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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周刊1331期《詐騙無間道 專家提醒,小心房產被騙走!》一文,專訪李永然律師、李廷鈞地政士、吳任偉律師,解析防範不動產詐騙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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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2.26出刊的理財周刊1331期《詐騙無間道 專家提醒,小心房產被騙走!》一文,記者顏瓊真採訪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律師、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高雄所吳任偉主任律師及永 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總經理李廷鈞地政士,針對日益猖獗的不動產詐騙,提出預防及解決之道。   李永然律師指出, 詐騙集團目前已從單純騙取現金轉向 瞄準不動產 。他們會偽造身分、勾結不肖專業人士(如地政士、律師或公務員),透過「假投資、真抵押」的手法,讓受害者在不知情的狀況下,房產被設定高額抵押權或直接遭過戶轉賣,造成民眾極大的損失。   李廷鈞地政士則表示,若擔心家中年紀大的長輩被騙,可以幫長輩的不動產設立「預告登記」 和「抵押權」給子女,將來不動產要處分或是設定任何權利,都必須經過子女的同意,而且因為已經設定了第二順序的抵押權,不動產的價值已經被設定滿了,較不容易成為詐騙分子的目標。   吳任偉律師則歸納詐騙事件層出不窮的九大原因,包括:一、資訊不對等;二、個資外洩,身分遭到冒用;三、科技偽造與數位詐術;四、房價高漲及投資僥倖心態;五、專業信任遭到虛偽冒用或濫用;六、假債權、真調解;七、假遺囑、真騙房;八、假投資、真詐財;九、高齡者與弱勢族群的保護機制不足。從法律與實務角度提出防詐重點,提醒民眾提高警覺、善用專業查證管道,避免在不知不覺中落入陷阱,強調「 預防勝於補救 」才是守住房產與財產安全的關鍵。   作者們也提醒民眾為了保障資產安全,可以採取以下行動: 申請「地籍異動即時通」:  這是最重要的防線。只要名下不動產有任何變更(如申請設定、過戶),內政部會立即傳送簡訊通知所有權人。 存小心防範詐騙:  權狀、印鑑與身分證應分開保管,切勿輕易交付他人。 善用預告登記:  若家中長輩有房產,可透過預告登記限制房產移轉,防止被私下變賣。 尋求專業諮詢:  遇事諮詢合法地政士或律師,切勿輕信網路上的「高報酬」投資廣告。 戒除貪念與恐懼:  保持冷靜,不輕信不明人士的話術,才是最佳資產「守門人」。

楊曼芬博士撰文分享「多元亂愛的時代,一本堅持愛的本質婚姻法典。評李永然律師的 新著《愛有約束,法有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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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亂愛的時代,一本堅持愛的本質婚姻法典。評李永然律師的 新著《愛有約束,法有規範》 作者:楊曼芬博士    根據內政部 2025 年最新統計數字顯示:台灣離婚率高居亞洲第二僅次於中國,平均每天有 146 對夫妻離婚,且七年之癢已降為五年之癢,婚齡平均維持數僅8.3 年。原因不乏:外遇、家暴、感情變淡、觀念差異、婆媳問題、女性經濟獨立等,還有近年來隨著多元性關係的發展,在各類自媒體私訊約會、約炮讓婚姻關係變得更脆弱更多變,愛已被「亂愛」取代。    20 世紀心理學家佛洛姆在 1956 年出版的《愛的藝術》這本名著中指出,真正「在愛中」的狀態,愛某一個人並不只是一種強烈感情,它還是一個決定、一個判斷和一個承諾。更要以一種不熟悉的眼光觀看自己的伴侶,而非用「我已經很瞭解他」自以為是的態度去認識伴侶,便得以讓關係產生嶄新的生命。    那本橫跨七十年的愛的經典,呼應了《愛有約束,法有規範──婚約.結婚.離婚.夫妻財產權益大揭密!》這本現代關於婚姻、離婚、夫妻財產大揭密的秘笈。在愛的決定、判斷與承諾間,你是否真的了解你的伴侶?因為了解而分開,還是因不了而分開?婚前婚後皆應該以不熟悉的眼光觀看伴侶,就是以第三者「法」的角度來審視伴侶間的關係,讓法的規範來約束愛。現在婚姻已經脫離八股思惟,不再凡事以夫為貴萬事容忍,或是為婚守節觀念日漸淡泊外遇頻繁,等到婚姻出現裂痕或至不可挽回的地步,才赫然發現因為婚前婚後皆缺少法律概念,讓自己喪失應有之權利為時已晚。    因此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主張「愛必須與法交織,才能在婚姻中守護權益在法律中圓滿人生」。這本書揭露了婚姻同時具有情感與法制的雙重面向。一方面,婚姻建立在愛情、信任之上,另一方面,它是法律所承認並加以規範的契約關係。而大部分的男女,在熱戀時往往忽略了人性多變的危險性,婚前未約定婚後未警醒,等到愛已消失面臨婚姻危機時,才慌亂無主。    首先,愛侶在決定結婚的當下,肯定下了篤定了解伴侶的判斷,在愛的前提下,當兩人選擇攜手一生,就意味著願意共同承擔生活的風險與責任,包括婆媳問題、家族相處、財產安排、子女教養與扶老到終等等。雙方簽下婚前契約,或可美其名為:「愛的保證書」,保證對婚姻中情、理、法承諾的實踐。    愛需要學習,婚姻更需要呵護。佛曰:「修百年同舟,修千年共...

