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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辦市地重劃如何清理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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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辦市地重劃如何清理抵押權? 李永然律師 一、 前言 公辦市地重劃區內有些土地建築改良物已設定抵押權,而因市地重劃後,「抵押權」究竟要如何清理?攸關「抵押人」及「抵押權人」的權益,筆者願藉本文予以說明。 二、《平均地權條例》的規定 就此一問題,《平均地權條例》第64條第2項規定:「土地建築改良物經設定抵押權、、」,因市地重劃致不能達其設定目的者,各該權利視為消滅。抵押權人、、得向土地所有權人請求以其所分配之土地,設定抵押權、、。;又《平均地權條例》第64條之1規定:「實施重劃未受土地分配者,其原設定抵押權、、、之權利價值,由重劃機關在不超過土地所有權人應得補償之數額內予以協調清理。」。因而在公辦市地重劃,對於重劃區之土地建築改良物之抵押權的清理,即須依上述原則處理。 三、清理的方式 依上所述,重劃區於重劃前土地、建築改良物已設定抵押權,在重劃後的清理,可分「消滅」及「存續」兩種,現分述之如下: (一)、消滅:重劃後消滅的原因,包括「因市地重劃致不能達其設定目的而消滅」及「經協調而消滅」;前者所謂「不能達其設定目的」,乃指不能達其擔保債權之目的,如:重劃後未受分配土地、建築物被拆除等均屬之(註1)。至於後者,則係由主管機關於辦理變更登記前,邀集權利人協調,而獲得消滅抵押權的結果。 (二)、存續:土地建築改良物經設定抵押權,無因市地重劃致不能達其設定目的者,於重劃後應存續之;而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91條規定,無法協調消滅者,其抵押權也繼續存在(註2)。 四、抵押權人要迅速行使請求權 明白抵押權的清理方式後,抵押人尚須注意《平均地權條例》第65條的規定,即其行使《平均地權條例》第64條所賦與的「請求權」時,應於重劃分配結果確定之次日起「二個月」內為之。 五、結語 綜上所述,市地重劃所涉及的法律問題相當複雜,本文僅就土地建築改良物上之抵押權的清理,進行探討;不論「抵押人」或「抵押權人」須明瞭法律的相關規定,方能確保自身權益(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 註1、參見莊仲甫著:市地重劃實務全輯,頁482,民國98年10月初版,永然文化公司出版。 註2、參見莊仲甫著:前揭書,頁484。 ※《房屋仲介代銷法律手冊》免費贈閱,請來函附10元中型回郵信封(16cm×22cm),寄 台 北 市羅斯福二段9號7樓 永然文化收即可。

市地重劃如何清理耕地租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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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重劃如何清理耕地租約? 問題:甲的土地數十年前由乙簽訂耕地三七五租約,而甲的土地遭進行市地重劃。承租人乙的租約日後會被如何處理? 解析:市地重劃涉及「權利清理」,此即就重劃前土地已訂定的「租約」或已設定的他項權利或已辦竣的限制登記,對其於重劃後的存續或消滅及相關事宜加以處理(註)。     上述的「租約清理」分為「耕地租約的清理」及「耕地以外土地租約的清理」。就以耕地租約的清理因「公辦市地重劃」與「自辦市地重劃」而有不同,現分述之如下: 一、公辦市地重劃: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3條第1項規定:出租的公、私有耕地因實施市地重劃致「不能達到原租賃之目的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逕為註銷其租約並通知當事人。又如有前述情形,「承租人」得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3條第2項的規定請求或領取補償費:(1)重劃後分配土地者,承租人得向出租人請求按重劃計畫書公告當期限該土地的公告土地現值1/3的補償。(2)重劃後未受分配土地者,其應領的補償地價,由出租人領取2/3,承租人領取1/3。 二、自辦市地重劃:依《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35條第1項規定: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前訂有「耕地租約」的公、私有土地者,重劃後依下列方式處理: 1、重劃後分配土地者,重劃會應於分配結果公告確定後二個月內邀集租約雙方當事人協調,承租人得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3號第2項第1款規定向出租人請求按重劃前租約面積、重劃計畫書公告當期該土地的公告現值1/3的補償。協調同意終止租約者,重劃會應檢具有關資料函知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轉請有關機關辦理註銷租約並通知當事人;協調不成者,重劃會應於權利變更登記後,檢具有關資料函知有關機關逕為辦理租約標示變更登記。 2、重劃後未受分配土地者,重劃會就其應領的補償地價,由出租人領取2/3,承租人領取1/3,並函知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轉請有關機關辦理註銷租約及通知當事人。     以上說明,供承租人乙及讀者參酌運用(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 註、參見莊仲甫著:市地重劃實務全輯,頁464,民國98年10月,永然文化公司出版。 ※《最新不動產物權行使須知手冊》免費贈閱,有意索取者,請來函附10元中型回郵信封(16cm×22cm以上),寄 台 北市羅斯福路二段9號7樓 永然文化收即可。洽詢電話:02-2356-0809。

何謂勞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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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勞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 文◎李永然 問題:阿美在興旺營造公司擔任會計,其作業違反公司的工作規則,公司即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的規定,對阿美解僱,終止勞動契約。阿美想知道何謂「勞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 解析:按《勞動基準法》第12條的規定,具有「強制性質」,其目的兼有保障勞工,限制雇主解僱的權限(參見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勞上易字第三七號判決)。     而《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的規定,係雇主於勞工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即得對勞工不經預告而終止勞動契約。所以,若「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規定雇主在特定情形,得解僱勞工,該「約定」或「規定」應僅限於《勞動基準法》第12條所定範圍內有效,亦即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所定某情況為「情節重大,雇主得予解僱」,其認定並不屬於雇主的裁量權;而應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的規定,依「客觀情事」判認。     而如何依客觀情事判斷,台灣高等法院92年度勞上字第3號判決判示:「、、情節是否重大,雇主應依該事業的性質和需要,勞工違反行為的情節,並審酌客觀標準,於維持雇主對事業的統制權與企業秩序所需要的範圍內,作適當的權衡,尚難一概而論。客觀上是否符合『情節重大』,則可依:1、平等對待原則;2、罪刑法定主義的要求;3、不溯及既往;4、個人責任原則;5、懲戒相當性原則;6、懲戒程序的公正、、等方面予以衡量」(註)。     以上說明,供讀者參酌運用(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 註、參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編印:勞動基準法法院判決及行政解釋彙編,頁370,民國95年12月。 ※《勞務企業管理法律手冊Ⅲ》免費贈閱,請來函附10元中型回郵信封(16cm×22cm),寄 台 北 市羅斯福二段9號7樓 永然文化收即可。

