案及認定     四、法律責任

《李廷鈞地政士專文分享.李永然律師重點解析》台北市公辦都更帶頭強化社區參與

      根據民國 102 年 5 月 23 日中國時報 C1 版記者陳芃的報導,都市更新是現代都市的重要發展策略,台北市都發局局長邊泰明宣布:「都更首要之務是擴大公益性」,因此計畫從公辦都更開始,一當地的特色規定更新原則,透過社區參與等機制降低容積移入的衝擊,達到「多贏」的效果。       他說,為了避免產權太複雜,台北市都更「越做越小」,公益性難以突出,現在計畫選定幾處「公有地」,試辦放大更新範圍,嘗試由實施者、政府一起配合古蹟、歷史建物等當地特色,建立更新原則,供未來更新案依循。       都更除了拆除重建,還有整建、維護,推動都更者對於當地建築風貌或景觀應該要有想像,政府部門也應該要多和民間配合,提供誘因。建商移入容積造成高樓鄰居抗議景觀、日照權等,必須思考制訂大範圍的規範,降低容移衝擊,並且加強社區參與讓周邊居民了解狀況。       經建會於民國 101 年制定《增額容積出售要點》,未來捷運站周邊土地因開發增加的容積將由政府所有,並有權標售,這樣的作法讓捷運通車效益反映在周邊、五百公尺的房地產上,並且不無償由附近地主獲得,而是必須付費取得。       筆者認為,台北市政府對於都更應該要有更明確的方向,並且展現魄力,在容積移轉上面,面對監察院的糾正,也應該有更明確的規範,這些都是還需要努力的!!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都市更新是台北市都市發展的要務,而都更有「自辦」及「公辦」之分,目前自辦都更已因文林苑而受影響,「公辦都更」或許是台北市政府的一個機會,切盼台北市政府加油!

李永然律師出席台北忠誠扶輪社「授證14週年紀念晚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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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24日下午6時,李永然律師出席台北忠誠扶輪社「授證14週年紀念晚會」,並以創社社長身分於「授證14週年紀念晚會特刊」中發表感言,內容如下:   忠誠扶輪社授證十四週年誌慶   『用智慧處理事,以慈悲關懷人;布施的人有福,行善的人快樂。』(語出聖嚴法師108自在語)   每聽聞社會各界善心之舉時,心頭就劃過道道暖流,原來人們的心依舊是溫熱的,並不受到現今許多負面消息的影響而動搖,同時也慶幸著自己能為這社會付出一分力,更深信十餘年前與多位好友共同創立「忠誠扶輪社」是最正確的決定,即使力量不大,但這份關懷社會的心意,我相信絕對不是微不足道的!   「關懷」是一種生活態度,對於任何人、任何事,都有著一份尊重與體諒,付出後隨之而來的快樂,那更是珍貴不已!態度改變了,人生就會改變,若人人都能將「關懷」置於心頭,那麼社會便也跟著轉變了,而這也就是我加入扶輪社的初衷。   「忠誠扶輪社」自創社至今已有十四個年頭,細數點滴,唯有『感謝』一語。感謝歷屆社長及幹部們的無私付出,感謝諸位社友的共同提攜與配合,都是成就如今「忠誠扶輪社」的重要推手。現任社長文森P. Molly的領導力、協調力也相當出色,在他的領導之下,忠誠社正在輔導一新社(忠美社),相信忠誠社未來必能再寫下美麗新頁!   「忠誠扶輪社」歷經多年成長,曾有過路途艱辛的洗禮,也曾有過散發光芒的歡笑,每個階段我都有幸一同走過、分享過,而每次的經歷,都更加深我的堅持,扶輪精神已成為不容忽視的社會責任。盼望著所有社兄、社姐以及寶眷們都能以相同的信念,一同為社會服務,讓人們的心保持溫熱,相信也必能讓「忠誠扶輪社」長久屹立不搖!                      台北市忠誠扶輪社創社社長 李永然 CP Perennial  謹賀   

李永然律師出席電電公會「大陸新政拓商機」期中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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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27日上午8時10分,電電公會舉行「大陸新政拓商機」期中簡報。會議由蔡豐賜主持,郭台強、吳明機、張銘斌、邱一徹、呂鴻德、李永然、呂榮海、詹文男、徐基生、許介立、胡惠森......等人都出席;先由呂鴻德教授進行報告,此次報告主題以習李新政所帶來的「大陸新政」,而台商在此情形下有何「商機」。   