2026.02.14udn聯合新聞網刊登專文「夫妻胼手胝足創業共苦卻無法同甘 企業闆娘假個人名義搞地下投資、支票跳票」(摘錄自《《愛有約束,法有規範》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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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永然律師 ★案例   立彥與欣容婚後兩人胼手胝足,標會、借款草創了一家小規模的公司,然而,就在其從零到有,公司經營漸入佳境、財務狀況日趨穩定之際,兩人婚姻也亮起警訊。   導火線源於兩人在經營理念上的迥異。立彥守成而欣容過於投機,欣容經常假個人名義進行地下投資、參加老鼠會,屢被跳票、倒會後,仍甘冒風險,且常以老闆娘之姿開除公司員工,此種情形看在保守拘謹的立彥眼裡,實在是膽戰心驚、心亂如麻。   兩人多次起爭執,鬧得不可開交,最後乾脆分居,眼不見為淨。欣容也負氣不再去公司上班,外出度假。   然欣容總攬公司財務大權,整個公司會計事務頓時停擺,以欣容為名之支票亦遭跳票,立彥多次聯絡不著,氣憤之下,乃要求欣容立刻返回公司辦理移交,否則若有損失,將訴諸法律途徑。   最後雙方各聘律師辦理離婚,二女由立彥監護,公司負責人由立彥擔任,日後債款全由他負擔,同時將內湖的房子無條件移轉登記為欣容所有。 離婚協議書 立離婚協議書人:駱立彥(以下簡稱甲方)、范欣容(以下簡稱乙方),雙方因個性不合,協議離婚,協議條件如下,俾供遵守: 一、男、女雙方協議離婚,日後男婚女嫁彼此尊重,各不相干。 二、甲、乙雙方於婚姻關係中所生之二女駱芳、駱芬同意由甲方監護;乙方有探視之權,每個月並可與子女同住一次,甲方必須無條件配合。 三、以乙方名義為公司負責人之○○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自本協議生效時起,雙方同意變更公司負責人為甲方名義,日後○○公司之營業及債權債務關係均與乙方無涉,且本協議書簽訂前○○公司所成立之債務及乙方對外之借款、會錢,包括以乙方名義所簽發之支票債務,均由甲方負責處理清償。 四、前項所簽發之支票如有遭退票情形,甲方除負責清償其票款債務外,並同意將其所有坐落○○市○○街○○巷○○號○○樓房屋及其基地無條件移轉登記予乙方,作為賠償乙方因其退票所蒙受之信用損失。 五、本離婚協議書於甲、乙雙方及見證人簽署並至戶政機關辦妥離婚登記後生效。 六、本離婚協議書一式五份,由甲、乙雙方及見證人各執一份為憑。 文章連結: 夫妻胼手胝足創業共苦卻無法同甘 企業闆娘假個人名義搞地下投資、支票跳票 .................. 愛有約束,法有規範──婚約.結婚.離婚.夫妻財產權益大揭密! 作者:李永然律師.黃斐旻律師.彭郁欣律師.李廷鈞地政士 出版日期:2026/01 初版 書...

