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文章

目前顯示的是 9月, 2010的文章

慈祥的長者章士金走了

2010年9月23日上午我前往台北市立第二殯儀館懷恩廳,參加慈祥的長者章士金董事長的追思禮拜。 我與章董因業務關係而相識,他係於出生於南京市,隨政府來台,事業成功,章董熱心公益,也常支持「中華人權協會」。 他是一位虔誠的基督徒,我深信他已昇天,他的風範相當令我懷念!

實力‧成功主管的8個Know-How

圖片
Ram Charan著‧李振昌譯‧天下遠見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1.本書作者曾另有《執行力》的鉅著,他在本書主要是以極多的實例,解析企業領導人應具備的八項「Know-How」,他並指出領導人可經由持續練習,逐漸掌握八個Know-How的要點,進而使自己邁向成功之路。 2.上述的八個Know-How為: (1)定位與再定位:找出符合顧客的需求又能賺錢的企業中心構想; (2)指出外在改變:在複雜的環境中,指出企業應主動出擊的模式; (3)領導社會體系:找到適當的人,用正確的行為、正確的資訊,一起做出更快更好的決策,達成企業成果。 (4)判斷真正人才:根據行動、決策與行為來判斷人才,讓他們做適合的工作; (5)建立優質團隊:找到有能力又有自信的領導人,協調團隊合作; (6)設定可行目標:設定一組目標,兼顧企業的成長與實際可行性; (7)設定優先順序:決定方向,以及配合的資源與行動,以達成目標。 (8)處理利益團體:你要隨時準備回應那些會影響你的公司,但在你控制之外的社會壓力。 3.本書以一位企業主角度來閱讀,很有幫助,可讓自己的企業不致於迷航,且能穩步發展!

《宗教團體法》草案立法面面觀

圖片
宗教影響深入人民生活各層面,而宗教團體管理一直以來也為人們所重視,但因在實務上,常遇有法令適用疑義及困擾,故而政府制定宗教團體適用之專業法律,以利其發展。 內政部為使《宗教團體法》更臻完善,特詢問各方意見,嗣後並出版了《宗教自由與宗教立法》論壇實錄一書。 我針對該法發表的意見刊於第192頁至197頁,內文如下:   一、「國家管制、宗教自由與宗教立法」 緣98年9月19日行政院院會通過《宗教團體法》草案,而日前台北市政府民政局也表示正草擬《台北市宗教組織輔導自治條例》,筆者認為《宗教團體法》及《台北市宗教組織輔導自治條例》均無訂立的必要。   因我國《憲法》第十三條規定:人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此一宗教自由列為人民的基本人權,乃因信教自由,原基於各人的良心,非政治力量所能強制;精神生活自由的需求,尤屬於人類的本能,更難甘心受人驅使。      且立法院於98年3月31日議決通過,同年5月14日經總統批准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8條規定:「一 人人有思想、信念及宗教之自由。此種權利包括保有或採奉自擇之宗教或信仰之自由,及單獨或集體、公開或私自以禮拜、戒律、躬行及講授表示其宗教或信仰之自由。二 任何人所享保有或採奉自擇之宗教或信仰之自由,不得以脅迫侵害之。三 人人表示其宗教或信仰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受限制,此項限制以保障公共安全、秩序、衛生或風化或他人之基本權利自由所必要者為限。四 本公約締約國承允尊重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確保子女接受符合其本人信仰之宗教及道德教育之自由。」,也明確表彰人人表示其宗教或信仰之自由,原則上是不受限制的。   前面所述的宗教自由,又稱為「信仰自由」,其所包含的意義包括:(1)表明信仰何宗教,或就其宗教信仰不表明態度的自由;(2)有宣傳其所信仰宗教的自由;(3)為或不為宗教上行為的自由;(4)不得以特定信仰為理由,予任何人以差別待遇的義務(註一)。   筆者認為宗教自由應採「相對無限制說」,亦即並非絕對的權而毫無限制;然欲限制,則必須符合《憲法》第23條的「比例原則」規定:「以上各條例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也才符合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8條規定的精神。   既係如此,《宗教團體法》的訂立是否違憲?筆者認為依草案內容觀之,已有違憲之嫌,此乃因該

前往上海參加「第11屆滬台經貿法律理論與實務研討會」

圖片
2010年9月27日,上海市法學會與兩岸經貿交流權益促進會假上海市華夏賓館舉行「第11屆滬台經貿法律理論與實務研討會」。 我與促進會參訪團共14名團員們,於前一天就搭機到上海,為隔天的會議進行準備。 此次會議主題為「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與陸資赴台法律問題」,我以兩岸經貿交流權益促進會榮譽理事長的身分進行開幕致詞,並於專題研討中,為台灣精誠法律事務所吳光陸律師發表「台灣地區財產保全相關法律與實務」乙篇論文。 會議中,專題研討分為三部分,分別是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及陸資赴台的法律環境、陸資赴台投資的法律保障、陸資在台的糾紛解決機制,雙方兩會共提出十三篇論文,盼對兩岸經濟往來繁榮與人民之交流,能起貢獻之力。

前立委陳朝龍獲無罪判決

前立委陳朝龍獲無罪判決 前立法委員陳朝龍因涉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遭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2個月並褫奪公權4年,復經台灣高等法院駁回陳朝龍之上訴,陳朝龍隨即委請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代為上訴至最高法院並擔任第三審之選任辯護人。嗣後,最高法院判決撤銷關於陳朝龍部分之判決並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更審,於台灣高等法院更審期間由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及林雯澤律師到庭為陳朝龍進行辯護,而該案已於民國99年9月21日宣判,判決結果撤銷原判決關於陳朝龍部分,陳朝龍無罪。

台灣可以愈來愈好

圖片
「凡那比颱風」重創高高屏,對台灣南部的影響不在話下。 災難發生,必須痛定思痛,台灣就是這樣一路走來,我期盼此次能深切檢討改進,俾保人民之身家性命財產! 2010年9月22日上午我騎腳踏車,由公館→景美→新店→公館,沿途看了腳踏車道,已有不錯的設施,民眾騎腳踏車休閒的人口也逐漸增加,我盼望台灣民眾齊心同心,向腳踏車一樣「向前衝」!

