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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信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商標部沈東明經理於「永然新訊」第十四期發表專文「著名商標權人不可忽視的三大侵害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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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沈東明經理 前言   一個「著名商標」的形成,往往代表商標權人長期投入大量資金、時間與品牌經營心力,其所累積之商譽與識別性具有高度商業價值。   然而,正因著名商標具有高度知名度,更容易成為他人攀附、仿用或不當利用之對象。   我國《商標法》對於著名商標設有較強化之保護規範,不僅保護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使用行為,縱使在非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跨類別使用情形下,如有減損識別性或信譽之虞,仍可能構成侵害。   以下說明何謂「著名商標」?以及著名商標遭侵害之三種常見型態。 壹、何謂「著名商標」?   按《商標法施行細則》第31條規定:「商標法所稱著名,指有客觀證據足以認定已廣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者。」。   實務上,判斷著名商標時,通常會綜合考量:   .市場占有率;   .廣告宣傳程度;   .使用期間長短;   .媒體報導情形;   .消費者認知程度等客觀證據。   只要該商標已廣為「相關事業或相關消費者」所普遍認知,即可能被認定為「著名商標」,而享有較一般商標更廣泛之法律保護;換言之,著名商標並不以達到全體一般消費者普遍知悉為必要要件。   需特別注意的是,我國商標法所保護的著名商標,並不以該著名商標在我國已註冊者為限,只要能證明該商標已達「相關事業或相關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之程度即可。 貳、著名商標遭侵害之三種常見型態   一、仿冒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   例如:第三人未經授權,將與「Nike」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使用於運動鞋或相關商品上。   此類行為將直接導致消費者混淆誤認商品來源,屬於最典型之商標侵權態樣。   依《商標法》第68條第1項規定:「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為侵害商標權: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者。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商標權人得依同法第69條請求排除侵害、損害賠償等民事救濟,行為人應負相應之民事責任。   若涉及仿冒註冊商標之製造、販售、意圖販售或輸入等情節重大之行為,尚可能依《商標法》第95條、第96條等規定,負擔相應之刑事責任。   二、跨類別商品或服務使用著名商標(減損識別性/淡化侵害)   例如:第三人未經授權,將「Nike」...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桃園所許啟龍主任律師於「永然新訊」第十四期發表專文「家族傳承之閉鎖性公司(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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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許啟龍律師 一、前言   近來時常於報章雜誌聽聞家族企業間對於經營權爭奪之爭議,而家族成員間雖持有家族企業之股權,但因繼承、移轉或公開市場之買賣或其他原因,導致家族企業之股權家族外之人所持有,此更加導致家族無法控制家族企業達永續經營之目的,是如何完成家族傳承或家族企業得以永續發展,不受公開市場買賣、繼承、處分而影響,此為家族傳承所重視。   而民國(下同)104年7月1日公布的《公司法》第356條之1至之14以下條文有關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規範後,閉鎖性公司成為成為家族傳承工具熱門選項之一。   但何謂「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有何特別之處,能成為家族企業傳承之利器。是本文就家族傳承之閉鎖性公司,就《公司法》第356條之1下針對「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重要之點分成(上)、(下)二篇幅為簡略介紹,(下)篇並提出重要章程修正之規劃。 二、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按《公司法》第356條之1至第356條之14之有關「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閉鎖性公司)之規定,乃是104年7月1日公布。依據該修法之立法理由,其一乃參考新加坡、香港閉鎖性公司之股東人數為五十人;另基於閉鎖性公司之最大特點係股份之轉讓受到限制。是於《公司法》第356條之1第1項定義,所謂閉鎖性公司係指股東人數不超過五十人,並於章程定有股份轉讓限制之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   而立法理由其二乃考量未來社會經濟情況變遷及商業實際需要,有調整《公司法》第356條之1第1項所定股東人數之必要,爰於第2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得增加閉鎖性公司之股東人數,並授權訂定股東人數之計算方式及認定範圍。 三、閉鎖性公司之要點   (一)股東五十人以下及股份轉讓之限制:   按《公司法》第356條之1規定:「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指股東人數不超過五十人,並於章程定有股份轉讓限制之非公開發行股份有限公司。前項股東人數,中央主管機關得視社會經濟情況及實際需要增加之;其計算方式及認定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是閉鎖公司之要件為:1.股東人數五十人以下。2.章程定有股份轉讓之限制。3.非公開發行公司。   (二)發起人應全數認足第一次應發行之股份,且不得公開發行及募集:   按《公司法》第356條之3第1項、第2項規定:「發起人得以全體之同意,設立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並以全數認足第一次應發行之股份。發起人之出資...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高雄所吳任偉主任律師、林承諭律師於「永然新訊」第十四期發表專文「《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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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吳任偉律師、林承諭律師 一、前言   內政部於民國(下同)114年12月19日公告修正《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下簡稱: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擬於115年4月1日施行。此次修正內容,主要有三類,亦即:「混凝土最大水溶性氯離子含量檢測」、「自來水進、排水與加壓受水設備」與「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茲簡要分述如下。 二、混凝土最大水溶性氯離子含量檢測標準之說明   修正前《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已有要求賣方應說明有無曾經做過混凝土中水溶性氯離子含量(目前對於海砂屋的檢測方式出於便利性與避免產生破壞,通常採氯離子含量檢測)。然而,過往僅針對新拌混凝土制定氯離子含量標準,導致建物興建完成後即欠缺檢測標準。為此,內政部於113年2月19日增訂硬固混凝土之最大水溶性氯離子含量標準;並於同年12月19日修正《施工中建築物混凝土氯離子含量管理實施要點,下稱實施要點》,要求承造人於各樓層施工中申報勘驗需檢附新拌混凝土氯離子含量檢測報告書、混凝土供應者品質保證書、硬固混凝土水溶性氯離子含量檢測報告書(114年7月1日生效)。   本次新修訂之《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即是針對上開《實施要點》所規範、申報施工勘驗之建物,應以硬固混凝土氯離子含量之檢測標準。 三、自來水進、排水與加壓受水設備之說明   按修正總說明第4點之說明,賣方應分別敘明自來水之供水與排水是否正常,且如建物非處於自來水事業供水區域者,於總表後至建築物前所設置之用戶加壓受水設備,應由用戶管理維護。 四、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說明   為促進再生能源發展,內政部於114年12月19日在《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12條之1的授權下,制定《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準》,其要求新建、改建與增建達一定面積之建築物須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另地方政府亦有類似規定,如《高雄市綠建築自治條例》,即要求起造人須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或綠化設施。   鑒於上開中央與地方法規均有強制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等法定義務,進而使得光電發電設備之後續維護管理有明訂之必要。故此次《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修正,即明確規範賣方應說明建物是否有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所依據之法規與管理維護權責之單位。 五、結語   綜上所述,此次內政部對於《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修正,僅是將邇來各規範課予賣方之說明義務,即:硬固混凝土氯離子含量檢...

仲霖國際地產21世紀內湖AIT店房產顧問林裕翔襄理於「永然新訊」第十四期發表專文「房仲與法務的交會:從糾紛案例看專業責任與誠信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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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林裕翔襄理   在法律與信任之間,我們始終選擇站在誠信這一邊。房地產交易,從來不只是成交一間房子。它承載的,是一個家庭的資產安全、人生階段的選擇,以及客戶對專業房仲最深層的信任。   我們始終相信,真正專業的房仲,必須同時懂市場、懂法律,更懂人心。而這份信念,來自我們在第一線看過太多真實的交易糾紛。 1.從糾紛中學會:資訊揭露,沒有模糊空間。   我們曾見過這樣的情況:中古屋交屋後,買方才發現建物有佔到公有土地的問題,即使屋主主張「實際使用面積大於謄本面積」,信任卻早已在買方被告知的那一刻崩解。   這類糾紛提醒我們,房仲不只是資訊的傳遞者,而是事實的把關者。因此,我們在每一件委託中都堅持:該查證的屋況,一定查清楚;該揭露的風險,絕不因為「怕影響成交」而省略。因為我們知道,真正傷害品牌的,從來不是說實話,而是讓客戶在事後才發現真相。 2.從誤會中看見責任:讓客戶真正理解契約   我們也曾看到,有賣方在勾選現況說明書時誤以為勾選「以現況交屋」就不用負擔任何的瑕疵擔保責任,實際上卻僅限於肉眼可發現的部分,最終因買方裝修時發現隱藏的鋼筋外露而走上可能的糾紛之路。即使房仲並非契約當事人,但只要說明不夠清楚、提醒不夠到位,專業信任就可能因此受損。這也是我們為何始終堅持,成交之前,理解比速度更重要。我們願意多花時間解釋條文、提醒風險,只為確保客戶在落筆的那一刻,是清楚、安心、沒有壓力的。 法律,是專業的底線;誠信,是品牌的高度。   在快速變動的市場中,法律規範幫助我們守住專業的底線,而「誠信」,則決定了一個品牌能走多遠。   當交易條件不利於客戶,我們敢於提出不同建議   當資訊尚未完整確認,我們選擇查證,而非催促   在每一次簽約前,我們寧可慢一點,也要對一點   這些選擇,或許不華麗,卻是我們每天實踐的「品牌承諾」。我們相信,房仲的價值不只在成交。一位值得信賴的房產顧問,不只是促成交易的角色,更是替客戶降低風險、守住選擇後果的夥伴。當法律與人性產生交會時,我們選擇站在對客戶長期有利的那一側。   讓「法律」成為後盾,讓「誠信」成為品牌的靈魂。我們相信,交易可以完成,但信任必須被延續。我們不追求每一筆都最快成交,而是希望每一次成交,都能經得起時間與回頭檢視。因為真正好的交易,不是只寫在契約裡,而是留在客戶心裡。以專業立足市場,用誠信走得長遠。(本文作者為仲霖國際地產2...

