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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以永然法律基金會董事長身分出席永然第28期高中法律生活營始業式,並講授「法律人的生涯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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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1月29日下午1:30,由永然法律基金會主辦的「永然第28期高中法律生活營」於成功高中正式展開4天的活動,李永然律師以董事長的身分出席始業式,包括成功高中孫明峯校長、財團法人林芳瑾慈善基金會林芳寛執行長、金兆威廣告事業(股)公司董事長特助陳奕君小姐及永然法律基金會顧問林清汶副教授、曾春僑副教授、成功高中學務處陳主任、社團活動組學組長等人均出席並致辭鼓勵學員,始業式後所有貴賓一起合影留念。 李永然律師隨後與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郭佩宜律師一同講授「法律人的生涯規劃」,精彩的內容,讓學員們收穫良多。最後由中華人權協會陳建宏策略長和同學分享「學法律改變人生?」,提供同學更多求學就業的思考方向。

李永然律師出席好友龔董事長舉辦的餐宴,大家開心相聚並為他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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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元月24日中午,李永然律師的好友龔董事長宴請好友們餐敘,當天恰逢他的生日,他的千金特別拿出預先準備好的蛋糕為他慶生,大家一同祝賀,場面溫馨愉快。

李永然律師就「淨零之路—台灣的雙贏策略」乙書分享

  2024 年元月 24 日晚上李永然律師以台北企業經理協進會理事長擔任上海商業文教基金會讀書會引言人,此次讀蕭代基教授的「淨零之路 — 台灣的雙贏策略」電子書,李永然律師以引言人角色發表了該書以下的重點: 1 、 1990 年代「國際」即已開始推動永續發展及氣候治理,但並未成功,且情況更加惡化,各國的現實重視當年的 GDP 甚於未來世代的幸福;並未重視「世代正義」,其相當大的原因是人類:短視、健忘、惰化,對風險過於樂觀…等;而台灣必須於 2050 年做到「淨零排放」,這是「符合道德責任,盡已開發國家的國際義務」,且符合「污染者付費的原則」。 2 、由於大氣中的「二氧化碳」增加,引發溫室效應的增強,全球暖化加劇,業已進入惡性循環,使得「氣候變遷」加劇,進而目前已演成「氣候危機」;目前想要於 2050 年實現淨零排放,必須多管齊下:,即透過 (1) 減碳, (2) 除碳 ( 包括利用負排放技術 ) 。 3 、目前「減碳」也已多方進行,如:綠能發電,儲能系統,替代燃料,氰能;台灣也制定了《氣候變遷因應法》,我國為因應全球氣候變遷,於民國 112 年 2 月 15 日修正公布該法,將原 < 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 > 修正名稱,依該法制定氣候變遷調適策略,降低與管理溫室氣體排放,落實「世代正義」,「環境正義」及「公正轉型」,善盡共同保護地球環境的責任,並確保國家永續發展。該法共 6 章 59 條,簡述如下: 第一章總則 (§1~§7) 第二章政府機關權責 (§8~§16) 第三章氣候變遷調適 (§17~§20) 第四章減量對策 (§21~§41) 第五章教育宣導及獎勵 (§42~§46) 該章的 < 第 45 條 > 規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辦理氣候變遷調適或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績效優良的機關,機構,事業,學校,團體或個人,得予獎勵或補助:這是運用「獎勵」與「補助」手段,期能有效達到「淨零」的理想目標。 第六章罰則 (§47~§59) 該章乃強調運用「法律」的相關處罰,除了「行政罰」還有「刑罰」的手段,令人民能遵守該法之要求;行政罰的處罰如: (1) 、針對碳費應繳納有偽造,變造…則以「碳費收費費率」的二倍,計算其應繳費額 (§55 Ⅰ ) (2) 、如逃漏碳費,除徵收逃漏碳費外追繳近 5 年內應繳費額 (§5

司馬中原老先生舉行告別式,李永然律師感懷友人一生文學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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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內知名作家司馬中原老先生於民國113年元月3日以92歲高齡辭世,走完他精彩的人生,他生前著作等身,李永然律師有幸與他老人家相識,感懷他一生的文學成就。司馬中原老先生的告別式於民國113年元月27日上午舉行,包括他的子女、家屬、學生、友人……等均前來參加,就他做最後的告别。

李永然律師以理事長身分主持臺北企業經理協進會張老師1月份月例會,會中由呂錦峯大律師做特定議題分享「中國大陸刑事偵查程序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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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元月26日中午,臺北企業經理協進會舉行張老師月例會,李永然律師以理事長身分主持會議,首先由海關分組袁明仁召集人報告,接著為呂錦峯大律師做特定議題分享「中國大陸刑事偵查程序介紹」,之後並進行Q&A,最後李永然律師頒贈感謝狀於呂錦峯大律師。