台北市傑人會改選會長

圖片
2010年9月21日晚上傑人會進行改選,台北市傑人會已進入21年,李泰和會即將卸任,而第21屆會長將由劉會長接任。 傑人會的會務活動未來將又有一番新氣象!

出席【臺灣賦稅人權總體檢】座談會

圖片
由中國時報及中華人權協會共同舉辦的「別讓你的權益睡(稅)著了--【臺灣賦稅人權總體檢】座談會」,於2010年9月21日(星期二)上午9時30分,假中國時報大樓2樓第一會議室召開。 會中由中國時報張景為副總編輯擔任主持人,邀請中華人權協會蘇友辰副理事長、中華人權協會賦稅人權委員會林天財主委,以及立法院羅淑蕾委員、臺灣大學法律系葛克昌教授、東吳大學法律系陳清秀教授、蔡富強人權律師與我......等共同與會,針對「賦稅問題如何解」、「救民所苦有撇步」以及「賦稅官司如何逆轉勝」等三個議題提出探討,期望推動稅務改革、提升人權!  

赴天明宮參與一炁玄童世尊安座27週年慶

圖片
2010年9月20日天明宮舉行「一炁玄童世尊」安座27週年慶,我前往祝賀,到場時先見到黃阿寬住持,各地來之道親人數眾多,典禮前後一小時,莊嚴、隆重及法喜。

司法改革要兼顧司法官操守與裁判品質!

文◎李永然律師、陳宜鴻律師 司法改革為政府近年來大力推動的政策之一,特別在日前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連續幾波的正己專案,針對多位臺灣高等法院法官涉及貪瀆案件進行偵辦後,馬英九總統亦再次重申司法改革之決心,尤其在新任司法院正、副院長賴浩敏、蘇永欽即將上任,希望能夠推動切合民眾期待的全民司法改革,讓民眾深感在法官操守、裁判品質與效率領域達到司改效果。然目前法院為符合社會大眾之期待,雖特別著重司法官品德及操守,但是否因此犧牲裁判之品質,實值得加以詳細檢視。 依《憲法》第80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法官於審判時本應依據法律及其專業性獨立審判。」。然而,因部分司法官涉嫌貪污收賄之案件陸續出現,社會輿論之壓力造成法官於審判時更加戒慎恐懼,容易因此出現「寒蟬效應」,導致法官對於上訴案件予以駁回而維持第一審有罪之判決,甚至對於第一審無罪之判決於第二審改判有罪或對於社會大眾矚目之案件判處重刑,以避免社會大眾質疑其「品德操守」,然此舉實有違《憲法》第80條關於法官審判獨立性之要求。 例如:日前臺灣高等法院宣判之中藥商公會為推動修法取得調劑權而涉嫌行賄立委案件中,前立法委員趙永清並未收取中藥商公會任何政治獻金,實無違反《貪污治罪條例》規定之可能。退一步言,縱使法院認定趙永清之父親趙長江曾經收受中藥商公會之捐款,惟因趙長江已於八年前過世,其並未將此事告知趙永清或將款項轉交趙永清,而趙永清直至二年多前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偵查此案時始得知中藥商公會說有捐款交其父親趙長江。由此可知,趙永清既未收受中藥商公會之政治獻金,對於其父親趙長江是否有收受中藥商公會提供之款項亦不知情,趙永清係本於其立法委員之身分推動法案,其與中藥商公會絕無任何對價之合意,亦無任何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之行為;另方面,前立法委員馮定國與中醫藥淵源很深,其外公是福建名中醫師,其父親與弟弟都為中醫師,馮定國一直都認為中醫藥是中國文化精髓,實毋待中藥商公會請託,本即會大力支持《藥事法》關於中藥商調劑權之修正,馮定國為繼承父親遺志曾於民國85年開始希望結合中醫藥界,共同發起創設「華陀醫藥大學」,並已向台糖公司承租土地,惟馮定國僅因於《藥事法》修正通過「後」收到中藥商公會為贊助馮定國籌備華陀醫藥大學之捐助款20萬元,而被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被認定收受中藥商公會交付之賄賂進而起訴,然二者間顯

池邊影事

圖片
池邊影事 杜忠誥著‧三民書局出版 1.我看到本書,是因為「如意讀書會」九月份的用書,看了之後頗為喜歡。本書是作者這一生的第一本文集,收錄了1977年迄今所撰寫的各式文章,共計62篇。 2.透過本書,我方才對於書法有些微的認識。記得自小學迄高中學校都有要求寫毛筆;但透過本書才知:一般毛筆以其質性不同,可分為「剛毫」與「柔毫」兩種,前者如狼毫、兔毫、紫毫等;後者如羊毫、雞毫等。也有雜取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毫毛,製成「兼毫」,以求其剛柔並濟。我真是慚愧! 3.閱讀本書,我最喜歡的一篇是「學者」與「學佛」;本書作者也學佛,其發現「學書」與「學佛」,實在有很多互相契合,可以互相發問的地方,歷代有不少佛教界的高僧大德,出家後仍不廢棄書法,應非偶然。作者就提到「弘一大師」(李叔同先生)即是出家之後,仍繼續書法。作者從弘一法師出家後勤修梵行的堅決與果毅看來,認為他覺性極強,慧力特高。