2026.02.17udn聯合新聞網刊登專文「他赴深圳投資製鞋廠還想置產卻迷上女員工 正宮親至大陸與先生談判」(摘錄自《《愛有約束,法有規範》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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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永然律師 ★案例   劉開與張萍兩人結婚時,未約定「夫妻財產制」。結褵已數年,生活雖平淡,倒也無啥大波浪,彼此相敬如賓。   後來劉開前往中國大陸廣東深圳投資製鞋廠,夫妻倆原有至大陸購屋置產的打算,但因張萍無法適應當地的生活習慣而作罷。   劉開「獨在異鄉為異客,每逢佳節倍思親」,卻因業務繁忙而不能抽身,在工廠女員工王鳳頻送秋波下,難免心猿意馬,心生慾念,意志稍不堅定,遂與王鳳互通款曲,暗渡陳倉。   事後經張萍查覺,翻了醋醰子,親至大陸與劉開談判,雙方劍拔弩張,一謂罔顧多年夫妻之情,竟在外拈花惹草;一謂僅逢場作戲,為何不信任親夫。   氣極之下,張萍要劉開束裝返台,否則離婚;劉開又怎捨得將辛苦經營剛有起色的事業付諸東流……。 離婚協議書 立契約書人:劉開(以下簡稱甲方)、張萍(以下簡稱乙方),雙方協議離婚,同意條件如下: 一、有關子女監護權: 雙方同意長子劉謙歸屬甲方,長女劉筑歸屬乙方,次子劉侃於小學畢業前歸屬乙方,小學畢業後之監護權待雙方協議後另行決定。 雙方同意就三位子女未來教育費用,由甲方負責三分之二,乙方負責三分之一。 子女未來去處,雙方互有通知對方之義務。 就三位子女,雙方互有探視權,該子女之監護人不得異議。 二、有關財產分配: 甲方同意於民國(以下同)○○年○○月○○日前將門牌號碼:台北市○○路○○段○○巷○○號○○樓房地之產權過戶予乙方,並負責清償該房地產權之所有銀行貸款。 就前項之房地,甲方自○○年○○月○○日起得無償使用半年,乙方在此期間不得將上開房地轉讓或出售予他人。 三、甲方同意於○○年○○月○○日前給付新台幣伍佰萬元整予乙方。 四、乙方拋棄對甲方之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五、雙方同意待本協議書第二條第一項及第三條辦理完畢後,於○○年○○月○○日前辦理離婚登記。 六、本契約一式五份,甲、乙雙方及見證人各執一份外,另一份交予戶政機關。 文章連結: 他赴深圳投資製鞋廠還想置產卻迷上女員工 正宮親至大陸與先生談判 .................. 愛有約束,法有規範──婚約.結婚.離婚.夫妻財產權益大揭密! 作者:李永然律師.黃斐旻律師.彭郁欣律師.李廷鈞地政士 出版日期:2026/01 初版 書號:1F25 定價:350元   所謂「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當得一世夫妻,實屬不易;惟現代人面對外在環境快速變遷,...