Managing the Modern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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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aging the Modern Law Firm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出版 本書對於現化事務所經營管理舉出相當具體的參考方向,篇章內容略述如下: 1.你的合夥關係(YOUR PARTNERSHIP) 2.你的人員(YOUR PEOPLE) 3.你的專業(YOUR EXPERTISE):創造新業務、新業務三要素、新業務發展方法 4.你的客戶關係與聲譽(YOUR CLIENT RELATIONSHIPS AND REPUTATION) 5.你的收入(YOUR INCOME):專業服務事務所與勞力轉換、法律專業費用歷史發展、今時收費準則本質、事務所所為選擇的解釋、對於事務所業務之規範解釋─內部聚焦、收費準則、報酬準則、所有權準則、未來的選擇。 6.你的資本(YOUR CAPITAL):資本觀點、評估、緊張關係、選擇……等。 7.你的競爭者(YOUR COMPETITORS):策略觀點、美國大型事務所1999-2003族群分析、美國法律界策略群、六大問題(族群中發現穩定性及於策略群發現變動?事務所是否需要國際化而得以與他人競爭?成為第一人是否須耗費成本,作為第二人的好處為何?美國何城市作為國際化的平台?未來的變動、事務所有何額外的內部特徵可解釋其策略立場?) 8.你的倫理道德(YOUR ETHICS):法律事實背景變更、事務所的回應、專業人士行為的含意 9.你的挑戰(YOUR CHALLENCE):全球化、達成策略聯盟、合夥特質、團隊工作或自主、經營管理、所有權、文化、獲利與公益、合夥或公司

歡迎免費參加天元生活法律系列講座

天元生活法律系列講座 免費參加,歡迎報名 時間:100年7月3日 PM2:00~4:00 主題: 不動產買賣與租賃法律 講師:連世昌律師、李永然律師 地點:淡水鎮北新路3段36號 天元宮 報名電話:02-2621-2759 / 02-2621-9159

從財產權與公共利益之觀點談臺灣的都市更新(刊於《兩岸法學動態》2011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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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先前赴華東師範大學演講,當時的演講已獲整理,並刊於《兩岸法學動態》2011年第5期。 從財產權與公共利益之觀點 談臺灣的都市更新   ◎李永然           今天很榮幸能到華東師範大學法律系接受兼職教授聘書,當我接受這一份聘書的時候,一方面是一份榮譽,另方面也是一項責任。今後我要把華東師範大學當成自己的大學,把各位同學當成自己的學生。   從事教育工作一直是我長久以來的興趣,我是 1978 年開始踏入律師行業, 1981 年開始就從事法律教育工作。我教過的科目相當多,在臺灣教授比較新興的課程,比如「運動法律」,以前臺灣的體育科系並沒有這方面的課程,對體育人才而言,訓練他們保障自己的權益很重要,所以就在體育科系推動成立運動法學領域,現在臺灣方面也有很多人在研究這個領域。在新聞科系,大眾科系,有推動「新聞傳播法規」的課程,就一個新聞傳播工作者,不只是懂得傳播的技巧,而是包含在傳播工作中理解從業者職業道德和傳播相關的法律規範,在臺灣所有的大眾科系、新聞傳播科系也有課新聞法規這樣的課程。   以前在臺灣成立法律系,而現在一些大學則成立法律學院,一個院至少要三個系,有些就絞盡腦汁設立各種系:財經法律系、政治法律系等等,林林總總。學政治法律系在臺灣從政沒有障礙,很多學法律的人才最後走向政治這條路,參加民意代表、公職人員的選舉等。學習政治法律踏入政界沒有障礙,所以我常常說政治法律系不是很急切。但我卻認為一個系非常重要,就是「法律管理系」。   法律人才從事學術研究、教育,從事法院工作成為法官、辯護人等,法院需要管理,法院掌握公權力,從事審判工作要跟人民進行互動,要提供優質的法律服務。在過去很早以前,到法院的筆錄都是用抄的,慢慢地有了影印,現在法院的筆錄可以上網,現在閱卷不必跑到法院去,庭訊結束之後,同時法院有很多卷宗資料,重要的資料被拿走了,會影響後續的審判工作。大陸的律師業也在蓬勃發展之中,有些律所往往有數百位的律師,這麼多的律師人才怎麼提供法律服務?怎麼管理?這些案件因其他的因素有沒有按照程式進行。當事人權益怎麼保證,一個律師人數如此之多的事務所怎麼管理,這個時候就需要 SOP (標準操作程式, standard operation process ),在標準操作程式當中,便於事務所進行管理。對人才進來之前是一個篩選,進來之後也進行訓練維持一個服務的品質。我們在法律

STRATEGIES FOR GROWING A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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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ATEGIES FOR GROWING A LAW FIRM ASPATORE BOOKS出版 這幾年來,我持續在律訓所有上一門「律師業務之推展與事務所管理」的課,為新進律師講授律師及事務所業務經營的相關知識。 這本2010年出版的STRATEGIES FOR GROWING A LAW FIRM,相當有意思,由幾位優秀的律師事務所主管及經營者執筆寫成。 內容略述如下: 一、事務所成長策略 (一)事務所管理的趨勢;    (二)事務所獲利降低之原因; (三)業務成長領域;      (四)客戶需求; (五)業務成長計畫;      (六)利潤成長關鍵; (七)以科技加強與客戶互動。 二、於經濟不穩定中擴展事務所 (一)兩大成長領域:IP及債權人權益; (二)增加事務所營收之技巧:讓事務所業務增加之人高興、獎勵營收增長之報酬計畫、收費標準、律師品質、維持客戶、要求工作、自執業領域之持續性獲利; (三)衡量事務所之健全; (四)強化事務所競爭力之行銷策略:品牌、衡量品牌活動之效果、個人關係; (五)事務所成長的挑戰:避免引起麻煩的夥伴、成為老事務所的挑戰、調和事務所發展及經濟現實、決定事務所的品質。 三、於經濟衰退時發展事務所 (一)事務所案件增加類型;    (二)建構事務所成長之計畫; (三)增加事務所營收;      (四)執業領域上之成長:以營收作為表現衡量基準; (五)藉由行銷達成事務所之成長; (六)事務所結構:檢視業務上成現。 四、事務所成長之創造性再思考 (一)來自重要公司的業務;    (二)近來事務所結構與營運之改變; (三)與趨勢結合;        (四)提升事務所營收; (五)提升事務所之經營計畫;   (六)行銷策略; (七)行銷預算;         (八)挑戰。

忠誠扶輪社授證12週年紀念晚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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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25日晚上6時30分,台北忠誠扶輪社在宜蘭老爺飯店,舉行「台北市忠誠扶輪社」授證12週年紀念晚會。 此一晚會由社長潘渭祥主持,社友及友社社員、寶眷百餘人出席,相當熱鬧。 我創立忠誠扶輪社轉眼已屆12年,我自民國75年加入忠孝扶輪社,扶輪社社齡已有25年,我領了「出席楷模」即連續25年100%的出席,想一想相當不容易!

