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文章

目前顯示的是 9月, 2008的文章

赴關子嶺參加福祿同修會

圖片
97年9月27日下午3時6分,我搭乘高鐵南下,在嘉義太保站下車,隨即搭乘遊覽車上關子嶺,參加「福祿同修會兄弟會聯誼晚會」。 「關子嶺」已多年未去,此行覺得「關子嶺」的環境已有相當大的改善,而其「泥漿溫泉」頗具特色,值得遊覽、觀光,但如要有好的發展,還必須進一步的包裝、規劃及行銷!

窮忙族﹝新貧階級時代的來臨﹞

圖片
門倉貴史著‧龔婉如譯‧聯經出版公司出版 1.「窮忙族」一詞來自英文的Working Poor﹝工作貧窮﹞,是指一些每週工作40小時以上,而所得的薪資尚不及薪資或貧窮線的員工,又可稱為「勤貧族」。「窮忙族」在各富裕國家迅速的發展;例如美國勞工部公布,於2000年美國境內友640萬人是窮忙族。 2.在日本窮忙族的新階級族群正逐年增加。「窮忙族」指的是即使揮汗拼命工作,卻仍然無法擺脫最低生活水準的一群人,亦可稱「勞動貧困階級」。作者將「窮忙族」定義為年收入在200萬日圓以下的勞動族群。於2005年日本這類人共有546萬860人之多,在日本,窮忙族愈來愈多,乃因日本企業減少了正式員工的人數,而增加了派遣員工、約聘員工、特約員工、兼職人員及時薪人員等非正式員工的人數。 3.1990年代後半之後,日本所得差距擴大的主要原因在於人口的高齡化,隨著社會的高齡化,所得差距變大的中高齡層人數增加,造成了經濟整體的所得差距也逐漸擴大;所得差距擴大的過程中,窮忙族也會以驚人的速度持續增加。 4.美國「窮忙族」的人數於2004年是3704萬人,依地區來看,貧困階層最多的地區是密西西比州﹝貧困率21-3%﹞和路易斯安那州﹝貧困率19.8%﹞;2005年卡崔娜颶風肆虐造成這二州毀滅性的破壞,也是貧困階層擴大的主要原因。 5.中高齡階層的父母若成為「窮忙族」,其子女成為「窮忙族」的可能性也會相對提高。因為一旦父親成為「窮忙族」而無法提供子女足夠的教育經費,對子女的就職或往後其他人生規劃也都會帶來不好的影響,使得窮忙族可為世襲,在家族中不斷延續。 6.進入1990年代後,新時代的潮流、低成長的時代、少子高齡化時代的來臨,加速瓦解日本的「終身雇用制度」和「年功序列薪資制度」的原因。自1990年代以後,由於人事費用的負擔變重,許多企業開始裁員,裁去薪資較高的中高齡員工。企業主這種只顧自己利益的行為,造成中高齡曾「窮忙族」產生的原因。企業開始採用「派遣員工」,且需求也越來越高﹝「派遣勞工」:就是符合「確保勞工派遣事業的正常營運,以及派遣勞工就業確保條件之相關法律」的派遣公司所派遣出去的勞工,派遣勞工還分「登錄型」、「常僱型」﹞。派遣員工在要派公司中經常處於弱勢,成為「窮忙族」的風險非常大。 7.青年僱用環境日益嚴苛,有些青年成為「單身寄生族」﹝Parasite Singles﹞的生活方式;所謂「單身寄生族

哦!原來中國是這樣!

圖片
王志仁著‧遠流出版公司出版發行 1.對一個擁有十三億人、內部存在許多差異的中國社會而言,任何躁進之舉都可能適得其反。中國政府是「以時間換取空間」的高手。十三億人所形成的潛在市場,也讓中國政府得以玩轉這個概念;中國是一個玩大數概念的國家。 2. 2008年3月底,中國的上網人口,突破二億三千萬人,超越美國成為全球最大上網人口的國家。這意味著:﹝1﹞中文做為網際網路上有影響力的一種語言,以及以這種語言為基礎在網路上所發展起來的「中文經濟」,地位正式確立;﹝2﹞中國在網路上發展初來的「中文經濟」,地位正式確立;﹝2﹞中國在網路上發展出來的新模式,不管是商業或非商業的,將會形塑全球網路行業的地形地貌。中國還處於從「農業文明」過渡到「工業文明」的階段,距離進入「資訊文明」還有一段路,但可肯定的是「愈來愈快」! 3.中國的「電子商務」發展很快,因為參加人數多,各種想法都有可能在上頭實現;也因為買家人數多,商品的流通性大幅提高,帶動成交可能,在中國大陸,已有五千萬人在網上購物,消費人口成長很快,但是配套的「金流」和「物流」,受限於政策和幅員廣大。 4.「網吧」﹝即網咖﹞,在中國很興盛,網吧在中國大陸引起很多爭議,最主要是青少年沉迷其中,造成功課退步,甚至逃學離家。 5.中國大陸,報紙的時效太慢,且缺少全國性報紙,電視台不像台灣有那麼多SNG車加上24小時播出,即時更新的內容讓網站因此脫穎而出,「新浪」已是中國最有影響力的媒體,要看即時的新聞,以及各地新聞和國際新聞,「新浪」是指標。 6.「深圳」是中國經濟改革的試點,現已有人口1400萬,深圳已是中國的現代化城市,城市化的發展,造就了「房地產市場」的黃金時期;最直接的結果,是房地產致富的人特別多。 7.「手機加飛機」擴大了大陸商務人士的活動範圍;「手機加飛機」也等於「商機」。使用手機,又經常搭飛機的這群人是中國目前對商機嗅覺最敏銳的一群。 8.台商在中國大陸務必要做風險控管。扣除洪水、地震撼大雪等天災,在中國風險可以歸為七類: ﹝1﹞行政風險:中央和地方事權劃分不清,官員更替頻繁。 ﹝2﹞政策風險:人民幣升值、勞動合同法、外資收緊、利率上調。 ﹝3﹞信任風險:詐騙、不履行合約、「華南虎」﹝註:華南虎事件是2007年發生在陝西的一起事件。當地有一位農民自稱拍到「華南虎」,後被質疑此一照片做假,原來是地方政府為了向中央爭取設置一般動物