出席房地產投資分項論壇

圖片
2010年9月18日下午3時30分,我前往位於台北市敦化北路的「王朝酒店」(原環亞飯店),出席2010年APEC中小企業服務聯盟商機交流暨企業發展論壇。 我參與「房地產投資分項論壇」,由鄭雅能理事長主持,凌處長、朱萍組長、游適銘科長、雲惟鴻總經理及我均出席。 我針對大陸人民來台不動產投資的相關法律進行說明。 與陸企或大陸人民買賣不動產的法律須知! 文◎李永然律師 一、ECFA後陸企或大陸人民來台取得不動產的情形將增加: 我國於民國91年8月8日即已公布《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然截至民國97年底僅有22件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取得不動產權利的案件。 自民國97年5月20日馬英九總統上任之後,解凍兩岸關係,明顯地看到申請取得不動產權利的案件逐漸增加;就以民國98年一年即有8件,至民國99年8月底止更有24件。筆者深信ECFA生效之後,更會快速增加。 而台灣人民與陸企或大陸地區人民買賣不動產時,究竟在法律上應注意那些問題,筆者願藉本文加以介紹。 二、關於不動產登記權利主體之規定: 臺灣《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第4條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不動產登記之權利主體:1、大陸地區人民。2、經依本條例許可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3、經依公司法認許之陸資公司。然如係大陸地區人民,而目前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的職務或為成員者,則不得取得或設定不動產物權。 三、需經主管機關認可之規定: (一)依臺灣《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第6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向該管直轄巿或縣(巿)政府申請審核,待審核通過後,應併同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權利案件簡報表,報請內政部許可。 (二)依臺灣《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第7條規定:「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陸資公司」,為供1、業務人員居住之住宅。2、從事工商業務經營之廠房、營業處所或辦公場所。3、其他因業務需要之處所等業務需要,得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亦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向該管直轄巿或縣(巿)政府申請審核,待審核通過後,應併同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權利案件簡報表,報請內政部許可。 (三)依臺灣《大

淡水單車行

圖片
9月12日週日,我前往淡水,享受難得的悠閒時刻。 我平時多以轎車代步,在現代人奔波忙碌的日子裡,轎車似乎已不可或缺。某些時刻裡,轎車幾乎等同於工作的代名詞。 為了徹底讓心靈好好休個假,我的這日淡水行就權做「無車日」吧! 先在關渡租了腳踏車後,一路沿著淡水河騎到八里~ 再搭乘渡輪到淡水。換個角度欣賞淡水河~ 最後,再一路騎回關渡。 整個行程是如此地悠遊自在,腳踏車是非常好的休閒與健身工具,而且很開心能有這麼好的腳踏車道,以及渡輪,讓國人能在都市叢林以外,盡情享受大自然給予的禮物。

參加好友之女婚禮

圖片
好友蔡松棋之女於9月12日出閣,我受邀前往典華大直旗艦館(台北市中山區植福路8號)參加新人婚宴。 新郎湯立宇與新娘蔡珮漪的婚禮,佈置得相當溫馨,處處皆有巧思,看著新人幸福的神情,我也感到相當愉悅,由衷盼望兩人百年好合。

如何把借出去錢要回來?--智富雜誌約訪

如何把借出去的錢要回來?是您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識! 智富雜誌於2010年9月13日下午與我進行約訪,採訪題綱如下: 一、借錢出去的時候,應該要開立什麼樣的證明,對自己才有保障?   二、發現對方不還錢的時候,可以採取的法律途徑有哪些?   三、個案:甲借給乙20萬元開店,結果乙倒店、無法還錢給甲,於是甲趕緊去乙的店裡頭搬貨,卻被乙一狀告上法庭,甲喊冤:「為何借錢給人,還要被告?」 這個個案到底哪裡出了問題? 一、借錢出去的時候,應該開立什麼樣的證明,對自己才有保障? (一)金錢借貸是消費借貸契約,而且是「不要式契約」,但為了避免將來索債,涉及「舉證」,還是以訂立書面借貸契約為宜。 ※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二)擔保物:抵押物或要求開立本票、支票。 二、發現對方不還錢的時候,可以採取的法律途徑有哪些? (一) 存證信函:債權人「催討債務」表意之鐵證。 (二) 聲請支付命令→持確定之支付命令聲請強制執行。 (三) 本票強制執行裁定→持本票裁定聲請強制執行。 (四) 起訴請求清償債務。 (五) 其他方法:法院的調解或和解、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的調解、當事人間自行的和解。 三、甲借給乙20萬元開店,結果乙倒店,無法還錢給甲,於是甲趕緊去乙的店裡頭搬貨,卻被乙一狀告上法庭,甲喊冤:「為何借錢給人,還要被告?」這個個案到底哪裡出了問題? (一) 乙店內物品之所有權仍屬乙所有,是以,縱然乙欠甲錢,甲原則上仍不得擅自取走乙之物品,否則即有觸法之虞。 (二)民法第151條:「為保護自己權利,對於他人之自由或財產施以拘束、押收或毀損者,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不及受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援助,並非於其時為之,則請求權不得實行或其實行顯有困難者為限。」 (三)乙可能主張: 1、民法: 民法第767條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前項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用之。」 2、刑法: (1)刑法第304條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2)刑法第320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出席台北市99年度公私立高中學輔主任研習演講