《李廷鈞地政士專文分享.李永然律師重點解析》第三個合宜住宅落腳淡海新市鎮

  根據民國 102 年 5 月 22 日自由時報 A8 版記者徐義平的報導,內政部營建署繼林口 A7 合宜住宅推出搶購一空後,將在淡海新市鎮推出第三個合宜住宅招商案,預計每坪售價僅新台幣 14~16 萬元,與同區域推案行情約新台幣 20 萬元相較便宜不少,預估可以增加上千戶住宅。       內政部營建署解釋,淡海新市鎮的招商案屬於「安置住宅」,用來安置新市鎮第二期發展區第一開發區的合法建物拆遷戶,預估可以興建總戶數達 3014 戶,其中約 1100 戶必須作為安置住宅,以每坪新台幣 14~16 萬元的限定價格出售,其餘戶數則由得標建商自由定價。該土地為沙崙路二段、新市五路三段、新市三路二段所圍成的街廓,土地面積約 5.75 萬平方公尺 ( 約 1.74 萬坪 ) ,標售底價每平方公尺新台幣 6 萬元 ( 約每坪新台幣 19.83 萬元 ) ,截止投標日為民國 102 年 7 月 1 日,預計於民國 102 年 7 月 2 日在營建署開標。       安置住宅預計興建多棟 24~26 層樓的住宅,並且 1~3 樓做為商業使用,將有 35 坪約 200 戶、 40 坪、 45 坪、 50 坪各 300 戶,價格以周邊住宅行情 7 折每坪新台幣 14~16 萬元,平面車位一個新台幣 70 萬元、機械車位一個 35 萬元,預計在 2016 年 7 月交屋。目前在淡海新市鎮有推案的麗寶建設副總何昭宏表示會進行評估,但與同樣在淡水有推案的興富發建設副總廖昭雄則表示,目前新市鎮住宅供給量過多,仍須考量區域住宅胃納量,暫不會考慮投標。       筆者認為,淡海新市鎮的發展關鍵在於「交通」,然而隨著「輕軌」、「淡北快速道路」和「淡江大橋」等建設陸續啟動,淡海新市鎮的發展將越來越明朗,合宜住宅所移入的大量人口,也可以促進當地商業發展,筆者肯定政府這樣的想法!!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國內民眾愈來愈重視住的問題,已制定的《住宅法》要加強宣導及落實!

李永然律師出席順天堂藥廠喬遷茶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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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23日下午2時,李永然律師前往新店出席順天堂藥廠喬遷茶會,並致上祝賀之意。  

《李廷鈞地政士專文分享.李永然律師重點解析》不動產交易擬標示「公墓」、「電塔」

  根據民國 102 年 5 月 22 日蘋果日報 A16 版記者張菱育、中國時報 A16 版記者王莫昀報導,由於民眾常常買屋後才發現住家附近有「殯儀館」 … 等嫌惡設施或是位於斷層帶,引起不少交易糾紛,因此內政部擬修正「不動產說明書」,針對成屋、預售屋、土地等買賣,增列周邊是否有「嫌惡設施」或有無「增建違建」等「應記載事項」,草案預計最快 102 年年底通過。       內政部地政司副司長王靚琇表示:「希望房仲業者進行不動產交易時,能向買方提供物件相關資訊,以避免交易糾紛。」未來「不動產說明書」必須註明交易物件 300 公尺內有無機場、變電所、高壓電塔、醫院、殯儀館、公墓、火化場、骨灰存放、垃圾場或私人墳墓, 100 公尺內有無加油站、瓦斯行、葬儀社和基地台等。違者可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29 條處新台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       不過對此不動產仲介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李同榮則表示,政府提出措施雖然立意良善,但是可行性不高,不僅查詢申請公文往返時間長,有些縣市也沒有落實申請查詢,建議政府可以在網站公開查詢服務。此外,本次的修正重點包括土地建物登記應清楚說明,未來將可減少買到水利用地或國土保安地根本不能建的問題。       筆者提醒民眾,透過仲介購買房屋,應該要仔細閱讀「不動產說明書」,委賣房屋也要依據真實情形填寫「不動產說明書」,對於買賣雙方都有保障!!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表示,「不動產說明書」於委託仲介公司售屋時,填載要謹慎,要據實填載,將來才不會招來糾紛及麻煩!

《李廷鈞地政士專文分享.李永然律師重點解析》全台75%違法溫泉業者,合法化緩衝期限至102年7月到期

      根據民國 102 年 5 月 19 日中國時報 A5 版記者黃如萍、及 5 月 20 日工商時報 A11 版記者劉朱松報導,目前全台溫泉業者共有 544 家,但政府規定取得合法開發許可的緩衝期限只有到民國 102 年 7 月 1 日,卻只有 138 家業者「取得溫泉」標章, 201 家取得「開發許可」。台北市紗帽山、新北市烏來、台中谷關、宜蘭礁溪、花蓮瑞穗、台東知本等著名溫泉區,多數業者都違法經營,將來受罰或被拆除民眾泡湯選擇將減少,並且寶來及不老溫泉區也將成絕響。       經濟部水利署保育事業組長王藝峰表示,依據民國 92 年 7 月公告的《溫泉法》規定,限制業者必須取得溫泉標章以確保民眾泡的是真正的溫泉,原本七年的緩衝期因未申請標章業者家數太少,又修法延長三年, 102 年七月一日將全部到齊。未在期限內取得溫泉標章業者,各縣市政府將於民國 102 年 7 月 2 日起開罰,最高可罰新台幣 30 萬元,並可連續處罰,並拆除違規建物。       不過有部分溫泉業者 ( 如:台北市行義路、新北市烏來、南投廬山和高雄寶來、不老溫泉 ) ,因位處於「國家公園」、「保護區」或「原住民保留地」等因素,必須配合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變更審查,致使已提出申請的溫泉水權開發許可或溫泉標章均無法順利通過。針對這些業者內政部完成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修正法定程序前,已經委請地方政府配合交通部研擬相關配套措施提報行政院觀光發展推動委員協調因應!!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覺得台灣這十年來,法令變動太多、太快,造成民眾、業者適應的困難,其實社會進步是必要的,但必須循序漸進,找急的先調整,不急的慢慢來;否則,將造成企業適應困難,法令也無法落實,就會落於流於形式!

