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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以褓母身分受邀參加忠美扶輪社CPP聚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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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2月27日晚間,台北市忠美扶輪社於上海故事餐廳舉行CPP聚會,由PP Frank作東,Mike社長主持,李永然律師以褓母身分受邀參加,餐後大家合影留念!

營業秘密保護與競業禁止之定暫時狀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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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吳任偉律師、朱怡瑄律師 【案例】   A員工任職於甲空調公司,其職位能接觸甲公司營運重要產品項目及獲利來源之公司機密,A員工並曾與甲公司於「員工聘僱契約書」訂有「員工保密與競業禁止條款」,依約應負維護公司機密之義務,及A員工自甲公司離職起2年內,除經甲公司同意,不得從事與甲公司相同性質或類型之工作。惟A員工從甲公司離職後,旋即受僱於與甲公司所營事業類似、具同業競爭關係之乙公司。   請問:倘甲公司僅對A員工提起侵害營業秘密爭議之本案訴訟,於判決確定前,甲公司對A員工還能採取何種法律手段,藉以保障公司權益? 【解析】   一、按「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前項裁定,以其本案訴訟能確定該爭執之法律關係者為限。」、「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時,聲請人就有爭執之法律關係,及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之事實,應釋明之;其釋明有不足者,法院應駁回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38條第1項、第2項、《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5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前述條文所規定的程序,就是「定暫時狀態處分」制度。法院於審理時,應衡量「兩造是否有爭執之法律關係存在」、「聲請人將來勝訴之可能性」、「聲請之准駁對於聲請人或相對人是否將造成重大損害,以及雙方損害程度之影響」,綜合判定有無准予定暫時狀態之必要,聲請人並應「釋明」符合上開要件,使法院得到「大致為正當」的心證。   二、以本案為例,甲公司得依上述《民事訴訟法》第538條第1項、第2項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52條第1項規定,禁止A於兩造間侵害營業秘密爭議之本案判決確定前使用或洩漏任職於甲公司期間所知悉或持有之營業秘密。甲公司提出,須向法院主張並釋明:兩造對於是否侵害營業秘密存有爭議,A曾與甲公司簽立員工保密條款,於自甲公司離職後立即到同業競爭對手乙公司任職,自有相當可能將甲公司營業秘密洩漏予乙公司,且倘若洩漏予競爭對手乙公司、遭對手複製或利用,對甲公司將受有無法彌補之損害,而依上開員工保密條款,A原即負有不得洩漏營業秘密之義務,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內容僅為命A消極遵守上開義務,對其並無何影響。   三、又,本件A與甲公司也訂有「競業禁止條款」,甲公司得聲請對A為離職後2年不得競業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若兩造間就

李永然律師以理事長身分主持兩岸經貿交流權益促進會理監事會議,會後進行餐敘並合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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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2月27日晚上六點,兩岸經貿交流權益促進會在上海故事餐廳舉行理監事會,李永然律師以理事長身分主持會議,石賜亮名譽理事長列席,會後進行餐敍、開心閒聊,甘德清理事現場分享健身方法,大家開始模仿,結束前理監事合影留念。