圖片
台北市99年度公私立高中學輔主任知能研習於2010年9月14日假中山女中舉行,我受邀演講「從法律觀點談《性別平等教育法》」。 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業於93年6月23日公布施行,為我國性別平等教育之推動,開啟法制化之新紀元,其後於99年5月26日經總統令公布修正第34條、第36條條文。 本法係以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為立法目的(《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條);所謂「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條規定,乃指任何人不因其生理性別、性傾向、性別特質或性別認同等不同,而受到差別之待遇。 本法之立法係鑑於校園性侵害與性騷擾事件凸顯教育場域中可能潛藏之性別偏見與歧視,違反性別平等教育之核心要旨,爰為有效防治校園性侵害與性騷擾事件,特於該法設專章(第四章)規範校園性侵害與性騷擾之防治教育與處置,包括:校園性侵害與性騷擾防治教育與措施之公告與宣導,校園性侵害與性騷擾事件之處置原則(如:調查專業、保密義務、緊急處置、轉介與協助、資料建檔與保管及通報義務等)與處理程序(如:申請調查與檢舉、調查懲處及申復救濟等)。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為預防與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防治準則;其內容應包括學校安全規劃、校內外教學與人際互動注意事項、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處理機制、程序及救濟方法。」為提升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防治效能,具體規範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防範措施、處理原則與處置程序,特參考相關法律(如:《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兩性工作平等法》等)之精神,邀集法務部、內政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等相關機關共同研商,並廣徵學者專家、教育工作者及各界意見,爰訂定《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參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總說明(94.03.30訂定))。 內容如下: 壹、立法緣由及立法目的 參、學校為促進性別平等應為之積極措施 一、學校應訂定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並公告周知(《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2條第3項)。 二、學校對因性別或性傾向而處於不利處境之學生應積極提供協助,以改善其處境(《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4條第2項),違反者將被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之罰鍰。 三、教職員工之職前訓練、新進人員培訓、在職進修及教育行政主管人員之儲訓課程,應納入性別平等教育之內

「派遣勞工與外籍勞工之人權保障」值得大家重視!

圖片
我於 99 年 9 月 10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至下午 5 時,至監察院 1 樓禮堂參加「第四屆人權保障工作研討會」,該研討會探討全球化衝擊下,臺灣勞動三權暨派遣勞工與外勞人權保障等議題,並邀請產官學界的專家,進行深入研討。 我受邀擔任第二場「派遣勞工與外籍勞工之人權保障」之與談人。從法律及人權角度進行探討,針對現行法律對於派遣勞工與外籍勞工部分保護不足,我認為,應給予弱勢勞工最基本之權益保障,以符合人權。 在傳統勞動關係中,勞工直接由雇主指揮監督,為其提供職業上之勞動力,雇主則給付工資作為報酬。但隨著產業結構轉變與經貿全球化的影響,企業為因應景氣變化而作人力資源運用政策的調整,產生彈性運用勞動力之需求,於是逐漸興起多種「非典型勞動」型態,例如:部分時間工作、外包、電傳勞動及勞動派遣等,其中「勞動派遣」人數更呈倍數成長,備受矚目。 勞動彈性化時代來臨,企業聘僱派遣勞工現象越來越普遍。雖然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均應適用《勞動基準法》,且雙方約定之勞動條件亦不得低於該法規定之最低標準,然由於勞動派遣與傳統勞動型態最大的不同在於涉及「派遣機構」、「要派機構」與「派遣勞工」之三方關係,其所引起之三方當事人的法律問題日趨複雜,派遣機構與要派機構也經常發生雇主責任應如何分攤等爭議。而我國至今未制定勞工派遣規範,派遣三方之權益關係不明,影響各方之利益重大。 全球化下企業競爭日益激烈,企業人力運用「彈性化」蔚為風潮,再加上國際社會於八0年代的新自由主義思潮,成為西方國家引導政策走向的主流意識型態,「去管制化」的政策主張是八、九0年代最主要的政策主軸。台灣也不免受到很大的影響,上自公務機關的精簡與再造,下至國公營事業的「民營化」風潮,都使得勞工的雇用安定遭受極大的威脅,「失業」成了高度發達資本主義社會的必然,在此結構背景下,如何強化對失業勞工的保障,面對非典型雇用型態的發展,更是政策首要挑戰。 勞動派遣在台灣存在許久,但因派遣勞動的定義不明、相關勞動法令不完備,導致亂象叢生,派遣勞工也面臨工資被剝削、權益與福利沒有保障的處境,成為最弱勢的勞工。派遣的彈性化功能已被嚴重濫用,反成為企業變相剝削勞工的手段,連帶威脅一般勞工的工作權。 為此,行政院勞委會日前提出《勞動基準法》修正草案,將首度針對數十萬派遣勞工增訂「派遣專章」,並以負面表列方式規定派遣行業,初步明定醫療、保全、飛行、航海、

落實《兩公約》實踐,修訂集遊法中的違憲規定!

