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高雄所吳任偉主任律師、林承諭律師於「永然新訊」第十四期發表專文-「《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簡介」
文◎吳任偉律師、林承諭律師
一、前言
內政部於民國(下同)114年12月19日公告修正《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下簡稱: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擬於115年4月1日施行。此次修正內容,主要有三類,亦即:「混凝土最大水溶性氯離子含量檢測」、「自來水進、排水與加壓受水設備」與「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茲簡要分述如下。
二、混凝土最大水溶性氯離子含量檢測標準之說明
修正前《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已有要求賣方應說明有無曾經做過混凝土中水溶性氯離子含量(目前對於海砂屋的檢測方式出於便利性與避免產生破壞,通常採氯離子含量檢測)。然而,過往僅針對新拌混凝土制定氯離子含量標準,導致建物興建完成後即欠缺檢測標準。為此,內政部於113年2月19日增訂硬固混凝土之最大水溶性氯離子含量標準;並於同年12月19日修正《施工中建築物混凝土氯離子含量管理實施要點,下稱實施要點》,要求承造人於各樓層施工中申報勘驗需檢附新拌混凝土氯離子含量檢測報告書、混凝土供應者品質保證書、硬固混凝土水溶性氯離子含量檢測報告書(114年7月1日生效)。
本次新修訂之《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即是針對上開《實施要點》所規範、申報施工勘驗之建物,應以硬固混凝土氯離子含量之檢測標準。
三、自來水進、排水與加壓受水設備之說明
按修正總說明第4點之說明,賣方應分別敘明自來水之供水與排水是否正常,且如建物非處於自來水事業供水區域者,於總表後至建築物前所設置之用戶加壓受水設備,應由用戶管理維護。
四、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說明
為促進再生能源發展,內政部於114年12月19日在《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12條之1的授權下,制定《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準》,其要求新建、改建與增建達一定面積之建築物須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另地方政府亦有類似規定,如《高雄市綠建築自治條例》,即要求起造人須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或綠化設施。
鑒於上開中央與地方法規均有強制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等法定義務,進而使得光電發電設備之後續維護管理有明訂之必要。故此次《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修正,即明確規範賣方應說明建物是否有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所依據之法規與管理維護權責之單位。
五、結語
綜上所述,此次內政部對於《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修正,僅是將邇來各規範課予賣方之說明義務,即:硬固混凝土氯離子含量檢測標準、自來水供水與排水分開敘明以及說明建物是否依法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彙整納入,使買方得以清楚知悉加壓受水設備、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後續管理維護責任。(本文作者吳任偉律師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高雄所主任律師兼永然長照與醫藥衛生法律中心召集人、林承諭律師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高雄所執業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