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重劃


土地重劃


謝靜琪編著‧五南公司出版


1.土地重劃可分三類,一為「市地重劃」,二為「農地重劃」,三為「農村社區土地重劃」。


2.市地重劃(urban land readjustment, urban land consolidation land pooling),乃指根據都市發展趨勢,將都市計畫區域內,或都市邊緣中,雜亂不規則的地形地界和畸零細碎不合經濟使用的土地,在一定範圍內,依據法令加以重劃整理、交換分合,並配合公共設施的興建,改善道路、公園、廣場、河川等,使各筆土地成為大小適宜、形狀完正,具備清楚的地界,然後分配與土地所有權人。


3.農地重劃(farm land consolidation, rural land consolidation),乃指將原來畸零狹小不適合於農事工作的農地,予以交換分合,區劃整理成一定標準的坵塊,藉以減少田埂,增加農地面積,並消除耕地的交錯、分散及形狀的不整。


4.農村社區土地重劃:乃指將一定範圍內土地權屬複雜、畸零不整、公共設施不足、老化殘破的農漁村聚落,實施整體規劃,依規劃結果興修公共設施,透過土地重劃方式辦理地籍整理,並於重劃完成後,配合辦理農宅整建改建、環境差、綠化及推動守望相助、產業發展等措施,以促進土地有效利用及農漁村社區健全發展的綜合性土地改良措施。


5.市地重劃的目的為:(1)提高土地利用;(2)促進都市發展;(3)提供國宅用地;(4)完成地籍整理。


6.市地重劃效益的來源:(1)基地價值;(2)公共設施價值;(3)可及性價值;(4)預期價值。


7.「自辦市地重劃」的要件包括:(1)須為都市計畫範圍內的住宅區、商業區;(2)重劃範圍不得小於一個街廓;(3)土地所有權人須有「二人」以上;(4)公共設施用地負擔比例須達15%;(5)須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數及其所有面積半數以上的同意;(6)無法定禁止辦理事項。


8.1996年《農業發展條例》全面修正,為避免「農地農用」後,農舍大量散村興建之弊,並達成集村興建農舍政策目標,故透過農村社區土地重劃的方式推動。辦理依據,依《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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