合併與收購

圖片
克雷等著‧李田樹譯‧天下遠見出版公司 1. 「善意併購」一定會經歷五個有不同特定的階段:過濾潛在併購對象、達成初步協議、進行實體查核﹝ due diligence ﹞、達成最後協議及完成交易。 2. 成功的收購者通常會把交易小組劃分為二、三個談判小組:「經理人組」、「律師組」及「投資銀行組」。這種分工的好處。第一、這樣做允許數個不同作業同時進行。具體言之,「法務人員」可以和對方敲定「收購合約」條文細節;「投資銀行組」與對方洽商貸款條件及內容;「經理人組」則專心一志地和對方討論策略及人事議題,化解談判僵局。第二,採用多重分工較易傳遞非正式訊息;第三、分組談判有助孤立一些尖銳言論,使其產生的負面效果不至於擴散 3. 從成功收購者的經驗得知,有效的併購交易管理已成為持久競爭優勢的來源,特別在快速成長的產業,或者同業之間經常合併的產業,能夠有效執行併購策略的公司,更有機會一躍成為所屬產業的領導者。

出席美生會,聽朱雲漢教授演講

圖片
2008年9月份美生會的活動是邀請台大朱雲漢教授演講,講題為「如何解說中國的崛起」,朱教授與我原係台大同一屆同學,當時在校內我就覺得他很棒,他演講的內容很精彩,每一位美生會的人都聽得津津有味!

建設公司經營與管理實務

圖片
建設公司經營與管理實務 第一冊實戰篇 廖基全編著‧詹氏書局 1.       作者認為建築業不管是「合建」或是「購地自建」土地成本一般是一項最大宗的支出,但如果建商的信用好,可以利用較好的付款條件,藉以取得土地的利用。又建商能完全掌握「三品條件」─品牌、品質、品味,即可創造更高的收益。 2.       建築業可運用「策略聯盟」﹝ Strategic Alliances ﹞,其理由:﹝ 1 ﹞經營環境競爭日益激烈,﹝ 2 ﹞可以截長補短,借力使力;﹝ 3 ﹞可創造雙贏、多贏;﹝ 4 ﹞可進行企業改造,擴大經營視野。 3.       建商面對政府的法令,如:建築、地政、環保、消防、 … 等,經常翻修,所以,要特別注意,才不致於造成無謂的損失。 4.       建築企業主也要注意企業內部的福利制度,有遠見與胸懷的企業主,可透過福利制度,達到激勵員工的目的。 5.       地下室的施工可採用「雙順打工法」,其適用於地形不規則,地下室二層以下的深開挖工程,開挖面積大小無拘,在擁擠的都市小基地空間更能突顯其功能。 6.       「鋼筋連續錨定工法」也是一個能提高品質、降低造價;具體而言,此一施工法的目的為:﹝ 1 ﹞提升施工品質,﹝ 2 ﹞降低營建成本,﹝ 3 ﹞提供更理想的建築使用機能。 7.       建商固應注意「使用執照」的取得,而此一取得,只是一個段落,往後的產權移轉和現場的積極趕工、接水送電才是重頭戲。 8.       建商如能縮短工期,節省利息支出與管銷費用,利用革新方式採購發包,大膽降低營造成本,另外確保工程品質,希望讓顧客感到「屋超所值」,這些用來回饋給客戶,銷售效果特別好。 9.       建商還應注意交屋的準備及交屋的作業,這樣才能減少與承購戶間發生糾紛!

參加「21世紀物業管理─社區環境保護研討會」

圖片
中華物業管理協會於9月24日上午9時假文化大學召開「21世紀物業管理─社區環境保護研討會」,我亦受邀出席並致詞。 許多專家學者、業界及協會代表齊聚一堂,於研討會中針對社區環境保護議題提出論文及多項見解,包含「集合住宅耗能與節能潛力」、「社區室內空氣品質(IAQ)發展趨勢」、「社區資源回收」、「社區滅鼠殺蟲與低毒環境衛生」、「從生活圈的概念看物業e化平台的發展」、「社區節能減碳量化指標」。 若能將環保實際落實於社區中,由點擴大成面,那麼我國的環境保護政策可謂成功一半!

與福建省出版界交流

圖片
2008年9月22日下午6時30分,我出席一場宴會,此一活動由「台北市出版公會」主辦,邀宴中國大陸福建省出版界出版人出席。 我覺得近幾年來台灣的出版界有此萎縮,而中國大陸的出版進步甚多,台灣政府理應重視,否則眼看中國大陸將會逐漸主導全球的華文出版市場。倘此一態勢形成,台灣想再重視或追趕,也悔之已晚!