接待中國法學會期刊研究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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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20日下午4時,中國法學會期刊研究會由中國法學會副會長周成奎率領一行10人赴台拜訪永然文化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參訪團成員包括中國法學會期刊研究會會長張新寶、常務會長張廣興、常務理事諸葛平平、常務理事劉桂明、常務理事喬燕、理事王茜、中國法學會工作刊編委紀大新、中國法學會辦公室綜合處處長高付超、中國法學會《中國法學》雜誌英文版執行主編王灝等人。 永然關係企業由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律師及永然文化出版公司總編周美君親自接待,並向貴賓們介紹永然文化出版之經營理念、出版圖書等等,雙方針對兩岸文化出版議題及差異進行對話,討論氣氛熱烈,會後並交換禮物合影留念。

李永然律師前往長安扶輪社演講「律師能為您做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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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5月20日中午12時,李永然律師前往長安扶輪社,為社友們主講「律師能為您做什麼?」,並贈送每位社友一本「個人資料維權速讀手冊」,現場社友對此一演講議題均反應熱烈。      

《李廷鈞地政士專文分享.李永然律師重點解析》房東師大夜市佔用國有地 2攤商租地擺攤

     根據民國 102 年 5 月 10 日聯合報 A18 版記者張宏業、袁志豪的報導,台北師大夜市有兩家知名小吃長期租地擺攤,但因為其原占用人被控竊佔國有地,而擺攤者他們租用該土地被認定為「收受贓物」,於民國 102 年 5 月 9 日被台灣台北地檢署依贓物罪起訴。       有一攤商雖已將攤位遷移但屋頂棚架、雨棚等仍未遷移,另一攤商則堅持不撤除攤位及返還土地。該攤商表示房東 1964 年合法買下該房屋,有門牌且每年繳房屋稅,不能理解檢察官為何仍將房東依竊佔國土罪嫌起訴,全家人都要靠攤位維生,他合法繳租金做小生意為何檢察官要逼他們走投無路?       檢方起訴則指出,兩攤位緊鄰師大宿舍外牆,屬於「國有地」,在 1991 年師大拆除學校附近土地及房屋後,宿舍圍牆外空地陸續遭到竊佔,此二攤商明知劉、何兩「地主」並無土地所有權,卻長期向其租地擺攤,觸犯《刑法》收受贓物罪。此外,師大夜市知名的「許記生煎包」和「馬來西亞咖哩雞」的老闆也在去年因為租用國有地擺攤遭起訴。       筆者則提醒大家,在租賃不動產的時候,若不知房東有無土地或建物所有權,應可要求對方提供「權狀」或自行前往地政事務所調閱「謄本」,因為我國的不動產所有權採取「登記生效主義」,不動產登記有其公示性,若發現該土地所有權人不屬於房東,即不應與該房東簽約,如此一來即可避免類似情形發生。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此一提起公訴並不妥適,因為收受贓物必須明知為贓物,此二攤商如無此認知,則不構成贓物罪。

《李廷鈞地政士專文分享.李永然律師重點解析》大法官釋憲後台北市的都更流程3新制上路

      根據民國 102 年 5 月 15 日自由時報 A14 版記者郭安家、聯合報 AA2 版記者邱瓊玉、江碩涵、中國時報 C2 版記者林佩怡的報導,由於民國 102 年 4 月 26 日大法官解釋文公布 709 號解釋文,認為部分《都市更新條例》的條文被宣告違憲,台北市都市更新流程將有三項改變,未來第一階段「事業概要」申請都必須在都更處同意後將所有資料送達全部土地房屋所有權人,並且必須經過「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審查核准,在辦理事業計畫申請期間,除了公開展覽外,還必須經過聽證程序,避免再有任何都更案中所有權人房屋土地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迫參與都更。       台北市都市更新處長林崇傑表示,未來 4 月 26 日前未辦理公展的都更案都必須參照《行政程序法》辦理「聽證程序」,要讓所有所有權人表達意見,並經過實施者如實回覆,全部意見再送至更新審議會裁量,預計此一改變,將影響 97 件都更案,並且如果審議會無法決定,還必須回過頭再問住戶意見。而這次的修正並不溯及既往,因此北市府已核定的文林苑更新案及執行代拆作業不受影響。       至於正義大樓的都更案,已經延宕近二十年,台北市政府副市長張金鶚表示,這個案子拖太久導致社會觀感不佳,很多人關心這個案子,他就任副市長後,中央銀行總裁彭淮南就打了兩次電話給他。該都更案於民國 96 年核定事業計畫,後來發生社會事件,「投資者」轉換,並於 100 年提出變更,目前都更審議正進行幹事會審查,同步進行都審,以目前的變更設計來看,將規劃兩棟 27 到 28 層樓的大樓,由日本知名建築師丹下健三的兒子「丹下憲孝」負責,但該都更案還是有少數住戶再溝通,實施者希望能在民國 103 年動工,市府會協助正義大樓都更按盡快推動,並且未來指標性都更案都會定期報告,避免讓外界有都更按停滯不前的現象。       筆者認為,未來都更的程序勢必變得更繁雜和冗長,門檻也提高,好處是對於現有的住戶保障提高,壞處是都市更新推動將更為困難。筆者也期望正義大樓的都市更新將來能夠順利推動,以免該大樓長期荒廢再精華地區形成資源浪費和治安死角!!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都市更新」是台北市要成為一國際都市必走的道路;都市更新固然要保障住戶的財產權益,但對於如何促成「實施者」願意投資參與都市更新,政府必須設想誘因;否則,程序繁瑣、時間延宕、誘因不足

