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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然說法】共有不動產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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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動產共有」的問題既多且雜,尤其在處分、管理、使用或收益上,均涉及到其他共有人的意願。李永然律師解析於不動產「分別共有」的情況下,共有人可利用「協議分割」的方式來處理共有不動產;但若共有人無法取得共識,則透過「裁判分割」,以訴訟的方式也可達到處分共有不動產的目的。

李永然律師以理事長身分主持臺北企業經理協進會理監事會議,會後並列席ESG委員會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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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4月26日中午12時,臺北企業經理協進會舉行理監事會,李永然律師以理事長身分主持會議,名譽理事長、理監事及幹部們踴躍出席、列席,會中討論會務的現況與發展,會議於下午2時圓滿結束。隨後下午2點,ESG委員會王恩國主委召集並主持委員會,李永然律師以理事長身分列席,討論推展ESG委員會的活動。

李永然律師受邀出席友人高志斌教授餐宴,與友人開心互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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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4月25日晩間,李永然律師受邀出席友人高志斌教授餐宴,大家開心互動,並與現場來賓合影留念。

雇主與勞工對於「預告期間」的法律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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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永然律師、林彥廷律師 【問題】   A公司為一冷凍空調業者,甲為A公司員工,目前已在A公司任職滿兩年。近來,因市場景氣變化,A公司有意削減人事支出。若A公司選擇資遣解僱甲,是否應預告?預告期間多長?若是甲希望轉換跑道至其他產業任職,因而向A公司自請離職,則甲是否應預告?預告期間多長?以上這兩種情形,倘若A公司向甲表示,為利於工作交接,與甲約定預告期間延長至兩個月,該合意延長預告期間約定的法律效力如何? 【解析】   按「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第1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因此,如果雇主是基於《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的事由(例如:勞工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解僱勞工,則雇主解僱勞工時無須預告期間。至於前述案例情形,「解僱」是因為市場景氣變化所致,屬於《勞動基準法》第11條的情形,故仍須給予勞工預告期間。由於甲任職於A公司滿兩年,故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A公司應於20日前預告甲。   另按「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1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因此,如果勞工基於《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的事由(例如:雇主對勞工有重大侮辱的行為)終止僱傭契約時,將無須預告雇主。至於題示情形,因甲考量市場景氣及自身職涯規劃才決定離職,故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準用第16條第1項,甲仍應於20日前預告A公司。   再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8年2月19日(88)台勞資二字第 006099號函謂:「查勞動基準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該規定為勞動條件最低標準。基此如勞資雙方約定勞工離職需有較勞動基準法為長之預告期間,係較勞動基準法為低之勞動條件,該部份約定無效,無效部份,以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取代。至於雇主預告之義務,應依同法第十六條之規定,

【永然法律基金會x永慶慈善基金會】公益講座【李永然律師教你安心買賣租屋】——私法人購買住宅的許可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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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法人購屋許可制是平均地權條例修正案中新增的規定,旨在抑制私法人炒作房價。該規定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原則上私法人不得購買住宅用房屋,但有六種例外情形得申請許可,另有九種情形免經許可。 六種許可情形 宿舍使用:申請戶數及已買受戶數合計不得超過經常僱用員工數目。 具規模之出租經營使用:持有同一個使用執照內5戶以上(以不動產租賃業為限,且以成屋為限)。 衛生福利機構場所使用:須事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文件。 合作社買受住宅供社員使用。 參與合建、實施都更危老重建取得之房屋。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情形。 九種免經許可情形 法人登記前已取得所有權之房屋。 法人因繼承、遺贈、強制執行、法人合併或分割取得之房屋。 法人因債權抵押而取得之房屋。 法人依法拍賣取得之房屋。 法人為辦理業務所必需之房屋,且該房屋位於非都市土地上。 法人為興建國民住宅、社會住宅或公辦都更、危老重建之房屋。 法人為辦理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等非營利事業所必需之房屋。 外國法人為駐華機構或辦事處所必需之房屋。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情形。 私法人定義 私法人依據司法設立的組織,包括: 所有社團的法人 財團法人 公司法人 其他經法律規定得為法人之團體 永然法律基金會YouTube頻道: https://www.youtube.com/@lawleeorg 永然法律基金會FB粉絲專頁: https://www.facebook.com/profile.php?id=100090156332808 .................................................... 土地法實用★總論.地籍.地用 作者:李永然.林永汀合著 出版日期:2019/03 初版 書號:3F01 定價:420元   土地,在人類文化中佔有極重要的地位。不論是以前的耕田種植時代,還是現今工商業時代,土地都是不可或缺的一環。人們因利用土地而有經濟問題,其分配與利用是否適當,直接、間接影響人民生活、社會秩序、國家治亂;領土爭端,更對於國際和平造成衝擊。土地法便是規範土地關係的法律,也就是規範人與地之間關係的法規總稱。本書以《土地法》為主軸,依照土地法脈絡,詳論《土地法》前三編即總論、地籍、土地使用之規定,再引用相關法規佐證,想了解我國土地完整法規,本書不可錯過。 土地法實用★地稅.