次貸扭曲的世界

圖片
次貸扭曲的世界 楊衛隆著‧英屬維京群島商高寶國際公司台灣分公司 1.本書作者認為「次貸」是個複雜的問題,連華爾街金融鉅子和美國地產大亨都在這件事上吃了大虧,所以讀者想在「次貸風暴」之中自保,也不是件容易的事。要正確了解次貸的前因後果,才能抓住次貸風暴的動向。次貸風暴的預兆,其實可以在美國的房市和經濟情況中窺知。 2.美國的銀行最優惠利率由2002年12月的9.5%高點,連番下調至2003年7月的4%低點,當時股市、房市非常熱絡,但到了2006年7月利率已經上調到8.25%,很多次貸置產者沒有能力繼續還款或者失去還款的意願,使得「法拍」問題開始變得嚴重。2007年7月美國的「法拍屋危機波及全球股市,美國的主要次貸放款人在這次「法拍潮」中首當其衝,紛紛宣佈破產。 3.「次貸危機」是收濫收費用的貸款系統引起,完全罔顧借款人的還款能力,很多置產者是被「掠奪性放款人」拉入無法負擔的房貸。所謂「掠奪性(Predatory Lending)」放款,目的並不是協助借款人置產,而是企圖榨取借款人手續費/罰款及讓借款人繳不出房貸,最終傾家蕩產。 4.「種族歧視的放款行為」令很多黑人、南美商人和其他少數族裔置產者承擔不必要的次貸風險。他們本來可以得到風險較低的「普通優惠貸款」,但是因為放款人的不法行為而墜入次貸的陷阱。 5.美國財務機構對申請借貸的人進行信貸評等﹝Credit Score﹞,得分620以下便算是「信貸不良」,美國人有1/4屬於「信用評等不良」,即是620分以下,這些人想要借錢就得嘗試條件和利息較差的次貸﹝Subprime Loan﹞ 6.財務機構透過經紀和車行積極尋找需要借錢的人,然後將錢借出去,再換成「證券」上市,這類證券的背後只有以「次貸」為主的欠單,全部都是拿著一大堆借據上市的東西,一旦借款人無力還款,這些「證券」就等同「廢紙」。審核次貸的人是「房貸經紀」,過程中並無政府監管,房貸經紀不受監管又積極尋找次貸的置產者,令「次貸」素質下降。信貸還改為「低憑借貸」﹝Law Documentation﹞,後來又變為無憑借貸(No Documentation),由此可見,信貸濫用的程度。美國2007年已有超過100萬人被迫遷離家園;到2008年初更超過200萬人,濫批房貸的程度可想而知。 7.次貸問題無可避免地扯到「種族問題」,在「法拍」的比率上,同一收入層的黑人是白人的3倍

次貸風暴﹝Subprime Storm﹞

圖片
作者 / 辛喬利‧孫兆東‧梅霖文化公司 1.       始於 2007 年初的美國次級抵押貸款危機事件,事態發展以一年多,並演變成為「美國的次級債危機」,不斷引爆數家國際知名的貸款機構、投資銀行和商業銀行因為資金鏈條受到巨大損傷,面臨危機,甚至倒閉。 2.       「次級抵押貸款」引發的一系列危機沒有離開三個方面的薄弱和漏洞,即﹝ 1 ﹞是金融工具本身的薄弱和漏洞,次級抵押貸款信用評等的嚴謹性和對借款人償債能力盡職調查不夠等產品缺陷的存在,是導致系統性風險﹝ Systematic Risk ﹞的先決條件;﹝ 2 ﹞是過度的證券化顯現出次級抵押貸款風險的放大,而放大的風險轉移和傳遞無疑為系統性風險的實現創造了可能;﹝ 3 ﹞是貨幣政策的調整是引發次級抵押貸款產品薄弱危機的根本成因。作者認為:「消費者不過度提前消費,房地產市場投機不那麼強烈,利率採用溫和的水準而不是大起大落,而且次級抵押貸款不被過度證券化或衍生更多金融交易的話,就不會產生一個系統性的金融危機」。 3.       2007 年初的金融颶風,以美國著名的住房抵押貸款公司「新世紀金融公司」﹝ New Century Financial ﹞為代表的貸款機構、以美林公司﹝ Merrill Lynch ﹞為代表的投資銀行,以及花旗集團﹝ Citigroup ﹞為代表的金融超市和以全球財富管理著稱的瑞銀集團﹝ UBS ﹞成為這場「金融颶風的風暴核心」。 4.       美國貝爾登斯公司﹝ Bear Stearns ﹞稱得上是美國抵押貸款市場的老大,在對沖基金扮演著舉足輕重的角色,因為旗下兩支管理資產逾 200 億美元的對沖基金,造成數十億美元的損失。 2008 年 3 月 4 日 該公司宣布其流動性顯著惡化,意味著這家排名第五的美國投資銀行已瀕臨破產。 5.       美林公司是世界最著名的三大投資銀行之一, 2007 年受次級債衝擊,蒙受了巨大損失,美林 2007 年第四季虧損 98 億美元,創下美林成立以來季度虧損的最高紀錄。 6.       美國花旗集團曾經是世界上市值最高的銀行,其也受次級抵押貸款風暴的影響,其於 2008 年年初宣佈 2007 年第四季虧損 98 億美元,是該公司 196 年的歷史中最大的虧損。 7.       美國的「住房抵押貸款」主要分為三類:一是「優質抵押貸款」﹝ Pr