證據─台灣福爾摩斯翁景惠回憶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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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台灣福爾摩斯翁景惠回憶錄 翁景惠口述‧王宛茹整理‧早安財經文化公司出版 1.翁景惠於民國40年3月13日出生,而於民國92年6月16日病逝台大醫院,侯友宜為本書作序時,稱翁景惠為「鑑識精靈」。翁景惠受教於李昌鈺博士,他讓國人及警界認識「科學辦案」,靠「鑑識」拿出證據的重要,他的一生是台灣鑑識發展史,國內鑑識專業和組織系統的建立,都在他的手中完成。 2.本書共分九章,包括: 第一章 影響我最深的人事物 第二章 火災和爆炸 第三章 槍彈鑑識 第四章 血跡 第五章 現場重建 第六章 測謊 第七章 辦案文化 第八章 貢獻 第九章 鑑識制度的問題與未來 3.本書內容很實用,就我是一位執業律師,閱讀之後也很有啟發!

出席中華救助總會理監事會

2011年6月24日下午3時,我出席中華救助總會第28屆第14次理監事聯席會議。 會議中主要討論上次會議決議案執行情形,及聽取工作報告。 工作報告部分包含大陸配偶救助與服務、推廣志願服務、弱勢族群救助服務、泰北地區救助與服務、國際人道援助、社會福利論壇、兩岸社會福利學術論壇、會務行政工作、人力資源管理及服務、資產處理等等。

參加友人之子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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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我參加如意讀書會友人鍾瑞鳳之子結婚喜宴。看到她們夫婦為了孩子的婚宴,即使忙碌,臉上仍洋溢著滿足與喜悅,真是為他們一家感到高興!

數位記憶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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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記憶革命TOTAL RECALL Gordon Bell & Jim Gemmelt著‧顏誠廷譯‧時報公司出版 這本書是我今年4月間逛書店時看到的,我很受書名吸引!「數位記憶革命」的書名之所以能吸引我,一來是「數位」,現已是「數位時代」,二來是「革命」,它象徵改變,我想了解究竟在這數位時代未來將有何改變。 本書有Bill Gates的序,他於序中末尾提到「隨著『完全記憶』(Total Recall)的進展,這類資訊對我們來說將會變成理所當然。我知道我們將會歡迎這樣的改變」。 這本書中提到「完全記憶」,它的意義就是以「數位」而非物理的方式,為事情進行標示和註記。它不需要花費許多時間,事實上它可能更省時,而且記下的資訊會比以往多好幾個數量級。數位紀錄容易整理、搜尋。 作者認為以下三項科技的進展──記錄、儲存和精巧的回溯,已經展開了「完全記憶」的時代。 「完全記憶」會有很多好處和便利,那些避免記錄生活的人會比擁抱這些科技的人失去一些優勢。 看來我要好好學習一番,避免自己將來out of date!

推薦《律師文化研究》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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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兩年前赴大陸時,看到這本由廣東省律師協會編著的《律師文化研究》,令我眼睛一亮! 「律師文化」真的是需要探討與經營的,沒想到中國大陸已有專書研討,特別買回來仔細研讀。 該書由60餘篇中國大陸優秀律師的論文集結而成,篇章略述如下: 第一章 律師文化的內涵與反思 第二章 律師文化建設與發展 第三章 律師文化與律師執業精神 第四章 律師文化與律師事務所管理 第五章 律師文化與和諧社會

何謂抵費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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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火旺的土地參與「市地重劃」,他聽到有一法律專有名詞「抵費地」,不知何謂「抵費地」? 解析:談到「抵費地」之前,需先說明「市地重劃的負擔」;按「市地重劃的負擔計算」是重劃作業中的核心工業;基於全區開發須財務平衡(即「自償性」)以及各宗土地在重劃前後作等價交換的原則,並且在土地所有權人以折價抵付共同負擔的土地,合計面積不超過各該重劃區總面積45%的限制條件下,計算全區的重劃總平均負擔比率,及各宗土地重劃後應分配的面積(註)。     所以,「抵費地」其實就是實施市地重劃必須取得的道路、溝渠、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廣場、綠地、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停車場、零售市場等十項用地,除以原有公有道路、溝渠、河川及未登記地等四項土地抵充外,其不足土地及工程費用、重劃費用與貸款利息,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並以重劃區內未建築土地折價抵付者(參見《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第1項前段)。 關於「抵費地」仍有限制,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第3項前段規定:折價抵付共同負擔的土地,其合計面積以不超過各該重劃區總面積45%為限。 又參與重劃的土地所有權人須共同負擔的公共設施用地以《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第1項所列之「供公共使用的十項用地」為限,倘尚有其他的公共設施用地,必須經「重劃區全體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方可列入「共同負擔」(參見《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23條第2項)。     以上說明,供讀者參酌運用(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 註、參見謝靜琪編著:土地重劃,頁85,2007年9月初版一刷,五南圖書出版公司出版。 ※《房屋仲介代銷法律手冊》免費贈閱,請來函附10元中型回郵信封(16cm×22cm),寄 台 北 市羅斯福二段9號7樓 永然文化收即可。