李永然律師以臺北企業經理協進會理事長身分出席2024年4月第二場「企業經理精進讀書會」,並擔任前陸委會主委賴幸媛導讀《鑄劍為犁:賴幸媛的兩岸談判秘辛》一書引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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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4月24日晚間,臺北企業經理協進會與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文教基金會共同舉辦2024年4月份第二場「企業經理精進讀書會」,活動由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文教基金會呂毓卿秘書長主持,李永然律師以臺北企業經理協進會理事長身分出席並擔任引言人,本次邀請前陸委會主委賴幸媛導讀由她口述、林庭瑤採訪撰文的《鑄劍為犁:賴幸媛的兩岸談判秘辛》一書,並由台北企業經理協進會鄧岱賢張老師擔任與談人,賴幸媛前主委在最後結語表示,希望兩岸邁向「和平有利」(鑄劍為犂),不希望走向「仇恨戰爭」(劍拔弩張),內容十分精彩,在場聽眾都深感獲益良多。

★【永然法律基金會x永慶慈善基金會】公益講座【李永然律師教你安心買賣租屋】——台灣房仲新時代和消費者權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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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買賣是人生大事,交易金額動輒千萬,因此相關的法律問題也備受關注。在平均地權條例修正後,房屋仲介業的誠實經營更加重要,才能保障消費者的權益。 本文將介紹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中,對於房屋仲介業者的倫理規範,以及消費者在買賣房屋時應注意的事項。 一、不動產經紀業者的倫理規範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中,對於房屋仲介業者的倫理規範主要有以下幾點: 不得收取差價或其他報酬 應揭示報酬標準及收取方式 簽訂委託契約書後才能刊登廣告及銷售 廣告及銷售內容應與事實相符 二、消費者在買賣房屋時應注意的事項 消費者在買賣房屋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委託仲介業者前,應先了解其信譽及口碑 簽訂委託契約書時,應仔細閱讀內容 確認房屋權狀及相關文件 注意房屋是否有瑕疵 了解成交價金及付款方式 三、結語 房屋買賣涉及金額龐大,消費者應謹慎以對,並充分了解相關法律規定,才能保障自身權益。 永然法律基金會YouTube頻道: https://www.youtube.com/@lawleeorg 永然法律基金會FB粉絲專頁: https://www.facebook.com/profile.php?id=100090156332808 .................................................... ​ 代銷.仲介紅不讓──代銷.仲介業法律與行銷成功雙秘笈 作者:李永然、吳家德、連世昌、吳任偉、許淑玲 出版日期:2023/07/ 五版 書號:2F11-4 定價:450元 民國112年《平均地權條例》修法重點掃描 代銷業與房仲業者,在現今不動產交易市場上,扮演著相當重要的角色;而在重視術業有專攻、服務業當家的年代裡,須知:「知識就是力量」、「熱忱即是本錢」! 本書結合代銷、仲介業者當具備的不動產「法律」與正夯的「行銷」觀念,由資深律師、銷售高手共同執筆,引領業者在競爭激烈、變動快速的山頭,昂然挺立,衝出漂亮的成績單!買、賣雙方消費者從本書看門道,亦能識人有術,作出正確的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