推薦《商務糾紛與仲裁運用法律手冊》

圖片
隨著社會多元化發展,民眾所發生商務糾紛類型益形複雜,倘雙方當事人能自行協商解決,或透過第三人排解糾紛,能省下寶貴勞力、時間與費用,否則透過「法院訴訟」來解決糾紛,往往曠日費時;於是有愈來愈多民眾選擇以仲裁方式解決糾紛。選擇仲裁程序的優點,不僅在於時間上的經濟,仲裁人的專業,也是重要的考量之一。 依《仲裁法》第1條第1項明文規定:「有關現在或將來之爭議,當事人得訂立仲裁協議,約定由仲裁人一人或單數之數人成立仲裁庭仲裁之。」。是以,得以仲裁解決的糾紛,並不限於商務、公共工程糾紛,其餘如公寓大廈社區管理等財產上糾紛,也得以仲裁來解決。現當事人之紛爭解決,主要有「和解」、「調解」、「仲裁」與「訴訟」等四種方法,在此就以一勞工認為雇主非法解僱之勞資糾紛為例,可透過下列不同解決途徑: (一)委託律師協調:律師可以為雇主、勞工雙方當事人間的糾紛進行協調,如果協調成立,雙方約定互相讓步而訂立「和解契約」,此時即可使雇主、勞工雙方的糾紛因而獲得解決! (二)向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的規定,調解委員會可以受理「告訴乃論之刑事案件」及「民事案件」的糾紛;雇主將勞工解僱是否合法,屬於「民事糾紛」,自可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一旦調解成立,作成「調解書」,並交法院核定,此一爭議即因而獲得解決! (三)向法院聲請調解︰依《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於案件起訴前,也可以受理民事糾紛的調解,此屬於「任意調解案件」,調解成立即作成「調解筆錄」,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而和解成立者,又與確定判決具有同一效力(參見《民事訴訟法》第380條規定)。 (四)向行政主管機關申訴︰此一勞動爭議,勞工可以向勞動主管機關申訴。倘雇主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情事,主管機關得依相關規定對雇主處以「罰金」或「行政罰鍰」,藉使雇主與勞工達成協議,圓滿解決雙方之紛爭。 (五)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依《仲裁法》的規定,仲裁機構受理仲裁,必須當事人間有「仲裁協議」;如有仲裁協議,一方即可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進而由該機構對此一爭議作成「仲裁判斷」! (六)向管轄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如當事人未申請調解,也未成立「仲裁協議」,此一勞資爭議可向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民事訴訟」! 雙方當事人若能選擇「訴訟」以外的方式解決紛爭,對其而言是屬最有利且節省勞力、時間、費用的方式;否則雙方當事人若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不能淪為口號!

李永然律師(台北市人/中國人權協會理事長) 眾所矚目的「國務機要費案」19日再次在台灣台北地方法院開庭審理,就前第一夫人吳淑珍女士被控貪污的部分繼續準備程序。詎料,吳淑珍女士又向法院請了第17次假,連辯護律師均以請假為由未到庭。檢方認為吳淑珍女士方面藐視法庭至極,提議採取立即「拘提」,惟遭法院合議庭駁回,將擇日再審。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人人享受平等的法律保護是任何民主社會的基礎。任何人不分種族、膚色或人種,不論是貧是富,位階是高是低,在法律面前全都享受平等的保護。此即我國《憲法》第七條所明示:「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依照一般案件經驗,此個案若發生在一般民眾身上早就遭到拘提,焉能連續請假17次而使訴訟一直延宕下來。相較於最近發生的「聯電搜索案」,司法檢調機關大動作的搜索、起訴,可謂有天壤之別,這也毋怪乎前聯電董事長曹興誠會發出如此不平之鳴了! 我們可以看到九十年代南韓公民社會批判其檢察機關,運用集體訴訟等手段,致使南韓司法機關起訴判刑全斗煥、盧泰愚、金泳三前總統,並起訴判刑金大中之子,使南韓檢察機關建立司法獨立的傳統。我國司法與公民社會應學習南韓經驗,突破現階段台灣司法的困境,並應該要提高對政治清廉度的要求,嚴懲掏空國家的惡政客。 「司法是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如果司法這一道防線失守,社會就不再有公平及正義。期待司法能樹立公正形象,重新贏得人民的信賴,不然吳淑珍是贏了,台灣的司法卻又輸了一次!

洗錢防制與經濟法秩序之維護

圖片
謝立功著‧金融財務研究訓練中心 1. 1988 年 12 月 19 日 聯合國第 6 次全體會議中,通過了《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 Untied in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Illicit Traffic  Narcotic Drugs and Psychotropic Substances ﹞簡稱《聯合國反毒公約》,該公約確立了洗錢行為罪刑化的原則。 2. 近年來,防制罪犯在「金融機構」洗錢,已成為許多國家立法、司法和銀行界關注的重點。 1988 年比利時、加拿大、法國、德國、義大利、日本、荷蘭、瑞典、瑞士、英國、美國、盧森堡等銀行界人士認為,銀行界受洗錢的直接損失及危害甚大,因此決定以訂定金融機構間的「國際協議」方式, 1988 年發表「巴塞爾聲明」﹝ Basle Committee on Banking Regulations and Supervisory Pratices,December 1988 seatement on prevention of Criminal Use of the Banking System for the Purpose of Money Laundering ﹞。銀行對﹝跨國交易﹞疑似與洗錢有關的客戶,應拒絕提供服務,在銀行秘密法許可的範圍內,銀行須與執法單位合作。 3. 歐洲理事會於 1990 年 9 月制定有關洗錢、搜索、扣押與沒收犯罪收益公約﹝ 1990 The Council of Europe Convention on Laundering, Search, Seizure and Confiscation of the Proceed from Crime ﹞,該公約要求簽約國共同努力將洗錢全面罪刑化,突破 1988 年聯合國反毒公約僅限「毒品犯罪」洗錢的規定,以遏阻將「任何犯罪收益」從事洗錢的行為;同時該公約也要求簽約國,對類似洗錢交易,必須由金融機構提出紀錄,且不得以「銀行秘密法」為由,而不遵守上述規定。 4. 我國於民國 85 年 10 月 3 日 三讀通過《洗錢防制法》,並於 85 年 10 月 23 日 公布,而於民國 86 年 4 月 23 日 起施行。該法兼具行政法與刑法的性質﹝或可稱為是一種金融管制法﹞。我國《洗錢防制法》中所稱的「洗錢」是