出席中華人權協會難民之夜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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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18日晚上6時30分,我前往「國軍英雄館」凱旋廳,參加由中華人權協會所主辦的「因為有您‧世界更美麗」世界難民日感恩茶會。 現任理事長蘇友辰主持活動,高育仁、許文彬、李永然名譽理事長均出席。 由於「6月20日」是「世界難民日」,中華人權協會自2005年起每年都會舉行類似的慶祝活動,盼大家能共同關心難民! 我也親自致詞,內容如下: 聯合國難民署(UNHCR)成立於1950年12月14日,在今年正好屆滿60週年!難民署根據《聯合國憲章》和《世界人權宣言》所揭示人人享有基本權利原則,於1951年在日內瓦制定《難民地位公約》,並且在此公約屆滿50週年之際,聯合國將2001年6月20日訂定為首屆「世界難民日」,串連全球各地舉辦各式活動,來提醒世人關注那些為躲避戰禍與災難,而逃離家園的人們。 在每年的世界難民日,世界各地都會透過不同方式的活動,希望引發世人大眾關注與了解難民的困境。本會台北海外和平服務團TOPS長期從事國際難民人道援助,也積極承擔關懷難民的社會倡導責任,自2005年本人接任理事長後,TOPS便年年舉辦世界難民日紀念活動,希望幫助台灣社會大眾了解全球難民概況、體會難民的生存處境,以及他們面對艱困環境所展現的堅毅與寬容。此外,我們也希望增進台灣社會瞭解,基於人權和人道的精神,TOPS工作團隊如何長期駐紮海外執行難民援助工作。 更重要是,根據UNHCR統計,大約90 %的難民,本質上是因為不同文化或族裔間的衝突所造成。因此,我們希望透過世界難民日活動,分享受援助對象的生命經驗,反省台灣社會紛擾不斷的族群爭議,重新理解族群和解與和平的真諦,深化政治寬容與文化尊重的價值觀,為難民日奠立更多積極且正面的意涵。 聯合國前任秘書長安南提到:「對於每年成千上萬被迫背井離鄉的人來說,帶上幾件行李逃命往往只是長期艱苦歷程的開始。」這些難民,一旦離家,就無時無刻不在渴望可以安全、有尊嚴地返回家鄉,重新展開生活。國際社會的所有人,都應該要盡可能保護被迫流離的難民,並且提供他們各項協助,這是我們身為地球村一份子必須積極承擔的責任,不僅必須堅決反對任何形式的戰爭,更應該秉持悲天憫人的情懷,傾聽他們的心聲,並對他們伸出援手。當台灣社會享有幸福和安定的此時,也希望社會大眾能夠秉持人道情操和世界公民責任,援助難民生活,促進難民人權。 31年來,TOPS能長期執行海外人道計畫,遠到非洲肯

出席國際私法研究會會員大會

2011年6月19日中午12時,我前往台北建國南路二段231號3樓出席「國際私法研究會會員大會」。 此會由我的指導教授馬漢寶大法官所創,目前他仍擔任會長,李復甸擔任祕書長。 為了更便於推動會務,今天由馬會長指定劉鐵錚前大法官為副會長,陳榮傳、賴來焜二位教授則擔任副祕書長。 會議中導論100年9月19日至20日舉辦之「2011年海峽兩岸國際私法學術研討會」相關事宜,以及國際私法研究會組織章程修正案。 「2011年海峽兩岸國際私法學術研討會」主題訂為「兩岸新國際私法之適用與比較」,並分為下列二項子題予以探討: (一)兩岸新國際私法之適用與比較: 1.通則及附則; 2.權利主體; 3.法律行為及代理; 4.涉外之債; 5.物權及智慧財產權; 6.親屬; 7.繼承及遺囑。 (二)兩岸新國際私法之教學方法及展望

友人周彥中之子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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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19日晚上6時30分,我與內人一起前往「國軍英雄館」,參加友人周彥中中將之子的婚禮。 婚禮由軍人之友社理事長許勝雄致詞,國防部趙副部長及戴勝益隨後致詞。 我及內人一起茹素,國軍英雄館的素食大有進步,謹將菜單列於后:  吉祥三拼  杏仁南瓜盅  彩椒綠筍  金樽碧玉  紫米桂圓  淨素黃雀  雙紫玉筍  紅棗蓮藕八景  淨素蒸餃  芝麻球  寶島水果

前往原住民族文化基金會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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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16日下午2時,我前往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參加第一屆第四次臨時董事會議,由董事長洪清一主持。 會中也針對100年度原住民族電視專屬頻道暨節目製播第一季執行成果進行討論,也拿到第一季成果的初審意見表。

儘快「努力修持」,應「地球之災變」!(刊於《中華道宗》第1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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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前言 今年3月11日日本發生芮氏九級地震,產生海嘯,進而福島核電廠生變故,引來前所未有的複合式連環災變,世界各地許多人發起悲憫心,本於「人溺己溺」,紛紛伸出援手;台灣也不落人後,紛紛解囊相助;然在此同時,許多人面對未來可能發生的災變,已人心惶惶。 近年來,地球上的災變頻仍,而且規模日益擴大,人類除災區外,多數人類並沒有因而心生警惕,仍然一如往昔僅重視經濟效益,擴大生產規模,刺激消費,導致人的物慾橫流。 面對此一「地球之變」,藐小的個人當如何自處?筆者仍欲藉本文呼籲要積極地「努力修持」! 二、 修持的目的是要修心 首先筆者要提醒大家一定要珍惜「做人」的機會,因為「人身難得今已得」,既有人身,而人生的目的何在?或許有人認為要盡量享福、享樂;但如果人之所以能有人身,是本於過去生所累積的「福報」,則這一生即更應努力「惜福」、「造福」再「積福」,這才是正辦。 更何況人是「以心為中樞,假相造化功」,所以應當借假修真,讓自己能「自分光能照,性光普化靈,佛法如意行」;否則,則枉費此一生,並且仍於六道中輪廻,而難有出期。 三、 歸於自心就是修道 世界上大多數人汲汲營營,忙忙碌碌,往往是向外攀緣,而忽略了自己的「這念心」,人要透過襌定,讓自己發慧,進而能使自己念念分明,處處作主,而歸於自心,這就是修道。《金剛經》中提到須菩提長老向釋迦牟尼佛請教「發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心,云何應住,云何降服其心」;釋迦牟尼佛則開示「菩薩於法,應無所住,行於布施」、「不住相布施,其福德不可思量」、「一切賢聖,皆以無為法,而有差別」。足見人之所於要歸於自心,就是要自己的這念心,能淨化,進而只起善念,不起惡念;能做到「四正勤」-「已生善念令增長,未生善念令速生;已生惡念令滅除,未生惡念令不生」。 四、 修道能懺悔滅罪,袪除無明,消除業障 筆者自接觸佛法,深信三世因果(註1),而人之所以不能有清淨心,且因見惑、思惑、無明惑而起煩惱。人的煩惱障、業障、報障,令人不得清淨。由於緣起性空,所以透過懺悔,得以袪除無明,消除業障;其實懺悔也是修行功夫,它是誠實面對自心的一種過程。 由於「因因果果累積滿,果報殘害在眼前,業障自此沖心田,識神亂心氣沖天」,所以人當興起「恐怖心」,要趕緊修行,切勿遲延。筆者有時與朋友閒聊,談到「修行」事,有些人會說等退休後再說,可是《佛說四十二章經》第三十八章「生即有滅」中載「佛問沙門:人

出席美生會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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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15日,我前往美生會參加例會。這次邀請馬凱教授演講「兩岸的關鍵時刻」。 馬凱教授簡介如下: 馬教授的演講相當引人入勝,大家都聚精會神地聆聽,有許多論點值得好好思考!