台灣亞洲法律學生會台灣分會致贈感謝狀, 感謝永然法律基金會贊助舉辦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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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然法律基金會為協助優秀的法律系學生舉辦法律相關活動,於今年贊助台灣亞洲法律學生會台灣分會(ALSA Taiwan)舉辦「2012/2013WTO模擬法庭競賽亞太區域賽」,2013年5月16日上午,由該會謝侑鈞同學代表,前往永然法律基金會致贈感謝狀,並與董事長李永然律師合影留念,感謝永然法律基金會對於此次活動的支持與鼓勵!           

《李廷鈞地政士專文分享.李永然律師重點解析》北市府准蓋加油站又廢照,遭法院判賠

  根據民國 102 年 5 月 8 日自由時報 A9 版記者楊國文、郭家安、趙靜瑜報導,由於台北市政府於民國 96 年核發給兆亨公司在故宮附近設置「加油站」,事後又以危害文物為由而廢照,兆亨向台北市政府提告,法院一審判賠新台幣 964 萬元,雙方不服上訴後,台灣高等法院於民國 102 年 5 月 7 日判決認定台北市政府廢照有疏失,應賠償國賠新台幣 3300 萬元。       該案是因為兆亨公司在民國 96 年 2 月間向國有財產局租用台北市至善路二段、故宮路口一塊國有地向台北市政府申請興建加油站,並取得建照,但於同年 11 月卻又因為故宮的一封認為加油站會危及文物的「公函」,廢止建照,該公司不服向台灣台北市地院起訴訴請都發局國賠新台幣 1 億 1052 萬元。而都發局則表示曾在民國 96 年間邀集故宮、國有財產局及台北市環保局開會,表示加油站設置會引發火災損及國寶,且國外博物館附近也未設置加油站,廢止該建照,市府並無過失。       台灣高等法院審理認為都發局對兆亨申請建照,歷經兩年審查後認定合法,並且也針對設置加油站進行環境評估報告,鑑定結果為「尚可接受」,卻未指出對公益有重大危害及廢止建照,處分有所不當,應當賠償營業利益、施工成本等損失共新台幣 3363 萬多元。       都發局總工程司高文婷則表示,早年加油站法律位階屬於「公共設施」,民國 76 年左右考慮故宮周邊沒加油站才把土地變更為加油站使用,近年來社會氛圍改變開始重視故宮文物,附近居民也反對加油站設置,才會廢照。       筆者認為,都發局並沒有遵守「信賴保護原則」,當初審查認定合法,嗣後居民反對才又廢止建照,代表當初審查不夠周延,而對於業者因為廢照所受的損害,也應當予以補償。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本件如確定國賠成立時,對於相關承辦人員如有「重大過失」北市府即應進行「求償」,這樣才符合《國家賠償法》的精神!

李永然律師獲國際扶輪3520地區年會頒發感謝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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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參與扶輪社多年,於2013年4月21日獲國際扶輪3520地區總監張順立頒發2013年地區年會感謝狀,感謝擔任地區法務長及台北市忠誠扶輪社CP的李永然律師為扶輪社的努力付出!   

《李廷鈞地政士專文分享.李永然律師重點解析》台北市通化街超級土地標案7月登場

      根據民國 102 年 5 月 13 日自由時報 A5 版記者徐義平、鄭琪芳的報導,台北市單筆面積最大、底價最高的土地標售案將在民國 102 年 7 月初登場,該土地為交通部旗下「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委託戴德梁行標售的土地,兩塊土地加起來逾四千坪,總底價達新台幣 126.85 億元,拆算每坪價格約新台幣 300 萬元。       但負責標售作業的「戴德梁行」則表示,該土地雖屬於「電信協會」,但有屬於該單位員工的地上建物,建商標得土地之後,必須花時間整合上百戶的住戶。過去交通部十幾年來曾經多次討論處理電信協會資產,也考慮有意推動「都更」,但因為推動困難才考慮以「現狀標售」的方式處理,由得標者自行承擔整合協調的風險。       筆者認為,該地點相當好,如果得標者願意給予合理的利潤和條件,住戶應該會願意配合開發。將來這塊土地重新開發後,將可為市容帶來煥然一新的效果,並且也可以帶動當地繁榮,筆者相當看好。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這兩塊土地目前雖然不是國有土地,但仍是與交通部相關的「台灣電信協會」名下所有;此一土地一旦標售,就也無法再買回,相當可惜。不過既然已決定 ] ,只好樂觀其成;但仍切盼一旦順利脫標,這些錢要善用!