經濟蕭條中,7年賺到1500萬元

圖片
柏竇‧薛佛著‧張淑惠譯‧高寶國際公司出版 1. 「錢」代表一種特定的生活態度,同時也是某種特定思想的標竿;金錢不會平白無故降落在我們的生活當中,它代表著一種能量的形式。真正的成功者幾乎都擁有聚財的能力。 2. 本書作者厭惡貧窮,因為貧窮會讓人不幸福,他發誓要成為有錢人。想要建立自信,必須先調整個人的財務狀況;「自信」很重要,沒有自信的人什麼事都不做,一無所有,一無是處。 3. 「金錢」雖不是萬能,但它可以改變生活中很多事,有了金錢,你可以用很多方法來解決問題,而且也會有更多認識他人的機會,去旅遊、去做你覺得刺激的工作。 4. 作者將生活劃分為五大領域:「健康」、「經濟」、「關係」、「情緒」和「生活意義」,每個人應使這五大領域達到彼此和諧的狀態;凡是有「金錢」困擾的人,這五大領域就無法達到平衡的狀態,人最好要找出自己的「興趣」,再利用自己的興趣賺錢,這樣金錢就會湧入我們的生活中。 5. 人生要有規劃,要讓規劃實現,必須把夢想、目標、價值觀和策略結合在一起。「夢想」、「目標」、「價值觀」和「策略」是人們建構財富的四大支柱。 6. 面對事情的反應很重要,人要有「責任」感,承認錯誤的人,擁有力量。本書作者,也樂於扛起錯誤,他認為這樣可以掌握自己的生活。所以,我們應該以負責的態度去生活,想要改善處境,應該開始行動,且由自己負起責任,擴展「掌控範圍」。想要擴展「掌控範圍」,有四方法: ﹝ 1 ﹞走出舒服窩:當我們習慣於戰勝每個挑戰,就能迅速擴大自己的掌控範圍。 ﹝ 2 ﹞問題:問題的出現也是我們擴展掌握範圍的好機會,想要致富的人,必須不斷對自己提出問題。 ﹝ 3 ﹞提出正確的疑問,無時無刻地與自己對話,讓自己的大腦對這些疑問去回答。 ﹝ 4 ﹞擴大你的私人範圍:你的「私人範圍」包括了所有與你有關、對你很重要,以及你所感興趣的事物。對你很重要的事物,你都想要掌控,因此你不由自主地會思考如何擴展你的掌控範圍。 7. 想要致富,必須改變很多層面,一旦下述五大層面發生改變,我們才有可能達到徹底的改變: ﹝ 1 ﹞行動:付諸行動; ﹝ 2 ﹞技巧:針對目標,進行行動,透過技巧提供解決辦法; ﹝ 3 ﹞人格發展:你擁有一些成功人物,具有影響力的朋友,可以幫助你打開成功的大門; ﹝ 4 ﹞世界觀:換副新的眼鏡來看世界,你將發現一個不同的世界; ﹝ 5 ﹞自我認同:這是最極致的改變,認同上的改

掌握離婚

圖片
楊錦郁譯‧新女性雜誌社發行 1.       本書並非盲目的鼓吹離婚,本書的重心是要指出問題中的危機。離婚有時是一個轉捩點,它是生命中的重要決定,因為持續的陷在不幸福和焦躁的婚姻裡,將會使身心都遭到戕害,重新生活可能會出現另一個新機。 2.       一個女人在處理離婚的過程,可分為兩階段。第一是,她開始認為「離婚」會使得自己的生命更加樂觀。第二,她會把自己的想法化為縝密的計畫,在這時候,她通常會把準備離婚的事,告訴一位摯友。 3.       在離婚的過程中,處理「困擾的情緒」是一件很實際的事,如果你不能突破強烈的衝突和矛盾,整個離婚的過程將會變得無比困難。如果你無法應付離婚所引起的情緒反應,你將會發現自己處在不利的情況中。 4.       離婚的婦女容易陷於沮喪,因為她覺得面對的問題太大了,不是自己能力可以解決的,她在此情形下,又不斷對自己施加壓力,又抑制住自然的情緒反應,這些情緒把持住她,使她更不能解決問題。 5.       所以,離婚男女雙方應共同接受治療,將會減輕彼此的恐懼和罪惡感,他們也許會互賀重獲自由。又透過治療可讓自己用新的態度去面對世界,即:﹝ 1 ﹞自尊;﹝ 2 ﹞自我接受。 6.       「金錢」是婦女展開新生活最重要的東西,這也是為了經濟上的安全。婦女可用下述方法支配自己的經濟: ﹝1﹞     建立自己的信用;﹝ 2 ﹞開始存錢。婦女之所以要注意前述問題及採用前述策略,乃因離婚帶來的改變,讓壓力會很快反應在自己的預算上,所以,事先要多所準備。 7.       作者將離婚分為三種類型: ﹝1﹞     認同:這種分離較溫和; ﹝2﹞     挑釁:互相傷害和處罰對方,虐待有三種;甲、心理虐待;乙、經濟虐待;丙、法律虐待。 ﹝3﹞     危險:因離婚使導致身心傷害。

赴律訓所演講

圖片
2008年9月19日上午9時,我應邀至律訓所演講,主題為「事務所營運及管理」。 律師執行業務可依人數及專業分為多種型態,對此我一一剖析,而律師應具備的基本人格特質與必修課程,及律師事務所的管理層面,我也以執業多年的體悟與這群法律新鮮人分享,期待他們的加入能為律師界注入一股新的活水。

