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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6銳傳媒刊登彭郁欣律師專文「被繼承人生前「借名登記」予他人名下的不動產,可否作為遺產分割的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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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彭郁欣律師 壹、何謂「借名登記」?   按財產之所有人不以自己為登記名義人,卻以他人名義登記為所有權人,在我國社會及交易上並非罕見;最高法院也肯認此種以他人為自己財產的登記名義人的契約,並對此種契約作出定義,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990號判決指出:「『借名登記』者,係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其成立側重於借名者與出名者間之信任關係,在性質上應與委任契約同視。倘其內容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固應賦予無名契約之法律上效力,並類推適用民法委任之相關規定。」。一般常見借名登記的原因,無外乎逃避債務、規避法律規定或節省稅捐考量……等。尤其國人過去常有為規避遺產稅等原因,將自己出資購買的房地,登記在子女名下,但仍由自己保管權狀、出租、利用、繳納稅捐……等,該出名的子女對此不動產並無管理、處分權能,此種情形可能是借名關係,而類推適用「委任契約」的規定。 貳、被繼承人借名登記在他人名下的不動產,繼承人在分割遺產時,應如何分割?   如果被繼承人死亡時,有借名登記在他人名下的不動產,繼承人在分割遺產時,是否可以作為遺產分割的標的?此種情況,宜區分為「協議分割」及「裁判分割」兩種方式,謹分述如下:   一、協議分割   司法實務上,借名登記在他人名下的不動產,在終止借名登記後,應類推適用《民法》關於委任的規定。按《民法》第550條規定:「委任關係,因當事人一方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但契約另有訂定,或因委任事務之性質不能消滅者,不在此限。」而同法第541條又規定:「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所收取之金錢、物品及孳息,應交付於委任人。受任人以自己之名義,為委任人取得之權利,應移轉於委任人。」因此,如被繼承人死亡時,有借名登記在他名下的不動產,在被繼承人死亡時,借名關係即已消滅,得請求出名人返還該不動產,而請求出名人返還不動產之請求權,屬於被繼承人的遺產,在未分割前,應由繼承人公同共有,共同請求返還之。因此,如繼承人與該出名人間達成協議,該出名人應返還該不動產與繼承人全體公同共有,或因繼承人間達成分割協議,由出名人將該不動產移轉登記為繼承人之一人或其他繼承人指定之人。尤其在出名人是繼承人之一時,繼承人全體或許會同意該筆借名登記的不動產直接分歸給該出名之繼承人,如此即簡便了移轉登記的...

自已名義借他人登記使用,切勿為貪財而背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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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永然律師   在台灣借用他人名義登記財產的事時有所聞,例如:借用他人名義開設「銀行帳戶」使用、借用他人名義購置不動產、借用他人名義登記成為公司股東…等等,真可謂琳瑯滿目,無怪乎有人常說台灣充斥著「人頭文化」!   所謂「借名登記契約」是存在於「出名人」(俗稱:人頭)與借名人之間,此種契約是雙方互相約定,一方以他方(出名人)名義登記為特定財產的權利人,但「借名人」自已則仍保留特定財產的使用,收益及處分的權限,而他方(出名人)允為擔任特定財產之權利登記名義人的契約。   這種契約在台灣民間社會常被採用的原因,不外「規避法律上有關取得不動產物權的資格限制」(如:農地、原住民族保留地、國民住宅…)、「避免稅捐負擔的加重」、「為避免借名人之債權人將來可能的強制執行」、「為隱藏借名人的財產狀態資訊」…等(註1)。   由於借名登記涉及「財產權益」,有些「出名人」(人頭)因見人錢財起了貪念,竟然於「借名人」要求返還時,卻想據為已有而拒絕返還,這種案件近來時有所聞,以下謹先舉兩個案例。 【案例一】吞老闆30筆農地,該名人頭老員工被判4年徒刑   2024年4月1日自由時報刊載有一張姓員工任職於新北市甲公司,該公司曾老闆多年前購買30筆位於新北市貢尞區的「農地」,借用具有「自耕農身分」的張姓員工名下(註2),未料曾姓老闆往生後,曾老闆的繼承人要求返還,張姓員工霸占土地,並向地政事務所謊報「所有權狀」遺失而申請補發。曾姓老闆的繼承人不得已向地方檢察署提出「刑事告訴」,追究老員工張男涉及《刑法》第342條「背信」罪、第214條「明知不實事項使公務員為不實登載罪」(註3);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法官於調查、審理、辯論終結後,判決張男有罪,並宣告有期徒刑四年(註4)。 【案例二】朋友合買農地,借名其中一人登記,透過打官司要回   2024年3月28日自由時報刊載周男與楊男二人為朋友,於36年合資購買台南市一處農地,二人各擁有一半土地所有權的權利,周男的份額借用楊男名義登記,周男想結束「借名登記」關係,要楊男返還該農地所有權應有部分1/2,並移轉登記於周男名下;未料於長達22年期間多次催討,楊男「利令智昏」置之不理,周男迫不得已向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法官判決認為:該「不動產借名登記契約」在原告周男的民事起訴狀送達於被告楊男時,即已因終止借名契約而告結束,可類推適用《民...

