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1.18udn聯合新聞網刊登專文「榮民過世……退輔會房舍土地禁出嫁女兒繼承 大法官宣告違憲」(摘錄自《不動產不是你說了算──大法官釋憲揭開權利歸屬真相》一書)

文◎林清汶.過子庸.李廷鈞 編著

  台灣之眷村是民國38年間國民政府撤退來台,為安置大量遷台官員與軍民之時代歷史產物。由於人數眾多而產生居住問題,早期大多安排日據時期遺留下來之營房、學校、寺廟、農舍甚至牛棚等,或只能自行搭建簡陋房子遮風避雨。

  民國39年間,軍眷管理處移交給聯勤總部之聯勤留守業務署,並在《國軍在臺軍眷業務處理辦法》規定下,軍眷必須「集中管理、集中住所」之管理方式,以應變突發戰事,並能緊急動員。故眷村大多興建在各地軍事要塞或營區附近,「眷村」一詞也正式出現在官方機制中。

在大法官會議釋憲案中,有三件有關眷舍產權之解釋案。

退輔會房舍土地禁出嫁女繼承檢討

釋字第457號

.案名.

退輔會之房舍土地禁出嫁女繼承案

.時間.

民國87年6月12日

.案情.

  聲請人藍○碧為榮民藍○善之養女,在藍○善於80年過世後,收到退輔會屏東農場之公文稱,依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於69年7月11日以輔肆字第272號函所頒發之《本會各農場有眷場員就醫、就養或死亡開缺後房舍土地處理要點》第4點第3項之規定,當耕種之榮民過世,其兒子可繼承此耕種權,但若無兒子,耕種權就留給尚未改嫁之配偶,或未出嫁之女兒。

  一旦配偶在榮民死後改嫁或是女兒出嫁,國家都會收回土地與眷舍。故要求必須拆除目前所居住之房舍,歸還土地給國家。聲請人在訴願、再訴願及提起行政訴訟後均被駁回,認為判決與《憲法》第7條所揭櫫之男女平等原則及《憲法》所保障之工作權、財產權實有違背,聲請釋憲。

.解釋爭點.

退輔會之房舍土地處理要點,禁出嫁女繼承之規定是否違憲?

.解釋文.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國家應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憲法》第7條暨修憲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定有明文。國家機關為達成公行政任務,以私法形式所為之行為,亦應遵循上開憲法之規定。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發布之《本會各農場有眷場員就醫、就養或死亡開缺後房舍土地處理釋憲要點》,固係基於照顧榮民及其遺眷之生活而設,第配耕國有農場土地,為對榮民之特殊優惠措施,與一般國民所取得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有間。受配耕榮民與國家之間,係成立使用借貸之法律關係。

  配耕榮民死亡或借貸之目的使用完畢時,主管機關原應終止契約收回耕地,俾國家資源得合理運用。主管機關若出於照顧遺眷之特別目的,繼續使其使用、耕作原分配房舍暨土地,則應考量眷屬之範圍應否及於子女,並衡酌其謀生、耕作能力,是否確有繼續輔導之必要,依男女平等原則,妥為規劃。

  上開房舍土地處理釋憲要點第4點第3項:「死亡場員之遺眷如改嫁他人而無子女者或僅有女兒,其女兒出嫁後均應無條件收回土地及眷舍,如有兒子准由兒子繼承其權利」,其中規定限於榮民之子,不論結婚與否,均承認其所謂繼承之權利,與前述原則不符。主管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六個月內,基於上開解釋意旨,就相關規定檢討,妥為處理。

.相關法令.

1.憲法第7條、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

2.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農場有眷場員就醫、就養或死亡開缺後房舍土地處理要點第4點第3項

  一、本案大法官作出違憲之解釋重點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發布之《本會各農場有眷場員就醫、就養或死亡開缺後房舍土地處理要點》第4點第3項之規定不符《憲法》第7條規定之男女平等原則。

  在《民法》繼承編中已規定,女兒與兒子同樣擁有繼承權,具有性別平等之意義。

  二、然而,由於過去國人有「嫁出去之女兒,潑出去之水」之傳統觀念,故許多人仍然抱持一旦女性出嫁,就與娘家之財產、生活再無關聯之想法。而且,立法機關或行政單位所訂定之法律或行政命令,有時甚至還存有此種性別歧視之規定。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發布之《本會各農場有眷場員就醫、就養或死亡開缺後房舍土地處理要點》就是其中一例,故在此號釋憲案中,被大法官宣告違憲。由此可見,早期臺灣傳統社會男尊女卑非常明顯,甚且連公務機關都如此;時代之快速變遷,國家法制不斷進步,逐漸落實男女平等之概念。

文章連結:榮民過世……退輔會房舍土地禁出嫁女兒繼承 大法官宣告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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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不是你說了算──大法官釋憲揭開權利歸屬真相

作者:李永然◎策劃 林清汶、過子庸、李廷鈞◎編著
出版日期:2025/10 初版
書號:3G02
定價:380元

  近年來國內不動產之爭訟日益增多,在大法官釋憲案共有八百一十三件,其中涉及不動產權利之釋憲案即有九十九個案件,這些司法解釋對日後解決不動產權爭議具有指標性意義。本書收錄大法官會議釋憲案中,所有涉及不動產相關之解釋案,內容並依序分「地權」、「地籍」、「地用」、「地稅」、「徵收」等五類別,並將各類別再予歸納區分案名,目錄後加註相關釋憲文號,讓讀者容易區別相關法制規定,便於選擇援用該釋憲文;又對於每則釋憲文提出評析,讓釋憲文義能融合於生活時論中,強化讀者之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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