落實《兩公約》實踐,修訂集遊法中的違憲規定! 李永然律師(台北市人/中華人權協會理事長)  日昨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台大教授李明璁於日前第2次江陳會期間,為抗議警察執行維安過當,參與「野草莓運動」到行政院外靜坐抗議,被警方強制驅離,遭檢方依違反《集會遊行法》提起公訴案。審判長陳思帆法官審酌後認為,《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保障人民集會結社的自由,去年立法院通過《兩公約施行法》,規定國內法律不符兩公約者,必須在兩年內完成修法,而《集會遊行法》有部分規定顯然已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與兩公約的精神相牴觸,有聲請釋憲必要,因而當庭裁定暫停審理,將全案聲請大法官解釋。 立法院於去年三讀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同時通過其施行法;馬總統亦公告,並於去年世界人權日12月10日正式施行,象徵台灣人權與世界接軌的重要里程。在兩公約實施後,此一法院裁定踏出落實兩公約實踐的第一步,別具指標意義;透過司法審判實務,將國際人權公約具體落實在國內的法律體系之中。 集會自由的重點在於形成、表達和實施政治意見過程中的民主功能。我國《憲法》第14條規定:「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1條規定:和平集會之權利,應予確認。除依法律之規定,且為民主社會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寧、公共秩序、維持公共衛生或風化、或保障他人權利自由所必要者外,不得限制此種權利之行使。 從我國目前的《集會遊行法》觀之,部分條文不僅有違憲之虞,也有些不當之處,如第4條集會遊行不得主張共產主義及台獨等分裂國土言論,第8條、第9條、第25條與第29條等規定皆有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之虞,不僅與兩公約人權保障精神扞格,且違反法律明確性及《憲法》「比例原則」。 關於《集會遊行法》的違憲問題爭議以久,期盼透過這次法官聲請釋憲的事件,讓該法徹底被檢討,也希望立法院儘速修訂相關條文,以保障人民基本人權,真正用實際行動宣示台灣重回國際人權保障體系的決心。

把煩惱賣出去!

把煩惱賣出去! 李永然律師     在我從事律師工作中,最常看到的就是當事人為了處理財產而起「煩惱」,或為了財產的處理而起「爭執」。     人的一生如能平安、健康、快樂,這可說是幸福人生,但往往許多人無法如此,常為了「錢財」而起煩惱;倘為了錢財而與人爭執,如係與「親人」爭,則是最傷的。我想用以下兩個案例,做為世人處理財產的參考。 案例一:老太太為不動產參加市地重劃而煩惱     老太太甲年已八十歲,有一不動產在台北縣,因該地正要進行「市地重劃」,老太太甲很煩惱,她一方面目前手邊沒現金,另一方面又希望不動產在「市地重劃」的過程中,能獲得最有利的分配。     筆者問老太太:「妳一直喊窮,生活困難,那妳為何還要保留這一間多餘的房子?」她說:「我要留給小孩。」(註:她的小孩已五十歲左右)     筆者後來建議她:「既然妳生活欠缺現金,何不考慮將這不動產出售,一則可以獲取現金,改善眼前的生活;二則可以免去將來遺產留給位子女去爭產。」老太太接受了我的建議,我說這樣的處理方式,就是「把煩惱賣出去」! 案例二:八位子女為一棟遺產房子,差點爭訟     王老先生往生,其老伴已先他而去;而他則有八位子女,繼承一棟二樓的房子,每人應有部分各八分之一,其中王一、王二認為最好現在賣;王三、王四認為兩岸政府已簽ECFA,將來房價還會漲,不要現在賣;另外四位(王五~王八),則沒有意見。     單就一棟房子,繼承子女就出現三種態度。後來筆者與之協調,王一、王二、王三與王四達成協議,訂出一底價後出售,王一、王二補給王三、王四各新台幣肆佰萬元。八人一同出售,日前已出售履約完畢,這件遺產繼承的處理終於圓滿落幕,使手足之情得以維護。深信其父親在天之靈一定也可獲得告慰。     由上述兩個案例,給現代人極大的啟示,就是人一定要考慮自己的人生規劃,人身難得,人要把握有生之年做有意義的事,人的一生千萬不要僅以「積累財產,留給子女」為目標;美國的比爾蓋茲、巴菲特已看透這一點。反而是要盡自己的有生之年,善用錢財,做有意義的事。台東陳樹菊女士的義行,令人激賞,其實陳女士的行為就是「菩薩行」!     《妙法蓮華經》中的「藥草喻品」中,提到眾生的修行態度區分有「小藥草」、「中藥草」、「上藥草」、「小樹」和「大樹」。能發菩提心,度眾生的菩薩,就是「大樹」。     所以,奉勸人們這一生應努力讓自己能借假修真,超凡入

打錯官司,很冤枉!

打錯官司,很冤枉! 李永然律師 今天有一位八十歲老先生找我諮詢問題,他說他在民國79年向甲買土地,雙方並簽訂買賣契約,甲未將土地移轉給他,乙竟於民國90年將土地過戶給丙;老先生委託A律師,A律師竟代理老先生控告丙,法院判決老先生敗訴。 老先生要我幫他研究可否上訴?我回答如下: 1.本案上訴,沒有希望,恐將遭上訴駁回。 2.本案一開頭就告錯,因為甲與老先生才有「契約關係」存在,老先生應控告甲才對;至於丙是「善意受讓」的第三人,丙既與老先生沒有契約關係,甲→乙→丙,丙的登記受《土地法》第43條規定的保護。 3.由此一案例,可知老先生一開始官司打錯了,告錯對象。打民事官司事前的研究相當重要,切記謹慎為之,方能保障自身權益!

