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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令軒撰文分享《親密搶奪,誰在拿走你的錢?》一書讀後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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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陳令軒   法律常讓人產生深刻的刻板印象——咬文嚼字、艱澀生硬,幾乎成了大家對它的共同想像。然而這本書卻完全打破了我對法律的既定印象。高愛倫作家撰寫的故事,結合李永然律師深厚的法律知識,彷彿替我們上了一堂深入淺出的專業法律課。這不僅僅是一部合著作品,更是一本貼近生活、極具實用性的「工具書」。故事情節引人入勝,使人不自覺地走進書中人物的處境,感受他們的無力與壓抑,也更深刻體會知法、懂法的重要性。   常有人說:「法律是保護懂法律的人。」但我更相信:「唯有懂法律,才能保護自己。」過去我們強調不要當「文盲」,漸漸地大學學歷早已成爲踏入社會的基本門檻;隨著時代更迭,在全民監視器的社會裡,個人的一舉一動都可能被放大檢視,你我的生活充斥著各種危機,不當文盲已遠遠不足,更重要的是不能當「法盲」。唯有如此,才能在關鍵時刻保護自己,甚至伸手協助身邊的親朋好友。 .............................................. ​ 親密搶奪,誰在拿走你的錢? 作者:李永然.高愛倫 出版日期:2025/6/4 書號:3H92 定價:460元  網路優惠價:363元 你不是識人不清,只是人心變質從不預告! 你不是守不住錢,只要現在開始建立法律意識! 人性,從來禁不起考驗。 當人與人的關係,從親密走向搶奪, 最痛的,從來不是金錢損失,而是信任瓦解後的滿腹委屈。 為什麼,寫了遺囑,我的錢還是不能隨心分配? 為什麼,沒有貢獻的法定繼承人,可以坐享其成我的錢? 財富傳承,到底要給有血緣的人,還是我最愛的人? 縱向兩代間的遺產贈與,若有偏心,或許情有可原; 橫向手足間的繼承爭奪,暗中角力,才是叫人心碎。 親密關係中,也要立下金錢界線。法律小白、財富小資的我們,要建立法律觀念、保護自己遠離風險。 暖心作家高愛倫 執筆撰寫真人真事 × 專業律師李永然 解析法律應對重點 金錢的背後,看清人性的真相。從特留分爭議到長照責任、從財產分配到離婚賠償,走進23個人生現場,高愛倫用溫暖的心、犀利的筆,寫下親密關係間最難堪的財產搶奪。資深律師李永然再以實用的法律觀念,救援手足間、家庭裡最棘手的金錢戰爭,提供法律上的清晰解答。 │不得不給的特留分,有借無回的動產不動產,如何挽救? 善用遺囑、保險、借名登記契約,才能給得甘願、守住財 │高齡長照折磨、失智受剝削的風險,如何預防?...