永然長照與醫療衛生法律中心顧問李思翰醫師於「永然新訊」第十四期發表專文「認識脂肪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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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 李思翰醫師   相信大家多少都有聽過脂肪肝這個名詞,然而脂肪肝到底代表什麼呢?以下就來解釋究竟什麼是「脂肪肝」,而它會對身體帶來什麼樣的影響,我們又該如何預防與治療?   根據包含美國肝病研究學會(American Association for the Study of Liver Diseases, AASLD)在內的多個學會最新共識的結果,過去俗稱的脂肪肝或非酒精性脂肪肝,現已被正式命名為「代謝功能異常性脂肪肝病(metabolic dysfunction–associated steatotic liver disease, MASLD)」,更加地強調代謝相關異常(如:第二型糖尿病、肥胖等)在疾病進展中所扮演的角色,確立診斷條件為脂肪肝(可藉由腹部超音波等影像學檢查佐證)加上以下任一代謝風險因子:   1.體重過重或腰圍過粗(男性≥90公分,女性≥80公分)   2.糖尿病前期或糖尿病   3.高血壓(血壓≥130/85mmHg)   4.三酸甘油脂過高(≥150mg/dL)   5.高密度膽固醇過低(男性≤40mg/dL,女性≤50mg/dL)   而代謝性脂肪肝的成因,其實就是肝臟細胞當中儲存了過多的脂肪,通常源自於攝取食物的熱量高於身體消耗的熱量所致,而過多的脂肪堆積則會增加肝臟細胞的氧化壓力以及發炎反應,最終可能造成肝臟發炎與肝硬化,甚至提高罹患「肝癌」的風險。   雖然代謝性脂肪肝可以透過腹部超音波或是電腦斷層等影像學檢查發現,但初期大多沒有症狀,而少數人只會有輕微的疲倦感,因此常常是在健康檢查時被發現。一旦被診斷為代謝性脂肪肝,就會建議進行體重管理,延緩脂肪肝的進展,藉由調整飲食與生活型態來改善(如:均衡飲食、避免久坐及適當的運動),若成效不佳時,則可以考慮使用藥物,同時也應減少酒精攝取,避免造成肝臟代謝的負擔。另外,心血管疾病的風險控制也是代謝性脂肪肝處置中重要的一環,因此若有高血糖、高血壓、膽固醇異常等問題,也需要一併追蹤與治療,建議諮詢專業醫師,評估是否需要進一步的檢驗及檢查,擬定完整的介入計畫,以免錯失了治療的良機。 脂肪肝形成的原因其實並非只有一種,而代謝性脂肪肝是常見的病因之一,其他引發脂肪肝的原因還有:酒精、藥物、病毒性肝炎、內分泌及基因疾病等,除此之外,代謝性脂肪肝也可能同時合併其他肝病的存在,舉例而言,B型肝...

2026年03月《永然新訊》第十四期出刊,內容涵蓋:書籍介紹、法律、財經、不動產、醫學等實用知識、課程內容、新修法規,歡迎大家免費訂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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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然新訊》0元入手,滿載價值! 永然新訊電子版第十四期2026年03月號出刊囉!! 本期精彩內容包括: ■ 認識脂肪肝/李思翰醫師 ■ 詐騙環伺如何守住你的財產?從不動產詐欺手法與防範之道談起/李永然律師 ■ 前二年贈與併入遺產課稅,受贈配偶拋棄繼承,該受贈人是否免納遺產稅?/黃振國總經理 ■ 善用法律,降低不動產交易風險/李永然律師、曾春僑副教授 ■ 房仲與法務的交會:從糾紛案例看專業責任與誠信界線/林裕翔襄理 ■ 《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簡介/ 吳任偉律師、林承諭律師 ■ 家族傳承之閉鎖性公司(上)/許啟龍律師 ■ 著名商標權人不可忽視的三大侵害風險/沈東明經理 其他:永然法律研究中心最新課程訊息、新修法規摘選及訊息觀察室等,內容豐富,歡迎大家點擊閱覽並訂閱! 下載第十四期2026年03月號電腦版永然新訊請至 https://tinyurl.com/4jxujr5v 下載第十四期2026年03月號手機版永然新訊請至 https://tinyurl.com/4nch8mr7 訂閱連結: ​ 永然新訊電子版訂閱連結,   請點擊連結或掃瞄QRcode 訂閱連結: https://tinyurl.com/58entkww   