完全離婚手冊﹝下﹞

圖片
Christina Robertson 著‧伍佩蘭譯‧展承文化公司出版 1.       如已決定離婚,則要告訴小孩,而且不要拖延;其理由:﹝ 1 ﹞減除小孩的焦慮;﹝ 2 ﹞小孩應自父母口中得知此事,而非第三人;﹝ 3 ﹞越早讓小孩知道,可讓小孩早些適應父母的離婚。 2.       夫妻離婚,對於子女的探親,最好能協議最適合大家的一個探望安排,並且在「離婚協議書」上加以說明。 3.       女性面對前夫拒絕承擔家長的義務時,應當: ﹝1﹞     面對自己必須承擔所有養育責任的事實; ﹝2﹞     知道生命和司法體系有時是不公義且不公平; ﹝3﹞     在嘗試所有的法律請求後,稱讚自己,因為自己已盡力了。 ﹝4﹞     與負責任的男性和女性發展友誼; ﹝5﹞     要以身作則,讓小孩知道,人們可以負責任且獨立的。 4.       離婚父母一定要遵守的一個重要規則,就是不要讓小孩夾在中間,小孩需要與兩位家長維持良好的關係。 5.       離婚女性如有小孩,應該擬一份公平及可實現的「遺囑」,想擬一份對自己有利的遺囑,最簡單的方法就是去詢問一位律師;自己如能將要提供的資料準備的越完整和正確,自己就越有機會獲得自己所要的遺囑! 6.       離婚女性早晚都會想建立自己的社交生活;「社交生活」對離婚女性很重要,因為它鼓勵這些女性以單身的身分重入社會,讓他們有機會享受一些娛樂活動,讓他們有機會認識一些支持及諒解她們的人,以及使她們可以將注意力集中在自己和小孩以外的事。 7.       訓練「主動」是在嘗試協助女性拋開自我攻擊、不確定或攻擊性的行為,而採取健康、更直接的行為;在這過程中女性可以發展「自尊」。當自己可以依情況做出反應,則自己的「自尊」就會增強;能夠主動採取行動,可以增強個人的權力、自主及獨立等感覺。 8.       本書特別適合欲離婚或已離婚的女性閱讀。

完全離婚手冊﹝上﹞

圖片
Christina Robertson 著‧伍佩蘭譯‧晨承文化公司出版 1.       本書的目的是幫助那些已決定要離婚及正為未來作重大決定的女性。 2.       作者認為提供自己的支持與鼓勵的人就是「自己」,所以面對離婚,要先審查自己對離婚的看法;另外,要看自己有那些資產和資源,如:錢、技術、時間、工作經驗、物質方面的財產、特殊才能、家人、朋友、教育、個人特質或個人經驗等。 3.       如果自己已決定要離婚,也要了解自己要如何才能獲得一位好律師,為了開始和完成辦理離婚的正式程序,要選擇最能符合自己需要的法律協助。 4.       要離婚必須注意下述步驟: ﹝1﹞     先閱讀完整之「離婚協議書」的影印本; ﹝2﹞     請明確列出雙方要安排的相關事宜; ﹝3﹞     了解離婚的相關法令; 5.       女性認為律師應具備的特質與資格:﹝ 1 ﹞他是婚姻法令的專家;﹝ 2 ﹞能夠同理且容易交談;﹝ 3 ﹞熟練;﹝ 4 ﹞好的協商者;﹝ 5 ﹞好的辯論者;﹝ 6 ﹞外表上令人印象深刻,且有魅力的個性;﹝ 7 ﹞對司法系統及法官熟悉;﹝ 8 ﹞尊重女性;﹝ 9 ﹞在稅務上是一位專家;﹝ 10 ﹞是一位有經驗的律師;﹝ 11 ﹞合理的收費;﹝ 12 ﹞有非常多的訴訟經驗;﹝ 13 ﹞誠實且可信賴;﹝ 14 ﹞有非常好的名譽;﹝ 15 ﹞屬於一家有名的法律事務所的成員。 6.       如有下述情形發生,可以考慮解雇律師: ﹝1﹞     妳覺得妳的律師不誠實; ﹝2﹞     妳覺得雙方的律師結黨為非,企圖獲得他們個人財務上的利益; ﹝3﹞     妳的律師沒有將重要的過程發展通知妳; ﹝4﹞     妳質疑妳的律師的能力、專業; ﹝5﹞     妳無法再信賴妳的律師; ﹝6﹞     妳覺得妳的律師不太努力處理妳的案子; ﹝7﹞     妳覺得妳的律師會強迫妳做出一些對妳自己不利的決定; ﹝8﹞     妳覺得妳律師的行為不專業; ﹝9﹞     妳覺得妳的律師不願為妳爭取最好的協議。 7. 本書共分﹝上﹞、﹝下﹞兩冊;關於﹝下﹞冊下回再介紹。

赴海基會台商秋節聯誼會演講

圖片
2008年9月15日晚間6時30分,海基會假台中裕元花園酒店舉辦「2008年大陸台商秋節聯誼會」,我以中華民國仲裁協會理事、陸委員台商張老師、海基會財經法律顧問身分,應邀於會中演講「大陸台商運用仲裁應注意事項」。 台商在大陸投資糾紛多,該如何善用仲裁解決?首先應了解大陸仲裁與訴訟的差別,仲裁較訟訴費用低,亦較不費時。另外,運用仲裁時的注意事項,及大陸仲裁機構的仲裁程序等皆是台商所必須了解的一環。 同時,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並致贈與會台商「商務糾紛與仲裁運用法律手冊」一書,盼能提供台商仲裁解決的實質協助。 「大陸台商運用仲裁應注意事項」講義內容如下─ 壹、前言 相較於訴訟,仲裁得以擺脫「地方保護主義」是台商選擇該種方式的重要理由。除去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外,各地尤其是台商密集城市的涉台仲裁發展也很有特色。以廈門市為例,廈門仲裁委員會2006年受理的511件仲裁案件中,有涉台案件48件,其數量在中國大陸各地仲裁委受理的涉台仲裁案件中名列前茅。鑑於一些在廈台商要求提高案件處理效率,希望廈門能夠成立一個「涉台仲裁中心」,廈門仲裁委表示將成立涉台仲裁中心,專門為台商解決經濟糾紛提供國際認可的法律服務,該涉台仲裁中心之後除聘請中國大陸地區的專業人士外,也聘請臺灣地區的專業人員作為仲裁員。不過考慮到臺籍仲裁員進行仲裁往返兩岸的費用較大,廈門仲裁委已從在廈台商中選取仲裁員。 大陸台商運用仲裁,須先了解仲裁與訴訟的差異;另外,還要注意相關規定。 貳、大陸仲裁與訴訟的比較 除去協商、和解以外,具有一定強制力的解決糾紛方式就算仲裁和訴訟了。有關兩者之間的差異,我們用以下表格表示:     仲  裁  民事訴訟  相同  1.解決民事糾紛 2.有執行效力(與「法院確定判決」效力相同) 3.迴避原則 4.可以「缺席裁決」 5.可以調解,效力與裁決書相同   1.同左 2.同左 3.同左 4.同左 5.同左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成立「爭議調解中心」