台商在中國大陸負債時,如何面對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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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 律師 台商諮詢問題摘要:     台商甲在中國大陸江蘇省江陰投資,但投資失敗,因而負債,其在中國大陸公司遭債權人告到人民法院,台商甲的公司已敗訴確定,其債權人進而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台商甲怎麼辦? 台商張老師諮詢解答:   大陸台商對外負債,債權人於取得「執行根據」後,就會進行強制執行,由於台商在中國大陸投資經商失敗即須面臨債務的處理,例如:台商在人民法院受到確定的敗訴判決、在仲裁機構受到敗訴的裁決、、等;此時其債權人即可能以「法院確定判決」、「仲裁機構仲裁裁決」、「具有執行力的公證書」、、等「執行根據」,向法院申請對台商進行強制執 行;大陸台商即須面對。   首先大陸人民法院對於被強制執行的台商,會要求要提出「財產報告」,因大陸「強制執行」規定於其《民事訴訟法》中,且與台灣有諸多不同的規定,過去大陸存在「執行難」的問題,所以於2007年、2012年先後又做了兩次修正,藉以強化法院強制執行的效果。     台商必須瞭解,法院的執行單位,其「執行員」收到「申請執行書」或「移交執行書」,會立即對債務人發出「執行通知」,並可以立即採取強制執行措施(參見大陸《民事訴訟法》第240條)。     如果債務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參見大陸《民事訴訟法》第241條前段);這稱為「被執行人財產報告制度」,此乃於2007年間《民事訴訟法》修正時新增的,做為債務人大陸台商配合處理,否則「拒絕報告」或「虛偽報告」,還有罰則(註1);即依大陸《民事訴訟法》第241條後段:「、、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鍰、拘留」的規定處罰。   其次大陸台商的財產,只要是執行之標的屬於台商的財產,而這財產包括金錢、動產、不動產,就可以執行;且並不僅以此為限。依大陸《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款規定:「、、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足見「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也是債權人可以對債務人進行強制執行的財產!不過,債權人執行不得過度查封,同時也必須依大陸《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款但書規定,即「、、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又大陸台商

李永然律師於臺北企業經理協進會第十屆第三次會員大會手冊發表「理事長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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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事長的話   回想我接任台北企業經理協進會理事長一職,轉眼間已經過了兩年,本屆任期也已過了大半,在這兩年期間的會務推動,感謝歷任石賜亮、姜志俊、陳振祥及高長等名譽理事長的指導,並感謝兩位林副理事長、盧監事會召集人、理監事、張秘書長、會務幹部及會員們的支持。這兩年期間會員增加(目前已有141位會員)、會務增量誠賴兩位會務秘書的全心付出,讓我們會務正常的運作。   從我擔任理事長開始推動本會「會訊」的發行,目前會訊已經出刊了10期,會訊的內容也越來越豐富,感謝會訊編輯委員會陳建宏主任委員及會務秘書的協助,讓每一期會訊都能夠如期出刊,透過會訊也加強會員彼此之間的聯繫,增進大家的交流,同時也讓會員們知道目前協會的相關活動。   「會訊電子版」一直以來都有提供給每個會員,方便會員們透過網路對外進行流通,提升台北企業經理協進會整體對外的能見度、知名度。   「南向投資委員會」在去年舉辦了一場論壇,顏敏仁主任委員為這場論壇做了周詳的策劃,許多會員都有參與。除例行的會務外,本會還跟上海商銀文教基金會合辦活動;與上海商銀文教基金會合辦的活動目前共有每月的「讀書會」,還有從去年的10月開始,又增加每月舉行的「與企業家有約」活動;感謝本會的袁明仁理事用心的籌劃、兩位會務秘書安排協助及會員們的參與;台北企業經理協進會透過每月舉辦之「讀書會」及「與企業家有約」的活動,目前在外界的知名度、能見度已逐漸的提高。   「大陸台商服務專案」一直是本會的重要業務,值得欣喜的是今年度我們繼續拿到了陸委會的委託專案。在這次投標的過程當中,感謝姜志俊名譽理事長(張老師團隊總召集人)、高長名譽理事長(張老師團隊副召集人)、林永法副理事長及張世泰秘書長的協助。日後此一專案委託的執行仍有賴台商張老師團隊全體張老師們的協助。   由於台北企業經理協進會是會員的共同平台,本會日後會更加強對會員們的服務,讓會員們能充分感受到台北企業經理協進會是個大家庭,同時也是一個很棒的交流成長平台。今年的會員大會特別選在農曆春節之後舉辦,無非是希望藉此機會,一起喝春酒餐敘,互相拜個晚年;我也在這裡祝大家2024「龍年行大運,好運龍龍來」! 理事長 李永然 民國113年2月25日