勞工離職時,未休畢特休假之工資如何折算?——以2.5日特休假之折算爭議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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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永然律師、郭佩宜律師 【問題】   A公司的B員工於離職時,尚有2.5日「特休假」(註1)未使用完畢,遂向A公司請求將2.5日特休假換算成工資給付。然而,A公司老闆主張2.5日特休假中「0.5日未達一日工作時數(即8小時)」,僅願意給付2日之工資予B員工。A公司老闆的處理方法是否合法?是否已違反《勞動基準法》? 【解析】 《勞動基準法》中有特休假折算工資之明文規定:   依「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定有明文。   勞工依法享有特休假之權利,但若勞工工作繁忙,在離職以前未能休畢特休假,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規定,雇主即負有將未休畢特休假日數折算工資給付之法定義務。 特休假折算工資之計算方式   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四項所定雇主應發給工資,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發給工資之基準:(一)按勞工未休畢之特別休假日數,乘以其一日工資計發。(二)前目所定一日工資,為勞工之特別休假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一日之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其為計月者,為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額。(三)勞雇雙方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四項但書規定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按原特別休假年度終結時應發給工資之基準計發。二、發給工資之期限:(一)年度終結:於契約約定之工資給付日發給或於年度終結後三十日內發給。(二)契約終止:依第九條規定發給。」《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由前揭法規可知,特休假折算金額計算應按「勞工未休完之特休假天數」x「勞工之一日薪資」計發;而所謂「一日薪資」是在該勞工的特休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一日之「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若勞工是「月薪制」,則為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獲得的工資」,除以三十日,等於一日所得金額。   以本案為例,假設B員工月薪是新台幣(下同)36,000元,未休完之特休假為2.5天,這2.5天即應以月薪36,000元÷30天(1個月)=1,200元/天計算,故A公司應給付員工2.5×1,200元=3,000元。   是以,A公司老闆主張2.5日特休假中「0.5日未達一日工作時數...

李永然律師出席中華救助總會新春團拜,共賀新歲互道祝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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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2月25日上午10時,李永然律師以常務理事身分,出席 中華救助總會 舉辦新春團拜活動。由 張正中 理事長親自主持,現場洋溢著濃厚的節慶氣氛與溫馨情誼,包括 葛雨琴 名譽理事長、 趙守博 教授、 詹火生 教授、 許淵國 、 簡漢生 等多位會友們齊聚一堂。席間老友相見,大家互道新年恭喜,彼此祝福「馬到成功」,展望新的一年能持續攜手推動社會公益,造福更多需要幫助的人。

