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錯官司,很冤枉!


打錯官司,很冤枉!


李永然律師


今天有一位八十歲老先生找我諮詢問題,他說他在民國79年向甲買土地,雙方並簽訂買賣契約,甲未將土地移轉給他,乙竟於民國90年將土地過戶給丙;老先生委託A律師,A律師竟代理老先生控告丙,法院判決老先生敗訴。


老先生要我幫他研究可否上訴?我回答如下:


1.本案上訴,沒有希望,恐將遭上訴駁回。


2.本案一開頭就告錯,因為甲與老先生才有「契約關係」存在,老先生應控告甲才對;至於丙是「善意受讓」的第三人,丙既與老先生沒有契約關係,甲→乙→丙,丙的登記受《土地法》第43條規定的保護。


3.由此一案例,可知老先生一開始官司打錯了,告錯對象。打民事官司事前的研究相當重要,切記謹慎為之,方能保障自身權益!


這個網誌中的熱門文章

【永然說法】拋棄繼承

台灣人權仍須努力

永然地政士事務所以專業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