2023.11.02udn聯合新聞網刊登李永然律師撰「民眾對於『以房養老』的法律須知」一文,摘自《借名登記、信託與家族傳承規劃法律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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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永然律師 一、高齡社會來臨,「以房養老」的案例逐漸增加   我國已邁入高齡社會,同時又因「少子化」,導致老年人的經濟安全,包括老年人退休後的疾病、意外導致長期看護需求及安養費用,在在被社會各界關注。   我國行政院金管會鼓勵銀行開辦「商業型以房養老貸款」,目前已有十四家銀行提供這方面的服務。截至民國112年3月,這種「商業型以房養老貸款」的案件,共核准六千九百五十七件,核貸全額新台幣三百九十五億元;足見這方面的案件確實逐年在增加中。   筆者曾遇上一位八十餘歲喪偶的老太太,坐輪椅,且需有看謢二十四小時照顧,膝下無子女,但名下有一棟六十餘坪的台北市房子,其外甥要老太太將房子贈與給外甥,外甥願每月給老太太八萬元做為生活及看護費用之用;未料不動產贈與後,外甥只履行兩個月的支付,就不再給付,老太太要筆者幫她循法律途徑索還;筆者花了近半年的時間協助索還,有驚無險。   由此一案例可知,如果老太太能運用「商業型以房養老貸款」,向銀行按月取得款項,這種問題就不致於發生。因而筆者擬從法律觀點介紹「以房養老」的貸款,俾供有需求者運用。 二、何謂「商業型以房養老貸款」?   首先談到「以房養老」。此為「不動產逆向抵押貸款」(Reverse Mortgages),乃指高齡者就其所有的不動產房屋,設定「抵押權」予金融機構,由貸款的金融機構評估該房地產的價值、貸款人的預期壽命等因素,再藉由精算於高齡者的生存期間內,按月或按年給付「定期金」給居住於該抵押房屋的高齡者,供其生活養老所需;並待高齡者死亡後,才償還本息的貸款約定。   這種「商業型的以房養老模式」,主要是由金融機構依「授信原則」自行承作,風險由金融機構自行承擔,貸款者所能取得的「定期給付金額」也委藉市場機制決定(註1)。   由上述說明,可知「商業型以房養老貸款」有別於「一般貸款」;其間的不同,除上述較為特殊的授信評估方式不同外,「債權確保」也不同。「一般貸款」如遲延償付本息,貸款的金融機構可以引用「加速條款」,將借款視同到期,進而依法處分「擔保品」;但「商業型以房養老貸款」屬於「逆向抵押貸款」,乃於借款的高齡者死亡時,其繼承人不願代償(或無繼承人)時,除了處分原擔保外,沒有收回債權的其他方式(註2)。 三、商業型以房養老貸款,要以房地產設定最高限額抵押   其次,目前商業型以房養老貸款,即是「逆向抵押貸款」,高齡...