前立委馮定國之新聞稿

本人從政22年,從未涉任何貪瀆案件,今因中藥商修法案一審被判無罪,二審卻被判7年2月實不能接受,將上訴要求還我清白。 本人與中醫藥淵源很深,外公是福建名中醫師,家父與弟弟都為中醫師,一直都認為中醫藥是中國文化精髓,無奈台灣卻沒有一間真正中國醫藥大學,家父一直有要辦一所真正的中醫藥大學的想法,卻一直無法實現就辭世西歸。為了繼承父親遺志,本人曾於85年開始希望結合中醫藥界,共同發起創設“華陀醫藥大學”,其中有父親好友國醫張正懋、教育部中醫藥研究所所長陳介甫、中藥商公會理事長徐慶松等中醫藥界大老共同向台糖租地,共同籌備“華陀中醫藥大學”。 86年由中藥商公會發起,推動修改藥劑師法103條,內容大約是:修習中藥商經大學學分班課程,再加上國家考試可成為中藥師,可有調配中藥權,這個修法我也認為合理,所謂學而後能知,因此支持此修法案,否則將來要買四物湯都買不到。 97年特偵組在立法委員選舉期間最忙的時候,要本人去特偵組詢問有關中藥商送政治獻金一事,事隔10年,特偵組拿出中藥商帳冊上面有兩批帳,一筆寫的是陳定國20萬,一筆是馮定國20萬,本人有印象在87年6月至7月間修法完畢,曾主動打電話給徐慶松理事長,因他是學校發起人,告訴他台糖土地已批下,但是,不是一整塊而是分了好幾塊,還好都在附件,如何規劃學校校地?分配哪裡做行政、哪裡做教學等,共同討論,當時在討論後,徐理事長有拿一個20萬給本人,言明是學校開籌備之用,因此本人也聘了一位台糖前副總廠長姚崇光先生當顧問,開始與台糖接洽辦校事宜。每月顧問費1萬元,這筆錢也就在籌辦中用掉,當然還是不夠的,不夠的部分有我的補貼。另一個20萬寫的是陳定國,特偵組說立法院沒有陳定國,就只有一個馮定國,就是你。我說我並不知是不是我,要回去查查。當時因有印象徐有來送一點錢籌辦學校,也記不清楚是多少,但本人光明磊落,有印象拿錢辦學校也沒有隱瞞,有什麼說什麼。特偵組拿帳說這就是你拿的錢,我也沒辯,因上面是有個陳定國,立法院沒有陳定國,特偵組說是馮定國,我不能說不是,後回去查過根本沒有這筆帳,並且去問徐慶松理事長,徐慶松理事長說這弄錯了,應該是陳定南,因陳定南當時也有支持此案,徐慶松特別到特偵組去說,特偵組不採納,一定要說陳定國就是馮定國,我們後來想,陳與馮是不可能看錯,但國與南很可能看錯,所以才有陳定國出現在帳上,然後就說這個陳定國就是馮定國,如此特偵組辦案態

儘速通過《法官法》,建立司法官淘汰機制

日前發生三位高等法院法官及地檢署檢察官因審理前立委之案件涉嫌貪瀆收賄遭到收押禁見,震驚全國;不僅讓司法人員的風紀問題再度浮上枱面,也讓臺灣司法威信再度受到重創。 司法是國家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司法人員應本著公正廉明、毋枉毋縱的精神,公平客觀地進行案件審理,維護公理與正義;人民信賴政府,確保社會祥和、國家根基穩固才能長治久安。我國《憲法》第80條明訂:「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同時國家為確保裁判品質,盡可能提高法官待遇,其目的就是希望建立公正、廉潔並具有效能的司法體制。 然近年來令人困擾的司法風紀案件事件,已讓整飭司法風紀、改革司法制度、重建人民對於司法的信心到刻不容緩的地步。以往所發生之貪瀆弊案,多半屬於個別案件,而本次出現司法官「集體收賄」之指控,卻是前所未聞,不僅影響裁判的公正性,也使得司法界面臨空前的窘境。多年來,司法人員最為人所詬病者,便是權力過大較難制衡;是故司法院在二十年前便著手推動《法官法》,淘汰不適任之法官;立意雖好,但時至今日,《法官法》卻依舊躺在立法院,致使監督與淘汰司法官的機制遲遲無法落實。 司法改革不是口號,必須要有「壯士斷腕」的決心以及完善的監督機制。推動《法官法》是目前首要之務,對於不適任之法官、檢察官都該予以淘汰,司法人員是人權的捍衛者,不應為了自己的一己之私而傷害國家整體利益與形象。畢竟國人都期待法官能夠是「正直清廉、明辨是非」的好法官。倘若法官己身不正,又何以正人?端正司法風氣、維持裁判品質,都是當前的重要課題。司法院的下一步,大家都在看!