李永然律師以臺北企業經理協進會理事長身分出席2024年1月「企業經理精進讀書會」,並擔任《淨零之路—台灣的雙贏策略》一書引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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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元月24日晚間,臺北企業經理協進會與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文教基金會共同舉辦2024年1月份「企業經理精進讀書會」,活動由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文教基金會呂毓卿秘書長主持,李永然律師以臺北企業經理協進會理事長身分出席並擔任引言人,本次邀請林呈欣教授導讀蕭代基教授主編《淨零之路—台灣的雙贏策略》一書,並由謝永祿先生擔任與談人,本書針對近來國家重大之2050淨零排碳政策提出積極而具體的淨零路徑,並呼籲台灣應把握關鍵的淨零契機。內容十分精彩,與會者皆感收獲良多。

【永然說法】從法律觀點談商業本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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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業本票使用層面廣,雖常被戲稱「玩具本票」,但其本身是具備法律效力,簽立本票時需謹慎,以免因一時不察而權益受損。李永然律師現身告訴你「商業本票」應注意的法律事項。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台北所: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二段9號7樓之2 電話:(02)2395-6989 網址: http://www.law119.com.tw/ ................... 民事、家事官司與狀例 作者:李永然 書號:1F23-1 出版:永然文化 人與人之間難免發生利益衝突,尤其步入工商業社會,不僅糾葛之事有增無減,糾紛類型更見五花八門。協商、調解、和解、仲裁……,固然是解決紛爭的有效途徑,但萬一這些方法盡皆破局,告上法院打一場民事官司,似乎也是不得不然的終極選擇。 既要訟爭,則必求勝;求勝第一訣,必以熟知民事官司進行程序為要務。本書以淺顯文字暨狀例,將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中之普通訴訟、簡易訴訟、小額訴訟、法院調解、督促、財產保全、強制執行、家事事件等程序和運用法則「一舉成擒」,呈現讀者面前。 票據兌現追追追 作者:林國泰 書號:2N03 出版:永然文化 票據不是現金,因兌現的不確定性而令人不安。很多人至今仍不知道拿到的本票、支票、匯票有什麼差別,對三者之間的法律效力、有效期限、變現方式不明所以,更遑論禁背、塗改、跳票的意義與處理方式了,所以簡單的一紙票,隱藏非常多的法律問題與危機,債權人一不小心,錢財就沒了! 作者曾執業法官,現任律師,累積票據案件所衍生的法律問題,編撰本書,將票據使用上的程序、糾紛解決方式,以問題、案例、說明方式,完整的解說,並附票據相關法規,供讀者參考,也是銀行界、工商界適用的圖書。

討債必須循合法途徑,切勿恐嚇、凌虐或毆打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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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永然律師   人生在世為了生存,總是要有「錢」,才能購買生活所需之物,解決民生問題,但取得錢財必須付出血汗、勞力…等「合法」之途徑去賺取,千萬不能用詐騙、侵占、背信、販毒…等不法手段取得。   一個人有時面臨到手頭緊,就需要透過「借貸」,借貸金錢可以向金融機構或親朋好友借貸,但千萬不要與貸放高利貸的「地下錢莊」借錢,這些地下錢莊透過「重利盤剝」的方式貸放高利貸,討債時手段也極為兇狠,債務人於討債過程遭到不幸後果,媒體也時有報導。   現舉以下三個實例說明: 案例一:向錢莊借貸5萬元未還,遭擄走並打到死   民國112年9月6日自由時報刊載「催討5萬打到死」的報導,有一27歲的錢姓男子向錢莊借貸5萬元約定分期還錢,但錢男拖欠多期未還,被討債集團擄走,並毆打致死,棄屍在「鹿草鄉」一處偏僻產業道路(註1)。 案例二:欠債7萬元未還,被凌虐致死   民國112年8月25日聯合報報導「疑欠債7萬  19歲男被凌虐致死」,該案是新北市19歲陳姓男子疑欠債7萬元,先在蘆洲區被人圍毆,繼續施押到淡水區某公寓內,凌虐毆打到奄奄一息,送醫急救仍不治死亡(註2)。 案例三:幫男友擔保向錢莊借錢,與男友分手後遭逼債   民國112年6月23日自由時報報導:有一梁姓女子因其黃姓男友缺資金,梁女找上在地下錢莊工作的高中同學阿源幫忙,阿源協助讓黃男借款17萬元,僅經錢莊尅扣後實際僅拿10萬1千元。   地下錢莊阿源要梁女簽17萬元「商業本票」,為其黃姓男友擔保。之後黃男與梁女二人感情不睦分手,黃男欠地下錢莊的錢也延宕未還。阿源率人到梁女住家潑紅漆、灑冥紙討債,因而觸犯《刑法》恐嚇危害安全罪而被判拘役三十日(註3)。   由以上三個案例,原本皆僅是「金錢借貸」的民事債務糾紛,當債權人被拖欠債務時,債權人可以循以下合法途徑:     (一)先以郵局存證信函或律師函向債務人進行「定期催告」,債務人如仍置之不理,可以採取以下法律手段。   (二)向法院聲請發「支付命令」: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三)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債權人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向法院提起「給付金錢之訴」。   (四)債權人取得「確定支付命令」、「確定民事判決」、「和解筆錄」或「調解筆錄」後,以之為「執行名義」,向管轄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  

