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然理事長推薦「《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全球反腐敗的法律基石」乙書




陳正雲、李翔、陳鵬展著‧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

1.《聯合國反腐敗公約》自2003年12月9日至11日在墨西哥梅里達開放供各國簽署,隨後直至2005年12月9日在紐約聯合國總部開放各國簽署。中國大陸於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批准,並自2005年12月14日生效。

2.《聯合國反腐敗公約》是迄今為止關於治理腐敗最完整且具全球性、綜合性和創新性的國際法律文件。是目前國際上雙邊、多邊反腐敗條約中內容最全面的公約。

3.「腐敗犯罪」對社會穩定與安全、經濟發展和社會正義構成嚴重威脅,已成為世界問題;是「全球公害」,它破壞經濟,削弱民主和法治,擾亂社會秩序,並使有組織犯罪和恐怖主義更加猖獗。

4.美國布希總統為加強國際反腐敗合作,於2004年1月12日在美洲34國特別首腦會議宣布:不在允許那些捲入官方貪汙活動的外國移民進入美國境內。共分成四類,例如:收受別人錢財或其他利益,並利用自己在公共事務部門的職務之便為對方提供便利,對美國利益造成嚴重負面影響的官員或前官員。

5.世界各國開始從懲罰腐敗犯罪轉向預防腐敗犯罪;從源頭上抑制腐敗犯罪,這才是治理腐敗犯罪的根本所在。

6.各國間需針對反腐敗進行合作,主要是:﹝1﹞國際商業中的貪污賄賂行為;﹝2﹞資金外逃問題;﹝3﹞洗錢問題;﹝4﹞國際非政府合作組織的問題。

7.《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的制定、生效實施,其重要意義為:

﹝1﹞表明腐敗犯罪已成為世界性的嚴重阻礙政治清明、法治進步、經濟制度、法律制度…等。

﹝2﹞腐敗犯罪超越了國家的政治制度、社會制度、經濟制度、法律制度等。

﹝3﹞體現了國際社會治理腐敗犯罪的共同意願和決心。

﹝4﹞煽動了國際社會在預防和懲治腐敗犯罪。

8.《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共分八章,計七十一條條文

第一章總則﹝第1條~第4條﹞

第二章預防措施﹝第5條~第14條﹞

第三章定罪和執法﹝第15條~第42條﹞

第四章國際合作﹝第43條~第50條﹞

第五章資產的追回﹝第51條~第59條﹞

第六章技術援助和信息交流﹝第60條~第62條﹞

第七章實施機制﹝第63條~第64條﹞

第八章最後條款﹝第65條~第71條﹞

9.我國目前政府貪腐的情形相當嚴重,民眾怨聲載道,立法委員們應參考《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的精神,加強預防措施,並與其他國家進行國際合作,才能有助於反腐敗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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