圖片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是我國第一個仲裁機構,原依《商務仲裁條例》運作,藉以解決商務糾紛;而該法已修改為《仲裁法》,仲裁協會的業務及職能也更加擴大。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對於疏減訟源具有莫大的貢獻,現進一步再成立「爭議調解中心」,本人有幸獲聘為委員,參與爭議調解中心業務的推動,我極盼該中心能發揮功能,使調解的作用日益增大,讓社會能更和諧!

新譯「西京雜記」

圖片
  曹海東注釋‧三民書局印行 1.       本書是中國古典文籍「西京雜記」的譯本,「西京雜記」是一部優秀的筆記小說,該書所記之事均屬西漢時期之事。其作者有眾多說法。較為可信的是「西漢劉歆說」、「東晉葛洪說」;而本書作者曹海東則較採信「東晉葛洪說」。 2.       「西京雜記」都記西漢「京都」之事,故此書以「西京」(即長安)為名,該書所記之事內容廣博,在人物方面有帝王將相、王公大臣、嬪妃宮女、文人學士、能工巧匠、市井細民;在事物方面,有宮廷軼事、典章制度、時尚風習、苑囿珍器、奇人絕技等。 3.       本書有多處記「昆明池」,按昆明池是漢武帝時開挖,準備征伐昆明夷,用來訓練在水上作戰的「水軍」,昆明池中有「戈船」、「樓船」各數百艘。另外,該池也養魚,魚給諸陵廟祭祀,餘付「長安市」賣之。 4.       本書提到漢武帝時有一臣子韓嫣,該人驕狂奸佞,極為奢侈,有二則「韓嫣金彈」、「玳瑁床」﹝韓嫣以玳瑁為床﹞的記述,即可知其奢侈。 5.       本書內多次提到「司馬相如」,其賦著名者如《上林》《子虛賦》,其賦時人皆稱「典而麗」,其與「 卓文 君」的愛情故事迄今仍傳誦。書中並有一則「相如死渴」,載稱:相如素有消渴疾,及還成都,悅 卓文 君之色,遂以發痼疾,乃作《美人賦》,欲以自刺,而終不能改,卒以此疾至死。 6.       本書內也多次提到趙飛燕及其妹,漢成帝於廢許皇后後,立趙飛燕為皇后,而其妹為賜封為昭儀。本書於「昭陽殿」、「飛燕昭儀贈儀之侈」二則記事中,提到趙飛燕之妹的奢侈。 7.       本書也記述淮南子劉安。一則「淮南與方士俱去」提到淮南王劉安喜歡方士;另一則「淮南《鴻烈》」,提安《淮南子》一書,該書又稱《劉安子》,也是《鴻烈》二十一篇。鴻者大也;烈者明也,言「大明禮教」。 8.       總而言之,本書內容非常豐富,可以看到一些正史所未記載之事,相當有趣!

就是要你有錢

圖片
梁碧霞著‧理財家文化事業出版部 1.       進入社會的第一份工作很重要,你遇到的人、事、物都將影響你一輩子。新人初接任務雖事小,也要努力去完成;人生的精彩不是別人賦予你,而是自己創造的。年輕人應該要把眼光放遠,要考量該工作是否對自己的成長有幫助。 2.       在工作職場遇到比自己能力強的人,一定要慶幸有此機會與他們合作,要懂得虛心請教,把它當成是一個學習、成長的好機會。 3.       要選擇工作的地方,首先「興趣」很重要,人一旦有興趣就可以做得好,就可以有好的發揮;其次,要考慮是否適合自己的人格特質。最後自己的想法也很重要,在一個地方工作,要投入,如有不順,要反省自己的錯誤,這樣才有成功的可能性! 4.       人要有「勇氣」,碰到困難,要有勇氣挺過去,唯有勇氣迎面對上,「成功」才會出現。而且,每個人一生中都有幾次機會,我們應隨時隨地不斷的學習、打基礎,以確保當機會來臨時,自己都是處於準備好的階段。 5.       「人脈」很重要,「人脈」就是「錢脈」,錢脈就是命脈,下述是幾個經由人際關係經營而成功的方法: ﹝1﹞     勤做功課:見面前要對對方的基本資料研究; ﹝2﹞     先付出:愈慷慨幫助別人,就愈能獲得回報; ﹝3﹞     不要用聽信謠言,來做為與別人親近的手段; ﹝4﹞     尋找良師益友:接近有成就的人,學習他們的成功; ﹝5﹞     不要只看上不看下:要運用「平等心」。 6.       定義人才要從「才幹」和「績效」兩個角度來看。真正人才還會自己設立目標,甚至達成比公司預期更高的目標,所以人才有兩個特色,即:他們常常超出旁人的預期,不會害怕跨出自己熟悉的領域,也不會對現況充滿危機與不安感,並且擁有超強的反省能力,以及既領導又服從領導的特質。 7.       人要善用金錢,懂得理財,藉以獲得「財務自由」。人有了錢,才可以免於挨餓,可以滿足生活的基本需求,有了更多的錢,還可以幫助親友,並從事一些社會公益活動。所以,人一旦有了「財務自由」,就可以保護自己及家人免於窮困,也可以實現自己的夢想,讓未來的生活更加安穩。 8.       作者介紹多元化的理財工具,提到:﹝ 1 ﹞股票,﹝ 2 ﹞基金,﹝ 3 ﹞房地產,﹝ 4 ﹞另類資產。在另類資產特別提到「衍生性金融商品」,這種商品的用途,主要目的有三,分別是「避險」、「投機」