2023.11.02udn聯合新聞網刊登李永然律師撰「運用『遺囑』進行信託的法律須知」一文,摘自《借名登記、信託與家族傳承規劃法律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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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永然律師   許多企業家努力一輩子,積累不少財產,最怕自己死後,子女沒幾下就將財產揮霍光了,成為人家嘲笑的「敗家子」,或子女間為了遺產繼承分配而相持不下,進而打官司,搏盡媒體版面。   為了身後不要遇上這些事,生前妥善規劃誠有其必要,此時可運用「遺囑」生前規劃,甚至可以結合「信託」,而做「遺囑信託」,以避免不可預知的紛爭。   如何做好合乎法律規定的遺囑信託,且看本文加以剖析: 一、何謂「遺囑信託」?   我國《信託法》第2條規定:信託,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以「契約」或「遺囑」為之。後者即「遺囑信託」有別於「生前信託」,此種區別乃依是否生前生效為標準,「生前信託」(living trust)是信託契約於委託人的生前就已生效;至於後者「遺囑信託」(testamentary trust)乃委託人死後方能生效的信託。   所以其「受益人」必非為了自己,而是趁自己一息尚存,以「書面」做好其身後遺產的分配,以使身後的繼承人免於爭奪財產。   具體而言,「遺囑信託」是遺囑人以「遺囑」將其財產的全部或一部為「受益人」利益或特定目的而設立的信託,此種遺囑信託,為「單獨行為」;因此,遺囑人生前與他人訂立「契約」,以其「死亡」為「條件」或「始期」而設立的信託,不屬於「遺囑信託」;甚至在遺囑人死亡後,「繼承人」或「遺囑執行人」依「遺囑」,與受託人簽訂「契約」設立的信託,也同樣不是「遺囑信託」(內政部89年5月3日(89)台內中地字第8908199號函)。 二、遺囑信託更優於遺囑   國人運用「遺囑」的風氣已逐漸展開,因遺囑在資產傳承上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透過「遺囑」可以解決立遺囑人身後其子女遺產分配的問題,雖然如此,但如果在遺囑中再加上「信託」的搭配,就是前面所述的「遺囑信託」,不僅可以安排家族資產分配及傳承,更可以達到資產永續及遺族照顧等目的;所以,筆者認為「遺囑信託」更優於「遺囑」,隨著國內信託相關法令的日益成熟,未來以「遺囑信託」取代「遺囑」,進行資產傳承子孫的情形將成為趨勢! 三、成立「遺囑信託」的法律須知及流程   立遺囑人想要設立遺囑信託,應注意下列法律要點及流程:   (一)立好一份合乎法定方式的遺囑:   由於遺囑信託是運用遺囑設立信託,所以必須遺囑合乎法定方式,才不會被認定無效;而在各種遺囑方式,如欲為遺囑信託,以「公證遺囑」更佳。   (二)遺囑信託...

2023.10.29udn聯合新聞網刊登黃斐旻律師撰「股權借名登記之法律爭議」一文,摘自《借名登記、信託與家族傳承規劃法律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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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黃斐旻律師 【案例】   某甲主張伊於民國(下同)102年間向某丙即大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發公司)股東買受大發公司全部股份250萬股,為符合公司法所定自然人部分要有兩人持股之規定,而將其中股票二十萬股委託其子即某丙代持(下稱系爭股票),兩造並於102年8月8日簽立股權代持協議書。   然某丙否認有股票借名登記予伊名下之事實,並稱系爭代持協議書上所蓋「某丙」印文雖為真正,但是遭他人盜用伊之大發公司負責人印章,並非伊親自用印,而拒絕返還系爭股票,請問某甲應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 【解析】 一、財產借名登記為理財規劃運用之工具   借名登記在台灣社會相當普遍,法院實務見解亦認為父母於生前將名下之財產預為規劃,而將之預先分配予子女或其家屬,也是現今社會之常態。此在具一定資力之父母為避免因死後遺留之財產遭課徵遺產稅之賦稅問題,而於生前預為規劃,尤屬常見。   是以,父母於生前預為規劃並分配名下財產,其原因與目的多端,或為避免遺產稅之賦稅問題,或為公平分配其財產,或為照顧非屬法定繼承人之家屬,或為避免因其死後,於繼承人或家屬間產生繼承之紛爭等不定。   又父母於生前將名下財產預為規劃並分配予子女或家屬,其態樣多重,其間之法律關係,或為贈與、或為信託、或為借名登記等,不一而足(參見台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字第1060號民事判決),故父母登記於子女名下之財產,究為何種法律關係,自應依個案具體情況以及相關證據來加以確認。 二、「借名登記」契約的定義,以及舉證責任分配   依據最高法院判決見解多認為,所謂「借名登記」契約云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   其成立側重於借名者與出名者間之信任關係,在性質上應與委任契約同視。倘其內容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固應賦予無名契約之法律上效力,並類推適用民法委任之相關規定。惟借名登記契約究屬於「非典型契約」之一種,仍須於雙方當事人,就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 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相互為合致之意思表示,其契約始克成立(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972號裁判要旨參照 )。   又對於「借名登記」契約,法院實務多認為主張「借名登記」者,自應就該「借名登記」之事實負舉證責任(參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7...

