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6.26udn聯合新聞網刊登李永然律師專文「台商捐款給中國大陸古寺修廟 國稅局重罰427萬贈與稅再加計一倍罰鍰」(摘錄自《傳富親人不傳爭訟:法律.保險.稅務實用手冊》)
文◎李永然律師
我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規定:「Ⅰ.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之財產為贈與者,應依本法之規定,課徵贈與稅。
Ⅱ.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者,應依本法之規定,課徵贈與稅。」;所以,一旦涉及財產移轉一定要注意贈與稅的課徵,尤其是「視同贈與」的行為(參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
實務上曾有當事人不小心致遭課徵贈與稅,現舉例如下:
一、因合建分屋而發生的贈與:
甲有子女二人A、B,各繼承一筆土地的二分之一,A、B二人與乙建設公司合建,約定各分得房屋五十坪,嗣後房屋建築完成,B僅分得二十坪,A卻得八十坪;即B將自己所得的部分無償移轉三十坪予A,此已構成「贈與」,而遭國稅局補徵贈與稅(註1)。
二、地主合建分得之房子,登記於子女名下而發生的贈與:
甲有一筆土地,並有子女二人A、B,甲與乙建設公司合建,甲共分得四間房子,甲將其中的兩間指示乙公司登記於A、B的名下,並於建造完成之後,完成建物所有權登記。
事隔一年,國稅局認為甲涉嫌將自己的房子贈與於子女A、B,已涉及贈與稅,乃進行對甲補徵贈與稅。
前述兩例均與「合建」有關,足見合建也大意不得,凡涉及財產無償移轉時,不得不注意贈與稅的有無,自己如不瞭解時,以請教專家為宜。
三、因將現金捐贈大陸古寺而遭課徵贈與稅:
有一林姓台商捐贈約新台幣二千萬的現金予一中國大陸古寺,進行修廟,此一古廟受大陸官方保護及列管,台灣方面之國稅局認為林姓台商的捐贈並不符合「免徵贈與稅的條件」(註2),依法必須課徵427萬元的贈與稅及加計一倍罰鍰(註3),足見是否可以「不計入贈與總額」(參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還是以事先瞭解清楚並確定為宜;如不瞭解仍應請教專家,俾免因而遭補徵贈與稅及相關處罰!(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家族傳承法律事務中心創辦人)(本文出自《傳富親人不傳爭訟:法律.保險.稅務實用手冊》)
註1:參見胡榮一等著:如何使富者愈富──台灣人的遺贈稅,頁103~109,2004年7月27日一版一刷,眾信企管顧問公司出版。
註2:《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捐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的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
註3:參見陳駿為撰:〈財產移轉不當贈與稅上身〉乙文,載民國95年11月29日經濟日報B3版。
文章連結:台商捐款給中國大陸古寺修廟 國稅局重罰427萬贈與稅再加計一倍罰鍰
................................................
財富應當成為凝聚家族的力量,而非製造紛爭的來源。《傳富親人不傳爭訟:法律.保險.稅務實用手冊》即是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律師基於多年辦案心得,委由永然家族傳承法律事務中心召集人黃斐旻主任律師擔任主編、永然海外法律事務中心召集人彭郁欣主任律師擔任副主編,集結法律、保險與稅務領域的專業見解,幫助家族在資產交接的過程中避免風險,確保財富穩健傳承。作者群包括李永然律師.陳宜鴻律師.吳任偉律師.陳淑芬律師.湯皓智顧問.李廷鈞地政士。
財富應當成為凝聚家族的力量,而非製造紛爭的來源。透過《傳富親人不傳爭訟:法律.保險.稅務實用手冊》,將可掌握家族財富傳承的核心策略,確保財產在世代間平穩交接,並以合法方式達成最佳節稅效益。
《傳富親人不傳爭訟:法律.保險.稅務實用手冊》由湯皓智顧問捐印,永然法律基金會策劃,免費贈閱。欲索取者請來函附上11元中型回郵信封(16cm×22cm以上),註明手冊名稱,寄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二段9號7樓永然法律基金會收即可。索取1本回郵11元,索取2本回郵16元,索取3本以上請來電永然文化詢問,本手冊數量有限,送完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