都市更新魔法書

圖片
財團法人都市更新研究發展基金會著及出版 1. 「都市更新」是以公共利益為前提,為都市實質環境與機能帶來全面性的改變,甚至更廣泛地帶動經濟環境的改善,創造更多的工作機會改善都市經濟,建造符合永續發展的建築,引入豐富的文化活動,活化都市等。 2. 都市計劃是「上位計畫」,都市更新是「行動方案」,即是執行「都市計劃」的工具之一;所以,都市計劃與都市更新二者相輔相成,兩相配合折衝,才能達成舊市區再發展的最佳利用方案。 3. 台灣舊市區進行都市更新所面臨的典型問題,如: ﹝ 1 ﹞土地過度細分,地主眾多不易整合; ﹝ 2 ﹞公有土地管理機關不願配合; ﹝ 3 ﹞市區公共設施嚴重缺乏; ﹝ 4 ﹞缺乏都市防災系統; ﹝ 5 ﹞缺乏推動都市更新的專責機構; ﹝ 6 ﹞寙陋地區市場誘因不足,投資人不願進入; ﹝ 7 ﹞缺乏中長期投資的融資來源; ﹝ 8 ﹞地方政府財政困難; ﹝ 9 ﹞公私部門對立。這些問題都必須透過《都市更新條例》予以解決。 4. 在都市發展政策面來看,應進行都市更新的地區,有: ﹝ 1 ﹞交通樞紐更新:其所涉及的公共利益最龐大; ﹝ 2 ﹞老舊市中心商業區更新:為挽救商機須更新; ﹝ 3 ﹞市中心工業區與軍營更新:因這些地區「經濟環境寙漏」,透過更新引入新的產業與新的使用; ﹝ 4 ﹞水岸更新; ﹝ 5 ﹞住宅社區更新:市中心的住宅有些相當擁擠,住宅品質低落、巷道狹窄、缺乏停車空間和公園綠地,故應更新; ﹝ 6 ﹞災後重建更新:災後重建提供都市一個改善與提升的機會。 5. 都市更新的好處,可依「對社會公眾」和「對權利關係人」兩方面來說,現分述之如下: ﹝一﹞對社會公眾: ﹝1﹞     增加政府稅收,減少公共開支; ﹝2﹞     引入民間投資,創造就業機會; ﹝3﹞     整體發展,改善公共環境品質。 ﹝二﹞對權利關心人: ﹝1﹞     大多數人同意即可實施; ﹝2﹞     建築容積獎勵; ﹝3﹞     賦 稅減免; ﹝4﹞     其他:如「政府配合優先開闢公共設施」、「彈性處理違章佔用建築戶」 … 等。 6. 依都市更新操作階段的審核﹝議﹞需要,依序有下列幾項送審的時機:﹝ 1 ﹞都市更新計畫的審議;﹝ 2 ﹞事業概要審核;﹝ 3 ﹞都市更新會籌組審核;﹝ 4 ﹞都市更新會立案審核;﹝ 5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審議;﹝ 6 ﹞權利變換計畫審議。 7.

都市更新賺大錢

圖片
董增華著‧白利本 1.       直轄市、縣﹝市﹞政府可依據《都市計畫法》、《都市更新條例》的規定,劃定「都市更新範圍」,以台北市為例,至民國 97 年 3 月 24 日止,共 336 處劃為「都市更新」範圍,其中台北市府劃定有 212 處,自行劃定有 124 處。 2.       都市更新全台以台北市最熱絡,於民國 89 年申請案僅 6 件,至民國 96 年則上升成長案 93 件,截至 96 年底累積申請案 286 件。 3.       都市更新案的方式可分為三種,即: ﹝1﹞     以「建商」擔任實施者,以「協議合建」方式更新; ﹝2﹞     以「建商」擔任實施者,以「權利變換」方式更新; ﹝3﹞     以「都市更新會」擔任實施者,以「權利變換」方式更新。     在上述三種方式,似乎「權利變換」的更新方式較受歡迎;另以「都市更新會」擔任實施者的成功案例較少。 4.       都市更新最大的困難,在於整合區分所有權人,一般來說,區分所有權人愈多的地區,更新整合愈為困難,人數在100人以下較為可能;100人以上則較困難。 5.       都市更新的條件是否足夠,最重要的是誘因,即「利潤動機」;不論採「權利變換」或「協議合建」的方法,更新利益都要滿足「建商」與「區分所有權人」;所以,更新後房地總價值的極大化,是「建商」與「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追求的目標,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最高的容積獎勵額度,自有其重要性! 6.       以「都市更新會」擔任實施者,以「權利變換」的方式變更,才需要成立「都市更新會」。有「七人」的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自行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時,應組織「都市更新會」,更新會運作受《都市更新團體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規範。 7.       都市更新依照時間順序,可分為五個階段:「劃定都市更新範圍」、「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概要」、「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及「拆除重建階段」。 8.       以「權利變換」模式都市更新,乃由區分所有權人委託建商擔任實施者,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建商與區分所有權人的分配比例,由更新後房地總價與興建成本決定。《都市更新條例》內容重點,幾乎以「權利變換」為核心,《都市更新條例》第 29條 ~43 條的條文為「權利變換建立法律基礎」。「權利變換」對區分所有權人有三個好處: ﹝1﹞     更新流程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