2023.10.17銳傳媒刊登「避免家族財富傳承風險 永然法律事務所製作實用手冊供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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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資產留給下一代,是大多數人的願望,但如何順利傳承、不影響繼承人間的情誼,且能代代傳承,這就需要仔細規劃了!於是透過「法律」適當地規劃資產,以確保家族永續傳承,便成為許多人的首選。家族傳承的工具頗多,包括:借名登記、信託、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遺囑訂立……等等方式。 其中「借名登記」在台灣民間社會非常普遍,採用借名登記的原因,不外乎是「規避法律上有關取得不動產物權的資格限制」、「避免稅捐負擔的加重」、「基於身分關係所為的財產配置」、「為避免債權人將來可能的強制執行」、「為隱藏借名人的財產狀態資訊」……等,不一而足。而「借名登記」可以分散讓資產滅失的風險,所以也成為家族傳承規劃的選擇之一。但把資產登記在他人名下,卻有一定的風險,例如出名人違反「借名登記契約」,而處分借名登記的不動產,也有借名人過世後,繼承人要辦理繼承時,卻困難重重。如何做好借名登記,也考驗著借名人的智慧。 和借名登記有點類似,卻更安全的「家族信託」,也是近幾年興起的規劃選項。家族信託不但可以規避家族財富風險,還可以滿足家族財富管理和傳承的需求,且結合了投資理財與家族財富管理的優點,透過信託規劃,實現家族的治理、資產傳承、財富管理等多元目的,完成家族企業百年傳承。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甚至研議出由簡入繁有簡單、普通、複雜及完整四種信託業辦理家族信託的通用業務模式。 此外,我國已邁入高齡社會,又因「少子化」緣故,導致老年人的經濟、安養問題,也成為社會各界關注的焦點。為此,政府鼓勵銀行開辦「商業型以房養老貸款」,目前已有十四家銀行提供這方面的服務。截至民國112年3月,這種「商業型以房養老貸款」的案件,共核准六千九百五十七件,核貸全額新台幣三百九十五億元。已退休的高齡者,若手上有房地產卻欠缺現金,可以考慮將自己居住的房地產向銀行申辦「商業型以房養老貸款」,按月向銀行取得款項,得以頤養天年。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執律師業多年,看過形形色色的人,經手過各式各樣的案件,有感於許多人在「借名登記」上吃了大虧,也經常有人詢問家族傳承、家族信託如何辦理,更看到不少老人家退休後,將房地過戶給他人後,卻遭人遺棄的案件,遂邀請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黃斐旻主任律師擔任主編、陳宜鴻副主任律師擔任副主編,企劃了《借名登記、信託與家族傳承規劃法律手冊》,同時集合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黃斐旻律師、陳宜鴻律師、沈曉致律師及...

永然法律基金會、住商不動產心樂活團隊共同捐印《借名登記、信託與家族傳承規劃法律手冊》免費贈閱,歡迎民眾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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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資產留給下一代,是大多數人的願望,但如何順利傳承、不影響繼承人間的情誼,且能代代傳承,這就需要仔細規劃了!於是透過「法律」適當地規劃資產,以確保家族永續傳承,便成為許多人的首選。家族傳承的工具頗多,包括:借名登記、信託、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遺囑訂立……等等方式。   其中「借名登記」在台灣民間社會非常普遍,採用借名登記的原因,不外乎是「規避法律上有關取得不動產物權的資格限制」、「避免稅捐負擔的加重」、「基於身分關係所為的財產配置」、「為避免債權人將來可能的強制執行」、「為隱藏借名人的財產狀態資訊」……等,不一而足。。而「借名登記」可以分散讓資產滅失的風險,所以也成為家族傳承規劃的選擇之一。但把資產登記在他人名下,卻有一定的風險,例如出名人違反「借名登記契約」,而處分借名登記的不動產,也有借名人過世後,繼承人要辦理繼承時,卻困難重重。如何做好借名登記,也考驗著借名人的智慧。 和借名登記有點類似,卻更安全的「家族信託」,也是近幾年興起的規劃選項。家族信託不但可以規避家族財富風險,還可以滿足家族財富管理和傳承的需求,且結合了投資理財與家族財富管理的優點,透過信託規劃,實現家族的治理、資產傳承、財富管理等多元目的,完成家族企業百年傳承。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甚至研議出由簡入繁有簡單、普通、複雜及完整四種信託業辦理家族信託的通用業務模式。   此外,我國已邁入高齡社會,又因「少子化」緣故,導致老年人的經濟、安養問題,也成為社會各界關注的焦點。為此,政府鼓勵銀行開辦「商業型以房養老貸款」,目前已有十四家銀行提供這方面的服務。截至民國112年3月,這種「商業型以房養老貸款」的案件,共核准六千九百五十七件,核貸全額新台幣三百九十五億元。已退休的高齡者,若手上有房地產卻欠缺現金,可以考慮將自己居住的房地產向銀行申辦「商業型以房養老貸款」,按月向銀行取得款項,得以頤養天年。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執律師業多年,看過形形色色的人,經手過各式各樣的案件,有感於許多人在「借名登記」上吃了大虧,也經常有人詢問家族傳承、家族信託如何辦理,更看到不少老人家退休後,將房地過戶給他人後,卻遭人遺棄的案件,遂邀請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黃斐旻主任律師擔任主編、陳宜鴻副主任律師擔任副主編,企劃了《借名登記、信託與家族傳承規劃法律手冊》,同時集合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黃斐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