李永然律師以臺北企業經理協進會理事長身份出席台商張老師113年2月份例會,聆聽張老師謝慶源會長專題報告「後疫情時期台商的困境與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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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2月26日,台商張老師舉行113年2月份例會,本次會議是農曆春節後第一次的月例會,李永然律師和所有與會張老師先進行團拜,再由石賜亮召集人報告,接著由對於兩岸經貿具有豐富經驗的張老師謝慶源會長做特定議題報告,報告題目為「後疫情時期台商的困境與挑戰」,內容精彩又專業,報告結束後,由臺北企業經理協進會理事長李永然律師頒發感謝狀。

李永然律師出席臺北企業經理協進會春酒餐會,會中高歌一曲與會員們同歡,現場氣氛熱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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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2月25日中午12時,臺北企業經理協進會於會員大會結束後,進行春酒餐會活動,會員們先互相道賀,隨後開始餐敍,現場備有KTV,大家輪流上台歌唱,李永然律師也登台獻唱一首閩南語歌曲「春夏秋冬」,現場氣氛熱絡,餐會直至下午2時30分圓滿結束。

李永然律師以理事長身分主持臺北企業經理協進會第十屆第三次會員大會,會後與會員們合影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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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2月25日上午11時,臺北企業經理協進會舉行第十屆第三次會員大會,李永然律師以理事長身分主持,石賜亮、姜志俊、陳振祥、高長等榮譽理事長均列席,會議流程順暢,出席會員們於會議結束後合影留念。

李永然律師以名譽理事長身分列席中國政法大學台灣校友會理監事會議,會後並進行餐敘及合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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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2月23日下午5時30分,中國政法大學台灣校友會舉行理監事會議,由石賜亮理事長主持,歷屆理事長均受邀出席,李永然律師也以名譽理事長身分列席,了解會務發展現況,會後進行餐敘並合影留念。

李永然律師友人黎董自陸返台前來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拜訪李律師,兩人開心敘舊並合影留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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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2月22日下午,李永然律師友人黎董自中國大陸四川成都返台前來拜訪,大家因為疫情阻隔,有三年餘未見,在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敍舊閒聊往事,非常開心。

李永然律師出席友人鄒董事長母親告別追思禮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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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2月21日上午10時,李永然律師友人鄒董事長母親鄒柏志賢女士以102歲高齡往生,於浸信會懷恩堂舉行安息禮拜,李律師前往參加,聆聽鄒董事長代表家屬致謝詞,談其母親的生前行誼,非常令人敬佩與感動。

李永然律師以臺北企業經理協進會理事長身分出席2024年2月「企業經理精進讀書會」,並擔任《講好你的故事》一書引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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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2月21日晚間,臺北企業經理協進會與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文教基金會共同舉辦2024年2月份「企業經理精進讀書會」,活動由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文教基金會呂毓卿秘書長主持,李永然律師以臺北企業經理協進會理事長身分出席並擔任引言人,本次邀請台科大黃丙喜教授導讀《講好你的故事》一書,並由薛光揚理事長擔任與談人,本書分享前瑞銀董事總經理的小步驟累積故事成功法,其成功的關鍵,就是大膽想、小處做、趁現在,即使學非所用,也能走出事業高成就。內容十分精彩,會埸坐無虛席,與會者反應非常熱烈。

李永然律師以常務理事身分出席中華企業經理協進會理監事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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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2月20日中午,李永然律師以常務理事身分出席中華企業經理協進會理監事會議,由羅理事長主持,會後李律師與羅理事長、徐秘書長等人合影留念。

李永然律師出席中華救助總會春節團拜活動,與會友互道恭喜新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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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永然律師於2024年2月21日上午11點30分前往中華救助總會參加春節團拜,活動由莫理事長主持,大家互道恭喜新年好,會後李律師與葛雨琴、張正中名譽理事長⋯⋯等人開心敍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