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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6udn聯合新聞網刊登李永然律師專文「遺產及贈與稅法所稱的「贈與財產」究何所指?2種情形財政部函釋為例外」(摘錄自《傳富親人不傳爭訟:法律.保險.稅務實用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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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永然律師 一、台灣對於贈與財產,法律訂有「贈與稅」課徵的規定   台灣對於「贈與」、「繼承」訂有《遺產及贈與稅法》。因此,生前利用贈與財產給予親人時,須注意「贈與稅」的規定,筆者擬籍本文就相關問題予以剖析。 二、何謂「贈與財產」?   首先贈與人須注意《遺產及贈與稅法》該法中所稱的「贈與財產」究何所指?所謂「贈與」,乃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的行為。但下列兩種情形財政部函釋認為非屬贈與行為:   (一)夫妻兩願離婚,依離婚協議一方應給付他方財產者,非屬贈與行為,免予課徵贈與稅(財政部89.12.14台財稅字第0890456320號函)。   (二)繼承人於繳清遺產稅後,持憑「遺產稅繳清證明事」辦理遺產之分割登記時,不論繼承人間如何分割遺產,均不課徵贈與稅。繼承人間自行協議分割遺產,於分割遺產時,經協議其中部分繼承人取得較其「應繼分」為多之遺產者,《民法》並未予限制;因之,繼承人取得遺產之多寡,自亦毋庸與其「應繼分」相比較,從而亦不發生繼承人間相互為贈與問題(財政部67.08.08台財稅字第35311號函)。   又「財產」乃指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1項)。 三、何人為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   其次,贈與財產給予他人,如涉及贈與稅之繳納時,究竟何人為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第1項規定,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原則上為「贈與人」;但贈與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則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一)行蹤不明;(二)逾《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三)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算。   由上述規定,受贈人接受贈與時,仍須注意避免成為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贈與人欠繳之「贈與稅」,於移逕行政執行署施制執行,執行其所得之數額,仍不足清償債務時,即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財政部86.07.24台財稅字第861905780號函釋)。 四、民眾須注意「視同贈與」的規定   再者,贈與財產固然涉及贈與稅的課徵,但實務上民眾須注意「視同贈與」的規定,由於《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對於「財產的移動」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以「贈與」論,也須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一)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

李永然律師參加忠誠、忠美、忠信社合辦健行活動,登硬漢嶺,中午大家開心餐敘閒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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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6月29日上午8點,李永然律師前往新北市五股區凌雲路三段的凌雲禪寺集合,參加由忠誠社、忠美社、忠信社合辦的健行活動,由隊長Alex帶隊,大家健行登上硬漢嶺,中午則在餐廳聚會,李律師提供了阿里山烏龍茶,大家餐敍、飲茶、聊天,非常開心。李律師自美國返台的好友郭大維也前來參加,與大家同樂。

李永然律師出席如意讀書會月例會,研讀「我可能錯了——森林智者的最一堂人生課」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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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6月26日晚間,李永然律師出席如意讀書會月例會,由游會長主持,此次閱讀比約恩.納提科.林德布勞所著的「我可能錯了——森林智者的最一堂人生課」一書,本書的作者原本是一位事業卓然有成的經濟學家,後來放棄自已擁有的一切,剃光頭到泰國叢林跟著出家人一起出家修行。   他於十七年的修行,後來因為生病而還俗,但還俗後又因身體健康因素,而陷入憂鬱症,後來他走了出來,並且開始演講,進行分享,貢獻自已。他透過這本書強調人不能衝動,不要相信「念頭」,要隨時思考這「我可能錯了」,這樣人就不會執著,同時讓自已能保持一顆清澈明智的心,顯現「智慧」。

李永然律師參加兩岸經貿交流權益促進會新竹一日遊活動,由彭培業總裁接待,參訪聞名的「亞洲健康園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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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6月28日下午3點30分,兩岸經貿交流權益促進會新竹一日遊的活動,第三站參訪聞名的「亞洲健康園區」,由公司彭培業總裁親自接待,一群人在園區內的下午茶餐廳「自如清庵」渡過愉快的時光,彭總裁特別拿出珍藏老茶熱情招待會友們,大家並參觀園區設施,留下深刻的印象。

李永然律師參加兩岸經貿交流權益促進會關西一日遊活動,至關西仙草博物館參觀,了解仙草的製作過程及其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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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6月28日,兩岸經貿交流權益促進會舉行新竹關西一日遊的旅遊活動,下午至關西仙草博物館,由老闆介紹仙草的製作過程及其產品,大家對於關西特產「仙草」都有了更深的認識。

李永然律師以理事長身分參加兩岸經貿交流權益促進會新竹關西一日遊活動,與會友們開心遊寶山水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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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6月28日上午8時30分,兩岸經貿交流權益促進會舉行新竹關西一日遊的旅遊活動,李永然律師以理事長身分率隊自台北南下新竹關西的寶山水庫,大家走在環湖步道經過吊橋開心合影留念。

2025.06.26udn聯合新聞網刊登李永然律師專文「台商捐款給中國大陸古寺修廟 國稅局重罰427萬贈與稅再加計一倍罰鍰」(摘錄自《傳富親人不傳爭訟:法律.保險.稅務實用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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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永然律師   我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規定:「Ⅰ.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之財產為贈與者,應依本法之規定,課徵贈與稅。   Ⅱ.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者,應依本法之規定,課徵贈與稅。」;所以,一旦涉及財產移轉一定要注意贈與稅的課徵,尤其是「視同贈與」的行為(參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   實務上曾有當事人不小心致遭課徵贈與稅,現舉例如下:   一、因合建分屋而發生的贈與:   甲有子女二人A、B,各繼承一筆土地的二分之一,A、B二人與乙建設公司合建,約定各分得房屋五十坪,嗣後房屋建築完成,B僅分得二十坪,A卻得八十坪;即B將自己所得的部分無償移轉三十坪予A,此已構成「贈與」,而遭國稅局補徵贈與稅(註1)。   二、地主合建分得之房子,登記於子女名下而發生的贈與:   甲有一筆土地,並有子女二人A、B,甲與乙建設公司合建,甲共分得四間房子,甲將其中的兩間指示乙公司登記於A、B的名下,並於建造完成之後,完成建物所有權登記。   事隔一年,國稅局認為甲涉嫌將自己的房子贈與於子女A、B,已涉及贈與稅,乃進行對甲補徵贈與稅。   前述兩例均與「合建」有關,足見合建也大意不得,凡涉及財產無償移轉時,不得不注意贈與稅的有無,自己如不瞭解時,以請教專家為宜。   三、因將現金捐贈大陸古寺而遭課徵贈與稅:   有一林姓台商捐贈約新台幣二千萬的現金予一中國大陸古寺,進行修廟,此一古廟受大陸官方保護及列管,台灣方面之國稅局認為林姓台商的捐贈並不符合「免徵贈與稅的條件」(註2),依法必須課徵427萬元的贈與稅及加計一倍罰鍰(註3),足見是否可以「不計入贈與總額」(參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還是以事先瞭解清楚並確定為宜;如不瞭解仍應請教專家,俾免因而遭補徵贈與稅及相關處罰!(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家族傳承法律事務中心創辦人)(本文出自《傳富親人不傳爭訟:法律.保險.稅務實用手冊》) 註1:參見胡榮一等著:如何使富者愈富──台灣人的遺贈稅,頁103~109,2004年7月27日一版一刷,眾信企管顧問公司出版。 註2:《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捐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