2026.02.09udn聯合新聞網刊登專文「元配自美國返台突襲檢查…抓到先生和秘書裸體在主臥室亂搞 求償3千萬教育金」(摘錄自《《愛有約束,法有規範》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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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永然律師 ★案例   武雄與美華結婚七年後決定舉家移民美國,但因為台灣母公司業務繁重,於是美華與女兒小娟先行赴美定居,武雄則隻身留在台北,每隔一個月前往美國與家人相聚。   起初半年,武雄不但定期來往兩地,且興高采烈樂作空中飛人,但最近幾個月,美華感覺武雄不僅往返時間不定,藉詞推拖,並且鬱鬱寡歡,總是倉促來回,若有所思,態度漸趨冷淡,數度以越洋電話聯繫,也行蹤未卜,她懷疑老公患了七年之癢,在台灣暗地裡金屋藏嬌,於是決定返台突襲檢查。   詎料抵家之後,竟發現武雄與其秘書衣不蔽體,在她與武雄睡了七年的床上行雲雨之歡,當場捉姦成雙。   追問之下,方知兩人已背著她同居數月,美華在萬念俱灰下,向法院控告兩人通姦,訴請離婚,同時為了不使小娟與姦夫淫婦生活造成壞影響,乃聲明擁有對小娟的監護權,並提出新台幣(下同)三千萬元教育金與每月三萬元扶養費的要求。 離婚協議書 立協議書人:胡武雄(以下簡稱甲方)、黃美華(以下簡稱乙方),茲協議離婚,並就下列事項為約定: 一、甲、乙雙方合意應於簽訂本協議書之同時交付乙方票據兩張,於上開兩張票據均兌現時,乙方應將與甲方所共有坐落美國之不動產所有權之應有部分二分之一移轉登記予甲方;反之,倘甲方所開二張票據有任何一張未遵期兌現,甲方除應負票據上之責任外,應無條件配合乙方將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二分之一移轉登記予乙方。 二、甲、乙雙方合意離婚,並於本協議書簽訂後立即至戶政機關辦妥離婚登記。 三、甲、乙雙方合意離婚後,二人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女兒胡小娟歸乙方監護,惟甲方有探視權,且甲方應於離婚之同時以甲方為要保人,胡小娟為受益人,投保教育金保險新台幣(以下同)三千萬元;並自民國○○年○○月○○日起至胡小娟成年止,於每月之一日給予乙方三萬元整,作為胡小娟之扶養費,而有關此款項,甲、乙雙方合意皆寄予乙方之姐黃美珍(地址:○○市○○區○○街○○巷○○號○○樓)代收執之。 四、甲、乙雙方合意於甲方履行上開二及三之為胡小娟投保教育金保險等條件後,乙方即應撤回對胡武雄、王玉珠之侵害配偶權之民事訴訟(案號:台灣○○地方法院民事庭○○○字第○○號)。 五、甲、乙雙方合意有關上開乙方控告甲方及王玉珠侵害配偶權一案之律師酬金○萬元整,由甲方負擔之。 文章連結: 元配自美國返台突襲檢查…抓到先生和秘書裸體在主臥室亂搞 求償3千萬教育金 .............

李永然律師以創社社長身分出席忠誠扶輪社例會,聆聽王明理事長主講「從心認識醫療,避免醫療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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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2月24日中午, 台北市忠誠扶輪社 舉行例會,由Brian社長主持,李永然律師以創社社長身分出席,與社友們一同聆聽專題演講,交流互動。本次例會特別邀請王明理事長蒞臨,以「從心認識醫療,避免醫療傷害」為題進行分享。演講內容兼具專業與實務,現場互動熱烈,大家皆感獲益良多。

李永然律師受𠎀出臺商投資經營協會與傑出大陸台商聯誼會之邀,演講「愛與財富傳承,避免親密搶奪」深談愛與財富傳承,共築親密關係的法律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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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15日晚間6時,李永然律師受𠎀出臺商投資經營協會與傑出大陸台商聯誼會共同邀約前往演講,主題為「愛與財富傳承,避免親密搶奪」。分享在親密關係中,「愛」與「財富」往往交織並存,若缺乏法律規劃與風險意識,極可能因財產分配、繼承安排或股權設計不當,而衍生紛爭,甚至演變為親人間的對立與搶奪。提醒企業家應及早布局,以法律制度守護情感價值,讓愛得以延續、財富得以安定傳承。演講至晚間7時圓滿結束,並由主辦方頒贈感謝狀。會後,李永然律師與郭正津理事長、歐淑芳會長等企業家共同餐敘交流,在溫馨愉快的氣氛中,為當晚活動劃下美好句點。