2025.11.19udn聯合新聞網刊登專文「他欲以8筆土地抵繳遺產稅款及贈與稅328萬 大法官、財政部皆打回票」(摘錄自《不動產不是你說了算──大法官釋憲揭開權利歸屬真相》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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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林清汶.過子庸.李廷鈞 編著   將財產移轉無償給子女之方式,不外乎「生前贈與」與「死後繼承」兩種。一般而言,不論採用何種方式移轉財產都需要繳稅,但是在不動產之贈與或繼承中有不同之規定。依據我國法律之規定,在特殊情況下甚至還可以享有免稅優惠。   尤其是政府為了鼓勵發展農業,在農地之贈與或繼承過程中,給與受贈者或繼承者免稅之待遇。而在實際之情況,曾發生多起有關遺產稅與贈與稅之爭議與訴訟案件,甚至有幾件聲請大法官釋憲。   在大法官釋憲案中,共有四件「遺產稅」和「贈與稅」之解釋案。 私設道路土地抵繳稅款 釋字第343號 .案名. 私設道路土地不得抵繳稅款案 .時間. 民國83年4月22日 .案情.   聲請人彭○等十一人等於76年3月31日共同繼承曾○寅之遺產,經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核定應納遺產稅額新臺幣2,206,468元及補徵曾○寅死亡前三年內贈與稅額231,493及842,250元。彭○等人分別於78年間申請以曾○寅遺產中坐落臺北縣板橋市光○段八筆土地,抵繳遺產稅款及贈與稅款。   經臺北市國稅局三度函復,該八筆既成巷道經查並非都市計畫道路預定地,不符《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規定及財政部71年10月4日台財稅字第37277號函釋。聲請人等不服,提起訴願、再訴願、行政訴訟,均被駁回。   聲請人為行政法院判決採用財政部71年10月4日台財稅字第37277號函釋之行政命令,牴觸《憲法》第19條規定租稅法律主義,以及《憲法》第23條規定法律保留原則,並違反《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2項之法律規定,聲請釋憲。 .解釋爭點. 財政部就私設道路土地不得抵繳稅款之函釋是否違憲? .解釋文.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2項規定,遺產稅本應以現金繳納,必須現金繳納確有困難時,始得以實物抵繳。是以申請以實物抵繳,是否符合上開要件及其實物是否適於抵繳,自應由稅捐稽徵機關予以調查核定。同法施行細則第43條規定,抵繳之實物以易於變價或保管,且未經設定他項權利者為限。   財政部71年10月4日台財稅字第37277號函謂已成道路使用之土地,非經都市計畫劃為道路預定地,而由私人設置者,不得用以抵繳遺產稅,係因其變價不易,符合上開法律規定之意旨,均為貫徹稅法之執行,並培養誠實納稅之風氣所必要,與《憲法》尚無牴觸。 .相關法令. 1.憲法第19條、第23條 2....

大陸台商子女如何在大陸法院進行遺產裁判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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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永然律師 台商諮詢問題摘要   台商張強在中國大陸浙江杭州經商,在大陸杭州置產及大陸銀行戶頭也有存款,他共有三位子女張甲、張乙、張丙,並有配偶一人,張強因心肌梗塞暴斃,且生前未立「遺囑」;而其法定繼承人共四人,卻對於遺產分割無法達成協議一致,此時如何向人民法院訴請裁判分割? 台商張老師諮詢解答   問題中被繼承人張強的法定繼承人包括「配偶「及「三位子女」,依大陸《民法典》規定,其應繼分各為四分之一;關於遺產分割依大陸《民法典》第1156條第一款規定:遺產分割應當有利於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所以繼承人可以在上述原則下進行「協議分割」。   進行協議分割,其分割方式,包括:「實物分割」、「變價分割」、「補償分割」及「保留共有」(註1)等四種(註2)。     如果無法達成協議一致分割遺產時,任何一人可以向管轄人民法院,訴請裁判分割遺產。繼承人在向人民法院訴請裁判分割遺產,是否有無「訴訟時效」的適用?     按大陸《民法典》第188條第1款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但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然因訴訟時效內容中所指的「權利」,一般指「債權請求權」,即權利人基於「債的關係」產生的,請求特定人為特定行為。至於請求遺產分割,並不是基於「債權關係」,而是基於「遺產的所有權」,即繼承人請求分割遺產,應當屬於「形成權」,而形成權並不適用《民法典》「訴訟時效」的規定,所以即使被繼承人死亡後經過若干年,繼承人才提起請求分割遺產的,並無訴訟時效的適用(註3)。   又如果繼承人向管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進行裁判分割,人民法院會確定「法定繼承人」、「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權」、「遺產範圍」後,進行分割。人民法院在分割遺產中的「房屋」、「生產資料」和「特定職業需要的財產」時,應當依據有利於發揮其使用效益和繼承人的實際需要,兼顧各繼承人的利益進行處理(參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第42條)。倘遇到不宜分割的遺產,人民法院則可以採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方法處理(參見大陸《民法典》第1156條第2款)。     以上說明,供大陸台商的繼承人參酌運用。 註1: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參見大陸《民法典》第297條後段。又按份共有...