關心原住民法律權益,李永然律師於「原聲海峽兩岸雜誌」開闢法律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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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向關注原住民權益的李永然律師,為了使居於弱勢的原民同胞們,不至因法律知識欠缺而損害權益,於是於「原聲海峽兩岸雜誌」開闢法律專欄「原住民法律圈」,希望藉由文章傳遞與原住民相關的生活法律,以教導其保障自身權益!         

永然法律基金會舉辦的「永然第七期高中法律生活營」即將開始報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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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受高中學子歡迎的永然高中法律生活營第七期即將開始接受報名,相關內容如下,想要參加的同學們要注意活動訊息!    《永然第七期高中法律生活營》 一、活動主旨:   (一)協助對法律有興趣及未來想從事法律工作之學子,了解法律賦予社會的功能、清楚以法律為生涯的職志與責任,並建立青少年學子正確的法治觀念。   (二)藉由法律活動之接觸與司法環境之參訪,檢視自我是否願以法律為職志,並做為大學就讀法律科系之參考。 二、主辦單位:財團法人永然法律基金會   協辦單位:台北市立成功高級中學.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永然文化出版(股)公司 三、活動時間: 民國102年7月8日(星期一)至民國102年7月11日(星期四) 四、活動地點:台北市立成功高級中學(台北市濟南路一段71號) 五、活動對象:高中學生60名,對法律有興趣者。(成功高中保障名額12名) 六、報名日期:民國102年5月22日上午9時至民國102年5月31日下午5時 七、報名方式:採網路報名.網址: http://www.lawlee.org.tw/  財團法人永然法律基金會 八、錄取公布:102年6月3日下午5:00於「永然法律基金會」網站及「永然法律生活營」臉書粉絲團公布,並寄發書面及E-mail通知書 九、費用:每人600元(含100元保險費及500元保證金,保證金全勤退費) 十、繳費期限:102年6月4日至6月14日 十一、聯絡方式: 聯絡人:財團法人永然法律基金會 執行祕書 張則君小姐   電 話:(02)2356-0809   傳真:(02)2391-5811   網 址:http://www.lawlee.org.tw e-mail:lawlee@lawking.com.tw FB臉書粉絲團:永然法律生活 營    

《李廷鈞地政士專文分享.李永然律師重點解析》上海台商的廠房被違法拆除!

      根據民國 102 年 5 月 10 日經濟日報 A10 版記者陳言喬、林庭瑤的報導,上海台商維宏真空製品公司 4000 多坪廠房於 102 年 5 月 7 日遭到強行拆除並霸佔廠房,上海台辦 8 日緊急介入協助雙方協調,初步決定嘉定區法院判決前雙方都不得有進一步行動。       該案發生的主因是因為維宏公司於 16 年前到上海安亭生產真空製品,而獲得「 30 年」的土地使用期限,然而因為當地發展快速,於 7 年前該地從「工業區」變成「住宅區」,土地一夕暴漲。而當地政府計畫找一塊二十畝工業用地以地易地,但並未兌現,最後欲以人民幣 1000 多萬做為廠房及土地補償金,由於差距太大台商維宏真空製品公司無法接受,而未達成協議。       兩個多月前,此案進入「嘉定區法院」審理,但第一審尚未判決前,竟然有四、五十人闖入廠區,控制維宏所有人員,並將保安雙手捆綁、扯斷電話線、沒收手機、切斷電源,要他們把屋內物品搬走並夷平工廠。       據此上海台商協會會長葉惠德表示經上海台辦協調後達成四項結論:一、所有損失開發商賠償;二、安亭鎮政府協助處理員工案置問題;三、拆遷補償由法院繼續協調;四、公安維護現場防止繼續拆除。       筆者認為,中國大陸雖然經濟成長快速,但是許多地方政府仍舊存在貪腐的問題,而且法治化程度不足,台商赴大陸投資遇到困難,除了尋求「法律」救濟外,也可以向當地的台商協會或台灣海基會求助!!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兼永然兩岸法律事務中心創辦人李永然律師提醒大陸台商一定要注意自己權益的保障。遇上中國大陸土地徵收涉及法律,除平常所相信之當地政府關係之外,不要忽略找可信賴的專業律師協助,這樣較能有保障,遇上突發狀況,也較能反映。

《李廷鈞地政士專文分享.李永然律師重點解析》地上權招標進入高潮,而台酒土地也進行地上權招商!