大陸台商於獲得有利仲裁裁決,依法如何請求法院去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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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問題:台商甲公司在中國大陸廣東省深圳投資,向其買家乙公司出售貨物一批,雙方於「買賣合同」中約定,如因該買賣合同所生糾紛,同意由「廣州仲裁委員會」仲裁,嗣後乙公司未履付交付貨款責任甲公司向「廣州仲裁委員會」經仲裁庭作出「仲裁裁決」,甲公司取得有利仲裁裁決。甲公司依法要如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解析: 一、仲裁裁決可以作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執行依據:   如果是約定仲裁機構仲裁,於仲裁裁決後,不利之一方如不依仲裁裁決結果履行時,則可以以「仲裁裁決」為「執行依據」,向管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註1)。所以台商甲公司可以持「仲裁裁決」,依法申請強制執行。   然而甲公司要如何申請強制執行?又應注意那些相關規定? 二、大陸《民事訴訟法》對仲裁裁決申請執行的規定:   首先大陸《民事訴訟法》第248條第1款規定: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關於「管轄法院」,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仲裁裁決執行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條規定,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不過符合下列條件,經「上級人民法院」批准,「中級人民法院」可以參照《民事訴訟法》第39條的規定(註2)指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1. 執行標的符合基層人民法院一審民商事案件級別管轄受理範圍;   2. 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在指定的「基層人民法院」轄區內。 三、仲裁裁決具有那些情形,則會遭到不予執行的裁定?   其次,甲公司還應注意,雖已有仲裁裁決,但不利之一方當事人即乙方公司認為有不該執行仲裁裁決的事由,而向管轄人民法院請求不予執行。因大陸《民事訴訟法》第248條第2款規定: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1. 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2. 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3. 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4. 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5. 對方當事人向仲裁機構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6. 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

2026.02.09udn聯合新聞網刊登專文「老夫少妻相差40歲他有感體力變差…不動產汽車都贈與 僅留3孩扶養」(摘錄自《《愛有約束,法有規範》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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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永然律師 ★案例   老張與菊英是典型「一樹梨花壓海棠」老夫少妻的結合,年齡相差四十歲之譜,幾年前因菊英父親經商失敗,負債千萬,老張慷慨解囊相助,為表敬謝,菊英父親乃將女兒許配給他。   婚後兩人婚姻幸福,雙方結婚時未約定「夫妻財產制」,依法適用「法定財產制」;老張也一直以愛妻兼女兒的心情對待菊英,並生下三個胖小娃。   但時光催人老,所謂「夕陽無限好,只是近黃昏」,眼看自己已六十好幾、兩鬢飛霜,菊英卻值花樣年華,正是黃金時期。體力漸羸弱的老張,心中愁緒萬端。   一來,床笫失調,難行周公之禮;二來菊英年輕貌美,任此玫瑰兀自凋零,愛妻心切的老張情何以堪;況且老來得子之樂,勝過魚水之歡千萬。   幾年來,菊英對他也百依百順,毫無怨懟,是以不願自己這具臭皮囊成了她的累贅,為了菊英美好的將來,他決定讓菊英開拓自己的天空。他把婚姻延續中登記於菊英名下的不動產、汽車等一併贈與她,三個孩子則由他監護扶養。 離婚協議書 立協議書人:張家齊(以下簡稱甲方)、謝菊英(以下簡稱乙方),茲協議離婚,條款如下: 一、甲、乙雙方合意離婚,日後男婚女嫁各不相干。 二、甲、乙雙方所生之子女張曉夫、張曉姿、張曉世,均歸由甲方監護。 三、甲、乙雙方合意彼此名下之財產歸各名義人或持有人所有。 四、甲方願於立協議書後三日內給付乙方新台幣伍佰萬元,乙方放棄對甲方之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五、乙方得於適當時機隨時探視子女,甲方不得妨害。 六、甲、乙雙方合意於本協議書訂定之同時,協同至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七、離婚協議於甲、乙雙方至戶政機關辦妥離婚登記時始生效力。 八、本協議書一式五份,由甲、乙雙方、二位見證人及戶政機關各執乙份為憑。 立協議書人:  甲   方:張家齊  (簽章)   身分證字號:○○○○   住   址:台北市○○區○○路○段○號  乙   方:謝菊英  (簽章)   身分證字號:○○○○   住   址:台北市○○區○○路○段○號  見 證 人:甲    (簽章)   身分證字號:○○○○   住   址:台北市○○路○○段○號○樓  見 證 人:乙    (簽章)   身分證字號:○○○○   住   址:台北市○○路○○段○號○樓 中華民國○○年○○月○○日 文章連結: 老夫少妻相差40歲他有感體力變差…不動產汽車都贈與 僅留3孩扶養 ...............