李永然律師為《ESG生態系大數據 IFRS S1/S2揭露指南》一書撰推薦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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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 序   在當今快速變遷的商業環境中,「環境、社會與治理」(ESG)議題已成為企業永續經營的核心要素。本人於擔任台北企業經理協進會理事長期間,在羅懷家博士之引見相識。吳林澤先生非常熱心公益,除擔任本會公益慈善委員會委員外,還擔任本會ESG委員會委員,他以深厚的產業經驗與學術研究,致力推動ESG實務應用,令人欽佩。此次蒙吳林澤先生之邀,為其新著《ESG生態系大數據 IFRS S1/S2揭露指南》撰序,實感榮幸。此書不僅是吳委員多年心血結晶,更為企業界提供一套系統化的工具,助其將「非財務數據」轉化為財務優勢,值得企業界人士細讀。   回顧本人執業律師已四十餘載。見證無數企業因忽略「風險管理」,而陷入困境。ESG並非抽象理念,而是一與法律密不可分的實務框架。譬如:國際財務報告準則(IFRS)下的S1與S2揭露要求,強調永續相關財務資訊的透明度,這不僅涉及合規,更關乎企業的信譽與長遠發展。吳委員在本書中,從ESG策略工具書的知識體系建構,到生態系基線數據的產生,再至「大數據」應用於財務績效模型,層層遞進,宛如一幅藍圖,引導企業從「被動應對」,轉向主動價值創造。書中詳述趨勢預測模型的運用、TCFD(氣候相關財務揭露)指標量化,以及第三方風險分類與熱圖應用,皆基於嚴謹的數據驗證,避免主觀臆斷,這與法律強調事實及證據的精神相契合,也達到「預防勝於治療」的效果。   此書之可貴,在於其操作性強,提供模擬製造業基線數據與趨勢數據的範例,幫助讀者能即學即用。吳委員的「三步曲」暹輯——知識建構、數據產生、大數據應用——不僅反映個人職業藍圖,更為台灣企業轉型注入新活力。   最後,本人衷心推薦此書予企業管理者、投資人與法律從業者。同時祈盼願吳委員透過本書的努力,照亮台灣永續金融之路。讓我們共同秉持人文關懷,嚴以律己,兼顧經濟發展與社會公義。 台北企業經理協進會理事長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  李永然律師 序於民國115年(西元2026年)元月27日

李永然律師於2026年2月「企業經理精進讀書會」,擔任顏敏仁教授導讀其著作《創業家管理學》乙書引言人,分享引言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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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我於民國115年2月25日擔任臺北企業經理協進會與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文教基金會合辦「企業經理精進讀書會」的引言人,此次閱讀由顏敏仁教授著《創業家管理學》(2025年11月4日商周出版),就該書我整理以下要點: 一、作者顏教授認為主流商管教育體系,較少關注「創新」與「創業」領域,忽略企業在創業初期的混沌,或面對衰退時的再生挑戰,也就是關心企業生命週期的「中段」,而對於「起點」與「轉折」較少觸及;「創業學」的學門開始出來。所以,「創業學」是強調新事業、新產品與新市場的創造,聚焦在創業早期的動態發展,主流管理學派「重治理」,創業學派「重新創」。作者顏教授的這本書提供一「融合兩個學派精髓的論述」,不僅要能看到機會,創造價值,更要讓這份價值透過「經營管理」的力量長期維持,繼續擴大。 二、顏教授於書中特別提到,施振榮自詡為「終身創業家」,施振榮認為一位優秀的創業家,不只會不斷創業,更要讓所創立的企業,能穩定成長並持續經營,領導人具備「創造價值、利益平衡、永續經營」三大基本信念,而企業經營追求「永續」,就要不斷地「創新」。 三、《創業家管理學》這本書以「永續系統發展論」為企業分析架構,理解企業如何從最初的創造價值,歷經成長,轉折與創新,最後走向「永續經營」。   於書中共分六章:   (一)啟程:「創價思維」,即創業思維及行動,強調創業不只是有「一個好想法」,而是「將好想法付諸行動的創造價值歷程」。   (二)飛揚:「成長飛輪」,成長型思維要持續創新,只要持續創新,就能不斷創造價值,卓越企業的成長曲線,皆有「飛輪效應」的指數型成長特徵,以「亞馬孫」(Amazon)為代表;貝佐斯的經營模式,關鍵在於他心中有一非常清晰的企業經營藍圖,它的商業模式不是「一次性成功」,而是具備「持續創新與成長」的動能。飛輪效應所稱的「飛輪」,其概念本質上就是一種增強型互動回饋,是企業內部的科技、產品、服務與市場之間所產生的互動回饋。   (三)盤旋:「第二曲線」:企業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往往會遭遇許多挑戰或者環境變化而有挫折,企業真正的關鍵不在於是否遭遇挫折,而是在面對動盪時,能否迅速應變並作出必要的「創新」與「調整」,這也就是所謂的「第二曲線」。由於「創新」不是一次性的任務,而是一種修煉,遭遇困難不要停下腳步或抱怨,而是要積極理解問題的本質,並快速「調整」與「創新」,這就是第二曲線的精...