      根據民國 102 年 5 月 6 日工商時報 A10 版記者蔡惠芳、 5 月 7 號經濟日報 A19 版記者徐谷楨的報導,台灣菸酒公司板橋區中山路一段上面「台酒板橋營業處」所在地也就是「新北市板橋區新板段三小段 18 之 1 號土地」公告招商,基地面積達 727 坪,希望可以交由民間投資人開發經營,該地地理位置優越,位於新北市最精華的核心曼哈頓區「五鐵共構新板橋車站特定專用區」內,零售市場發展熱絡距離車站本體僅 300 公尺,也是新板特區最後一塊「方正素地」,將來將交由民間投資人開發,除了不能開發旅館和住宅外,商辦、百貨、電影院都相當適合。       全案包括權利金新台幣 12.37 萬元,之後總投資金額將達新台幣 25 至 30 億元,設定地上權 50 年將來仍可續約 20 年,投資報酬率達 5.39% 。這次是該地上權案第二次招標,第一次是在 102 年一月的時候,無人投標;不過在日前金管會鬆綁壽險投資不動產規定且近日台北市成功高中旁國有土地設定地上權案也傳出溢價好消息後,「台酒」決定重新啟動招標作業。       據了解, 102 年全台政府公部門和國營、公營事業為活化閒置資產,至少對外招標新台幣 2000 億元權利金的土地,估計可望投資達新台幣 1000 億元,預計 2013 年將是地上權的「高潮年」。除了台九的地上權招標外,投資規模最大手筆的應該屬於台北市信義計畫區 A25 地上權招標案,權利金底價達新台幣 180 億元,預計 102 年 6 月 10 日截止招標,據悉已有壽險業、陸資進行評估中,惟權利金底價比預期中要高,使得潛在投資人的投資誘因降低。       此外,台北市政府與國防部合作開發國有地,近日也將釋出「台北市捷運南京東路站附近國有土地設定地上權案」,該土地有 306 坪,位於中山區南京東路三段 194 巷內,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建蔽率 45% 、容積率 225% ,距離捷運「南京東路站」僅約 200 公尺,具備「雙捷運」優勢,將來除了提供高品質商務住宅外,並可以做醫美產業、健檢中心、產後護理之家等,將採設定地上權 70 年的方式辦理,並於 102 年 5 月 16 日辦理招商座談會。       筆者認為,過去地上權土地由於銀行融資不易、客戶接受度不高等因素,除了保險業者外,一般建商普遍興趣不高。但在近年來國有地停標、都更

《李廷鈞地政士專文分享.李永然律師重點解析》桃園航空城土地預計民國103年辦理「區段徵收」

      根據民國 102 年 5 月 2 日經濟日報 A18 版記者楊文琪的報導,行政院副院長毛治國於民國 102 年 5 月 1 日召開「桃園航空城核心計畫專案小組會議」,決定於 102 年底完成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工作,並預計 2014 年起啟動區段徵收作業。       桃園航空城核心計畫為國家發展旗艦計畫,在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配合努力下,先後完成政策環境影響評估、重大建設核定、農業用地同意變更、用水計畫、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上周四審查通過特定區計畫,較原訂時程提前約兩個月,順利完成第一階段目標!       接下來第二階段都市計畫相關作業,將分三個工作分別為「都市計畫及用地取得」、「開發建設」及「產業規劃與招商」,將來用地取得方面,特定區計畫預定 6 月公展、 7 月辦理地方說明會,接著在 12 月底前通過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後, 2014 年即可啟動「區段徵收」的相關作業。       未來航空城將分區分階段完成區內公共設施工程,並設置桃園航空城計畫範圍自由貿易港區、產業專用區、商業區等,以「前店後廠」的概念出發,希望可以成為更具高度國際競爭力與自由化、多元整合的國際專區。       筆者則相當看好桃園航空城的計畫,桃園機場在近年整修後,國際評比逐年進步,將來又有機場捷運和第三航廈的計畫,伴隨著兩岸三通直航,未來航空城的發展將指日可待!!       不過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提醒政府辦理「區段徵收」,一定要確保地主權益,千萬不要與民爭利,這樣才能減少阻力,讓整個計畫能順利推動,同時也符合《憲法》第 15 條、第 23 條保障人權的意旨!

李永然律師出席台北市政府法政組市政顧問諮詢座談會

  2013年5月9日上午9時30分,台北市政府法制局召開「台北市政府法政組市政顧問諮詢座談會」。會議由蔡立文局長主持,李永然、柴松林、林石猛、劉宗榮、李慶復、陳清秀、黃陽壽......等人均出席。   李永然律師建議國賠案件中,市政府賠償後,對失職之人員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4條之「求償權」的行使情形,以後應清楚明白交待!