李永然律師以臺北企業經理協進會理事長身分出席「臺商張老師駐診服務座談會」開場致詞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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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事長開場致詞   大陸委員會委託本會辦理「台商張老師服務」,除了提供台商諮詢服務、出版台商張老師月刊、針對兩岸新情勢與台商關切議題舉辦研討座談會、辦理台商張老師月例會之外,其中一項重要服務,就是「臺商張老師駐診服務座談會」。過去我們已舉辦多場活動,反應都非常熱烈。11月26日這一場講座特別感謝社團法人台北市會計師公會、中國政法大學台灣校友會、兩岸經貿交流權益促進會、傑出大陸台商聯誼會、傑出台商投資經營協會及中華知識經濟協會等共同合辦單位,使本次活動得以順利舉行,感謝熱情參與與支持。   又本次活動的主題,是依據許多台商長期在大陸的投資經營及生活實務需求所設計。由於有些台商因長期在大陸經商,因緣際遇結識大陸異性而結為夫妻,但這些婚姻關係有些因後續發生變化,導致步上「離婚」這條路,隨之而來便是婚姻期間的財產問題,有時候就會赴大陸人民法院進行民事訴訟,因此台商如在大陸人民法院進行離婚後的財產訴訟?就會面對一些法律問題,因攸關權益,就格外重要。   另一部分,許多台商長期在中國大陸打拚,從中年到高齡,甚至在大陸因生病或年老往生;台商在大陸過世後,也會面臨在大陸的遺產繼承人如何處理與分配的問題?此外,近年有些台商因中美貿易大戰,而不打算繼續在大陸經營投資,因而有股權轉讓的需求,但如沒有事先安排處理好相關的合同,或他方在合同的履行有不誠信的情形時,將導致發生糾紛,故如何事先預防或發生爭執如何處理,也都是重要的問題。   感謝此次參與座談駐診服務的蔡步青大律師、鄭瑞崙大律師及黃謙閔總經理三位台商張老師。他們撥冗參加,分別就上述三大主題進行報告,分享其豐富的實務經驗,相信與會者一定能獲益良多。   又本會為了讓大家對此次活動相關議題能更徹底的了解起見,最後還安排了綜合座談與現場的Q&A,讓大家有機會提出問題、交流意見。再次感謝大家的參與,祝福活動順利圓滿! 理事長 李永然 民國114年11月26日

2025.11.19udn聯合新聞網刊登專文「祭祀公業『派下員』女子無宗祠繼承權 大法官解釋合憲理由挨批毫無性別意識」(摘錄自《不動產不是你說了算──大法官釋憲揭開權利歸屬真相》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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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林清汶.過子庸.李廷鈞 編著   祭祀公業係前清或日據時期先民離鄉背井之際,為懷念其原鄉祖先,而由子孫集資購置田產,以其收益作為祖先祭祀時之備辦及聚餐費用,形成早期台灣社會一股家族團結之力量。   「公業」是指此財產為「公有」,「祭祀」指此筆財產是用於祭祀祖先或神明。祭祀公業又稱「祭田」,為台灣之特殊社會團體,是以祭祖為目的所設立之獨立財產。明、清以來之臺灣人,往往留下一筆土地或物業由後裔共同持有,以孳息供應祭祖與掃墓之費用。   其成員之繼承方式通常為長子或選舉一位管理人加以繼承,常會在「規約」中加以明定。以每年之產出銷售所得利潤、租金或利息收益作為掃墓與祭祖等之經費。現今則多推選委員會以便管理。   祭祀公業成員多為同姓宗親或親戚,又可分成設立人(捐助財產設立祭祀公業之人)、享祀人(受祭祀公業所奉祀之人)與派下員(設立人及繼承其派下權之人)。祭祀公業所涉及之土地產業相當複雜,常因為派下權(祭祀公業所屬派下員之權利)不平而產生糾紛與興訟,其中又以「不動產」居多。   在大法官會議釋憲案中,有關於祭祀公業之解釋案。 祭祀公業派下員依規約認定私法自治應予尊重 釋字第728號 .案名. 既存祭祀公業派下員依規約認定案 .時間. 民國104年3月20日 .案情.   聲請人呂○蓮(贅婚)為祭祀公業呂○春派下員呂○榮之長女,呂○昇為呂○蓮之子(從母姓)。呂○榮受聲請人等撫養,惟另有三子均無男嗣。呂進榮與二子先後亡故,僅餘三子呂○川。   依該祭祀公業於75年7月31日訂定之管理章程第4條前段規定:「登記在案派下員亡故時,其直屬有權繼承人公推一名為代表繼任派下員,惟依照政府有關規定,凡女子無宗祠繼承權。」致呂○榮之派下員身分僅由呂○川繼承,聲請人等乃訴請主張亦得繼承派下權。案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決駁回其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與最高法院判決,皆以適用《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派下員依規約定之。」   而依上開管理章程所定僅「男系直屬有權繼承人有繼承派下員之資格」為由,駁回其訴而確定。聲請人認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管理章程有牴觸《憲法》第7條之疑義,聲請釋憲。 .解釋爭點. 祭祀公業條例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派下員依規約定之,是否合憲? .解釋文.   《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存...

