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1.18udn聯合新聞網刊登專文「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前綠營立委以3理由提釋憲 大法官公布結果」(摘錄自《不動產不是你說了算──大法官釋憲揭開權利歸屬真相》一書)

 

文◎林清汶.過子庸.李廷鈞 編著

眷村改建原眷戶優惠應通盤檢討

釋字第485號

.案名.

眷村改建原眷戶優惠案

.時間.

民國88年5月28日

.案情.

  政府於85年1月12日立法通過《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規定由政府編列特別預算台幣五千多億元,對老舊眷村進行改建。

  但當時在野之民進黨立法委員蘇煥智等五十五人認為該條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遂提請釋憲,其理由有三點:一、獨厚特定少數原眷戶,使其能享有承購依《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興建之住宅,及政府給與之補助購宅款等優厚權益,原眷戶只要依規定於五年後轉手即可獲暴利。

  老舊眷村改建無非是為了解決原眷戶居住安全問題,不應採贈售房屋此種不合理、不正義收買圖利他人方式;二、依《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所建造住宅,乃動用國家資源卻僅圖利特定身分之人士,而此特定人士又不乏軍將官等非弱勢人士,且配贈坪數竟捨生活實際需要,而以退伍時職階高低為標準,即使於同為軍眷身分族群中亦不平等;三、其他與國軍老舊眷村有相同情況之中央各部會及學校眷戶卻未能享有同樣之權益,明顯違反平等原則。

.解釋爭點.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等法規就原眷戶之優惠規定是否違憲?

.解釋文.

  《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並非指絕對、機械之形式上平等,而係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立法機關基於憲法之價值體系及立法目的,自得斟酌規範事物性質之差異而為合理之區別對待。

  促進民生福祉乃憲法基本原則之一,此觀《憲法》前言、第1條、基本國策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之規定自明。立法者基於社會政策考量,尚非不得制定法律,將福利資源為限定性之分配。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分別規定,原眷戶享有承購依同條例興建之住宅及領取由政府給與輔助購宅款之優惠,就自備款部分得辦理優惠利率貸款,對有照顧必要之原眷戶提供適當之扶助,其立法意旨與《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尚無牴觸。

  惟鑒於國家資源有限,有關社會政策之立法,必須考量國家之經濟及財政狀況,依資源有效利用之原則,注意與一般國民間之平等關係,就福利資源為妥善之分配,並應斟酌受益人之財力、收入、家計負擔及須照顧之必要性妥為規定,不得僅以受益人之特定職位或身分作為區別對待之唯一依據;關於給付方式及額度之規定,亦應力求與受益人之基本生活需求相當,不得超過達成目的所需必要限度而給予明顯過度之照顧。立法機關就上開條例與本解釋意旨未盡相符之部分,應通盤檢討改進。

.相關法令.

1.憲法前言、第1條、第7條、基本國策章、增修條文第10條

2.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3條第1項、第5條第1項、第20條、第24條第1項

3.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

  一、本案大法官會議雖未作出違憲之解釋,但也明白指陳,國家資源有限,有關社會政策之立法,必須考量國家之經濟及財政狀況,依資源有效利用之原則,注意與一般國民間之平等關係,就福利資源為妥善之分配,並應斟酌受益人之財力、收入、家計負擔及須照顧之必要性妥為規定,不得僅以受益人之特定職位或身分作為區別對待之唯一依據,關於給付方式及額度之規定,亦應力求與受益人之基本生活需求相當,不得超過達成目的所需必要限度而給予過度之照顧。

  二、故大法官會議乃指出應力求與受益人之基本生活需求相當,不得超過達成目的所需必要限度而給予明顯過度之照顧;要求立法機關就上開條例與本解釋意旨未盡相符之部分,應通盤檢討改進,但並未明確指出期間與改進要旨。

文章連結: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前綠營立委以3理由提釋憲 大法官公布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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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不是你說了算──大法官釋憲揭開權利歸屬真相

作者:李永然◎策劃 林清汶、過子庸、李廷鈞◎編著
出版日期:2025/10 初版
書號:3G02
定價:3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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