「天元生活法律系列─預售屋買賣法律知多少?」講座紀實(刊於中華道宗第18期季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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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華道宗編輯組 刊於《中華道宗》第18期季刊 春暖花開的三月份,正是天元宮吉野櫻盛開之際,天山聖域的人潮川流不息,整個賞櫻步道擠滿了絡繹不絕的遊客,真是熱鬧非凡。未來「萬舟朝聖」之境,肯定有過之而無不及,其盛況空前值得大家拭目以待。 大家引領而望的法律講座,於民國一○○年三月六日(星期日) 正式登場,講座地點依舊於天元宮群真會館三樓。開場由邱秘書長簡略介紹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黃介南律師的背景。黃律師本身對於兩岸法律、產權處理…等是專長,是位年青有為的青年才俊,秘書長開玩笑的說:若沒有三兩三是不敢上天山。而李永然律師是天元宮的法律顧問,夙負盛名,且在場的每一位都應該對他不陌生,就無須再多加介紹。花開花謝,櫻花明年還會再開,但此講座一旦錯過了就不一定會再有,要及時把握珍惜。若有遇到關於法律問題,待會兒都可請教專業律師,才不致被騙,白白損失自己的權力。希望透過律師的說明讓各位得到寶貴意見,能充份加以運用,做出最正確最圓滿的處理。 接下來,上場是鼎鼎大名的李永然律師,說到:每二個月一次的法律講座會陸續開場,若在生活中遇到的任何問題皆可提出,問一題賺一筆。雖然今天主題是預售屋買賣,但是也適用於中古屋買賣、不動產買賣等,乃一理通萬理徹。在座每位師兄姐或許對錢財不是那麼看重,但是在辦道務的過程中,財產仍是要妥善處理,否則亦造成很多不必要的麻煩。 財產分動產與不動產,不動產主要是靠登記,可藉由登記謄本來查詢,而登記謄本是任何人皆可向地政事務所辦理申請。而預售屋買賣易產生糾紛,主要是建商在尚未取得建造執照時即開始興建。其中包括竣工圖、合約、執照、核准圖面(可自己申請查証)等都是在買賣時非常重要,不要只相信銷售人員的片面之詞。所以希望透過此次法律講座讓各位有基本概念及豐富常識,才不致受騙上當。一般人都是將打拚一生所有的積蓄全部投入購買一間房子,所以一定要謹慎小心,否則有可能將辛苦所賺的錢付諸流水。也希望商人賺錢一定要憑良心,好的政府也應該要建立好的制度,讓人民安居樂業,避免民眾因此而財產受損,免於恐懼,讓社會減少不必要的糾紛。 李永然律師打趣著說:本人從六十八年執業開始,預售屋買賣官司一向是律師事務所重要的業務來源,也創造律師的業務機會,但並不以此為樂。相信政府仍有很大的努力空間,來改善目前的政策與法令,以符合人民生活的實際需要。 再來,由黃介南律師接續說明。不動產在預售屋買賣的部份

公司歇業,雇主得資遣勞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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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歇業,雇主得資遣勞工嗎? 文◎李永然律師 問題:阿珠任職於毛毛紡織廠,該工廠因業務委縮,打算歇業,阿珠面臨遭資遣,阿珠想瞭解自己有何權益? 解析:按我國《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款規定:雇主如「歇業或轉讓」時,得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上述規定所指的「歇業」究何所指?又「歇業」有無範圍限制,亦即其究係指雇主的事業經營「全部歇業」或兼含有「一部歇業」的情形?     依台灣高等法院93年度勞上易字第61號民事判決認為:「按工廠全部或一部之歇業時,從於工作契約期滿前,工廠得終止契約,工廠法第三十條第一款定有明文,而勞基法第十一條所為之上開規定乃係參照工廠法第三十條而來,是由立法治革觀之,該法所為之歇業,自應解為包括一部歇業之情形在內,而歇業應係指永久停業不再經營之意,其並不以辦理歇業登記為必要,只須雇主並非為逃避給付退休金,亦非故意不當資遣員工,而基於事實上需要歇業者,即得依法終止勞動契約甚明。」(註)。     就本案例而言,毛毛紡織廠既歇業,自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款的規定,對其勞工阿珠終止勞動契約;但雇主必須對勞工阿珠履行下述兩項義務: 1、要有預告期間: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的規定,雇主須給予勞工「預告期間」,如勞工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而遭終止,應於「十日」前預告;如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應於「二十日」前預告,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則應於「三十日」前預告。 2、給付資遣費:雇主須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所規定的計算標準,給付勞工阿珠「資遣費」。     以上說明,供讀者參酌運用(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 註、參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編印:勞動基準法法院判決彙編及行政解釋彙編,頁243,民國95年12月出版,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出版。 ※《勞務企業管理法律手冊Ⅲ》免費贈閱,請來函附10元中型回郵信封(16cm×22cm),寄台北市羅斯福二段9號7樓 永然文化收即可。

成功高中稍來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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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先前擔任成功高中家長會長,藉著參與會務,和校方及家長會成員均有良好的關係。 6月3日是成功高中的畢業典禮,我特別前往參加,並且致送花籃、賀卡,我衷心期盼學生們走出校門後,能有精彩的未來。 校方也在上週寄來謝函,不禁再回憶起從擔家長會長至今的點滴,深覺時間真是快速飛逝。