永然關係企業2026新春團拜,北中南三地連線共迎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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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2月23日上午9時,永然關係企業舉行2026年新春團拜,台北、桃園、高雄三地分所同仁透過網路連線方式齊聚一堂,跨越地域限制,共同迎接嶄新的一年。雖然身處不同城市,大家的心卻緊密相連,在雲端相會中展現團隊凝聚力與向心力。 團拜中,李永然律師以大家長身分勉勵全體同仁,新的一年應更加重視客戶需求,秉持專業與誠信,提供「有溫度的服務」,讓法律不只是條文與程序,更是體貼人心、解決問題的力量。同時,他也鼓勵同仁善用AI科技協助工作,提升效率與品質,在專業精進與科技應用並行下,打造更具競爭力的法律服務團隊。 最後,李律師祝福大家身體健康、工作順利、闔家平安。在彼此互道「恭喜發財」與新年祝賀聲中,三地同仁分別合照留念,為2026年揭開充滿希望與活力的序幕。

2026.02.22 ETtoday新聞雲雲論刊登李永然律師、曾春僑顧問專文「善用法律 降低不動產交易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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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曾春僑/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永然法律基金會顧問   交易訂立契約的核心功能,包括「確立權利義務、保障交易安全、促進社會經濟運作」。其中「社會經濟運作功能」尤為重要,它能使雙方縱使陌生的人也能夠安心合作,透過明確條款的約定,降低糾紛發生機率。為此法律賦予當事人自行設計契約內容,以填補法律未能詳盡規範的空白(即契約自由原則)。因此,在現代社會中,任何不動產交易都必須簽訂「契約」。   然而,原本旨在保障交易安全的契約,雙方當事人若存在資訊落差或談判能力不對等,仍可能造成「不平等契約」,此對消費者自然造成潛在風險。為此,筆者建議簽訂不動產交易契約時,從實務觀點應注意以下四點建議。 定型化契約的保障與實務應用   首先「定型化契約」是指由一方事先擬定條款,供不特定多數人重複使用的契約形式。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已提供各類契約範本,並標示經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議通過的日期,使民眾能確認使用最新版本。   這些契約範本原則上避免不合理條款,並明確揭露解約費、違約金、免責條款等重要內容。實務上,若交易雙方採用內政部公告的定型化契約版本,消費者權益通常能獲得較完整保障。 契約審閱期的重要性   其次應注意「契約審閱期」,按「契約審閱」指的是簽約前,由雙方檢視契約內容是否合法、合理,並評估風險或不利條款,決定是否需要修正或補充。   由於建築業者提供的不動產契約往往篇幅冗長、文字細小,消費者無法在短時間內完全理解,故應建立「契約審閱期」概念,即將契約攜回詳閱後再行簽署。若交易方以限時優惠或其他誘因要求立即簽約,消費者更應保持冷靜,堅持逐條審議,避免因草率承諾,而造成權益受損。 專業人士代為檢視以強化交易保障   再者,在大額不動產交易中,若契約包含「非定型化條款」(即磋商條款),或對交屋期程、免責條款、屋況說明、付款比例與期限等有疑義,消費者應考慮委由專業人士如地政士、律師等進行審閱。   花費少額專業服務費用,取得專業建議,可在交易前建立更完整保障,避免事後耗費更多時間與金錢處理糾紛。此一做法符合「預防法學」理念,更有助於事前風險管理。 賦予執行力之公證程序 對防範爭議的效用   又有些不動產契約簽訂時,如「房屋租賃契約」可透過公證人的公證程序降低被詐欺與造成爭議風險。公證人主要審核契約的合法性與形式要件,但同時也關注條款是否明確、可執行,及是否符合強制或應記載事項。 ...

李永然律師應邀出席台北市傑人會廖慶祥前會長千金婚宴,同道好友齊聚共賀良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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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2月14日中午,李永然律師應邀出席台北市𠎀人會老友、廖慶祥前會長千金的婚宴。喜宴於翡麗詩莊園餐廳舉辦,現場洋溢著喜悅與祝福的氣氛。席間巧遇多位𠎀人會友人,包括張正中、林栢根、賴文針、黃凱陵、林瑞楨、張綉雅、羅沐、戴世然、李國憲、王貞云等人。眾人難得齊聚一堂,彼此寒暄敘舊,在溫馨歡樂的氛圍中,共同為新人獻上誠摯祝福,祝願百年好合、幸福美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