李永然律師以臺北企業經理協進會理事長身分出席臺商張老師駐診服務座談會,專家學者為臺商法律議題進行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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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27日下午2時,臺北企業經理協進會受陸委會委託舉辦「臺商張老師駐診服務座談會」,台北市會計師公會、中國政法大學台灣校友會、兩岸經貿交流權益促進會……等單位共同合辦。此次活動旨在協助台商深入了解在大陸可能面臨的法律問題,吸引150餘位人士到場參與,場面熱烈。 會中,李永然律師以臺北企業經理協進會理事長身分,特別邀請三位「臺商張老師」——蔡步青律師、鄭瑞崙律師及黃謙閔總經理進行專題演講,分別就台商在大陸可能遭遇的三大法律議題進行深入剖析,包括:1.夫妻離婚財產訴訟、2.遺產分割訴訟、3.如何預防公司股權轉讓糾紛,三場講題內容務實、精彩,獲得與會者高度回響。 在專題演講後的綜合座談中,由李永然律師擔任主持人,帶領討論並進行Q&A交流。包括:陸委會林科長、高長總召集人、姜名譽理事長、林永法副理事長、邱創盛常務理事、林志宏理事等……多位嘉賓出席參與,現場互動熱烈。活動至下午5時圓滿落幕,為台商在兩岸法律布局與風險管理上帶來深具價值的指引。

2025.11.18udn聯合新聞網刊登專文「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前綠營立委以3理由提釋憲 大法官公布結果」(摘錄自《不動產不是你說了算──大法官釋憲揭開權利歸屬真相》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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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林清汶.過子庸.李廷鈞 編著 眷村改建原眷戶優惠應通盤檢討 釋字第485號 .案名. 眷村改建原眷戶優惠案 .時間. 民國88年5月28日 .案情.   政府於85年1月12日立法通過《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規定由政府編列特別預算台幣五千多億元,對老舊眷村進行改建。   但當時在野之民進黨立法委員蘇煥智等五十五人認為該條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遂提請釋憲,其理由有三點:一、獨厚特定少數原眷戶,使其能享有承購依《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興建之住宅,及政府給與之補助購宅款等優厚權益,原眷戶只要依規定於五年後轉手即可獲暴利。   老舊眷村改建無非是為了解決原眷戶居住安全問題,不應採贈售房屋此種不合理、不正義收買圖利他人方式;二、依《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所建造住宅,乃動用國家資源卻僅圖利特定身分之人士,而此特定人士又不乏軍將官等非弱勢人士,且配贈坪數竟捨生活實際需要,而以退伍時職階高低為標準,即使於同為軍眷身分族群中亦不平等;三、其他與國軍老舊眷村有相同情況之中央各部會及學校眷戶卻未能享有同樣之權益,明顯違反平等原則。 .解釋爭點.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等法規就原眷戶之優惠規定是否違憲? .解釋文.   《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並非指絕對、機械之形式上平等,而係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立法機關基於憲法之價值體系及立法目的,自得斟酌規範事物性質之差異而為合理之區別對待。   促進民生福祉乃憲法基本原則之一,此觀《憲法》前言、第1條、基本國策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之規定自明。立法者基於社會政策考量,尚非不得制定法律,將福利資源為限定性之分配。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分別規定,原眷戶享有承購依同條例興建之住宅及領取由政府給與輔助購宅款之優惠,就自備款部分得辦理優惠利率貸款,對有照顧必要之原眷戶提供適當之扶助,其立法意旨與《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尚無牴觸。   惟鑒於國家資源有限,有關社會政策之立法,必須考量國家之經濟及財政狀況,依資源有效利用之原則,注意與一般國民間之平等關係,就福利資源為妥善之分配,並應斟酌受益人之財力、收入、家計負擔及須照顧之必要性妥為規定,不得僅以受益人之特定職位或身分作為區別對待之唯一依據;關於給付方式及額度之規定,亦應力求與受益人之基本生活需求相當,不得超過達成目的所需必要限度而給予明顯過度之照顧。立法機關...