中華人權協會社會關懷救助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李雯馨「鐵窗霸主也溫柔」出版

圖片
中華人權協會社會關懷救助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李雯馨於永然文化出版公司出版著作「鐵窗霸主也溫柔」。此書集結李雯馨諸多實際輔導個案,將之彙編成冊後出版,盼能讓大眾更加了解受刑人的處境,並關心社會邊緣人,正視社會問題,給予更多接納與包容,讓社會更為祥和。 此書獲得多位專業人士肯定,並為之寫序,包含監察院副院長兼人權保障委員會召集人陳進利、台北監獄典獄長詹哲峯、前雲林二監典獄長吳中和、國際傑人會世界總會前總會長林栢根、中華人權協會理事長李永然等。 從受刑人犯罪的動機,我們看見了人性中「貪、瞋、癡」之可怖,或因財,或因一時的迷失及衝動,而鑄下無法挽回的錯誤。究其根本,弱勢族群受教困難、生活艱苦,遂起偷盜、行搶之歹念,俗話說「飢寒起盜心」,其情可憫。若生長於富裕家庭,而無完善的教育及觀念導正,在財富唾手即得、充斥腥羶色之媒體輪番轟炸的情況下,易成為嬌生慣養、揮霍無度的敗家子;自制力的薄弱與價值觀的混亂,皆可能使人淪為犯罪者的一員。 由此得知,後天環境的失衡,易激發人性的黑暗面,絕大部分的罪因實源於此;我們的社會,富者愈富,貧者愈貧,資源分配不均、社福機制未臻完善,以及教育理念的衝突,導致治安層面有著積重難返的黑洞。 部分受刑人並非窮凶惡極,也不是罪無可逭。身世坎坷、年少輕狂、缺乏關愛與管教……,皆易步入歧途。服刑等同喪失自由,與社會及親友相隔離,受刑人難免感到孤立、恐慌,甚至憤怒;獄中教誨師、保護官伸出的援手,讓他們知道世間終有溫暖,自己並未被人群遺棄。政府設有更生受保護人就業服務機制,協助更生人就業;受刑人出獄後,如能被社會接納,得到肯定,將可走回正途,為社會貢獻己力。 雯馨友是我在傑人會結識的友人,她擔任監獄志工多年,其樂觀開朗及無私之奉獻,讓身陷囹圄的受刑人在黑暗中看見曙光,也找到自己的存在意義與價值。進入鐵窗,對一般人而言是世界的崩毀;教誨師的職責,則是用感化、教育等柔性方式,重新塑造受刑人對生命的態度,使其不再茫然與逃避,而能勇敢面對現實。 此書透過雯馨友貼近人心的筆觸,希冀讓大眾關注處於角落的邊緣人,正視存在已久的社會問題,並有所領悟:歹路不可行,人無法選擇出身,但能選擇未來。走投無路之際,別忘記社福單位能給予基本協助,切莫對人生喪失信心;同時亦應自愛,勿以惡小而為之。願此書能使人知福、惜福、再造福,並學習接納曾墜落於灰色地帶的更生人,多一點包容與關懷,將使社會更和諧。

推薦「周由美水墨畫集」!

圖片
周由美女士出版《彩繪映丹青 筆墨抒閒情‧周由美水墨畫集》,中國水墨畫特有的氣韻盡數展現於她的妙筆揮灑中。 其中,我最喜歡的為「竹林七賢圖」和「游魚圖」兩幅。 竹林山賢為 魏末晉初的七位名士:阮籍、嵇康、山濤、劉伶、阮咸、向秀、王戎。活動區域在當時的山陽縣,相當現今河南輝縣西北一帶。他們在生活上不拘禮法,清靜無為,聚眾在竹林喝酒,縱歌。作品揭露和諷刺司馬朝廷的虛偽。(資料來源: 維基百枓 ) 周由美女士筆下的七賢,姿態各異,肆意酣暢,或把酒、或撫琴,閒適意境由然而生。 繪魚,栩栩如生。將其鮮豔色彩、光影之變、流水之波,使得游魚之動與美躍然紙上。 此畫集相當值得收藏,與水墨畫愛好者一同分享!

把名片變金礦

圖片
把名片變金礦 傑弗瑞‧麥契爾‧道格拉司‧高爾著 劉素勳、石芳瑜譯 先覺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出版 1.你所認識的人,加上你對他們的了解,將產生不可擋的力量,為你創造無限大的機會。「人際網絡」是一種看得到、可以量化的東西。 2.作者認為人們每天都在開發商機,而且愈來愈倚賴「人際關係」。每一天,都有某位重要人士因為認識某個人,或認識某個可以為別人的能力或人格背書的人,做出雇用或購買的重大決定,而這樣的決定並不只是因為「那個人」表現得好。 3.作者認為如果現在不開始更認真地建立「人際網絡」,你將不只錯過一筆生意或買賣,你甚至已經讓事業或生意陷入重大危機都渾然不知。 4.「人際網絡」是藝術,也是科學,建立人際網絡需要的是「行動」,作者並認為建立人際關係是後天可以學習來的,只要自己有紀律、敞開心胸、願意分享、願意努力學習,自己一定可以成為人脈高手。 5.作者認為建立人際網絡不只是認識人、交換名片而已,還必須在首次的接觸後,做些什麼。 6.「人際網絡」是可以學習來的,而且它會為自己帶來更大的成功機會,它雖只是個「工具」,但它是非常有價值的工具。 7.我對本書如何重視「人際網絡」是認同的,確實人是生活在群體社會,良好的人際網絡,會讓自己方便,而為了建立,更必須行動,但自然也會增加一些負擔!

