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放「無薪假」的條件與法律說明:如何合法實施「減班休息」?

 文◎李永然律師、劉和鑫律師

案例:

  A冷凍空調公司因遭遇COVID-19疫情衝擊,加上美國川普總統的關稅影響,導致整體經濟活動放緩,原本穩定的工程接單也大幅減少,公司營運面臨前所未有的壓力。公司為了避免裁員,而與員工召開多次說明會,說明目前經濟情勢及公司所面臨的困境,並提出減少工時、暫時實施「減班休息」(無薪假)的方案。B員工是公司資深人員,面對收入可能減少的情況,他雖能理解公司難處,但也擔心自己實領薪資會因工時減少而無法支應家庭開銷,並對於減班期間是否仍享有勞退提撥與勞保保障感到疑惑,想瞭解法律究竟如何規定?

解析:

  一、什麼是「減班休息」(無薪假)?法律上怎麼看?

  (一)「減班休息」不是《勞動基準法》上的正式名詞,它並非法律所創設的制度,而是一種在「特定情況」下,雇主與勞工協商改變勞動條件的作法。

  (二)為了協助企業在景氣不佳時,避免直接裁員所帶來的社會衝擊,勞動部訂有《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該指引雖僅為「行政規則」,而不是「法律規定」,但它是在實務上,為法院判斷「減班休息」是否合法提供了具體準則,也成為政府檢查企業是否依法辦理無薪假的依據。

  二、雇主合法實施「無薪假」必須符合哪些條件?

  (一)需要有事業單位受景氣因素影響致停工或減產的事實依據:

  1.雇主不能任意宣稱「業績不好」就放無薪假,必須有具體事實證明受到疫情、產業景氣下滑、重大外部經濟因素等影響。這些證據可以包含如:接單量銳減的內部統計資料、財務報表營收減少的數據、客戶取消或延遲訂單的通知文件、原物料成本暴漲的記錄…等。

  2.在A冷凍空調公司的案例中,公司即因COVID-19疫情導致接單萎縮、材料供應不穩定,加上工程推遲等因素,構成了實質性的營運困難。

  (二)勞資雙方必須「協商」,且取得「個別勞工書面同意」:

  1.由於減班休息,涉及勞工的薪資,而最高法院也認為「按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勞基法第21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所謂議定,即由勞雇雙方商約協議定之,必雙方互相表示意思一致,其合意始告達成,而該合意之表示方法,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之意思表示,均不影響該議定之成立。」(註)。

  2.如前所述,實施「減班休息」本質上是改變勞動契約的內容(工時與薪資),參考上述最高法院的判決內容可知,必須經過雇主、勞工雙方「協議」,並且取得「個別勞工書面同意」。在實務上,建議公司準備一份清楚列明減班期間、調整後工資、原薪資不調降項目的《減班休息協議書》,讓員工充分了解後簽名。若員工不同意,公司不得強制實施,否則將因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強制規定,而有違法無效的問題。

  (三)按月計酬全時勞工的每月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

  按月計酬全時勞工即使同意減班休息,參酌《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第6條,調整後的工資也不得低於當年度的「最低工資標準」。

  (四)通報「地方勞工主管機關」或「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

  參酌《因應景氣影與勞工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第10條規定,並根據勞動部112年3月29日勞動條3字第1120147765號函,雇主應最遲於實施前1日完成通報,並提供協議內容與員工名冊等資料,以供主管機關確認協議內容是否符合《因應景氣影與勞工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的規定。此舉不需等待主管機關回函核准,但通報為法律上的必要程序。

  (五)減班期間建議維持原勞退提撥及妥善協商勞保投保薪資:

  《因應景氣影與勞工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中,並未就「勞工退休金提撥」及「勞保投保薪資」等規範訂有相關內容,然而勞動部所提供的「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範例」中,建議雇主可按勞工原領薪資為勞工提繳勞工退休金;另就勞保投保薪資部分則可由勞雇雙方協商後,議定投保薪資數額,可維持原投保薪資,也可檢附減班證明後申請實際調整。

  三、綜合上述說明,在實施「減班休息」之前,建議事業單位應審慎評估自身是否符合景氣影響條件,並完整規劃協商流程、協議書內容與通報機制。由於此舉涉及勞動契約的調整與員工薪資權益,為避免後續產生爭議或違反相關勞動法令的風險,建議企業在推動前先行諮詢專業律師,協助擬定合法合規的實施方案,確保勞資雙方權益均衡,方能在艱困時期達成穩定人力與持續經營的雙重目標。

註: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28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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