贈與財產給予他人時,應注意贈與稅的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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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永然律師 一、台灣對於贈與財產,法律訂有「贈與稅」課徵的規定   「台灣」與「中國大陸」屬於不同法域,台灣與中國大陸法律規定也諸多不同;就以「贈與」、「繼承」而論,台灣訂有《遺產及贈與稅法》,而中國大陸目前對於「贈與」財產或「繼承」遺產,迄今尚無「贈與稅」或「遺產稅」課徵的規定。   在台灣贈與財產給予他人時,須注意「贈與稅」的規定,筆者擬籍本文就相關問題予以剖析。 二、何謂「贈與財產」?   首先贈與人須注意《遺產及贈與稅法》該法中所稱的「贈與財產」究何所指?所謂「贈與」乃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已的「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的行為。但下列兩種情形財政部函釋認為非屬贈與行為:   (一)夫妻兩願離婚,依離婚協議一方應給付他方財產者,非屬贈與行為,免予課徵贈與稅(財政府89/12/14台財稅字第0890456320號函 )。   (二)繼承人於繳清遺產稅後,持憑「遺產稅繳清證明事」辦理遺產之分割登記時,不論繼承人間如何分割遺產,均不課徵贈與稅。…繼承人間自行協議分割遺產,於分割遺產時,經協議其中部分繼承人取得較其「應繼分」為多之遺產者,《民法》並未予限制;因之,繼承人取得遺產之多寡,自亦毋庸與其「應繼分」相比較,從而亦不發生繼承人間相互為贈與問題(財政部67/08/08台財稅字第35311號函)。   又「財產」乃指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1項)。 三、何人為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   其次,贈與財產給予他人,如涉及贈與稅之繳納時,究竟何人為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第1項規定,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原則上為「贈與人」;但贈與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則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一)行蹤不明;(二)逾《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三)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算。   由上述規定,受贈人接受贈與時,仍須注意避免成為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筆者舉下述函釋,供受贈人參考,即贈與人欠繳之「贈與稅」,於移逕行政執行署施制執行,執行其所得之數額,仍不足清償債務時,即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財政部86/07/24台財稅字第861905780號函釋)。 四、民眾須注意「視同贈與」的規定。   再者,贈與財產固然涉及贈與稅的課徵,但實務上民眾須注意「視同

李永然律師以常務監事身分出席國立台灣大學校友總會理監事會議,現場氣氛熱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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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元月20日下午3時,國立台灣大學校友總會舉行第九屆第三次理監事會議,由郭敏能理事長主持,孫震、陳維昭、李嗣涔名譽理事長均出席,賴飛羆秘書長進行會務報告,李永然律師以常務監事身分出席會議,各縣市校友會理事長均列席與會,現場氣氛熱烈,會務展現欣欣向榮的景象。

李永然律師與友人臺北企業經理協進會理事周志杰教授會面,談及會務發展並合影留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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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元月21日下午,李永然律師與友人(臺北企業經理協進會理事)周志杰教授在福華飯店一樓七賢廳會面聊天,日前蒙他經理代表參加臺南企經年度大會及高雄企經協辦的在地註診,兩人聊到與前述兩會未來的互動發展,並合影留念。

李永然律師參加忠誠、忠美、忠信健行隊健行活動,經內溝溪前往圓覺寺,與隊友們一起運動健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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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元月21日上午8點,李永然律師前往內湖大湖公園集合,參加由忠誠、忠美、忠信健行隊舉辦的健行活動,經內溝溪前往圓覺寺,到白石湖橋折返。全程由Andy隊長帶隊,雖然天氣不佳,但運動讓人身心愉快,中午大家在一家餐廳品茗(天梨茶)餐敍,開心暢聊。

靈鷲山性月法師、華嚴蓮社天承法師蒞臨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接待並合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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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元月19日下午,靈鷲山性月法師、華嚴蓮社天承法師蒞臨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普照,李永然律師與法師們合影留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