論律師的流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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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律師的流動管理 [美]羅伯特‧W‧希爾曼著  王進喜、唐俊譯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 每個律師事務所常會有「律師流動」的問題,這樣的問題對於「合夥所」而言,更是困擾。 由於事務所的最大資產就是「客戶」、「案源」,而律師的流動常會帶走案件(不管是「光明正大」或「偷偷地」),這都會對一間律師事務所帶來困擾。 本書作者運用文章探討本問題: 第一章 律師流動問題概論 第二章 律師流動的道德 第三章 侵權法與代理法的角度 第四章 合夥律師事務所 第五章 合夥律師事務所的規模、減縮 第六章 合夥的替代形式:職業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 我執業已三十餘年,看了不少的律師流動,這當中可以看到「人性」,看到律師個人的「修養」及「品德」。 不過我會給律師新鮮人建議,培養自己的實力最重要,離開事務所千萬不要帶走別人的案件,靠自己的「實力」、「魅力」、「人際關係」最實在。 偷偷帶走的,永遠藏不住,「光明磊落」做人,才有根底。

如何規避購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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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全福著‧漢宇文化公司出版 這方面的議題多年來我常寫文章探討,也常演講,但我也會買這方面的書籍看看,了解別人的觀點。 本書作者分析購屋常見的糾紛,列出: 1.面積不足; 2.建材規格不符; 3.產權不清。 作者再分析購屋前應注意的事項,包括: 1.居住環境;  2.社區服務; 3.學校水準;    4.交通狀況; 5.育樂文化;    6.公司信譽; 7.產權清楚;    8.交屋期限; 9.品質保證;    10.付款條件; 11.都市計畫;   12.房屋格局;    13.坪數正確;    14.附贈物品;    15.購屋費用; 16.談判要點;   17.過戶登記;    18.銀行貸款;    19.委託購屋;    20.稅費問題; 21.注意建材;   22.認清簽約者。 又購屋「面積」相當重要,本書作者特闢一章,介紹各種房屋面積,如「銷售面積」、「室內面積」、「公共設施面積」、「受益面積」、「權狀面積」、「使用面積」、「室內實際面積」、「法定面積」、「基地面積」、「建築設計面積」。 再者,選購預售屋在國內常見,究竟有那些條件須加以注意,作者特別指出: 1.選擇良好的居住環境;               2.選擇信譽可靠的建築公司 3.預售房屋實際可用坪數及單價;       4.注意建材用料及設備 5.確認簽約當事人;                   6.付定金前應先看過合約內容 至於購買成屋,作者也提出應注意: 1.確定購屋目的;    2.價格是否公平;    3.產權問題;    4.購屋成屋應查閱相關資料; 5.購屋時的態度,這包括以下七點: (1)至少應參觀4次;(2)看屋時不能受賣屋者言辭或其他因責的影響;(3)購屋者必須評估自己的經濟能力;(4)了解單價、總價、坪數;(5)注意容易造成紛爭的地方;(6)先申請土地、建築改良物登記謄本;(7)有未成年人時,須注意「法定代理人」。

歡迎索取《管理公寓大廈社區法律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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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社區的居住型態在台灣已處處可見,自《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布施行後,「管理委員會」如雨後春筍般地成立,管理委員會如何合法運作,兼顧社區與住戶權益的保障,已成為一門顯學。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長久以來,耕耘這塊法律園地,無非希望社區能健全發展,讓民眾能「安居樂業」。 前立委陳學聖與我於台灣大學法學院就讀時即已相識,踏入社會後仍相互聯繫、切磋及支持;陳學聖過去以其豐富學識、良好形象及服務熱忱進入「立法院」,服務民眾,其表現可圈可點。 而這次再度獲中國國民黨提名成為桃園中壢選區的立委候選人,我相信民眾如能支持他進入立法院,將又是立法院一支生力軍,同時也是立法院的清流。 日前好友陳學聖向我提到中壢地區亟需有一本「管理公寓大廈社區法律手冊」,俾讓管委會管理委員們參考,「永然法律基金會」義不容辭,隨即由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台北所、桃園所、高雄所律師們群策群力,完成此一手冊。 感謝永然文化出版公司盧美蒨、李廷鈞的編輯、聯繫、校對,使本手冊得以順利完成;同時也盼本手冊能助好友陳學聖之「美麗家園」的理念! 永然法律基金會  董事長  李永然律師  2011年6月4日 ※《管理公寓大廈社區法律手冊》免費贈閱,請來函附10元中型回郵信封(16cm×22cm),寄 台 北 市羅斯福二段9號7樓 永然文化收即可。

推薦《容積移轉點石成金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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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啟勝著‧永然文化出版 「有土斯有財」是傳統華人的觀念,有許多有資產的富翁,皆是藉由不動產來增加其財富,更期將財產流傳百世;台灣這幾年也因為某些區域不動產的價格大漲,整個財富重分配的情形下,創造出不少房地產大亨。 為抑制「短期炒作」所導致的房地產過熱現象,政府近來頒布了「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即課徵所謂的「奢侈稅」。由於法律是保護懂得法律的人,投資人若能對相關法律有所了解,非但可以避免遇到的風險,也可將所賺取的利潤保住;若是缺乏對法律深入的認知,所賺取的財富也可能因而流失,足見專業的重要性。 本人從事律師服務30餘年,接觸不少不動產方面的法律問題,透過專業及技術的處理,將許多問題一一解決;然不動產的領域千變萬化,本書作者游啟勝先生對於「容積移轉」的了解,確實有其獨到之處,其基於無私奉獻的精神,願意將所知的商機及內容以文字方式呈現。 坊間關於「容積移轉」已有不少的案例,彙集成書者則較為少見,雖此類案件已行之有年,卻似僅掌控在少數人手裡,也正因為資訊的不對稱,不管是地主或建商,幾乎皆以買斷的方式來進行;而作者提出以「合建方式」來運作之議,非但有助尋得彼此的平衡點,更可創造出雙贏甚至三贏的局面。深信讀者若將此書之內容反覆研究,必能對此類特殊的不動產投資有一深刻認知,甚至發現箇中商機,在這專業分工的年代,為自己帶來更多財富! 李永然2011年5月30日序於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欲購買者,請洽(02)2356-0809 或點 http://www.law119.com.tw/  查詢

夜訪友人李金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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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12日晚上,我與內人前往友人李金濤家,他先請我們夫婦在附近一家素食餐廳用餐,用餐畢返回其宅。 他的恰巧是由我所熟識的一家建設公司陳董事長所蓋,我記得陳董有一次還向我提到,說他這棟房子是請「日本設計師」設計的。 這個社區連同這次,我已去過三次,確實不錯,附近環境也相當好。 我們拜訪到晚上十點,因夜已深,不敢再打擾,即行返家,做一下週一上班的事前準備!

