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觀點.李律師點評》多屋族應善用自住的規定,獲以優惠稅率節稅! 文◎李廷鈞地政士

永然地政士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4年3月16日經濟日報A15版記者沈婉玉「多屋族想省稅,善用自住優惠」的報導,由於房地合一稅擬在民國105年上路,且按照財政部規畫方向,於民國105年後購買的房屋只要自住、持有超過六年,且總價低於新台幣4000萬元賣屋時即可免稅,因此官員提醒民眾應該設籍並善用「自住」之土增稅、地價稅和所得稅優惠,好好規劃戶籍設在哪裡。

    對於「自住」在稅法中的優惠,主要是在保障居住的基本需求,像是賣屋土地增值稅稅率最高為40%,但若是屬於自用住宅用地,則可分為「一生一次」和「一生一屋」適用10%的土增稅優惠稅率。

    財政部官員表示包括奢侈稅、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和房地合一稅,對於自用住宅都有優惠,且「設籍」是綜所稅房貸支出扣抵、子女學區學籍及地方政府育兒津貼等福利的重要認定依據,民眾一定要仔細盤算,不要為了省小稅亂遷戶口。

    有國稅局官員指出,原則上戶籍應放在「地價貴、新房子、房貸高、學區好」的那間,可省下較多持有稅,但若未來考慮賣屋,戶籍就要設在想賣的那間房屋,才能享有出售自用住宅房地的優惠。

    此外,土增稅、地價稅和房屋稅等,只要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設籍就算「自住」,但奢侈稅和房地合一稅規定,除了本人、配偶外,還有未成年子女設籍都算自住,至於由父母設籍,則不能免奢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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