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要求大學校方告知子女的出缺勤狀況?(文◎李永然律師、吳任偉律師)

案例:


老王想要知道現正就讀大學的兒子小華在校出缺勤狀況,但是校方卻以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為由婉拒告知。請問:校方的主張有無理由?


解析:


按「滿二十歲為成年。」、「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民法》第 12條、第1086條分別定有明文。


首先要釐清的是,小華是否已滿二十歲,為成年人?如果小華未滿二十歲,而老王又是小華的法定代理人,老王對外不但可以行使「同意權」以補充小華行為能力的不足,也可以行使「代理權」,逕行代小華為法律行為。因此,老王可以小華「法定代理人」身分,逕向學校查詢小華在學校的出缺勤狀況資料;除非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0條但書:「一、妨害國家安全、外交及軍事機密、整體經濟利益或其他國家重大利益。二、妨害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三、妨害該蒐集機關或第三人之重大利益。」等情形,否則學校應無拒絕的理由(法務部法律字第10203504 660號同此意旨)。相反的,倘若小華已滿二十歲,在未經小華本人的書面同意下,學校應有權拒絕老王的請求。


(本文作者李永然律師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法律基金會董事長;吳任偉律師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高雄所副主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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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永然法律基金會捐印的《個人資料維權及實用案例手冊》,邀請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吳任偉、王靖夫、田欣永、李春輝等四位律師聯合執筆,以淺顯的文字,為讀者提綱挈領,一解《個人資料保護法》的關鍵要義。本手冊分成三部分,第一部分「個資法解讀」,係針對一般民眾、企業、機關對本法應有的認知作一詳盡解說;第二部分「案例實用解析」,則舉日常案例對照一年來司法實務見解,使讀者知法而後能用法;第三部分「附錄」《個人資料保護法》條文,便於讀者一窺本法全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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