《李廷鈞地政士專文分享.李永然律師重點解析》水利會拒搭排,導致建案卡住,工廠停工

      根據民國 102 年 5 月 3 日聯合報 A8 版記者何烱榮、簡慧珍、游文寶的連線報導…由於環保署認為「水利會」為農田汙染的元凶,對桃園、彰化水利會重罰新台幣六百及九百多萬,兩地水利會因此不再核發「排放廢汙水許可」,許多建案卡住領不到建照,建商、建築師急的跳腳。       根據相關規定,建物附近如果沒有區域排水設施,必須利用灌溉排水系統排放廢汙水,且必須先取得「水利會」的「搭排核可」,否則不發給建照。然而因為被環保署認為水利會汙染水源,「彰化水利會」自民國 102 年四月二日開始不再核發「搭排許可」,至今有七十多件新建案被卡住。       而桃園在半年前停發更是影響可觀,「桃園農田水利會」總幹事黃金德表示,水利會因為汙染農地被罰新台幣六百多萬,不服提起訴願後,仍被裁罰新台幣三百多萬,當時就決定停止受理任何搭排申請,除了建商無法請照外,「工業區」以外設在區外的工廠無法排放事業廢水,生產也將面臨停擺。彰化農田水利會會長呂炉山表示縣市政府長期漠視「汙水下水道建設」,把灌溉溝渠當排水溝,水利會才是受害人,環保單位開罰搞錯對象!       對此,彰化縣環保局長劉玉平則表示,因為環保署認為水利會有「共同義務」整治汙染,才會要求分攤經費。而桃園縣環保局也指出,桃園縣水利會半年前已經停止受理搭排許可,先前取得搭排許可的工廠也不再延期,後年年底最後一家工廠搭排許可屆期後,「桃園水利會」搭排許可也將走入歷史。業者則認為應該要給予一條生路,如果工業區外工廠無法藉由水利會溝渠排放廢水,形同強迫關廠,政府應要有配套輔導業者為事業廢水找「生路」。       筆者認為,農田水利會為了防止廢水汙染農田,應環保署要求停發搭排許可,固然合理。但是各縣市政府應該積極做好「汙水下水道建設」,否則只是禁止工業及住家廢水排入農田水利會的灌溉溝渠,卻沒有疏導的管道,將來恐怕衍伸更多問題!!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台灣的環保團體看問題不夠全面、深入,常僅針對有新聞性的開發議題去抗爭,都對這種汙水下水道建設的根本問題較少著墨,相當可惜,李永然律師希望環保團體轉移眼光,為台灣的前途付出有用的心力,這才是全民之福!

李永然律師獲聘為國際扶輪3520地區總監特別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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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獲國際扶輪3520地區總監張順立聘為國際扶輪3520地區總監特別代表,期以李律師在扶輪社的資深經歷,能協助輔導忠美社之成立。    

李永然律師前往劍潭扶輪社演講「從企業談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認識與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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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4日上午8時,李永然律師前往圓山大飯店,為劍潭扶輪社的社友們主講「從企業談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認識與因應」,並贈送每位社友一本「個人資料維權速讀手冊」,現場社友對此一演講議題均反應熱烈。

《李廷鈞地政士專文分享.李永然律師重點解析》麗寶建設19億標下雅新實業內湖總部大樓

      根據民國 102 年 5 月 1 日經濟日報 A15 版記者邱煜婷、柯玥寧的報導,經歷多次拍賣程序的雅新實業台北市內湖區總部大樓,在民國 102 年 4 月 30 日由台灣金服公司執行第四次拍賣,由麗寶建設以新台幣 19.16 億元得標,高出底價新台幣 1.75 億元,溢價約 10% 。       該大樓是位於台北市內湖區的新湖三路上,地坪 1685 坪,屋齡 10 年,地上六層、地下三層,全部總地板面積含車位共 7324 坪,目前空置無人使用。麗寶建設副總經理何昭宏表示該總部是麗寶機構旗下子公司麗源建設於 10 年前所興建,不捨以往興建的廠辦多次流標,因此決定在第四拍時出手標下,將來先行整理後,「出租」或「自用」都有可能。       據了解,雅新實業在 2010 年宣布破產後,其相關資產由台灣金服執行拍賣程序,但內湖總部大樓因為底價過高,導致無人投標,流標多次,底價也從新台幣 27.2 億元降到 17.41 億元。目前第一銀行擁有雅新實業第一順位抵押權,在償還約 12 億元的債款後,扣除土增稅及執行費,剩下餘額將交給「破產管理人」,處理雅新實業對債權人的後續欠款。       全球資產管理公司專案經理王維宏並表示,以整棟建物樓地板面積,再扣除車位坪數與價格來看,換算每坪單價約新台幣 31.4 萬元,較附近一般行情 35 至 45 萬元便宜。商仲業者也指出,此次拍定價略低於行情,近期附近知名成交案例為寶豐隆以總價新台幣 91 億元買下「華固 v-park 」企業總部,每坪成交價約 40.5 萬元。       筆者認為,內湖科學園區的區位相當好,未來仍具有相當發展性,尤其是在兩岸直航之後,距離松山機場近旁邊還有南軟、南港經貿園區,將來麗寶建設無論是出租或自用,應該都能獲得不錯的收益!!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也認為不動產投資只要「地點、地點、時機」,這三要像掌握住,絕對無往不利!但投資時一定要有專業律師配合法律程序,才能避免糾紛並保障權益!