李永然律師訪嘉大昆蟲館,探索昆蟲奧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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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2月28日下午,李永然律師續訪嘉義行程,前往 嘉大昆蟲館 參觀。館內展示豐富多樣的昆蟲標本與生態介紹,令人目不暇給,也增廣不少見聞。 參觀過程中,一則成語典故特別引人注意──「蛛絲馬跡」。許多人直覺以為與「馬」有關,實則其中的「馬」並非指馬匹,而是指一種昆蟲「灶馬」。所謂「蛛絲」為蜘蛛留下的絲線,「馬跡」則是灶馬活動留下的痕跡,原意指細微可循的線索,後來引申為查案或追蹤時所發現的微小證據。此次參觀不僅認識了多樣昆蟲,更在成語典故中獲得新的啟發,真正是長了知識。

李永然律師走訪舊嘉義監獄──見證歷史軌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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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28日上午9時,李永然律師利用連續假期前往嘉義旅行。離開住宿的嘉義福容飯店後,隨即前往 舊嘉義監獄 參觀。舊嘉義監獄為臺灣目前唯一完整保存的日治時期刑務所建築,見證臺灣近代司法制度與獄政發展的歷史軌跡,李永然律師特地於園區內留影紀念,以此記錄一段結合歷史與專業省思的旅程。

李永然律師利用228連假嘉義行,走讀糖廠風華與藝文風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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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利用228連續假期安排前往嘉義旅遊,感受地方人文與藝術之美。2月27日首站來到 嘉義蒜頭糖廠蔗埕文化園區 ,園區保留日治時期糖業設施與鐵道文化,李律師乘坐復古五分車穿梭園區,在懷舊氛圍中體會台灣糖業發展的歷史軌跡。下午則入住嘉義福容飯店休息。 2月28日上午,前往 嘉義市美術館 參觀展覽「相逢在庭前」。此次展覽緣起於 張李德和 女士久違重現的膠彩畫作品《庭前所見》。張李德和為嘉義重要的詩人、畫家與文化推手,其創作兼具文學氣質與東方美學底蘊,對地方藝文發展影響深遠。李永然律師細細觀賞後,對於藝術所蘊含的人文精神與地方記憶深感觸動,亦獲益良多。

詐騙環伺下的自保之道──李永然律師於忠信、忠善扶輪社聯合例會談防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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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2月26日晚上6時30分,李永然律師經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李廷鈞總經理安排,前往台北忠信扶輪社與台北忠善扶輪社聯合例會專題演講,主題為「詐騙環伺如何守住你的財產」。當晚例會由兩社社長共同主持,現場氣氛熱絡,與會社友專注聆聽,對於近年層出不窮的詐騙手法尤為關切。 李永然律師指出,當前社會詐騙案件頻傳,尤其不動產詐騙更呈現專業化、集團化趨勢,甚至出現被稱為「台版地面師」的不法手法,利用偽造文件、冒名辦理移轉登記等方式侵害民眾財產權益,令人防不勝防。面對此種情勢,唯有提升法律意識與風險管理觀念,方能有效自保。演講中,李律師透過實務案例深入剖析詐騙流程,並特別強調應善用政府提供的防詐機制,包括辦理地政三寶──「地籍異動即時通」(即時通知產權變動)、「住址隱匿」(隱藏謄本住址)及「指定送達處所」(指定收件地址),以及「稅籍異動即時通」,多一道防線,便能多一分保障。 李律師也勉勵大家,不僅自己要提高警覺,更應將正確觀念分享給親友,他特別贈送與會者每人一冊《破解不動產詐騙術,守護財產法律手冊》,期盼透過淺顯易懂的法律解析,協助更多人建立正確的防詐觀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