李永然律師偕同李廷鈞地政士設宴款待多位好友,歡聚暢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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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11月25日晚上6點30分,李永然律師偕同李廷鈞地政士於福華飯店「江南春」餐廳設宴,款待吳容明教授、蔡良文教授、陳英杰教授等多位好友。席間氣氛融洽,眾人歡聚暢談,交流熱絡。餐敘結束後,眾人一同合影留念,為這場溫馨愉快的雅敘畫下美好句點。

李永然律師以臺北企業經理協進會理事長身分主持11月份「臺商張老師」月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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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11月24日中午,臺北企業經理協進會舉行11月「臺商張老師」月例會,由李永然律師以理事長身分主持。會議首先由蕭新永召集人進行「人力資源類」專題報告,隨後由羅懷家台商張老師進行特定議題分享,本次主題聚焦「中美 AI 競賽」,內容精闢透徹,讓與會成員對全球AI發展有更全面的理解,收穫豐富。本次例會於下午2時圓滿結束。

大陸台商的建設工程合同,如何向承包商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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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永然律師   問題:台商王董的巨人公司與中方堅固公司雙方進行一項工程建設承攬,由巨人公司發包,由堅固公司承包;嗣後因堅固公司違約造成台商巨人公司的經濟損失,台商巨人公司應如何向堅固公司「索賠」?   解析:對於此一問題應先瞭解中國大陸《民法典》對「建設工程合同」有基本規定;即依大陸《民法典》第788條第1款規定:「建設工程合同」乃指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所謂「建設工程合同」也是「發包方」與「承包方」為完成雙方商定的施工工程,明確雙方彼此間之權利義務的協定。合同內容可包括:1、工程概況,2、工程承包範圍,3、合同工期,4、質量標準,5、合同價款,6、組成合同的文件,7、合同書有關的詞語定義,8、承包人承諾,9、發包人承諾,10、合同生效,11、其他(註1)。    瞭解「建設工程合同」後,其次應瞭解在中國大陸常見建設工程合同的爭議類型,此可歸納如下:1、已完工程量所引發的爭議;2、質量與保修的爭議;3、工程付款爭議;4、工程遲延責任的爭議;5、中止工程合同的爭議;6、終止工程合同的爭議(註2);7、損害賠償的爭議;8、承包人未經發包人同意擅自「轉包」或「發包」所引發的爭議(註3);9、因價格調整方面所產生的爭議;10、其他爭議(註4)。   又發包人與承包方因為上述爭議發生,造成一方受到損害,他方即可進行「索賠」(claim);所謂「建設工程索賠」具體而言,即係在「建設工程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之一方當事人因他方不履行或者未能正確履行合同中所規定的義務,致遭受經濟損失或權利受侵害,進而透過法律程序向他方提出經濟損失的賠償。   台商巨人公司如因堅固公司違約,致遭受經濟損失,進行索賠時,至少應注意以下三點:   1.進行建設工程的索賠應先注意「索賠文件」,而索賠文件中最重要的,又是「索賠證據」;而證據須注意「關聯性」、「有效性」。   2.索賠要注意解決爭議的方式,解決方式有:「和解」、「調解」、「訴訟」或「仲裁」(註5)。如果想運用「仲裁」,必須雙方有「仲裁協議」(包括: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項、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3.索賠有時要運用「鑑定」,就以工程造價而言,建築工程造價糾紛而引起的民事訴訟逐年增多,此時得有關工程造價司法鑑定資格的鑑定機構和鑑定人,受司法機關委託,依據國家的法律、法規以及中央及省、自治區、直轄市...