前往國際CEO演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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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11日下午,我及事務所彭郁欣律師一起為「國際CEO」的近三十位學員,演講「大陸投資案例解析」。 我與彭律師共為他們分享了8個案例,大家討論的津津有味。 數十年來演講的感受,學員們對「案例解析」最接受,也最關心。 今後我演講一定要往這方面多加強,深信對聽眾更有助益!

刑事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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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出良知、川崎英明、神山啟史、岡崎 敬等編著‧日本刑事法學研究會譯‧元照出版社出版 日前買了這本「刑事辯護」的書,一看內容就受到吸引,主要原因是自己當了三十餘年的律師,而就「刑事辯護」這件事,國內並沒有一本較完整實務介紹的書。 我很想看看別人的書,再把自己在這一行業的一些經驗加以彙整,好讓行業內的同行們,大家可以互相切磋。 這本書共分拾捌部分,從「逮捕」、「羈押」、「接見」、「選任辯護人」、「偵查」、「搜索」、「扣押」......到「上訴」、「再審」,相當實務,並且完整。 就以羈押而言,該書有一段談到「避免羈押的努力」,這是做為一位「選任辯護人」最需要努力的,而該書就談到「辯護活動的」要領,包括(1)與法官討論;(2)主張無犯罪嫌疑;(3)用心主張與闡明;(4)提起特別抗告。 雖然這本書是日本的經驗,而台灣與日本的法律規定雖有不同,可是有些「道理」及「技巧」是可以相互援用的,所以我覺得在台灣當律師,這本書也可以讀一讀,應當會有所助益!

重劃區內的建築物遭拆遷,可以請求補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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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劃區內的建築物遭拆遷,可以請求補償嗎? 李永然律師 問題:張大有一合法房子位於重劃區內,因該房子妨礙重劃土地分配及重劃工程施工而遭拆除;張大可以請求補償嗎?如可,其程序如何? 解析:按《平均地權條例》第62條之1第1項規定:重劃區內應行拆遷的「土地改良物」或「墳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予「公告」,並通知其所有權人或墓主;土地改良物限期「三十日」內墳墓限期「三個月」內自行拆除或遷葬。逾期不拆除或遷葬者,得代為拆除或遷葬。又同條第2項前段規定:「前項因重劃而拆除或遷葬之土地改良物或墳墓,應予補償;…」。 所以,張大依法可以請求補償。至於補償的程序,如係「自辦市地重劃」,依《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31條的規定:「Ⅰ、…其補償數額,由理事會依照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定土地改良物或墳墓拆遷補償相關規定查定,並提交會員大會決議後辦理。Ⅱ、…但妨礙公共設施工程施工之地上物,於調處後仍拒不拆遷者,理事會得將前項補償數額依法提存後,送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六十二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代為拆遷。、、」。 實務上,常發生建物所有權人對於補償額嫌過低,此時可以不服「調處結果」,而向管轄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提起民事訴訟時,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一則須注意「管轄法院」;二則須注意此為「小額訴訟」、「簡易訴訟」或「通常訴訟」;三則起訴原告須預繳「訴訟費用」。 (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 ※《房屋仲介代銷法律手冊》免費贈閱,請來函附10元中型回郵信封(16cm×22cm),寄 台 北 市羅斯福二段9號7樓 永然文化收即可。 ※永然文化出版「 市地重劃全輯 」 請洽(02)2356-0809購買

出席國庭一品大廈區分所有權人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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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11日上午9時30分,我前往國庭一品大廈,以法律顧問身分列席其第二屆區分所有權人大會。 我一向重視公寓大廈相關推動,此次前往參加國庭一品的區權會,看到民眾對於公寓大廈法規及議會程序的重視,真的是感到很開心!足見法治管理的意識已經深化進人民的生活中了。 ※《管理公寓大廈社區法律手冊》免費贈閱,請來函附10元中型回郵信封(16cm×22cm),寄 台 北 市羅斯福二段9號7樓 永然文化收即可。

赴純青社會福利基金會演講「生活與法律─繼承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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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永遠在人們的生活中佔有重要地位,是與日常生活不可分割的切身議題,因此每個人都應當關心,並將最基本的生活法律化為「常識」,而非再是遙不可及、專業的「常識」。 我是純青社會福利基金會的法律顧問,在6月9日晚間受邀前往為民眾演講「生活與法律─繼承篇」。儘管工作相當忙錄,但我依然堅持且認真投入在此類「普及法律」的推廣,這是極具漣漪效果的正面效應! 這場演講聆聽的民眾可謂爆滿,演講完後,我開放現場提問,民眾發問也相當踴躍。我在一一回應的同時,更深感欣慰,足見大家對於「法律常識」的渴求。 演講大綱如下: 壹、繼承權 一、民法繼承篇之法定順位之繼承人及順序 二、法定繼承人之應繼分 三、代位繼承 四、養女對其養父母的遺產有無繼承權? 五、繼子或繼母相互間有無繼承權? 六、繼承權的喪失 七、繼承回復請求權 貳、遺囑與財產繼承 一、遺囑 二、運用遺囑規劃財產的法律須知 三、成立遺囑信託,要課徵遺產稅嗎? 四、遺贈 五、實務上常見之問題 六、繼承之方式 參、繼承糾紛如何預防? 肆、糾紛解決的方法 一、訴訟 二、調解

人生關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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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看了王邦雄所著的《人生關卡》一書,由洪健全基金會出版,裡頭很多描寫對人生的態度,值得仔細品味,相當有幫助! 該書共分為五篇章: 第一講 走過人生的關卡 第二講 立足人間與行走人間 第三講 飛越生死大關 第四講 自我的重新探索 以下與各位分享一些書中令我印象深刻的話: 1.人生就是要把自己活出來。人生的希望與難題都是人的自己,我們其實是揹負自己走天涯。 2.會卡住人的,就是自己屬於人的那份自然生命,就是我們的血氣。人生有不同成長階段及健康狀態,就是我們的關卡。要躍過關卡必須靠自己的關心、愛心、責任感及理想性。 3.孔子說「君子有三戒」,分別在少年、壯年、老年等三大關。   少年是自我成長的「情愛關」:「少之時,血氣未定,戒之在色」;若要過關,則憑「吾十有五而志於學,三十而立。」   中年是天下名利的「事業關」:「及其壯也,血氣方剛,戒之在鬥」;若要過關,則憑「四十而不惑,五十而知天命。」   老年是天地自然的「健康關」:「及其老也,血氣已衰,戒之在得」;若要過關,則憑「六十而耳順,七十而從心所欲,不踰矩。」 4.莊子說,天下有大戒二:「其一命也,其一義也。」這兩大關指的就是自我的「命」(家的關,父母、兒女、兄弟、姐妹之間)與天下的「義」(天下的關,君臣、朋友、同事之間)。 5.人生的成長要走自然的路,避開暴起暴落、狂飆速成,要爭千秋,而非爭一時。 6.在人生的路上,要想著如何實現一生的理想,如何長久在人間行走下去;人的學習是有階段性的,該在何時學什麼,也是命定的。