勞資雙方不可不知!──勞動契約與勞雇糾紛相關法律介紹

圖片
中國大陸因《勞動合同法》的施行,引起相當大的震撼,而在台灣《勞動基準法》剛施行時也引起相當大的震撼。近年來勞資糾紛也逐漸增高, 隨著權益保護意識的抬頭,勞資雙方起糾紛時,勞工不再是處於隱忍或挨打地位,而 究竟要如何簽訂「勞動契約」,如何避免及解決勞資糾紛,相信都是勞工及雇主相當關心的議題。 台北市就業服務中心即邀請我於2010年9月8日前往演講「勞動契約與勞雇糾紛相關法律介紹」,演講內容涵括《勞動基準法》的適用範圍、勞動契約的意義及種類、不定期勞動契約(包含不定期契約、如何訂立不定期勞動契約、勞動契約的任意約定事項、競業禁止、著作權歸屬的約定)、勞動契約的終止(包含終止勞動契約之合法時機及合法程序、終止勞動契約之限制、雇主違法終止勞動契約之責任、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可請求資遣費的事由)、工作規則對於未同意之員工是否具有拘束力、企業負責人對於性騷擾的行為之法律責任的應有認識、留職停薪與職務調動的法律適用、勞工的退休金要如何計算、發生勞資爭議如何申請調解......等等。 會後,也有不少人士提問,進行更為仔細分析與交流。很高興能藉由這個機會,讓更多人了解勞動相關法規,多了解一分法律,就能對自己多一分保障!

不老的祕訣

圖片
不老的祕訣 梅可望著‧中華民國幸福家庭促進會發行(電話:04-23580655) 1.這本書是梅教授於2006年6月30日親自贈送予我,我拿到之後,如獲至寶。因為他是民國7年出生,以他當時快90歲高齡看起來年輕、健康、開朗,真令人欣羨。 2.看了他的書之後,才知道他的不老祕訣有五: (1)會吃:營養第一; (2)會動:運動第一; (3)會管:情慾的調適第一; (4)會鬆:休息與工作、平衡第一; (5)會笑:快樂第一; 我看了之後,與我的想法不謀而合,但想法固然重要,而更要去實踐,梅教授他確實踐履,努力作公益、不計較、笑口常開,難怪他如此健康! 3.他在書中要求想要不老,還要有一番「內心修養」的功夫,這涉及「人生觀」,就是一個人立身處世,特別是自己如何去面對自己的態度,以及如何處理外來的刺激。他提到「不老的人生觀」要有以下的內涵:(1)決心做一個受尊敬的人;(2)決心做一個形象光明的人;(3)決心做一個健康快樂的人;(4)決心做一個情緒與慾念有節制、能管理的人。另外,還要有「不老的處世態度」,即:(1)要堅持正義感;(2)要有充足的愛心;(3)要有積極進取的行動,不故步自封;(4)要樂天知命,不忮不求。 4.這本書是「良書」,可利用上述電話,去詢間索取的方式,深信您讀了之後,將為了開拓光明美麗的人生!

出席忠誠扶輪社老饕會

圖片
2010年9月4日下午6時30分,我出席台北忠誠扶輪社老饕會。 此次的老饕會由Korea、Cose二人負責,餐廳訂在位於台北京站「君品17樓頤宮」。 台北京站是我第一次前往,周遭環境改善許多,而君品17樓頤宮是一中餐廳,我用「素食」(菜單如下)。 這裡的素食頗具特色,不過價格並不便宜。 不過,此次用餐的感受相當不錯,也可看到「台北夜景」,窗外夜景,美不勝收!

前往泰山講解公寓大廈法律實務(新增問題)

圖片
2010年9月5日下午3時30分,我應泰山鄉公所之邀出席「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法律研討會」。 宋鄉長介紹我之後,我即進行兩小時演講,演講之後與會者提出許多法律問題。 他們所提出的法律問題,包括: 1.共同部分管理維護; 2.管理委員的法律責任; 3.漏水的保固問題; 4.停車位的違規停車。 礙於時間,無法全部回覆,有部分問題我將在Blog上回覆,俾便管委會運用! 更多照片請見: http://www.wretch.cc/album/album.php?id=cplawyer&book=27&page=1 ------------------------------- 現場提問:(未回覆) 1.       住戶有無權利貼公告 ? 是否要經管委會同意 ? 2.       後陽台於鐵窗內加裝擋雨窗 , 是否屬於違建 ? 本棟二樓後露台鐵鋁(非密封式)是否應拆除 ? 3.       住戶梯間放鞋櫃或雜物 , 是否有法條可提出罰鍰或警告 ? 4.       委員資格於住戶規約中條文前後矛盾 , 應如何認定其資格 ? 5.       本社區出口騎樓與隔壁社區鐵門相鄰 , 因隔壁社區晚班保全上班時 , 將小型貨車停在鐵門前方騎樓(沒有上方天花板) , 因擋住視線常使本區從出口駛出的車輛 , 常發生車禍要如何處理 ? 6.       欣泰瓦斯作定期檢修 , 使住戶花錢更換設備。住戶可否要求保全不准他們進來 ? 7.       如社區無自來水設施 , 管委會用山泉水接水 , 如住戶無繳管理費可否有供水的權利 ? 8.       頂樓是共有 , 是否頂樓滲水做防水工程費用 , 由管委會負擔 ? 9.       停車格內堆放雜物或漏機油可否強行處裡 ? 停車格外公用區域停放之汽車、機車 , 保全可否移車或上鎖 ? 10.   區分所有權人第二次會議 , 是否有權決議重大議題 ? (如 : 管理費的調整 , 重大修繕 ….. ) 11.   社區規定如前屋主未繳管理費 , 購屋者得代為繳納是否可行 ? 12.   未繳管理費 , 管理委員是否有權關閉門禁卡 , 或電梯管制卡 , 是否合法 ? 13.   住戶或訪客任意停放或佔用他人車位 , 能否上鎖或處以罰款 ? 如果不行又該如何處理 ? 14.   何謂惡鄰條款 , 其處理方式為何 ? 才合於規定 , 能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