雇主放「無薪假」的條件與法律說明:如何合法實施「減班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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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永然律師、劉和鑫律師 案例:   A冷凍空調公司因遭遇COVID-19疫情衝擊,加上美國川普總統的關稅影響,導致整體經濟活動放緩,原本穩定的工程接單也大幅減少,公司營運面臨前所未有的壓力。公司為了避免裁員,而與員工召開多次說明會,說明目前經濟情勢及公司所面臨的困境,並提出減少工時、暫時實施「減班休息」(無薪假)的方案。B員工是公司資深人員,面對收入可能減少的情況,他雖能理解公司難處,但也擔心自己實領薪資會因工時減少而無法支應家庭開銷,並對於減班期間是否仍享有勞退提撥與勞保保障感到疑惑,想瞭解法律究竟如何規定? 解析:   一、什麼是「減班休息」(無薪假)?法律上怎麼看?   (一)「減班休息」不是《勞動基準法》上的正式名詞,它並非法律所創設的制度,而是一種在「特定情況」下,雇主與勞工協商改變勞動條件的作法。   (二)為了協助企業在景氣不佳時,避免直接裁員所帶來的社會衝擊,勞動部訂有《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該指引雖僅為「行政規則」,而不是「法律規定」,但它是在實務上,為法院判斷「減班休息」是否合法提供了具體準則,也成為政府檢查企業是否依法辦理無薪假的依據。   二、雇主合法實施「無薪假」必須符合哪些條件?   (一)需要有事業單位受景氣因素影響致停工或減產的事實依據:   1.雇主不能任意宣稱「業績不好」就放無薪假,必須有具體事實證明受到疫情、產業景氣下滑、重大外部經濟因素等影響。這些證據可以包含如:接單量銳減的內部統計資料、財務報表營收減少的數據、客戶取消或延遲訂單的通知文件、原物料成本暴漲的記錄…等。   2.在A冷凍空調公司的案例中,公司即因COVID-19疫情導致接單萎縮、材料供應不穩定,加上工程推遲等因素,構成了實質性的營運困難。   (二)勞資雙方必須「協商」,且取得「個別勞工書面同意」:   1.由於減班休息,涉及勞工的薪資,而最高法院也認為「按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勞基法第21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所謂議定,即由勞雇雙方商約協議定之,必雙方互相表示意思一致,其合意始告達成,而該合意之表示方法,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之意思表示,均不影響該議定之成立。」(註)。   2.如前所述,實施「減班休息」本質上是改變勞動契約的內容(工時與薪資),參考上述最高法院的判決內容可知,必須經過雇主、勞工雙方「協議」,並且取得「個別...

2025.11.18udn聯合新聞網刊登專文「榮民過世……退輔會房舍土地禁出嫁女兒繼承 大法官宣告違憲」(摘錄自《不動產不是你說了算──大法官釋憲揭開權利歸屬真相》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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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林清汶.過子庸.李廷鈞 編著   台灣之眷村是民國38年間國民政府撤退來台,為安置大量遷台官員與軍民之時代歷史產物。由於人數眾多而產生居住問題,早期大多安排日據時期遺留下來之營房、學校、寺廟、農舍甚至牛棚等,或只能自行搭建簡陋房子遮風避雨。   民國39年間,軍眷管理處移交給聯勤總部之聯勤留守業務署,並在《國軍在臺軍眷業務處理辦法》規定下,軍眷必須「集中管理、集中住所」之管理方式,以應變突發戰事,並能緊急動員。故眷村大多興建在各地軍事要塞或營區附近,「眷村」一詞也正式出現在官方機制中。 在大法官會議釋憲案中,有三件有關眷舍產權之解釋案。 退輔會房舍土地禁出嫁女繼承檢討 釋字第457號 .案名. 退輔會之房舍土地禁出嫁女繼承案 .時間. 民國87年6月12日 .案情.   聲請人藍○碧為榮民藍○善之養女,在藍○善於80年過世後,收到退輔會屏東農場之公文稱,依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於69年7月11日以輔肆字第272號函所頒發之《本會各農場有眷場員就醫、就養或死亡開缺後房舍土地處理要點》第4點第3項之規定,當耕種之榮民過世,其兒子可繼承此耕種權,但若無兒子,耕種權就留給尚未改嫁之配偶,或未出嫁之女兒。   一旦配偶在榮民死後改嫁或是女兒出嫁,國家都會收回土地與眷舍。故要求必須拆除目前所居住之房舍,歸還土地給國家。聲請人在訴願、再訴願及提起行政訴訟後均被駁回,認為判決與《憲法》第7條所揭櫫之男女平等原則及《憲法》所保障之工作權、財產權實有違背,聲請釋憲。 .解釋爭點. 退輔會之房舍土地處理要點,禁出嫁女繼承之規定是否違憲? .解釋文.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國家應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憲法》第7條暨修憲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定有明文。國家機關為達成公行政任務,以私法形式所為之行為,亦應遵循上開憲法之規定。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發布之《本會各農場有眷場員就醫、就養或死亡開缺後房舍土地處理釋憲要點》,固係基於照顧榮民及其遺眷之生活而設,第配耕國有農場土地,為對榮民之特殊優惠措施,與一般國民所取得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有間。受配耕榮民與國家之間,係成立使用借貸之法律關係。   配耕榮民死亡或借貸之目的使用完畢時,主管機關原應終止契約收回耕地,俾國家資源得合理運用。主管機關若出於照顧遺眷之特別目的,繼續使其使用、耕作原分配房舍暨土...