主持中華人權協會「中台灣人權論壇學術研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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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權協會與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共同合辦「中台灣人權論壇學術研討會」,並於2011年6月8日假雲林科技大學國際會議廳舉行,我是名譽理事長,在第一場的論文發表中擔任主持人。 論文發表有吳威志副教授(中華人權協會中台灣人權論壇執行長兼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所長)報告「從科技憲法探討台灣中部人權議題」,由憍光科技大學財經法律系教授兼研發長楊敏華教授與談;周志杰教授(中華人權協會常務理事兼兩岸交流委員會主委、成大政治系副教授)報告「結合人類安全之在地人權實踐:兩岸人權交流之可能途徑」,由南華大學國際暨大陸事務學研究所所兼系主任馬祥祐教授與談;台中地方法院柳寶倫書記官報告「論對幼年性侵害犯罪之審理」,由彰化地方法院吳永梁法官與談。

出席台商端午節聯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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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基會於2011年6月7日假台中裕元酒店舉行台商端午節座談聯誼活動,由海基會董事長江丙坤主持,行政院長吳敦義、副董事長高孔廉親致詞,我也受邀出席此難得盛會。

主管機關對市地重劃地區可以公告禁止或限制那些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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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對市地重劃地區可以公告禁止或限制那些事項? 文◎李永然律師 問題:火旺的土地座落日前經地方政府選定的重劃地區內,地方主管機關是否會透過公告禁止或限制那些事項? 解析:按「市地重劃」是指依照都市計劃的規劃內容,將都市一定範圍內的土地,全部重新加以規劃整理,興辦各項公共設施,並於扣除參與重劃土地所有權人的法定共同負擔公共設施用地及供抵繳工程費用、重劃費用與貸款利息等所需土地後,依都市計畫的旨意將原有土地予以交換分合,成為形狀整齊的土地並重新分配予土地原所有權人的一種實現都市意象的整體開發方式(或工具)(註)。土地所有權人的土地如經選定列入重劃地區,其權利自將受影響。     為了便於市地重劃工作的進行,《平均地權條例》第59條對於選定重劃地區內的土地,可以透過公告禁止或限制一些事項;究竟那些事項可以禁止或限制?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9條第1項規定:重劃地區選定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視實際需要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後,分別或同時公告「禁止」或「限制」下列事項: 1、土地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 2、建築改良物的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     然前述的公告「禁止」或「限制」的事項不包括下列事項: 1、土地繼承登記; 2、建物及其基地登記; 3、因抵繳遺產稅土地所有權移轉國有登記; 4、因強制執行、土地徵收或法院判決確定,申請登記者; 5、共有土地因實施耕者有其田部分徵收放領,辦理持分移轉登記者; 6、實施重劃本身所必要的作業(參見《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11條第1項)。     又主管機關雖可透過公告而為限制或禁止,但其期間不得超過「一年六個月」,即各禁止或限制事項,不論分別或同時辦理公告禁止或限制,其全部期間合計不得超過「一年六個月」(參見《平均地權條例》第59條第2項、《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11條第2項)。     以上說明,供讀者參酌運用(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 註、參閱陳明燦著:土地法論實務研習與裁判評析,頁122~123,2011年2月一版,自刊本。 ◎延伸閱讀: 市地重劃作業手冊 土地重劃相關法規彙編 市地重劃實務全輯 (永然文化出版,請洽2356-0809) ◎另有《最新不動產物權行使須知手冊》免費贈閱,有意索取者,請來函附10元中型回郵信封(16cm×22cm以上),寄 台 北市羅斯福路二段9號7

推薦《找個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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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個好律師 王榮利著‧新華出版社 在全世界各地,對於當事人如何運用「律師」,都是一個重要的問題。 台灣、日本、美國......都有這類的書,而中國大陸我也找了一本類似的書。 這本書對大陸人民找好律師一定能有所助益! 本書篇章如下: 第一章 看清律師真相 第二章 了解律師管理 第三章 認識律師作用 第四章 找個合適律師 第五章 理解律師工作 精彩篇目推薦: 律師是什麼? 律師能把黑的說成白的嗎? 律師都是騙子嗎? 律師事務所主任是老闆嗎? 律師事務所給律師發工資嗎? 律師到底能做些什麼? 不請律師照樣贏嗎? 請律師要不要請客吃飯? 有理一定能打贏官司嗎? 如何判斷官司的輸和贏?

前往貿易教育基金會演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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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應中華民國貿易教育基金會、台北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之邀前往演講「在大陸簽訂合同實務與注意事項」。 台商赴中國大陸投資常有訂立合同的必要,如「加工貿易合同」、「補償貿易合同」、「中外合資或合作合同」、「買賣合同」、「承攬合同」、「借款合同」、「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轉讓合同」等等,加上近來大陸開放內銷權,台商運用合同將有增無減。而訂立合同可能會給台商帶來風險,如何訂立一周延之合同藉以保障自身權益及預防糾紛之發生,為大陸台商所應注意。同時,如遇有合同糾紛發生(合同風險已經實現,且有爭執發生),如何有效解決,亦為台商所關注。又台商在大陸設立「三資企業」,企業均須訂有「章程」,自應注意章程之訂定。 大綱如下: 壹、前言 貳、合同風險的防範 一、合同風險 二、一般合同應注意事項 三、各類合同其他應注意事項 參、合同之權利讓與、義務承擔與解除 一、合同權利讓與及義務承擔 肆、台商在大陸作生意,須注意合同詐騙罪! 伍、合同糾紛的解決途徑 一、協商 二、調解 三、督促程序 四、訴訟 五、仲裁 陸、結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