由永然法律基金會捐印之《個人資料維權速讀手冊》免費贈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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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個人資料保護法》初上路,各行各業多感陌生,如何適用才不會有觸法之虞?個人資料的具體內容為何?個資當事人與持有者分別享有哪些權利與負擔哪些義務?……,無論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包括個人、團體、企業等),都有仔細了解並預為防範措施之必要。   以下為李永然律師及田欣永律師為本手冊為之序。 自序   我們身處高度依賴科技的時代,個人資料保護之議題不但涉及國際經濟、貿易與資訊交流,也涉及社會的基本信念與價值。尤其隨著電子科技日益精進,利用高科技設備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的情形日益普遍,在在攸關個人隱私的保護。科技對法律之衝突,經常顯現在既有的法律理論與實務無法解決新科技所帶來之新問題,而隱私權的保護與科技帶來的便利性又屢屢相互拉扯,總是要待人們享受到科技的便利果實,相對地也嚐到其苦果時,才開始受到重視。   近年來,報章媒體層出不窮地報導關於個人資料外洩之訊息,且不乏從許多知名公司、機構流出,例如知名連鎖書局之網路會員資料外洩,有六千多筆個人資料遭不法人士利用;購物網站四百多名登記在影展劃位的網友,收到的註冊成功通知信中,都包含其他網友的姓名、手機、住家住址;知名搜尋引擎只要輸入姓名即可找到特定個人資料;網路BBS站台也因過失導致個人資料遭竄改;亦有藝人因個人資料外洩而不堪其擾,這些還都只是近年來所發生個人資料外洩之冰山一角。從這些事件被持續報導可知,我國對於隱私權及個人資料保護之意識已逐漸抬頭,民眾漸趨重視有關其自身之隱私,對於個人資料如何被利用、如何被蒐集已不再如同過去般充耳不聞。   有鑑於此,《個人資料保護法》於民國99年5月26日公布全文,並自民國101年10月1日起施行。《個人資料保護法》是由原《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法而來,因原《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的保護範圍有限,未符合現今社會型態,跟不上國際對於個人資料保護的潮流,不論就保障人民權利,或是在國際上與其他國家的合作往來,都顯得不合時宜。修正的內容包括擴大適用之主體及個人資料的保護範圍,強化個人資料持有者之告知及通知義務,更明確規範相關法律責任,期能達到維護個人隱私,促進個人資料合理利用之目的。   《個人資料保護法》初上路,各行各業多感到陌生,因而積極探詢因應之道。對於新法的規範,社會各界褒貶不一,規範上不足之處仍有待社會大眾實際運用法律時加以發現、相互交流及研討。法律的規範難以萬無一失,然持

李永然律師為台北市地政士公會演講「不動產爭議與仲裁運用的法律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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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4月30日晚上6時30分,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兼中華民國仲裁協會常務理事李永然律師赴台北市地政士公會演講,講題為「不動產爭議與仲裁運用的法律須知」。          由台北市地政士公會張義權理事長介紹主講人並頒贈紀念品,隨即開始演講,現場出席400餘位地政士,李永然律師演講的大綱如下: 不動產爭議與仲裁運用的法律須知 一、前言   地政士服務接觸不動產爭議的機會很多,而本身受當事人委託辦理地政士相關服務,也可能有爭議發生,此時是否可運用「仲裁」,「仲裁」有何便利或優點?則有瞭解的必要;又地政士可否擔任「仲裁人」?確有瞭解的必要。 二、不動產爭議日益增多   人民之財產中,以「不動產」較具價值,而不動產所涉及之權利較為複雜,如:所有權、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典權等,因而一旦涉及糾紛時,自也有其複雜性。   由於不動產價值日益提高,法律關係又甚為複雜,因而相關的爭議也日益增多,例如:   (一)因合建而引起者:土地所有權人與開發商合作開發,分配利潤,雙方訂有「合建契約」,因合建而引起的糾紛,如:保證金的退還、分配房屋面積不足或具有物的瑕疵、施工逾期…等等。   (二)因共有而引起者:不動產的所有權形態有「單獨所有」及「共有」之分,「共有」又分為「分別共有」及「公同共有」,共有物的分割如協議不成,即產生爭議;或共有人之一占有共有物而影響其他共有人所引起的爭議…等等。   (三)因買賣而引起者:不動產買賣雙方訂有「買賣契約」,出賣人負有交付買賣標的物及移轉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買方則負有給付價金的義務,雙方之任何一方違反義務,均會引起爭議;或買賣標的物具有瑕疵,如「海砂屋」、「輻射鋼筋屋」…等,均會發生爭議。   (四)因仲介而引起者:不動產買賣或租賃,雙方當事人的交易,常委由中間人-「仲介公司」進行居間,仲介有時因幹旋金、仲介報酬…等也會發生爭議。   (五)因租賃而引起者:租賃土地或租賃房屋,涉及「租金的交付」及「租賃物的返還」,又租賃物由承租人保管,承租人疏於注意致租賃物發生毀損,這些相關事宜均可能發生爭議。   (六)因損鄰而引起者:我國《民法》第七百九十四條規定:「土地所有人開掘土地或為建築時,不得因此使鄰地之地基動搖或發生危險,或使鄰地之工作物受其損害。」,房屋興建不慎致損及鄰房,鄰房即為請求損害賠償而發生爭議。   (七)因信託而引起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