2025.11.18udn聯合新聞網刊登專文「地籍圖重測……10年後他找地政機關丈量才發現有問題聲請釋憲 大法官說話了」(摘錄自《不動產不是你說了算──大法官釋憲揭開權利歸屬真相》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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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林清汶.過子庸.李廷鈞 編著 指界之當事人原指界有誤而訴請另定界址更正登記 釋字第374號 .案名. 土地法不許原指界之當事人原指界有誤而訴請另定界址 .時間. 民國84年3月17日 .案情.   聲請人黃○林與被上訴人吳○柏共有坐落彰化市之一筆土地,省測量大隊在66年間實施地籍圖重測,並進行分割時,誤將吳○柏之土地增加14平方公尺,黃○林之土地則僅增加1平方公尺,聲請人當時對於重測結果未在公告期間提出異議。   迄77年7月間,聲請人請求地政機關丈量始發現錯誤。兩造經協調未果,聲請人乃向彰化地方法院提起訴訟。該地院援引最高法院75年4月22日第8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以於重新實施地籍圖測量時,相鄰土地之所有權人苟已於地政機關通知之期限內到場指界一致,並無爭議,地政機關即依其共同指定之界址重新實施測量,並予公告。   為貫徹整理地籍之土地政策,免滋紛擾,自不容土地所有人於事後又主張其原指界有誤,訴請另定界址為由,駁回聲請人之訴。   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又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81年及最高法院同年判決持相同理由,駁回聲請人之上訴。申請人認為最高法院判決適用該院75年4月22日第8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有牴觸《憲法》第15條、第16條、第23條之疑義,聲請釋憲。 .解釋爭點.   最高法院就經無異議經公告確定之地界,禁訴請另定之決議,是否違憲? .解釋文.   依《土地法》第46條之1至第46條之3規定所為「地籍圖重測」,純為地政機關基於職權提供土地測量技術上之服務,將人民原有土地所有權範圍,利用地籍調查及測量等方法,將其完整正確反映於地籍圖,初無增減人民私權之效力。   故縱令相鄰土地所有權人於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均於地政機關通知之期限內到場指界,毫無爭議,地政機關依照規定,已依其共同指定之界址重新實施地籍測量。則於測量結果公告期間內即令土地所有權人以指界錯誤為由,提出異議,測量結果於該公告期間屆滿後即行確定,地政機關應據以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   惟有爭執之土地所有權人尚得依法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解決,法院應就兩造之爭執,依調查證據之結果予以認定,不得以原先指界有誤,訴請另定界址為顯無理由,為其敗訴之判決。   最高法院75年4月22日第8次民事庭會議決議𡛼略謂:為貫徹《土地法》整理地籍之土地政策,免滋紛擾,不許原指界之當事人又主張其原先指界有誤,訴請另定界址,應...

李永然律師以忠誠扶輪社CP身分出席三陽扶輪社28週年社慶晚會,與社友同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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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11月22日晚間6時,李永然律師以台北市忠誠扶輪社CP身分,與社長 Brian、PP David、Thomas、社務秘書 Alex、PE Deven 一行人前往大直典華會館,出席姐妹社三重三陽扶輪社28週年慶祝晚會。活動現場布置盛大隆重,氣氛溫馨熱鬧,展現深厚的扶輪情誼與交流互動。